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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全文)

时间:2021-10-06 22:14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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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外文名: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原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部长:李纪恒
建立时间:1978年

建制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地方上的民政机构,省和自治区设民政厅,直辖市设民政局,县设民政局(科)。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分管内务、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务。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
1955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与原来相比,增设了财务干训司;撤消地政司,其业务归入民政司;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原社会司主管的婚姻、社团、礼俗等工作并入户政司,民工动员工作并入民政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
1955年10月,为了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内务部撤消户政司,其业务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将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交给公安部门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农业部移交内务部主管。内务部提出增设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据游民改造任务和城市贫民移民、灾区移民工作的需要,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的编制,同意设立:办公厅、优抚局、移民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游民改造司、计划财务处。1956年8月 成立了参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内务部、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房管工作由内务部移交城市服务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移民工作连同机构、人员移交给农垦部。
1958年6月9 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通知,根据1957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决定的精神,撤消了财务计划处和参事室,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等5个单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关人事局改为内务部管理。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消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7月30日内务部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
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
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照办。
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内务部虽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业务并没有消失。
1972年3月,国务院召集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商议,就原内务部所主管的业务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分工管理的意见:
公安部:行政区划、收容遣送等工作;
财政部: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
卫生部:盲人、聋哑人、麻风病人、精神病人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国家计委劳动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退职退休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等工作;
国务院政工小组办公室:代管原内务部主管的人事工作。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任命程子华为民政部部长。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治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1978年8月12日,行政区划工作从国务院办公厅移交民政部办理。
1978年9月16日,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京召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明确规定了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
197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县、社直接选举的“具体事务由民政部门负责”。
197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
1979年8月4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程子华部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79年10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王任重批准民政部恢复民政干部学校。
1980年7月14日,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
1980年7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民政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革命史料研究室、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信访局。
1980年10月3日,根据党中央负责同志讲话精神和中组部的意见,民政部党组决定撤消政治部,成立机关党委办公室和直属人事处。
1981年2月12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简称“双退办公室”)。3月4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设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局,该局同时承担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81年3月16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选举工作由民政部门管,不必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常设机构。”
1981年3月19日,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民政部发出通知,明确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
1981年,中央提出精简整编方针。11月6日,民政部党组向彭冲、杨静仁同志报告了精简整编的意见:为加强民政工作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将办公厅的综合处和史料室合并成立政策研究室,撤消史料室,将该室的烈士褒扬部分合并到优抚局;成立干部局,下设机关人事处和老干部处;成立外事处;成立部党组纪检组;缩减信访局、优抚局、安置局和办公厅的编制,使民政部机关的总编制仍保持不变。
1982年4月28日,万里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其中关于残废人、老年人工作的分工问题,会议确定,有关这方面的国际交往活动,由劳动人事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对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主管。其他有关日常业务工作,现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主管。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会议纪要。1984年11月26日,经李鹏同意,残疾人的国际活动事务由劳动人事部移交民政部主管。
1982年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1982年6月14日,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民政部向国务院报告了《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并就退休人员管理、盲聋哑残人员安置、精神病人收容、疏散下放的城镇居民安置等问题提出了由其他部门分管或分别负责的建议。
1982年7月1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安定,除了抓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收容遣送等工作外,要把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列为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这次会议精神,8月10日,民政部再次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后的《民政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提出民政部的任务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做好地方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基层政权的巩固,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982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民政司、城市社会福利司、农村社会救济司、优抚局、安置局、老干部管理局。
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明确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它的办事机构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因此,民政部已不再承担县、乡两级选举的日常工作。3月10日,民政部向国务院重新报送了《民政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将原来的“地方政权建设工作”改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983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民政工作是四化建设中一条十分重要的战线,民政工作是政权建设工作的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1983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老干部局与人事处合并成立人事教育局。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83年8月10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筹备组成立。
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正式成立。
1983年12月3日,经民政部决定,教育部、国家计委同意成立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1984年1月10日,民政部正式出版《中国民政》杂志。
1984年9月,为统一管理信访工作,成立信访办公室。
1985年4月和5月,分别经中宣部同意,劳动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民政报》社。
1986年1月25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中宣部同意,改名为《社会保障报》社。
1990年1月2日,改名为《中国社会报》社。
1986年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工作,给民政部增加10个编制。5月19日,民政部党组决定,成立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办公室,由民政司代管。
1986年5月24日,民政部党组决定,在计划财务处和基建物资处的基础上,成立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
1986年8月30日,劳动人事部批准成立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9月12日,研究所正式成立。
1987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正式成立。
1987年8月9日,劳动人事部通知,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划归民政部。
1987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同意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由民政部代管。1988年3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首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88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属部际协调机构,民政部为牵头单位。4月21日,委员会正式成立。
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民政部属于保留的部。4月12日,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第二号主席令,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1988年5月1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专员办公室。
1988年7月7日,在李鹏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认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做好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推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通过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调整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行政管理的法制化;通过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通过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现代化。在新形势下,为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职能需要加强。确定设立办公厅、基层政权建设司、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司、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婚姻管理司、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综合计划司、国际合作司(民政部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共14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与改革前相比,撤消了民政司,增加了7个单位。这次改革,不仅使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力量得到一定的加强,而且为进一步发挥民政工作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1988年7月30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1988年10月6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挂靠民政部。
1989年5月25日,人事部批准设立老干部局。
1989年7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复同意民政部成立中国社会出版社。
1989年8月10日,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后勤事务从办公厅划出,成立机关服务中心。9月28日,人事部批准成立。1991年5月8日,民政部党组会议决定,机关服务中心也称行政管理司。
1990年7月,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
1991年2月4日,民政部党组会议决定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1991年6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决定成立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任命多吉才让为民政部部长。民政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对内设机构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 弱化直接管理。将婚姻案件的复议、培训民政干部、管理黄山和厦门全国离退休干部疗养院和区划地名研究、社团咨询服务等职能,分别移交给地方、事业单位和社团承担。
理顺部内工作关系。将原政策法规司与办公厅合并,强化办公厅的综合协调职能。 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机构,将原来业务性质相近、业务比较单纯的婚姻管理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
1993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民政部的内设机构为:办公厅、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福利司、基层政权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计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共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1994年4月13日,中编办批准设立民政部培训中心,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合署办公。
1994年7月6日,民政部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8月17日,民政部发出通知,经批准,成立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局,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
1994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管理的指示,中募委原承担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交民政部,奖券发行中心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1994年10月7日,中编办批准,将计划财务司更名为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1994年12月13日,民政部发出通知,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995年11月15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国务委员李贵鲜任组长,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国务院副秘书长刘济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
1997年1月3日,中编办批准成立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
1997年5月,社团管理司更名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
1998年,国务院再次进行机构改革。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民政部。民政部仍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能做如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2、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消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内外对中央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地方民政部门承担。
在机构设置上做作如下调整:
1、优抚局与安置司合并为优抚安置局;
2、社会福利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3、计划财务司调整为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4、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
5、国际合作司更名为外事司;
6、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改为人事教育司。
调整后的机构为: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共10个职能司(厅、局)。
1998年8月16日,中编办批准,将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99年10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日常工作由中国老龄协会承担。
1999年12月2日,中编办批准,民政部成立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000年3月5 日,中编办批准,《中华老年报》社与《中国老年报》社合并为《中国老年报》社,由民政部主管。
2000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2002年4月18日,中编办批复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2002年5月27日,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总书记在接见与会代表时强调,民政工作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议上指出,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民政工作的法制化、信息化。加强民政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和配合,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把民政事业推向前进。
2006年11月23日,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与会代表并讲话强调,民政工作关乎千家万户,关乎亿万群众。各级民政干部都要做一个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个心重的人,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一个心诚的人,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温家宝总理指出,民政工作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是党和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总理就是最大的民政部长,就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温家宝说,当人民群众遇到困难时,想到的第一个部门就是民政部门,要找的第一个干部就是民政干部。做好民政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对群众有深厚的爱,有真挚的感情,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改善民生。“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人民群众的事情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再小也是大事。
温家宝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搞好困难救助。帮助农村的五保户和低收入群体,城市的低保户和失业人员,特别要关心失去生活能力的残疾人。
二是做好救灾工作。我国幅员辽阔,每年灾害不断,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救灾始终是民政部门极为重要的任务。
三是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社区是整个社会的细胞。社区要为群众提供生活、医疗、文化、体育、就业、学习等方面的服务。
四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好村级直接选举,实行村民自治,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
五是开展拥军优属。要逐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将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深入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在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都是保留单位,其基本职能一直没有改变,“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有改变,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没有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改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促进国防建设、移风易俗、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功能没有改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政部门通过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88年和1993年国务院两次机构改革都确定“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1998年的职能定位除了规定民政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之外,在政府部门序列上将民政部列入“国家政务部门”,这表明民政部门行政管理职能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2016年8月,根据中编办批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正式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民政部的救灾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民政部的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机构设置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司。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八)社会事务司。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司。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司。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民政部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民政部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等2家单位。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与综合监督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重点对象是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央管理干部和司局级干部,着力加强对综合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促进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综合监督单位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央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央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做好巡视工作,不承担综合监督单位开展巡视的日常工作。
5.推动综合监督单位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综合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中央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综合监督单位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综合监督单位非中央管理的司局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受理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综合监督单位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综合监督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纪检监察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9.完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民政部纪检监察组下设三个室,分别为办公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

直属单位
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报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乡镇论坛杂志社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中国老年报社
民政部信息中心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
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

部管社团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
爱之桥服务社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中国殡葬协会
中国康复器具协会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人员编制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333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现任领导
李纪恒 党组书记、部长
唐承沛 党组成员、副部长
高晓兵 党组成员、副部长
王爱文 党组成员、副部长
沈晓晖 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组长
詹成付 党组成员、副部长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局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

历任部长
民政部是国务院下设的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基层选举、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1949年一1968年由内务部管理民政业务工作。1970年6月22日撤销内务部。1978年3月5日成立民政部。
历任部长有谢觉哉、钱瑛、曾山、程子华、崔乃夫、多吉才让(藏族)、李学举、李立国、黄树贤。

谢觉哉
谢觉哉(1883-1971),无产阶级革命家。又名焕南,湖南宁乡人。1921年1月参加新民学会,任《湖南通俗报》总编辑、《湖南民报》主编。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党的宣传教育工作。1926年12月,任湖南省农民协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后在上海、沈阳等地从事党的秘密工作。1931年秋到达湘鄂西革命根据地,任中共湘鄂西省委秘书长、文化部副部长等职。1934年10月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历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秘书长、内务人民委员、司法人民委员、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西北局副书记、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等职。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央法律部长等职。建国后,历任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1971年6月15日在北京病逝。

钱瑛
钱瑛(1903—1973),祖籍湖北咸宁,出生于湖北潜江周家矶。钱瑛早年投身革命,192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被派往苏联学习。新中国成立后,钱瑛曾出任国家监察部部长和内务部部长,立党为公,坚持原则,铁面无私,被人民群众称赞为“女包公”。《洪湖赤卫队》中主角韩英,就是以鄂南女革命家、共和国首任监察部长钱瑛为生活原型塑造的。

曾山
曾山,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党的革命老同志。建国后,他任上海市副市长,负责接管上海财政。后来历任中央财委副主任兼商业部部长、交通部部长、内务部部长等要职,为党的事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程子华
程子华,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指挥员。生于山西解县。新中国成立后,调任山西省委书记、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席、山西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1951年后长期在政府部门担任领导工作。

崔乃夫
崔乃夫,1928年生,河北昌平(今属北京)人。1947年在中法大学学习和工作。建国后,历任中共山西省委书记秘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长,兰州大学党委宣传部长、教务长,民政部政治部负责人,民政部副部长、部长。是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

多吉才让
多吉才让,男,藏族,1939年11月生,甘肃夏河人。高中文化。1955年8月参加工作,196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5月任民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1993年起任民政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共十一届、十二届中央纪委委员,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七届全国人大代表。

李学举
李学举,男,1945年4月生,吉林公主岭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2002年任民政部副部长。2001年7月任民政部副部长。2003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民政部部长。2008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民政部部长 。

李立国
李立国,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河北玉田人。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月参加工作,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2003年任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05年任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2010年任民政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2010年任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
黄树贤,男,汉族,1954年9月生,江苏扬中人,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文科班文哲史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 2016年任民政部部长、党组书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中国社会组织动态09-01 11:15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民办函〔2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 (XXX市/地/州/盟XXX 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 (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 (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 (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 (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 (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 (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 (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任务,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2.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3.地位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4.基本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三、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5.健全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上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

6.理顺管理体系。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分别归口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上述机关或机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

7.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8.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9.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10.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11.实现全领域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五、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

12.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13.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14.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15.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16.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17.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18.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党务工作。

19.加强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

20.强化管理和激励。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上述人选时,要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建立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报告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21.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确保脱钩不脱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具体指导,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22.强化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23.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奖惩措施,强化结果运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培育宣传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先进典型,营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内容解读
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基本遵循
——专家解读《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华春雨)中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专家表示,意见的印发,为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做好顶层设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褚松燕介绍,截至2014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量有逾60万个,形成固定资产1560.6亿元,接收各类社会捐赠524.9亿元,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82.3万人。
“从资源配置、社会服务到提供就业,社会组织正在为国家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越来越大的贡献。”褚松燕说。
专家表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对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党组织覆盖率达到41.9%,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社会组织党建仍然是基层党建工作的薄弱环节。
“如果说社区和社会组织是建成小康社会的纬线,那么,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建成小康社会的经线,只有经纬结合,小康社会的锦缎才能够织成。”褚松燕说,“因此,执政党做好顶层设计,大力加强社区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势在必行。”

形式有所变化
中央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高度重视。1998年和2000年,中组部两次下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专门文件。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徐家良认为,中央此次印发的意见与过去的文件相比,在形式上有两个比较明显的变化。
首先是范围有所扩大。
1998年,中组部与民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2000年,中组部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社会团体,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此次的文件则规定,除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之外,还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是内容适当拓展。2000年,中组部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共分五个方面,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党建的重要性、健全党的组织理顺隶属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建的领导等。此次印发的意见把内容拓展到七个方面,共23条,包括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党组织功能定位、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意见系统完整地回答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各方面问题,必将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不断加强。”徐家良说。

破解系列难题
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石国亮表示,近年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意见对破解该领域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难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部署。

第一,准确定位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社会组织具有类型繁多、规模不一、领域分布广、社会联系多、非营利性等特点,如何准确定位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发挥的功能作用是一个难题。意见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最根本的是履行好6条基本职责,即: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党组织具有比较复杂的隶属关系,决定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不可能由一个部门来抓,必须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登记管理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来抓,形成合力。但是,由于缺少一个能够起牵头作用、负总责的单位,实际上存在谁都管、谁都管不到位的现象。对此,意见没有进行“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全国性社会组织、地方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以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三,分类推进有效覆盖。社会组织中灵活用人比例大,加上社会组织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党组织寻找党员难度较大,发展党员更加困难。意见提出了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的举措,即按单位建立党组织、按行业建立党组织、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实现全领域覆盖,破解这一难题。

第四,发挥好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针对一些社会组织中存在重视建立党的组织、扩大组织覆盖,而轻视帮助、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活动,以及党员个体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举措,即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活动、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此外,关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人员、经费等难题,意见也作出了部署。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难题会逐渐得到解决。”石国亮说。


全总、民政部共同印发意见进一步加大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力度
09-09 01:58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全国总工会、民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工会建设方式方法,不断扩大工会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覆盖,加大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力度,在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达到90万个,吸纳超过1000万人就业。对此,《意见》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主要职责、扩大覆盖、规范建设、组织领导等5方面,对社会组织工会建设作出规范。

《意见》指出,社会组织工会要切实在强化政治引领、团结凝聚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等方面履行主要职责。要注重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加强技能培训,推动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要通过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有序参与社会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做好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工作。

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意见》要求,以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为重点,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工作取得明显突破。同时,加强宣传动员和服务吸引,可按用人单位或区域、行业建立工会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也应加强本区域社会组织工会建设,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组织职工吸收到工会中来。社会组织工会要依法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并按照“六有”标准建设职工之家,加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

《意见》强调,各级工会和民政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工会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党建带工建,强化协调联动,落实保障措施,坚持建管并举,注重精准施策,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工会具体负责、民政部门支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消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相应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前身: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成立时间:1954年9月
历任部长:谢觉哉,钱瑛,曾山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
1955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与原来相比,增设了财务干训司;撤消地政司,其业务归入民政司;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原社会司主管的婚姻、社团、礼俗等工作并入户政司,民工动员工作并入民政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10月,为了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内务部撤消户政司,其业务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将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交给公安部门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农业部移交内务部主管。内务部提出增设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据游民改造任务和城市贫民移民、灾区移民工作的需要,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的编制,同意设立:办公厅、优抚局、移民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游民改造司、计划财务处。
1956年8月成立了参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内务部、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房管工作由内务部移交城市服务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移民工作连同机构、人员移交给农垦部。
1958年6月9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通知,根据1957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决定的精神,撤消了财务计划处和参事室,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等5个单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关人事局改为内务部管理。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消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7月30日内务部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现在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泽东主席批示:照办。
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
1969年,内务部撤消。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主要职责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后,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后,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内务部成立之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内务部各机构的职责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机构名称
1949年 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优抚司
1953年 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社会司
1955年 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

历任部长
职务 姓名 任期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 谢觉哉 1949年—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谢觉哉 1954年—195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钱瑛 1959年—196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曾山 1960年—196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