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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合作发展管理委员会(联盟)

时间:2020-11-02 08:06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中小企业联盟理事会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

关于成立中小企业合作发展管理委员会(联盟)
                    的        通       知

鉴于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国家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也采用多种方式创新自我发展,然而其成长却一直问题多发,为了邦助中小企业家解决这些问题,我所研究决定成立中小企业合作发展管理委员会,主要是从政策制定,融资能力和人才流失等方面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颗,并相应提出相关对策,以期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管理委员会(联盟)旨在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咨询、融资中介、国际合作、国际交流、教育培训、信息交流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研究为主的全方位服务机构。其目标是构建一个以企业成员平台为基础的服务全国中小企业的综合服务体系,架起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桥梁,与中小企业共创繁荣与辉煌。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管理委员会(联盟)设立“全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关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领导、各方面专家学者和优秀中小企业家成员组成的研究、咨询、合作、交流的机构和平台。

理事会将与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等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与清华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等著名高等院校确立了联合培训关系;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北京几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确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完善和建立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与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融资与担保、财会与税务、法律咨询与援助等服务平台。

通过举办国内、国际研讨会,培训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组织出国交流考察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创造平等的社会财富,增加就业机会,为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理事会将时时把握国内外最新经济动态及政策导向,以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为己任所打造合作平台。

       特此通知

                                                               2020年10月10日


附: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管理委员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中小企业联盟理事会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管院”)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事业法人单位的治理机构(登记证号码:21000005343),为明确理事会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小企业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理事会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政策、法规、财税、保障权益、发展环境、人员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理事会办公地设在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万寿路甲12号万寿宾馆D座6~7~8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

第六条 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投资融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和财务咨询、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第七条 组织中小企业家参加有关企业发展的会议和高层论坛,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

第八条 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协助中小企业制定发展战略。

第九条 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自律诚信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平台,编辑、出版、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

第三章: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运行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由关注和热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领导、资深人士、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组成:
一、凡承认理事会章程、缴纳会费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及个人均可成为理事会理事(或特约理事),任期5年。
二、理事连续二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理事,视情节轻 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推选代表组成。理事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要工作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提出增补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设立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理事做出处理决定;
六、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各项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一、理事会人员配置分为驻会成员和非驻会成员。驻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非驻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或特约理事)名额不限。
二、理事会办事机构设秘书处、会员服务事业部、教育培训事业部等部门;地区、省、市及行业专门委员会;经营实体;根据需要设置的机构。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规则

第十九条 主要经济来源 国家出资的开办费;按规定收取的理事会成员缴纳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所有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途为:固定资产购置及管理支出;开展服务和各项活动支出;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和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做到会计资料合法、属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所有资产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必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中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终止、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法人向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注销。

第二十六条 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0年11月11日由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核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中管院科技管理研究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