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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文)

时间:2021-09-13 19:4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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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15 号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为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提议,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如下:其中,康世恩被任命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1982年2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为加强对国家日常经济活动的集中统一指挥,重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强化了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成立于1993年3月,其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2003年3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机构属性: 国务院原组成部门
设立时间: 1993年3月
撤销时间: 2003年3月

历史沿革
1993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3年3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商务部,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1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负责人事管理和机关党的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1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档案、机要、信访、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相应的行业法规;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综合司
综合分析近期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经济运行局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交通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指导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
(五)产业政策司
组织拟定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行业和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企业名单;联系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六)投资与规划司
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拟定项目备案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企业改革司(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意见;研究提出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标准,指导实施和认证工作。
(八)中小企业司
提出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九)企业监督司(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组织、协调治乱减负工作。
(十)贸易市场司
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提出维护流通秩序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拟定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方针政策;商有关部门提出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协调进出口政策。
(十一)对外经济协调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
承担多双边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服务贸易谈判活动中有关国内政策的综合协调;拟定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国内工作和茧丝绸的协调工作。
(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研究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和协调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
(十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研究提出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安全生产局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十五)电力司
研究拟定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的工作。
(十六)医药司
研究拟定医药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管理国家药品储备。
(十七)黄金管理局
研究拟定黄金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进黄金企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黄金生产建设计划,指导企业生产管理;组织对非法采矿的治理整顿;管理黄金专项资金。
(十八)培训司
指导全国经济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培训中心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政府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收集、整理国外经济贸易信息。
(二十)人事司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1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茧丝绸协调办公室3名、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1名、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名、黄金局3名及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历任领导
王忠禹(1993年3月—1998年3月)
盛华仁(1998年3月—2001年2月)
李荣融(2001年2月—200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体改委,为国务院原组成部门,是研究,协调和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专门机构,成立于1982年5月21日。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机构属性: 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设立时间: 1982年5月21日
撤销时间: 1998年3月10日

历史沿革
1982年3月8日,五届人大通过决定设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决议。
1982年5月21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职权是:综合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对外开放的关系,研究城市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关系,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拟定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综合实施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指导地区、部门、行业。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和推动改革开放试验区和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规划、组织和指导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等。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提出:“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研究制订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参与制订有关部门专项改革方案。
(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制订和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检查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情况、问题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制订企业综合配套改革的法规、政策和方案,组织企业的重要改革试点,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优化。
(四)指导和协调地区、部门、行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的改革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协调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负责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县级综合改革。
(六)参与制订有关综合性经济法规,组织制订有关企业的经济法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法制建设问题。
(七)组织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理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宣传,组织经济体制改革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调查研究国外经济体制的沿革和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有关经济体制研究、人才培训、改革信息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九)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3号),国家体改委设9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同时挂人事司牌子)
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图书资料以及信访、保密、保卫、信息等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房产等管理工作,组织经济体制改革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综合性的和企业的经济法规,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有关企业的经济法规和开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法制建设试点。
(三)综合规划和试点司
综合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问题,组织制订中长期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协调改革规划、方案制订和实施中的配套问题,检查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和协调经济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参与研究和推进对外开放地区和开放城市的改革,组织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理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宣传;负责起草国家体改委的综合性文稿。
(四)宏观调控体制司
参与制订和协调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体制改革方案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组织上述有关改革措施的试点;组织经济形势分析,进行宏观经济重点问题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生产体制司
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改革政策,组织制订企业综合配套改革的方案,组织企业的重要改革试点,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类企业的改革;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体制改革,理顺产权关系,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组织股份制试点,引导股份制健康发展;研究制订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政策,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研究和参与制订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六)市场流通体制司
参与制订和协调内贸、外贸、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流通企业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培育与试点,参与制订市场法规。
(七)分配和社会保障体制司
参与制订和协调劳动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待业、医疗和工伤)制度、住房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方案,进行个人收入分配改革的对策研究。
(八)农村经济体制司
参与制订和协调农村经济体制配套改革方案,衔接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指导乡镇企业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县级综合改革。
(九)国外经济体制司(同时挂外事司牌子)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国际经济研究和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研究重点国家和地区经济体制的沿革和经验;组织、协调、管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事宜,办理外事业务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包括纪委工作)。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3号),国家体改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99名(含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因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兼任,增配1名副主任,其他超配的副主任可作为过渡,调离或退下来后不再增补;司局级领导职数36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历任主任
赵紫阳(兼)(1982年5月-1987年4月)
李铁映(1987年4月-1988年4月)
李鹏(兼)(1988年4月-1990年8月)
陈锦华(1990年8月-1993年3月)
李铁映(兼)(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15 号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作出产业损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

第三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提出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方。

第五条 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听证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听证。
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具体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3人或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听证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利害关系方的回避申请提交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有关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三)决定是否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四)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五)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最后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利害关系方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核对查验听证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陈述国内产业损害的事实、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三)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会旨在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举行期间提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在听证会结束后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验。

第十六条 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经首席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案件事实及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并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必须涉及自身的商业秘密才能作出充分、准确、完整陈述的,可以申请举行不公开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报送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且已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中止听证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人撤回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情形的,是否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前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决定,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后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 18 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年六月十六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基于中西部地区自身的条件,提出了各地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确有显著优势和潜力的产业、产品。中西部地区通过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国际大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和产品快速成长,发展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转化和提高。同时,这些产业和产品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范畴。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的在建项目,亦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求,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山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无磷洗衣粉生产
4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新型纺织机械制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焦油深加工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2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内蒙古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保健酒的生产
4 皮革的后整理及高档皮革产品制造
5 乳制品加工
6 毛纺织、毛针织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2 稀土矿物加工及产品制造
13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4 中、蒙药材加工

   黑龙江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大豆、玉米深加工及其制品开发、生产
4 木浆及造纸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亚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高精铝材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11 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2 计算机软件开发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生产
14 石墨开采、加工及制品生产
15 抗生素药物原料生产
16 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吉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优良农业作物和畜禽品种繁育基地建设、经营
3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4 农作物副产品(玉米秸秆等)的综合利用
5 化纤木浆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综合利用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8 乙烯下游深加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9 汽车零部件制造
10 汽车电子元器件生产
11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12 液晶显示器开发、制造
13 计算机软件开发
14 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
15 生物工程技术制药

   安徽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碳纤维的开发、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产品深加工
10 农用机械制造
11 铜材料相关电子产品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江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青花玲珑瓷除外)
5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稀有金属(铷、铯、钴、钽、铌)冶炼、加工
10 湿法磷酸及高浓度NPK复合肥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电子发光材料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加工
13 发酵工艺药物的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河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7 铜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9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0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生产
11 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12 优质浮法玻璃加工
13 中药材种植、加工

    湖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水产品养殖及深加工
6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高档服装面料及服装加工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生产
11 汽车零部件制造
12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4 石墨开采及深加工

  湖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红壤改造工程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7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0 铁、锰矿采选及锰系列产品深加工
11 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与封装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松香深加工
5 水产品养殖和加工
6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铟、锌有色金属矿的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氟化盐、氯化盐、聚合磷酸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四川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经营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棉纺织、麻纺织、丝绸企业生产线改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钒钛矿物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1 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产品制造
12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
14 中药材、中成药、植物化学原料药开发、生产
15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重庆市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整治工程
6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城市地铁、轻轨交通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9 天然气勘查、开采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制造
11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2 大型成套自动控制系统制造
13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云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花卉及栽培技术引进、开发、经营;现代花卉园区建设和经营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天然香料、食用菌的种植、加工
6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7 滇池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工程
8 绿色食品、保健食品开发、生产
9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10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11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2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3 中药、生物药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贵州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7 钛冶炼、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
9 钡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西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包装及容器材料及制品生产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电力基础设施及新能源电站建设、经营
6 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7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8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9 藏成药品的开发、生产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陕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及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7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8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9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0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1 天然药物、保健药物及保健用品生产
12 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甘肃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优质葡萄酒酿制
4 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深加工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毛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用纺织品开发、生产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碳素制品生产
9 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 IC元件集成电路封装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青海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铜、铝、锌矿开采、冶炼、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6 钾资源的开发、加工
7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生产
8 新型建筑材料生产
9 中药、藏药材种植、加工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葡萄的种植和酿酒
5 玉米、马铃薯种植及深加工
6 蚕养殖、蚕茧丝加工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钽、铌的冶炼和加工
9 钽电容及钽粉生产制造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良蕃茄种植及深加工
4 优质葡萄的种植及酿酒生产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的开发
8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建设、经营
9 锂盐的开发(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