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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其办公室(全文)介绍

时间:2022-01-16 19:22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是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机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2021年8月25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四批中...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是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机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2021年8月25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8月31日,第二轮第四批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中文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制度:组长负责制

机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成员条件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督察对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督察内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六)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历次督察

第二轮第四批

2021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5个省,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督察重点关注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研究部署,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

2021年8月31日下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北省动员会在武汉召开。至此,第二轮第四批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第二轮第六批

2022年4月,据“生态环境部”公众号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六批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2年3月23日至25日陆续进驻河北、江苏、内蒙古、西藏、新疆五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察。截至目前,各督察组已完成下沉工作任务。

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在进行中,“谍战剧”也正在上演。据《中国环境报》披露,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河南省下沉督察伊始,“暗访车”就被泄露了车牌,督察人员仿佛被装了GPS,行踪都被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掌握。4月18日,下沉工作刚刚开始,督察组就通过信访举报获悉,他们的车牌号已经被曝光。

今年8月27日至9月27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东。《中国环境部》披露,为了做好进驻准备,督察组成员4月就开始对广东各地市进行集中摸排暗访。“开始我担心自己被认出来,所以就留在车上,让同事进厂查看。但是因为进去的时间太久,我不放心,就下车来看。结果被厂区的摄像头拍下了照片,随即被转发到当地多个群里进行辨认。”一位督察人员这样表示。下督察组成员的是哪个工厂,报道并没有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所在地:北京

机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是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

机构职责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就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2022-04-17 22:22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据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调要保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并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对督察整改作了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办法》稿。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2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办法》。

印发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保障,是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更好落到实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2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督察整改中的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规定整改方案编制报批、整改实施、验收销号、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等。第四章“监督保障”规定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盯办抽查、跟踪报道等,并明确针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可以采取通报、督导、约谈和专项督察等措施。第五章“纪律要求”规定督察整改纪律及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问:《办法》对于督察整改的工作原则有何要求?

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标本兼治,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相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四是坚持精准科学,实事求是、依规依法推进整改落实。

问:《办法》是如何设置职责分工的?

答:明确职责分工,是做好督察整改的基础前提。《办法》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调度督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责,推动问题解决。在省级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省级党委和政府还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督察整改工作。

问:《办法》对督察整改工作程序作出怎样的规定?

答:规范工作程序,是督察整改有序推进的重要保证。《办法》规范了督察整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以解决目前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对已经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工作流程予以固化。一是督察整改方案编制报批。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二是督察整改实施。整改实施主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省级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督促有关地方、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做好对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三是验收销号。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应进行验收销号。若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经验收、公示后可予以销号。四是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各省(区、市)应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督察整改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省(区、市)、督察整改实施主体均应定期公开督察整改情况。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监督保障措施?

答:加强监督保障,是推进解决督察整改发现问题的有力举措。《办法》明确了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盯办抽查、跟踪报道等工作要求,并规定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和移交问责等措施。一是清单化管理和定期调度。督察整改实施台账管理,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制定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全口径督察整改任务和共性问题三类清单,定期调度有关情况。二是盯办抽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对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开展现场盯办,适时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各省(区、市)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抽查。三是跟踪报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察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中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四是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视情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督导、公开约谈或专项督察;对在督察整改中失职失责问题突出或因督察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移送,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五是正向激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时形成正面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作用。

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各项规定,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督察培训,指导督促各地、有关中央企业准确把握督察整改方案编制、整改实施、督促检查、验收销号、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等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精准科学、依规依法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