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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文)纲领

时间:2021-09-15 20:2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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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目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中文名: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成立时间:1949年9月21日领导:...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中文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英文名: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CPPCC)
简称:人民政协
所属区域:中国

性质定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政协性质定位,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历史沿革
人民政协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辉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自成立以来,人民政协在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毛泽东同志在开幕词中豪迈地说,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将表明: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意志,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4个重要决议,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标志着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运动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标志着爱国统一战线和全国人民大团结在组织上完全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也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正式确立。人民政协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入了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人民政协性质和作用载入宪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修改宪法明确这一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职能。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召开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情回顾人民政协70年的光辉历程,高度评价人民政协在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所作的重要贡献,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深刻阐述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使命任务、总体要求、着力重点,为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出台《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人民政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落实专门协商机构职能责任,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组织各参加单位、广大政协委员积极投身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伟大实践,聚焦中心任务深入协商议政,广集良策促进决策优化、广聚共识助推决策落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政协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政协界别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政协界别设置不断调整和完善、界别代表性不断增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各级政协中,党外代表人士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等等。
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应当依照政协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强化政治责任担当,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增强履职能力,锤炼道德品行,既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遵守政协会议通过的决议,又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做好联系服务、团结引导界别群众工作。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鼓励委员深入界别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宣传大政方针,协助党和政府做好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等工作。尊重和保障委员民主权利,加强委员学习培训、履职服务管理,强化纪律约束,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适应新时代新使命,人民政协在努力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的同时,更好凝聚共识。凝聚共识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协商中,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接受党的主张是凝聚共识;中国共产党采纳并集中大家的意见建议,体现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也是凝聚共识。在统一战线和政协内部,把共同目标作为奋斗动力源和方向标,是凝聚共识;面向社会,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解读好,也是凝聚共识。在协商中,通过有效的说理说服,在界别群众中增信释疑,是凝聚共识;在不同场合运用不同方式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克服极端,也是凝聚共识。人民政协通过有效工作,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目标要求
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以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为履职方向,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贡献。

中国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目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中文名:中国政治协商会议
简称:人民政协
成立时间:1949年9月21日
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
性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会议介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政协会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以红光闪闪的一颗五角星、迎风飘扬的四面红旗和白色地球衬托的红色中国地图为中心,光芒四射的蔚蓝色天幕作背景,周围是红色缎带连接起来的瓦蓝色齿轮和金黄色麦穗。整个图案庄严富丽,具有深刻的政治涵义。政协会徽体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层大团结”的精神。
从众多的设计图案中选出来的这个会徽,是由我国著名画家张仃、周令钊设计的。设计者对图案的原说明是:
一、红星表示无产阶级领导;
二、齿轮、嘉禾表示工农联盟为基础;
三、四面红旗表示四个阶级(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大联合;
四、地图表示新中国,背景光芒四射。
此外,红星下面的“1949”四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的年号;缎带上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0个金色仿宋字,标明了人民政协的全名。这个设计图案经周恩来同志批示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们传阅,并于1949年7月由新政协筹备会制定通过。经筹备会常委会主任毛泽东批准,于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首次正式使用。

名称由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共同建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旧政协”。
1948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扩大、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今北京)召开。后来,周恩来提出:许多团体都冠以人民两字,政协何不采用?这个意见被采纳了。因为人民包括工、农、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分子,人民民主的性质鲜明。
1949年9月17日筹备会的第二次会议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人民政协主题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50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这两大主题应继续贯穿于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更有基础;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人民政协要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中不负使命,必须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机制,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按照团结和民主的要求履行职能、发挥优势。”

组成和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方面及特邀四个方面、34个参加单位的2000多名委员组成。其中,党派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及无党派人士;团体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全国青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及对外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等;方面有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军队、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协的组成决定,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
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
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
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六字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是在毛泽东l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切实遵循这个方针。

第一件提案
1949年9月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郭沫若、李济深等44人联名提出了人民政协的第一件提案,题目是《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
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唯一能代表中国人民之政府,应由政府发出声明,否认伪国民党政府所派出席联合国会议所有代表的代表资格。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由外交部部长周恩来致电联合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否认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权利。这件提案的实施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

历史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成立的。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从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里,政协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政协也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从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里,政协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政协也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历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简况如表1。
政协全国委员会从一届开始,迄今走过60年的历程,现为第十二届。
主席:俞正声
副主席:杜青林 韩启德 帕巴拉·格列朗杰 董建华 万钢 林文漪 罗富和 何厚铧 张庆黎 李海峰 苏荣 陈元 卢展工 周小川 王家瑞 王正伟 马飚 齐续春 陈晓光 马培华 刘晓峰 王钦敏。
秘书长:张庆黎(兼)
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
九个专门委员会如下: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4、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委员会
8、外事委员会
9、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如表2。
全国委员会辖设三个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济社会领域里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组织。成立于2001年7月2日。宗旨是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国际协会的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现任主席王刚。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简称“中宗和”)是由中国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代表人士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4年7月2日。宗旨是高举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发扬中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积极促进各宗教团体的团结和睦,发展同各国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现任主席帕巴拉·格列朗杰。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是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
名誉会长为王刚、杜青林、陈奎元、钱运录、王忠禹、罗豪才,会长为郑万通。

地方委员会
中国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地级市委员会,县、县级市委员会三级。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设立了政协组织。截至2008年底,各级地方政协委员会已有3118个,共有各级地方政协委员63.2万人。 中国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主要职责和工作机构的设置等,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做法而定。

上下级政协关系
上级政协组织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的指导形式主要有:
1、列席上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的工作会议;
2、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3、上级政协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领导人到下级政协视察指导工作;
4、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下级政协的领导人、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5、上级政协和下级政协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工作网络; 6、上级政协就一些重要问题同下级政协开展联合调研。

政协界别
中国政协组织由界别组成。历届政协界别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为:
1、 中国共产党
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3、 中国民主同盟
4、 中国民主建国会
5、 中国民主促进会
6、 中国农工民主党
7、 中国致公党
8、 九三学社
9、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10、 无党派人士
1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2、 中华全国总工会
1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4、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15、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16、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17、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8、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19、 文化艺术界
20、 科学技术界
21、 社会科学界
22、 经济界
23、 农业界
24、 教育界
25、 体育界
26、 新闻出版界
27、 医药卫生界
28、 对外友好界
29、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30、 少数民族界
31、 宗教界
32、 特邀香港人士
33、 特邀澳门人士
34、 特别邀请人士

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政协委员来自各个领域和界别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37人,其中中共委员895人,占39.99%;非中共委员 1342人,占60.01%;妇女委员393名,占17.6%。56个民族都有委员。此外,还有中国各大宗教团体负责人,有台湾同胞和香港、澳门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专家,有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等。

主要职能
中国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以全国政协名义召开的专题协商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别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政治协商依照程序进行。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中国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参政议政的内容主要有: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反映社情民意、各种协商例会,各种专题议政会、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政协委员参与中共党委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和巡视。

制定修改情况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一届全体会议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政协章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同年12月,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在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基础上,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这部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规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一次修改:1978年
1978年2月至3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是全国政协会议因“文化大革命”停开12年后召开的首次会议。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对恢复和重建政协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某些内容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提法。

第二次修改:1982年
政协章程第二次修改由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在1982年12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次修改,排除了上一次修改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的任务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次修改:1994年
政协章程第三次修改是在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作出的。修改后的章程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注意吸收了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等重要内容,改写和补充了有关我国社会状况、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政协的任务方面增加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新内容。

第四次修改:2000年
政协章程第四次修改是在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作出的。这主要是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对一些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提法进行修订。章程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内容。

第五次修改:2004年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这是政协章程自1954年制定以来的第5次修改。
这次比较重要的修改可以归纳为16条,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原有的政协章程,只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没有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写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明确了指导思想的表述,非常必要。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已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政治组织,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此外,章程还增加有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增加有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等内容。这些都是中共十六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章程对指导政协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进行完整的、准确的表述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政协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和表述人民政协职能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把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这些对政协事业的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开拓,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章程修正案关于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的表述,是一组完整的、准确的表述,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修订后的政协章程,如此全面地规范政协的定性、定位,必将推动政协各方面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负着重大责任。政协章程应当对委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章程修正案根据章程关于人民政协政治基础等规定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条末分两款增加关于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
基本条件实际上是七条:
1.热爱祖国;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拥护社会主义事业;
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
7.有参政议政能力。

基本要求实际上是三项:
1.要密切联系群众;
2.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3.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协性质和职能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适宜的。

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这次修改章程,还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明确规定了政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政协换届大会新老衔接程序不顺的问题。对政协界别和委员产生的程序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和补充,使政协章程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全国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每届任期5年。
中文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外文名: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NCCPPCC)
简称:全国政协
所属区域:中国
官网:http://www.cppcc.gov.cn/

组成和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会务,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2018年3月1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以下十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适应新时代新使命,人民政协在努力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的同时,更好凝聚共识。凝聚共识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协商中,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接受党的主张是凝聚共识;中国共产党采纳并集中大家的意见建议,体现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也是凝聚共识。在统一战线和政协内部,把共同目标作为奋斗动力源和方向标,是凝聚共识;面向社会,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解读好,也是凝聚共识。在协商中,通过有效的说理说服,在界别群众中增信释疑,是凝聚共识;在不同场合运用不同方式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克服极端,也是凝聚共识。
人民政协通过有效工作,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履职方式
全国政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性质定位,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协商座谈会议等,开展提案、委员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大会发言、团结联谊、对外交往、文史资料、新闻宣传等经常性工作,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十三届全国政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汪洋主席主持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政协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历届全国政协奠定的基础上推进工作。坚持政协性质定位,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增进共识,积极推进履职工作方式改进创新,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坚持和完善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等协商形式,有效开展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进一步提高经常性工作质量。依托互联网开展远程协商、联动协商、视频调研、网络主题议政,发挥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作用,同民主党派中央联合开展调研、协商活动等,建立健全协商工作相关制度规则,强化互动交流,着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讲真话、讲诤言,为国家治理出实招谋良策、添助力增合力。建立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坚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的谈心谈话等制度,推动思想政治引领、理论学习制度化常态化。寓凝聚共识于各项经常性工作之中,在建言成果、思想收获上一体设计、一体落实。面向社会和界别群众,组织委员讲堂、重大专项工作委员宣讲等,开展委员读书活动,建设书香政协,推动实现委员读书、理论武装、互动交流和思想能力提升相统一,更好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团结界别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工作制度
十三届全国政协切实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着力建立健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政协党的建设、履职工作、组织管理、内部运行等各方面的工作制度,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落实党对人民政协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
一是落实党对政协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政协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主动负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是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机制。
三是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政协党的各项建设。加强政协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形成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凝聚共识、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
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建设,按照构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更好落实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责任,制定出台加强和促进凝聚共识工作的意见、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的意见、健全人民政协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机制等相关文件,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专门委员会通则,完善政协履职工作及协商工作相关制度规则,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常委提交履职报告、委员履职评价等制度机制,强化制度集成、严格制度执行,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保障。

历届政协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21日~3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0月~1954年12月)
第一次会议(1949.10.9)
第二次会议(1950.6.14~23)
第三次会议(1951.10.23~11.1)
第四次会议(1953.2.4~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1954年12月~1959年4月)
第一次会议(1954.12.21~25)
第二次会议(1956.1.30~2.7)
第三次会议(1957.3.5~2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1959年4月~1964年12月)
第一次会议(1959.4.17~29)
第二次会议(1960.3.29~4.11)
第三次会议(1962.3.23~4.18)
第四次会议(1963.11.17~1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64年12月~1978年2月)
第一次会议(1964.12.20~1965.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1978年2月~1983年6月)
第一次会议(1978.2.24~3.8)
第二次会议(1979.6.15~7.2)
第三次会议(1980.8.28~9.12)
第四次会议(1981.11.28~12.14)
第五次会议(1982.11.24~12.1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1983年6月~1988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83.6.4~22)
第二次会议(1984.5.12~26)
第三次会议(1985.3.25~4.8)
第四次会议(1986.3.23~4.11)
第五次会议(1987.3.24~4.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1988年3月~1993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88.3.24~4.10)
第二次会议(1989.3.19~27)
第三次会议(1990.3.18~29)
第四次会议(1991.3.23~4.4)
第五次会议(1992.3.18~2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1993年3月~1998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93.3.14~27)
第二次会议(1994.3.8~19)
第三次会议(1995.3.3~14)
第四次会议(1996.3.3~13)
第五次会议(1997.2.27~3.1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98.3.3~14)
第二次会议(1999.3.3~11)
第三次会议(2000.3.3~11)
第四次会议(2001.3.3~12)
第五次会议(2002.3.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03.3.3~14)
第二次会议(2004.3.3~12)
第三次会议(2005.3.3~12)
第四次会议(2006.3.3~13)
第五次会议(2007.3.3~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2008年3月~2013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08.3.3~14)
第二次会议(2009.3.3~12)
第三次会议(2010.3.3~13)
第四次会议(2011.3.3~13)
第五次会议(2012.3.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2013年3月~2018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13.3.3~12)
第二次会议(2014.3.3~12)
第三次会议(2015.3.3~13)
第四次会议(2016.3.3~14)
第五次会议(2017.3.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2018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18.3.3~15)
第二次会议(2019.3.3~13)
第三次会议(2020.5.21~27)

历届全国政协主席
第一届全国政协主席:毛泽东
第二届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
第三届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
第四届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
第五届全国政协主席:邓小平
第六届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
第七届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
第八届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
第九届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
第十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主席:汪 洋

历任主席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主席:汪 洋
副主席:张庆黎、刘奇葆、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董建华、万钢、何厚铧、卢展工、王正伟(回族)、马飚(壮族)、陈晓光、梁振英、夏宝龙、杨传堂、李斌(女)、巴特尔(蒙古族)、汪永清、何立峰、苏辉(女)、郑建邦、辜胜阻、刘新成、何维、邵鸿、高云龙
秘书长:夏宝龙(2018.03-2020.05兼任);李斌(女)(2020.05-兼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制度规定
根据1982年12月1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委会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组成人员
第十一届政协主席:贾庆林
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副主席:王刚、廖晖、杜青林、帕巴拉·格列朗杰、马万祺、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李兆焯、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万钢、林文漪、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何厚铧
秘书长:钱运录(副主席兼)
副秘书长(200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18人):杨崇汇、蒋作君、孙怀山、潘贵玉(女)、陈抗甫、卢昌华、王胜洪、仝广成、陈喜庆、修福金、张宝文、马培华、刘晓峰、王钦敏、黄志贤、宋北杉、林智敏(女)卞晋平(2008年10月,因工作变动,卞晋平不再担任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全国政协常委(2008年3月13日通过,共298人)
一诚、刀述仁(傣族)、万季飞、万学远、万鄂湘、马长庆(东乡族)、马志伟(满族)、马英林、马培华、王晓、王少阶、王玉锁、王立平(满族)、王永庆、王亚保(黎族)、王光谦、王先琼(女,侗族)、王众孚、王宇田、王林旭、王明明、王金祥、王显政、王钦敏、王健林、王梅祥、王新陆、王新奎、韦建桦、方兆本、孔小均、艾努瓦尔(哈萨克族)、左焕琛(女)、厉以宁、石耀霖、卢志强、卢晓钟、叶小文、叶小钢、田刚、田岚(土家族)、田静、田震、田中群、田聪明、包俊臣(蒙古族)、冯巩、冯明光、冯炯华、冯培恩、冯骥才、宁崇瑞、朱孝清、朱作言、朱祖良、朱维群、伍淑清(女)、任法融、全哲洙(朝鲜族)、刘凡、刘江、刘长铭、刘古昌、刘汉元、刘汉铨、刘光复、刘亦铭、刘志峰、刘迎龙、刘应明、刘泽彭、刘柏年、刘晓庄、刘晓峰、刘峰岩、刘淑莹(女)、刘新文(女)、刘慕仁、齐让、江蓝生(女)、许仕仁、许仲林、许志功、许京军、孙淦、孙永福、孙志强、孙怀山、孙晓郁、买买提·玉素甫(维吾尔族)、苏士澍(满族)、李冰、李宏、李明、李羚(女)、李崴、李谠(女)、李卫华、李世济(女)、李庆云、李君如、李卓彬、李国璋、李昌鉴、李泽钜、李承淑(女,朝鲜族)、李栋恒、李铁林、李德洙(朝鲜族)、李德强、杨岐、杨健、杨孙西、杨春兴(苗族)、杨俊文、杨健强(白族)、杨崇汇、杨维刚、杨焱平(女,白族)、吴江(无党派人士界)、吴玉谦、吴正德、吴光正、吴国祯、吴祖强、吴嘉甫(布依族)、吴蔚然、邱衍汉、何维、何小平、何丕洁、何光(韦左加日旁)、何柱国、何鸿燊、余国春、闵乃本、汪啸风、沈文庆、沈滨义、张平、张帆、张健、张海、张黎、张大方、张大宁、张文康、张左己、张龙之、张圣坤、张来斌、张国宝、张泽熙、张宝文、张承芬(女)、张俊九、张桃林、张海迪(女)、张维庆、张道宏、张福森、阿什老轨(彝族)、陈军(哈尼族)、陈杰(女,高山族)、陈旗、陈广元(回族)、陈云林、陈永棋、陈传阔、陈自力、陈进玉、陈抗甫、陈佐洱、陈昊苏、陈明义、陈明德、陈绍军、陈政立、陈勋儒、陈凌孚、陈章良、陈清华、陈福今、邵鸿、武大伟、武四海(回族)、武维华、武献华、林而达、林兆枢、林明江、欧阳明高、欧阳淞、季允石、周文重、周汉民、周健民、周遇奇、郑小燕(女)、郑兰荪、郑军里(瑶族)、郑建邦、郑祖康、郑家纯、郑惠强、郑楚平、郑楚光、学诚 赵龙、赵俊、赵少华(女,满族)、赵化勇、赵启正、赵雨森、赵晓勇、胡四一、胡永柱、胡家燕(女)、胡德平、钮小明(女)、段成桂、修福金、俞海潮、洪祖杭、姚志彬、秦大河、珠康·土登克珠(藏族)、袁汉民、袁祖亮、袁隆平、袁熙坤、贾庆国、夏涛、夏培度、顾秉林、柴松岳、钱克明、徐泽、徐辉、徐冠华、徐振寰、徐展堂、栾恩杰(满族)、高峰(宗教界)、高小玫(女)、高中兴、高体健、高俊良、郭炳湘、陶建幸、桑顶·多吉帕姆·德庆曲珍(女,藏族)、黄代放、黄志贤、黄格胜(壮族)、曹亚(女)、曹毅(土家族)、曹小红(女,回族)、曹其真(女)、龚世萍(女)、龚惠兴、康耀红、章祥荪、梁金泉、梁振英、葛东升、葛剑平、葛剑雄、董恒宇、董新光、蒋以任、蒋作君、蒋明麟、韩忠朝、韩美林、覃志刚(壮族)、程世峨(女)、程崇庆、傅先伟、傅惠民、曾华、温思美、温熙森、靳尚谊、蒙进喜、赖明、雷蕾(女,满族)、蔡威、蔡达峰、管国忠(傣族)、廖泽云、黎桂康、德哇仓(藏族)、滕文生、潘贵玉(女)、潘蓓蕾(女,高山族)、霍达(女,回族)、磨长英(女)、戴德丰
* 徐展堂(因病去世)
* 梁振英(2012年6月辞去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职务)
全国政协委员(2008年1月25日通过,共2237人)
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200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政协主席:俞正声
副主席:杜青林、令计划、韩启德、帕巴拉-格列朗杰、董建华、万钢、林文漪、罗富和、何厚铧、张庆黎、李海峰、苏荣、陈元、卢展工、周小川、王家瑞、王正伟、马飚、齐续春、陈晓光、马培华、刘晓峰、王钦敏。 [4] 秘书长:张庆黎

常务委员:(2013年3月11日通过,共299人) 刀述仁(傣族) 干以胜 于文明 万季飞 卫小春 马大龙 马长庆(东乡族) 马志伟(满族) 马英林 王伟(解放军) 王天戈 王太华 王文彪 王永乐 王永庆 王光谦 王旭东(中共界) 王宇田 王作安 王林旭 王明明 王秦丰 王珣章 王梅祥 王新陆 王新奎 韦建桦 云公民(蒙古族) 牛汝极 毛肯·赛衣提哈木扎(哈萨克族) 邓楠(女) 甘霖(女) 厉以宁 石碧 石爱中 龙新民 卢京(壮族) 卢柯 卢志强 卢晓光(满族) 叶小钢 田刚 田岚(土家族) 田静 田震 田中群 田玉科(女,土家族) 田成平 田惠光(女) 冉霞(女,苗族) 白成亮(哈尼族) 仝广成 印红(女) 冯巩 冯国勤 冯骥才 兰云升 年福纯 朱之鑫 朱永新 朱孝清 朱维群 传印 伍淑清(女) 任法融 全哲洙(朝鲜族) 刘凡 刘斌(蒙古族) 刘长乐 刘长铭 刘汉铨 刘迎龙 刘明康 刘振亚 刘晓庄 刘晓榕 刘家强、刘继贤、刘新文(女)、刘慕仁、关凯、宇如聪、许仲梓、许京军、许家印、孙淦、孙安民、孙怀山 孙荫环 孙菊生 阳安江 严俊 苏士亮 苏士澍(满族) 李明 李羚(女) 李崴 李谠(女) 李小林(女) 李卫华 李玉光 李世济(女) 李冬玉(女) 李汉柏(白族) 李成玉(回族) 李华栋 李克穆 李卓彬 李和平(民进界) 李朋德 李泽钜 李学举 李家杰 李毅中 杨健 杨天怡 杨俊文 杨衍银(女) 杨胜群 杨崇汇 杨维刚 吴刚 吴江(无党派界) 吴晶(女) 吴双战 吴正德 吴光正 吴国祯 吴定富 吴恒权 吴晓青(满族) 何维 何小平 何为荣 何丕洁 何光暐 何柱国 余国春 沈文庆 宋海(满族) 张帆 张海 张元龙 张玉台 张左己 张来斌 张建平 张研农 张桃林 张海迪(女) 张海涛 张基尧 张裔炯 张震宇 阿什老轨(彝族) 陈杰(女,高山族) 陈群 陈旗 陈广元(回族) 陈世炬 陈永棋 陈自力 陈进玉 陈建功 陈绍军 陈政立 陈章良 陈清华 陈锡文 陈德铭 陈冀平 邵鸿 邵琪伟 武维华 茅永红 林树哲 林树森 林毅夫 欧阳明高 尚勋武 季允石 周文重 周汉民 周伯华 周忠和 周健民 郑小燕(女) 郑心穗 郑立中 郑兰荪 郑军里(瑶族) 郑建邦 郑建闽 郑家纯 郑惠强 学诚 房兴耀 居来提·买买提明(维吾尔族) 孟学农 孟晓驷(女) 赵雯(女) 赵雨森 赵振铣 赵晓勇 郝明金 胡四一 胡国珍(女,侗族) 胡定旭 胡振民 南存辉 段敦厚(白族) 姜伟新 姜建初 洪祖杭 洪慧民 姚克 姚志彬 姚爱兴 贺军科 秦大河 珠康·土登克珠(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族) 袁隆平 袁熙坤 贾庆国 贾治邦 夏涛 顾秉林 钱克明 钱冠林 倪慧芳(女) 徐泽 徐辉 徐一天 徐一帆 徐振寰 殷晓静(女) 高峰(宗教界) 高小玫(女) 高体健 高武生 高鸿钧 郭层城 郭振家 唐英年 桑顶·多吉帕姆·德庆曲珍(女,藏族) 黄志贤 黄丽满(女) 黄作兴 黄明荣(黎族) 黄宗洪 黄洁夫 黄格胜(壮族) 黄康生(布依族) 曹小红(女,回族) 曹卫星 曹其真(女) 康耀红 梁国扬 梁保华 彭小枫 彭雪峰 葛剑平 葛剑雄 董万才 董文标 蒋作君 韩志然(蒙古族) 韩美林 覃志刚(壮族) 喻林祥 程红(女) 程津培 程崇庆 傅成玉 傅先伟 傅惠民 焦红(女) 童世平 曾华 温思美 谢庆生 谢克昌 靳尚谊 裘援平(女) 赖明 雷蕾(女,满族) 蔡威 蔡达峰 廖泽云 谭萍(女,苗族) 德哇仓(藏族) 颜延龄 潘云鹤 潘功胜 潘贵玉(女) 霍达(女,回族) 磨长英(女) 戴德丰

第十三届政协主席:汪洋
副主席:张庆黎 刘奇葆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董建华 万钢(致公党界) 何厚铧 卢展工 王正伟(回族) 马飚(壮族) 陈晓光 梁振英 夏宝龙 杨传堂 李斌(女) 巴特尔(蒙古族) 汪永清 何立峰 苏辉(女) 郑建邦 辜胜阻 刘新成 何维 邵鸿 高云龙
秘书长:夏宝龙(兼)

常务委员(30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广洲 于文明 于革胜 万建民 马正其 马有礼 马志伟(满族) 马英林 马敖·赛依提哈木扎(哈萨克族) 王红(女,满族) 王辰 王侠(女) 王绚(女) 王健 王锐 王路 王天戈 王少军 王正荣 王光谦 王伟光 王会生 王寿君 王作安 王林旭 王昌顺 王学典 王梅祥 王儒林 支建华 支树平 牛汝极 户思社 尹蔚民 甘霖(女) 石碧 石爱中 卢纯 卢柯 卢晓光(满族) 叶青 叶小钢 田惠光(女) 白庚胜(纳西族) 印红(女) 冯巩 兰云升 宁高宁 边发吉 达久木甲(彝族) 毕京京 曲凤宏 吕忠梅(女) 朱小丹 朱永新 全哲洙(朝鲜族) 刘伟(北京) 刘旭 刘恒 刘长乐 刘东生 刘卓明 刘忠范 刘晓庄 刘家强 刘新乐(蒙古族) 刘福连 刘慕仁 齐成喜 闫小培(女) 宇如聪 许仲梓 许京军 许荣茂 许健康 许家印 孙谦 孙东生 孙志军 孙思敬 杜卫 李卫 李伟 李谠(女) 李少平 李世杰 李龙熙(朝鲜族) 李冬玉(女) 李光富 李华栋 李卓彬 李和平 李金早 李朋德 李泽钜 李保东 李前光(蒙古族) 李晓安 李晓峰 李家杰 李惠东(回族) 李智勇 李稻葵 杨卫 杨健(台盟界) 杨雄 杨发明(回族) 杨伟民 杨明生 杨保建(白族) 杨维刚 杨福生(哈尼族) 连介德 吴刚(民盟界) 吴刚(特邀界) 吴晶(女) 吴为山 吴伟仁 吴志明(中共界) 吴良好 吴国华(女) 吴国祯 吴昌德 吴晓青(满族) 何力(民盟界) 何志敏 何报翔 何柱国 余国春 谷振春 沈中阳 沈德咏 宋海(满族) 宋大涵 宋纪蓉(女) 张帆 张茅 张杰 张勇 张勤 张大方 张少康 张亚忠 张兴凯 张守志 张来斌 张连起 张雨东 张泽熙 张宝顺 张桃林 张恩迪 张海迪(女) 张雪樵 张道宏 张裔炯 张震宇 陆桂华 陆福恩 阿地里江·阿吉克力木(维吾尔族) 阿沛·晋源(藏族) 陈放 陈雷 陈群 陈旗 陈世炬 陈冯富珍(女) 陈永川 陈再方 陈荣书 武献华 林安(黎族) 林建岳 林淑仪(女) 林毅夫 欧阳明高 欧阳泽华 尚勋武 尚福林 罗志军 帕松列龙庄勐(傣族) 周然 周汉民 周安达源 周忠和 周树春 周祖翼 周健民 周慕冰 郑兰荪 郑永飞 郑建闽 郑跃文 学诚 房兴耀 房建国 赵雯(女) 赵东花(女) 赵雨森 赵振铣 赵家军 郝远 胡刚 胡四一 胡国珍(女,侗族) 胡定旭 胡晓炼(女) 南存辉 修福金 侯贺华 饶子和 姜大明 姜建初 洪捷序 洪慧民 姚爱兴 贺旻(女) 秦卫江 秦博勇(女) 珠康·土登克珠(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族) 袁亚湘 袁贵仁 耿惠昌 聂卫国 贾楠(女) 贾庆国 夏涛 钱克明 徐平 徐晓 徐涛 徐乐江 高峰(民建界) 高峰(宗教界) 高小玫(女) 高体健 高鸿钧 郭庚茂 郭跃进 席南华 唐云舒(瑶族) 唐英年 陶智(满族) 陶凯元(女) 桑顶·多吉帕姆·德庆曲珍(女,藏族) 黄荣 黄艳(女) 黄震 黄丹华(女) 黄丽云(女,傣族) 黄宗洪 黄润秋 黄榜泉(布依族) 黄璐琦 曹小红(女,回族) 曹卫星 曹培玺 戚建国 常兆华 麻建国(苗族) 康耀红 梁华 梁静(女) 斯泽夫 葛红林 董恒宇 董新光 蒋平安 蒋作君 程红(女) 傅先伟 傅育宁 傅惠民 焦红(女) 舒红兵 舒晓琴(女) 温思美 谢茹(女) 谢伏瞻 谢尚果(壮族) 强卫 楼继伟 裘援平(女) 赖明 甄贞(女) 解学智 蔡威 蔡其华(女) 蔡冠深 廖泽云 谭铁牛 谭锦球 黎昌晋 潘立刚 潘碧灵(土家族) 薛卫民 穆占英 穆铁礼甫·哈斯木(维吾尔族) 磨长英(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29日通过。
2011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十六册。
《共同纲领》包括:序言;总纲;政协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八章六十条。
《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军事上,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统一的军队;在经济上,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在文化教育上,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1949-09-29 

  序 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
  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