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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这24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不可有!

时间:2022-03-28 16:16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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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4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不可有!共产党员 2022-03-28 11:33一、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工作方面的...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共产党员 2022-03-28 11:3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经据典、援古证今,赋予典故鲜活的时代内涵,深刻阐释中国共产党初心如磐、历久弥坚的精神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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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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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出自《论语·颜渊》,意思是说,君子的道德品质好比是风,小人的道德品质好比是草,当风吹到草上面的时候,草就必定跟着倒。
春秋时期,鲁国权臣季康子向孔子请教如何治理政事:“如果杀掉无道之人来成全有道之人,怎么样?”孔子回答道,“您治理政事,哪里用得着采用杀戮的手段呢?您只要想行善,老百姓自然就会跟着行善”,并以“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作譬。由此形成了成语“草偃风从”,比喻在上者能以德化民,则民之向化,犹风吹草伏,相率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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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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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从而形成“头雁效应”,这是我们党走向成功的关键。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正是因为有一大批做表率、打头阵的英雄模范,我们党才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
革命战争年代,喊一声“跟我上”和吼一声“给我上”,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两种迥然不同的作风。1936年,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到陕甘宁边区采访时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红军中,指挥员的伤亡率很高,因为他们向来都是身先士卒、冲锋在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民党“上层官兵不知奋发补进,而且弛懈偷安”。最终,“延安作风”打败了“西安作风”。
诞生于革命战争年代的“跟我上”作风,在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历程中,已沉淀为一种优良传统,体现在党员干部的言行里,植根于初心使命中。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正是因为我们党有一大批像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张富清这样的英雄模范率先垂范,才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喊“我是党员,我先上!”“我是党员,跟我上!”,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带动并吸引更多力量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形成抗击疫情的强大合力,让党旗始终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树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标杆。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还会面临更加艰巨繁重的任务,还会经历许多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只要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跟我上”的作风,汇集“跟我上”的力量,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这24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不可有!

共产党员 2022-03-28 11:33

一、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制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制度的行为”,是特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所规定的各种违纪行为。比如,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行为,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等等。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如党员领导干部。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个别违纪行为是过失。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就是过失。



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以下24种: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
  (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或者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者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
  (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
  (8)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
  (9)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1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3)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1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15)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16)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以及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17)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1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
  (19)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
  (2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
  (21)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2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行为。
  (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行为。
  (24)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