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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 (对外加挂国家公务员局牌子) 中共中央宣传部 (对外加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国共产党核心权力机构,简称中共中央。该机构自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起设置,取代了此前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共中央的领导人现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简称中共中央总书记。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简称:中共中央
驻地:北京
任期:每届五年
历史沿革
召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领导全党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人事任免
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书记处成员。 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历史沿革→名称变更
第一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局
第二届至第四届: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五届至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任期变动
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
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
自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驻地变迁
第一届:上海
第二届:上海、北京、广州
第三届:广州、上海
第四届:上海、武汉
第五届:武汉、上海
第六届:上海、瑞金
长征开始后:瑞金→遵义→延安
第七届:延安
解放战争爆发后:延安→陕北→西柏坡→北平
1949年以后:北京
第八届至今:北京
组成人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组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历任领导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书记
1届、陈独秀→1921年7月~1922年7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2届、陈独秀→1922年7月~1923年6月
3届、陈独秀→1923年6月~1925年1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
4届、陈独秀→1925年1月~1927年5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5届、陈独秀→1927年5月~1927年7月
5届、瞿秋白→1927年7月~1928年7月 中共临时中央负责人
6届、向忠发→1928年7月~1931年,1931年遇害
6届、王明→1931年~1934年1月(代理)
6届、博古(秦邦宪)→1934年1月~1935年1月
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张闻天(洛甫)→1935年1月~1945年6月 遵义会议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
7届、毛泽东→1945年6月19日~1956年9月
8届、毛泽东→1956年9月~1969年4月
9届、毛泽东→1969年4月~1973年8月
10届、毛泽东→1973年8月~1976年9月9日任内逝世
10届、华国锋→1976年10月7日~1977年8月
1976年10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1977年7月十届三中全会追认
11届、华国锋→1977年8月~1981年6月28日
11届、胡耀邦→1981年6月29日~1982年9月11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2届、胡耀邦→1982年9月12日~1987年1月16日(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辞职)
12届、赵紫阳→1987年1月16日~1987年11月1日代理
13届、赵紫阳→1987年11月2日~1989年6月23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撤职)
13届、江泽民→1989年6月24日~1992年10月19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产生)
14届、江泽民→1992年10月19日~1997年9月
15届、江泽民→1997年9月~2002年11月14日
16届、胡锦涛→2002年11月15日~2007年10月
17届、胡锦涛→2007年10月~2012年11月14日
18届、习近平→2012年11月14日~2017年10月25日
19届 习近平→2017年10月25日至今现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简称中共中央办公厅,是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其前身是设置于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的中央秘书厅。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简称: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 机构类型: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主要职能:负责中共中央文秘、会务工作等
机构职能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1],是为中共中央、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其设置始于建党初期,当时称中央秘书厅。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中共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负责全国党政系统的密码通信和密码管理,负责中央文件和机要文电、信件的传递工作,承担全国有关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密码保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担负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围绕中央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承担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负责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和领导国家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中央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负责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归口管理中共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主要领导:
中央办公厅主任:丁薛祥
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孟祥锋(分管日常工作)
中央办公厅副主任:陈世炬
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中央办公厅调研室主任:唐方裕
中共中央组织部 (对外加挂国家公务员局牌子)
中共中央宣传部 (对外加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牌子)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对外加挂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牌子)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点击可查看各单位人物库)
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人民日报社
求是杂志社
光明日报社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 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保密局、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密码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相关链接
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泸宁、赵乐际、韩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1999] 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已成为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管理工作,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总数为16.5万多个,虽然数量比1996年的20多万个有所减少,但质量有所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总体上看,我国民间组织发展是健康的,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行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类民间组织结构不够合理。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尚未普遍建立,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甚至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民间组织中尚未普遍建立党的组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段时间,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暴露出一些新问题:
——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间组织同我进行“合法”斗争。他们往往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出现,以学术研究或慈善捐赠为掩护,以资助、合作为手段,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1998年9月以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操纵,国内一些敌对分子有组织、有预谋地公然成立“中国发展联合会”等一批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制定并实施反动的政治纲领,宣称要上台、要执政,气焰十分嚣张。
——非法民间组织增多,活动猖獗。1999年上半年,仅北京市就发现非法民间组织35个,比1998年同期增长23%.这些非法民间组织活动隐蔽,有很大的破坏性。有的在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领域进行破坏活动;有的利用我国改革过程中尚待解决的敏感问题,策划成立“下岗工人协会”、“退伍军人协会”、“打工者协会”等组织,企图制造事端;有的采取境外注册、境内活动的方式与我斗争。一些非法民间组织有相当复杂的国际背景。
——气功组织泛滥。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气功类社会团体就达1760多个,涉及近百个气功功法;一些人打着气功健身的幌子搞愚昧迷信、诈骗钱财,甚至进行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外国人在华和港澳台人士在内地擅自设立民间组织。不少地方出现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设立的联合会、基金会、俱乐部、同盟会以及境外民间组织的分会。这些组织不仅在当地异常活跃,有的还跨地区发展会员,从事非法活动,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全党对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得好,其积极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发挥;反之,则会带来消极甚至破坏作用。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对待民间组织,不能片面追求数量,重要的是看质量,看它能否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这就迫切需要对其加强引导和管理。今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心要放在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上,监督管理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当前,要注意抓好打击敌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工作。那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非法组织对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了重大隐患,危害极大。同他们的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党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充分认识这一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时刻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防微杜渐,堵塞漏洞,全力维护好社会政治稳定,决不能掉以轻心。对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齐抓共管,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中明确规定,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是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必须切实予以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民间组织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在上述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除视情节追究民间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追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要严格把好登记审批关,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坚持登记标准,严格按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讲政治,不能徇私情,干预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工作。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明确规定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颁发证书。无论哪个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都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不得在社会上活动。对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要继续抓紧抓细,要对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通过登记手段,对民间组织的结构和总量进行有效调控,确保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目前,要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以适应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要予以足够重视。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力量,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核定编制,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做到有职能、有岗位、有专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要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尤其要保证办案经费。
三、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抓紧研究起草规范外国人在华和港澳台人士在内地设立民间组织的法规,力争早日发布实施;尽快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实施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或制定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人事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票据、用工、工资和员工社会保障等规章,确保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四、强化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提高我国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
民间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实行严格的章程审核制度,监督民间组织按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严禁民间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和组织网络系统。要责令内部制度不健全的民间组织进行整改;对违反章程、损害会员利益、违法违纪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从而帮助和督促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五、规范民间组织涉外交往活动
民间组织在涉外交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需吸收少量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民间组织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内地民间组织与香港民间组织交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内地与香港民间交往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9号)执行。
六、严厉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及时查处和打击非法民间组织,是一项十分敏感的工作,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注意政策。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间组织继续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那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敌对非法民间组织,要重点进行打击。打击敌对非法民间组织的破坏活动,要依法从严从快,力争消除在萌芽阶段。对组织、策划破坏活动的首要分子和骨干,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民间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要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整体打击优势。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民间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
民间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把民间组织的发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内容,而且要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经常听取民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重视和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各级党委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中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民间组织中的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民间组织中贯彻执行,保证民间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精神。民间组织(特定组织除外)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2000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民间组织内的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立场坚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9 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