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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国家商务部(全文

时间:2021-11-15 20:3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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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为坚持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司法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重新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外文名: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办公地址:中国 北京
部门属性:中央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现任部长:唐一军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谈判。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历史发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十条规定政务院设司法部,规定司法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宜。
1949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
至1950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大学,培养法学、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52年7月16日,在中央司法部成立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
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中央司法部的机构作了调整,内设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专门法院管理司、干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传司和专门委员室。
1954年8月13日,随着各大行政区及大区司法部的撤消,司法部发出《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问题的意见》,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和京、津、沪三市立即建立司法厅(局),其它各省逐步建立司法厅,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全国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
1955年11月2日,司法部第261次部务会议决定改进工作方法和调整机构,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运输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证律师司、法令编纂司及财务处、人民接待室。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决定撤销全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据此,司法部也相应地撤销了运输法院管理司。
1958年6月13日至8月20日,在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领导成员遭到错误批判。
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延续了20年。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全国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1980年4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法制局,负责法规整理和汇编工作。
1981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外事局,统一担负全国司法外事工作。
1982年,司法部职能进行调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划归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划归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
1983年,监狱、劳教工作由公安部划归司法部管理。
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审计室。
1984年8月,成立直属于司法部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前身为原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83年5月并入中国政法大学,1984年8月又独立建校。
1984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恢复计划财务司。
1987年6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司法协助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与其它国家的司法协助工作。
1988年10月25日,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1994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1998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2001年11月21日,司法部增设司法考试司。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
2019年7月16日,司法部英文网站正式上线。

职能机构
司法部下辖机关厅局一共有23个,分别是: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办公厅、政治部、法治调研局、法治督察局、立法一局、立法二局、立法三局、立法四局、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保障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司法部下辖24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司法研究所(研究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派驻机构
根据2017年6月司法部官网显示,司法部有派驻机构1个: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地方厅局
地方厅局32个: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厅、山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部长:唐一军
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
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
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蒲增繁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郭文奇
党组成员、副部长:刘炤
党组成员、副部长:左力(女)

历任部长
史良(1949年10月至1959年4月)
魏文伯(1979年9月至1982年5月)
刘复之(1982年5月至1983年6月)
邹瑜(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
蔡诚(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
肖扬(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高昌礼(1998年3月至2000年2月)
张福森(2000年2月至2005年7月)
吴爱英(2005年7月至2017年2月)
张军(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
傅政华(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
唐一军(2020年4月至)

文化传统
国家司法部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司法行政徽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字样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中英文字样和法绳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25mm。[20] 司法行政徽用于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部门,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简称:商务部
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部长:王文涛

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拟订我国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牵头负责多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谈判意见并签署和监督执行有关文件,建立多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牵头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牵头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五)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十六)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以及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负责经贸业务指导、队伍建设、人员选派;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厅 人事司 政研室 综合司 条法司 财务司 市场秩序司
市场建设司 流通发展司 市场运行司 外贸司 服贸司 安全与管制局 外资司
合作司 贸易救济局 国际司 世贸司 亚洲司 西亚非洲司 欧亚司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1949.11-1952.8) 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
(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
(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
(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
(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
(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
部长:叶季壮: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为中央贸易部部长。
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1952.8-1982.3)
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 职能:
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和执行;
2. 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
3. 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
4. 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
5. 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
6. 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7. 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国成立设备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
部长:叶季壮 (1952.8-1967.6逝世)
林海云(代) (1965.9-1970.7)
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对外经济贸易部(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
部长:陈慕华(1982.3-1985.3)
郑拓彬(1985.3-1990.11)
李岚清(1990.11-1993.3)
对外经济联络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具体职责为:
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
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
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
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
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发[1979]60号,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谷牧。
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
1. 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2. 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的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3. 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4. 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和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5. 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7. 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8. 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9. 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10. 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11. 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督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2. 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3年3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商务部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局
外贸发展局
投资促进事务局
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国际商报社
培训中心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

业务社团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俄机电商会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
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驻外机构
亚洲地区
西亚非洲地区
欧亚地区
欧洲地区
美洲大洋洲地区
国际组织
港澳

现任领导
商务部党组书记、部长:王文涛
商务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正部长级):俞建华
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
商务部副部长:钱克明
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炳南
商务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商务部纪检监察组组长:涂更新
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任鸿斌

历届部长
吴仪(1993.3-1998.3)
石广生(1998.3-2003.3 )
吕福源(2003.3-2004.2)
薄熙来(2004.2-2007.12)
陈德铭(2007.12-2013.3)
高虎城(2013.3.16-2017.2)
钟山(2017.2—2020.12)
王文涛(2020.12-)

商务部市场反垄断局
主要职能
一、起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拟订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磋商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反垄断听证、调查和审查工作。
三、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五、负责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磋商和谈判。
七、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文名: 商务部市场反垄断局
外文名: The anti-monopoly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market
机构: 设六个处
职能: 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
机构设置: 商务部反垄断局下设六个处,分别是:办公室、竞争政策处、商谈处、法律处、经济处、监察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