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导航 > 党政组织机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组织法

时间:2021-09-22 12:36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中文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外文名:Nation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原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立时间:1950年12月
机构性质:国务院直属机构

历史沿革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成立以来长期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等职能划转国管局,并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管理等职能。
1999年为适应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国管局相应转变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管理职能。
2000年增加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接收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2010年,国管局增加了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2012年6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明确了国管局负责拟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等职责。
2014年,国管局增加了承担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部级干部住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办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八、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九、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办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部级干部住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局长、党组书记:李宝荣
副局长、党组成员:赵峰涛
副局长、党组成员:王永红
副局长、党组成员:赵建国
副局长、党组成员:和培林
党组成员:陈佳资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
(二)负责机要通信、文电处理、公文运转、公文审核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调研管理,组织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和起草重要文稿。
(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
(五)负责局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来局办理公务的联络协调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和业务统计数据汇总工作。
(八)负责局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和应急值守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室设立6个职能处,分别是秘书处、调研处、综合处、信息处、接待处、保卫处。

财务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的支付管理和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三)负责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
(四)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六)承担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经费管理工作。
(七)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务管理司设5个职能处,分别是综合处、经费处、社会保障处、会计处和机关财务处。

资产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监督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
(五)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动公务用车改革。
(七)负责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礼品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资产管理司设立5个职能处,分别是综合处、资产配置管理处、资产处置管理处、局属资产处和公务用车管理处。

房地产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使用调配和管理。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政策性职工住房和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造的规划、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安全和防汛管理工作。
(七)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房地产管理司设立8个职能处(室),分别是综合处、投资计划处、项目监管处、土地管理处、办公用房管理处、住房管理与调配处、公寓管理处、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组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五)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能源审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七)负责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工作。
(八)承办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业务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司内行政事务。
(二)推广指导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三)监督考核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承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考核与评定工作。
(四)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工作,承担局属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驻京办事处与综合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绿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三)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负责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设6个职能处(室),包括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鉴定考核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安全管理处)。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拟定人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建设的管理。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经费、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负责人民防空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审批、业务指导及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防工程统计和工程档案管理。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设3个职能处:综合处、业务处、工程管理处。

政策法规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一)组织起草机关事务工作法规草案、规章和有关制度。
(二)审核局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和合同审核、法律咨询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四)负责我局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五)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物业管理工作。
(八)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策法规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设综合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住房制度改革处、后勤改革处5个职能处。

审计室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承担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离退休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国管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室设2个职能处。
(一)审计一处
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负责列入局部门预算的离退休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负责审计中介机构的招标和管理工作;负责室内行政事务工作。
(二)审计二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人事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收入、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务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
(五)负责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工资收入的统一支付和集中管理,负责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
(七)负责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外事管理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司设5个职能处,包括干部处、外事处、劳动工资处、教育培训处。

机关党委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的决议,拟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负责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理论培训;承担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三)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审批党组织的设置;指导各级党组织落实组织制度;组织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指导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五)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六)负责机关党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机关党委设2个职能部门:组织部和宣传部。

机关纪委
一、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局机关党委检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三)协助局机关党委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职责权限,查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决定、批准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五)审核须报请局机关党委或上级纪检部门审批的案件;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礼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和控告;
(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培训纪检干部;
(八)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局机关纪委行政编制为2名,其中专职书记或副书记1名。

监察办
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的情况,在《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二)协助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进行行政纪教育。
(三)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四)督促、协调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五)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案件。
(六)完成监察部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监察部驻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专项行政编制4名,其中:专员1名,副专员1名;监察员2名。

机关工会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局工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局直属单位工会组织搞好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协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点,做好保护工作。
(五)指导基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负责“职工之家”的验收和推荐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
(七)协助行政部门办好职工福利事业,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审批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工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
(九)管理工会经费。
(十)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局直属机关工会设立办公室(女工部)。

离退休干部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订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工作,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参加有关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四)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五)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及有关善后工作。
(七)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八)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离退休干部局设3个职能处(综合处、服务一处、服务二处)和党委。

事业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等工作。内设办公室、综合监管处、采购一处、采购二处、采购三处、采购四处、项目评审处和信息服务处。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内设办公室(人事处)、综合业务处、风险管理处、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房改资金管理处、会计与资金监管处和信息技术与档案管理处。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组织、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后勤部门岗位培训,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职责。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与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合署办公,内设办公室、培训处和研究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机关事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要为22号大院各单位及局机关办公提供服务,为局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部分生活服务;承担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局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局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担我局和22号大院部分单位的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局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等工作。内设综合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物业管理部、餐饮服务部、安全保卫部和门诊部。所属2个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花园村幼儿园和国兴汽车服务中心。

中国机关后勤杂志社
中国机关后勤杂志社主要负责编辑出版《中国机关后勤》杂志。内设编辑部和发行广告部。

社团组织
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
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在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基础上更名成立,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创新与理论建设座谈会,标志着机关事务理论研究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历程。
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开展机关事务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推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法治体系,发挥机关事务管理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服务。
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合署办公。

《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
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是由全国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和机关事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和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 中文名: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 性质:非盈利组织 特点: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会长:焦焕成

建设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团结全国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和广大机关事务工作者,配合业务主管部门,适应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促进机关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关后勤事业,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各项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发展机关后勤事业。
(二)组织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管理、服务、经营、改革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促进机关事务工作单位之间的业务交往,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机关事务工作。
(三)开展机关事务工作的理论问题、实际问题和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挥桥梁纽带和咨询参谋作用。
(四)搜集、整理、编印国内外相关的动态、信息、经验,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的交流,出版机关后勤刊物,推动机关后勤科学的建设和发展。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后勤干部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宜。

会长介绍 焦焕成,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会长。男,汉族,1949年10月生,山西昔阳县人。1964年2月参加工作,196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毕业,中央党研究生学历。现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