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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全文)介绍

时间:2020-05-26 20:44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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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设置的一个部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上级机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总部地址:北京市

成立时间:1949年11月1日

撤销时间:1954年9月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设置的一个部门。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罗瑞卿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发布后,中央军委公安部即行撤销,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宣告正式开始办公,启用印信。

1949年11月5日,罗瑞卿亲自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大会。到会科员以上干部300余人(全部共有干部486人)。罗瑞卿部长在会上讲话,在分析了当前胜利形势后,号召全体干部安心工作,以完成保卫国家政权、保卫人民为重任,并强调提出公安干部要树立艰苦奋斗、埋头苦干,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的作风,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职责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组织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后,机关设置为办公厅和第一至第八专业局,1953年增设第九至第十一专业局,1954年又增设政治部。

历任部长

罗瑞卿(1949年10月19日 - 1954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外文名: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

政府官网:https://www.mps.gov.cn

公安部长:赵克志

历史沿革

1949年4月25日,中央军委决定,第十八、十九兵团调入第一野战军,向西北进军。5月14日,部队正在准备出动,毛泽东致电罗瑞卿:“部队开动时,请来中央一叙,部队工作找人代理。”6月初,周恩来找罗瑞卿谈话,要他出任即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长(在政府建立之前归军委建制)。

1949年7月6日,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军事委员会下设立公安部,统辖各地公安机关的工作,并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军委公安部是为筹建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做准备而建立的。7月8日、7月9日,周恩来两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汇报会议,商讨情报、公安两部门的机构设置与领导人选等问题。

在此之前,领导各解放区公安机关工作的是中共中央社会部。面临全国解放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及中央军委于1949年8月9日给各解放区中央局及分局的电报指出:“为了分工,以便更好地建设我们的保卫与情报工作,决定取消中央社会部,另成立情报、公安两部(中央政府成立时,为政府的情报、公安两部)。”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罗瑞卿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发布后,中央军委公安部即行撤销,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宣告正式开始办公,启用印信。

1950年1月3日,遵照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府机关建立党组的决定,公安部党委改为党组,由罗瑞卿、杨奇清、徐子荣、卓雄、雷荣天、邓少东、蔡顺礼组成,罗瑞卿任党组书记。

随着全国公安体制的统一,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也于1950年3月召开第一次铁路公安会议,统一全国铁路公安体制,铁道部设公安局,铁路局设公安处,铁路分局设公安分处,铁路地区设公安段,三等以上车站设公安派出所、分驻所。交通、民航系统先后建立了保卫组织。1951年以后,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的公安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

在建设人民公安机关的同时,组建了人民公安部队。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承担。

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研究拟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3、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指挥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5、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8、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制定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

9、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10、统一领导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部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1、制定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及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事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权益。

12、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领导分工

赵克志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公安部党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孙新阳 公安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杜航伟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许甘露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钊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亓延军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总警监警衔

冯延 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陈思源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兼一局党委书记、局长,副总警监警衔。

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人事训练、新闻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反恐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警务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科技信息化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分别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公安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