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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文)校外培训通知

时间:2021-11-17 18:02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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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替陈宝生后,新任教育部部长怀进鹏首次亮相,透露新信号政知见08-30 19:21北京青年报社/撰文 | 孟亚旭政知君注意到,履新教育部部长后,怀进鹏已经首次亮相。据教育部官网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设有19个内设司、局,“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其中。
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社会团体和组织。1985年至1998年教育部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外文名: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性质:国家机关
简称:教育部
现任部长怀进鹏(部长)

历史发展
1912年1月9日,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正式成立。19日,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这是中国资产阶级首次以中央政府名义发布的教育文件。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成立文化教育委员会、教育部,设立普通教育、专门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司。
1949年12月23日-31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1950年6月1日-9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
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新中国第一个《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2日-11日,中国教育工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这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大学。
1951年3月19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
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合并召开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
1951年9月20日-28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暂行规程(草案)》。
1952年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
1954年,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
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其中提出教育事业五年建设的计划和工作重点。
1956年6月2日,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筹备处成立,4年后正式建所。
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
1964年7月,恢复高等教育部。
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教育部,成立国务院科教组。6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关于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废除招生考试制度。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教育部,整顿教育工作开始。
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从此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制度。11月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出《关于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期中断的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从此开始恢复。
1978年8月26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学执行《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以后又相继发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成为新时期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六届十一次常委会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年,国家教委组织实施“高等师范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形成一大批重要项目成果。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逐步构建了教师资格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的任务。
2015年10月29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首次写入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文件。
2018年11月1日,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会议在京举行。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启动会。

主要职责
一、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版图书
GF 0012-2009-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语言文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组织机构
司局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承办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综合改革司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统筹推进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重大教育改革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承担教育体制改革宣传工作。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财务司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承担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国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
七、教材局承担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拟订全国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专家研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完善教材建设基本制度规范,指导管理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基础教育司承担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拟订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和安全教育;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组织管理学校开展科技、文艺、体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辅导活动。
九、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校外教育培训(含线上线下)机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指导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十一、高等教育司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
十二、教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起草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承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民族教育司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四、教师工作司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政策法规;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宏观指导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工作。
十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六、思想政治工作司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七、社会科学司统筹规划和协调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新闻电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八、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九、高校学生司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拟订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二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巡视工作办公室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等方面巡视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事务;拟订巡视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巡视工作人员的培训、调配、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巡视工作成果运用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督办有关巡视工作事项。
二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负责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各地区办事处以及各会员国全国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

主要团体如下:
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国家开放大学
中央电化教育馆
中国教育电视台
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
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
中国教育报刊社
教育部考试中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中心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下属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 版社、语文出版社)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秘书处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直属高校如下: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南京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东南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兰州大学

领导设置
现任领导:怀进鹏: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
孙 尧: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田学军: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翁铁慧: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钟登华: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吴道槐: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郑富芝: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教育部总督学
宋德民:教育部副部长

历任部长
历任教育部部长有:马叙伦、杨秀峰、何伟、周荣鑫、刘西尧、蒋南翔、何东昌、陈至立(女)、周济、袁贵仁、陈宝生;

历任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有李鹏、李铁映、朱开轩。
(1985年6月-1998年3月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内设机构。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要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

现任领导
王光彦 主任
续 梅 一级巡视员,教育部新闻办公室主任
黄兴胜 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孙明春 副主任
许高勇 副主任

内设处室
总值班室(应急办)
督查处(督查办) 秘书处
信息处
新闻处(新闻办)
信访处(信访办、提案建议办)
保密与档案处(保密办、密码办)
机关行政与保卫处(机关房改办)
综合处(信息公开办、社团办)

处室职能

综合处
一、负责协调、推动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二、负责协调、指导并推动校务公开工作。
三、负责部督查督办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负责协助厅领导做好厅内党务、人事、财务、工会等内部建设工作;处理厅内日常事务。
五、负责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国家语委、教育部办公厅印章的管理和监印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总值班室
一、负责部机关总值班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务信息的运转、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及有关协调、督办工作。
二、协助安排部党组会、部长办公会等部机关和部领导日常重要公务活动,编发《部领导一周活动安排》和《部领导今日活动安排》;负责汇总、掌握部领导及司局负责人公务外出情况。
三、负责部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协调组织;负责司局级会议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贺信、贺电等礼仪性文电的审核与管理。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秘书处
一、维护和保证机关正常的公文办理秩序;编辑《每日简讯》。
二、负责文件、电报的运转、管理和督办工作。
三、负责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的运转、管理和督办工作。
四、部、厅公文的审核,请示报告的运转、管理和督办工作以及部分急件的直接办理。
五、负责部党组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工作,催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六、负责部领导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新闻处
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部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围绕教育部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月度述要暨每月工作要点,编发《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部机关重大政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对外发布新闻稿件,并跟踪、反馈报道情况。
三、负责教育部新闻宣传协调组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撰写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举措及热点难点问题的正面宣传文章,正确引导舆论,编发《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协调组简报》、《部属媒体新闻宣传工作情况通报》、《网络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简报》、《网上评论工作指导小组简报》。
四、负责与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落实有关部门关于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协调、接待、安排新闻单位采访。
五、负责组织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暨论文评选活动,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编辑年度《中国教育新闻大事记》及《教育部优秀教育新闻暨论文评选获奖作品集》。
六、参与教育部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做好动态信息审查,并及时向部门户网站提供重大教育新闻。
七、加强教育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创新机制,提高战线、司局及本部门新闻宣传干部工作水平。
八、完成部、厅领导交办的有关材料撰写及其它工作。

信息处
一、组织、协调、落实、指导教育战线信息(含互联网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制订教育信息工作年度总结、月度述要及每月信息报送要点。
二、协调、指导部机关信息工作,每天编发《昨日信息摘报》和不定期编发《调查研究》。
三、编发《网上教育信息摘报》。
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提高战线、司局及处内信息员队伍信息工作水平。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处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各司局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集中统一保管机关文书档案并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三、指导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实施。
四、参与制订教育系统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机关保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教育系统保密、密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失泄密案件。
六、编发《教育部公报》,指导《中国教育年鉴》的编撰。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信访处 一、受理教育方面群众信访问题,检查、督促、指导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协助部领导协调、督察、督办有关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来部机关的群众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到教育部机关的群众集体上访及突发性信访事件。
四、协调相关单位,对信访人不服的部属高校(单位)处理的信访进行复查(复核)。
五、综合分析和研究群众信访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向领导及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和建议。督察、督办重要信访问题。
六、负责协调、督促“两会”提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财务处
一、负责机关各类经费的预算、筹措和管理,编制并执行机关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机关各司局经费开支。
三、拟订有关机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行政管理处 一、负责管理机关的国有资产和物资及政府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关办公房屋的管理、调配、维修工作。
三、负责机关大院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机关土地登记办证工作。指导协调在京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的土地登记工作。
五、负责实施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六、负责部机关产权宿舍房屋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机关、在京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的人防工作。
八、负责协调有关社会综合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团管理与安全保卫处
一、负责我部主管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我部主管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筹备申请、成立、变更、年审、注销的登记、审查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机关保卫、安全防范、消防安全、办公区域车辆、传达室、人口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
五、归口负责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联系,依法监督和指导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涉外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双减”政策出漏洞,新东方趁机“钻空子”,减负或将成为笑谈
亭亭教育指南 08-29 09:04优质教育领域创作者

教育是什么?就单方面而言,其实一句话就能概括,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一个良好的习惯也能成就人生。——叶圣陶。
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不仅是家长关心的问题,也是国家关心的问题。尤其是中小学生,他们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希望。

近几年,中小学生的压力越来越大,作业负担越来越重,在大街上随处可见背着与身高不相称的书包的学生。他们的身影穿梭在,家、学校、辅导班,三点一线。

为了让学生在学习上减轻负担,教育部门下发了双减政策。所有学科类的补课班被叫停,很多三无补课班开始和监管部门玩起“躲猫猫”。补课地点变得越来越隐蔽,以求躲过各种排查。

但是大型的补课机构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双减政策颁布后,在线教育惨不忍睹,俞敏洪的新东方,以及教育培训行业经历了最猛烈的市场洗礼。新东方暴跌54%,网易有道跌42%......

为了生存新东方不得不面临着转型,在企业的内部会议中,有人建议新东方转型做托儿所,俞敏洪不禁老泪纵横。之后一段时间,新东方不断作出新的尝试,调整教育方向。

“双减”政策出现漏洞,新东方带头“钻空子”

我们都知道,新东方是一所规模比较大的培训机构,聘用了数万名的教师和助教,每分每秒都会消耗无数资金。它耗不起,于是决定“顶风作案”重新开始了自己的补习业务,推出了补习《新概念英语》的项目。

随后不出所料地遭到了家长的举报,本以为新东方会因违规受到相关教育部门的严惩,出乎意料的是教育部门表示学生补习《新概念英语》不存在违规行为,这让很多人困惑不已。

面对家长们的质疑,教育部门也是及时得给出了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概念英语》并不属于学校教材范围内,所以它并不算是学科类培训的课程。

另一方面是因为《新概念英语》主要是拓展学生对英语的词汇量,以及对英语的阅读能力还有语法能力,属于对英语兴趣的开发。

新东方带头“钻空子”大获成功,想必之后很多机构也会效仿。或将有更多的拔高培训。如此一来,家长更焦虑了,学生们的学习难度更大了,压力也就更大了,减负或者成为笑谈。

有网友质疑,《新概念英语》不算学科培训,那么《奥数》是不是也应该不断是学科培训?双减政策的目的是减轻学生的负担,这样做完全带跑偏了。

即便《新概念英语》不属于违规辅导,家长在给学生报名的时候也一定要慎重

其实,在笔者看来,新东方之所以能“钻空子”成功,“鸡娃”家长们功不可没,如果他们挤破脑袋给学生报名,补习热潮也不会如此之快的死灰复燃。

即便《新概念英语》不属于违规辅导,笔者也不建议家长为学生报名。因为新概念英语里面设计的语法知识很复杂,它会讲到过去式,完成时等一些很复杂的东西,而学生在小学阶段更本就没有办法了解这些东西。

而这些知识,到了初中都会学到,完全没有必要占用学生的时间去拔苗助长。如果让学生很小的年纪就去学习过去式,完成时态这类的语法,他会很晕的。或许在刷题、做题的时候可能会好一些,但是在理解上还是比较困难的。

英语基础好的学生学习新概念用处不太大,而本来英语基础就弱的学生,再将精力放在“拔高”上面,很多可能会出现丢西瓜捡芝麻的后果。所以学生在给家长报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笔者觉得与其花很多的钱让学生报名新概念课程,不如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让学生养成独立的学习和复习能力,并意识到学习是生活中非常正常的一部分。

写在最后:双减机构出现漏洞,教育机构“钻空子”的手段,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家长的判断。让他们觉得报班才是为学生着想,如果家长都抱有这样的想法,恐怕学生们要负重前行了,想要快乐学习遥遥无期。

希望家长在给学生选择类似于《新概念英语》的补习班之前,能够三思,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盲目给学生报补习班。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返还。有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贷款损失的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此通知进行修订。

(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预算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的,参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风险补偿金部分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已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保 监 会
2021年9月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等隐形变异问题,影响政策实施,造成不良影响。为指导各地坚决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规要求。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规性学科类校外培训一般是指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登记的培训场所和规定的培训时间,由其所聘请的具有教师资格的培训人员,按照规定的培训方式,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的符合培训内容要求的学科类培训服务。

二、把准变异形态。对不符合上述合规性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科类培训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违反培训人员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3.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5.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6.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三、建立辨别机制。对于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旗帜鲜明严肃查处。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行为的隐蔽性、多变性特点,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或指定专业机构,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进行科学辨别。

四、落实属地管理。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科类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进行查处。对于证照不全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跨区域违规行为,由培训机构审批地、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五、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条块联动,压实责任。要将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查处工作纳入省、市、县和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治理功能,开展区域巡查执法。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展问题线索来源,强化社会监督。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要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将违规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坚决防止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蔓延。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日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校园网络是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网络接入,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需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有线宽带网络、无线局域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为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校园网络用户上网体验,保障校园网络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统筹协调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提高校园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部署。各地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本地电信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商解决本地区校园网络的共性重大问题,加强对高等学校和基础电信企业相关行为的规范管理,全面掌握学校校园网络建设和应用情况。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统筹管理,建立由网信职能部门牵头,基建、后勤、资产、学工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的沟通协调,形成重大事项协商机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提升校园网络质量。

二、提高校园网络环境建设水平

高等学校应会同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对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组织科学论证,统筹通信管道、光缆、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建设布局,保障校园网络服务质量,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建设校园局域网,统筹有线宽带和无线局域网,由学校统一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接入校园局域网,再由校园局域网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学校新建的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部署宽带网络设施,验收通过后方可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基础电信企业应对学校建立出口宽带网络弹性带宽保障机制,根据学校流量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带宽;保障校园移动通信信号质量,确保基站对周围环境影响符合国家要求。高等学校会同基础电信企业扩大5G(第五代移动通信)信号在高等学校的覆盖范围,推动5G技术在校园的深入应用。

三、规范基础电信企业进校管理

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或通过第三方限制、禁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校园业务;向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校内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为基础电信企业在校园内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提供相应条件。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校园电信市场禁止性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守法经营,严格履行与学校的合作协议,杜绝恶意竞争,不得形成价格联盟和市场垄断;尊重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进行捆绑式、强制性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电信业务和终端设备;不得过度营销,不在校园及其周边开展影响校园秩序的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四、健全校园网络服务费用机制

高等学校应完善校园局域网服务费用分摊机制,科学确定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服务费用分摊模式和标准,并建立费用公示制度,及时响应用户需求;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费用分摊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不得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网络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面向学校的网络资费优惠政策,原则上学校网络资费不应高于所在城市网络资费平均水平。因公用通信网络建设需要使用校园配套资源的,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或与学校按照公益性原则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费用标准应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名目。

五、强化校园网络运维服务能力

高等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运维保障,对校园网络运行进行监测,配置专业、稳定的运维队伍,保障网络访问流畅,为更新升级设施、购买服务等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应建立用户服务与支持机制,及时排查、处理用户网络故障,提升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上网体验。鼓励高等学校和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服务质量监测,建立以用户为导向的服务质量考评机制,提高校园网络服务水平。鼓励高等学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外部资源,提供质优价廉的网络服务保障。

六、保障校园网络绿色安全稳定

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要求;应对本单位主管的信息系统(网站)统一分配IP(网络互联协议)地址和域名,建立校园局域网的出口集中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互联网访问实名认证制度,规范外来访客网络访问管理,实行上网地址统一管理和网络准入统一认证制度,按规定做好上网访问日志记录和存储;建立网络流量监测机制,及时识别网络攻击行为、屏蔽不良网络信息,提升校园局域网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各类网络故障和安全事件得到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