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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高层会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召集。《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高层会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召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
别名:中共政治局会议
召集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召开时间:通常每月一次
召开程序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召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历次会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
召开时间 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1日 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听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11月30日 审议《军队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20年10月16日 审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2020年9月28日 会议内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重大问题,审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8月31日 审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
2020年7月30日 决定2020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
2020年6月29日 审议《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5月15日 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2020年4月17日 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硏究部署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
2020年3月27日 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审议《关于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等情况的汇报》和《关于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情况的综合报告》。
2020年2月21日 研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2020年1月16日 审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的综合情况报告》《关于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关于2019年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6日 分析研究2020年经济工作;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同意翌年1月13日至15日召开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2019年11月29日 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0月24日 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8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
2019年9月24日 审议《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19年8月30日 决定当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年7月30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
2019年6月24日 审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2019年5月13日 决定从当年6月开始,在全党自上而下分两批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审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2019年4月19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听取2018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等情况汇报,对打好脱贫攻坚战提出要求;审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2019年3月29日 审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年2月22日 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审议《关于2018年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工作情况报告》、《关于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年1月25日 审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的综合情况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8年12月27日 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018年12月13日 分析研究2019年经济工作;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18年11月26日 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8年10月31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
2018年9月21日 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018年7月31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6月29日 审议《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
2018年5月31日 审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8年4月23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新时代加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的意见》。
2018年3月30日 听取2017年省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情况汇报,对打好脱贫攻坚战提出要求。
2018年2月24日 决定2018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2018年1月30日 听取和审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的综合情况报告》。
2018年1月12日 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
2017年9月18日 会议听取了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听取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听取了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稿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这3份文件稿提请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讨论。审议《关于五年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以此带动全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31日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10月11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将向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
2017年7月24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
2017年6月28日 审议《关于巡视31所中管高校党委情况的专题报告》。
2017年5月26日 审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单位情况的专题报告》。
2017年4月25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巡视中央政法单位情况的专题报告》。
2017年3月31日 听取2016年省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情况汇报,对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提出要求。
2017年2月21日 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审议《关于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全覆盖情况的专题报告》和《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
2017年1月22日 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审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的综合情况报告》。
2016年12月9日 分析研究2017年经济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6年11月30日 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2016年10月28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2016年9月27日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
2016年8月26日 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2016年7月26日 决定2016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
2016年6月28日 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5月27日 研究部署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和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
2016年4月29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2016年3月25日 审议通过《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
2016年2月22日 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稿。
2016年1月29日 审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的综合情况报告》。
2015年12月30日 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5年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14日 分析研究2016年经济工作,研究部署城市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2015年11月23日 审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听取关于巡视五十五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关情况的专题报告。
2015年10月12日 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9月11日 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2015年7月30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研究进一步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决定设立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7月20日 决定当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15年6月26日 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5月29日 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2015年4月30日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
2015年3月24日 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2015年2月12日 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审议《关于巡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情况的专题报告》。
2015年1月23日 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汇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告;听取关于2014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改进作风工作。
2014年12月29日 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4年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2014年12月5日 分析研究2015年经济工作。
2014年9月30日 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总结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究部署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工作。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2014年8月29日 审议通过《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7月29日 决定当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以城市,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分析研究了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
2014年6月30日 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4年5月26日 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
2014年4月25日 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2014年2月24日 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2014年1月24日 研究决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置;听取关于一年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改进作风工作。
2013年12月31日 决定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由习近平任组长;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意翌年1月召开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3年12月3日 分析研究2014年经济工作,听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情况汇报。
2013年10月29日 审议并同意签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
2013年9月30日 审议并同意印发《科学发展观学习纲要》。
2013年8月27日 决定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工作。
2013年7月30日 讨论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
2013年6月22日至25日 对照检查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讨论研究深化改进作风举措。
2013年4月19日 研究部署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
2013年2月23日 决定召开十八届二中全会,确定十八届二中全会的议题。
2013年1月28日 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2012年12月31日 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12年12月4日 审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
2012年11月16日 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行研究部署。
2012年10月22日 研究拟提请十七届七中全会讨论的文件。
2012年9月28日 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11月8日在北京召开。
2012年7月31日 讨论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2012年5月28日 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2012年2月20日 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2011年12月30日 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1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研究部署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11年12月9日 会议认为,2011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的新情况新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正确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呈现增长较快、物价趋稳、效益较好、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实现了“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2011年9月26日 讨论十七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问题。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
2011年7月22日 决定2011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2011年5月30日 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
2011年4月26日 研究当前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审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2011年3月28日 讨论研究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干部管理工作。
2011年2月21日 会议指出,“十一五”时期是中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5年。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重大风险挑战,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性变化。
1943年3月20日 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政治局会议,推选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决定中央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同时,决定刘少奇任军委副主席,并负责管理华中党政军民工作。
1937年12月9日~14日 中共中央在延安举行政治局会议,讨论全国抗战开始以来中共中央的政治、军事路线及组织问题。
1937年8月22日 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洛川会议),25日结束。会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毛泽东任主席;作出了《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定》,制定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6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志丹召开扩大会议,进一步确定并完善了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方针。
1935年12月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通过《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确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
1935年1月15日~1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遵义召开扩大会议(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红军和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
1927年6月1日 根据中共五大的要求,通过了修改党章的决议,正式提出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高层会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召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委到会方可召开,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别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
召集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与会人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召开程序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召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历次会议
届次 召开时间 主要内容
第十九届 2021年1月7日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
2020年12月3日 听取脱贫攻坚总结评估汇报。
2020年10月22日 听取“十三五”规划实施总结评估汇报。
2020年7月17日 研究部署防汛救灾工作。
2020年5月14日 分析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硏究部署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研究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2020年5月6日 听取疫情防控工作中央指导组工作汇报,研究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2020年4月29日 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研究部署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研究确定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
2020年4月15日 听取疫情防控工作和当前经济形势的汇报,研究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工作,决定将有关意见提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
2020年4月8日 听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全国复工复产情况调硏汇报,分析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形势,硏究部署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工作。
2020年3月25日 听取疫情防控工作和当前经济形势的汇报,研究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工作,决定将有关意见提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
2020年3月18日 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
2020年3月4日 研究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
2020年2月26日 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疫情形势,研究部署近期防控重点工作。
2020年2月19日 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硏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定将有关意见提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
2020年2月12日 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3日 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5日 专门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
2020年1月7日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
2019年1月7日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
2018年8月16日 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
2018年2月22日 听取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编制情况的汇报。
2018年1月15日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
第十八届 2017年1月10日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
2016年1月7日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
2015年8月20日 专题听取国务院工作组关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2015年6月4日 听取国务院事件救援和处置工作组关于“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汇报,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2015年1月16日 专门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工作。
2014年8月20日 听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13年7月30日 分析研究2013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
2013年6月29日 坚决维护各族群众利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确保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2013年4月25日 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2013年4月23日 进一步全面部署四川芦山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七届 2010年8月10日 全面部署当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008年6月5日 研究部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
2008年5月22日 听取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汇报,研究部署继续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008年5月14日 听取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汇报,进一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008年5月12日 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等地地震灾情的汇报,全面部署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六届 2003年4月17日 专门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汇报。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10-12 18:22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制定出台《条例》,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最关键的是强化“两个维护”制度保障。《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刻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着眼加强中央委员会工作,对党中央的领导地位、领导体制、领导职权、领导方式、决策部署、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定,为保证党中央对党和国家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条例》,带头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贯彻落实《条例》的政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中央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 中央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以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中央委员会开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有效集中,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领导地位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依据。
第六条 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领导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都必须自觉接受党中央领导。
第八条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九条 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人选应当集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党的执政骨干和优秀代表,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分布均衡、结构合理,能够担负起治党治国治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重任。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十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十一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职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第十三条 党中央设立若干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党中央领导下,负责相关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党中央设立若干工作机关,在党中央领导下,主管或者办理中央相关工作。
党中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设立党组,对党中央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章 领导职权
第十四条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讨论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修正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必要时决定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增补中央书记处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讨论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推荐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推荐人选。
(六)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决定或者追认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七)讨论和决定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中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和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决定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决定开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籍。
(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行使以下职权:
(一)处理党中央日常工作。
(二)研究讨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提出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审议。
(三)研究决定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五)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
第五章 领导方式
第十九条 党中央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第二十条 党中央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指引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加强政治引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思想引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加强风范引领,以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党心军心民心。
第二十一条 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统揽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统揽各方力量,领导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体行动。统揽国家治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党中央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强烈的忧患意识、无畏的革命精神,领导全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六章 决策部署
第二十三条 党中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题由中央政治局在党内一定范围征询意见后确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候补委员不参加表决。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二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中央书记处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党中央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协调相关领域重大工作。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或者审定。
有关事项经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后,根据需要提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党中央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协商,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要情况,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牢记自己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一员,坚持组织原则和党性原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党中央决策、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认真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参加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积极就党和国家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全文)
2021-06-06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党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全文如下。
(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三条 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党中央一般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第九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第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第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障,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十四条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围绕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党员教育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
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党内表彰,做好关爱服务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组织纪律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提高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四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统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建设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论武装,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保持班子稳定,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造成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突出政治素质,注重分类分级,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思想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能力素质提升贯穿干部成长全过程。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政绩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优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统筹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干部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的表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践、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高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综合运用援派、挂职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选派干部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正确对待、合理使用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完善干部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关心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干部的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要,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从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成长路径,建立上下联动、长期关注的干部常态化培养锻炼机制,完善适时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动年轻干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基层实践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优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领导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党中央设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政策创新、重点推动、督促检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
地方党委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所属系统内承担人才工作职能较多或者人才比较集中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发展战略,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谋划,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五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广大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听取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条 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各方面,形成做好组织工作的合力。加强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政治上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四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着力提升专业化能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