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30 12:11 来源: 编辑:admin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指本词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State Commission Office of Public Sectors Reform,简称SCOPSR)是...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State Commission Office of Public Sectors Reform,简称SCOPSR)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正部级办事机构,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2019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将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
中文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外文名:State Commission Office of Public Sectors Reform
简称:SCOPSR
隶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职责: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
历史沿革
根据中央编办发[2002]42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30号)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
中央编制委员会部门自身建设座谈会 1950年3月,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管理全国地方编制,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即由人事部承担。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设立编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
1954年,成立国务院人事局,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编制。
1954年12月,成立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
1955年1月,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
1956年9月,把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人事局分开。
1958年12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人事局合署办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1962年2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关编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有关全国行政编制方面的问题。
1963年5月,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
1970年6月,国家编制委员会被撤销,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国务院办公室成立编制小组,具体承办编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1978年10月,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国的行政编制。
1982年5月,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1988年6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总理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编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是中央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中央编办共设置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事业单位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监督检查司、机关党委(与人事司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研究中心、电子政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14个内设机构。
2004年4月,经民政部同意,成立了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
主要职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作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地方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党中央各部门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地方机构、驻外使领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省级党委政府厅局机构设置、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口岸查验单位机构编制和全国市县机构编制分类、省以下各级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
(五)审核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研究拟定全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审核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批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地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
(八)完成中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中央编办机关设立 10 个局级机构,即综合局(改革办)、政策法规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事业单位改革局、一局、二局、三局、四局、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人事局)。
综合局(改革办)
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内部督查、党务信息、宣传、外事、财务和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围绕编办重点工作开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研究和专题调研。[5]
政策法规局
研究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协调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组织起草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创新试点。承担研究全国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相关工作。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
研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地方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相关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了解各方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掌握国外相关改革动态。承担改革方案拟订及组织实施方面的有关工作。协调有关专项改革事宜,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事业单位改革局
研究拟订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并组织中央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跟踪改革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经验;负责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共性问题的研究和衔接,提出对策建议;承担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筹备、简报编发、文件汇编等事务工作。
一局
负责党中央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民主党派中央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研究、“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中央政法各部门机构改革意见研究、“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和机构设置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政法专项编制、公安现役编制和武警部队编制员额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外交、文化体育、民族宗教、人口计生、港澳侨务、参事等部门机构改革意见研究、“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驻外、驻港澳机构的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军转干部编制和驻外储备编制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局
参与行政管理体制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工作。负责所联系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和落实工作,办理专项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跟踪了解所联系部门“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负责有关“三定”规定的解释工作。研究提出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的意见,参与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研究工作。负责所联系部门及其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职责、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提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意见。负责口岸查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国防动员等机构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研究提出国务院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军转编制管理有关政策和标准的意见,负责所联系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军转编制、“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调整事宜。
三局
研究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厅局级机构设置、全国市县机构编制分类,指导乡镇机构编制分类,审核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跨层级调整事项。负责地方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核增行政编制的备案确认工作。对省级政府制定、审批的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方案和机构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备案。
四局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进程,创新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承办改革中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具体事项。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机构编制标准。参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审核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负责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及派驻地方事业单位、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以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局审核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审核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局
起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中央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下达地方的编制总额和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和投诉,负责中央编办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和“12310”举报受理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拟订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预防教育。指导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机关党委(人事局)
机关党委与人事局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局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事业单位
中央编办直属 4 个事业单位,其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中国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研究中心、中央编办电子政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中央编办机关服务中心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拟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管辖范围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及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改革相关工作。 开展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社会服务。
研究中心
围绕中央编办重点工作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中长期研究。按照中央编办开展研究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提出相关课题研究规划,协调确定研究课题并组织评审。组织协调国内科研机构、地方编办和专家学者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跟踪了解国内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动态,分析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协调课题研讨和专题培训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可使用“中国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研究中心”名称。
电子政务中心
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指导规范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工作。负责中央编办承担的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及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承担中央编办负责的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指导、规划中央编办内外网网站建设、运维管理和编辑等工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网上相关信息的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业务系统、办公系统软件开发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编办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文印中心。
服务中心
围绕机关行政后勤服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的调整及管理。负责机关用车的调度和管理。统一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机关代缴资金的汇缴和管理。负责机关后勤服务设施的管理。负责办公区的办公秩序和卫生保洁、环境美化、消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文件、资料的印制。对外开展工作可以使用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印章。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于2004年3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管的,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及机构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咨询服务。
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全局性、战略性、对策性的研究,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为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领导简介
中央编委领导
主 任:李克强
李克强,男,汉族,1955年7月生,安徽定远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和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6]
副主任:刘云山
刘云山,男,汉族,1947年7月生,山西忻州人,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7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中央宣传部部长,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
委员:赵乐际
赵乐际,男,汉族,1957年3月生,陕西西安人,1974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委 员:栗战书
栗战书,男,汉族,1950年8月生,河北平山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河北师范大学夜大学政教系毕业,在职大学学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委员:杨晶
杨 晶,男,蒙古族,1953年12月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委员:张纪南
张纪南,男,汉族,1957年2月生,广东揭西人,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十八届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委员:楼继伟
楼继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生,浙江义乌人。1968年2月参加工作,197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2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系,1984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系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现任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
委员:尹蔚民
尹蔚民,男,汉族,1953年1月生,河北灵寿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解放军测绘学院毕业。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现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国家公务员局局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中央编办领导
现任领导:
主 任:李小新
副主任:邹铭 郭沛 张雅林
历任主任:
赵东宛1991.07-1993.05
宋德福1993.05-2000.12
张志坚1998.03-2002.09
李铁林2002.09-2007.07
王东明2007.07-2012.11
汪永清2012.11-2013.04
张纪南2013.04-2019.05
周祖翼2019.06-2022.04
李小新2022.04-至今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日前正式开通。中央编办网站中文域名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务”和“中央编办.政务”。
中央编办网站开设了机构改革、编制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动态、社会热点、地方信息、国际合作、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和网上办事等栏目。 中央编办副主任王峰指出,作为中央编办的官方网站,中央编办网站是宣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发布机构编制信息的载体,是各级编办加强工作联系的纽带,是公众参与监督、推进政务公开的平台,是展示全国机构编制系统良好形象的窗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日前开通
网站要充分发挥网络的特点和优势,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坚持正面宣传报道原则,从服务行政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服务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服务基层出发,坚持关注民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不断丰富网站的内容,创新报道的形式,加强交流与互动,增强公众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认知,把中央编办网站建设成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宣传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宣传机构编制法制建设、展示全国机构编制系统风采的重要舆论阵地。
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办发[2015]39号文件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开展试点,设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全国工商联,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有关部门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制定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外交部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民政部牵头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财政部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三)稳妥开展试点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牵头负责,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第一批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15年7月底前将推荐试点名单报送民政部,并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各试点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由联合工作组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作组负责。各省(区、市)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四)精心组织实施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中央编办发〔2015〕38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已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
2015年10月16日
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
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核销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不再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坚持精简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要坚持统筹协调,对纳入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注意做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等的政策衔接;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关方面就调整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调整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
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事业编制、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和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等不同情况,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相应调整。
三、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应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同时核销。原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内保留原有财政拨款渠道不变。
四、行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应将机构和职责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在理顺职责的基础上,事业单位的现有事业编制应根据职责变化进行核减。
五、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应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划转相关部门管理。其中,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撤销现有机构并相应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原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内保留原有财政拨款渠道不变。
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按照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其中主要职责与划入部门现有事业单位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应首先进行机构整合;不能与划入部门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的,可作为划入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精神,明确机构类别,分类推进改革。其中,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精神抓紧推进改企转制。
六、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主要职责和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按照本意见要求,与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等进行充分协商,提出核销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的职责关系、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划入相关部门管理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其中,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国务院国资委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各地方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6〕2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资 委
国 管 局
2016年12月19日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全文)
发改经体﹝2016﹞2657号
2016年12月19日,《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分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强化监督问责机制8部分37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全文
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 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 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 号),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 监事)监督。
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 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全国性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15]39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6]277 号)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地方协会商会按照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执行。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 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 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 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实行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 3 名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荐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
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 号),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对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关系进行相应调整。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要定期检查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一次。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工作。
加强脱钩过程中党建工作监管。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 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单位要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明确党建工作领导关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确保脱钩后协会商会党组织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素质过硬的党组织书记、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的基础保障,在移交后 3 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党建工作。
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八、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对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对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 4A 以上等级。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改体改〔2019〕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改革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民政部牵头落实,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发展改革、民政、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见附件),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三、改革具体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 (中央编办发〔2015〕38号)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四、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一)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可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依托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整合组建为隶属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若干联合党委。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接收单位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中党员的比例,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各地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一)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产监管。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规范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规范收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借鉴脱钩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按《总体方案》和本意见要求,全面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业务主管单位要深入宣讲政策,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排忧解难,在脱钩未完成前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共795家,其中已脱钩422家,拟脱钩373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编 办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资 委
国 管 局
2019年6月1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大事记》全文发布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2017-10-16 17:27发表于北京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简称:中管院),是由科学家钱学森、钱三强、钱伟长和裴丽生、马洪等200多位高级科研人员发起,于1986年9月1日经陈云同志批示,在宋平等中央......
二十届二中全会公报(全文)中国管理科学杂志社2023-02-28 17:37 发表于北京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23年2月28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8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23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
这个新成立的中央机构,组织机构公布中国管理科学杂志社2023-10-31 08:18发表于北京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官网更新信息显示,该办......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发布!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2023-01-15 10:48发布于北京政府工作报告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2021年咨询报告11月19日中国管理科学研院科技管理研究所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军队功勋荣誉表......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英文名: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简写CPC),创建于1921年7月23日,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简历暨习近平论新型智库建设(全文)
10-31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共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10-23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6月)全文
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