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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全文〉

时间:2021-08-26 22:3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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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警察部队武装警察部队(Armed Police Forces)是世界各国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重要武装力量。由于各国国情各异,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2021年8月1日起,中国...

武装警察部队
武装警察部队(Armed Police Forces)是世界各国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重要武装力量。由于各国国情各异,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 2021年8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徽正式启用。
中文名: 武装警察部队
外文名: Armed Police Forces
职责: 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性质: 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类型: 宪兵、保安部队、特警部队等

体制编制
国际上对武装警察的称谓不完全相同,体制编制也不尽一致,有的称军事警察,有的称宪兵,有的称内卫部队。有的自成序列,有的列入警察序列,有的列入军队序列,有的属政府的内政部门。

各国现状
中国的武装警察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法国宪兵即武装警察,隶属国防部。根据1792年的法律规定,其任务是专门维护国家内部秩序和执行法律。法国宪兵为准军事部队,是法国最早的执法力量,不受警察权的束缚,由国防部统一领导,只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警察总局指导。俄罗斯内卫部队隶属内务部,实施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俄罗斯1992年颁布的《内卫部队法》规定,内卫部队的使命是保卫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保卫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使其免受犯罪或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主要任务是:协同俄罗斯内务部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在实施紧急状态时的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守卫国家的重要目标和特种物资,守卫劳改机关,押解已判罪犯和被监禁者,参加保卫俄罗斯的国土。意大利宪兵是兼有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双重性质的武装力量,1814年组建,隶属国防部,在业务上受内政部领导,在管理上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美国各州的特警队、德国的边防警察、印度的中央后备警察、西班牙的武装警察、韩国的战斗警察等,均属于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中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组织,由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2018年1月10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武警部队授旗并致训词。武警部队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重要武装力量,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主要承担执勤、处突、反恐怖、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制要求越来越高,影响安全的传统和非传统因素越来越多,武装警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地位、作用将更加突出,建设和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宪兵
欧洲的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亚洲的土耳其、叙利亚、非洲的马达加斯加、扎伊尔、科特迪瓦、美洲的哥伦比亚等36个国家有宪兵部队。美国的宪兵叫军事警察.宪兵较为突出的任务是执行军纪,预防和打击军人犯罪。在有些非洲国家,宪兵是其主要的武装力量。

保安部队
世界上共有44个国家建有保安部队,这类部队名目繁多,如印度的国家安全警卫队(3000人),中央预备警察部队(9万人),菲律宾的国民警卫队(6.5万人),蒙古国的国内保安队,边防队(共1.5万人),前苏联的内卫部队(26万人),泰国的国家安全志愿队(3.3万人),波兰的民兵警卫队,捷克斯洛伐克的公安部队等。它们的军事性较强,除了担负维护社会治安任务外,还负有明确的战时任务。

武装警察
亚洲的马来西亚、也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国、欧洲的丹麦、芬兰、卢森堡、美洲的海地、巴拿马、非洲的索马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等20多个国家建有“武装警察”。这类部队的警事性较强,如马来西亚的“武装警察”担负着逮捕犯人,调查有关治安事项,执行法律规定的起诉事项,协助对港口、机场、基地等要害部门的军事保护等13项勤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而且在国家宣布战争时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协同作战、随时扩编。因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具有较强军事性、政治性的部队。

各种安全卫队
一些疆域较小,人口稀少的国家,或因没有军队,以警代军;或因军队数量有限,安全卫队便成了其主要的武装力量。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建有安全卫队。如美洲的哥斯达黎加,国家武装力量仅有5000人的民事警卫队;厄瓜多尔的武装力量由一支快速行动警察部队和一支快速行动治安卫队组成。

特警部队
它是世界各国为对付日益猖獗的国际恐怖活动而组建的。多数国家的特警部队属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序列,隶属内务(政)部,有的隶属国防部,也有的自成体系。这类部队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如德国的GSG9特警队、奥地利的GGK特警队、法国的GIGN特警队等,都是国际上颇具影响的特警部队。

主词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由内卫、机动、交通、海警、科研和军事院校等组成。

武警部队徽将于8月1日启用 国防部介绍武警部队徽式样和寓意
海外网07-29 15:24来源:国防部发布

7月29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国防部新闻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大校答记者问。

记者:据了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徽将于近日正式启用。请介绍相关情况。
吴谦:经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徽于2021年8月1日启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启用武警部队徽,是为了更好地激励武警部队官兵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记者:请介绍一下武警部队徽的式样和寓意?
吴谦:武警部队徽的式样如下图。武警部队徽中心图案以国徽为主体,代表武警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武警部队旗为背景,体现旗徽一致,代表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盾牌、长城象征武警部队有效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环绕的橄榄枝象征和平安定。


国防部(政府组成部门)
国防部是国家中央政府中负责掌管国防与军队事务的军事部门。通常隶属于政府首脑,也有直属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的。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政府都设有军事行政机关,但名称、职权和组织机构不完全一样。在名称上,多数国家称国防部,有少数国家称“人民武装力量部”、“军事部”、“防卫厅”或其他名称的。

历史沿革 国防部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演变、军事力量增强和国防需要而产生与发展。古代,许多国家设有掌管军事的官员,后逐步发展为专管军事的机构。 在中国,很早就设有掌管军事的职官,如西周的司马、汉朝的太尉等,这些职官下设有专职助手或助理机构。

三国时,魏国设五兵(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尚书。隋朝在尚书省下设兵部,为掌管军事行政的部门。以后,各朝设兵部,但实际职权不尽一致。 17~19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先后设立了陆军部、海军部。中国清朝末期也设陆军部和海军部,分掌陆军、海军事宜。

20世纪初,战争和军队规模扩大,为适应动员和组织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及统一领导、指挥各个军种的需要,一些国家在中央政府设立集中统一的军事部门。1919年,德国采用国防部这一名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成立国防部或类似机构。

1946年,中国国民党政府设立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部。国防部隶属国务院,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部门。其具体工作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分别办理,2016年1月起由中央军委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防部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中国国防部长
先后任部长的有彭德怀、林彪、叶剑英、徐向前、耿飚、张爱萍、秦基伟、迟浩田、曹刚川、梁光烈、常万全。现任部长魏凤和。

各国国防部〈综述〉
现代世界各国中央政府都设有军事部门,但名称、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和组织机构不尽一致。在名称上,多数国家称国防部,朝鲜称人民武装力量部,日本称防卫省,利比亚称防御总委员会,瑞士称联邦国防民防体育部,古巴称革命武装力量部。

在职权上,多数国家的国防部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全面负责国防建设,有关作战指挥事宜通常由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实施;有的是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有的既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也是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有的只负责军事预算、军工生产、装备采购等行政事宜;有的只负责军事方面的外交事宜。

在隶属关系上,多数属政府(内阁)首脑领导,有的则直属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在组织上,一般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人,部长通常是政府(内阁)和国防决策机构中的重要成员,由文官或军官担任,有的由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或政府(内阁)首脑兼任;部内一般设有参谋、装备发展、后方勤务等机关,有的还设有政治工作机关和其他咨询、协调工作部门。

美国国防部
在世界各国的国防部中,美国国防部是美国总统领导与指挥美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关,负责防务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国防事务的全面管理,并通过参谋长联席会议对全军实施作战指挥。由国防部本部系统、军种部系统、作战指挥系统三部分组成。

俄罗斯国防部
俄罗斯国防部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指挥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参与制定联邦军事政策和军事学说;制定联邦武装力量建设构想,根据国防需要协调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单位和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构想;协调武装力量和军事技术发展的联邦国家计划,提出国家国防订货建议;提出国防开支预算草案及其使用办法;组织国防科研和试验设计工作;为武装力量及其他军队订货、生产和采购武器、军事技术装备、食品、被装和其他物资;负责武装力量的动员准备;向总统提交共同条令,有关国防部和总参谋部、军事委员会、后备役委员会的条例草案等。

国防部: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
北晚新视觉网07-29 15:37

7月29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国防部新闻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大校答记者问。

记者: 近期,美国被曝光利用丹麦情报部门监听盟国领导人。俄罗斯外交部称,这不过是冰山一角。另据报道,美军网络司令部近期大幅增加网络情报行动预算,并着手组建新的网络任务部队。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吴谦: 长期以来,美方有关机构对外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实施大规模、有组织、无差别的网络窃密、监控和攻击。从“维基解密”到“斯诺登事件”,从“瑞士加密机事件”再到近期美国国家安全局利用丹麦情报部门对盟国领导人进行监听,事实一再证明,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黑客帝国”和“窃密帝国”,是对全球网络安全的最大威胁。

此外,美方不遗余力地推动网络空间军事化,大力发展网络进攻力量。据“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透露,美国开发的网络武器多达2000余种,是世界头号网络武器大国。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反对美国的网络霸凌行径,敦促美方就其监听行动作出解释,停止在全球网络空间制造紧张和敌意。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国家网络主权、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新华社 2020-12-27新华社官方帐号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七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 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按照规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预备役部队按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
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保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快技术自主研发,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提高国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装备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协助和支持。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守秘密,及时高效完成任务,保证质量,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依法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四十二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八条 国家将国防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六十一条 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履行国际安全义务,维护国家海外利益。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实施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努力,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