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导航 > 党政组织机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及各宗教协会

时间:2021-09-22 12:35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英文: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是国务院负责宗教事务方面的职能部门。[1]2018年3月,中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英文: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是国务院负责宗教事务方面的职能部门。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
外文名: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现任局长: 王作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
官网: http://www.sara.gov.cn/

历史沿革
1950年,政务院决定在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宗教问题研究小组。
1951年,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了宗教事务处。
1954年,国务院成立时设立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开始列入国务院序列。
1975年,国务院发文撤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设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宗教事务局。

机构职责
(1)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2)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研究宗教理论问题。
(3)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4)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5)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6)支持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7)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8)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9)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政法司
业务一司
业务二司
业务三司
业务四司
外事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研究中心
服务中心
培训中心
杂志社、出版社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

现任领导
局长:王作安

历任领导
历任局长:叶小文(任期:1995-2009.9)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China religious cultur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简称CRCCA)是由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人华侨中有志于宗教文化交流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中文名: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
外文名:China religious cultur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CRCCA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国家宗教事务局
登记证号:4796

发展历史
2005年12月30日上午,在国家宗教局的银安殿举行了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代主席傅铁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朱维群,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副局长王作安、齐晓飞、蒋坚永,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一诚,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张继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季剑虹,中国基督教协会主席曹圣洁,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秘书长陈祖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专家学者出席了成立会。参加成立会的还有全国性宗教团体驻会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朱维群、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秘书长陈祖明到会致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顾问陈广元代表宗教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顾问卓新平代表专家学者致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发来了贺信。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通报了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的筹备、协会的宗旨及今后工作思路等情况。
2011年11月8日至14日,应台湾世界宗教博物馆邀请,国家宗教局张乐斌副局长以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副会长名义,率团赴台参加相关交流活动。
2015年2月5日,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第二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会长王作安所作的《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2014年工作报告》。会议增选了3名常务理事、4名理事。

主要职能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的成立,开辟了宗教方面对外交流、交往的新渠道、新途径,有利于把政府资源和宗教资源更有效的整合起来,扩大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交往,有利于正确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的真实状况,有利于挖掘和弘扬我国各宗教中真、善、美的价值理念和优良传统,达到驳斥诬蔑、澄清误会,化对抗为交流,化冲突为对话,增进了解、广交朋友的目的,更好地凝聚海内外、国内外宗教界、文化学术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促进各方面互动,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助于开创宗教方面对外交流交往的新局面,为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营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的内涵和工作就体现在协会的名字当中,即以“中华”为旗帜,以“宗教”为渠道,以“文化”为依托,以“交流”为手段,凝聚、团结海内外华人的力量,增进、扩大与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关系,在平等、尊重、包容、互利的原则下,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一)积极开展祖国大陆与台港澳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社会各界在宗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共同发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积极有益的内容;
(三)全面介绍我国宗教状况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四)竭诚为宗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组织宗旨
加强和促进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社会各界特别是宗教界的交往和交流,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凝聚力量、促进合作,共同发掘宗教文化中的积极有益内容,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组织结构
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理事成员
会长 叶小文 (2005年~2011年)王作安 (2011年至今)
副会长 齐晓飞 (2011年至今)蒋坚永 (2011年至今)张乐斌 (2011年至今)
秘书长 蒋坚永
法定负责人 齐晓飞(2005年~2011年)蒋坚永(2011年至今)

名誉会长
天主教傅铁山主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藏传佛教帕巴拉·格列朗杰活佛(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
基督教丁光训主教(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基督教“两会”名誉主席、名誉会长)

协会顾问
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以及海内外宗教领袖和各界知名人士。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佛教协会(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由虚云、喜饶嘉措、圆瑛、赵朴初等二十多位全国佛教界知名人士发起,于1953年在北京成立。会址设于北京广济寺。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中文名:中国佛教协会
外文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成立时间:1953年
成立地点:北京

发展历程
1952年,佛教界著名人士虚云、喜饶嘉措、噶喇藏、圆瑛、柳霞、罗桑巴桑、法尊、吕澂、赵朴初等人在北京召开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人会议,讨论了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的宗旨、任务等,并通过《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书》,组成以赵朴初为首的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
1953年5月30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广济寺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参会代表120人,来自国内七个民族的代表参加。这次大会推举达赖喇嘛·丹增嘉措、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虚云、查干葛根为名誉会长,并选举圆瑛为首任会长,喜饶嘉措、公德林、晋美吉村、能海、赵朴初、噶喇藏、祜巴、阿旺嘉措为副会长,赵朴初兼秘书长,巨赞、周叔迦、郭朋为副秘书长。
1957年3月,中国佛教协会第二届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修改了组织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成员。
1962年2月,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代表会议;1980年12月在北京举行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1987年2月在北京举行第五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佛教协会第二、三届全国代表会议均选举喜饶嘉措为会长;第三、四、五届均礼请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为名誉会长;第四、五、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均选举赵朴初为会长。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全国代表会议于2002年9月在北京举行,大会礼请帕巴拉·格列朗杰为名誉会长,选举一诚为会长。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全国代表会议于2010年2月,大会礼请帕巴拉·格列朗杰、一诚为名誉会长,选举传印为会长。
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全国代表会议于2015年召开,大会礼请帕巴拉·格列朗杰、一诚、传印为名誉会长,选举学诚为会长。2018年,学诚辞去会长职务。

创立宗旨
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主要职责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九)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组织机构
中国佛教协会组织机构有:领导机构、常设机构、工作部门、直属寺院四部分。
领导机构包括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常设机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咨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工作部门包括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综合研究室、专委会办公室、藏传南传办公室、教育培训部、《法音》编辑部、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中国佛学院、南京金陵刻经处。
直属寺院包括北京广济寺、北京灵光寺、北京法源寺、深圳弘法寺、尼泊尔中华寺。

协会领导
中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传印。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释演觉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帕松列龙庄勐、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圣辉、道慈、珠康·土登克珠、策墨林·单增赤列、香根·巴登多吉、永寿、永信、明生、觉醒、如瑞、湛如、妙江、心澄、纯一、正慈、印顺、增勤、宗性、赵九九、普法、静波、胡雪峰、明海、东宝·仲巴呼图克图、祜巴等傣、则悟、常藏、赛赤·确吉洛智嘉措、扎西坚才、怡藏等33人。
中国佛教协会秘书长:刘威。

协会期刊
主要有:《法音》《佛教文化》《佛学研究》《中国佛学》。


中国道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成立于1957年,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英文译名是:TAOISTASSOCIATION OF CHINA。
中国道教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在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会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现任中国道教协会会长:李光富。
中文名:中国道教协会
外文名:TAOISTASSOCIATION OF CHINA
属性:中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
成立时间:1957年4月
会长:李光富

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在爱国道教界人士的倡导下,根据广大道教徒的要求,道教界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对旧社会道教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制度和陋习进行了改革,同时道教界也自动划清了与各种反动会道门及其他秘密宗教的界限。通过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整个道教界的面貌焕然一新,道教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并逐渐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1956年11月26日,全国各地区、道教各宗派著名人士岳崇岱(全真派,沈阳太清宫方丈)、孟明慧(全真派,北京火神庙住持当家)、刘之维(正一派,北京寺观管理组负责人,原前门关帝庙当家)、刘理航(全真派,杭州福星观住持)、杨祥福(全真派,上海白云观监院)、 李锡庚(正一派,上海大境庙当家)、苏宗赋(全真派,坤道,上海金母宫当家)、易心莹(全真派、四川青城山常道观监院)、 李净尘(全真派,浙江天台桐柏宫监院)、乔清心(全真派,西安八仙宫监院)、吴荣福(全真派,汉口大道观监院)、王理学(全真派,武当山紫霄宫道士)、阎崇德(全真派,陕西陇县龙门洞监院)、尚士廉(全真派,泰山岱庙当家)、韩守松(全真派,南昌青云圃监院)、杨惠堂(全真派,甘肃临洮九华观)、李惟川(全真派,青岛天后宫)、朱混一(全真派,陕西汉中磨子桥道观)、张修华(全真派,天津天后宫)、张理谦(全真派,河南浚县大坯山玉帝庙)及著名道教学者陈撄宁(居士,浙江文史馆研究员)等23人聚会于北京西苑饭店,倡议成立中国道教协会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备成立中国道教协会的工作。大家推举岳崇岱方丈为筹委会主任,陈撄宁、孟明慧为副主任,还聘请了屈大元先生(裕固族,民族、宗教学研究者)为筹委会办公室主任。筹委会所拟定的《中国道教协会发起书》全文为:
“道教是我国固有的宗教,在我国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曾经有着深远的影响。近世以来,由于帝国主义入侵我国以及反动政府的统治,致使道教和全国人民同样的遭受到屈辱,道教文化和我国其他方面的民族文化同样的遭受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被压迫被屈辱的历史,道教徒也获得了研习教义、发扬道教优良传统的良好条件。七年来,我们亲眼看到了国家建设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的逐步提高,宗教信仰的自由日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同时,我们道教徒和全国人民一道,参加了各项爱国运动和保卫世界和平运动。我们以能在爱护祖国和保卫世界和平的事业中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感到高兴。为了团结全国道教徒在爱护祖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世界和平事业中进一步贡献我们的力量,为了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进一步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我们觉得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道教组织。因此,我们发起成立中国道教协会,并于11月下旬在北京举行了发起人会议,成立了筹备机构,负责进行筹备,拟在适当时期邀请诸方道长、各地同玄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中国道教协会。我们深知德薄能鲜,人少力微,敬望诸方道长、各地同玄积极赞助,热烈支持。”
1957年4月,中国道教界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道教协会成立,选举了爱国道教领袖组成的道协第一届理事会。中国道教协会的成立,实现了全国道教徒的大联合、大团结,从而为发展道教事业而共同努力。
和其他宗教一样,道教在反右斗争、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等政治运动中受到波及。“文革”期间,中国道教协会停止活动,不少宫观和道教文物被破坏。
“文革”结束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落实,中国道教协会于1980年重新开始活动。

现任领导
中国道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长:李光富
副会长:张金涛、黄至杰、孟至岭、袁志鸿、胡诚林、谢荣增、陆文荣、张高澄、吴诚真、董中基、张诚达、吉宏忠、张明心、赵理修、邓信德、袁宗善、梁崇雄、吴理之
秘书长:李寒颖

宗旨业务
中国道教协会的宗旨是:
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发扬道教优良传统,传扬道教文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道教协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贡献;
(四)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和教制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
(五)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宫观和道教院校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地方道教团体依法依规办好教务;督导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树立道教良好形象,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六)兴办道教教育事业,办好道教院校,培养道教人才;
(七)主办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八)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整理编印道教书刊,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道教协会,简称中国道协,英文译名: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TAC 。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发扬道教优良传统,传扬道教文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贡献。
(四)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和教制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
(五)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宫观和道教院校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地方道教团体依法依规办好教务。督导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树立道教良好形象,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六)兴办道教教育事业,办好道教院校,培养道教人才。
(七)主办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八)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整理编印道教书刊,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七)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决定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八)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九)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十)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审议本会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道教教务教风委员会、道教教育委员会、道教文化艺术委员会、道教慈善公益委员会、道教养生委员会、道教权益保护委员会、道教海外交流委员会七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会长会议负责,职责由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从本届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设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条 咨议委员会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道教事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等缴纳和道教信众捐助的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道教协会、道教宫观、道教院校和其他道教组织都有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它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会址设于北京。于1952年7月,由知名人士包尔汉·沙希迪、刘格平、赛福鼎·艾则孜、杨静仁、达浦生、马坚、庞士谦、马玉槐等在北京发起筹备,翌年5月11日成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空前统一的全国性伊斯兰教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实现了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大团结,为党和政府与各族穆斯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协会成立以来已召开过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历届会长分别是:包尔汉·沙希迪、张杰、沈遐熙、安士伟、陈广元,现任会长杨发明。

协会宗旨
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民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
(一)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教育,团结和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二)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举办各项伊斯兰教事业,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
(四)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五)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办好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堂教育、经文学校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合格的伊斯兰教人才。
(六)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及学术研究工作,编译、出版经籍书刊,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伊斯兰文化遗产。
(七)制定伊斯兰教内部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八)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
(九) 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促进和支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公益慈善和自养事业。
(十)组织朝觐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十一)开展与台湾和香港、澳门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
(十二) 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
(十三)参加和开展与国内外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职能机构
协会下设职能机构有: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网络信息办公室等业务工作部门。协会设有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办有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英文名: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ChurchinChina,缩写:BCCCC)是中国天主教的全国非营利性教务领导机构,成立于北京。
中文名: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外文名: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Church inChina
地址:北京
类型:全国非营利性教务领导机构
英文缩写:BCCCC

发展历史
1979年12月22日,到北京参加北京教区傅铁山主教祝圣典礼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5位主教共同商议,根据中国天主教会发展情况,为了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下,办好中国天主教会,使中国的神长教友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问题上明辨是非,在重大教务问题上有所遵循,并引导神长教友爱国爱教,荣主救灵,很有必要成立全国性教务机构。这一倡议得到了全国各教区的赞同,并组成了由杨高坚主教、李德培主教、宗怀德主教、王学明主教、涂世华主教、傅铁山主教等8人组成的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事项。
1980年5月23日至30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第三届代表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标志着中国天主教在文革后进入了全面恢复和重建阶段。这次会议距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第二届代表会议有18年之久,是粉碎“四人帮”之后天主教界的首次盛会。
1980年5月30日,紧接着召开了“中国天主教第一届代表会议”。会议经过讨论,一致同意成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和“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时称“两会一团”)并通过了《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章程》,对推进教务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主任和中国主教团团长由同一人担任,教务委员会的副主任也兼任主教团的副团长。张家树主教当选为首任主教团主席。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在成立之初只有20位主教。
1992年9月,在中国天主教第五届代表会议上,根据教会领导人提出的调整全国机构的建议,为了更好发挥全国教务机构的作用,将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撤销,调整为主教团下属的一个专门开展教务工作的委员会,并在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务、修院教育、神学研究、海外联谊、圣教礼仪、经济开发和社会服务,从此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机构为“一会一团”,并一直沿用至今。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定名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英文译名为: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英文缩写为:BCCCC),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团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团宗旨为:以圣经和圣传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和梵二大公会议精神,维护信德宝库,藉圣神赐予的恩宠,宣传福音,广扬圣教;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坚持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引导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以促进国家、社会及人类的更大福祉。
第四条 本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阐述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根据牧灵福传需要,发表训导性牧函或文告。
2.设置牧灵职务,制定牧灵规章,推进牧灵福传工作。为地方教会提供交流牧灵、管理经验的平台,依照梵二大公会议精神,推动教会牧灵福传的本地化。
3.审核批准教区民主选举的主教候任人,指导各教区主教祝圣工作。根据全国天主教和有关教区教务发展的需要,协商划分和调整教区,研究调配教区主教。
4.推进中国化神学思想建设,做好圣经等教会经书出版工作。
5.推动圣召培育工作,办好神哲学院、备修院和修女院,加强对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
6.加强教会纪律,提高灵修素质,做好对教会圣秩人员、度献身生活人员和平信徒的再培育工作。
7.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地方教会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引导。
8.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积极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天主教会的友好交往。
第七条 本团的决议及制订的有关规章,各省(区、市)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本团应予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本团由全国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荣休主教可应邀列席相关会议。
第九条 本团在信仰及福传事业上,依据主耶稣基督对宗徒们的派遣和圣神赋予宗徒们的权力,履行牧职使命,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上,与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共融;在社团组织上向全国天主教代表会议负责。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4.审议和通过有关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团常务委员会和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会议由本团常务委员会与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决定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的提议,召开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全体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常委、副主席;罢免和接受请辞主席,推举代主席。
第十四条 本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会议和主教团全体会议的有关决议,推进教务工作的开展,处理有关事务。
神父当选为秘书长时,列席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2.决定召开并主持主教团全体成员会议。
3.审议提交主教团会议的文件。
4.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主教团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主席和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或主教团扩大会议时,可邀请教区长(神父)、男女修院院长、有关省(区、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参加,列席者只有咨询权,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团主席会议由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
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1.主教团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3.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4.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5.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信德坚固,热心事主,维护信仰宝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在天主教界内有较大的影响。
4.主席、副主席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主席负责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代表会议、主教团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4.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共同主持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主席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
本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第二十五条 本团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主教团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负责组织实施主教团的日常工作任务。
4.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的经费来源:
1.房产经租。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终止活动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成员
主 席:马英林
副主席:房兴耀、沈斌、詹思禄、方建平、郭金才、李山、裴军民、杨晓亭
秘书长:郭金才(兼)

组织宗旨
以圣经和圣传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和梵二大公会议精神,维护信德宝库,藉圣神赐予的恩宠,宣传福音,广扬圣教;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坚持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引导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以促进国家、社会及人类的更大福祉。


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新教)教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摆脱教会的半殖民地洋教形象,实现自治、自养、自传,团结全国教徒在爱国主义旗帜之下,积极参加国家建设的爱国爱教运动。
1950年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代表为首的一批知名人士发表《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号召广大教徒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真正实行中国教会的自治、自传、自养原则。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宣布冻结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使原来依靠美国差会津贴的中国教会团体陷入困境,1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各教会自觉自愿纷纷订立爱国公约,迅速实现“三自”。
1951年成立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
1954年正式成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历史背景
西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时,把西方基督教海外传教组织作为工具加以利用,曾引起中国基督教内爱国教徒的不满,并在教会和人民群众之间造成对立。
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新教和东正教,我国习惯上把新教称为基督教。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掀起掠夺海外市场、攫取海外殖民地的新潮。当时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打开中国国门,支持传教士来华传教。1807年,英国传教士马礼逊抵达广州,标志基督教传入中国。到新中国成立之前,基督教信徒有70万人,教会组织以西方各教会的差会形式存在,领导权掌握在西方传教士手中。这一时期中国只是外国教会的传教区,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中国基督教。
19世纪70年代起,不断有爱国基督徒主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为此,甚至出现过全国性的自立教会组织,但格于当时的情势,规模不大,存在的时间也不长。
三自,指自治、自养、自传,指教会内部事务独立于国外宗教团体之外,教会经济事务独立于国外政府财政和国外宗教团体之外,由本国教会的传道人传教及解释教义。

运动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吴耀宗倡导下,1950年7月,基督教界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宣言,指出在新教传入中国后的140年间,基督教同帝国主义"在有意无意、有形无形之中发生了关系",号召教徒拥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
宣言要求“促成一个为中国人自己所主持的中国教会”,为此,要“培养一般信徒爱国民主的精神和自尊自信的心理”。宣言发表后,迅速获得全国教徒的热烈响应。至1954年,签名拥护宣言的教徒已达40万人以上,几占当时全国新教教徒人数的三分之二。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当时仍需依赖美国差会款项来维持的中国新教教会和团体受到严重影响。基督教各宗派各团体代表发表《联合宣言》,谴责美国的侵略行径,号召全国新教徒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参加抗美援朝运动,充分认识帝国主义利用基督教进行侵略的历史事实,加速实现中国教会自治、自养、自传。随后,成立了以吴耀宗为主席的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
1954年,第一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北京举行。为进一步实现中国基督教在爱国爱教基础上的大团结,会议重申三自运动尊重各派的信仰和礼仪,并正式成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吴耀宗当选为主席。
1961年在上海举行第二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号召全国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办好教会。吴耀宗再次当选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
1980年在南京举行第三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会议肯定了30年来三自爱国运动的成绩,并指出:三自爱国运动的创业阶段已经过去,但三自的任务未了,基督教界人士和教徒应进行以加深对三自的认识为内容的再教育,同时要从自办教会发展到办好教会。
会上成立了新的全国性教务机构──中国基督教协会。

第三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同中国基督教协会本着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不断向前发展。教牧人员全由中国人担任,教会行政事务由中国教徒代表进行管理,教会经济由中国教徒自己维持;在神学思想、艺术表现和崇拜礼仪上,也逐步形成自己的发展道路。全国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了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教务机构。除金陵协和神学院已经复校外,还新设立了一批地方性的神学院校,印行国内多种民族文字的《圣经》及各种基督教书刊。此外,同许多国家的教会及团体在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了友好往来。

运动成果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之一,是结束了宗派林立,互相对峙的局面。在实现这一创举的同时,这一运动的领导人指出,凡信仰上和礼仪上的特点以及基督教的各项正常宗教活动,只要信徒由于习惯愿意保持的,都应得到保护和尊重,从而使中国基督教不是清一色而是多色彩的,同时有利于实现中国基督徒的全面团结,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产生影响
早在19世纪50年代,海外就有一些开明的传教组织领导人提出三自的主张,他们认为实现三自是传教的目的,反对在亚非拉地区新设立的教会长期仰仗西方差会,双方保持“母会”和“子会”的不平等关系。
30多年来,中国的三自爱国运动以大量事实说明了三自办教路线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由于20世纪50年代的国际政治形势变化等原因,在中国基督教发动三自爱国运动之初,海外教会中曾有人对此缺乏理解甚至表示反对。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海外教会表示支持三自原则的人越来越多。中国基督教以独立自主的姿态出现在普世教会之中,获得普遍的尊重。


中国基督教协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简称“全国基协”,英译名为ChinaChristian Council,缩写为“CCC”,是中国基督教会的全国性教务组织,1980年于南京成立。现会址位于上海九江路,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基督教全国两会”或“中国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CCC&TSPM)。
1988年中国基督教协会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协进会(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
中国基督教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吴巍当选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
中文名:中国基督教协会
外文名:China Christian Council
简称:全国基协
成立时间:1980年
会址 上海市圆明园路169号3楼

宗旨
中国基督教协会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团结全国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制订和完善我国教会规章制度,办好教会,带领全国基督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规定
《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规定全国基协为中国基督教全国性教务组织,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国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挥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全国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职责
中国基督教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各地教会及教徒在教会工作上提供服务,如出版《圣经》、赞美诗、宗教书刊;对中国基督教采用的制度、礼仪等进行探讨;教育全国教徒在基督教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团结。

组织机构
中国基督教协会最高机构为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会议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协会产生,每5年由该会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会议协商选举中国基督教协会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及常务委员,任期均为5年,会址设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