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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全文)

时间:2021-09-11 18:17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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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简历瞭望 2018-0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简历 杨晓渡简历 杨晓渡,男,汉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外文名:The State Committee of Supervis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成立时间:2018年3月
现任领导:杨晓渡
主管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设立背景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此次宪法修改建议中,用一节对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练就“绝世武功”,建设廉洁政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并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历史沿革
2017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全文公布。王岐山在报告中提到,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晓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经表决,任命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培、陈小江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王鸿津、白少康、邹加怡、张春生、陈超英、侯凯、姜信治、凌激、崔鹏、卢希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
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免去李书磊、陈小江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21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任命喻红秋(女)、傅奎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机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四、本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人员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 。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刘金国、杨晓超、徐令义、肖培、喻红秋(女)、傅奎。 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王鸿津、卢希(女)、白少康、张春生、陈超英、姜信治、凌激、崔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简历 (杨晓渡简历 )
杨晓渡,男,汉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1970-1973年 安徽省太和县宋集公社高庙大队知青
1973-1976年 上海中医学院药学系药学专业学习
1976-1984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医药公司股长、副经理、党支部书记
1984-1986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医院党委书记
1986-1992年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行署副专员(其间:1988-1989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2-1995年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1995-1998年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副书记
1998-2001年 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财政厅党组书记
2001-2006年 上海市副市长
(1998-2001年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6-2012年 上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2-2014年 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其间:2013.11-2014.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4-2016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2016-2017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2017.01)
2017-201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8-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2014年1月增选为中央纪委常委、副书记,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新华社•瞭望 9月8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来源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工作要求,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答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问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对查处行贿的重点是如何把握的?
  答: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该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果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对行贿人进行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答: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在对行贿人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问:各相关单位如何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
  答:《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问:如何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把握办案措施的适用,对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依法慎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房峰辉、卢恩光等“老虎”都犯了行贿罪!中纪委等发声:严查这些行为
政知见09-08 15:08北京青年报社
撰文 | 孟亚旭 高语阳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了最新部署!

9月8日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其中规定,要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高层部署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连续两年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

这次《意见》中提到,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

政知君注意到,一个重要现象是,不法商人行贿、“围猎”领导干部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案件还数额巨大,引发严重后果。
事实上,国家已经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的处置进行了规定。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这为留置行贿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行贿人进行处置的重要推进。
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评论文章中指出,在各地实践中,对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不知收敛,或行贿手段较为恶劣的市场主体,重点查处。
其中,党的十九大以来,陕西省纪委监委先后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67人立案调查。

重点查处5种行贿行为
哪些行贿行为要重点查处?《意见》明确了5种行为: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同时,《意见》也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
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谁因行贿被查?
政知君注意到,这几年来,有不少人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查。
比如,2019年10月,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硕被查。

杨硕,男,汉族,1969年11月生,四川南部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EMBA硕士。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曾任雅安市政府副市长,2018年11月任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据官方通报,杨硕涉嫌行贿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另外,2020年3月,陕西、新疆两地的监察委员会决定,分别对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则、新疆新良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卫政立案调查。通报提到,高乃则、李卫政涉嫌行贿犯罪。

其中,高乃则曾是“陕西首富”,曾在胡润慈善排行榜上最高位列第15位,2011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98位。
据媒体报道,高乃则曾卷入陕西多起腐败案。比如,陕西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受贿案中,行贿数额最多的就是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就在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龙勇,涉嫌行贿犯罪,目前接受江西省监委监察调查,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另外,云南在惩治行贿犯罪方面也下大了力气。
去年底,云南省纪委监委联合当地电视台制作的系列专题片《围猎:行贿者说》播出,片中人以惨痛教训现身说法,令人警醒。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1月报道,云南把规范政商关系作为修复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切入点,突出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城市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等领域,针对性开展整治行动,对相应的行贿者也依法查处、一起通报。

中央纪委委员,云南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志礼说,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既严厉打击权力腐败,又注重营造权力运作的清、净环境。

“通过加强教育、细化监督、完善制度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在与民营企业人员交往中,既要积极作为,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又要恪守底线,坚守亲清政商关系。”

就在今年8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推出警示教育片《开尔行贿记》,披露了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围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攫取不当利益最终受到惩治的个中细节,释放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

据披露,开尔行贿案涉及105名国家公职人员,省管干部9人,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96人。其中,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2人,省管干部3人,处级干部3人,其他公职人员6人。党纪(政务)立案24人,省管干部5人,处级干部14人,其他干部5人。

犯了行贿罪的“老虎”

政知君注意到,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在重点查处的行为中,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说,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

这也有现实背景。
十八大后,有不少官员都涉嫌行贿。比如,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因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获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卢恩光为违规入党、谋取教师身份、荣誉称号、职务提拔及工作调动等,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上述人员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

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恩光为其实际控制的山东省阳谷县科仪厂、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山东阳谷古阿井阿胶厂及北京天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规获取贷款、低价收购资产、核定较低税额和破产逃避债务等,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直接或指使企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给予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7597万元。

再比如,2019年2月20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原参谋长房峰辉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宣判,认定房峰辉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还有,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犯了两罪,一个是受贿罪,另一个就是行贿罪。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1年,苏宏章在选举辽宁省副省级干部、中共辽宁省委常委换届中,为获得推荐并当选辽宁省副省级干部、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直接或通过他人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

另外,铁岭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志勇也被指“为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送给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侯经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喀什地委原委员、莎车县委原书记王勇智“为谋取职务晋升上的不正当利益送给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行贿犯罪”等。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说回《意见》。
《意见》中明确,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介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政知君注意到,各地已经在探索“黑名单”。
例如,陕西省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进入了“黑名单”,行贿人将受到各种限制。湖南规定,进入“黑名单”里的对象,将被采取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深圳市政府项目则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有行贿记录,就不能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府项目。
资料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新华社 人民网 中国法院网等


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亲属”包括哪些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09-08 18:2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方帐号

执纪执法实践中发现,党员干部亲属利用党员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案例并不少见。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亲属”的认定并不明晰,相对法律规定更加笼统,未明确扶养、赡养等拟制关系及亲属代际,也未划定清晰的外延界限,对比“特定关系人”等概念,较难切割划分,实践中存在困惑。如何科学、合理把握《条例》中的“亲属”范围,从纪法衔接角度值得探析。

纪法规定的异同

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两者既有机统一,也相互补充、互相促进。《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等条款,对党员干部的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问题进行了规制,将有关主体表述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但未就亲属范围进行界定。

《民法典》中的亲属除配偶之外,还包括血亲,即具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拟制血亲;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姻亲,即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血亲的配偶。若没有限定,亲属范围将非常广泛。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近亲属之间才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尽相同,但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都明确了近亲属范围:刑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早在2007年,针对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同年,“两高”也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对特定关系人均表述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可见,在不同法律中,亲属的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空白,基于消除纪法衔接盲区,推动精准监督执纪执法,界定“亲属”范围有重要意义。

以案说纪

2015年8月至2019年12月,李某担任A国有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其间,其同胞妹妹的养子宋某(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家庭关系密切)成立货物运输公司,承接A公司部分货运业务。2019年2月,宋某接受商人袁某请托,向A公司分管领导打招呼,帮助袁某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承接A公司办公楼整体维修项目。为表示感谢,袁某送给宋某现金5万元。李某虽然事后知晓但未制止,也未从中获利。

本案中,基于与李某的密切关系,认定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无异议,但对李某的行为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作为李某的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李某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按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李某具有受贿故意,以受贿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并非李某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李某与宋某没有共同受贿故意,也未直接或授意他人帮助请托人谋取利益,其不构成受贿罪,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应当按照违反廉洁纪律追究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宋某并非李某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因未办理收养手续,也不应认定为李某亲属。李某明知下属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不制止,属于失职失责,应当按照违反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中主体间关系是区分定性的关键,首先可以肯定宋某与李某并非近亲属,同时两人之间不存在因共同利益而形成紧密的互惠互利关系,体现不出利益趋同性,也不符合纪法条文关于特定关系人的定义。其次,宋某与李某同胞妹妹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双方家庭往来频繁、关系密切,为周围群众所公认,这种密切关系,为宋某利用李某职务影响提供了便利,也正因为此,可以追究宋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李某主观上没有受贿犯意,客观上没有共谋、帮助行为的情况下,以事后未劝阻作为定罪标准不免过于牵强。

从纪律角度看,基于宋某与李某妹妹的事实收养关系,宋某是李某的外甥,属于拟制的旁系血亲,可以认定为亲属,应当按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给予李某相应党纪处分。

《条例》中“亲属”范围的认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划定亲属范围将直接关系到纪法适用。围绕亲属范围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贯通运用纪法“两把尺子”。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严格依照刑法关于近亲属的范围认定,不能随意扩大,否则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违纪和一般职务违法行为,亲属的范围应当适当大于近亲属,以期达到严格执纪执法的目的,但也不宜进行无限延伸。

例如,与党员干部同村、同宗族但相隔数代且往来较少的远房亲戚,可否列为亲属?笔者认为不宜列为。《条例》相关条款的制定,旨在要求党员干部在从严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默许他们利用党员干部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从实践角度考虑,一是党员干部与这些人要有密切的社会交往,如此才有利用影响力之可能;二是党员干部能够对他们进行管理、劝诫,具有管教基础。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而言,笔者认为《条例》中亲属范围不仅要涵盖法律层面对近亲属的最大范围限定,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纳入,同时也要将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纳入,从而帮助准确定性量纪。


附:
中央纪委网站:部分公职人员明官暗商,“靠山吃山”
海外网09-01 12:08海外网官方帐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当前,部分公职人员明官暗商,“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借助公权力违规经商办企业,玷污了地方政治生态,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还有些人以违规经商为幌子为自身的贪腐行为筑“防火墙”,穿“隐身衣”。实践中,违规经商与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多有交叉,在查处“影子公司”腐败案件中尤为凸显,亟待在理论上予以厘清。笔者认为,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与权钱交易,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尽管也利用了公权力,但本质为经商,需符合商事行为的一般特征。因此,可从有无实际投入、企业由谁实际控制、风险收益如何分配等三个方面甄别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看有无实际投入。商事行为的投入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与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不管是有形还是无形,投入应当是真实的、可量化为股权的。“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均以受贿论处。实践中需注意把握投入的内涵与外延:有些公职人员将自己为企业经营提供思路、出谋划策等帮助行为视为投入;有些公职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将本单位的营利业务交给他人经营视为投入;有些公职人员在企业初创时少量投入,未参与后期增资扩股,却享受增资扩股后的股东权益。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第一种情形中,帮助行为可能源于公职人员的专业技术、独到见解,也可能是权力的衍生品。如仅获取少量报酬,可能涉嫌违规兼职取酬;如获取长期、固定的收益,且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谋取利益,则涉嫌受贿犯罪。在第二种情形中,公职人员将本单位的营利业务交给他人经营,其本质为权力入股,其他人以资金、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双方之间构成了典型的权钱交易。在第三种情形中,违规经商与受贿犯罪发生竞合,以少量的实际投资的形式掩盖受贿犯罪的实质。

二看企业由谁实际控制。大部分违规经商案件中,公职人员出于身份、政治影响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大多掌握在企业主手中,由企业主决定或按事先约定向公职人员分配收益。但在“影子公司”腐败案件中,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幕后操纵控制企业,“左手转右手”实现权力变现,而名义上的企业主则变成了“影子”与代理人。“影子公司”腐败作为当前盛行且隐蔽性强的腐败模式,可从主营业务来源、业务组织实施模式、公司财务由谁掌控、营业利润如何分配等方面开展调查与论证。如某舞蹈家协会秘书长殷某以其任职的舞协名义承办舞蹈考级,安排舞协工作人员负责考级的组织实施,但要求相关考级点将考级款汇入某公司。后经调查发现,殷某利用主管单位的管理漏洞,指使其朋友成立公司负责考级业务的资金结算,由其本人与丈夫在幕后实际控制该公司,以看似帮朋友经营谋利的表象,掩盖自己利用“影子公司”贪污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

三看风险与收益如何分配。商事行为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行为,盈利与亏损均系常态。企业经营效益遵循比例原则,按股权比例或企业决策机构约定的方案进行分配。一些公职人员尽管在企业实际投入,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自己“旱涝保收”。还有一些公职人员“不投企业只投老板”,将资金放在有求于自己的企业主手中,获取固定、高额回报,甚至将回报混入本金继续利滚利,短短几年实现投资额翻倍。在办案实践中,应避免一旦查明有实际投资就放弃对相关问题深查细究的错误倾向,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是查明投资原因,是企业主缺乏资金还是借此与公职人员形成利益同盟;
二是查明投资模式,相关投资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还是为公职人员量身定做;
三是查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进而研判公职人员的投资与分红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四是查明谋利事项,公职人员在投资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所投企业及企业主谋取利益。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虽有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仍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