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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全文)

时间:2023-04-08 07:19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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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11月19日中国管理科学研院科技管理研究所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

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
11月19日中国管理科学研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
《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现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相统一;坚持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疆、边境、周边安定有序;坚持安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坚持总体战,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促进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相协调。

  会议强调,必须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统筹做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新型领域安全等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方向国家安全工作。要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要增强产业韧性和抗冲击能力,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确保粮食安全、能源矿产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海外利益安全保护。要强化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要积极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要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的治理能力。要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坚持独立自主,在国家核心利益、民族尊严问题上决不退让,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安全领域合作,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全面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更加注重协同高效,更加注重法治思维,更加注重科技赋能,更加注重基层基础。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打造坚强的国家安全干部队伍。要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自觉推进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

  会议指出,制定《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对加强党对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对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教育引导官兵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激励全军官兵奋力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围绕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打牢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思想根基,引导激励官兵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要加强典型示范,坚持功绩导向,注重以德为先,严格掌握标准,注意发现官兵身边可学可做、可追可及的典型,广泛开展新时代立功创模活动。要继承发扬我军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优良传统,统筹设计功勋荣誉表彰待遇体系。

  会议指出,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在国家科技规划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科技人才发展、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积极为党中央建言献策,为国家重大科技决策提供重要参考。要准确研判国际国内科技发展趋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研究国家科技战略,深入研究构建符合国情的科技创新路径,深入研究优化完善科技力量布局,深入研究为疫情防控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紧迫问题提供科技支撑。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现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相统一;坚持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疆、边境、周边安定有序;坚持安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坚持总体战,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促进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相协调。

会议强调,必须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统筹做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新型领域安全等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方向国家安全工作。要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要增强产业韧性和抗冲击能力,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确保粮食安全、能源矿产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海外利益安全保护。要强化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要积极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要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的治理能力。要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坚持独立自主,在国家核心利益、民族尊严问题上决不退让,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安全领域合作,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全面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更加注重协同高效,更加注重法治思维,更加注重科技赋能,更加注重基层基础。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打造坚强的国家安全干部队伍。要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自觉推进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

会议指出,制定《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对加强党对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对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教育引导官兵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激励全军官兵奋力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围绕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打牢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思想根基,引导激励官兵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要加强典型示范,坚持功绩导向,注重以德为先,严格掌握标准,注意发现官兵身边可学可做、可追可及的典型,广泛开展新时代立功创模活动。要继承发扬我军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优良传统,统筹设计功勋荣誉表彰待遇体系。

会议指出,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在国家科技规划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科技人才发展、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积极为党中央建言献策,为国家重大科技决策提供重要参考。要准确研判国际国内科技发展趋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研究国家科技战略,深入研究构建符合国情的科技创新路径,深入研究优化完善科技力量布局,深入研究为疫情防控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紧迫问题提供科技支撑。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是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规定。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

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七一勋章”授予办法》《“八一勋章”授予办法》《“友谊勋章”授予办法》,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我国建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确立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为此,党中央决定构建“1+1+3”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即,党中央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4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加强总体谋划,创造性开展工作,多次召开委员会会议,以及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座谈会,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制定了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在新确立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中,“共和国勋章”授予为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这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党员,这是由中共中央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党内最高荣誉;“八一勋章”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这是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军队最高荣誉;“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这也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为记载上述功勋荣誉获得者及其功绩,还专门设立了党、国家、军队功勋簿。
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采取评选授予方式,也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者均可授予。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定期授予,特殊情况也可及时授予。国家主席举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
会议指出,制定《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对加强党对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对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教育引导官兵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激励全军官兵奋力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制定的条例。
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我国建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确立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等进行褒奖。
第三条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勋章

第四条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七一勋章”是党内最高荣誉。
第五条“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授予对象应当在全党全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受到高度赞誉。
“七一勋章”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六条“七一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第七条中央组织部提名“七一勋章”授予人选。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
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七一勋章”授予人选。
第八条党中央举行颁授仪式,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七一勋章”。
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举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
第九条根据需要,党中央可以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第三章荣誉称号

第十条党中央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党员和党组织。
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或者冠以专项工作称谓。
荣誉称号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一条党中央可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中央组织部根据有关方面建议,提名荣誉称号授予对象,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
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荣誉称号不定期授予。党中央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员颁发证书、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章表彰

第十四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党中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组织部,可以设立优秀党组织书记表彰项目。
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十五条党中央、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全国”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地区、系统、单位等称谓。
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第十六条对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可以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
对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对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可以表彰为先进党组织;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七条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
党中央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数量,由党中央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与中央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数量作出指导性规定。
第十九条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集中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由中央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党中央批准后,由党中央作出表彰决定。表彰对象名单由中央组织部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开展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党中央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等,一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表彰大会。
第二十一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
开展及时性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五章纪念章

第二十二条党中央可以单独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二十三条经党中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单独或者与同级政府等联合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机关代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可以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六章待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载入党、国家、军队功勋薄。
“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以受邀参加党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党的重要会议。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进行慰问,也可以委托中央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进行慰问。
“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党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中央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其进行慰问。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党内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党中央授予“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等工作,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
党内其他各项表彰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二十八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党中央颁发的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作出规定。
中央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本级和下级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及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在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中央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内表彰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是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2017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该条例的颁布旨在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第六条 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七条 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八条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 “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九条 “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 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第十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签发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三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军委设立“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授予国务院荣誉称号,应当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证书。
第二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 “国家”等,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被表彰对象身份和事迹特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分为定期表彰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奖励。定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推荐。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初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公示。
(四)复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按程序报批。
(五)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口外交流合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第三十条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 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组织实施。

第六章 纪念章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三十三条 荣誉性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荣誉性纪念章一般应当向参与过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颁发。
第三十四条 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七章 待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国家、军队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勋章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及其功绩应当记载于功勋簿。
第三十七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举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中拘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给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予以追授。
第四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七一勋章”授予办法》《“八一勋章”授予办法》《“友谊勋章”授予办法》,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我国建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确立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为此,党中央决定构建“1+1+3”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即,党中央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4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加强总体谋划,创造性开展工作,多次召开委员会会议,以及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座谈会,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制定了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在新确立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中,“共和国勋章”授予为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这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党员,这是由中共中央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党内最高荣誉;“八一勋章”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这是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军队最高荣誉;“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这也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为记载上述功勋荣誉获得者及其功绩,还专门设立了党、国家、军队功勋簿。
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采取评选授予方式,也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者均可授予。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定期授予,特殊情况也可及时授予。国家主席举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为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九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十条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

第十三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国家给予的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声誉。

第十八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是为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4日,《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4日起实施。

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14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16年经济工作,研究部署城市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应对各种重大风险挑战,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权,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有好,完成了今年主要目标任务,使“十二五”规划胜利收官、划上圆满句号,也为“十三五”时期发展顺利开局和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指出,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国家激励奖赏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一个人为党、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功勋,具有崇高的精神风范,就应该给予很高的荣誉,得到全党全社会尊重。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作了整体设计,明确由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组成,并对评选、颁授和待遇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确保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2015年12月25日)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形成统一、规范、权威的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二)基本原则

——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党的领导,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强科学谋划,确保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有效管用、稳定持久。
——突出功绩导向。坚持以德为先,以功绩为重要衡量标准,树起旗帜、立起标杆,综合考虑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做到荣誉与业绩相称、褒奖与贡献相当,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坚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组织各方面广泛参与,维护功勋荣誉表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注重精神激励。准确把握功勋荣誉表彰的价值导向,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充分发挥其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党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尊爱英雄,为党、国家和人民建功立业的良好风尚。

二、类别设置

(一)勋章。勋章是党、国家、军队的至高荣誉,主要有“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勋章只授予个人不授予集体,可追授给勋章设立后去世的人。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为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这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视情及时授予。

中国共产党设立“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这是由中共中央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党内最高荣誉,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军队设立“八一勋章”,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这是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军队最高荣誉,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主席可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可在国事活动中将“友谊勋章”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可视情委托其他领导同志或驻外使节等代为授予。
根据需要,党、国家、军队可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二)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一般冠以“人民”等称谓,例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国家荣誉称号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奖章,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视情及时授予。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授予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颁授奖章或奖牌。

(三)表彰奖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单独或联合开展表彰奖励,主要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党内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等,以及中央军委奖励表彰。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项目设置,扩大表彰对象覆盖范围,发挥表彰对象的表率示范作用。合理确定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数量,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简化程序、强化监督、保证质量。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机制,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影响力,使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设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除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

三、程序和管理

(一)评选。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人选,一般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其中,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有关方面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奖励的人选,一般采取推荐方式产生。

(二)颁授。功勋荣誉的颁授应体现其庄重性和严肃性。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庆祝日、纪念日等重大节日举行,必要时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的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建党、建军纪念日前夕。表彰奖励一般以召开表彰大会的形式举行。

(三)待遇。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待遇大体相当,突出精神激励,享受相关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奖励的,其待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由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督促落实,牵头组织有关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颁授和典礼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二)严格工作要求。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掌握,做到宁缺毋滥。健全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功勋荣誉表彰评选的工作机制,坚持评选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严明工作纪律,对在评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者在获得荣誉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撤销。

(三)搞好宣传引导。设立党和国家功勋簿,记载功勋荣誉获得者及其功绩。充分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作用,强化对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评选过程和颁授典礼等的宣传,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强大精神力量。 有关方面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国务院、军队荣誉表彰条例。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