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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全文)

时间:2021-12-25 17:37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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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签署人: 国家主席
类别: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概念界定
所谓“主席令”,是指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确认某些政府行为而签署发布的、主权国家对内对外宣示国家政策的命令。凡经主席令确认的政府行为即具有国家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在“实位元首”制国家,国家主席或总统发布的命令是直接行使权力的结果,国家主席或总统对命令负全部责任。在“虚位元首”制国家,国家主席或总统发布命令,仅起认证国家行为或公布的作用,不对国家行为负任何政治责任,一般由作出决定的议会或政府负责。
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于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至四十三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则于第三章第二节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之,其内容与《五四宪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大致相同,但删除“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一项,增加“进行国事活动”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主席的上述活动,大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做出。

签发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

历届主席令

一届主席令
一届76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25日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6月25日

一届88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12月23日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2月23日

一届95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3月19日

二届主席令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聂荣臻、薄一波、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习仲勋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习仲勋兼国务院秘书长;
任命钱瑛为内务部部长,陈毅兼外交部部长,彭德怀兼国防部部长,罗瑞卿兼公安部部长,陈云兼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李富春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聂荣臻兼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李先念兼财政部部长,沙千里为粮食部部长,程子华为商业部部长,叶季壮为对外贸易部部长,许德珩为水产部部长,王鹤寿为冶金工业部部长,彭涛为化学工业部部长,赵尔陆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宋任穷为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为煤炭工业部部长,余秋里为石油工业部部长,李四光为地质部部长,刘秀峰为建筑工程部部长,蒋光鼐为纺织工业部部长,李烛尘为轻工业部部长,滕代远为铁道部部长,王首道为交通部部长,朱学范为邮电部部长,廖鲁言为农业部部长,王震为农垦部部长,刘文辉为林业部部长,傅作义为水利电力部部长,马文瑞为劳动部部长,沈雁冰为文化部部长,杨秀峰为教育部部长,李德全为卫生部部长,贺龙兼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乌兰夫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廖承志为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张奚若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卫立煌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
任命于学忠、万毅、韦国清、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秉璋、王树声、王建安、王新亭、王震、邓兆祥、邓华、邓宝珊、邓锡侯、孔从周、卢汉、叶飞、刘文辉、刘亚楼、刘善本、刘斐、孙蔚如、宋任穷、宋时轮、苏振华、李天佑、李达、李先念、李明扬、李明灏、李聚奎、陈士榘、陈再道、陈伯钧、陈奇涵、陈明仁、陈绍宽、陈铁、陈庚、陈锡联、吕正操、郑洞国、林维先、林遵、张云逸、张达志、张宗逊、张国华、张爱萍、阿沛·阿旺晋美、罗瑞卿、周士第、周保中、周纯全、洪学智、赵尔陆、赵寿山、侯镜如、高树勋、唐生智、唐亮、马鸿宾、桑颇·才旺仁增、乌兰夫、徐海东、许世友、许光达、郭天民、鹿钟麟、萧克、萧劲光、陶峙岳、冯白驹、曾泽生、彭绍辉、粟裕、覃异之、贺炳炎、黄永胜、黄正清、黄克诚、傅秋涛、傅钟、杨至成、杨成武、杨勇、杨得志、董其武、詹才芳、廖汉生、裴昌会、蔡廷锴、滕代远、赖传珠、阎红彦、赛福鼎·艾则孜、韩先楚、韩练成、谭政为国防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林彪兼任国防部部长,罗瑞卿兼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谢富治为公安部部长;免去彭德怀兼任国防部部长职务,黄克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职务,罗瑞卿兼任公安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三届主席令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罗瑞卿、程潜、张治中、傅作义、蔡廷锴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任命方强、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诤、王秉璋、王建安、王树声、王恩茂、王新亭、王震、韦国清、乌兰夫、邓兆祥、邓宝珊、孔从周、卢汉、叶飞、刘文辉、刘兴元、刘亚楼、刘志坚、刘培善、刘善本、刘斐、许世友、许光达、吕正操、孙大光、孙志远、孙蔚如、宋任穷、宋时轮、苏振华、李天佑、李达、李成芳、李先念、李寿轩、李作鹏、李明扬、李明灏、李涛、李聚奎、杨成武、杨至成、杨勇、杨得志、吴克华、吴法宪、邱会作、邱创成、张云逸、张达志、张宗逊、张国华、张爱萍、阿沛·阿旺晋美、陈士榘、陈再道、陈伯钧、陈奇涵、陈明仁、陈绍宽、陈铁、陈锡联、郑洞国、林维先、林遵、周士弟、周纯全、赵尔陆、赵寿山、侯镜如、高树勋、郭天民、唐生智、唐亮、秦基伟、徐海东、桑颇·才旺仁增、陶峙岳、鹿钟麟、阎红彦、萧华、萧克、萧劲光、萧望东、崔田民、曾泽生、谢富治、彭绍辉、黄永胜、黄新廷、董其武、韩先楚、粟裕、覃异之、程子华、傅秋涛、傅钟、赖传珠、詹才芳、赛福鼎、廖汉生、裴昌会、滕代远为国防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65年1月4日

六届主席令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万里、姚依林、李鹏、田纪云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姬鹏飞、张劲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乾、宋平为国务委员;
任命田纪云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任命吴学谦为外交部部长(兼)
张爱萍为国防部部长(兼)
宋平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兼)
张劲夫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兼)
赵紫阳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方毅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
陈彬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杨静仁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刘复之为公安部部长
凌云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邹瑜为司法部部长
王丙乾为财政部部长(兼)
于明涛为审计署审计长
吕培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刘毅为商业部部长
陈慕华(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兼)
何康为农牧渔业部部长
杨钟为林业部部长
钱正英(女)为水利电力部部长
李锡铭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孙大光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李东冶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周建南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蒋心雄为核工业部部长
莫文祥为航空工业部部长
江泽民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于一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张钧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高扬文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唐克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秦仲达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杨波为轻工业部部长
陈璞如为铁道部部长
李清为交通部部长
文敏生为邮电部部长
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朱穆之为文化部部长
穆青为新华通讯社社长
吴冷西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何东昌为教育部部长
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
李梦华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钱信忠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3年6月20日

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4年9月20日

第25号
根据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职权包括: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议案;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县市级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除外)。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为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陈云为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重工业部部长,郭沫若为政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谭平山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还任命了政务院各部、会、院、署、行的行政负责人。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
1951年12月至1953年底,国家进行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政务院增加到42个工作部门。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邓小平为政务院副总理。
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习仲勋为政务院秘书长。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部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政务院党组成立。周恩来任书记。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结束。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1949年10月1号,新中国成立。在天安门城楼上,毛泽东庄严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周恩来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设立时间:1949年10月1日

历史背景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主席,在新中国首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午二时举行第一次会议。出席会议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新当选的五十六位委员当即宣布就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于本日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随即选举林伯渠为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检察长,并责成上列诸负责人员从速组成各项政府机关,推行各项政府工作。
1949年10月19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
1949年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布成立。新上任的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主持了政务院第一次政务扩大会议。

历任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总 理:周恩来(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总理:董必武 陈云 郭沫若 黄炎培(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邓小平(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政权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宣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官网:http://www.gov.cn/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脑机构,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副总理。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又任命邓小平为副总理。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它存在的5年中,举行过34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决定了国家生活中的许多重大事项。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质、组织、职权、作用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

职责权利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其职权是:制定和解释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预算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和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依法任免政府工作人员、驻外代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员和人民解放军主要领导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成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历届成员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等为副主席。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同年10月19日,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副总理。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邓小平为副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任次 届次 姓名 任期开始 任期结束 备注
1 1 周恩来 1949年10月1日 1954年9月27日 国务院总理
1 1 周恩来 1954年9月27日 1959年4月27日 国务院总理
2 1 周恩来 1959年4月27日 1965年1月4日 国务院总理
3 1 周恩来 1965年1月4日 1975年1月17日 国务院总理
4 1 周恩来 1975年1月17日 1976年1月8日 在任时逝世
4 - 空缺 1976年1月8日 1976年2月2日 尚未任命接替者
4 2 华国锋 1976年2月2日 1976年4月7日 代总理
4 2 华国锋 1976年4月7日 1978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
5 2 华国锋 1978年3月5日 1980年9月10日 辞去职务
5 3 赵紫阳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6月18日 任命接替
6 3 赵紫阳 1983年6月18日 1987年11月24日 国务院总理
6 4 李鹏 1987年11月24日 1988年4月13日 代总理
7 4 李鹏 1988年4月13日 1993年3月31日 国务院总理
8 4 李鹏 1993年3月31日 1998年3月17日
9 5 朱镕基 1998年3月17日 2003年3月16日
10 6 温家宝 2003年3月16日 2008年3月16日
11 6 温家宝 2008年3月16日 2013年3月15日
12 7 李克强 2013年3月16日 2018年3月18日
13 7 李克强 2018年3月18日 2023年3月16日

新中国历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名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下面是新中国历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相关信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中国历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9月1954年9月)
主席:毛泽东(1893.-1976)
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女)、李济深、张澜、高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1届 任期:1954年9月1959年4月|主席:毛泽东(1893.-1976)|副主席:朱德
第2届 任期:1959年4月1965年1月|主席:刘少奇(1898-1969年)|副主席:宋庆龄(女)、董必武
第3届 任期:1965年1月1966年|主席:刘少奇(1898-1969年)|副主席:宋庆龄(女)、董必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任期:1981年5月16日任命丨主席:宋庆龄(1893-1981)
第6届 任期:1983年6月1988年4月|主席:李先念(1909-1992)|副主席:乌兰夫
第7届 任期:1988年4月1993年3月|主席:杨尚昆(1907-1998)|副主席:王震
第8届 任期:1993年3月1998年3月|主席:江泽民(1926-)|副主席:荣毅仁
第9届 任期:1998年3月2003年3月|主席:江泽民(1926-)|副主席:胡锦涛
第10届 任期:2003年3月2008年3月丨主席:胡锦涛(1942-)|副主席:曾庆红
第11届 任期:2008年3月2013年3月|主席:胡锦涛(1942-)丨副主席:习近平
第12届 任期:2013年3月2018年3月|主席:习近平(1953-)|副主席:李源潮
第13届 任期:2018年3月2023年3月|主席:习近平(1953-)|副主席:王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