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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部、国防部(全文

时间:2021-09-12 22:16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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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各省、自治区设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外文名: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政府官网:https://www.mps.gov.cn
公安部长:赵克志

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研究拟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3、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指挥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5、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8、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制定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
9、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10、统一领导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部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1、制定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及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事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权益。
12、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领导分工
赵克志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
王小洪 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孙新阳 公安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杜航伟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许甘露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钊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林锐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冯延 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陈思源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兼一局党委书记、局长,副总警监警衔。

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人事训练、新闻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反恐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警务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科技信息化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分别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公安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构改革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承担。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设置的一个部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上级机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总部地址:北京市
成立时间:1949年11月1日
撤销时间:1954年9月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设置的一个部门。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罗瑞卿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发布后,中央军委公安部即行撤销,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宣告正式开始办公,启用印信。
1949年11月5日,罗瑞卿亲自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大会。到会科员以上干部300余人(全部共有干部486人)。罗瑞卿部长在会上讲话,在分析了当前胜利形势后,号召全体干部安心工作,以完成保卫国家政权、保卫人民为重任,并强调提出公安干部要树立艰苦奋斗、埋头苦干,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的作风,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职责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组织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后,机关设置为办公厅和第一至第八专业局,1953年增设第九至第十一专业局,1954年又增设政治部。

历任部长
罗瑞卿(1949年10月19日 - 1954年9月28日)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俗称“国安委”、“中央国安委”,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下属机构。经由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后,于2013年11月12日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任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任副主席,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国家在面临各种安全危机和挑战时的应变能力,也代表着我国在捍卫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的决心和意志。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维护外部安全的重要内容。国家安全委员会既有对内职能,也有对外职能,与国家的外部安全休戚相关。具有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整合对内对外事务的内外兼顾特点。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外文名: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别名:中央国安委(国安委)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12日
上级机关: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机构简介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等方面,确保国家安全。

国安委机构设置
新设立的国安委既然是国家层面的国家安全和危机处理常设机构,外交部、公安部、安全、总参、对外经贸等职级部委首长将是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新设立的国安委“必然是应对对国家安全的多样性挑战,显然,依靠现有的单一部门或部门间协调机制都难以应对了,所以,这一国家层面的更高级别决策机构的诞生顺乎自然”。

机构设置
主席:习近平
国安委主席:习近平
副主席:李克强、栗战书
下设国安委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

政策内容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治党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习近平指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要遵循集中统一、科学谋划、统分结合、协调行动、精干高效的原则,聚焦重点,抓纲带目,紧紧围绕国家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

相关理念

总体国家安全观
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国安委原则
集中统一、科学谋划、统分结合、协调行动、精干高效。

组建历史
在江泽民担任总书记时期,中国就曾考虑设立国安委这样的组织。中国于1997年首次提出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方案。当时,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美国时看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后,计划组建国家安全委员会。但由于担心如果中央军委主席再掌管国家安全委员会则权力过大,最终就不了了之。

虽然此前中国政府系统尚没有统摄国内外安全事务的组织,但是中共层面却有一个类似的组织——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分管有关外事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与外事、国家安全工作有密切工作联系的相关机构部长组成,负责对外事、国家安全工作领域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1981年,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为“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李先念出任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万里任副组长。2000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与“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江泽民任组长,钱其琛任副组长,刘华秋任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以确保国家安全。在常设机构中,成为中国第5大国家机构。

组建背景
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在中国综合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当下的国家安全并不是某一个部门可以涵盖的,无论是外交部、商务部或军方等,都不可能独立应对。因此,成立国安委有利于统筹国内和国际、军和民两个大局。这关系到国家军事、外交、对外经贸、投资等各个领域,既包括军事斗争准备等在内的传统安全,也包括反恐和类似非典一样的疫病灾害等非传统安全。”

该委员会把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扩大,把公安、武警、司法、国家安全部、解放军总参二部三部、总政的联络部、外交部、外宣办等部门,全部揉并在一起,成立一个大的国家安全委员会。

在常设机构中,该委员会将成为中国第5大国家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负责筹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和新任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永清参与筹备。

国安委大事记
●2000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与“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2013年11月12日公布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宣布中央将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
●2013年的11月1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说明,介绍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原因和主要职责。
●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置。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组建意义
官方回应:2013年11月1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北京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目的就是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有记者问,中国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否针对日本此前设立的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对此,秦刚说:“毫无疑问,中国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恐怖分子紧张了,分裂分子紧张了,极端宗教分子紧张了。总之那些想威胁和破坏中国国家安全的势力紧张了。你问我这个问题,是否是想拿日本对号入座呢?”

设立国安会提高国家安全协调层级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曲星:伴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国家安全问题呈现与之前不一样的局面,国家安全问题更加复杂,需要国家多个部门共同协作,有效保护国家安全。所以在原有国家安全机制上,我们要建立新的应对机制。设立这个委员会,能够更加有效整合各个部门的力量,更加有力地进行协调,协调的层级更高。这将有利于国家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统一协调行动,集中力量。

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外交决策做保证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所长阮宗泽:这次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中国国安体制机制的一个重大举措,而且是一个创新性的举措,也标志着中国的外交将进一步发力。它的作用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要提升或是提高这个决策的效率,中国外交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但要有一个好的协调机制,这个国安会就将承担这样一个作用。第二,我们的决策机制中,特别需要有这么一个中间环节,这个环节可以减少条条框框。通过这样一个国安体制的涉猎,可以把我们决策的效率最大化,以应对更加复杂的外交。

国安会将统筹安排维护国家安全
军事专家宋忠平:将来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重大问题会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来议事讨论,这实际上是我国高层的一个议事机构。以前只是国家安全领导小组,通过委员会的方式把它固定下来,今后凡是涉及国家的重大安全都要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来设定。中国面临的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我们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由它来统筹安排今后如何维护国家安全,海疆安全,这是一个对外展现国家安全的概念。

国安会将统筹利于党政部门的统筹规划
中国政通教育政策研究顾问鲁尚认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形成了安全决策与协调从国外到国内,经济、军事、政治跨部门以及跨党政军前所未有的打通。习近平亲自“挂帅”,将最大程度地避免部门利益的相互消耗,保证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能更高效地运转。这些也有助于之后的部门的合并和优化。

宗教问题
对于“国家安全委员会”而言,与宗教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

首先,宗教极端势力与恐怖组织相结合,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暴力恐怖活动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动因,但通常也会利用某些特定的宗教教义来提升参与者的彼岸世界收益,鼓动其采取伤害无辜的行为。正因为宗教极端思想很容易被恐怖分子所利用,所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2013年11月1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恐怖分子紧张了,分裂分子紧张了,极端分子紧张了。总之那些想威胁和破坏中国国家安全的势力紧张了。因此,不仅在宏观层面上需要去研究、了解和把握宗教因素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在机制,合理区隔宗教信仰与恐怖活动,防止宗教被利用和反恐扩大化;而且在微观层面,如果不理解宗教信仰,不熟悉宗教特点,不考虑宗教因素,也会影响到一次反恐军事行动的成败。

其次,宗教作为独特的外交因素,在构建安全合作、降低外部风险上具有重要作用。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散布各地的“认同小团体”借助技术手段更容易扩张并联系起来。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无法“独善其身”,不得不在一个合作的安全体系内共同控制风险。在构建安全合作体系的过程中,宗教交往成为外交活动中一个独特且重要的因素。例如,与梵蒂冈的外交关系,与全世界10多亿天主教徒所在国家的交往就绕不过宗教因素;与俄罗斯及中亚国家的外交关系也绕不开与东正教、伊斯兰教的交流。就是一些国家内部的冲突和威胁,要真正解决,也离不开对宗教的善待和理解,离不开宗教人士的斡旋和沟通。

再次,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软实力”,有助于实现新安全观下的全面安全、共同安全。随着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传统安全观也得到了极大拓展,经济安全、能源安全、文化安全都成为新安全观的重要内容。在某种意义上,文化安全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传统的领土安全。在此背景下,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软实力”,不仅具有滋养道德、保守价值、安定人心的作用,也有对外展示实力、增进友谊、缓解对立的作用。实现新安全观下的全面安全、共同安全,增进多重安全,不能没有宗教因素的参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究竟会怎样组建,虽然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将包括多方面的机构和人才。有专家指出,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就涵盖了外交、国防、情报、贸易等方面人才,甚至还包括了50个地理学家和50个政治学家。也有学者分析,作为国家安全最高决策应对机构,中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该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委员会可能会包括外交、公安、军队、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成员。在此,笔者提一个小小的建议,即在未来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中,能够包含一些宗教方面的人才,能够听取宗教专家的建议。

具体来说,宗教专家在未来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可以发挥多样化的作用。一方面,外交、公安、军队、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成员在处理涉及宗教事件中能够听到宗教专家的认识和分析,避免将复杂问题做简单化处理;另一方面,在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时,能够听到宗教专家的意见,请他们为国内国际的长治久安提供真知灼见,防止在宗教方面因无知而被误导,因忽视而生争端,因误解而留缺憾。在此基础上,大力发挥宗教在和平外交、文化交流、民间交往以及建立社会互信、提升民族自信心和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安委成立前党内负责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

(1)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由国家主席担任组长

2000年,中央设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中央外事领导小组”)的职权涵盖了涉外事务和国家安全事务。中央外事领导小组由中共中央总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国务院系统的负责涉外事务的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公安部长、国家安全部长、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等;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部长等,军队系统有关部门的高级将领等。

2012年下半年,在周边海洋领土争端频发、海洋权益保护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中央又设立了中央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洋权益事务的议事和协调。中央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同样设立了办事机构―――中央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2)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委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简称,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军事指挥和军事决策机构”,它领导着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共中央军委和国家军委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党的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3)公安部: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于1949年,1954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简称“公安部”,属国务院领导。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4)国防部: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一切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国防部在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也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它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因此,国防部并没有实际军事指挥权。

(5)国家安全部:反间谍机关和政治保卫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国政府的反间谍机关和政治保卫机关。1983年7月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央统战部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部分单位合并而成。
国家安全部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新华社北京2018年4月17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习近平4月17日下午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正确把握当前国家安全形势,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开创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牢靠安全保障。
李克强、栗战书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4年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初步构建了国家安全体系主体框架,形成了国家安全理论体系,完善了国家安全战略体系,建立了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国家安全工作得到全面加强,牢牢掌握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局性主动。

习近平指出,前进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越是前景光明,越是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认识和有力应对一些重大风险挑战。要聚焦重点,抓纲带目,着力防范各类风险挑战内外联动、累积叠加,不断提高国家安全能力。

习近平强调,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国家利益至上是国家安全的准则,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坚持立足于防,又有效处置风险;坚持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塑造是更高层次更具前瞻性的维护,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同世界各国一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科学统筹,始终把国家安全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来把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合力。

习近平指出,国家安全工作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切实做好维护政治安全、健全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政策、强化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防控重大风险、加强法治保障、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等方面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实施更为有力的统领和协调。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统筹国家安全事务的作用,抓好国家安全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安全工作机制,着力在提高把握全局、谋划发展的战略能力上下功夫,不断增强驾驭风险、迎接挑战的本领。要加强国家安全系统党的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教育引导国家安全部门和各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忠诚可靠的国家安全队伍。

会议审议通过了《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履行国家安全职责的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
2021 年 第 1 号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3月12日国家安全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文清
2021年4月26日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六)其他指导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开展风险评估,通报有关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馆)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向全体师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师生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各类科研机构向科研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科研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制作、刊登、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 公民、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公民因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情况或者线索,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间谍案件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为有关单位防范、消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
(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挽回重大损失的;
(五)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者成效特别显著的;
(六)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一)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
(二)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
(三)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
(四)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调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四)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五)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六)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
(一)进入有关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技术检查;
(二)使用专用设备,对有关部位、场所、链路、网络进行技术检测;
(三)对有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进行远程技术检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现场检查检测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远程技术检测,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测对象检测时间、检测范围等事项。
检查检测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检测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检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中,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可以依法责令被检查对象采取技术屏蔽、隔离、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等整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并在检查检测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单位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不认真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不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的;
(三)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的;
(四)发现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设立的,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立的一个部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设立时间:1954年9月

机构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国务院设立国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国防部在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也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是国务院的军事工作部门。它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因此,国防部并没有实际军事指挥权。
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军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9月设立国防部,隶属于国务院,主要负责国防建设方面的具体工作。

军委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
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许其亮、张又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魏凤和、李作成、苗华、张升民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许其亮、张又侠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魏凤和、李作成、苗华、张升民

现任领导
国防部部长:魏凤和

历任部长
国防部先后任部长的有:彭德怀、林彪、叶剑英、徐向前、耿飚、张爱萍、秦基伟、迟浩田、曹刚川、梁光烈、常万全、魏凤和。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