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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定非领导职务

时间:2019-06-21 14:22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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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和职级有哪些不同?本质区别,六大不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6-09-14 10:19科技管理研究所        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和职级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可以享受相对应职务层...

非领导职务和职级有哪些不同?本质区别,六大不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6-09-14 10:19科技管理研究所

第一种说法:

        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和职级有很多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都可以享受相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待遇,如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可以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职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可以套转为二级调研员职级,两者享受的工资待遇是相同的。

第二,两者都不是领导职务,没有领导职责。也就是说,两者都不具有管理人的权利。但他们也有许多不同,具体如下:

一、两者适用的时间年限不同

非领导职务的概念来源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具体实施时间是1993年10月1日。所以,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适用时间是1993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而职级的概念来自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公务员法》,其在2019年6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职级的适用时间是2019年6月1日至今。

二、两者的层级不同

非领导职务和职级都是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但非领导职务设置只有6个层级,包括: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和巡视员。而职级则不同,职级分为12个层级,包括:二级科员、一级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和一级巡视员。其中,三、四级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都属于副科级;一、二级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都属于正科级;三、四级调员和副调研员都属于副处级;一、二级调研员和调研员都属于正处级;二级巡视员和副巡视员都属于副厅级;一级巡视员和巡视员都属于正厅级。

三、两者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不同

非领导职务,虽然没有领导职责,但同样属于职务,不仅可以享受相应级别层次的工资待遇,而且可以享受相应级别层次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比如,副调研员,是可以和县处级副职一样,拥有同样大小的办公条件,而且有相应的参加会议和阅读文件的权限。但职级,与副调研员同一级别的三、四级调研员,只能享受副处职务层次的工资待遇,不能享受副处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当然,有些职级干部,之前也担任过非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也可能保留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

四、两者管理权限不同

非领导职务是职务,与同级别的领导职务具有同样的管理权限。比如在市级机关,调研员与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是相同的,都属于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也由市委组织部来组织。但与调研员同级别的一、二级调研员职级,则是由单位负责管理的干部,年度考核也和其他处级以下干部一样,在单位进行。当然,有些职级干部之前担任过非领导职务或领导职务,可能还保留相应的管理权限。

五、两者职数设置比例不同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比例一般是参照领导职务的设置比例来制定的。比如在市直机关,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职数,一般是单位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一半。副调研员、调研员的职数,大约是单位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而职级的设置比例,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市直机关,二级巡视员设置比例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总体来说,职级职数比例要高于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

六、两者晋升的条件不同

非领导职数的任职条件与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基本相同,但在任职年限的要求上甚至更高。比如,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要求,一般是副职提任正职的,在副职岗位上任职满两年;正职提任上一层次副职的,在正职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但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要求都是要在下一层级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比如,副科长晋升科长,需要任副科长满两年以上;而要晋升主任科员,则需要任副科长满三年以上。而职级的晋升所需要的任职年限,相对就要少一些。晋升二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只需要任下一职级满两年以上;晋升一级调研员需要任二级调研员或县处级正职满三年以上;而晋升调研员或副调研员都需要任下一职务层次满4年以上。总体来说,晋升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要更长。

        综上所述,虽然非领导职务和职级都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工资待遇,也都没有领导职责,但非领导职务毕竟是职务,与职级同属不同的序列,与职级还是有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适用时间、层级、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管理权限、职数比例和晋升条件等方面。相比职级来说,非领导职务享受的待遇更多,但晋升更加困难。

第二种说法:

         2019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施行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退出了历史舞台,由新公务员法的职级替代,开始执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其实,职级和2019年前施行的非领导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有以下7点区别:

        一、等级设置不同。

        原来的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等级,分别是: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现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分为12个等级,分别是: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原来的巡视员、副巡视员基本对应现在的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

原来的调研员基本对应现在的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

原来的副调研员基本对应现在的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原来的主任科员基本对应现在的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

原来的副主任基本大致对应现在的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原来的科员、办事员基本对应现在的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二、基本性质不同。

        原来的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都属于职务的一种,一名公务员要么担任领导职务,要么担任非领导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现行的职级和职务并行晋升通道,是另外的一种等级序列,一名公务员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时也可以兼职职级。例如:省厅处长可以兼任一级调研员,区县乡镇党委书记或市级机关的科长可以兼任一级主任科员。

        三、待遇不同。

        原来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被认为是所在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例如:省级机关的副巡视员可以代表省厅参加会议、出席活动、办公用房标准、出差交通住宿标准等和副厅长(副主任)基本相同。此外,经厅(委)领导授权,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分管若干处室,听取处室汇报工作,向处室布置安排工作。现行的职级不具有领导职责,只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层次的政治待遇。例如:省级机关的处长晋升二级巡视员后,能享受副厅级领导的工资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等待遇,但仍属于中层干部,要接受厅长(主任)或副厅长(副主任)的领导,同时,办公用房标准、出差交通住宿标准权限等不会发生变化。

        在工资收入方面,原来非领导职务的工资收入会比同级的领导职务略低,例如:副主任科员低于副科长,主任科员低于科长。现行的职级扩充后,工资收入可以超过同级的领导职务,例如:四级主任科员低于副科长,副科长低于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低于科长,科长低一级主任科员。

        四、管理权限不同。

        原来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省级机关巡视员由省委组织部管理,调研员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现行的政策不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例如:省级机关的新晋升的二级巡视员由省厅自行管理,市级机关新晋升的四级调研员由市级机关自行管理,

         五、任免方式不同。

        原来非领导职务只有委任制的方式,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在的职级还可以采用聘任制的方式,例如:各地可以直接选聘高素质人才为四级调研员。

        六、晋升所需任职年限和条件不同。

         原来晋升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要求较长,例如:晋升巡视员需要任副厅级或副巡视员5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需要任科员3年以上。现在晋升职级所需的任职年限要求较短,例如:晋升一级巡视员需要任副厅级或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需要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同时,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任职年限可缩短半年。原来正处级能直接晋升为副巡视员,正科级能直接晋升为副调研员,但现在的二级巡视员不能由正处级直接晋升而来,只能由一级调研员晋升而来。

        七、机关的层次和数量不同。

        原来非领导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的机构规格,例如:市级机关最高设置调研员,县级机关最高设置主任科员,并且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是按照同层级的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来核定,例如:省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委)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

       现行的职级设置变化较大:

一是可以设置的最高职级有突破,市级机关最高可以设置二级巡视员,县级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最高可以设置二级调研员职级。

二是可以设置的职级数量有突破,改变了原来按照公务员行政编制数的比例核定。例如:普通市(地、州)级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因此,现在的职级职数多一些,晋升相对容易一些。

三是非领导职务只能由所在机关分别核定和使用,但现在的职级可以由县级以上党委、公务员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三种说法:

公务员的职级和非领导职务的八个明显差异(终于搞明白了!)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9-06-21 18:13科技管理研究所发表于北京

        2019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施行之后,原先的非领导职务退出了历史舞台,由职级取而代之,开始执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但是,职级和之前的非领导职务并非一脉相承,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至少有八个明显的差异:

        1.基本性质不同。

        2019年以前,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是同一种路线中的两个分支,顾名思义都属于职务的一种,有明显的联系关系。一名公务员要么担任领导职务,要么担任非领导职务,不能二者兼得。

        而现行的职级是和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是另一种路线、另一种等级序列。一名公务员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时也可以兼任职级,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像是处长兼一级调研员、科长兼一级主任科员的例子随处可见。

        2.等级序列设置不同。

        原先的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等级,分别是: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而现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分为12个等级,分别是: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等级进行了扩充、细化。

        其中,巡视员、副巡视员和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大致对应,科员、办事员和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大致对应。而原先的调研员对应现在的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对应现在的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对应现在的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对应现在的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3.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同。

        2019年以前,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被认为是所在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例如,省直机关的副巡视员可以代表省厅参加会议、出席活动,文件阅读权限、办公用房标准、出差交通住宿标准等都和副厅长相差不大。同时,经厅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分管若干处室,听取处室的工作汇报,向处室布置工作。 而现行的职级不具有领导职责,只是确定公务员生活待遇的重要依据,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例如,省直机关的处长晋升二级巡视员后,能够执行副厅级领导的工资标准,享受对应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保等待遇,但是仍旧属于中层干部,要接受厅长、副厅长的领导。同时,办公用房标准、出差交通住宿标准、文件阅读权限、参加会议权限、参加活动权限等也不会发生变化。

        4.生活待遇不同。

        原先,非领导职务的生活待遇会比同级的领导职务略低,例如:副主任科员<副科级<主任科员<正科级。

        但是,现在的职级扩充之后,生活待遇可以超过同级的领导职务,例如:四级主任科员<副科级<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正科级<一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副处级<三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正处级<一级调研员。

        5.管理权限不同。

        2019年以前,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例如省直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由省委组织部进行日常管理,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副调研员由市委组织部进行日常管理。

        而现行政策不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例如省直机关的新晋二级巡视员由省厅自行管理,市直机关的新晋四级调研员由市直机关自行管理。

        6.机关内部的层次设置、数量编制不同。

        2019年以前,非领导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例如市直机关最高设置调研员,县直机关最高设置主任科员。

        并且,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是按照同层级的领导职务职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例如省直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局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而现行的职级设置进行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第一,可以设置的最高职级序列发生了突破,市直机关最高可以设置二级巡视员职级,县直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最高可以设置二级调研员职级,职业天花板更高。

        第二,可以设置的职级数量发生了突破,改成了按照公务员行政编制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例如,市直机关的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行政编制数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2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60%。因此,现在的职级职数会多一些,晋升相对容易一些。

        第三,原先,非领导职务只能由所在机关分别核定和使用,但现在的职级可以由县级以上党委、公务员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核定和使用。

        7.晋升所需的任职年限不同、条件不同。

        原先,晋升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要求长,例如晋升巡视员需要任副厅级或副巡视员5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需要任科员3年以上。

        而现在晋升职级所需的任职年限要求短,例如晋升一级巡视员需要任副厅级或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需要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同时,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另外,原先正处级可以直接晋升为副巡视员,正科级可以直接晋升为副调研员;但是,现在的二级巡视员无法由正处级直接晋升而来,只能由一级调研员晋升而来。

        8.职务任免方式不同。

        原先,非领导职务只有委任制的形式,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在,职级还可以采用聘任制的形式,例如各地可以直接选聘高素质人才为四级调研员。

附一:

非领导职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定非领导职务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根据新修订公务员法,过去的“非领导职务”表述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运行模式,将非领导职务改造为职级。明确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

社会现状

领导干部由于各种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领导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后,有的能够继续坚守岗位,积极发挥余热。但也有不少由于单位疏于管理,致使其游离于管理之外,造成大量的人才浪费,加剧机关人浮于事,造成新的社会不公。

随着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深化,转为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人数,还会越来越庞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些“转非”干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明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改革成果被法律巩固下来。

转非滥觞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法律层面上,再次明确了这一职务分类。

按公务员法规定,领导职务包括乡科级副职至国家级正职10个层次,而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等8个层次。而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乡科级副职与副主任科员对应,科级正职与主任科员对应,等等,依次类推,直至厅局级与巡视员对应。

“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认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有实权有待遇,而后者没有实权,但享有相应的级别待遇。” 从各地看,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些未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随着干部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年龄、身体、领导职数、岗位需求等因素,提前转任待遇相当的非领导职务。在这里,“转非”被视为一种照顾性政策。“转非”领导干部来源比较复杂,除原机关领导干部外,还有军转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领导干部。“转非”也成了一些“问题官员”的神秘去向。据报道,在“华南虎照事件”中,朱巨龙、孙承骞虽被免去省林业厅副厅长的职务,但却转为非领导职务,仍享受与副厅长同级别的待遇。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对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设置作了严格的比例限额。比如,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干部太多,实职官位太少,加上“转非”承担了一些难以言表的功能,所以为了权衡关系,以至在岗位的设置上,很多地方不得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人才浪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干部人事领域改革取得很大成就,其中之一就是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退休制和任期制。“领导职务可转任非领导职务,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解决那些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职级待遇”,李成言认为,“实施任期制,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不小,‘转非’就成了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的平稳出口。”

从各地领导干部“转非”情况看,一般是厅级干部58岁“转非”、处级干部50岁出头“改非”、科级干部40多岁“转非”。这意味着,公务员在一定年龄还晋升不到相应级别,“转非”就成为必然选择。 对领导干部“转非”持赞同态度的人认为,这有利于精简人员,可从根本上解决班子臃肿状况,有利于培养青年干部,加快新老交替步伐,增强各级班子的活力。

在现行体制导向下,“转非”也产生了不少深层次的问题。尽管领导职务干部“转非”,为推动干部年轻化打开突破口,有助于完善干部任期制的实施环境,但客观上也收窄了基层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晋升空间,导致相当多基层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上没有盼头,得过且过,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不少地方对“转非”领导干部的使用管理十分松散。比如,有些单位尽管给“转非”领导干部安排了工作,但没给予相应的工作条件;有的安排工作很少,分配任务很轻;有的甚至根本不安排工作、不分配任务,以至“转非”领导干部成了机关编内的“自由人”,权力小责任也小,但待遇比其他人员高,加剧机关人浮于事的现象。

“大多‘转非’干部是单位的老领导,不但资历深,而且架子也很大。”北京市某局一位负责人称,“正因如此,对‘转非’领导干部不太好管理,有的‘转非’领导干部失落感很强,对工作丧失热情,有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单位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不好太多过问。” 相当一部分“转非”领导干部,虽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娴熟,“转非”后却派不上用场,造成人才浪费。“转非”也使一些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过早退出领导班子,而一些年轻干部刚进入领导班子,工作经验不足,一时难适应工作需要,削弱了领导班子的整体力量。

竞争机制

中国对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管理,应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并引入科学有效的竞争机制。“实施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制度本身是有必要的,但由于不同程度地陷入‘官本位’及‘照顾至上’的误区,以至‘转非’成泛滥之势”,尹韵公认为,“要解决当前领导干部‘转非’中出现的问题,不仅要着力于制度改革,更要对‘官本位’意识及特权思想进行清理和批判,特别要改变‘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用人观念。”

“要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出发,明确‘转非’领导干部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在龚维斌教授看来,“对‘转非’领导干部,单位和组织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相应政治待遇。要引导转入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职务的变动,使其能一如既往地以高标准要求和完善自己。进一步消除社会上对‘转非’领导干部的‘职务歧视’,提高社会认可度。”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健全管理机制,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转非’领导干部资源,通过完善配套措施,纳入正常干部管理体制”,李成言认为,“对非领导职务设置情况进行清理,确定职务及职数,严格掌握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限制和任职条件,对突破职数限制的,要通过竞争上岗、提前退休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以保证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质量。”

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安排工作任务,并根据不同非领导职务的岗位特点设置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齐善鸿建议道,可组织转非领导干部围绕本单位日常工作、重点工作和重大课题,开展专题性和综合性调查研究,充分发挥‘转非’领导干部经验较丰富、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优势,安排他们协助班子成员分管某项工作、牵头处理某些棘手事务或参与信访处理等工作。

“转非”既要达到精简人员、培养年轻干部的目的,又要避免出现人浮于事的现象,就须从主观上和客观上更新“官念”。而彻底打破待遇终身制,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 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 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9-03-27 19:37科技管理研究所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 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三: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以下是具体划分:

  我国公务员的职级划分如下: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其中→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划分如下:

  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附四:

一级主任科员晋升四级调研员,需要哪些条件?领导认可是关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9-06-28 21:38科技管理研究所

        一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都是公务员的职级,而且是相邻的两个职级。一级主任科员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晋升四级调研员,那么这些条件包含哪些呢?其实包含的条件还挺多的,这样的晋升并不容易,主要有:

        第一、单位要有四级调研员的职数。公务员的职级并不是满足条件就可以晋升,而必须要有职数空缺。总体来说,单位的级别越高,相应职级的职数就越多,晋升的难度也就越低。比如,在中央机关,一至四级调研员职数可以占到公务员总职数的65%;在省级机关,一至四级调研员职数可以占到公务员总职数的45%;在市级机关,一至四级调研员职数可以占到公务员总职数的20%;在县级和乡镇机关,三、四级调研员职数只能占到公务员总职数的10%。如果是在县级机关,单位有10个编制,那么只有一个人能够晋升四级调研员,其他人即使满足条件,也无法晋升。

       第二、任一级主任科员满两年。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关规定,晋升四级调研员,需要任一级主任科员满两年以上。所以,想要晋升四级调研员,必须先晋升一级主任科员,而且要任职满两年以上。这里面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在任一级主任科员期间,如果有一次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那么任职年限可以缩短半年。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任职一级主任科员满一年半,也算是满足任职年限的要求。

       第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品行好等条件。无论是晋升职晋升职务还是职级,都要提拔政治素质过硬,能够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志;也要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工作实绩;并且群众公认度要高,遵纪守法,作风正,品行好。这是提拔晋升最基本的要求。

        第四、领导的认可。公务员晋升职级,要根据公务员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满足条件就可以得到晋升。事实上,由于职数的限制,很多单位满足条件的人比较多,而能够晋升的职级职数比较少。这就意味着,只有特别优秀的人才能得到晋升。特别优秀的人,自然是得到领导认可的人。只有能够出色地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承担的工作职责较重,表现过硬的人才能优先获得晋升。

        综上所述,表面上看,晋升四级调研员,只要任一级主任科员满两年以上。但实际上,要晋升四级调研员,还必须要有四级调研员的职数空缺,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最重要的还是要得到领导的欣赏。在晋升职级时,领导集体决策是最关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