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导航 > 党政组织机构 > 正文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

时间:2021-05-22 06:18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强调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中共中央...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强调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5月2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要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加强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衔接,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发挥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导向作用。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聚焦“四个面向”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逐步确立,激励创新的环境正在形成,带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同时,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会议强调,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关键要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要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成果形成细化的评价标准,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要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规范第三方评价,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要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加大金融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要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

会议指出,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短视化、功利化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象突出。减轻学生负担,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做到应教尽教,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优化教学方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降低考试压力。要鼓励支持学校开展各种课后育人活动,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

会议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实做细落实方案,科学组织、务求实效,依法规范教学培训秩序,加强权益保护,确保改革稳妥实施。

会议指出,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几年,党中央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带量集中招采和加强成本控制,把药品耗材价格降下来了,老百姓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

会议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发挥好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要搞好价格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要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形成综合效应。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7个领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政策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问题。要围绕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加强补偿政策的协同联动,统筹各渠道补偿资金,实施综合性补偿,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要统筹运用好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把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协同发力,有奖有惩,决不能边拿补偿边污染。

会议强调,要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坚持系统完整保护,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李克强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
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王勇出席2021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坚决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激发了全社会创新活力,但对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忽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法律法规,层层压实责任,持续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侵权假冒专项整治。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促进创业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新贡献!

2021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21日在京召开,国务委员、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王勇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继续保持对侵权假冒高压严打态势。深入开展互联网消费、农业农村市场、食品药品防疫物资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加大跨部门跨区域、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针对侵权假冒行为新变化新特点,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国际合作,推进社会共治,切实增强全社会保护创新、公平竞争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2007年7月03日 来源:科技部
国科发提字〔2007〕351号
对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92号建议的答复

赖爱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评价的重要内容,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建立规范、科学和统一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有利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鼓励自主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近年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要求,科技部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并批准深圳开展试点,由社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行业自律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管理。

为了改进和加强包括科技成果评价在内的科技评价工作,2003年科技部发布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对科技成果主要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对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的目标导向、评价标准、主要内容、基本程序、专家遴选和责任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1)基础研究成果应以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和重大创新,以及新发现、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作为评价重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被引用情况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2)应用技术成果应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新技术、新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3)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以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以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作为评价重点。软科学研究成果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还规定,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重大成果,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进行评价,但应减少直接组织的成果评价数量。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全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目前,科技部正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对各地、各部门,改革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有关改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顺利进行。主要考虑三个基本方面:
一是要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评价应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核心,鼓励自主创新,加快人才培养,推动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形式多样、监管有力、运行良好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二是要明确今后科技成果评价的发展方向,推动形成市场评价、专业机构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相结合的多元科技成果评价模式,鼓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责任机制。
三是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和保障措施,包括研究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专家库,支持建立科技成果评价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确保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范和有序。

改进科技成果评价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力争尽快建立健全我国更加科学、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