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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文)

时间:2021-09-12 20:31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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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09-07 1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

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1275号)
09-07 1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

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储备

(一)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二)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合规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许可等手续。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责任共担,避免顾此失彼;涉及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安全隐患改造内容,应确保安全审查不漏项。

二、强化资金保障

(四)政府投资重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统筹地方财力,重点安排消除城镇老旧小区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完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停车场和便民设施等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积极支持消除安全隐患。

(五)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督促引导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需改造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做好衔接;落实出资责任,优先安排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资金;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和运营维护力量保障,消除安全隐患。

(六)推动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利用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和水电气热等专项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市场、充电桩等有一定盈利的改造内容,鼓励社会资本专业承包单项或多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加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监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监管责任人应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发现问题督促及时解决。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首要责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建设,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踏勘小区及周边设施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在改造方案中统筹治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是加强对相关设施安全改造的监督检查。

(八)强化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以及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等市政管网设施建设,养老、托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体育健身、无障碍等设施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市政建设等工程,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九)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安全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安全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安全质量未达到要求、仍存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达标,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十)压实地方责任。各级城市(县)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抓紧建立完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市政设施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压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巡查和设施管养。

(十一)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广泛参与、共商事务、协调互动的社区管理新机制,推进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十二)推行物业专业化管理。城镇老旧小区完成改造后,有条件的小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化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引导将相关配套设施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补建续筹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公共设施经营收益等业主共有收入,保障城镇老旧小区后续管养资金需求。

五、其他事项

自2021年起,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严格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规定,支持小区内和小区周边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不支持单独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各地方要严格按要求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2021年已分解落实的具体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节约集约规范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文名: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成立:1952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
官网:http://www.ndrc.gov.cn/

历史沿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成立于1952年的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展和改革委),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进行改革。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结合返乡创业试点发展农村电商战略合作协议。未来三年双方将共同支持300余试点县(市、区)结合返乡创业试点发展农村电商。试点采取三年滚动的实施方式,2016-2018年每年支持约100个试点地区促进返乡创业就业。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2015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官方微博@国家发改委正式开通。截止当天14点,发改委官方微博粉丝数已接近4万。同时发改委官微也推出服务功能,网友可查询审批流程和审批进度,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有关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等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能源局。
(十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国家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商务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负责拟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3.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订中央储备粮棉糖等战略物资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4.与国家能源局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能源局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能源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3)国家能源局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内设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预期管理相关工作。
(三)发展战略和规划司。提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编制实施跨省区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组织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五)经济运行调节局。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
(六)体制改革综合司。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组织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指导协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
(九)地区经济司(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指导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承担相关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国家级新区规划布局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承担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有关工作。
(十)地区振兴司。组织拟订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提出涉疆涉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对口支援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区域开放司(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分工指导区域开放合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国际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提出并推进实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二)农村经济司。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分工提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建议。
(十三)基础设施发展司(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承担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产业发展司。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拟订并协调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国家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
(十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方面具体工作。
(十七)社会发展司。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
(十八)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九)经济贸易司。监测研判国内外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中央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财政、货币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价格司。监测预测预警价格变动,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推进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重要收费政策,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
(二十二)法规司。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承担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十三)国际合作司。承担与相关外国政府部门及机构、国际组织合作有关事宜。组织开展重要经济对话相关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外交活动和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成果落实相关工作,协助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
(二十四)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十五)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司。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六)评估督导司。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巡视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主任:何立峰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穆虹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唐登杰(正部长级)
党组成员、副主任:宁吉喆、连维良、林念修、胡祖才
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孙怀新
党组成员、副主任:丛亮
党组成员:张务锋、章建华
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
副秘书长:苏伟、高杲、郭兰峰、伍浩
(2020年12月更新)

历任主任
高岗(当时称主席)
李富春
余秋里(后为革委会主任)
姚依林
宋平
姚依林
邹家华
马 凯
张平
徐绍史
何立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出自《经济情况与建议》,单位职责是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全委的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印发;掌管委、厅印章,指导全系统公文办理工作等。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职责:协助委领导组织
属性:负责机关安全

单位职责
(一)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二)负责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碰头会、委领导召集的协调会议、司局长通气会,以及我委召开的全国性或全系统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有关会议纪要,编辑委内日常政务信息,负责主送委领导的签报工作;负责全委值班工作,协助领导处理紧急事项。
(三)负责全委的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印发;掌管委、厅印章,指导全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四)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事项,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碰头会等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全委公文运转的催办督查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工作。
(五)负责全委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催办、指导管理以及有关联络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全委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编印《经济情况与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讯》等内部刊物;负责全委内部简报的管理。
(七)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研究制定委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建设经费。
(八)负责综合协调、接待联络、指导管理全委来信来访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负责与信访部门联系,汇总编辑来信来访情况。
(九)起草全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起草、修订机关政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利用、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保密、消防、密码管理、维护稳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审计处获“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曾是主管国民经济规划和市场宏观管理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
1952年11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是国家计委前身。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3年3月,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机构属性:国务院原组成部门
设立时间:1952年11月16日(原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撤销时间:2003年3月

历史沿革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以加强对国家建设的集中领导。
1952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干部配备方案的决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2年2月2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为加强对国家日常经济活动的集中统一指挥,进一步加强了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工作。
1988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被撤,组建新的国家计委。此时,国家计委被定位为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不再承担微观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1998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被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3月,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8号,国家计委是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国防建设)的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全国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银行信贷、非国有企业和个人资金及外资)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并协调和监督其实施,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三)组织制订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搞好全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四)指导、促进全国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制订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调控政策;指导、监督重要物资的国家订货、储备和投放;监控物价总水平,负责制订和调整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国物价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和部门的物价工作。
(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基本建设中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定和指导国家长期投资资金(包括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国家投资债券和外资等)的投向。对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
(六)会同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综合协调财政、信贷、利率、价格、税率、工资、汇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投资、外汇、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八)研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外资项目。
(九)研究国防建设和社会事业(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劳动工资、人口、民政、政法、社会保障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协调好它们同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订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计划工作和市场运行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8号,国家计委设22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新闻发布、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行政事务、资产、房产管理以及提案、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委的重要文件;组织或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对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执行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研究和评价,提出调整政策和修订法规的建议;研究国际经济发展动向及对策;研究提出计划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其他经济体制改革问题。
(三)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
研究国民经济(包括一、二、三产业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发展速度、比例、结构、效益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问题;负责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司研究提出国家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协调;审批大型企业集团;协同有关司研究提出重点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综合平衡;编制重点物资平衡计划以及实施国家订货的重要物资收购、储备计划;加强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搞好宏观经济和重大市场运行动态的预测、监测,及时提出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研究制订收入分配政策,搞好全国消费基金的综合平衡;参与研究生产资料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负责大型企业集团计划单列审批和年度计划方法制度改革等工作。
(五)国土地区司
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方向、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国、区域和专项的国土开发整治规划,以及地质勘察、土地利用、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计划;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国土开发整治、环境保护的法规;会同有关司编制区域经济规划,组织推动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参与审核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设立。
(六)科学技术司
汇总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平衡分配;组织编制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工业性试验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会同有关司负责审批科技基础设施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汇总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投资法规;会同有关司对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协同有关司负责全国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八)国外资金利用司
了解掌握国际金融市场和我国利用外资以及外债管理的动态和信息;研究提出我国利用外资和向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研究编制借用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计划,并提出限额以上的贷款备选项目;编制吸收外商投资和向境外投资计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向境外投资项目,协同有关司会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利用外资项目。
(九)财政金融司
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综合平衡和衔接财政、金融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和制订相应配套的财政、金融政策;编制各种债券、股票的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证券发行、流通政策和对金融市场(包括社会集资)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负责对财政、金融系统基本建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重点建设司
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投资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负责重点建设的协调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负责研究制订投资计划实施中的有关政策法规;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库区移民遗留问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十一)交通能源司
研究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开发问题,提出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业中重点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司研究编制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运输装备计划),并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各种运输和通信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与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划、计划的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联系国家计委核电办和国家计委煤代油办的工作。
(十二)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国家计委农业生产资料办公室)
研究原材料工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以及原材料节约、工业“三废”治理和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提出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原材料工业中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司研究编制原材料工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划、计划的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承担国家计委农业生产资料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机电轻纺司
研究机械、电子、汽车、轻工、纺织等制造工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制造工业中的高科技和支柱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及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司研究编制制造工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划、计划的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协调。
(十四)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方针政策和措施;汇总编制全国农业、林业、牧业、水产、水利、气象、森工、饲料工业、乡镇企业等的生产、建设计划,以及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参与研究制订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贸易市场的规划工作。
(十五)市场与价格调控司
编制全国购买力平衡计划和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分配计划、储备计划和制订重大商品调控政策,研究市场法则并组织制订全国性、重点区域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负责制订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重点市场流通设施规划;负责提出控制全国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宏观调控建议,研究提出价格调整、改革的年度计划和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运行机制,制订价格法律法规,监测国内外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反映有关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市场流通体制的改革,推动市场机制的形成。
(十六)价格管理司
研究制订和调整国家管理的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范围、原则和办法;制订或审批属于国家管理的少数重要的、垄断性的商品价格及国家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必要时制订或指导地方有关部门放开商品的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要素价格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十七)价格监督检查司
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物价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参与起草价格检查法规,依法查处中央各部门、省级政府的价格违法行为及价格违法案件,受理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罚而申请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等。
(十八)对外经济贸易司
研究对外贸易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汇总编制全国进出口、外汇收支及国内银行外汇信贷、技术引进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测算国际收支,做好年度外汇的平衡工作。
(十九)社会发展司
研究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发展同经济发展的关系,汇总编制教育、人口、劳动工资、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搞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宏观协调和管理。
(二十)国防司(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略)
(二十一)外事司
负责本委与有关国家政府和部门间、民间的双边合作事宜,参与同本委有关的国际组织活动,执行政府间对口机构的干部培训协议;归口管理本委派驻国外机构的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二)人事司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撤销国务院三线办、核电办、煤代油办,其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的决定,考虑到上述三个机构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仍很繁重,且与国家计委现有职能难以兼容,因此暂作为国家计委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保留,将其更名为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国家计委核电办公室(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工作相对独立,任务完成后予以撤销。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8号,国家计委机关行政编制为9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由于有2名副主任是兼职,可增配2名副主任,超配的6名副主任作为过渡,离职后不再增配;司局级领导职数89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负责人2名、国家计委核电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人1名,国家计委农业生产资料办公室负责人1名。办公厅、政策研究室、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国民经济综合司、固定资产投资司、交通能源司、价格管理司因职责较重、工作量大,配备人员多,司局级职数为1正3副,其他司均为1正2副)。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历任领导
国家计委历任主任
姓名 籍贯 任职时间
李富春 湖南长沙 1954年9月~1970年6月
余秋里 江西吉安 1970年6月~1980年3月
姚依林 安徽池州 1980年3月~1983年6月
宋平 山东莒县 1983年6月~1987年6月
邹家华 上海市 1987年6月~1993年3月
陈锦华 安徽青阳 1993年3月~199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