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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全文)

时间:2021-10-02 21:44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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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三峡水电站,即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又称三峡工程。中国湖北省宜昌市境内的长江西陵峡段与下游的葛洲坝水电站构成梯级电站。三峡水电站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电站,也是中国有史以来建设最大型的工...

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三峡水电站,即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又称三峡工程。中国湖北省宜昌市境内的长江西陵峡段与下游的葛洲坝水电站构成梯级电站。

三峡水电站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电站,也是中国有史以来建设最大型的工程项目。而由它所引发的移民搬迁、环境等诸多问题,使它从开始筹建的那一刻起,便始终与巨大的争议相伴。三峡水电站的功能有十多种,航运、发电、种植等等。三峡水电站1992年获得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建设,1994年正式动工兴建,2003年6月1日下午开始蓄水发电,于2009年全部完工。

机组设备主要由德国伏伊特(VOITH)公司、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德国西门子(SIEMENS)公司组成的VGS联营体和法国阿尔斯通(ALSTOM)公司、瑞士ABB公司组成的ALSTOM联营体提供。它们在签订供货协议时,都已承诺将相关技术无偿转让给中国国内的电机制造企业。三峡水电站的输变电系统由中国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预计共安装15回50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连接至各区域电网。三峡水电站大坝高程185米,蓄水高程175米,水库长2335米,静态投资1352.66亿元人民币,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的水电机组。三峡电站最后一台水电机组,2012年7月4日投产,装机容量达到2240万千瓦的三峡水电站,2012年7月4日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水力发电站和清洁能源生产基地。

2020年8月18日,“长江2020年第5号洪水”已在长江上游形成,20日8时三峡枢纽入库流量75000立方米每秒。11月15日,三峡工程发电量已达到1031亿千瓦时。

中文名:三峡水电站

外文名:Three Gorges Hydroelectric Power Station

别名:三峡工程

地理位置:湖北宜昌夷陵区三斗坪镇

正式开工:1994年12月14日

建设历史

1919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中提出建设三峡工程的设想。

1932年,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派出的一支长江上游水力发电勘测队在三峡进行了为期约两个月的勘查和测量,编写了一份《扬子江上游水力发电测勘报告》,拟定了葛洲坝、黄陵庙两处低坝方案。这是我国专为开发三峡水力资源进行的第一次勘测和设计工作。

1944年,在当时的中国战时生产局内任专家的美国人潘绥写了一份《利用美贷款筹建中国水力发电厂与清偿贷款方法》的报告。

1944年,美国垦务局设计总工程师萨凡奇到三峡实地勘查后,提出了《扬子江三峡计划初步报告》,即著名的“萨凡奇计划”。

1945年,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成立了三峡水力发电计划技术研究委员会、全国水力发电工程总处及三峡勘测处。

1946年,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与美国垦务局正式签订合约,由该局代为进行三峡大坝的设计;中国派遣技术人员前往美国参加设计工作。有关部门初步进行了坝址及库区测量、地质调查与钻探、经济调查、规划及设计工作等。

1947年5月,面临崩溃的国民政府,中止了三峡水力发电计划的实施,撤回在美的全部技术人员。

1949年,长江流域遭遇大洪水,荆江大堤险象环生。长江中下游特别是荆江河段的防洪问题,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引起了重视。

1950年初,国务院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在武汉成立。三年后兴建了荆江分洪工程。

1953年,毛泽东主席在听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修建水库规划的介绍时,希望在三峡修建水库,以“毕其功于一役”。他指着地图上的三峡说:“费了那么大的力量修支流水库,还达不到控制洪水的目的,为什么不在这个总口子上卡起来?”“先修那个三峡大坝怎么样?!”

1953年10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游局党组向西南局财委的报告中提出,将来三峡水库的蓄水高度可能在190米左右,请西南局向沿江城市和有关单位打招呼,不要在190米高程以下设厂或建较重要的工程。西南局财委同意了这个意见。

1954年9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林一山在《关于治江计划基本方案的报告》中提出三峡坝址拟选在黄陵庙地区,蓄水位拟选为191.5米。

1955年起,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通力合作,全面开展长江流域规划和三峡工程勘测、科研、设计与论证工作。3月,在莫斯科签订了技术援助合同,第一批苏联专家6月到达武汉。长委所属4台钻机和第七地形测量队先后进入三峡地区,开展测量工作。

1955年12月,周恩来在北京主持会议,在听取长委和苏联专家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后,肯定了国内专家的意见,正式提出,三峡水利枢纽有着“对上可以调蓄、对下可以补偿”的独特作用,三峡工程是长江流域规划的主体。

1956年,毛泽东主席在武汉畅游长江后写下了“更立西江石壁,截断巫山云雨,高峡出平湖”的著名诗句。

1957年12月3日,周恩来总理为全国电力会议题词:“为充分利用中国五亿四千万千瓦的水力资源和建设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远大目标而奋斗。”

1958年3月,周恩来总理在中共中央成都会议上作了关于长江流域和三峡工程的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从国家长远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两个方面考虑,三峡水利枢纽是需要修建而且可能修建的,应当采取积极准备、充分可靠的方针进行工作。”当月,周恩来总理登上三斗坪中堡岛,与随行专家共同研究三峡工程坝址优选方案。

1958年3月30日,毛泽东主席视察葛洲坝坝址。

1958年6月,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第一次科研会议在武汉召开,82个相关单位的268人参加,会后向中央报送了《关于三峡水利枢纽科学技术研究会议的报告》。

1958年8月,周恩来总理主持了北戴河的长江三峡会议,更具体地研究了进一步加快三峡设计及准备工作的有关问题,要求1958年底完成三峡初设要点报告。

1960年4月,水电部组织了水电系统的苏联专家18人及国内有关单位的专家100余人在三峡查勘,研究选择坝址。同月,中共中央中南局在广州召开经济协作会,讨论了在“二五”期间投资4亿元、准备1961年三峡工程开工的问题。由于暂时经济困难和国际形势影响,三峡建设步伐得到调整。8月苏联政府撤回了有关专家。

1970年,中央决定先建作为三峡总体工程一部分的葛洲坝工程,一方面解决华中用电供应问题,一方面为三峡工程作准备。12月26日,毛泽东主席作了亲笔批示:“赞成兴建此坝。”

1970年12月30日,葛洲坝工程开工。

1979年,水利部向国务院报告关于三峡水利枢纽的建议,建议中央尽早决策。

1980年7月,邓小平副总理从重庆乘船视察了三峡坝址、葛州坝工地和荆江大堤,听取了三峡工程的汇报。

1981年1月4日,葛洲坝工程大江截流胜利合龙。

1981年12月,葛洲坝水利枢纽二江电站一二号机组通过国家验收正式投产。

1981年11月,邓小平副总理在听取兴建三峡工程的汇报时果断表态:“看准了就下决心,不要动摇!”

1984年4月,国务院原则批准由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组织编制的《三峡水利枢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确定三峡工程实施蓄水位为150米的低坝方案。

1984年底,重庆市对三峡工程实施低坝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这一方案的回水末端仅止于涪陵、忠县间180公里的河段内,重庆以下较长一段川江航道得不到改善,万吨级船队仍然不能直抵重庆。

1986年3月,邓小平接见美国《中报》董事长傅朝枢时表示:对兴建三峡工程这样关系千秋万代的大事,中国政府一定会周密考虑,有了一个好处最大、坏处最小的方案时,才会决定开工,是决不会草率从事的。

1986年6月,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论证,责成水利部重新提出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以钱正英为组长的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成立了14个专家组,进行了长达两年八个月的论证。

1989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重新编制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建比不建好,早建比晚建有利。报告推荐的建设方案是:“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三峡工程的实施方案确定坝高为185米,蓄水位为175米。

1989年7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来到湖北宜昌,考察了三斗坪坝址。

1989年底,葛洲坝工程全面竣工,通过国家验收。

1990年7月,以邹家华为主任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成立;至1991年8月,委员会通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国务院审批,并提请第七届全国人大审议。

1991年9月,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视察三峡大坝坝址。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视察三峡大坝坝址。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1767票赞成、177票反对、664票弃权、25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决定将兴建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三峡工程采取“一次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式,水库淹没涉及湖北省、重庆市的20个区县、270多个乡镇、1500多家企业,以及3400多万平方米的房屋。从开始实施移民工程的1993年到2005年,每年平均移民近10万人左右,累计有110多万移民告别故土。

1993年1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成立,李鹏总理兼任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下设三个机构: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1993年7月26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枢纽工程),标志着三峡工程建设进入正式施工准备阶段。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1993年9月26日,江泽民主席为三峡工程题词:“发扬艰苦创业精神 建好宏伟三峡工程。”

1993年9月27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三峡工程移民问题。

1994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考察三峡工地时指出,“既然已经下定决心要上这个工程,就要万众一心,不怕困难,艰苦奋斗,务求必胜”。江泽民主席还为三峡工程题词:“向参加三峡工程的广大建设者致敬”。

1994年11月2日,朱镕基副总理视察三峡工程。

1994年11月17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三峡工程正式开工问题。

1994年12月,李鹏总理在乘船赴三峡工地参加工程开工典礼的途中,写下歌颂三峡工程的《大江曲》。

1994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宜昌三斗坪举行的三峡工程开工典礼上宣布:三峡工程正式开工。

1995年,三峡库区一期水位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全面启动。

1996年6月1日,葛洲坝电厂正式移交中国三峡总公司。

1996年8月,中国目前跨度最大的悬索桥--西陵长江大桥正式通车;12月,宜昌三峡机场通航,这些为更好地服务三峡工程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1996年11月下旬,三峡工程大江截流系统工程启动。

1996年12月22日,吴邦国副总理视察三峡工程工地。

1997年1月,国家计委正式批准10亿元人民币三峡债券发行计划,这是三峡总公司第一次采取国内发行债券的形式用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资金。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这有利于三峡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统一规划、安排和管理。

1997年9月中旬,三峡水库淹没区一线水位移民搬迁基本结束。

1997年10月1日,亚洲载重量最大的公路大桥——三峡工程覃家沱大桥建成通车,标志着三峡工程对外交通建设全部完成。

1997年10月6日,人工开挖的3.5公里长、可供大型船队航行的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正式通航。

1997年10月13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长江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前验收报告》。

1997年10月1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前验收报告,决定三峡工程于11月8日实施大江截流。

1997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一行视察三峡工程。

1997年11月8日,三峡工程工程实现大江截流,标志着为期5年的一期工程胜利完成,三峡工程转入二期工程建设。

1998年1月初,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结合三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三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于1998年1月正式执行。

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研究三峡二期工程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有关问题。

1998年1月13日—17日,江泽民总书记视察重庆市及库区移民工作,要求把移民放在大事之首,抓住机遇,埋头苦干。

1998年4月21日,三峡永久船闸一期开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2.6%,总体质量完全达到设计要求。

1998年5月1日,经过5年的建设,长江三峡临时船闸正式通航。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双线五级船闸。

1998年5月14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地球物理勘测研究院提交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主体工程建基面弹性波检测工程》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其成果报告正式归档,载入了三峡工程建设史册。

1998年6月1日,三峡工程二期围堰下游防渗墙宣告全线封闭,共完成防渗墙面积25746平方米。

1998年7月,三峡坝区遭遇57700立方米/秒流量的大洪水,坝址水域来水量达到1877年以来历史同期最高值,三峡工程经受住洪水考验,工程主要项目正常施工。

1998年10月8日, 三峡永久船闸上游引航道靠船墩浇下第一方混凝土,这标志着世界最大的船闸已由开挖阶段转入混凝土浇筑阶段。

1998年12月28日—30日,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主任朱镕基对三峡工程库、坝区进行了考察,并谆谆告诫全体三峡建设者,三峡工程是“千年大计,国运所系”,质量是三峡工程的生命,质量责任重于泰山。

1999年2月6日,中共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参观三峡工程展览馆。

1999年3月12日,由山西长治锻压机床厂制造的国内最大卷板机在三峡工地正式投入使用。该机的顺利投入使用,标志着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能生产特大卷板机的少数国家之一。

1999年10月3日,三峡工程永久船闸南线五闸首保护层最后一方石碴被运往碴场,至此,由武警水电部队第四支队担负的永久船闸南线开挖全线告捷,这标志着永久船闸主体开挖工程圆满结束。

1999年12月31日,三峡工程全年完成混凝土浇筑458.52万立方米,超额完成年浇筑448万立方米混凝土的计划,远远超过巴西伊泰普创下的年浇筑混凝土320万立方米的记录。

2000年1月24日,三峡工程左岸电站厂房首台机组基础环在一号机安装就位,标志着三峡左岸电站厂房施工由土建施工为主转入土建与机组埋件安装并举阶段。

2000年7月17日,150户639名重庆市云阳县农村移民外迁到上海市崇明县落户。这是由政府组织的首批外迁移民。

2001年1月5日,“长江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报告”正式通过审查。

2001年2月15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修订草案)》,这是对1993年的条例进行的修订。《条例》结合一期移民工作实践,对移民迁建和管理的一些政策和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2001年5月31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外迁移民等有关问题。

2001年8月3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局承担的《中国三峡移民人权保障实证研究》在北京正式启动。

2001年11月7日,三峡工程永久性船闸首扇反弧门在闸首中南竖井内安装成功。

2002年1月13日,经过9年建设,三峡工程大坝已经达到2003年蓄水发电所需的坝高,三峡大坝迎水面高程已经全线达到140米海拔高程以上,大坝高度已具备挡水要求。

2002年3月17日,三峡工程首台发电机组转轮吊装成功。转轮的顺利安装为三峡工程在2003年实现首批机组发电创造了条件。

2002年5月1日,三峡工程成功地实施了对上游围堰的爆破。1997年大江截流形成的上游围堰完成了历史使命。

2002年9月1日,三峡工程永久船闸开始进行有水调试。永久船闸按年单向5000万吨和通过万吨级船队要求设计。过往永久船闸的船舶包括万吨级船队,每次过闸的时间大约需要2小时35分钟。根据三峡工程建设计划,船闸将于2003年6月通航。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下达的三峡库区12万二期外迁移民任务全面完成,135米水位下的清库工作接近尾声。

2002年10月21日,三峡大坝最关键的泄洪坝段已经全部建成,全线达到海拔185米大坝设计高程。

2002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枢纽工程验收组关于在2002年11月份实施导流明渠截流的意见。

2002年10月26日,全长1.6公里的三峡二期大坝全线封顶,整段大坝都已升高到海拔185米设计坝顶高程。

2002年10月29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11次会议,同意国务院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在11月6日进行导流明渠截流合龙。次日,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宣布了国务院三建委的决定。

2002年11月6日,长江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合龙。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截流合龙后发表讲话。全长3.7公里、渠宽350米的导流明渠,是为解决三峡二期工程期间通航和过流而开挖出来的一段“人造长江”。

2002年11月7日,世界上最大的水轮发电机组转子在三峡工地成功吊装,标志着三峡首台机组大件安装基本完成,从此进入总装阶段。

2002年12月16日,三峡工程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开始浇筑。三期围堰设计总浇筑量为110万立方米,将与下游土石围堰一起保护右岸大坝、电站厂房及右岸非溢流坝段施工,是实现三期工程蓄水、通航、发电的关键性工程。

2003年2月27日,三峡库区三、四期移民搬迁工作全面启动。

2003年4月11日,三峡工程临时船闸停止通航运行,长江三峡水域拟实行为期67天的断航,至6月16日恢复通航。与此同时,翻坝转运工作全面启动。

2003年4月16日,三峡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全线到顶,比合同工期提前55天达到140米设计高程。

2003年4月22日,三峡工程左岸临时船闸改建冲沙闸工程开工。

2003年4月27日,三峡工程二期移民工程通过国家验收。这标志着三峡移民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三峡库区135米水位线下移民迁建及库底清理工作已全面完成,达到三峡工程按期蓄水的要求。

2003年5月21日,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委员会枢纽工程验收组正式宣布,三峡二期工程达到蓄水135米水位和船舶试通航要求。同意三峡工程6月1日下闸蓄水,并可以在2003年6月份实施永久船闸试通航。至此,中国建成世界上水位落差最大的船闸。

2003年5月30日,三峡工程依次开启位于泄洪坝段的20、21、22、23号4个泄洪深孔,这是三峡工程泄洪孔建成后首次开启。

2003年6月1日零时,三峡大坝中的闸门按计划准时启动,三峡工程正式下闸蓄水。三峡工程船闸全长6.4公里,其中船闸主体部分1.6公里,引航道4.8公里。三峡船闸系双线5级梯级船闸,其工程规模居世界之最。

2003年6月16日,三峡船闸开始试通航。

2003年6月24日,三峡首批发电的2号机组成功进行并网发电试验。

2003年7月1日上午9时58分,三峡工程第一台发电机组——2号机组开始进行72小时并网试运行。4日5时52分,2号机组发生运行故障,机组随即跳闸停机。在故障原因查明后,2号机组于5日11时16分重新启动,开始新一轮72小时并网试运行。

2003年7月10日1时31分,长江三峡工程第一台发电机组——装机容量70万千瓦的2号机组提前20天实现并网发电。

2003年8月18日9时32分,三峡工程第3台投产的发电机组——3号机组正式并网发电。

2003年10月,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主任温家宝赴三峡库区和三峡枢纽工程建设工地考察。

2003年11月22日,长江三峡工程第1号机组正式并网发电并投入商业运行。至此,三峡工程首批发电的6台机组全部投产。三峡工程已经创造出一年内装机420万千瓦、连续投产6台70万千瓦的水电安装和投产世界纪录。

2004年1月9日,三峡工程从2004年起进入三期工程。三峡三期工程至2009年历时6年,期间将完成右岸大坝和右岸电站建设,修建世界上最大的升船机,有20台单机70万千瓦的机组投产。

2004年4月,三峡工程三期移民搬建工作已全面展开。三峡工程竣工后,三峡库区将搬迁移民113万人,其中重庆103万人。根据规划,重庆市三期动迁移民32.44万人,迁建工矿企业304户,复建各类房屋942万平方米。三期移民工作预计将于2006年上半年完成。

2004年4月30日,长江三峡工程左岸电站7号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至此,三峡工程已有8台70万千瓦大型机组投产,日发电量达1.15亿度。

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视察三峡工地。

2004年6月8日,新华社报道,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实施战略转移。今后对口支援工作重点将围绕国家扶持库区发展的四大产业进行,在支援上逐步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从扶贫型向开发型、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行为型、从单方受益型向互惠互利型转变。

2004年7月6日,新华社报道,投入40亿元的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已基本完成。此项工程已经发挥出三大效益:一是基本消除受135米水位影响的崩滑体灾害;二是基本消除了受135米水位影响塌岸灾害;三是消除了大量危及移民迁(复)建工程、城镇、港口码头、公路等的地质灾害。

2004年7月8日,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船闸通航验收委员会在三峡工地宣布,三峡船闸已经通过正式通航验收,由试通航转为正式通航。

2004年7月26日,三峡工程第9台投产机组——三峡左岸电站11号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11号机组发电机转子最大直径为18.74米,高3.42米,重量为1779吨,加上发电机定子和水轮机的重量,机组总重量在4900吨左右,是当今世界已投产的水轮发电机组中重量最重的机组。

2004年8月24日,三峡工程左岸电站8号机组于正式并网发电。至此,三峡工程已有10台机组投产发电,投产总装机容量达700万千瓦,实际装机容量已位居世界发电厂第3位,发电能力位居全国第一。

2004年8月26日,重庆奉节县的882名移民踏上赴江西的外迁之路,标志着三峡库区出省市外迁移民工作全部结束。至此,三峡库区已经外迁移民16.5万人。

2004年9月底,三峡枢纽工程已累计完成静态投资393亿元,占投资概算的78.5%。输变电工程累计完成静态投资208亿元,占总投资概算的64%。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已经完成移民包干补偿资金静态投资330亿元,占投资概算400亿元的82.5%。

2004年10月12日,《光明日报》报道,历时5年、涉及16.6万人的三峡移民外迁安置工作已正式结束。截至 2004年9月,库区政府共组织外迁移民9.6万人,加上重庆市内、湖北省内安置4.5万人,以及自主外迁到20多个省市的2.5万人,共从库区外迁农村移民 16.6万人。据统计,三峡农村移民安置在上海、江苏等11个省市的249个县、1062个乡镇、2000 多个安置点。外迁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落实,承包土地人均达到1亩左右,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0—25平方米。

2004年12月8日,长江三峡工程地下电站主体工程首次进行公开招标,拉开了三峡地下电站建设的序幕。三峡地下电站是置发电机组于大坝右侧山体内的隐蔽式电厂,将安装6台7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地下电站于2009年全部建成投产后,将使三峡工程的总装机将由原来设计的26台增加到32台,装机容量由1820万千瓦增加到2240万千瓦。

2004年12月28日,三峡电力外送的第三条通道--三峡至上海500千伏直流输变电工程在湖北宜都市正式开工。工程将穿过湖北、安徽、江苏、浙江4省,跨越长江、汉江,从三峡电厂直抵上海市青浦区,线路全长1075公里,工程总投资70亿元,计划于2007年建成完工。

2005年1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三十个未办理环保手续就违规开工的工程项目名单,其中包括三峡电源电站和三峡地下电站。三峡总公司一开始对此极力争辩,并不顾环保总局的停工命令,继续施工,双方形成顶牛之势。后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调解下,三峡总公司被迫认错停工,缴纳罚款。直到2005年4月,在补办完所有手续后,方又重新开工。

2005年4月5日,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工作总结表彰会在重庆万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曾培炎出席会议并讲话。曾培炎指出,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省市外迁安置任务如期完成,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了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精神,在新中国移民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2005年5月12日,新华社报道,三峡工程四项攻关课题荣获200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这四项课题分别是:《特大型施工机械运行安全、诊断与优化研究》《三峡1200/125t桥式起重机研究》《长江三峡工程二期上游围堰防渗墙施工技术与研究》和《三峡工程明渠导流及通航研究与运行实践》。

2005年9月16日,三峡工程左岸14台70万千瓦机组全部并网运行,提前一年实现了投产发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投产发电仪式并致辞。

2005年10月12日,三峡大坝启动导流底孔封堵工程。该工程计划于2006年5月15日前完工。

2005年12月1日,三峡重庆库区三期蓄水库底清理工作全面启动,清库工作将为2006年汛后三峡工程蓄水至156米做准备。

2005年12月16日,历经55天的三峡船闸下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清淤施工顺利结束,完成疏浚工程量44万立方米,是三峡船闸引航道自2003年通航以来清淤量最大的一次。

2006年2月10日,新华社报道,到2005年底,三峡工程已累计完成静态投资近430亿元(超过概算90%)。左岸大坝已全线达到185米高程,左岸电站14台机组(980万千瓦)比设计提前1年全部投入运行;右岸大坝浇筑高程已达到160米(超过计划2米),未发现裂纹和质量问题,右岸电站机组埋件安装全面展开,地下电站主厂房、尾水洞等工程正在抓紧实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

2006年2月10日,截至当日10时,三峡电站累计发电量达到1000亿度,为缓解我国电力紧张局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6年2月10日,三峡工程三期库底清理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06年3月29日,三峡大坝进入最后的施工建设阶段,离大坝全部建成只剩下约7.8万立方米混凝土。三峡大坝全长2309米,混凝土总方量为1610万立方米,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大坝,设计坝顶海拔高程185米。

2006年4月10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三峡工程质量检查专家组第15次到三峡工地现场检查。专家组认为,三峡三期工程施工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左岸机组安装和地下厂房开挖质量很好,右岸大坝没有裂缝创造了世界奇迹。

2006年4月13日,由中宣部、国务院三峡办、中共重庆市委联合主办的三峡移民精神报告会在北京举行。三峡移民精神集中体现了“顾全大局的爱国精神,舍己为公的奉献精神,万众一心的协作精神,艰苦创业的拼搏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2006年4月21日至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重庆考察工作,就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及三峡库区移民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2006年5月11日,由葛洲坝集团机 电建设公司承建的三峡右岸电站首台机组定子开始组装,这标志着三峡右岸电站12台发电机组进入机电安装阶段。首台组装的是26号机组定子,这台机组预计于2007年8月安装完成。

2006年5月12日,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主任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听取三峡办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审议批准三峡水库今年汛后蓄水至156米的工作方案。

2007年2月28日,三峡右岸下游围堰成功爆破。

2008年,三峡工程开始175米试验性蓄水。

2010年10月26日,三峡工程成功蓄水至175米。

2012年5月4日,三峡地下电站27号机组首次启动成功,此举标志着三峡工程最后一台70万千瓦机组投产发电进入倒计时阶段。

2013年6月7日,国家审计署公布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审计署从2011年6月到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这也是审计署第20次对三峡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三峡工程财务决算总金额为2078.73亿元,在审计过程中,三峡工程涉及多方面严重问题,其中挪用移民资金2.79亿元,还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35件,涉及金额1.13亿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0日三峡集团,三峡电站累计发电量已突破7000亿千瓦时。据测算,三峡电站年发电量,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7514万吨、二氧化硫90万吨。十年发电量相当于减少使用约3亿吨标准煤。

2014年9月15日凌晨起,长江三峡枢纽工程正式启动新一轮175米试验性蓄水。由于新一轮洪水正在过境三峡,本轮蓄水工作属近年来首次与防洪调度同步开展。预计10月底或11月份,三峡工程将蓄至175米水位。

2016年9月18日,三峡水利枢纽升船机进入三峡试通航阶段。

2020年8月18日,从三峡集团了解到,“长江2020年第5号洪水”已在长江上游形成;8月20日8时,长江水文网发布水情实时监测信息,三峡枢纽迎来建库以来最大洪峰,入库流量75000立方米每秒,出库流量49200立方米每秒,水位161.81米。此前三峡水库入库最大洪峰为2012年的71200立方米每秒。三峡枢纽已经开启11孔泄洪 ,下泄流量达49200立方每秒。

2020年11月1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三峡工程日前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全部程序。根据验收结论,三峡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工程质量满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总体优良,运行持续保持良好状态,防洪、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等综合效益全面发挥。

2020年11月15日8时20分,三峡工程发电量已达到1031亿千瓦时,打破了此前南美洲伊泰普水电站于2016年创造并保持的1030.98亿千瓦时的单座水电站年发电量世界纪录。

建设过程

选址

枢纽控制流域面积100万km2,占长江流域面积的56%。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14300m3/s,实测最大洪水流量71100m3/s,历史最大洪水流量105000m3/s,多年平均悬移质年输沙量5.3亿t。坝区地壳稳定,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坝址区河谷开阔,谷底宽约1000m,河床右侧有中堡岛,将长江分为大江和后河。两岸谷坡平缓,冲沟发育,岩石风化层较厚。坝址基岩为坚硬的前震旦纪闪云斜长花岗岩,强度高,断层不发育,裂隙规模较小,以陡倾角为主,微风化和新鲜岩体的透水性微弱。坝址具备修建高坝的良好地址条件。

三峡大坝的选址最初有南津关、太平溪、三斗坪等多个候选坝址。最终选定的三斗坪坝址,位于葛洲坝水电站上游38千米处,地势开阔,地质条件为较坚硬的花岗岩,地震烈度小。江中有一沙洲中堡岛,将长江一分为二,左侧为宽约900米的大江和江岸边的小山坛子岭,右侧为宽约300米的后河,可为分期施工提供便利。

关于大坝的坝高,在筹划中曾有低坝、中坝、高坝三种方案。20世纪50年代,在苏联专家的影响下,各方多支持高坝方案。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短、平、快”的思路占了主流,因而低坝方案非常流行。但是,出于为重庆改善航运条件的考虑,各方最终同意建设中坝。

移民

移民是三峡工程最大的难点,在工程总投资中,用于移民安置的经费占到了45%。当三峡蓄水完成后,将会淹没129座城镇,其中包括万州、涪陵等两座中等城市和十多座小城市,会产生113万移民,在世界工程史上绝无仅有,并且如果库尾水位超出预计,还会再增加新的移民数量。移民的安置主要通过就地后靠或者就近搬迁来解决,但后来发现,水库淹没了大量耕地,从而导致整个库区人多地少,生态环境趋于恶化,于是对农村人口又增加了一种移民方式,就是由政府安排,举家外迁至其他省份居住,现已经有大约14万名库区移民迁到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库区外)、湖南、广东、重庆(库区外)、四川等省市生活。

论证

从三峡工程筹建的那一刻起,它就与各种争议相伴。早期的不同意见多偏重于经济和技术因素,普遍认为经济上无法支撑,技术上也无法也难以实现预定目标,并且移民的难度极大。争议还包括:三峡工程对当地地质的影响,对气候的影响等。

1983年水利电力部提交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着手进行前期准备。1984年国务院批准了这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在1985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以周培源、李锐等为首的许多政协委员表示了强烈反对。于是,从1986年到1988年,国务院又召集张光斗、陆佑楣等412位专业人士,分十四个专题对三峡工程进行全面重新论证,结论认为技术方面可行、经济方面合理,“建比不建好,早建比晚建更为有利”。

规划

2011年5月1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十七年艰苦努力,三峡工程初步设计建设任务如期完成,防洪、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等综合效益开始全面发挥。

三峡工程在发挥巨大综合效益的同时,在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对长江中下游航运、灌溉、供水等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这些问题有的在论证设计中已经预见但需要在运行后加以解决,有的在工程建设期已经认识到但受当时条件限制难以有效解决,有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提出的新要求。适时开展三峡后续工作,对于确保三峡工程长期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提升其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更好更多地造福广大人民群众,意义重大。

会议强调,开展三峡后续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库区,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移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达到湖北省、重庆市同期平均水平,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库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交通、水利及城镇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移民安置区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基本建立。

为此,一要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大力促进就业。对进城镇安置移民和生态屏障区农村相关转移人口,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二要加强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将水库水域、消落区、生态屏障区和库区重要支流作为整体,综合采取控制污染、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削减库区入库污染负荷等措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三要强化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机制。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人口实施避险搬迁,对迁建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影响重大的地质灾害体实施工程治理。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城、集镇建成区规模。

四要妥善处理三峡工程蓄水后对长江中下游带来的不利影响。实施工程整治,稳定河势,加固堤防,改善航道和取水设施功能。实施生态修复,改善生物栖息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观测研究,优化水库调度。

五要提高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构建综合的监测体系、信息服务平台和会商决策系统,形成系统的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六要以洪水资源化、水库优化调度、供水效益拓展为主攻方向,拓展三峡工程防洪、发电、航运、生态和水资源配置等综合效益,提高在国家水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等方面的战略保障能力。会议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范围,包括尚未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长江干流、长江口、汉江中下游、洞庭湖和鄱阳湖等5个控制区,涉及8个省(区、市)的408个县,流域面积63.3万平方公里。长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重的流域之一。

建设规模

三峡大坝为混凝土重力坝,大坝长2335米,底部宽115米,顶部宽40米,高程185米,正常蓄水位175米。大坝坝体可抵御万年一遇的特大洪水,最大下泄流量可达每秒钟10万立方米。整个工程的土石方挖填量约1.34亿立方米,混凝土浇筑量约2800万立方米,耗用钢材59.3万吨。水库全长600余千米,水面平均宽度1.1千米,总面积1084平方千米,总库容393亿立方米,其中防洪库容221.5亿立方米,调节能力为季调节型。

三峡水电站的机组布置在大坝的后侧,共安装32台70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其中左岸14台,右岸12台,地下6台,另外还有2台5万千瓦的电源机组,总装机容量2250万千瓦,远远超过位居世界第二的巴西伊泰普水电站。

三峡电站初期的规划是26台70万千瓦的机组,也就是装机容量为1820万千瓦,年发电量847亿度。后又在右岸大坝“白石尖”山体内建设地下电站,建6台70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再加上三峡电站自身的两台5万千瓦的电源电站,总装机容量达到了2250万千瓦。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1日宣布,截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三峡电站全年发电量达988亿千瓦时,创单座水电站年发电量新的世界最高纪录,并首度成为世界上年度发电量最高的水电站。

三峡电站全年累计发电988亿千瓦时,相当于减少4900多万吨原煤消耗,减少近一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如果每千瓦时电能对GDP的贡献按10元计算,三峡电站全年发出的清洁电能,相当于为国家带动创造了近一万亿元财富。这也为国家“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注入了强大动力。

项目投资

三峡工程预测的静态总投资大约为900亿元人民币(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工程投资500亿元,移民安置400亿元。预测动态总投资将可能达到2039亿元,估计实际总投资约1800亿元左右。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即电费附加费。

据2011年《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报告》显示,三峡后续工作目标所需的规划投资总额为1238.9亿元。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三峡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1849亿元人民币。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按照三峡集团公司等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草案,三峡工程财务决算总金额为2078.73亿元。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枢纽工程:截至决算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决算草案金额873.61亿元,其中:已完工项目投资801.51亿元,升船机、坝区整理完善等尾工项目预计投资72.1亿元。截至2011年底,这两个尾工项目分别完成其总投资的38%和43%。

输变电工程:截至决算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输变电工程全部完工,决算草案金额348.59亿元。其中:一次系统项目322.95亿元(直流工程192.24亿元、交流工程130.71亿元),二次系统项目12.32亿元,专项费用8.59亿元,总预备费2.23亿元,电网调度大楼2.5亿元。

移民资金:截至决算基准日2011年6月30日,实行任务和资金“双包干”、纳入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的移民资金共856.53亿元,按21︰4︰75的比例分别计入防洪、航运和发电资产。此外,用于移民的资金还包括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派生资金(移民资金存款利息、耕地占用税返还、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出让金等)、三次提前蓄水一次性补助、工矿企业关闭破产补助等63.76亿元2。截至2011年6月30日,移民搬迁安置已支出共计757.7亿元,在建项目或未完成结算项目162.59亿元。

按照竣工财务决算草案,三峡工程形成资产2078.73亿元。其中:交付三峡集团公司1729.25亿元,包括防洪资产179.87亿元、发电资产1300.24亿元、航运资产247.55亿元(含升船机等尾工项目)、坝区接待中心等其他独立资产1.59亿元;交付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资产348.59亿元;三峡办办公楼等资产8800万元待财政部批准后转出;核销80.8万元。

建设单位

三峡工程的业主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设计单位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监理单位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三峡发展等。主要施工单位有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部队)、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联营体)、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联营体)、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联营体)等,这些企业曾经承担了包括葛洲坝水电站、二滩水电站、引滦入津工程在内的许多大型水利工程建设。

三峡电厂不是独立法人,它是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三峡枢纽除通航建筑以外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三峡电厂管理,包括左岸电站、右岸电站、地下电站、电源电站、泄洪设施、大坝水工建筑等。

主要功能

三峡工程主要有三大效益,即防洪、发电和航运,其中防洪被认为是三峡工程最核心的效益。

防洪

历史上,长江上游河段及其多条支流频繁发生洪水,每次特大洪水时,宜昌以下的长江荆州河段(荆江)都要采取分洪措施,淹没乡村和农田,以保障武汉的安全。在三峡工程建成后,其巨大库容所提供的调蓄能力将能使下游荆江地区抵御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也有助于洞庭湖的治理和荆江堤防的全面修补。

发电

三峡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发电。该工程是中国西电东送工程中线的巨型电源点,所发的电力将主要售予华中电网的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重庆市,华东电网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及南方电网的广东省,可缓解我国的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截至2012年底,三峡电站历年累计发电量达到6291.4亿千瓦时,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4.96亿吨,减排二氧化硫595万吨,为节能减排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12月21日8时25分21秒,三峡工程在充分发挥防洪、航运、水资源利用等巨大综合效益前提下,三峡电站累计生产1000亿千瓦时绿色电能。据统计,1000亿千瓦时绿色电能,相当于节约标煤0.319亿吨,减排二氧化碳0.858亿吨。如果按照每千瓦时电量产生12元GDP计算,1000亿千瓦时电量可以支撑我国1.2万亿元GDP。

航运

三峡蓄水前,川江单向年运输量只有1000万吨,万吨级船舶根本无法到达重庆。三峡工程结束了“自古川江不夜航”的历史,三峡几次蓄水使川江通航条件日益改善。2009年,通过三峡大坝的货运量有7000万吨左右。自2003年三峡船闸通航以来,累计过坝货运量突破3亿吨,超过蓄水前22年的货运量总和。

通过量

从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获悉,2021年前三季度,三峡枢纽通过量1.1亿吨,同比上涨14.37%。其中,三峡船闸通过量1.07亿吨,同比上涨11.43%。

产生影响

环境影响

三峡工程影响环境来自于水库的污染。三峡两岸城镇和游客的排放的污水和生活垃圾,都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长江。在蓄水后,由于水流静态化,污染物不能及时下泻而蓄积在水库中,因此已经造成了水质恶化和垃圾漂浮,并可能引发传染病,部分城镇已在其他水源采集生活用水,同时大批移民开垦荒地,也加剧了水体污染,并产生水土流失的现象。对此,当地政府正在大力兴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以期解决污染问题,如果发现污染过于严重,也可能会采取大坝增加下泄流量来实现换水。

三峡工程将会对周边生态造成冲击,因为有大坝阻隔,鱼类无法正常通过三峡,它们的生活习性和遗传等会发生变异。三峡完全蓄水后将淹没560多种陆生珍稀植物,但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在淹没线以上也有分布,只有疏花水柏枝和荷叶铁线蕨两种完全在淹没线以下,现均已迁植。

人文影响

在水库满蓄水后,三峡的峡谷感将会受到一定程度削弱,同时三峡周边在古代是巴文化和楚文化的交汇地。水库淹没区已探明的文物点有1200多个,从1992年起文物部门便开始进行抢救性发掘,预计可在2009年蓄水完成前抢救、保护完毕。此外,政府还对其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重要古建筑文物设立专案、拨给专款予以保护。

节约能源

据统计,1031亿千瓦时清洁电能,相当于节约标准煤3171万吨,减排二氧化碳8671万吨、二氧化硫2.06万吨、氮氧化物1.96万吨,有利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按每千瓦时电量可产生13.8元GDP推算,1031亿千瓦时电量可支撑中国约1.42万亿元GDP。

减少灾害

三峡工程是一个生态工程,目的在于改变不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减少灾害。三峡工程防洪效益巨大。它使得长江中下游的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了荆江河段的防洪安全,增强荆江以下河段防洪调度的灵活性,有效化解了过往洪水泛滥造成的环境恶化、灾后疫情等棘手难题。

所获荣誉

2019年9月,被中宣部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021年6月,被国资委命名为首批100个中央企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世界排名

三峡工程,总装机容量2250万千瓦,排名世界第一。

旅游信息

主词条:三峡大坝旅游区

开放时间

全天票价: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海外华侨);105元(外宾)(以上内容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施行)。

免费范围:包括坛子岭园区、185观景平台、截流纪念园。游客进入三峡坝区后,需在游客换乘中心通过安全检查、换乘景区专用观光车游览景点。与此前收取门票时相比,游客游览方式、游览景点和游览线路基本不变。景区交通服务为有偿服务。A线游览长江左右岸3个景点,交通费每人35元;B线游览长江左岸的坛子岭园区、185观景园区两个景点,交通费每人18元。

免费说明:为确保旅游接待服务质量和三峡坝区管理秩序,三峡大坝旅游区单日最高接待游客量上限设定为4万人,较历史最高单日游客量高出0.5万人。参观游览实行实名预约制,景区为游客提供网上在线预约和凭身份证现场预约两种预约服务。游客自驾车、团队车凭车辆行驶证,需到三峡专用公路三角地接待站、冯家湾接待站按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截流纪念园景区演出时间:9:30、10:30、14:30与15:30

旅游路线

宜昌到三峡大坝景区游览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乘3、4、9、21、100路公交车到位于(平湖大酒店对面)东山大道80号的大三峡国际旅行社门口,换乘旅游专线巴士,即可直达景区。

2、乘4、10、21、100、101路公交车在夜明珠转盘下车,换乘坝区8路公交车到六闸首游客接待中心下车,换乘景区循环巴士游览大坝风光。

3、自驾车经汉宜高速公路到宜昌东山开发区收费站,进入三峡大坝专用公路,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接待站办理入园手续,接待站免费提供导游上车带路。开车至六闸首游客接待中心后,换乘景区循环巴士游览。

景区内交通方式

景区循环巴士:六闸首游客服务中心—截流纪念园,20分钟一趟。

电瓶车:截流纪念园—坝顶观景点。

沿途景点

一、涪陵:白鹤梁水下题刻、乌江画廊、大木花谷、武陵山森林公园、816核工业博物馆

二、丰都:丰都鬼城、丰都雪玉洞

三、瞿塘峡二、忠县:石宝寨

四、万州:市场、杂技、青龙瀑布

五、云阳:张飞庙

六、奉节:白帝城、瞿塘峡

七、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大昌古镇

八、巴东:神农溪

九、秭归:三峡大坝、屈原祠、香溪、古黄陵庙、九畹溪、太平溪

游览禁忌

游客游览三峡时应当注重保护景区环境,注重个人安全,文明出行。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旨在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

2014年5月19日,一名巴西游客因在三峡坝区非法升空航模受到行政警告处罚,这是自2013年10月1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实施以来,宜昌市查处的首起外国人违反《条例》规定的案件。放飞航模的外国游客系巴西人,于2014年5月6日在北京购买了航模。2014年5月16日,他在三峡坝区坛子岭游玩时拿出航模进行放飞,后被景区工作人员制止并删除了照片。然后,该游客就离开了坛子岭景区,乘船到达宜昌三游洞新世纪码头,准备乘车前往武当山。

询问完后,民警对当事人的航模内存卡进行了查看,并对其电脑进行了查验,未发现其它可疑情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经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0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由于该游客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法升空航模,三峡坝区公安分局根据《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对其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峽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委员会是三峡工程高层次的决策机构,由李鹏总理任主任委员,邹家华副总理、陈俊生国务委员及郭树言、肖秧、李伯宁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担任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能源部、机电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物资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负责同志组成。考虑到工作需要,请魏廷?、陆佑楣同志任委员会成员。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开发的日常工作由郭树言同志负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建设中的移民工作,在委员会下设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负责三峡工程移民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办公室和移民开发局均设在国家计委,编制和户头单列。移民开发局在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
成立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这是一个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是三峡工程项目的业主,全面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和经营,调能源部副部长陆佑楣任总经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过去国务院有关三峡工程方面的非常设机构予以撤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李 鹏(国务院总理)
  副主任委员:邹家华(国务院副总理)
        陈俊生(国务委员)
        郭树言(湖北省省长)
        肖 秧(四川省副省长)
        李伯宁(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主任)
  顾   问:钱正英(全国政协副主席)
  成   员:姚振炎(国家计委副主任)
        石万鹏(国务院经贸办副主任)
        陶驷驹(公安部部长)
        崔乃夫(民政部部长)
        刘仲藜(财政部部长)
        侯 捷(建设部部长)
        黄毅诚(能源部部长)
        何光远(机电部部长)
        黄镇东(交通部部长)
        杨振怀(水利部部长)
        刘中一(农业部部长)
        高德占(林业部部长)
        柳随年(物资部部长)
        周正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王先进(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
        魏廷?b(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
        陆佑楣(能源部副部长)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993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这是国务院领导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的高层次决策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并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中文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简称:三峡建委
成立时间:1993年1月
性质:建设和移民工作高层次决策机构
下设机构:办公室和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

历史沿革
1993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这是国务院领导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的高层次决策机构。
1996年11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正式成立。
2002年1月,原三峡建委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和监察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三峡建委的日常工作。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并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组成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做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国务院三峡建委
主 任: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汪 洋(国务院副总理)
聂卫国(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何立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国清(重庆直辖市市长)
王晓东(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
卢 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员:赵英民(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倪虹(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叶建春(水利部副部长)
汤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凌月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刘国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刘东生(林业局副局长)
张亚平(中科院副院长)
曹宇(银监会副主席)
李凡荣(能源局副局长)
刘玉珠(文物局局长)
刘强(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
黄楚平(湖北省副省长)
寇伟(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
魏山忠(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

国办发〔2017〕62号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湖北省省长王晓东、重庆市市长张国清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水利部副部长叶建春、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国强、能源局副局长李凡荣、湖北省副省长黄楚平、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寇伟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免去徐绍史、黄奇帆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信长星、汪民、刘宁、潘功胜、李仰哲、任振鹤、舒印彪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

具体职能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兼挂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为三峡建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三峡建委的日常工作。
(一) 组织提出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就三峡工程重大问题与有关省、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制定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三峡建委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 控制三峡工程投资总量,监督三峡工程静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三峡工程年度投资规模,协调落实资金筹措,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安排移民搬迁年度大类计划;审核需报三峡建委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申报、审核由于政策调整增加的工程投资。
(三) 管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监督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实施;协调并推动三峡工程移民外迁、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生态建设、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负责三峡枢纽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坝区以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工作;管理三峡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设及监理、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以及移民概算资金中安排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指导三峡工程移民培训工作。
(四)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中重大方案性问题、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国际招标中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审查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研究提出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装备政策,协调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攻关和自主化(国产化)工作。
(五) 研究协调三峡枢纽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和三峡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的有关工作;研究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资源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建议。
(六) 负责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组织三峡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协调湖北省、重庆市以及安置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 负责组织三峡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提出三峡工程对内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宣传活动。
(八)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外事工作。
(九) 承办国务院和三峡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召开会议
截至2010年11月30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共召开了17次全体会议,对三峡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进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了正确决策,保证和推进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会议次数 主 题 时 间
第1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有关问题 1993年4月2日
第2次 审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枢纽工程)》 1993年7月26日
第3次 研究三峡工程移民问题 1993年12月25日
第4次 研究三峡工程正式开工问题 1994年11月17日
第5次 研究三峡工程有关问题 1995年11月1日
第6次 审议批准《长江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前验收报告》 1997年10月13日
第7次 研究三峡二期工程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有关问题 1998年1月12日
第8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等有关问题 1998年4月30日
第9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等有关问题 2000年6月16日
第10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外迁移民等有关问题 2001年5月31日
第11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明渠截流等有关问题 2002年10月29日
第12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右岸机组招标等问题,批准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 2003年5月29日
第13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地质灾害防治、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问题,部署三峡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和重点工作 2003年9月5日
第14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 2004年12月24日
第15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安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批准三峡水库2006年汛后蓄水至156米 2006年5月12日
第16次 研究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移民安稳致富、库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2008年7月17日
第17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及三峡后续工作等问题 2010年11月30日

成员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993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这是国务院领导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的高层次决策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并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中文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简称:三峡建委
成立时间:1993年1月
性质:建设和移民工作高层次决策机构
下设机构:办公室和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

历史沿革
1993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这是国务院领导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的高层次决策机构。
1996年11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正式成立。
2002年1月,原三峡建委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和监察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三峡建委的日常工作。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并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组成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做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国务院三峡建委
主 任: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汪 洋(国务院副总理)
聂卫国(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何立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国清(重庆直辖市市长)
王晓东(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
卢 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员:赵英民(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倪虹(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叶建春(水利部副部长)
汤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凌月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刘国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刘东生(林业局副局长)
张亚平(中科院副院长)
曹宇(银监会副主席)
李凡荣(能源局副局长)
刘玉珠(文物局局长)
刘强(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
黄楚平(湖北省副省长)
寇伟(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
魏山忠(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

国办发〔2017〕62号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湖北省省长王晓东、重庆市市长张国清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水利部副部长叶建春、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国强、能源局副局长李凡荣、湖北省副省长黄楚平、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寇伟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免去徐绍史、黄奇帆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信长星、汪民、刘宁、潘功胜、李仰哲、任振鹤、舒印彪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

具体职能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兼挂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为三峡建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三峡建委的日常工作。
(一) 组织提出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就三峡工程重大问题与有关省、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制定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三峡建委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 控制三峡工程投资总量,监督三峡工程静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三峡工程年度投资规模,协调落实资金筹措,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安排移民搬迁年度大类计划;审核需报三峡建委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申报、审核由于政策调整增加的工程投资。 (三) 管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监督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实施;协调并推动三峡工程移民外迁、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生态建设、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负责三峡枢纽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坝区以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工作;管理三峡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设及监理、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以及移民概算资金中安排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指导三峡工程移民培训工作。
(四)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中重大方案性问题、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国际招标中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审查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研究提出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装备政策,协调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攻关和自主化(国产化)工作。
(五) 研究协调三峡枢纽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和三峡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的有关工作;研究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资源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建议。
(六) 负责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组织三峡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协调湖北省、重庆市以及安置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 负责组织三峡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提出三峡工程对内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宣传活动。
(八)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外事工作。
(九) 承办国务院和三峡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召开会议
截至2010年11月30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共召开了17次全体会议,对三峡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进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了正确决策,保证和推进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会议次数 主 题 时 间
第1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有关问题 1993年4月2日
第2次 审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枢纽工程)》1993年7月26日
第3次 研究三峡工程移民问题 1993年12月25日
第4次 研究三峡工程正式开工问题 1994年11月17日
第5次 研究三峡工程有关问题 1995年11月1日
第6次 审议批准《长江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前验收报告》 1997年10月13日
第7次 研究三峡二期工程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有关问题 1998年1月12日
第8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等有关问题 1998年4月30日
第9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等有关问题 2000年6月16日
第10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外迁移民等有关问题 2001年5月31日
第11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明渠截流等有关问题 2002年10月29日
第12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右岸机组招标等问题,批准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 2003年5月29日
第13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地质灾害防治、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问题,部署三峡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和重点工作 2003年9月5日
第14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 2004年12月24日
第15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安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批准三峡水库2006年汛后蓄水至156米 2006年5月12日
第16次 研究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移民安稳致富、库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2008年7月17日
第17次 研究三峡工程建设及三峡后续工作等问题 2010年11月30日

成员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林业局
中科院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三峡办
中国银监会 国家电监会 国家开发银行
重庆市政府 湖北省政府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国资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林业局
中科院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三峡办
中国银监会 国家电监会 国家开发银行
重庆市政府 湖北省政府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文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原则:精简、统一、效能
机构类别: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组织提出三峡工程的有关政策建议
政府官网:http://www.3g.gov.cn/index.ycs

职能配置
一、职能调整
1.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承担的职能。
3.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承担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重新组建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就三峡工程重大问题与有关省、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制定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控制三峡工程投资总量,监督三峡工程静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三峡工程年度投资规模,协调落实资金筹措,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大类计划;审核需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申报、审核由于政策调整增加的工程投资。
(三)管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监督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实施;协调并推动三峡工程移民外迁、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生态建设、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负责三峡枢纽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坝区以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工作;管理三峡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设及监理、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以及移民概算资金中安排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指导三峡工程移民培训工作。
(四)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中重大方案性问题、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国际招标中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审查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研究提出三峡工程重大装备的技术装备政策,协调三峡工程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攻关和自主化(国产化)工作。
(五)研究协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体制和三峡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的有关工作;研究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资源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建议。
(六)负责三峡工程(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组织三峡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协调湖北省、重庆市以及安置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负责组织三峡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提出三峡工程对内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宣传活动。
(八)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外事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主要职责,办公室下设9个职能司(局):
(一)综合司(信访办公室)
组织起草三峡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草案和会议文件;
负责政策研究、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保密及档案管理等机关政务工作;
提出三峡工程对内对外宣传口径,对外发布三峡工程重要信息,协调三峡工程重大宣传活动;
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组织协调三峡工程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管理机关和相关单位外事工作。
(二)资金计划司
监督三峡工程投资概算的总量控制,组织实施投资控制风险分析;
审核需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的预备费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项目计划以及年度投资价差;
协调、平衡三峡工程投资计划和进度;安排移民年度大类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研究提出三峡工程资金筹集政策、方案并协调落实;
负责三峡库区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和移民统计工作;
参与协调三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有关工作。
(三)移民安置规划司
管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监督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实施和调整,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管理三峡移民工程建设及监理、移民科研、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移民概算资金中安排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参与协调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技术与装备司
组织协调三峡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重大修改和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
联系三峡枢纽工程建设质量、设备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系三峡枢纽工程质量检查组的有关工作;
协调三峡工程高新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科技攻关、自主化(国产化)以及国际招标等工作;
研究协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和三峡工程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调度方案。
(五)经济技术合作司
研究提出全国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推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
推进三峡库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促进库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三峡库区工矿企业迁建工作管理办法及年度计划资金安排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峡库区搬迁工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
协助有关方面为三峡库区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
(六)外迁协调司
研究提出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政策建议及相关管理办法;
协调外迁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编制外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协调处理移民外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水库管理司
研究提出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制度,协调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三峡水库水、土(含消落区)、岸线资源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建议;
参与协调三峡库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泥沙研究工作,具体组织三峡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和三峡枢纽概算中安排的坝区以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工作;
参与三峡工程断航碍航期翻坝方案和补偿方案的研究工作。
(八)稽察司
负责三峡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的组织工作,提出稽察报告,督促检查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三峡工程阶段性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监察局
组织协调湖北省、重庆市和安置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对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另核定临时行政编制8名,用于三峡工程稽察工作,工作结束后自然撤销)。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监察局局长),司局级领导职数26名(含三峡枢纽工程稽察组、输变电工程稽察组和移民工程稽察组稽察专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领导干部
主任、党组书记:聂卫国
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成员:王伟
三峡办主任:聂卫国
副主任、党组成员:雷鸣山
党组成员:胡保林
副主任、党组成员:陈飞

上级领导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2013年,国务院对三峡建委组成人员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汪 洋(国务院副总理)
  聂卫国(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徐绍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国生(湖北省省长)
  黄奇帆(重庆市市长)
  曹广晶(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
截至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共召开了18次全体会议,对三峡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进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了正确决策,保证和推进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设计
枢纽工程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于1994年在湖北省宜昌市成立三峡工程代表局,简称长江委三峡代表局。代表局下设枢纽设计代表处、施工设计代表处、机电设计代表处、建筑设计代表局、勘测代表处、科研代表局及局办公室。
长江水利委员会是三峡工程的设计总成单位,三峡工程代表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派驻三峡工程现场的代表机构,代表长江委管理、协调长江委派驻三峡工地的勘测、规划、设计、科研、水文及监理等各专业及职能部门的工作。长江委三峡代表局常驻工地的技术服务人员有200多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一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5人、教授级高工12人。局长郑守仁是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峡工程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在长江委三峡工程代表局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设代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做好现场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组织施工详图和技术文件的供应,进行设计交底;研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设计;据业主委托承担施工地质以及水文、勘测和科研试验工作;参加工程检查和验收;配合业主单位做好质量、进度、投资的“三控制”,并接受业主委托的有关任务。
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供图协议,为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代表局积极配合后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参与若干单项技术设计、专题报告以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对一些紧迫的或需紧密结合施工实际的设计项目,长江委三峡代表局积极组织现场设计,以满足工程急需。

移民工程
一、《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 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三峡工程建没,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 (镇)、村统一组织施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于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十九条 城镇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迁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城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于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和适当发展的原则核定。城镇迁建中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
第二十条 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口支授,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把企业的搬迁与企业的重组结合起来;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兼并、破产或者关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工矿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的重置价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迁建单位、工矿企业和居民的搬迁以及基础设施的复建,囚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居民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察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安置移民生产,严禁开垦25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按照规划退耕还林还草。对已经开垦的25度以下的坡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前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没后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十条 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 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设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的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湖北省、重庆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瑾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点,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安排使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移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二)城镇迁建补偿;
(三)工矿企业迁建补偿;
(四)基础设施项目复建;
(五)环境保护;
(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规定的与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察、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应当优先安排三峡库区用电。
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予以扶持。
第五十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井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优企业到三峡库区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
第五十三条 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的;
(三) 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三)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存储移民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胴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可以处挤占、截留移民资金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同时废止。

二、移民工作概况
三峡工程是举世瞩目的特大型工程,其移民人数和淹没实物量之大,在世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史上是少见的。按正常蓄水位175米方案,库区淹没涉及湖北省、重庆市21个县(市、区),共淹没耕地、果园、林地2万8千公顷淹没区面积占全库区总幅员面积的1.17%,移民84万人,考虑到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到2009年工程建成,预计共需动迁113万人。
中国政府对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极为重视和关心,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强调指出,三峡工程成败的关键在于移民。对移民是否能妥善安置,既关系到三峡工程的成败,又关系到社会安定大局。因此,让移民迁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生活有保障、经济有发展,是三峡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从1985年开始经过8年试点,1993年随着枢纽工程开工而全面展开。实践证明,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是成功的。截止2002年7月底,共搬迁安置移民64.6万人,约占全库区规划动迁移民总数113万人的48.4%;其中,14万人外迁(重庆市7万人由政府组织外迁安置到长江中下游和沿海经济发达的10个省市,2万人出县安置到本市非库区的有关县市,另有2.5万人自主外迁到国内有关省;湖北省2.5万人安置到本省非库区的有关县市)。累计复建移民住房3122万平方米,其中农村移民住房645万平方米;搬迁、破产、关闭工矿企业1011户,占总数的63.2%;并完成了大量的公路、码头、输变电、通讯等专项设施的复建工作。淹没涉及的万州、涪陵两座城市的新城区已形成规模并入迁移民,10座县城中的秭归、云阳两座新县城已完成整体搬迁,其它8座县城正在加紧建设,基础设施已具备规模并入迁移民;114个集镇中,107座在建,大部分具备规模,一部分已完成搬迁。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正按计划有序地顺利进行。
几年来,通过实践,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 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改变过去单纯安置性的做法。农村移民以农为本,以开发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合理开发当地资源,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形成农工贸一体化的支柱产业,使贫困地区的移民逐步脱贫致富。城市、县城和集镇的搬迁,都考虑了社会发展的因素。以9座将要全淹的县城为例,新县城规模是老县城的2.1—2.6倍,结合基础设施复建配套完善了城市功能。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和经济结构调整,对一些发展无前景、产品无市场、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并通过对口支援引进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调整了库区的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组织和所有制结构,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以及“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任务包干”的原则。这一管理体制和切块包干原则,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充分调动了三峡库区各级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强调“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移民进度和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宜早不宜晚”的工作方法,合理妥善安排资金和项目,保证移民搬迁按计划有序地进行。使先淹的先搬迁,但确需超前安排的也要提前进行,例如,农业开发要提前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要先建,受自然灾害威胁的(如滑坡地段)要先搬,等等。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动员全国力量对口支援库区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几年来,全国21个省(市)、10个大中城市、中央50多个部门,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截止2002年5月底,对口支援共为三峡库区引入资金112.3亿元,接近同期移民淹没补偿资金的一半。实施经济合作类项目2191个,到位资金99.8亿元,实际安置移民4.2万人次。社会公益类项目到位资金12.5亿元,援建希望学校417所(到位资金1.5亿元)。安排移民劳务3.50万人次,培训3858人次,干部交流669人次。通过合作、合资、兼并、技术改造等方式,合理开发库区资源,可持续地发展库区经济,培育和发展库区新的经济支柱。
(五)坚决执行中央“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政策,确保库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此,将部分农村移民外迁至非库区的市县和长江中下游省份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安置,并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移民外迁安置人数。与此同时,结合库区工矿企业迁建,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除了效益好、产品有销路、对环境无污染的企业外,其它的全部实行破产、关闭。
(六)在三峡库区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决定三峡库区可享受沿海开放区的优惠政策;国家对破产、关闭搬迁企业实行核销银行呆坏帐、妥善安置职工生活、生产;境外厂商到三峡库区办独资或合资企业、对口支援省市与三峡库区合办的企业,在购买我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和物资时可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优惠;耕地占用税也先征收后返还,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等等。另外,三峡电站发电后,还将从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对三峡库区进行后期扶持。
三、移民安置规划
(一)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是《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
编制的原则为: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实行移民资金切块包干和限额规划的原则;移民迁建安置进度 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的原则;移民安置规划与库 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 , 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
根据三峡工程库区 移民安置规划,全库区规划建房人口110.56万人,规划基础设施人口120.88万人;计划19 97年前迁移11.56万人(建房人口10.53万人),1998—2003年迁移53.21万人 (建房人口45.44万人),2004—2006年迁移34.98万人(建房人口33.47万人),2007—2009年迁移21.13万人(建房人口21.12万人) 规划复房屋面积36878万㎡;计划1997年迁建521.13万 ㎡,1998—2003年迁建1554.94万㎡,2004—2006年迁建1006.92万㎡ ,2007—2009年迁建604.81万㎡
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全库区规划农村生产安置人口40.5万人,在库区淹 没涉及县内安置32.2人, 出县外迁安置8.3万人;规划搬迁建房总人口44万人(湖北省6.5万人,重庆市37.5万人),其中县内搬迁建房31.5万人(湖北省4万人,重庆市28.2万人)。
1999年5月,国务院召开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对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进行了调整:
全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人数由原来规划的8.3万人,增加到12.5万人。其中湖北省2.5万人,全部在本省非库区县安置; 重庆市10万人(其中巫山1.7万人、奉节1.7万人、云阳3.6万人、开县1.1万人、忠县1.9万人),在本市非库区县安置2万人,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安置1万人,出市外迁安置7万人。
重庆市 7万出市外迁农村移民,具体分配如下:四川省9000人,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各7000人,上海市、福建省各5500人,安徽、江西、湖南省各5000人。
移民安置规划(续一)
2、 城集镇迁建规划
规划迁建的城镇有:湖北省的秭归、巴东、兴山 等三座县城;重庆市的涪陵、万州两座城市,巫山、奉节、云阳、开县、忠县、丰都、长寿等7座县城及116个迁建集镇(包括27个建制镇、82个乡集镇、7个一般场镇)。规划建房人口71.8万人,规划基础设施规模人口82万人,规划迁建用地规模5774.28公顷。
3、 工矿企业迁建规划
按编制的时间、深度及内容不同,分为淹没处理规划、搬迁结合技改规划和结构调整规划。
淹没处理规划是分县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淹没处 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重要内容。该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淹没企业的实物资产及价值评估、补偿投资核算、迁建规模及占地面积、迁建地址、移民补偿资金分年投资数量等。
搬迁结合技改规划是淹没企业迁建的实施规划,着力调整淹没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 ,由国家经贸委和三峡建委移民局组织库区两省市有关部 门编制,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1994年底完成了135米水位线下淹没企业搬迁结合技改规划,199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搬迁结合技改三年规划。
结构调整规划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 两个调整和完善”精神编制的,是对淹没处理规划和搬迁结合技改规划的修订和完善。通过兼并、破产、关闭等措施,加大淹没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力度。
结构调整规划涉及库区全部1629户淹没企业,拟保留发展617户,合并重组为406户新企业,拟破产关闭1012户淹没企业,调整压缩比为75.1%。
湖北库区结构调整规划涉及232户淹没企业,拟保留发展22户,合并重组为17户新企业,拟破产关闭210户淹没企业,调整压缩比为92.7%。
重庆库区结构调整规划涉及1397户淹没企业,拟保留发展595户,合并重组为389家新企业,拟破产关闭802户淹没企业,调整压缩比为72.2%。
4、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
(1)公路复建规划复建公路总长度819.97km(湖北229.18 k m,重庆590.29km),其中:二级公路19.92km、三级公路283.47km、四级公路516.58km,大型桥梁198座29159.88m,汽渡14处。
(2)港口码头 规划复建城市港口2座,即万州港和涪陵港;县城港口8座,即秭归、巴东、巫山、奉节、云阳、忠县、丰都、长寿;集镇码头81座;停靠点97处 。
(3)电力设施规划新建水电站53座,装机容量37.57万kW; 复建输电线路3836.6km,其中湖北省909.65km,,重庆市2926.95km。
(4)邮电通信规划复建主要线路有:农话中继线1304.85杆km及农村用户线1282.71杆km; 沪-汉-成通信线205杆km;长航通信干线621杆km,分支线142.1杆km。
(5)广播电视规划复建县广播站、电视台20个,乡(镇)广播站、电视台111个,微波站5座;复建广播线路4191.03杆km, 乡(镇)至村广播线2886.23杆km。
(6)天然气管道规划复建重庆库区输汽管道47.32km,储配气站2座,过江管道0.7km。
移民安置规划(续二)
5、防护工程规划
规划的防护工程有:巴东平阳坝防护工程、兴山建阳坪防护工程、开县15片防护工程等,防护土地总面积26.7 km 2,防护区人口4万人。
5、 环境保护规划
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农业人口人均拥有0.8-1.0亩稳产高产基本农田、0.3-0.5亩左右经果林,林草覆盖率达到45%以上,土壤浸蚀量减少7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移民安置区“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人群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6、 库区崩滑体处理规划
经调查,受三峡工程蓄水影响前缘高程在175米以下的崩滑体共计有1302处,其中干流654处,支流648处。
规划处理意见为:不处理的501处,监测的297处,拟搬迁处理466处,工程处理34处,专项处理4处。2003年前拟处理的220处,其中工程治理21处。
7、 文物保护规划
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项目共1087处(湖北省335处,重庆市722处)。其中:地面文物项目364处(湖北省118处,重庆市246处),列入搬迁保护的135项(湖北省42项,重庆市93项);地下文物项目723处(湖北省217处,重庆市506处)。
四、移民安置程序
(一) 农村移民安置
1、安置原则
(1)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安置移民。
(3)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主要安置形式和程序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形式主要有就地后靠、外迁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企业安置、社会福利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五种。其外迁安置形式又有分散自主和政府组织。每户移民到底采取哪一种办法安置,应根据当地的具体特点和条件,在制订移民安置规划时因人、因地制宜地择优确定。根据库区各县的实践经验,有条件后靠的地区首先考虑后靠安置,对后靠条件不足的地区应组织部分移民外迁安置。
2.1就地后靠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户主书面申请(需说明:家庭人口、建房地点、结构、面积);
2、移民户填写《XX县农村移民安置审批表》;
3、乡镇移民站依据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移民户需带移民证、户口簿、身份证);
4、乡镇政府与移民户签定《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后靠搬迁安置合同书》,并依法公证;
5、移民户按合同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乡镇移民站按合同兑现搬迁费、零星果木费、附属设施费、基础设施费以及部分房屋补偿资金,待新房建成后付清剩余房屋补偿资金。
2.2外迁安置工作程序
2.2-1政府组织外迁安置程序
A、重庆市出市外迁移民安置程序
1、由三峡建委移民局协调迁出、迁入省、市政府落实县级移民安置点 ;
2、迁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外迁计划,将外迁安置对象落实到村组和户。迁入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接收安置外迁移民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将外迁移民安置点落实到村组,并明确各安置点的安置容量。迁入省市人民政府将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送重庆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迁出县、乡人民政府实地考察迁入地,就移民安置点和生产生活安置方案与迁入地协商,达成共识;
3、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迁入省市人民政府签订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移民外迁安置的对接关系,具体落实到迁出乡镇对口衔接迁入县(市);
4、根据迁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及迁出、迁入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迁出县向移民公布安置去向,动员移民报名,迁入县前往迁出 县介绍安置点基本情况和生产生活安置方案等;
5、移民填写外迁安置申请表,经村、乡、县审核,以县为单位编制外迁移民花名册,报重庆市移民局审核;
6、迁出县向迁入县提交经重庆市移民局审核的外迁移民花名册,迁 入县对移民花名册进行复核,经双方同意后盖章认可;
7、迁出县组织移民以抽签或其他移民认可的方式确认每户外迁移民的具体安置点,并与移民签订外迁安置协议;
8、迁出、迁入县组织移民户代表前往迁入地,确认宅基地位置、办理购房手续或签订委托建房协议,进一步协商落实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具体事宜;
9、迁出、迁入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外迁安置协议;
10、迁出县开始办理移民外迁安置的有关手续,发放迁出地管理的各种补偿补助费;
11、迁入县为移民调整落实承包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委托协议为移民建房或协助移民自建住房;
12、迁出县组织移民到达迁入地,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迁入县办理移民落户、土地承包等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B、政府组织出县省(市)内安置工作程序
1、由省、市移民局协调迁出、迁入县(市、区)政府落实移民安置点 ;
2、在省、市移民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迁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外迁计划,将外迁安置对象落实到村组和户。迁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接收安置外迁移民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安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规划,将外迁移民安置点落实到村组,并明确各安置点的安置容量;
3、组织迁出县、乡人民政府实地考察迁入地,就移民安置点和生产生活安置方案与迁入地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协议;
4、移民填写外迁安置申请表,经村、乡、县审核,以县为单位编制外迁移民花名册,迁入县对移民花名册进行复核,经双方同意后盖章认可,报两省、市移民局备案;
5、迁出、迁入县组织移民户代表前往迁入地,以移民认可的方式确认具体安置点、宅基地位置、办理购房手续或签订委托建房协议,并与移民签订外迁安置协议;
6、迁出、迁入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外迁安置协议;
7、迁出县开始办理移民外迁安置的有关手续,发放迁出地管理的各种补偿补助费;
8、迁入县为移民调整落实承包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委托协议为移民建房或协助移民自建住房;
9、迁出县组织移民到达迁入地,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迁入县办理移民落户、土地承包等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2.2-2移民分散外迁安置工作程序
A、自主分散农业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户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外迁人口证明;
2、到乡镇移民站领取外迁申报表,审批表及生产安置合同;
3、自找并确定安置地,在确定的安置地有关机构(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接收单位、移民部门、派出所)在申报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生产安置合同上签字加盖公章;
4、在安置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
5、带盖章的安置合同、签有安置地接收意见的申报表、审批表到乡镇移民站、县移民局、县公安局审批盖章;
6、持准迁证到派出所办户口迁移手续;
7、在县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
8、到安置地上户口、领户口簿;
9、将已公证的合同、申报表、审批表、安置地户口簿复印件交移民站后搬迁清场。凭外迁销号证明领取移民补偿费。
B、自主分散“农转非”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户书面申请;
2、移民户办理《XX县农村移民审批表》;
3、移民站依据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移民户需带移民证、户口簿、身份证);
4、移民户办理迁入地市、县准迁证;
5、移民户填写《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投亲靠友申报表》,办理农转非手续(程序附后);
6、乡镇政府根据接受单位意见,按是否安排就业情况,与投靠城镇的移民签定生产安置合同;
(1)、接受单位能安排移民就业(有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乡镇政府与移民本人、接受单位签定《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进企业安置合同书》,并依法公证;
(2)、接受单位不能安排移民就业,乡镇政府与移民本人签定《三峡库区XX县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合同书》,并依法公证。 输变电工程
2001年,根据三峡电站供电范围发生的变化,国家电力公司按照三峡建委办公室的要求,对原三峡输电系统设计进行了补充研究,对原批复方案进行了调整,减少交流线路381公里、交流变电容量200万伏安、直流线路210公里。
计入三峡至广东直流输电工程后,现明确三峡输电系统总规模为:500千伏交流线路6519公里、交流变电容量2275万千伏、直流输电线路2965公里(含三广直流线路975公里)、直流换流站容量1800万千瓦(含三广直流换流站600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