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4 15:22 来源: 编辑:admin
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委会)是国民党宁、汉、沪三个反共集团互相妥协的结果,成立于1927 年9月16日,作为中央政治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中文名: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
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委会)是国民党宁、汉、沪三个反共集团互相妥协的结果,成立于1927 年9月16日,作为中央政治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中文名: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
成立时间:1927 年9月16日
成立地点:南京
背景:国民党反共集团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简介
1927 年9月16日,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在南京正式成立。次日,中央特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改组国民政府和军事委员会。推定丁惟汾(1874- 1954年)、于右任等46人为国民政府委员,以谭延闿、胡汉民、蔡元培、李烈钧、汪精卫为常务委员。同时推定于右任、方振武(1885- 1941年)等67人为军事委员会委员,以白崇禧(1893- 1966年)、何应钦(1890- 1987年)、朱培德等14人组成主席团。并任蔡元培为大学院院长,孙科为财政部部长、王伯群(1885- 1944年)为交通部部长、王宠惠为司法部部长、伍朝枢为外交部部长。会议还通过了《中央党部组织案》、《国民政府组织案》等。9月20日,新产生的国民政府委员和军事委员会委员同时举行就职典礼。
中央特别委员会及它所选出的国民政府的成立,结束了四月以来国民党三个中央党部、两个中央政府同时并存的局面,标志着宁汉沪三方合流,国民党内部矛盾暂时的缓和。
背景
中央特别委员会的产生,集中地体现了这个时期国民党各反共集团之间的深刻矛盾和激烈斗争。
武汉汪精卫集团叛变后,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就形成了三个并立的反共集团。汪精卫集团控制着长江中游的湘、鄂、赣等地;蒋介石集团控制着长江下游的苏、浙、皖、沪等地;西山会议派是国民党中最老的反共集团,它虽然没有成立政府,但却有一个中央党部设在上海环龙路44号,而且活动频繁。
这三个集团在反共问题上是一致的,但在如何瓜分国民党中央权力的间题上,却争夺激烈、各不相让。讨价还价的结果,最后决定成立一个超脱于宁、汉、沪三个国民党中央之上的中央特别委员会。
沿革
但是,合作是短暂的。中央特别委员会一成立,就遭到唐生智、汪精卫等人的反对。1927年9月21日,汪精卫、顾孟余、唐生智等不顾特委会取消各地政治分会的命令,成立武汉政治分会,与中央特委会相对抗。同时,唐生智率部由安庆东进,占芜湖,威逼南京。南京特委会一面派人与汪精卫协商;一面派李宗仁、程潜、朱培德分兵三路讨唐。宁汉合流不久,又重新变成宁汉战争。11月11日,唐生智战败,通电下野,西征军占领武汉。
在南京方面讨伐唐生智时,汪精卫南下广州,与李济深、张发奎联合,继续与特委会对抗。11月,他们在广州公开树起国民党中央的旗号。
宁汉战争为宁粤对立所代替。
在宁粤对立之际,蒋介石于1927年11月10日由日返沪。他认为,中央特委会是他重新上台的绊脚石,因而也反对中央特委会。为了加强力量,蒋采取联汪制桂的方针。很快蒋汪在反对特委会方面取得了暂时的联合。在蒋汪等派的共同反对下,中央特别委员会被迫暂停行使职权。1927年12月3日至5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通过了蒋介石复职的决议,决定四中全会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一月在南京召开,公推蒋介石负责筹备。在蒋介石的打击下,胡汉民、孙科等宣告退出南京政府,相继出国赴欧美。
中央特别委员会于同年12月28日便由中央特别委员会秘书长叶楚伧签发呈文宣布结束。在蒋介石主持召开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上,成立了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取代特委会。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又叫做“中央党部”,由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组成,并设立中央委员会主席。
2021年10月5日,朱立伦就任中国国民党主席。
中文名: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
外文名:Kuomintang
总部:台北市中山区八德大楼
主席:朱立伦
主要单位:中央常务委员会
组织介绍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又叫做“中央党部”,由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组成,并设立中央委员会主席。
中央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组织工作会、大陆工作会、海外工作会、文化工作会、社会工作会、青年工作会、妇女工作会、财务工作会、政党关系工作会、党史委员会、考核纪律委员会、中央政策会、选举委员会、革命实践研究院、大陆工作指导小组等机构。
1998年8月24日,设立大陆工作指导小组。
1993年,成立“党营事业管理委员会”,为中央一级单位,负责管理95家党营事业;主管党营事业的综合规划、投资效益评估、经营管理督导及绩效考核等。
2000年3月,国民党在竞选台湾地区第十届台湾地区领导人失败后,成立中国国民党改造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中国国民党党务人事出现重大异动,“朱郝强”纳入接班梯队。现三位副主席林丰正、詹春柏、蒋孝严主动请辞,遗缺将由台北市长郝龙斌、新北市长朱立伦、台中市长胡志强接任。
2014年6月4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党主席马英九所提、聘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吴敦义为党副主席的人事案。据了解,吴敦义在七位副主席排序可望排名第一,超越朱立伦、胡志强、郝龙斌。
吴敦义在北、中、南都服务过,在地方、台当局均有从政经验,同时在党务跟政务都曾担任过相关职务。
2014年12月3日,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在当天下午召开的国民党中常会上,辞去党主席职务。
马英九在会上表示,在刚刚结束的“九合一”选举中,国民党遭遇前所未有的挫败,身为党主席,他要向所有支持者道歉,也责无旁贷,为败选负起最大责任。因此,宣布辞去党主席职务。国民党中常会随后无异议通过,由现任第一副主席吴敦义担任代理主席。
2015年1月17日,中新网援引“东森新闻”消息:在17日举行的中国国民党主席补选中,朱立伦当选为该党新一任主席,得票率为99.61%。
2016年1月16日,在“2016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失利的中国国民党主席朱立伦宣布辞去国民党主席职务,并带领竞选团队向支持者鞠躬致歉。
2016年1月18日,朱立伦向国民党中常会报告,宣布由副主席黄敏惠女士暂代国民党主席一职。
2016年3月26日,中国国民党举行党主席补选投票。在四位候选人中,前立法机构副主管洪秀柱在大部分县市得票都遥遥领先,最终以78000多票,56.16%的得票率当选中国国民党新任党主席,任期至2017年8月,递补马英九、朱立伦未完成的任期。
2017年5月20日,中国国民党党主席选举投票,吴敦义当选。
2020年1月11日,吴敦义辞去国民党党主席。
2020年3月7日,江启臣当选为中国国民党主席。
2021年10月5日,朱立伦就任中国国民党主席。
组成人员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
主席:朱立伦
副主席:空缺
秘书长:黄健庭
委员
分为中央委员、中央常务委员(简称中常委)
中央委员人数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置委员230人、候补委员115人。
中央委员产生办法
由国民党全代会选举产生。
青年、妇女、海外地区及弱势团体之党员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委员总名额百分之四十;
其中青年、劳工、农民、渔民、少数民族、身心障碍者应至少各有三人;
妇女当选名额应不低四分之一;
中常委人数
中央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三十一人,
中常委产生方式
委员互相票选,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常委总名额的百分之四十;
其中青年、农渔民、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应至少各有一人;
妇女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常委总名额的四分之一。
组织任务
一、执行全代会决议,并对外代表中国国民党。
二、讨论及处理党务与政治事项。
三、选举中央常务委员。
四、组织各级党部并指挥之。
五、培养并管理党的干部。
六、执行党的纪律。
七、筹集并支配党务经费。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执行职务,并对其负责。
职权
一、关于党政重要兴革之评议及建议事项。
二、关于本党党员之政治言行是否合于本党主义、政纲、政策之监察事项。
三、关于重大纪律案件之监察事项。
四、本党主席谘商事项。
五、党务经费及党营事业之监督事项。
历任主席
孙中山(总理,1919-1925)
张静江(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1926.5-1926.7)
蒋介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1926-1927)
1927年-1935年间,中国国民党采取集体领导制,不设最高领导人职位。
胡汉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1935-1936)
蒋介石(总裁,1938-1975)
蒋经国(1975-1988)
李登辉(代理,1988.1-1988.7)
李登辉(1988.7-2000.3)
连战(代理,2000.3.-2000.6)
连战(2000.6-2005.8)
马英九(2005.8-2007.4)
吴伯雄(2007.4-2009.10)
马英九(2009.10-2014.12)
吴敦义(代理,2014.12-2015.1)
朱立伦(2015.1-2016.1)
黄敏惠(代理,2016.01.18-2016.03.26)
洪秀柱(2016.03.26-2017.08)
吴敦义(2017.08- 2020.1)
林荣德(代理,2020.1-2020.3)
江启臣(2020.3-2021.10)
朱立伦(2021.10.5-)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The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简称民革,成立于194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由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创建,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中文名: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外文名:The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
主席:万鄂湘
总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
成立时间:1948年
党派简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英文:The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主要由国共内战时的中国国民党左派及其后裔组成,与现时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已无任何关系。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创建于1948年1月1日,原来是李济深、宋庆龄、何香凝、谭平山等人创建的;后来许多国民党籍的倒戈将领和被俘释放的军政人员加入。截至2012年底,共有党员约10.2万人。其中,大部分成员是留在中国大陆的原国民党党员或其子女、亲属。
成立目的
1927年后,以宋庆龄、何香凝为代表的国民党民主派,坚持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内的民主人士和其他爱国人士赞同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拥护国共第二次合作。
1943年一部分国民党民主人士开始筹建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简称“民联”),1945年10月在重庆成立;1943年另一部分国民党民主人士在桂林、平昭筹建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简称“民促”),1946年4月在广州正式成立。1947年11月,民联、民促和国民党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在香港召开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代表会议,决定联合组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和民促仍继续存在)。
194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推选宋庆龄为名誉主席,李济深为主席,何香凝、冯玉祥、李章达、谭平山等为中央常务委员,并发表成立宣言,主张推翻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实现中国的独立、民主与和平。民革的成立使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联合起来,共同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1948年5月 ,民革领导人和其他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通电全国,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
1949年1月,民革领导人李济深等和其他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联名发表《我们对时局的意见》,宣布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革命进行到底,随后积极参加筹备新政协的工作。9月 ,民革 、民联、民促的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中央人民政府。11月,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将民革、民联、民促和国民党其他爱国人士进一步统一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和民促宣告结束)。原国民党著名人士程潜、张治中、邵力子等参加会议并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民主革命时期民革在团结原国民党民主派、国民党其他爱国人士以及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人士,继承和发扬孙中山不断进步的革命精神,在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斗争中,作出了贡献。
发展历程
建国之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内战一触即发。
1945年和1946年以国民党左派为基本骨干的“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简称“民联”)和“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简称“民促”)分别在重庆和广州成立。由此,国民党左派成员正逐渐与国民党右派脱离。
1947年11月,国民党左派的第一次联合代表会议在香港举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是由继承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的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创建,1948年1月1日在香港宣布成立的。1925年孙中山先生逝世后,国民党内的爱国民主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帮助下,同背弃“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背叛孙中山革命事业的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在经历了三次分化、三次集结之后,于1945年和1946年先后成立了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等民主派组织。
1947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开始战略反攻,国民党统治集团军事上节节败退、政治上日益孤立的形势下,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 代表齐集香港,举行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联合代表会议。会议决定,“脱离蒋介石劫持下的反动中央”,成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胜利进入战略反攻的历史性时刻,国民党各民主派别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在坚持孙中山三大政策和革命精神的基础上,在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共同目标下,实现了大联合,促进了国民党内部的加速分化,使中国的政治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
民革成立后,即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斗争。在如火如荼的人民解放战争中,民革各级组织和党员一方面继续大力开展反对国民党统治集团的政治斗争,一方面利用自己同国民党的历史关系,积极进行争取国民党军政人员认清形势、弃暗投明的活动。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同共产党一道为推翻国民党统治和建立新中国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立即得到了民革的热烈响应。
同年5月5日,民革领导人李济深、何香凝等与其他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联名发表通电,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到了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的复电欢迎。随后,民革领导人陆续北上,来到东北解放区,并于1949年2月以后在北平会合,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同年9月,民革各方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 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
建国之后
建国以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民革许多领导人担任国家、政府、政协的重要职务,参加了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事务的管理。1949年11月,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确立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为新民主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会议还决定,民革成立后仍保留各自组织的民联、民促结束活动,使民革真正成为了国民党爱国民主力量的统一组织。
面对建国初期新的形势与任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下,民革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投身反帝爱国和争取祖国统一的伟大斗争,踊跃参加国家的各项民主改革和建设实践,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中共各级组织的支持、帮助下,民革吸收了大批新党员,开展了建立健全地方组织的工作,并扩大了社会联系面。通过这一阶段的自我教育、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实践和组织发展工作,民革广大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建设热情得到显著提高,党员人数有了较大增长,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民革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6年9月,中共八大正式提出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极大地鼓舞了民革全体同志。在中共八大路线的指导下,民革根据业已变化了的阶级状况,及时修改自己的纲领,提出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并根据这一路线确定了新的工作方针,规定其根本任务是动员和调动一切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从而顺利完
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1957年以后,民革因受到反右扩大化和“左”的错误影响,处在较为困难的境地。但是,民革仍然坚持团结、教育广大成员及所联系的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积极工作,共渡难关。“文革”期间,民革被迫停止活动,许多领导和党员受到迫害。然而,不论形势多么险恶,环境多么艰辛,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没有动摇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心,一直坚持与中国共产党共患难、同命运,不仅在斗争中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同时也大大加深了对共产党的理解、信赖和感情。
“文革”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认真纠正“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左”的错误,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
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全面阐述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方针和任务,科学阐明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明确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任务、地位和作用。之后,中共中央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新时期统战理论指导下,民革在1977年10月初步恢复活动的基础上,于1979年10月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根据新时期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的性质、任务、作用,决定把自己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并制定了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祖国统一为重点的工作方针,使新时期的民革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密切结合,同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密切结合。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面地开辟为改革开放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工作领域,扩大同台湾、香港、澳门和国外有关人士的联系,积极开展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在各项取得新进展的同时,为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要求,民革在中共各级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整顿和发展组织,着力开展自身建设工作,很快就使自己的面貌为之一新,从而为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民革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章程》的总纲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制定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 ,在中国(除台湾等地外)的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之后 ,民革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原国民党及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关系的人士、致力于祖国统一的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文教 、卫生战线的知识分子。
在现代化建设中,民革开辟了新的 、多方面的工作领域,例如:协助落实对知识分子、起义投诚人员、去台人员家属等的政策,兴办业余教育,开展咨询服务及智力支边,加强与台、港、澳及海外爱国人士的联系 ,宣传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以积极的努力去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革于1988年11月举行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新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领导全体党员,团结国内外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民革积极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对国家经济建设 、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有3000多名成员担任了中央或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的领导职务。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在经多次研究讨论并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后,正式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正式明确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具体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基本内容、形式、渠道,规范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民革各级组织一方面努力加大自身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参政党机制;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努力发挥参政党作用,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责。通过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民革不仅在自身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也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使民革各方面的工作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中共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理论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于2005年2月正式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方向,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06年11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的要求,给民主党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形势和条件。在中共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民革以建设适应新世纪新阶段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为目标,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前提下,紧密结合中国迅速变化着的实际,从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参政党建设规律出发,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建设,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同时,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第一要务,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开创了民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2020年12月9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听取和审议民革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代表民革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郑建邦主持开幕会。
各级组织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各级组织是: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领导制度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批准。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决定。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中央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民革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修改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地方组织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基层组织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历史和章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维护和执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中央机构
民革中央机关分设办公厅、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联络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部等6个职能部室。同时,民革中央还主办有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团结报》和内部发行刊物《团结》杂志,并有“团结出版社”、“中国通和经济开发咨询服务中心”等下属机构。
历届领导
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2017年12月─)
主 席:万鄂湘
副主席:郑建邦、邓力平、刘家强、李惠东、高小玫、何报翔、张伯军、田红旗、王红、冯巩
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2年12月─2017年12月)
主 席:万鄂湘
副主席:齐续春、修福金、刘凡、程崇庆、傅惠民、何丕洁、田惠光(女)、郑建邦、邓力平、刘家强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2008年08月─2012年12月)
名誉主席:何鲁丽(女)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彭清源、徐起超
主 席:周铁农
副主席:厉无畏、钮小明、万鄂湘、齐续春、谢克昌、修福金、刘凡、程崇庆、傅惠民、何丕洁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2002年12月─2008年08月)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彭清源、徐起超
主 席:何鲁丽(女)
副主席:周铁农、李赣骝、童傅、程志青(女)、徐志纯、厉无畏、钮小明(女)、朱培康、刘民复、万鄂湘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1997年11月─2002年12月)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彭清源、徐起超、沈求我
主 席:何鲁丽(女)
副主席:周铁农、李赣骝、童傅、程志青(女)、胡敏、徐志纯、厉无畏、钮小明(女)、朱培康
秘书长:刘民复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1992年12月一1997年11月)
名 誉 主席:朱学范(已故)、侯镜如(已故)、孙越崎(已故)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 赵祖康(1992年12月22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
主 席:李沛瑶(已故)、何鲁丽(女)(1996年11月11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五次全会选举产生)(已故)
副主席:彭清源(常务)、徐起超、李赣骝、沈求我、周铁农、童傅、程志青、胡敏、何鲁丽(女)(免)
秘书长:朱培康
(1992年12月22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
中央监察委员会:
主 席:谭惕吾(女)
副主席:廖运周、覃异之(已故)、方少逸、张素我、张克明、邵恒秋、顾毓瑔、吴京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1988年11月—1992年12月)
名誉主席:屈武(已故)
名誉副主席:裴昌会、赵祖康(1988年11月16日民革“七大”全体会议推举产生)
主 席:朱学范
副主席:郑洞国(已故)、贾亦斌、侯镜如、徐起超、彭清源、李赣骝、何鲁丽(女)、李沛瑶(1988年11月16日民革中央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沈求我 (1991年12月选出)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1983年12月一1988年11月)
名誉主席:屈武(1988年1月1日六届五中全会选出)
主 席:王昆仑(1983年12月28日六届一中全会选出)
屈武(代)(1985年8月23日王昆仑逝世。1985年9月27日民革六届中央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推选了代理主席)
屈武(1987年2月5日民革六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
朱学范(198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六届五中全会接受屈武辞去民革中央主席和中央委员职务的请求,选举朱学范为民革中央主席,推举屈武为民革中央名誉主席)
副主席:屈武、朱学范、裴昌会、钱昌照、郑洞国、吴茂荪、贾亦斌 、侯镜如、孙越崎、赵祖康、徐起超、彭清源、李赣骝
秘书长:李赣骝(兼)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1979年10月一1983年12月)
主 席:朱蕴山(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王昆仑(代)(1981年4月30日朱蕴山逝世。1981年9月9日民革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推选了民革中央代主席)
王昆仑(1981年12月25日民革五届二中全会选举)
副主席:王昆仑、陈此生、刘斐、屈武、朱学范、裴昌会、李世璋、刘仲容、钱昌照、郑洞国、甘祠森、吴茂荪、贾亦斌
(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侯镜如、孙越崎、赵祖康(1981年12月25日民革五届二中全会选举)
秘书长:甘祠森(兼)(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1958年12月一1979年10月)
主 席:李济深
何香凝 (1959年10月9日李济深逝世。1960年8月15日四届二中全会选出)
副主席:何香凝、程潜、蔡廷锴、张治中、熊克武、邓宝珊、陈绍宽、樊崧甫
秘书长:梅龚彬
第三届中央委员会(1956年3月一1958年12月)
主 席:李济深
副主席:何香凝、程潜、谭平山、蔡廷锴、张治中、熊克武、龙 云、邓宝珊、陈绍宽、樊崧甫
秘书长:梅龚彬
(1956年3月5日民革三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首任主席李济深
第二届中央委员会(1949年11月—1956年3月)
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秘书长:梅龚彬
第一届中央委员会(1948年1月—1949年11月)
名誉主席:宋庆龄
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194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代表大会产生)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民革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2月23日通过)
总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于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孙中山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孙中山遗志,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同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员,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为加强海峡两岸沟通与交流,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作出了新的贡献。
总结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这一民革优良传统和基本特色,大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启了新征程。
本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致力于推动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致力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致力于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党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参政议政。本党重视加强参政能力建设,不断建立和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强化参政议政重点领域。动员和鼓励全体党员与所联系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和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赞同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视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海内外所联系人士,为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以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为特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的核心地位,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干部、党员政治素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巩固党内团结、促进党内和谐,增强组织活力,进一步把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本党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两名党员介绍,提交入党申请书,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有根据地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党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增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层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党员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本党各级组织是: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第十条 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三)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班子成员作个别调整;
(四)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应当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六条 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报告;
(三)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五)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
中央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
中央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中央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央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议同级监督委员会(或内部监督机构)的报告;
(三)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五)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同级内部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党员代表由所属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本党章程和历史,遵守章程规定,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三)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本党各级组织的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九)组织党员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章 干部
第三十三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四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胸襟宽广,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紧密联系群众;
(四)热爱民革工作,服从组织,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第三十五条 本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党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七章 党的纪律与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党员如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十九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级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四十条 内部监督是本党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民革各级机关担任公职的党员。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指导下一级内部监督机构的工作。
省辖市级组织可以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一致。
中央监督委员会成员届中如需调整,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下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四十二条 省级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期与省级委员会一致。
省级监督委员会成员届中如需调整,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在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省级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下一次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省辖市级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参照省级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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