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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文)、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

时间:2021-09-15 20:22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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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英文名: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简写CPC),创建于1921年7月23日[1],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确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确道路,让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看到了...

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英文名: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简写CPC),创建于1921年7月23日,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确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确道路,让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看到了新的希望、有了新的依靠。我们党探索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唤起工农千百万”“夺过鞭子揍敌人”,经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结束了近代以来中国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悲惨境地,开启了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新纪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
外文名: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简称CPC
简称:中共
创建时间1921年7月23日
现任总书记:习近平

建立过程

早期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最早组织是在上海首先建立的。
1920年8月,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正式成立。参加者有陈独秀、李汉俊、李达、陈望道、俞秀松等,陈独秀任书记。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后,实际上成为各地建党活动的联络中心,起着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的重要作用。
1920年10月,由李大钊、张申府、张国焘3人发起成立北京共产党早期组织,李大钊为负责人。罗章龙、刘仁静、邓中夏、高君宇、何孟雄、缪伯英、范鸿劼、张太雷等先后加入,成员大多为北京大学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的骨干。
1920年秋,董必武、陈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昌秘密召开会议,正式成立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推选包惠僧为书记。
1920年秋,施存统、周佛海等在日本东京建立旅日共产党早期组织,施存统为负责人。
1920年秋冬之际,毛泽东、何叔衡等在长沙,以新民学会骨干为核心秘密组建共产党早期组织。
1920年底至1921年初,王尽美、邓恩铭等在济南建立共产党早期组织。
1921年春,在与无政府主义者组织的“共产党”分道扬镳后,陈独秀等重新组建广州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有谭平山、陈公博、谭植棠等,陈独秀、谭平山先后任书记。
1921年,张申府、周恩来、赵世炎、刘清扬等在法国巴黎也建立了由留学生中先进分子组成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张申府为负责人。
这些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名称不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叫“共产党支部”或“共产党小组”,它们的性质相同,都是组成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后来被通称为“共产主义小组”。
各地共产主义小组成立后,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宣传,批判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发起建立社会主义青年团,创办工人刊物,开办工人学校,领导工人成立工会,开展工人运动,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工人运动的结合。这样,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条件就基本具备了。

正式成立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际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势力侵入中国,中国的社会结构由封建社会逐步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国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进行了英勇不屈的斗争,其中主要的是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和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但都相继失败了。历史证明,中国的农民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由于他们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都不能领导民主革命取得胜利。

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和现代工业的发展,中国产生了无产阶级,而且在不断发展壮大,到1919年产业工人已经发展到200万人左右。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奠定了阶级基础。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使中国的先进分子找到了救国救民的真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

1920年初,李大钊、陈独秀等开始了建党的探索和酝酿。4月,俄共(布)西伯利亚局派维经斯基等一行来华,了解中国情况,考察能否在上海建立共产国际东亚书记处。他们先在北京会见了李大钊,后由李大钊介绍到上海会见陈独秀,共同商谈讨论了建党问题,促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创立。从5月开始,陈独秀邀约李汉俊、李达、俞秀松等人多次商谈建党的问题。8月,陈独秀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发起组。10月,李大钊在北京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接着,在湖南、湖北、山东、广东等地相继建立了党的早期组织,同时在法国和日本也由留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了党的早期组织。这些组织当时叫法不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则称共产党小组或支部,由于它们性质相同,因此,后来统称它们为各地共产主义小组。

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建立以后,开展了多方面的革命活动。为了广泛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建党思想,1920年9月,上海发起组把《新青年》杂志(从八卷一号开始)改为党的公开刊物;同年11月,又创办了《共产党》月刊,在全国主要城市秘密发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党刊。新青年出版社还翻译出版了《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以及多种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通俗小册子。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又创办了一批面向工人的通俗刊物,在上海有《劳动界》,北京有《劳动音》和《工人月刊》,济南有《济南劳动月刊》,广州有《劳动者》等,对工人进行阶级意识的启蒙教育。在此基础上,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积极深入工人群众,举办工人夜校,建立工会组织。各地还建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发展了一批团员,青年团成为党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军。

1921年3月,在俄共远东局和共产国际的建议和支持下,召开了各共产主义小组的代表会议,发表了关于党的宗旨和原则的宣言,并制定了临时性的纲领,确立了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计划,表明了党组织对社会主义青年团、工会、行会、文化教育团体和军队的态度。这次会议为党的成立作了必要的准备。

维经斯基回国不久,1921年6月,共产国际派马林等到上海。他们建议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党的发起组在李达的主持下进行了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并向各地党的组织写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选派两名代表出席大会。来自北京、汉口、广州、长沙、济南和日本的各地代表7月23日全部到达上海。

1921年7月23日—31日,在上海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1年7月23日,中共一大在上海秘密召开。因突遭法国巡捕搜查,会议被迫休会。7月底,中共一大代表毛泽东、董必武、陈潭秋、王尽美、邓恩铭、李达等,由李达夫人王会悟做向导,从上海乘火车转移到嘉兴,再从狮子汇渡口登上渡船到湖心岛,最后转登王会悟预订的游船,并在游船中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在船上,中共一大通过了党的第一个纲领和决议,正式宣告中国共产党庄严诞生。

纲领规定:党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的基本任务是从事工人运动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工会和工人运动的研究与领导。大会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构——中央局,陈独秀为书记,张国焘负责组织,李达负责宣传。

党的一大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从此,中国诞生了完全新式的、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列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给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一个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的面目就为之一新了。

1941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国共产党诞生廿周年抗战四周年纪念指示》,这是全党第一次大规模地纪念党的生日,也是中央文件中正式规定“七一”是党的诞生纪念日。此后,在7月1日纪念建党就一直延续了下来。[13] 名称由来
1920年8月,陈独秀在上海发起成立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早期组织。1920年9月1日,陈独秀在《新青年》发表的《对于时局之我见》一文中,曾称“吾党”为“社会党”,后来才改称为“共产党”。

最早提出“中国共产党”这一名称的是蔡和森。1920年8月13日和9月16日,正在留法勤工俭学的他,在给毛泽东写的两封信中,详细地研讨了共产党问题,提出:“先要组织党——共产党,因为它是革命运动的发动者、宣传者、先锋队、作战部。”他在对西欧各国共产党特别是俄国共产党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建党步骤,其中包括“明目张胆正式成立一个中国共产党”。
在此前后,陈独秀在上海,李大钊、张申府在北京也通过信函讨论了党的名称问题,决定采用“共产党”作为中国无产阶级政党的名称。

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中国共产党全部活动的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发展阶段
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延安整风之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七大至八大,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八大至九大,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九大至十四大,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十四大至十六大,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十四大党章)
十六大至十七大,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党章)
十七大至十八大,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十八大至十九大,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十九大至今,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政策宣示
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线。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坚持民主集中制。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坚持党领导人民解放军等其他力量。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章 见词条:中国共产党章程。

组织机构
中央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由下列机构组成:
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组织系统(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简称“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成员简称“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成员简称“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简称“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共中央书记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简称“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军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

地方组织结构
各地方代表大会
各地方委员会
领导体制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第10条)。目前的“党代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为期数天。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21条)。中央委员会全体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二至三天,常根据全国代表大会排序简称“几几届几中全会”。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22条)。中央政治局会议不定期举行,但是由于其二十多个成员中有多名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不在北京的人员,非预定例会的情况下,往往即使有重大事宜也不会、不及召集政治局全体会议。
中央政治局未举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权,实际决定日常党和政府的大小事宜,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核心和实际最高权力机制。三个闭会,使中国共产党的权力集中到顶端,集中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理论上,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有权驳回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的不正确决定,实际历史上在非动乱时期从未发生过这一情况。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13条)。人事任免权直接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由上而下的控制力,上级和中央可以随时撤换下级领导人。

统计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059.4万名,比上年净增103.0万名。
中国共产党现有基层组织461.0万个,比上年增加3.9万个,增幅为0.8%。其中基层党委23.9万个,总支部29.9万个,支部407.2万个。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466.5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7.2%。少数民族党员664.5万名,占7.3%。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4493.7万名,占49.6%。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273.9万名,31至35岁党员937.7万名,36至40岁党员860.4万名,41至45岁党员863.5万名,46至50岁党员932.6万名,51至55岁党员911.9万名,56至60岁党员679.5万名,61岁及以上党员2599.9万名。
党员的入党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20.5万名,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入党的1616.0万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八大前入党的6148.8万名,党的十八大以来入党的1274.2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651.4万名,农牧渔民2544.3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1400.7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980.0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56.4万名,学生180.5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31.4万名,离退休人员1814.8万名。
截至2019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191.4万名,比上年净增132.0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68.1万个,比上年净增7.1万个。全国党员总量增幅为1.5%,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全年发展党员234.4万名,比上年增加28.9万名。女党员2559.9万名,占27.9%,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党员680.3万名,占7.4%,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40岁以下党员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队伍年龄结构有所改善。工人和农民仍占主体,占比为34.8%。党员队伍文化程度继续提高,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超过半数,达4661.5万名。全国共设立基层党委24.9万个、总支部30.5万个、支部412.7万个,分别比上年增加1.0万个、0.6万个、5.5万个,组织设置更加科学规范。

截至2021年
截至2021年6月5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514.8万名,比2019年底净增323.4万名,增幅为3.5%。
中国共产党现有基层组织486.4万个,比2019年底净增18.2万个,增幅为3.9%。其中基层党委27.3万个,总支部31.4万个,支部427.7万个。

一、党员队伍情况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745.0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8.8%。少数民族党员713.5万名,占7.5%。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4951.3万名,占52.0%。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255.3万名,31至35岁党员1112.6万名,36至40岁党员939.0万名,41至45岁党员876.0万名,46至50岁党员938.2万名,51至55岁党员867.1万名,56至60岁党员833.7万名,61岁及以上党员2693.0万名。
党员的入党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13.4万名,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入党的1455.5万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八大前入党的6094.3万名,党的十八大以来入党的1951.6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648.1万名,农牧渔民2581.7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1507.5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1061.2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77.3万名,学生306.7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20.5万名,离退休人员1911.8万名。

二、发展党员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共发展党员473.9万名,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展党员242.7万名,2021年1月1日至6月5日发展党员231.2万名。
发展党员的性别、民族、年龄和学历。发展女党员212.4万名,占44.8%。发展少数民族党员45.1万名,占9.5%。发展35岁及以下党员382.4万名,占80.7%。发展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222.0万名,占46.8%。
发展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27.3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68.5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49.8万名,农牧渔民79.5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7.4万名,学生187.2万名,其他职业人员34.1万名。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247.0万名。

三、党内表彰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15.3万个,表彰优秀共产党员77.3万名,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17.1万名。

四、申请入党情况
截至2021年6月5日,全国入党申请人2005.5万名,入党积极分子1005.7万名。

五、党组织情况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199个。其中,省(区、市)委31个,市(州)委397个,县(市、区、旗)委2771个。
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党组织。全国8942个城市街道、29693个乡镇、113268个社区(居委会)、491748个行政村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均超过99.9%。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全国共有机关基层党组织74.2万个,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93.3万个,企业基层党组织151.3万个,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16.2万个,基本实现应建尽建。

历任领导人
中央局书记:陈独秀(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选举产生)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陈独秀(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选举产生)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陈独秀(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1925年1月,中共四大推选)
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1927年4月至5月,中共五大推选)
中共中央总书记:向忠发(1928年6月至7月,中共六大选举产生)(注:1931年,向忠发被国民党逮捕杀害后,由王明代理)
中共中央总书记:博古(秦邦宪)(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张闻天(洛甫)(1935年1月,遵义会议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45年6月,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69年4月,中共九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1976年10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1977年7月十届三中全会追认)
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1982年9月,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届一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1992年10月19日,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1997年9月,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陈独秀(第一代)
毛泽东(第二代)
江泽民(第三代)
胡锦涛(第四代)
习近平(第五代)

历次党代会
见词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历史意义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共产党的成功,不仅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世界意义。中共的成功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破产,终结了西方文明模式“元叙事”的论调,同时向世界提供了应对发展困局、破解治理难题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尤其在政党治理、国家治理、全球治理等方面,中国共产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和方案。
中国政党治理的重要经验,是不断提高政党的制度化、组织化程度,持续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以有权威的党中央,推动国家走向现代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推行协商民主,避免过多的牵扯。同时,在党内积极推行民主集中制等改革,制度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开放和变革的姿态,不断提高其执政能力。无论是古代传统治理经验,还是西方现代治理经验,凡是有利于执政党治理国家,凡是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中国共产党都积极接纳吸收借鉴。这样的开放性和谦逊姿态,在世界政党中少见。
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持续保持强大自主性,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羁绊、左右。对部分正面临政党治理难题的国家而言,如何与时俱进地发展并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党体制,是政党治理成功的关键,在这方面,中国的政党治理经验提供了一种有益参考。在西方选举政治落入“民粹主义”泥潭、政党政治陷入“否决政治”怪圈、西式民主面临“治理无力”的困境时,中国实现了有效治理和良政善治,形成“风景这边独好”的政治局面。
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智慧,是走适应中国历史、社会、文化、国情发展的治理道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经济层面,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断探索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最佳平衡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中国经济治理的奇迹在于,它既避免了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放任无序,又避免了苏联后期经济发展道路的封闭僵化。
政治层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实行协商民主,发展基层民主,注重下情上传和民意反馈,不搞盲目民主化、过度福利化的民粹主义。
社会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和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
文化层面,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生态文明层面,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

中国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还要与此相适应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在当前逆全球化浪潮泛起、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局势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为世界提供了巨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为人类社会追求美好未来注入强大正能量。
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是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


中国共产党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共产党员或党员,分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候补)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截至2021年6月5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514.8万名,比2019年底净增323.4万名,增幅为3.5%。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党员
简称:中共党员
从属组织:中国共产党
成员主要成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等

定义
来源人群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员性质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员义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权利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入党程序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组织要求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018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不仅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划明诸多“红线”,还对党员的网络生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严重违纪者甚至会被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退党程序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数量
2009年
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达7799.5万名。
2009年,全国发展党员297.1万名,其中发展生产、工作第一线的党员134.8万名,占全国新发展党员总数的近一半。
从发展党员的性别、民族、年龄和学历来看,2009年,全国发展女党员111.3万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37.4%;发展少数民族党员22.4万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7.5%;发展35岁以下党员241.1万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81.2%;发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91.9万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30.9%。
2010年
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026.9万名。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1803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2.5%。少数民族党员533.8万名,占党员总数的6.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2977.5万名,占党员总数的37.1%。
党员的年龄。35岁以下的党员1951.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4.3%;36岁至45岁的党员1688.3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1%;46岁至59岁的党员2327.9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9%;60岁以上的党员2059.5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5.7%。
党员的职业。工人698.9万名,农牧渔民2442.7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681.2万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841.3万名,学生253.9万名,离退休人员1485.2万名,其他职业人员623.6万名。
2012年
截至2012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达8512.7万名,比上年增加252.5万名,增幅为3.1%;党的基层组织总数达420.1万个,比上年增加17.5万个,增幅为4.3%。各项数据表明,2012年党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展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从党员队伍结构看,全国有女党员2026.9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3.8%;少数民族党员580.2万名,占党员总数的6.8%;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3408.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40%;35岁及以下的党员2180.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5.6%。
从党员职业看,工人725万名,农牧渔民2534.8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15.7万名,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2019.6万名,学生290.5万名,离退休人员1553.8万名,其他职业人员673.3万名。
2013年
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668.6万名,比上年净增155.9万名,增幅为1.8%。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109.0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4.3%,所占比例较上年增加0.5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党员595.4万名,占党员总数的6.9%,所占比例较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3606.8万名,占党员总数的41.6%,所占比例较上年增加1.6个百分点。
党员的年龄。35岁及以下的党员2237.6万名,所占比例较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36岁至45岁的党员1767.3万名,所占比例与上年持平;46岁至59岁的党员2359.7万名,所占比例较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的党员2304.1万名,所占比例较上年增加0.5个百分点。
党员的入党时间。建国前入党的43.9万名,建国后至“文革”前入党的642.8万名,“文革”期间入党的1117.1万名,粉碎“四人帮”至党的十六大前入党的3840.8万名,党的十六大后至党的十七大前入党的1278.9万名,党的十七大以来入党的1745.1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含工勤技能人员、营业员、服务员等,下同)734.3万名,农牧渔民2570.3万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501.9万名,企业管理人员506.9万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88.0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30.3万名,学生260.4万名,离退休人员1589.1万名,其他职业人员687.4万名。
2014年
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779.3万名,比上年净增110.7万名,增幅为1.3%。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167.2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4.7%,所占比例较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党员605.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6.9%,所占比例与上年持平。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3775.5万名,占党员总数的43.0%,所占比例较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党员的年龄。35岁及以下的党员2247.9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5.6%;36岁至45岁的党员1779.2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0.3%;46岁至60岁的党员2466.2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8.0%;61岁及以上的党员2286.0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6.1%。
党员的职业。工人734.2万名,农牧渔民2593.7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253.2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901.6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39.7万名,学生224.7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10.5万名,离退休人员1621.6万名。
2015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875.8万名,比上年净增96.5万名,增幅为1.1%。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227.8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5.1%,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党员618.0万名,占党员总数的7.0%,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3932.4万名,占党员总数的44.3%,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375.2万名,31至35岁党员879.2万名,36至40岁党员848.7万名,41至45岁党员932.7万名,46至50岁党员869.7万名,51至55岁党员827.6万名,56至60岁党员788.9万名,61至65岁党员767.2万名,66至70岁党员591.7万名,71岁及以上党员994.8万名。
党员的入党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34.3万名,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前入党的579.3万名,“文革”期间入党的1070.3万名,粉碎“四人帮”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入党的253.8万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六大前入党的3543.2万名,党的十六大后至党的十八大前入党的2679.5万名,党的十八大以来入党的715.4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724.4万名,农牧渔民2602.5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294.5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911.4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48.5万名,学生203.4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33.0万名,离退休人员1658.1万名。
2016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944.7万名,比上年净增68.8万名,增幅为0.8%。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298.2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5.7%,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党员630.0万名,占7.0%,与上年持平。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4103.1万名,占45.9%,提高1.6个百分点。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369.0万名,31至35岁党员903.5万名,36至40岁党员839.2万名,41至45岁党员918.0万名,46至50岁党员879.3万名,51至55岁党员878.4万名,56至60岁党员744.7万名,61至65岁党员778.7万名,66至70岁党员609.2万名,71岁及以上党员1024.6万名。
党员的入党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29.3万名,新中国成立后至“文革”前入党的538.4万名,“文革”期间入党的1039.5万名,粉碎“四人帮”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入党的245.9万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六大前入党的3513.1万名,党的十六大后至党的十八大前入党的2685.0万名,党的十八大以来入党的893.5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709.2万名,农牧渔民2596.0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324.1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931.0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56.2万名,学生187.0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48.5万名,离退休人员1692.7万名。
2017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956.4万名,比上年净增11.7万名,增幅为0.1%。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388.8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6.7%。少数民族党员651.4万名,占7.3%。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4328.6万名,占48.3%。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331.4万名,31至35岁党员902.3万名,36至40岁党员823.3万名,41至45岁党员890.0万名,46至50岁党员888.8万名,51至55岁党员941.7万名,56至60岁党员660.6万名,61岁及以上党员2518.3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664.8万名,农牧渔民2549.9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355.5万名,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948.7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54.2万名,学生178.8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50.4万名,离退休人员1754.0万名。

2018年
2018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059.4万名,比上年净增103.0万名。
中国共产党现有基层组织461.0万个,比上年增加3.9万个,增幅为0.8%。其中基层党委23.9万个,总支部29.9万个,支部407.2万个。

一、党员队伍情况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466.5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7.2%。少数民族党员664.5万名,占7.3%。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4493.7万名,占49.6%。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273.9万名,31至35岁党员937.7万名,36至40岁党员860.4万名,41至45岁党员863.5万名,46至50岁党员932.6万名,51至55岁党员911.9万名,56至60岁党员679.5万名,61岁及以上党员2599.9万名。
党员的入党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20.5万名,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入党的1616.0万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八大前入党的6148.8万名,党的十八大以来入党的1274.2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651.4万名,农牧渔民2544.3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1400.7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980.0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56.4万名,学生180.5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31.4万名,离退休人员1814.8万名。

二、发展党员情况
2018年共发展党员205.5万名,比上年增加7.2万名。
发展党员的性别、民族、年龄和学历。发展女党员84.6万名,占41.2%。发展少数民族党员21.4万名,占10.4%。发展35岁及以下党员164.4万名,占80.0%。发展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92.2万名,占44.9%。
发展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13.2万名(其中农民工5646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28.1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22.2万名,农牧渔民38.2万名(其中外出务工经商人员1.4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1.6万名,学生70.4万名,其他职业人员21.7万名。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108.0万名。

三、党内表彰情况
2018年全国各级党组织共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19.0万个,表彰优秀共产党员96.2万名,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21.7万名。

四、申请入党情况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入党申请人1922.6万名,入党积极分子918.5万名。

五、党组织情况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208个。其中,省(区、市)委31个,市(州)委398个,县(市、区、旗)委2779个。
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党组织。全国8561个城市街道、31610个乡镇、102555个社区(居委会)、545189个行政村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均超过99%。
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全国23.0万个机关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占机关单位总数的99.7%。51.5万个事业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占事业单位总数的95.2%。18.1万个公有制企业已建立党组织,占公有制企业总数的90.9%。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全国有158.5万家非公有制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党组织。26.5万个社会组织法人单位建立党组织。
(注:本公报部分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2019年
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191.4万名,比上年净增132.0万名。
党员数量平稳增长。全国党员总量增幅为1.5%,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全年发展党员234.4万名,比上年增加28.9万名,产业工人、青年农民、高知识群体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数量增加明显。
党员队伍结构持续优化。女党员2559.9万名,占27.9%,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党员680.3万名,占7.4%,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40岁以下党员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队伍年龄结构有所改善。工人和农民仍占主体,占比为34.8%。党员队伍文化程度继续提高,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超过半数,达4661.5万名。

2021年
截至2021年6月5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514.8万名,比2019年底净增323.4万名,增幅为3.5%。
中国共产党现有基层组织486.4万个,比2019年底净增18.2万个,增幅为3.9%。其中基层党委27.3万个,总支部31.4万个,支部427.7万个。

一、党员队伍情况
党员的性别、民族和学历。女党员2745.0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8.8%。少数民族党员713.5万名,占7.5%。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4951.3万名,占52.0%。
党员的年龄。30岁及以下党员1255.3万名,31至35岁党员1112.6万名,36至40岁党员939.0万名,41至45岁党员876.0万名,46至50岁党员938.2万名,51至55岁党员867.1万名,56至60岁党员833.7万名,61岁及以上党员2693.0万名。
党员的入党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13.4万名,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入党的1455.5万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八大前入党的6094.3万名,党的十八大以来入党的1951.6万名。
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648.1万名,农牧渔民2581.7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1507.5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1061.2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77.3万名,学生306.7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20.5万名,离退休人员1911.8万名。

二、发展党员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共发展党员473.9万名,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展党员242.7万名,2021年1月1日至6月5日发展党员231.2万名。
发展党员的性别、民族、年龄和学历。发展女党员212.4万名,占44.8%。发展少数民族党员45.1万名,占9.5%。发展35岁及以下党员382.4万名,占80.7%。发展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222.0万名,占46.8%。
发展党员的职业。工人(工勤技能人员)27.3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68.5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49.8万名,农牧渔民79.5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7.4万名,学生187.2万名,其他职业人员34.1万名。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247.0万名。

三、党内表彰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15.3万个,表彰优秀共产党员77.3万名,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17.1万名。

四、申请入党情况
截至2021年6月5日,全国入党申请人2005.5万名,入党积极分子1005.7万名。

五、党组织情况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199个。其中,省(区、市)委31个,市(州)委397个,县(市、区、旗)委2771个。
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党组织。全国8942个城市街道、29693个乡镇、113268个社区(居委会)、491748个行政村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均超过99.9%。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全国共有机关基层党组织74.2万个,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93.3万个,企业基层党组织151.3万个,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16.2万个,基本实现应建尽建。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总 纲
第一章 党 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九章 党 组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十一章 党旗党徽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