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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行政长官(澳门全文)介绍

时间:2020-05-09 14:44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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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ào mén]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澳门(英语:Macao,葡萄牙语:Macau),简称“澳”,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西侧,是中国大陆与中国南海的水陆交汇处,毗邻...

澳门[ào mé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澳门(英语:Macao,葡萄牙语:Macau),简称“澳”,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西侧,是中国大陆与中国南海的水陆交汇处,毗邻广东省,与香港相距60公里,距离广州145公里。澳门由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二岛组成,陆地面积32.9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底,总人口为68.32万人。

1553年,葡萄牙人取得澳门的居住权,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正式通过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几百年东西方文化的碰撞,使得澳门成为一个风貌独特的城市,留下了大量的历史文化遗迹。澳门历史城区于2005年7月15日正式成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

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国际自由港、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世界四大赌城之一,也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其著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2019年,澳门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347亿澳门元。

中文名:澳门

外文名:Macau(葡)、Macao(英)

别名:妈港、濠江、梳打埠、马交、濠海、濠镜、濠镜澳、香山澳等

行政区划代码:820000

行政区类别:特别行政区

地名由来

澳门以前是个小渔村,它的本名为濠镜或濠镜澳,因为当时泊口可称为“澳”,所以称“澳门”。澳门及其附近盛产蚝(即牡蛎),因此后人把这个名称改为较文雅的“濠镜”。清乾隆年间出版的《澳门纪略》中说:“濠镜之名,着于《明史》。东西五六里、南北半之,有南北二湾,可以泊船。或曰南北二湾,规圆如镜,故曰濠镜。”从这个名称中,又引申出濠江、海镜、镜海等一连串澳门的别名。

澳门景点

澳门的英文名称源于妈祖,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葡萄牙人从当时明朝广东地方政府取得澳门居住权,成为首批进入中国的欧洲人。当时葡萄牙人从妈祖阁(妈阁庙)附近登陆,向当地人询问这里的地名,因在妈阁庙旁,当地人便回答妈阁,于是澳门便被命名为Macau(妈阁葡萄牙语的译音),大陆多拼写为Macao。

澳门地区的考古发掘,特别是1995年在路环岛黑沙的沙丘中发掘出土的彩陶以及玉器,经鉴定,证实是四、五千年前的珍贵古文物,与其同时出土的石斧等石器,同最近年来在距离澳门不远的珠海地区出土的同类文物,属于同一文化系统,说明早在新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已在澳门一带的地区劳动、生息。

澳门、路环、黑沙等地,早已是中国大陆的原始居民足迹所到之处。在商周时期,古代居民已在这些地区居住活动,所以,澳门、珠海出土文物中,有春秋时期的簋、罐以及战国时期的陶器等。

澳门先秦属百越地。从秦帝国起就成为中国领土,属南海郡。澳门古称濠镜澳,与广州香山县的历史关系极其密切。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香山已属百越海屿之地。约前3世纪(即秦始皇一统中国之时),澳门被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属南海郡番禺县地。420年(晋朝元熙二年),澳门属新会郡封乐县地。

590年(隋朝开皇十年),废新会郡改属宝安县地,757年(唐朝至德二年),废宝安县,改为广州东莞县辖。自南宋开始,澳门属广东省广州香山县。据史料记载,宋末名将张世杰与军队曾在此一带驻扎;早期在澳门定居的人在此形成小村落,倚靠捕鱼与务农种植为生。元代属广东道宣慰司广州路,路治广州,明代属于广州府,清朝后期前属广肇罗道广州府,道治肇庆,府治广州。

澳门半岛之有大量华人定居,是在南宋皇朝倾覆之际。当几十万南宋军民从福建败退乘船长驱到达澳门一带,有的可能踏上这片半岛汲取淡水、寻找食物,有的更可能将这片荒僻地辟成藏身之所。召集澳门半岛上名为“永福古社”的沙梨头土地庙,便相传邕建于南宋末年。大约在南宋末年至元初,澳门半岛上的望厦、濠镜等地,已是定居的居民点了。自此以后,澳门始稍有人烟,但由于地方细,耕地缺,物产少,立足生活繁衍后代并不容易。直至16世纪中叶,即明世宗嘉靖年间。

殖民历史

1513年夏天—1514年初(明正德八年-九年),第一位到达中国的葡萄牙人欧维治从马六甲航抵广东珠江口屯门澳,与当地居民进行了香料贸易。1553年,开始有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虽然从1557年开始被葡萄牙人在明朝求得澳门的居住权,但明朝政府仍在此设有官府,由广东省直接管辖。直至1887年葡萄牙政府与清朝政府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和有效期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至1928年期满失效)后,正式通过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

历史资料

1622年,荷兰人攻打葡萄牙租借自明朝的澳门,被击败(澳门之战)。

葡萄牙人最初限定只能居住在澳门南方,1623年,葡萄牙政府委任马士加路也为首任澳门总督。澳门历史上以中西文化交流驰名于世,明末清初的西学东渐在地区上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曾在世界经济的运转中发挥重大作用。

澳门自被葡萄牙侵占以来,葡萄牙人在澳门一直拥有特权或特殊地位,这使普遍居民大小程度的不满;从1849年8月29日沈志亮刺杀总督亚马留伊始,到1910年的“路环血案”,再到1922年5月葡国兵在澳门凌辱中国妇女并枪杀群众百余人,直至1966年12月3日因文化大革命和氹仔学校事件而触发的“一二·三”事件,均显示了民间对于葡萄牙人在澳门的特权一直深感不满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革命成功,实行非殖民地化政策,承认澳门是被葡萄牙非法侵占的,并首次提出把澳门交还中国。由于当时不具备适当的交接条件,时任总理的周恩来提出暂时维持澳门当时的状况。

回归祖国

1984年10月3日,邓小平首次公开提出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

1986年,中葡两国政府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了四轮谈判。

1987年4月13日,两国总理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承诺向澳门实行一国两制,保障澳门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权利。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于北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1999年前葡国管治下的一个中国领土,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澳门新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门群众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同时废止。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支持澳门丰富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内涵,支持粤澳合作共建横琴,扩展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功能,打造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支持澳门发展中医药研发制造、特色金融、高新技术和会展商贸等产业,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区旗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为五星莲花绿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其长和宽之比为3:2。五颗呈弧形排列的五角星,象征着国家的统一,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含苞待放的莲花是澳门居民喜爱的花种,既与澳门古称“莲岛”,旧称的“莲花地”、“莲花茎”、“莲峰山”相关,又寓意澳门将来的兴旺发展;三片花瓣表示澳门由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两附属岛屿组成;大桥、海水反映着澳门自然环境的特点。底色象征着和平与安宁,寓意澳门四周是中国的领海。

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上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以绿为底色。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以中文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下为澳门的葡文名“MACAU”。区徽图案的含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相同。

行政区划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澳门有七个堂区和一个无堂区划分区域。但“堂区”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建置,不具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澳门半岛风顺堂区。

澳门

半岛堂区  包含地区  位置

花地玛堂区(北区) 青州、台山、黑沙环、筷子基、水塘 澳门西部

圣安多尼堂区(花王堂区) 新桥、沙梨头 ---

大堂区 中区、新马路以北、南湾、水坑尾、新口岸填海地段 东至新口岸港澳码头,整条环岛公路至妈阁南端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北纬22°11',东经113°33')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西岸,隔海东望即是香港,北方的澳门半岛连接广东省珠海市,而南方则是氹仔、路环和路氹城所组成的大岛,属海岛市,暂未有正式的名称。

境域

中国澳门的总面积因为沿岸填海造地而一直扩大,已由19世纪的10.28平方千米逐步扩展至32.8平方千米(包含200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澳门填海造地360公顷合3.6平方千米的澳门新城区),面积约是华盛顿特区的1/6,新加坡的1/22、中国香港的1/34。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两个离岛。

半岛北面与中国内地相连,南面分别由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和西湾大桥与氹(dàng)仔连接;至于氹仔与路环,则由全长2.2千米、6线行车的连贯公路相接。

陆地部分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与广东省陆界相连,界线包括:一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即以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北侧界线作为区域界线。二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侧鸭涌河段,其中,从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地段西侧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起,沿鸭涌河至规划的粤澳新通道(青茂口岸)珠海出入境大厅西南侧边线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止,以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为界;鸭涌河其余河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海上部分将过去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明确确定为海域面积85平方千米。界线包括:一是内港段,即内港锚地以及内港航道北段。二是路氹航道段,即路氹航道(规划)东边界。三是澳门南部海域段,即横琴岛大窝山最南端所处纬线以北海域。四是澳门东部海域段,即以九洲港航道西侧、崖13-1天然气管道西侧及澳门已开展管理活动的海域边界为界。五是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段。六是澳门北部海域段,以等距离线法划定两地界线。

地质构造

澳门存在前泥盆纪和泥盆纪地层,野外所见的沉积岩出露于路环岛石排湾之南的半山公路上,呈狭长带状,氹仔北部出露有粘土质砂岩或泥质砂岩。澳门的第四系包括冲积层、海积层、残坡积层、崩积物和人工堆积物等,大都位于地表,覆盖于本区大部分基岩之上。

澳门地区的岩浆岩广泛分布,均属侵入岩,内有中酸性岩、酸性岩和基性岩脉等多种岩石类型。澳门地区的脉岩类有伟晶岩、基性岩和石英脉等。包括澳门在内的整个区域,按地槽学说属华南褶皱系的赣湘桂粤褶皱带与东南沿海断褶带的交接地段,是一个以断陷为主的山间洼地和三角洲盆地。大地水准测量表明,在地壳运动的垂向上,盆地及其两侧仍沿袭着断裂继承性活动及断块差异性升降为特征的新构造运动特点。

地形地貌

澳门地貌类型由低丘陵和平地组成,地势南高北低,澳门全区最低点为南海海平面,海拔0米,最高点为路环岛塔石塘山(KoloaneAlto),海拔172.4米。

澳门过去是广东省中山市(古称香山县)南端的一个小岛,屹立海中,与当代的离岸岛屿无异,其后由于西江的泥沙冲积,在澳门与大陆之间由于海水对流关系冲积成一道沙堤(莲花茎,今关闸马路),才与大陆相连接,成为一个半岛。

在澳门半岛有莲花山、东望洋山、炮台山、西望洋山和妈阁山,在氹仔岛有观音岸、大氹山(鸡颈山)、小氹山,在路环岛有九澳山、叠石塘山。澳门海岸线长达937.5千米,形成了南湾、东湾、浅湾、北湾、下湾(以上位于澳门半岛)、大氹仔湾(氹仔)、九澳湾、竹湾、黑沙湾、荔枝湾(以上位于路环)等多处可供船只湾泊的地方。

气候

澳门三面环海,一年中有两次太阳直射,辐射强烈,蒸发旺盛,具有热量丰富、水汽充足、高温多雨的气候特点,属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同时亦带有热带气候的特性,年平均气温约22.3℃,全年温差变化在11~14℃。2007年全年平均气温为23.2℃。春、夏季潮湿多雨,秋、冬季的相对湿度较低且雨量较少。台风季节为5-10月,以7-9月最为频密。澳门北靠亚洲大陆,南临热带海洋南海,既受到来自大陆的中高纬大气环流影响,也受来自海洋的低纬大气环流影响,所以冬夏季环流转换明显,是典型的季风气候区。

人口

综述

根据澳门统计暨普查局统计数据,2017年年底澳门总人口为65.31万人,住户数目为191500户。[15][16]2017年的新生婴儿共6529名,出生率为10.1‰,新生婴儿性别比为107.5,女性占53.0%。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占10.5%,成年人口(15-64岁)的比重则下跌1.0%至76.7%,死亡率及年龄标准化死亡率分别为3.3‰及2.4‰。

澳门特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数据显示,2019年第四季澳门总人口为67.96万人,按季增加3.5万人。其中男性人口为31.74万人,女性人口为36.22万人。

截至2020年底,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83218人。

2021年12月底,澳门总人口为683200人,按年增加100人。其中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占12.2%;成年人口 (15-64岁) 比重下跌0.9个百分点至73.3%。人口老化情况持续,老化指数上升至83.7%。

民族

汉族居民占全区总人口的97%,葡萄牙籍(包括土生葡人)及菲律宾籍居民占3%。澳门华人大部分原籍广东珠江三角洲。

就业

根据澳门统计暨普查局统计数据,2017年总体失业率为2.0%,本地居民失业率为2.7%,劳动力参与率(70.8%)及本地居民劳动力参与率(64.7%)分别下降1.5及0.5%。外地雇员共17.95万人,其中28.5%从事酒店及饮食业。

经济

综述

澳门是中国人均GDP最高的城市。主要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为主。澳门经济规模不大,但外向度高,是中国两个国际贸易自由港之一,货物、资金、外汇、人员进出自由,亦是区内税率最低的地区之一,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与国际经济联系密切,更与欧盟及葡语国家有着传统和特殊的关系。

2016年澳门主要经济指标

2016年,澳门本地生产总值为3394.472亿澳门元[19],第二产业比重下跌,第三产业比重回升,第二产业占行业增加值总额的比重由2015年的7.8%下跌至2016年6.6%,第三产业的比重由92.2%上升至93.4%,其中博彩及博彩中介业的比重为47.2%,非博彩服务业的比重为46.2%。

2017年,澳门本地生产总值录得4042.0亿澳门元,实质增长9.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17年10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预测2018年澳门经济实质增长7.0%。2017年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按年上升1.2%。2017年出口总额同比上升12.3%至112.8亿澳门元,年入境旅客总数为3261.1万人次。主要贸易伙伴包括有中国内地、欧盟、美国和中国香港等。

澳门本地生产总值一览表

类别 时间

---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本地生产总值 447444.1 442070.0 346859.7 339447.2

增长率(%) 11.2 -1.2 -21.5 -2.1

人均本地生产总值( 澳门元- 当年价格) 692501 710895 565301 554619

人均本地生产总值(美元- 当年价格) 86680 89005 70795 69372注:环比物量为2014年,

制造业

澳门制造业是以纺织制衣业为主,且以劳动密集和外向型为模式发展,大部分产品销往美国及欧洲。制造业在澳门历史悠久,早期以炮竹及神香为主,澳门制造业主力的纺织制衣业始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至80年代进入黄金时期,除纺织制衣业之外,玩具、电子和人造丝花等工业亦蓬勃发展。90年代,澳门受到欧美两大出口市场经济疲弱、本地工资上涨的影响,加上新兴工业国家在产品价格上的竞争,制造业发展的步伐明显放缓。

2017年澳门经济概况

随着环球制造业供应链的转变,以及区域内生产成本的差异,自90年代起澳门经济发展向服务业转型,制造业占本地生产总值比重由1989年的20.6%下降至2015年的0.6%。2016年,澳门出口总值为100.5亿澳门元,按年下跌6.0%。其中澳门本地产品出口总值为19.6亿澳门元,按年上升7.8%;再出口总值为80.8亿澳门元,按年下跌8.9%。中国香港继续成为澳门主要出口市场,所吸纳的货值占澳门出口总值的55.3%;内地占澳门出口总值的17.4%;而美国则占1.6%。

博彩业

澳门的博彩业在其经济中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与蒙特卡洛、拉斯维加斯并称为世界三大赌城,1847年澳门已有赌博合法化的法令。赌业专营,由政府开设。1961年2月,葡萄牙海外省颁布法令,准许澳门以博彩作为一种“特殊的娱乐”。

澳门为国内仅有的合法赌博之地,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正式写入要将澳门建设成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澳门获准合法经营的博彩类别主要有:幸运博彩、互动博彩、互相博彩及彩票等。各种博彩的分类主要由《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界定。幸运博彩是澳门博彩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16年,幸运博彩毛收入占博彩业毛收入总额的99.50%。

截至2016年年底,澳门共有38个幸运博彩娱乐场营运,2016年,澳门全年博彩毛收入2241.28亿澳门元,较2015年同期微跌3.3%。当中幸运博彩毛收入约2232.10亿澳门元,同样较2015年下滑3.3%,仍保持全球最大博彩市场的地位。

2017年,澳门博彩毛收入同比2016年上升19.0%至2666.1亿澳门元,博彩税总收入为998.5亿澳门元,同比上升 18.3%。

金融业

主词条:澳门元

1.银行体系

澳门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中介业务公司、兑换店、现金速递公司、非银行信用机构以及海外金融机构代表处。截至2016年12月3日,在澳门获淮经营的金融机构有29个银行(其中1家为特区政府拥有的邮政储金局)。

澳门主要银行

截至2016年底,澳门29个银行拥有13908亿澳门元的总资产,211个总部及分支机构,6122名从业人员。银行体系的存款总额达9421亿澳门元,而贷款总额接近7843亿澳门元,贷存比率83.3%。

2.货币

澳门的官方货币单位是澳门元(PATACA)。纸币面额计有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及1000元六种;硬币有1毫、2毫、5毫、1元、2元和5元六种。发钞银行两个: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并无任何外汇管制。在澳门售卖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收费一律以澳门元计算,但也可使用港元或其他流通货币。至今,澳门元还被部分当地人称作“葡币”。

2002年9月起,中国银行在广东省部份主要城市的分支机构,开办澳门元的存款、汇入汇款和兑换业务。澳门采用货币发行局制度,澳门元的发行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外汇储备作支持。发钞代理行必须按以1港元1.03澳门元的固定汇率,向澳门金融管理局交付等值的港元以换取无息负债证明书,由于港元与美元挂钩,所以澳门元间接与美元挂钩,汇率约为1美元兑8澳门元。

保险业

截至2016年底,澳门获许可经营的保险公司共有23个,保费收入为205亿澳门元,较2015年上升45.2%。人寿保险的保费收入约占市场总收入的89.5%,其余的10.5%来自非人寿保险。寿险保费收入较上年增长52.4%,总额达183.4亿澳门元;非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则录得3.7%的升幅,总额为21.6亿澳门元。

房地产业

以实用面积计算,2016年澳门住宅单位平均成交价为每平方米86342元,较2015年微跌0.6%。2016年,全年新动工楼宇总建筑面积为86.8万平方米。

2016年,澳门缴纳物业转移印花税的楼宇单位及停车位买卖共14108个,按年增加44.4%;成交金额741.3亿澳门元,按年增加43.5%。住宅单位买卖总值587.6亿澳门元,按年上升75.7%;住宅楼及现货住宅成交金额分别为162.6亿澳门元及425.0亿澳门元。

旅游业

2017年,澳门入境旅客总数为3261.1万人次,同比增加5.4%;2017年12月底有78个酒店,酒店入住率为 87.4%。2017年第四季度旅客人均消费为2072澳门元,同比上升13.2%。

政治

政治制度

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的宪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同时开始实施。

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基本法,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澳门特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地位,资金进出自由和金融市场与各种金融机构经营自由,并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定和履行有关协议。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当家作主,自行管理澳门。特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其中部份职位还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高度自治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但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人民政府保留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201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崔世安宣誓就职。

2019年12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任命了澳门第五届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2019年12月20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

历任行政长官

姓名   任期

何厚铧 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

何厚铧 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崔世安 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崔世安 2014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27]

贺一诚 2019年12月20日—

特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司: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有5个司,分别为: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各司设司长1名,领导该司工作,并在不同的施政领域行使职权。当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照排列顺序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

局:直属于司的单位,履行特定范围内的职能。

厅:局的附属单位,以进行技术设计为特性。

处:局或厅的附属单位,以执行技术工作为特性。

澳门特区的公共部门还设有组及科的附属单位。

特区政府各主要官员为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及海关主要负责人。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立法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立法会的机关,包括主席、执行委员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跟进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等法律的生效。

司法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司法机构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即全面运作。澳门特区成立后,设立组成第一审法院的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并由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的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社会治安

澳门治安稳定,罪案率比全球很多城市都低,区内设有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澳门警察总局是负责指挥及领导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执行行动的机关,于特区政府成立后组建,属于特区的内部保安系统组成部份,在2001年10月投入运作。澳门特警队于1979年正式成立,有队员688人。

澳门司法警察局是专责预防、调查犯罪,协助司法机关及特区政府其他部门进行刑事侦查的警察部门。

澳门保安部队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澳门治安警察局、澳门消防局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组成。至2016 年底,澳门保安部队有军事化人员6245名、文职人员1007名,合共7252名。

澳门特区海关组织架构包括领导层、行动管理厅、口岸监察厅、知识产权厅、海上监察厅、资讯通讯厅、行政财政厅、内部审查办公室等。澳门特区海关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运作,11月6日举行成立典礼及海关大楼揭幕礼。每年11月6日为海关成立纪念日。

澳门海关海上监察厅负责澳门习惯水域的巡逻工作,透过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和广东省海警总队的合作和联系,打击偷渡和走私活动。海关船队有巡逻船9艘及巡逻快艇22艘。

军事

1623年葡萄牙向澳门派驻第一支部队,1974年葡萄牙发生4.25革命,葡新政府宣布放弃殖民主义,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1975年底,驻澳门葡军全部撤离。

葡军撤离后,在原驻澳门葡军司令部的基础上,成立了既负责澳门防务也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的澳门保安部队,并由葡军现役军官负责组建保安部队的上层机构和各个分支单位,1999年底,最后一批在澳门担任公职的葡军军人撤离澳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简称驻澳部队)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当天进驻澳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澳部队在不干预澳门特区地方事务的原则下,负责防务工作,而特区政府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社会

教育事业

非高等教育领域

澳门是大中华地区第一个提供15年免费教育的地区,2006年《澳门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颁布实施后,非高等教育分为正规教育和持续教育两种类型。正规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和特殊教育;持续教育则包括家庭教育、回归教育、社区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其他教育活动。职业技术教育只在高中阶段开设,可同时在正规教育和回归教育中实施。澳门的学校系统由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组成,并由公立学校和接受资助、提供免费教育的私立学校组成免费教育学校系统。

澳门的私立学校分为本地学制和非本地学制两类。根据教育暨青年局统计资料显示,2016/2017学年,澳门共有77所学校,其中公立学校10所,私立学校67所;67所私立学校中,开办正规教育学校共有64所,只开办回归教育的学校有3所;74所开办正规教育的学校(包括10所公立学校,64所私立学校),65所学校属免费教育系统,9所学校属非免费教育系统。

高等院校

澳门最早的西式学府为1594年耶稣会会士创办的圣保禄学院,于1835年被烧毁后停办。澳门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迄今逾40多年,早期由于高等院校较少,提供的课程及学术范畴亦较为单一。但随着院校逐渐增加,以及社会对不同专业知识的需求,课程类别已日趋多元化。第一所现代高等院校“东亚大学”成立于1981年,并于1991年更名为澳门大学,转为公立大学。澳门大学新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岛,于2013年7月20日交付澳门特区政府。

高等院校

截至2017年,澳门共有院校12所,其中,公立高校4所,私立高校6所,私立研究机构2个[35][34]。2016/2017学年,澳门各院校共有2265名教学人员,高教课程注册学生32750人,澳门于2012年分别加入了高等教育质素保证国际网络(INQAAHE) 及亚太质素保证网络(APQN),2015年成为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辖下的高等教育质素保证国际组织(CIQG)的会员。澳门的高等教育一般从9月至翌年7月为一学年,多分为上学期(9月至翌年1月)、下学期(2月至7月)两个学期,8月为暑假,但部分研究生课程的入学时间不受学期限制。

澳门高等院校

学校名称

公立高等院校

澳门大学 澳门理工学院 澳门旅游学院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 --- ---

私立高等院校 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城市大学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澳门管理学院 圣若瑟大学 中西创新学院

医疗卫生

据澳门统计暨普查局2016年的统计,澳门医生、护士、病床与人口的比例分别为0.0027、0.0036及0.0025。2016年的死亡率为0.0034, 一岁以下婴儿的死亡率亦为0.0017。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为80.3岁,女性为86.4岁(2013年-2016年),达到世界领先的水平。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的组别分类,肿瘤是澳门的头号都市杀手病,其次为循环系统疾病,第三位是呼吸系统疾病。2016年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三种疾病死者占全年死亡人口的比率分别是:36.6%、24.4% 和17.0%。

澳门有5个医院、719个各式初级卫生护理服务。2016年,澳门卫生局总开支约63.1亿澳门元,较2015年增长7.19%。澳门共有7个卫生中心及3所卫生站。截至2016年底,初级卫生保健网络共有153名医生(包括西医、中医及牙医)和191名护士。2009年起,特区政府推出医疗补贴计划,每年向每位澳门永久性居民发放医疗券。

文化事业

澳门的广府文化底蕴深厚。1990年8月,澳门颁行《出版法》,规范出版自由和资讯权的行使,以及报刊、编印和新闻通讯等企业的活动。2016年,在新闻局新登记的出版物,包括周报、双周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及季刊共12份。

广播电视

澳门的电子传媒机构包括1家电视台(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2家广播电台(澳门电台、绿邨电台),1家有线电视台(澳门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和3家以澳门为基地、提供卫星电视广播服务的公司(澳门卫视股份有限公司、澳亚卫视有限公司、澳门莲花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报业

澳门的报业已有100多年历史。1839至1840年林则徐在广东禁烟期间,曾命人摘译英文《澳门月报》,在广州出版《澳门新闻纸》以供施政参考。1893年7月18日,孙中山与澳门土生葡萄牙人飞南第等合作创办以中文、葡文刊印的《镜海丛报》。1897年2月22日,康有为、梁启超创办《知新报》。辛亥革命后,澳门中文报业蓬勃发展,《澳门时报》、《豪镜晚报》、《澳门通报》、《豪镜日报》等多家报纸创刊。

澳门报业

澳门有13家中文日报,总印数超过10万份,包括:《澳门日报》、《华侨报》、《大众报》等。中文周报主要有《讯报》、《澳门脉搏》、《澳门文娱报》等。

澳门的葡文日报有《句号报》、《澳门论坛日报》及《澳门今日》3家; 葡文周报有《号角报》和以中葡双语出版的《澳门平台》。

英文日报有《澳门邮报》、《澳门每日时报》和《Macau Business Daily》。

驻澳媒体

新华通讯社及葡萄牙新闻社在澳门设有分社或代表处;人民日报社和中国新闻社在澳设有分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广播电视、上海文汇报、信报财经新闻、亚新社、香港电台、香港文汇报等传媒机构都在澳门驻有记者。

文化场馆

1982年,澳葡当局成立“澳门文化学会”,协助当局制订和执行文化政策,澳门有公共图书馆14家、博物馆6家、展览馆9家和体育场所18个。澳门规模最大的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南湾阅书报室则是规模较大的华人图书馆。澳门的博物馆主要是保存和收藏澳门的文物和资料,最大的澳门博物馆于1998年开放。

体育事业

2005年,第四届东亚运动会在中国澳门举办。2006年,第一届葡语系运动会在中国澳门举办。2007年,第二届亚洲室内运动会在中国澳门举办。

澳门的大型体育活动包括澳门艺术节、澳门国际龙舟赛、澳门世界女排大奖赛、武林群英会、澳门高尔夫球公开赛、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和澳门国际马拉松等。

文化交流

大型国际醒狮大赛“美高梅狮王争霸——澳门国际邀请赛2011”于2011年8月22日在澳门闭幕。2013年11月,广东省政协第十届“四洲杯”粤港澳粤曲演唱大赛总决赛在澳门永乐戏院举行。2019年6月,澳门大型原创粤剧《镜海魂》亮相第三十届澳门艺术节,随后亮相广州艺术节。

通讯网络

至2016年年底,澳门的固网电话线共134072条。在澳门半岛和两个离岛街上和公共场所装置的公共电话,至2016年年底共有676部。澳门的国际长途电话可直拨246个国家和地区。至2016年年底,5家流动电信服务公司的用户合共为1969972户,流动电话普及率约为304.15%。

2016年年底,澳门的互联网用户客户人数为178092户。截至2016年年底,WiFi任我行的服务地点共有201个。

社会保障

2008年11月,澳门特区政府公布《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方案》,澳门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强制性供款制度及任意性供款制度。

2016年,澳门社会工作局共资助236个/项各类型的社会服务服务设施/服务,特区政府于2005年开始向年满65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发放敬老金,于每年10月向合资格者以每年一次的形式进行发放。2016年发放金额为每人8000元,全年总发放金额超过5.88亿澳门元。澳门有18个安老院舍和2个长者综合服务设施,社工局在全澳不同地区共设立5个社会工作中心。

2016年,澳门共有51个托儿所,有9个受社工局资助的儿童及青少年院舍,有5个获资助的残疾人士庇护工场、职训中心及辅助就业中心,有2个由特区政府资助的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包括1个智障人士康复综合服务中心。

市政建设

200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澳门特区政府填海造地约350公顷。2013年,新城A区填海工程启动。

市政建设

根据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资料,2016年竣工的楼宇项目合共50个,住宅总建筑面积为46519平方米,单位总数404个;商业单位合共86个,总建筑面积为14226平方米;工业/仓库1个,总建筑面积为3582平方米;停车场合共提供303个车位,涉及面积为10364平方米。

珠海对澳门原水供应系统主要由两部份组成:于1988年开始运作的南系统以及于2007年开始部份运作的竹银水源系统,两组系统由广昌泵站连接。澳门共有5座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达每天35.6万立方米。

澳门的输电网由22个主变电站及6座高压开关电站,以及由长达293千米的66千伏、110千伏及220千伏高压电缆所组成。

交通运输

截至2017年,澳门道路总长度为324.1千米,澳门半岛为187.4千米,氹仔及路氹为83.9千米,路环为42.9千米,另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为4.6千米。

截至2017年,澳门行车道路总长度为427.4千米,其中澳门半岛为201.3千米,氹仔及填海区为140.3千米,路环岛为64.6千米,嘉乐庇总督大桥为5千米,友谊大桥为10.2千米,西湾大桥为4.2千米,莲花大桥为1.8千米。另外,澳门大学新校区行车道路长度为14.0千米。

桥梁

截至2018年,澳门境内主要桥梁有:嘉乐庇总督大桥(俗称澳氹大桥)、西湾大桥、莲花大桥、港珠澳大桥、友谊大桥。

2016年12月16日,澳门特区政府、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宣布,澳门单牌机动车辆入出珠海横琴的新政于2016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符合申请资格、通过审核登记的第一批澳门机动车可以驶入横琴。澳门特区政府和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时颁布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

港口

澳门特区有外港、内港、氹仔临时客运码头、九澳港、九澳货柜码头和九澳油库等海运码头。

2016年,往来港澳的客船共114864班次,往来内地的客船有24591班次。2016年,经海路入境的旅客为 10777625人次,较2015年下跌5.57%。

在货柜运输方面,2016年经海路实际进出的货柜共88990柜次,海路货柜总吞吐量为129417标准货柜单位,两项数据分别较2015年下降11.68%和13.56%。

航空

主词条:澳门国际机场

澳门国际机场位于氹仔岛东端及其邻近海域。其中客运大楼建于鸡颈山经爆破的平地上,而停机坪则建在填海地上。2016年使用澳门国际机场的乘客共有6628567人次,比2015年上升13.7%,货运量为32891吨,上升 9.4%。航机升降56932架次,上升2.2%。2016年从机场入境的旅客有2404699人次。

航空概况

至2016年12月31日,澳门与49个国家草签双边航班协定,当中的41份获正式签署,在澳门注册并提供航班服务的航空公司共有3家。

公共交通

澳门交通系统比较完整。澳门半岛和离岛有良好的道路网,公共交通工具齐全,有巴士、的士和出租车服务,供居民和游客使用。

公共汽车

澳门公共巴士服务当前由3家巴士公司营运: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澳门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门新时代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底,澳门投入服务的巴士共867台(小巴245台、中巴116台、大巴506台),开行79条路线。

的士

截至2016年年底,澳门共有黑色的士1475辆。持有有效的士司机专业工作证者共16431人。

轨道交通

主词条:澳门轻轨

澳门轻轨氹仔线建造工程于2012年2月26日破土动工,标志着澳门轻轨工程建设的正式启动。2019年12月10日澳门轻轨氹仔线正式投入运营。

澳门轻轨建成后,将与广珠城际铁路无缝对接,并可通过它接通全国的城际及高速轨道网。

历史文化

综述

由于澳门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背景,所以澳门文化是有深厚传统内涵的中华文化和以葡萄牙文化为持质的西方文化共存的并行文化,是一种以中华文化为主、兼容葡萄牙文化的具有多元化色彩的共融文化。

地名

澳门地名的葡萄牙语称作MACAU,为粤语“妈阁”的音译,已有500多年历史。

语言

澳门的官方语言分别是汉语及葡萄牙语。澳门以汉语粤方言(粤语)为日常用语的居住人口占85.7%,福建方言占4%,普通话占3.2%,其他汉语方言占2.7%,而使用葡萄牙语的人口则为0.6%,其余人口使用英语(1.5%)、塔加洛语(菲律宾,1.3%)及其它语言(2001年)。

文化活动

澳门土语(Macanese,葡萄牙语称为巴度亚(Patuá))是由葡萄牙语、马来语、粤语、英语、古葡萄牙语以及少许荷兰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混合而成的澳门方言,曾是澳门土生葡人常用的语言,已几乎绝迹。澳门最后一位以澳门土语进行创作的土生葡人作家是若瑟·山度士·飞利拉。

文学

澳门文学可追溯到万历十八年即1590年,明代以写《牡丹亭》著称的戏剧家汤显祖被贬广东之后,次年特地绕道来到澳门游览,把他对澳门的新奇印象写进题为《香山逢贾胡》等五首诗中。后来他还把“番鬼”(洋商人)、“通事”(翻译官)写进传奇《牡丹亭》。这体诗词在澳门后继有人。他们出版的数种《澳门当代诗词选》,里面的精品完全可以与内地创作争一日之短长。

戏曲

据史料记载,清咸丰、同治年间澳门就有粤剧演出。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珠三角地区的第一座现代戏院——清平戏院在澳门开业,不少粤剧名家名旦都曾在此处演出,粤剧在澳门一度呈现繁荣景象。澳门粤剧演出团体主要有澳门粤剧曲艺总会、澳门街坊总会粤剧培训中心、澳门励进粤剧社、澳门工人粤剧团等。粤港澳三地政府从2003年开始筹划粤剧“申遗”工作,并将每年11月最后的一个星期日定为“粤剧日”。

民俗

“舞醉龙”和“舞狮”是澳门的传统文化,每年农历大年初二,都要举行“醉龙醒狮大会”。舞醉龙源自中山市石歧,“醉龙”与常见的舞龙不同,只有龙头和龙尾,没有龙身。舞醉龙的武师,边舞边被人灌酒,以致带有几分醉意,舞姿豪放。“醒狮”就是将一头新“狮子”点睛开光,仪式十分隆重。

饮食

澳门餐饮主打粤菜和葡式澳餐。澳门的居民多为广东移居,所以粤菜的传统在澳门被保留下来,并且融合了西式烹饪的技巧,使得粤菜别有一番风味。此外,葡萄牙人与上述不同地区的族群及澳门的本地华人通婚,以致各地与本地的材料、菜色和煮法渐渐融入澳门的传统葡国菜。澳门土生葡人美食烹饪技艺于2012年获列入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特色饮食

特色饮食:澳门烧肉、葡式蛋挞(葡挞)、马介休、水蟹粥、免治、鲜虾浓汤、椰汁糕、甘薯蛋糕,猪扒包

宗教

澳门的宗教充分体现中西文化交融的特征,除佛教、道教、儒教信仰为主体的民间信仰之外,也有传入的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历史源远流长。澳门全区人口中佛教信徒占50%,天主教信徒占15%,无宗教信仰者及其他教信徒占35%。新兴宗教的国际基士拿知觉协会、日本的神慈秀明会、澳门创价学会等都有在澳门活动,只是规模较主流宗教相对小。

佛教

佛教信仰在澳门华人群体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澳门居民大多数是华人,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佛教信仰在澳门华人的文化和生活中植有深厚根基。澳门有不少佛教团体,主要的有成立于1997年的澳门佛教总会。澳门有庙宇40多座,数十座土地庙和神舍,以供奉观音、天后和关帝居多。特区政府成立后,将每年农历四月初八佛诞日定为公众假期。

天主教

澳门天主教教区于1576年1月23日由教宗额我略十三世颁令成立,成为近代远东第一个主教区。澳门教区成立初期,涵盖的范围极广,包括中国、日本、越南和东南亚沿海各岛屿。

澳门天主教教区首位署任主教是耶稣会会士贾耐劳。澳门教区的实际范围只局限于澳门本埠,共拥有堂区6个,准堂区3个,传教区圣堂3间。独立建筑物形式的大小圣堂18间,设立在公教机构建筑物内的小圣堂55间。

基督教(更正教)

基督教传入中国共有四次,分别在唐、元、明和清朝,最后两次都与澳门有关,近代基督教历史,将澳门称为福音初至之地。1807年,第一位基督教(更正教)传教士马礼逊,从英国伦敦传道会来到澳门,展开基督教第四次来华历史。澳门浸信教会于1904年创立,中华基督教会志道堂于1906年在黑沙湾建堂;1938年,圣公会在澳门开展工作。澳门的基督教宗派主要有:中华基督教会、浸信会、圣公会、宣道堂、宣道会、浸信宣道会、神召会、协基会、播道会等。澳门基督教有近80多间堂会,教牧人员逾150人,居澳信徒约8000人,经常参加崇拜者约4400人。

伊斯兰教

澳门伊斯兰会于1935年成立,早年计划兴建清真寺及伊斯兰中心,其中建筑伊斯兰中心的蓝图在澳葡政府时代已获批淮。按计划兴建的清真寺,面积约有1250平方米,可容纳600名礼拜者。

巴哈伊教

巴哈伊教于1953年传入澳门。澳门巴哈伊教的地方级教务机构-澳门分会于1958年成立。1984年于氹仔岛、1988年于路环设立地方巴哈伊中心。1989年,全澳性的教务机构-巴哈伊教澳门总会成立。澳门3个分会都归巴哈伊教澳门总会管理。

节假日

2001年1月1日(2000年9月29日发布)生效的《澳门政府第60/2000号行政命令》规定每年的公众假期为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国庆日、国庆翌日)、追思节、圣母无原罪瞻礼、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圣诞节(圣诞节前日、圣诞节);春节(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复活节(耶稣受难日和耶稣复活前日)、佛诞、端午节、重阳节、冬至节和中秋节(即中秋节翌日)共15个节日累计20日为公众假期。

2015年9月3日,澳门特区政府订定为强制性假日。

文化遗产

截至2014年底,澳门共有1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中8个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类别

遗产代表作 申报立项时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粤剧 2009年粤港澳三地联合申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南音说唱

2011年5月(第三批)澳门道教科仪音乐

鱼行醉龙节

澳门妈祖信俗 2014年12月(第四批)

澳门哪吒信俗

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澳门妈祖信俗 2012年6月

澳门哪吒信俗

土生葡人美食烹饪技艺

土生土语话剧

风景名胜

澳门历史城区是一片以澳门旧城区为核心的历史街区,其间以相邻的广场和街道连接而成,包括22座建筑及8个广场前地。澳门历史城区于2005年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C(ii)(iii)(iv)(vi)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澳门

世界遗产

妈阁庙、港务局大楼、亚婆井前地、郑家大屋、圣老楞佐教堂、圣若瑟修院及圣堂、岗顶前地、岗顶剧院、何东图书馆大楼、圣奥斯定教堂、民政总署大楼、议事亭前地、三街会馆 (关帝庙)、仁慈堂大楼、大堂 (主教座堂)、卢家大屋、玫瑰堂、大三巴牌坊、哪吒庙、旧城墙遗址、大炮台、圣安多尼教堂、东方基金会会址、基督教坟场、东望洋炮台(含东望洋灯塔及圣母雪地殿圣堂)

博物馆及展览厅

澳门博物馆、澳门海事博物馆、澳门葡萄酒博物馆、澳门艺术博物馆、澳门回归贺礼陈列馆、澳门科学馆、玫瑰堂生物宝库、圣若瑟院珍藏馆、天主教艺术博物馆、澳门国父纪念馆、澳门林则徐纪念馆、澳门消防博物馆等

教堂

大三巴牌坊、大堂(主教座堂)、圣母雪地殿圣堂、主教山小堂、路环圣方济各圣堂、圣弥额尔小堂、嘉模圣母堂、花地玛圣母堂、九澳七苦圣母小堂、马礼逊教堂、圣安多尼教堂、圣奥斯定教堂、玫瑰堂、望厦圣方济各小堂、圣若瑟修院及圣堂、圣老楞佐教堂、望德圣母堂

庙宇

妈阁庙、观音堂、莲峯庙、莲溪庙、菩提禅院、谭公庙、关帝庙 (三街会馆)、哪吒庙

公园

白鸽巢公园 (贾梅士花园)、何贤公园(香山公园)、宋玉生公园、艺园、二龙喉公园、螺丝山公园、卢廉若公园、南湾花园 (加思栏花园)、纪念孙中山市政公园、得胜花园、华士古达嘉马公园、望厦山公园、氹仔市政公园 (嘉模公园)、花城公园、石排湾郊野公园、路环山顶公园和妈祖像、黑沙水库郊野公园

炮台

大炮台、望厦炮台、加思栏炮台、东望洋炮台(包括圣母雪地殿圣堂及灯塔)

其他景点

澳门大熊猫馆、澳门旅游塔会展娱乐中心、澳门渔人码头、妈祖文化村、关闸、金莲花广场、观音莲花苑、华士古达嘉玛纪念像、冼星海纪念铜像、澳门档案馆、伊斯兰清真寺及坟场

城市荣誉

2005—2006亚洲“最具经济发展潜力城市”

2015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佳城市

2017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2017年12月24日)

2017世界特色魅力城市200强(2017年12月29日)

“2015印度出境旅游展”上获颁“最受欢迎新兴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六届TTG旅游大奖颁奖礼”“最佳政府旅游机构大奖”

“2015十大最爱旅游地点”之一(Cool Hunting)

2015年十大最佳旅游地区(Lonely Planet)

2019年全球可持续竞争力第146名

2015中国最具特色旅游城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美食之都”

韩国“第十八届釜山国际旅游展”上获得“最佳旅游推广”奖项

2015纪念盛典 “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

日本旅客2016年最想到访的亚洲旅游地点之首(H.I.S.)

2017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城市50强(2017年12月26日)

2017年全球美食文化创意城市网络

2018年“2018中欧绿色智慧城市奖”

2019年全球城市500强榜单第122名

对外关系

综述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区域性的非主权实体,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建立了广泛和密切的关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处理涉澳外交事务。同时,中央人民政府亦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驻澳领事机构

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90个国家就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馆或其驻香港特区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可在澳门特区执行领事职务达成协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总领事馆的国家4个:安哥拉、莫桑比克、菲律宾、葡萄牙。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区或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国家有57个,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派名誉领事的国家共9个,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有20个。

领区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可在澳门执行领事事务的共有61个总领事馆及29个名誉领事馆,另外尚有3个官方认可代表构。

互免签证

截至2017年3月,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共126个,其中85个属免签证国家、22个属免签证地区、19个属落地签证国家。另外,共有13个国家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对78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给予以免签证待遇。

与葡萄牙的关系

澳门与葡萄牙之间,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设立了“中国澳门驻葡萄牙经济贸易代表处”(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便于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葡萄牙和葡萄牙语国家的联系。

2000年5月17日至19日,行政长官展开对葡萄牙的访问。2001年5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及葡萄牙外长伽马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葡萄牙共和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合作纲要协议》。此外,在2005和2006年,澳门与葡萄牙在行政法务、医疗卫生、科技、体育、审计等领域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行政长官于2006年6月再次出访葡萄牙及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

2010年,行政长官崔世安率团访问葡萄牙。2014年5月,葡萄牙总统卡瓦科·席尔瓦访问澳门,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合作纲要协定修订协议书》。2016年9月,行政长官崔世安率团访问葡萄牙,双方就重点加强经济和语言教育领域的合作达成共识。

与葡语国家的联系

由于历史的渊源,澳门除与葡萄牙有着密切的联系外,与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其他成员也有着传统和特殊的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先后于2002年9月及2005年6月率团出访莫桑比克和巴西,拓展澳门与葡萄牙语国家在经济、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双边联系,进一步巩固澳门连系中国和葡萄牙语国家的平台作用。

另一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办、澳门特别行政区承办的“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于2003年10月中在中国澳门举行。此外,为加强澳门与葡萄牙语系国家的体育交流,2006年10月,澳门举办第一届葡语系运动会。

与欧盟的关系

澳门与欧盟之间的正式关系,建基于双方在1992年签订的贸易和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仍保持与欧盟经济贸易合作的良好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设有澳门驻欧盟经济贸易办事处。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统计,欧盟资助与澳门合作的项目,包括:旅游业培训;欧洲研究计划;服务业发展计划;亚洲投资计划;欧盟-澳门法律合作计划;2006年,欧盟委员会翻译总司(SCIC)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资助下提供翻译及传译培训。200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欧盟法律合作方面,就第二期法律合作项目签订同意协定;欧盟商务讯息计划(2009–2012年);2012年,欧盟学术计划。2015年11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欧盟传译总司就继续合办《中葡文翻译及传译学习计划》签署合作备忘录。第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欧盟在法律范畴的合作项目获得通过。另外,澳门宣布成立配对基金,为特区的研究人员参与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与美国关系

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美国之间的相互往来有所加强。澳门、美国之间在打击非法转运和盗版活动、执法培训及反恐等多方面加强合作。双方都表达了希望建立良好关系、拓展双边合作、促进贸易和投资的意愿。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鼓励美国官员来澳门访问,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关系。

友好城市

葡萄牙里斯本 瑞典林雪平

葡萄牙波尔图 巴西圣保罗

葡萄牙科英布拉 澳大利亚悉尼

佛得角普拉亚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英国伦敦 比利时布鲁塞尔(友好协约)

越南岘港(友好协议) 安哥拉罗安达(友好协议)

柬埔寨暹粒省(友好协议)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简称澳门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成立,取代了澳门政权移交前葡萄牙殖民地时期的澳葡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首任行政长官是何厚铧。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

中文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外文名: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成立时间:1999年12月20日

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性质:行政机关

历史沿革

中葡联合声明

中葡两国在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中葡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基础是于1987年4月13日签订的《中葡联合声明》,由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葡萄牙总理阿尼巴尔·卡瓦科·席尔瓦在北京所签署。其后,中葡两国政府在澳门政权移交期前的过渡期中,就澳门过渡期间之问题进行了磋商。

澳门基本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同年10月25日开始在北京召开第一次的全体会议,当中通过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并决定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终于在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及管治奠下了坚实基础。在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方面,一切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之规定产生。

筹备委员会

1998年5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由。其负责范围亦包括筹组由200位有代表性的澳门人士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再利用协商与提名选举方式产生第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交中央政府任命。在1999年5月15日举行的澳门特区首任行政长官竞选中,何厚铧以近82%的支持率在两名候选人中胜出。澳门立法会的组成,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澳葡政府最后一届立法会的成员,并符合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若有议员缺额,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至于司法机关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澳政权移交

澳门政权移交后的一刻澳门政权移交的交接仪式于1999年12月20日凌晨时分举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为结束。1999年12月19-20日,澳门文化中心公园交接仪式场馆的2,500位中外来宾,共同见证着葡萄牙国旗及澳门市政厅旗(当时对外代表澳门的旗帜)于子夜前缓缓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于零时零分零秒徐徐上升,政权移交顺利完成。午夜一时半在澳门综艺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监誓下进行,首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与新政府成员一同宣誓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日早上十时,澳门综艺馆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下午四时则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酒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式成立,从此结束了葡萄牙殖民地时期澳葡政府的管治。

政府部门

政府组织/公共部门及实体 行政长官 行政会 行政法务司 经济财政司 保安司 社会文化司 运输工务司 廉政公署 审计署 立法机关 立法会 司法机关 终审法院 中级法院 第一审法院 检察院 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 法官委员会 检察官委员会

公共事业机构 现任官员

行政长官

澳门行政长官 贺一诚

立法会主席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其他官员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海帆

经济财政司司长 梁维特

保安司司长 黄少泽

社会文化司司长 谭俊荣

运输工务司司长 罗立文

廉政专员 张永春

审计长 何永安

警察总局局长 马耀权

海关关长 赖敏华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院长 岑浩辉

检察院

检察院院长 叶迅生

回归评价

澳门回归祖国,神州大地欢腾,五洲四海瞩目。先辈们梦寐以求的夙愿,无数志士仁人奋斗追求的理想,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现在终于实现了。马万祺满怀深情地说,此时此刻,我们更深地深体会到邓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国两制”的高瞻远瞩和雄图伟略的正确。我们相信,有全国人民作坚强后盾,有行政长官何厚铧领导的澳门特区政府的努力,有澳门同胞的勤劳和智慧,我们一定能够管理和建设好澳门。(全国政协副主席、澳门中华总商会会长马万祺评)

澳门回归祖国和澳门特区政府的成立,为澳门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机遇。澳门在“一国两制”下,作为自由港走向开放的世界,将为澳门打开新的发展前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而制定的。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最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文包括序言、总则、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共九章一百四十五条。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颁布时间 :1993-03-31

实施时间 :1999-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条 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四条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

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一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

第四十三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条 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全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六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六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第六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六)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时,另行选举。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日期;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七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第八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三)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

(四)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八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八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九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原在澳门实行的司法辅助人员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第九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四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九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十六条 市政机构的职权和组成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条和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务人员,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聘用的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除外。

第九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

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第九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一百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一百零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第一百零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章 经济

第一百零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货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澳门货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

第一百零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第一百一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工商企业的自由经营,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并开发新产业和新市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完善劳工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

第一百一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自行制定航运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出其港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营的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

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发展中西医药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澳门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新闻、出版政策。

第一百二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宗教组织在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可保留原有的资格。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并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第一百三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有关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

第一百三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服务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

第一百三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

第一百三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三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一百三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澳门也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采取措施,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澳门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10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8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80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50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委任的议员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委任的议员7人

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二00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