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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乡村振兴局及乡村振兴促进

时间:2021-10-03 20:38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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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家乡村振兴局! 来源:人民日报 2021年2月25日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2021年2月25日16时,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正式挂出。“国务院扶...

你好,国家乡村振兴局!
来源:人民日报 2021年2月25日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胡春华出席国家乡村振兴局挂牌仪式
来源:02-25 21:06新华网官方帐号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25日下午出席国家乡村振兴局挂牌仪式。他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胡春华指出,组建国家乡村振兴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国家乡村振兴局要牢记职责使命,切实抓紧抓好肩负的工作任务。要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分层分类实施救助保障,坚决守住不出现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全面推动乡村振兴落地见效,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和东西部协作,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胡春华强调,乡村振兴系统广大干部要坚定不移地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心怀“国之大者”,扎实有力促进乡村振兴事业发展。要有序推进职责调整,确保平稳过渡。要加强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打造敢打硬仗、善打胜仗的干部队伍,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进展。

  2021年2月25日16时,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正式挂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此前已经摘下。

  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既是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的一个标志,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奔向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前身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据2021年2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2021年第4期发表“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的署名文章《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表明“国家乡村振兴局”已成立 。

2021年2月25日,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

中文名:国家乡村振兴局
成立时间:2021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

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

2月25日16时,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正式挂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此前已经摘下。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新华网 2021-02-25

历史沿革:

2021年2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2021年第4期发表“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的署名文章《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表明“国家乡村振兴局”已成立。

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

2021年2月18日,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摄制的八集脱贫攻坚政论专题片《摆脱贫困》首播,该节目由中央电视台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制作。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对外亮相。
2021年2月25日16时,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正式挂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此前已经摘下。

设置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乡村振兴局设有信息中心、开发指导司、考核评估司、综合司等机构。

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王正谱
副局长:洪天云
副局长:夏更生


据国家乡村振兴局网站消息,王正谱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正谱个人简介

王正谱,男,汉族,1963年8月生,山东烟台人,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农经师。

历任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合作基金会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农业部财务司专项资金处处长、综合处处长。
2003.08—2008.03农业部财务司副司长
2008.03—2008.10农业部办公厅巡视员、副主任
2008.09—2010.10农业部财务司司长
2010.10—2011.01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01—2014.09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09—2015.10辽宁省辽阳市委书记
2015.10—2016.06辽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2016.06—2016.10辽宁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
2016.10—2018.08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8.08—2021.01四川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党校校长
2021.01—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挂上“国家乡村振兴局”这块牌子,意味着什么?

25日16时,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牌子已经永久性摘下,“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牌子正式挂上。

机构更迭背后,是我国“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怎样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这次挂牌传递了新姿态:时间无缝衔接,工作压茬推进,使命传递接力。

1.有效衔接要无缝衔接

这次挂牌在时间上选择无缝衔接,目的就是要做到此前中央明确的,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推进乡村振兴此前中央也早有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面布局乡村振兴,明确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1个多月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需要全党高度重视的一个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

25日的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刚刚结束,国家乡村振兴局就挂牌亮相,就是按照此前的部署一步步推进的结果。

打赢脱贫攻坚战只是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尽管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脱贫的基础比较脆弱:脱贫群众生活有了保障但收入仍不高,遇到风险变故可能就要返贫;产业起来了但基础还不强,资金政策一撤产业可能就垮掉。

脱贫攻坚千秋伟业,难度之大超乎想象。越是脱贫难度大的地方,脱贫之后就越要巩固脱贫成果,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可以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是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优先任务,推进乡村振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必然要求。

2.全面推进要专门推进

这次挂牌也标志着,乡村振兴这件大事,有了专门机构来主抓,已经从谋划阶段走向全面落地见效。

刚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将乡村振兴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提出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加大对脱贫县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集中支持等,都是很聚焦且务实的举措。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可以说我国从集中优势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采取最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因此,我国首次设立国家乡村振兴局这一专门机构,承担这一历史使命,也展现了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心。

3.原班人马接续奋战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接下来要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中央明确要全面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打赢脱贫攻坚战关键在人,推进乡村振兴同样需要一支过硬队伍。原国务院扶贫办这一机构虽然“功成身退”,但原国务院扶贫办工作人员整体上保持原班人马接续奋战。

这也正如中央此前部署,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保持政策总体稳定不变。要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农村工作队,“五级书记抓扶贫”的宝贵经验也将继续发扬光大,转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也将根据实际需要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

摘掉“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牌子是向一个时代的挥手告别,这个1986年就成立的机构圆满完成历史使命。

牌子变了,但工作的主战场没有变,工作主要内容和队伍没有变,让脱贫群众和全国人民一起向着更美好生活奋斗的目标没有变。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40多年前,我们通过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大幕。4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将通过振兴乡村,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弘扬脱贫攻坚精神 绘就乡村振兴壮美画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讲话时指出,伟大事业孕育伟大精神,伟大精神引领伟大事业。脱贫攻坚伟大斗争,锻造形成了“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

就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当天,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这种重要时间点上的“巧合”,释放出更多的信息,也意味着我们要弘扬脱贫攻坚精神,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没有“断档”,这种“无缝对接”的深远寓意和紧迫之度都自不待言。脱贫产业已经结果但还没成为大树,要成为长久的“摇钱树”,还要继续“培土施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一些地方认为脱贫摘帽就可以“到站下车”了,没有认识到下一站是农民更加富裕,农村更好持续发展……乡村振兴不是坐享其成,等不来、也送不来,只有靠我们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

实现乡村振兴没有现成的、可照抄照搬的经验。即使是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美丽环境向美丽经济转化的通道还没有完全打开,美丽乡村“盆景”还没有真正成为“风景”,在深度、广度、难度上都不亚于脱贫攻坚。我们不能松劲歇脚,更要激发奋楫当先的斗争精神、涵养自觉奋蹄的内生意志,才能绘就乡村振兴最美画卷,让农民朋友过上更加美好的日子。

美好生活包括多个方面,既要有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物质需求,也要有琴棋书画诗舞歌的精神需求。在脱贫的基础上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好,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使乡村的精神风貌、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社会风气都焕然一新……内容之多、任务之重,更需要我们发扬“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以遇水发芽的闯劲、咬定青山的韧劲、善抓风口的干劲,让乡亲们过上令人羡慕的田园生活。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所以不能丢了农村这一头。在脱贫攻坚取得重大胜利之际,继续把农业农村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优先任务,更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咬定目标,弘扬脱贫攻坚精神,苦干实干、久久为功,努力把这盘大棋走好、这件大事办好。脚踏实地干就在此时,美好未来就在前方。


中国日报网评:“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 三个“新”字是关键
来源:中国日报网03-09 06:58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网

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量化指标将确定。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

目前,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2021年是开启“十四五”规划建设的元年。两会的召开迎来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可谓是“谋大局、擘蓝图、开新局”,意义非凡。

“十四五”规划的基本逻辑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新发展阶段。

新发展理念:高标准目标开启新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等。“十四五”规划远景目标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

我国在“十四五”规划建设元年提出的远景目标标准比过去高,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以科技为引擎整体联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争取实质性进展。这并非是空喊的口号,意味着我国发展将开始进入快车道,开启现代化发展新征程。

新发展格局:双循环战略是关键抓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在“十四五”时期将立足国内大循环,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新发展格局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更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新”体现在供需、需求、分配、生产和贸易等多方面,双循环战略是在新发展格局下我国积极应对国内外形势、扩大内需、发挥国内市场优势等方面的主动选择,是实现“十四五”规划远景目标的关键抓手。

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新基建,在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双循环畅通的新动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将扩大有效投资,继续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工程,推进 “两新一重”建设,实施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

新发展阶段:乡村振兴和城市重构成为强大推动力

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我们进一步分析内需中究竟要提高哪些方面。国内居民消费仍受制约,投资增长后劲不足,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内循环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乡村振兴和城市重构是提高国内居民消费水平,改革投资结构的重要途径。

乡村发展的新阶段是乡村振兴。2月25日,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正式挂出,这既是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的一个标志,也代表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新征程的开启,标志着“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以三个层次为着力点:第一个层次是促进农村县城的产业发展;第二个层次就是促进农村县城的人口回流;第三个层次是补充经济发展的短板。

城市发展新阶段是城市重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发展壮大城市群和都市圈,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此外,新型城镇化建设将缩小区域差距,加快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发展壮大城市群和都市圈,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新的城市重构正在形成。大城市在变化,乡村也在变化;一个长板,一个短板,同步在变化;短板迅速加强,综合国力就会提升。

乡村振兴和城市重构,将形成新的动能,现有的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的容纳程度以及未来发展程度都提上议事日程。这些将是中国新发展阶段快速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强大推动力。

“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新发展阶段”这三个“新”,高度概括了我国“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途径和手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附:举全国之力推动乡村振兴
来源:中国经济网03-10 14:35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随着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三农”工作的重心也实现历史性转移,从脱贫攻坚转移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站在新起点上,乡村振兴波澜壮阔的画卷该如何绘就?

连日来,代表委员们表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举全国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把中国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我国粮食生产已经连续17连丰,最近6年全国总产量一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在我们这么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也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永恒主题。”在两会首场“部长通道”上,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表示。

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扩散、全球粮食减产或供应链断裂的风险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仍要努力实现高质量保供,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

“在确保产量的基础上,要着重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关键在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产能稳步提升,确保需要的时候产得出、供得上。特别是要抓住种子和耕地这两个要害,持续推进种业创新自立,保护好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院长李成贵说。

粮猪安天下。猪产业占畜禽养殖总产值的一半以上,是中国最大的农业产业之一,但目前还存在周期波动大、育种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总体上看,我国农业用种安全是有保障的,风险也是可控的,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达到75%。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不少短板、弱项。正如芯片对手机的重要性一样,‘猪芯片’就是当前猪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表示,“我们既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加大投入,建立真正掌握核心技术、产学研育繁推融合发展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奇迹真的发生了!”在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激动地讲述着毛南族人民的脱贫故事。昔日那个偏僻闭塞的小村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今家里家外,灯火明亮,果园飘香。这是小村寨摆脱千百年绝对贫困的生动写照,也是我国伟大脱贫攻坚战的一个缩影。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三农”工作重心将历史性地从集中力量脱贫攻坚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

在全国人大代表、腾讯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看来,发展数字农业、促进农业智慧化与现代化,是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引导互联网科技与智慧农业‘同频共振’,加快推动农业生产数字化。还应该大力吸引和培育信息时代‘新农人’,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乡村振兴的关键在振兴产业,重点是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解学智说,目前乡村产业发展存在着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等问题,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有效解决方案。他建议,未来应加强供应链金融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德胜中心村党委书记杨恒俊介绍,截至2020年底,泰州靖江市农产品注册商标数累计1116件,打造了一批叫得响的品牌,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全国政协委员、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也认为,要想保持乡村经济发展的旺盛活力,需加强农业品牌建设,以此来做大做强乡村产业,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要立足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凝聚社会力量,形成产业支撑,才能防止返贫致贫,确保脱贫成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启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麒说。

因地制宜抓好乡村建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目前,农村基础设施很多只是到了行政村,村以下到户还有很多‘堵点’。短板、弱项主要在这块儿。”唐仁健坦言。

“乡村建设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避免‘千村一面’。要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工商联副主席韩文林说,“青海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特色和民族文化多样且富有内涵。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的优势和宝贵财富。”

快递物流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离不开的基础服务,农村寄递网络已基本覆盖县乡两级,短板在村一级。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司长马旭林表示,“十四五”期间,邮政系统将全面推动村级综合站建设,打造世界前列的农村寄递网络,为农产品出村提供精准有效的“最初一公里”服务。

“如何吸引更多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也很重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赵立欣认为,随着智能手机等数字化终端设备在乡村大范围普及和使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村民自治方式,有助于让农民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去。要在乡村治理中更多引入数字技术,构建数字党建、组织动员、人口管理等乡村治理“应用矩阵”,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

在乡村建设中,文化建设必不可少。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民进中央文化艺术委员会副主任雷鸣强表示,乡规民约在新时代乡村振兴中焕发出了新的生机活力。他建议,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的组织领导、价值标准、内容规范和奖惩体系,助力提升乡风文明建设与乡村治理能力。


附:打好乡村振兴的持久战
来源:中国经济网03-11 07:12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如果说脱贫攻坚是一场攻城拔寨的歼灭战,那么乡村振兴就是久久为功的持久战。实现二者有效衔接,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重在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首先,政策不能变。各地各部门务必坚持过渡期内“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充分利用好“5年过渡期”的政策红利,切实做到不改政策、不变方向,不减力度。同时,还要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让一系列接地气的脱贫攻坚政策持续落地见效。

其次,劲头不能松。劲可鼓不可泄,势可造不可衰。脱贫地区干部群众只有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才能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脱贫地区要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不等不靠不懈怠,苦干实干加油干,努力赢得主动权。

再次,人才不能断。发展之道,要在得人。打赢脱贫攻坚战,人才是关键;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需要人才支撑。一方面,在产业振兴的过程中,离不开人才保障,尤其需要巩固扶智成果,继续发挥产业人才、技术能手、致富带头人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注重基层治理干部队伍的培养。让基层懂政治、有激情、愿干事、能干事的人才持续发挥作用,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衔接中,淬炼造就更多优秀人才,激活基层人才选拔的“一池春水”。

走过千山万水,还需跋山涉水。展望未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自满、松劲歇脚,必须乘势而上、再接再厉、接续奋斗。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蓝图已经绘就,我们要有“过了一山再登一峰”的魄力,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强大的力量持续推进,才能够绘就壮美的乡村振兴画卷,让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红火!


让乡村振兴之花更加夺目鲜艳
国际在线03-14 10:49

习近平总书记3月7日下午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培育文明乡风,建设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乡村。

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站在新的起点,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让农业强起来、让农村美起来、让农民富起来。

环环相扣,实现有效衔接。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主要目的。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之后,还要防止返贫致贫,让已经脱贫的群众“强壮”起来。因此,要坚决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扛起“扶上马送一程”的责任,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跟踪服务,精准帮扶,让群众增收有门路,产品有销路、致富有出路。乡村振兴的难度一点也不亚于脱贫攻坚,决不能前紧后松,更不能歇歇脚松口气,要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乡村振兴,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精雕细刻,打造美丽宜人乡村。生活品质的提高不仅是收入,还在于人居环境的改善。山水宜人,环境宜居,生活才会更加幸福舒适。打造美丽乡村,要多下绣花功夫,搞好顶层设计。一方面要突出当地的文化,留住乡愁,守住文脉,另一方面又要以“整洁美丽,和谐宜居”为目标,强化乡村卫生整治、营造优美居住环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力度,推行垃圾分类,深化“厕所革命”,爱绿、植绿、护绿,让村庄更干净整洁,让环境更生态宜居,把家园建设得更美好。

移风易俗,构筑乡风文明新高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榜样的力量感染人,用身边的典型事迹引导人。保护优秀传统要与建设现代文化相结合,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创新乡村治理模式,夯实乡村治理根基,让文明乡风入脑入心。特别要注重发挥一些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推进移风易俗。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科学有序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统筹兼顾,精准施策,既要农民富,又要农村美,让乡村振兴之花尽情绽放,更加夺目鲜艳。


乡村产业振兴的“三驾马车”
新华社2021年4月7日

乡村产业振兴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这“三驾马车”,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协同拉动,方能顺利启航,顺畅行进,直达目标。

一、政府的作用

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公益投资、公共品牌、市场“带货”、强化法治与行业规范等方面。一部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科学务实的规划,可以为乡村产业振兴确立正确的方向,引上成功的道路。否则,就可能起到弱化甚至摧毁的作用。

政策扶持方面,要实行轻税薄费的税赋政策,权属明确的土地使用政策,谁投资、谁受益的利益分配政策,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政府作为公益性投资的主体,宜发挥引导效应,将公益性投资运作机制与盈利性运营成果对应起来,对于乡村产业振兴项目,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多种性质的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并保证投资主体一定的回报。

政府应致力于强化法治,打造公平营商环境,提升当地公共品牌,为创业者、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品牌赋能。当地领导也可以为当地特色产业和产品进行市场推广造势,甚至直播“带货”。

二、企业的作用

企业应该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运作主体,并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小微企业等其它市场主体。尤其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支柱、联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系列开发、转化增值的直接主体,具有引导技术型规模化生产的导向功能、扶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服务功能、发展精深加工综合利用的增值功能、打入国内外市场的拓展功能,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质量和水平,决定着乡村产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水平。它们才具有市场开拓、风险抵御、传导技术、利益均衡(反哺农牧民)的能力。事实证明,抓好一个龙头企业,可以带动一个产业,带领一群主体,带富一方百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关键。

三、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首先,作为公共平台和公益平台,社会组织是面向全世界和全社会的,可以成为与国外有关机构对接的渠道。凡是有益于乡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情怀、爱心等,都可以聚集在这个平台上,发挥大的效用。

其次,社会组织出于保护人类生态环境的最大公心和国家发展、民族生存的最大利益,可以在部门间、企业间、机构间以及相互间发挥一些协调作用。

再者,社会组织还是个合适的鼓动者。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展览、表彰以及资助,广泛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海内外广大有识之士、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伟大事业。

四、“三驾马车”要以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为动力

科技创新是推进乡村振兴、发展乡村产业的动力之源。必须强调技术中试、市场中试和中试科普的组合应用,注重生态系统工程创新集成,以及新品种的筛选、培育与推广,坚持在生态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普遍采用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尤其注重技术集成创新,大幅度提高全产业链的科技含量和最终产品的质量档次,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推行乡村产业的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战略。注重对属地历史文化传统的挖掘,以“文化创意+产品品质”支撑品牌化战略,为乡村产业振兴赋能。

围绕乡村产业振兴的难点、痛点和重点,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制定质量标准体系和生产技术规程,逐步形成以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为主,社团-地方-企业标准为辅的生态种养殖、生产管理、精深加工、绿色包装、冷链物流的质量标准体系,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配套完善操作规范。

要求和鼓励龙头企业主动把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技术和工艺要求导入农户,带动农户和基地的标准化生产,创造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习近平对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适应形势任务变化 弘扬脱贫攻坚精神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新华网客户端04-08 13:47新华网官方帐号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开展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是党中央着眼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作出的重大决策。要适应形势任务变化,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东西部结对帮扶关系,拓展帮扶领域,健全帮扶机制,优化帮扶方式,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中央定点帮扶单位要落实帮扶责任,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全党要弘扬脱贫攻坚精神,乘势而上,接续奋斗,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全国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推进会8日在宁夏银川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抓紧推进东西部协作结对关系调整,确保帮扶工作和干部队伍平稳过渡。要加快探索协作帮扶方式,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产业转移,强化市场合作,提升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央单位要继续做好干部选派、资金支持、产业就业帮扶等工作,支持定点帮扶县加快发展。

会上举行了东西部协作签约仪式,通报了东西部协作工作有关情况。宁夏、北京、江苏、福建、广东、贵州、甘肃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

承担东西部协作帮扶任务的有关省区市、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牵头部门负责同志,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尊重农民意愿、规范村庄撤并、保障粮食安全……乡村振兴促进法下月起施行!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是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王瑞贺指出,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王瑞贺说。

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在乡村治理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在公共服务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从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培养高素质农民,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各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在社会保障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乡村建设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纳入法治保障

“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来说,14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更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永恒主题。”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说。

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纳入法治保障,是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必然要求。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保障粮食安全,要害是耕地和种子。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为解决“两个要害”提供了法律支撑。一方面,要抓耕地,这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问题,法律规定国家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要求各省(区、市)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为稳数量、提质量提供法治保障,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另一方面,要抓种子,这是农业的“芯片”。立足重要农产品种源自主可控的目标,法律明确,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生物种业科技创新,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等。

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出专章部署,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予以突出强调。

“这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主要从规划引领、建强硬件、抓好软件、保护传统村落四个方面作出规定。”王乐君说。

在规划引领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要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同时,针对个别地方合村并居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规定要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为推动建强硬件,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各方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广卫生厕所,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软件配置同样重要。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培育服务机构与服务类社会组织,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还要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型养老等。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传统村落是中华农耕文明和乡土文化的缩影,是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我国传统村落数量不断减少,保护形势不容乐观。针对这一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等,为乡村传统村落和文化的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促进乡村振兴 农民何权?政府何责?
专家详解《乡村振兴促进法》
05-05 22:04新京报社官方帐号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也是一部全面指导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在未来,它将如何促进乡村振兴,如何规范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种种现象和行为?新京报邀请了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讲述《乡村振兴促进法》起草前后的故事,辨析《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1问:《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新京报:《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促进”该怎样理解?
任大鹏:法律从调整的方法区分,有主体法、行为法、促进法等不同类型,《乡村振兴促进法》属于典型的促进法,因而更多是规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规范。

新京报:怎样看出促进的主要对象是政府及有关部门?
任大鹏:这部法律中,“国家”一词出现了52次,“政府”一词出现了77次,“各级人民政府”一词出现了35次,“部门”一词出现了13次。据此可以看出,本法的重心就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行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既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新京报:如果没有履行义务,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大鹏:《乡村振兴促进法》除了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设定职责外,还专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从考核评价、评估、报告、检查、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责任追究体系,以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使本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2问:《乡村振兴促进法》促进哪些事务?
新京报:这是第一部直接冠以乡村振兴的法律,与其他涉及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有何不同?
任大鹏: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近30部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是对农业农村发展、尤其是农业产业发展的某一方面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缺乏农业农村全面发展的总体性保障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部门、各地方、各相关机构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乡村振兴实践中,通过立法方式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既是党中央的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关于乡村振兴的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根据党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围绕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需求,《乡村振兴促进法》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在本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中,特别强调了三个全面,即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体现了党中央近年来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

新京报:具体来说,《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促进哪些方面的事务?
任大鹏:第一,法律规定的促进对象,不仅涉及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还包括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第二,法律规定的促进对象,不仅是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还包括了农村社会生活和人居环境改善,第三,法律规定的促进对象,不仅是农民收入的增长,还涵盖了农民的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需求。
法律确立的制度内容,既涵盖到乡村产业发展,也包括了人才支撑、乡村文化繁荣、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乡村组织建设,也包括了城乡融合发展。
法律规定的制度措施,既包括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监督检查,也有具体的扶持手段。这些规定,对于稳定有力和可持续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一揽子的制度规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3问:《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怎样写成的?
新京报:据了解,在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您也参与了多次讨论,在讨论中,有没有分歧较大、讨论比较激烈的内容?
任大鹏:在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不少学者也通过不同方式发表了很多观点,有些观点之间的分歧确实还很大。例如,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大量机构、部门和学术团体,都召开过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在研讨过程中,大家对这部法律的定位和法律调控方法理解不一致,经常争论得面红耳赤。不少人针对立法机关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这部法律草案中的内容过于笼统、宽泛,很多内容在政策文件中已经有了表述,立法者并没有将政策精神精准转化成法律语言,导致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再如,有学者认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因此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更多规定农民享有的权利,充分体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但草案却更多规定的是政府的权利。当然,对此也有学者持相对的观点,认为既然是促进法,本来就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具体的促进措施,从促进法的属性看,没有必要为各类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新京报:在此前,乡村更多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明确了乡村的定义,这意味着,它将成为一个法律名词,这个定义是怎样确定的?
任大鹏:“乡村”定义的诞生,确实经历了很多讨论甚至争论。草案第二稿的表述是“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在讨论中,对这一表述有3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需要确立乡村的法定概念;有人认为规定为地域综合体就可以了,不需要列举;还有人认为行政村的表述不够规范,因为村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最终,在充分讨论之后,颁布的法律中对乡村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我认为,立法过程要体现严谨性和规范性,同时也需要体现科学性和民主性,大家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草案进行争论,恰恰说明各界对这部法律的高度关注和期待,正是由于起草过程中的广泛争论,才可以确保法律的制度设计更加能够符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制度保障的需求。

4问:哪些问题是讨论的焦点?
新京报:除了类似乡村定义这样的争论外,有没有一些比较大的领域,是立法过程中关注较多、争议也较多的?最后又是怎样达成一致的?
任大鹏: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包括专家学者意见确定的。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专家学者们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对法律草案提出了很多意见,有些意见被吸收,还有一些意见存在偏颇或与法律的总体制度设计目标不一致,因而没有被吸收。据我了解,专家们在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不少,如本法与《农业法》等法律的关系,再如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成果如何在法律中得以体现?还有进城落户的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性以及对乡村振兴的扶持措施等。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本法只需要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中。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比较,本法更强调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关于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进城落户条件,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更是明确了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为体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本法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重点使用范围,还做了具体规定。
关于对乡村振兴的扶持措施,学者们期望的是建立乡村振兴的科学的支持保障制度体系,防止地方政府基于地方领导的理解不同而重复建设或者做花样文章,不能体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薄弱环节的有效支持或者脱离农民的实际需求。针对这一问题,本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扶持措施,从财政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整合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重点用途、专项资金基金、融资担保机制、涉农企业融资机制、金融服务体系、保险服务体系和土地政策倾斜等多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支持保障措施。

新京报: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新法在这方面有何保障措施?
任大鹏:关于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也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乡村振兴,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都是农民,因此各项决策须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但在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中更多规定的是各级政府,有学者认为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性。事实上,法律关于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一直是强调的。
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实施乡村振兴的原则中,特别规定了第二项原则,即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除原则规定外,其他制度中也有大量关于农民为主体的规定,例如,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须确保农民收益;第二款规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应当坚持农民为主体;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第二十三条提出,供销社要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第三十条规定,要丰富农民的文化体育生活;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建立,需要有农民参与;第五十一条规定,村庄撤并等乡村布局调整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保护等等。

5问:《乡村振兴促进法》有何亮点?
新京报:在您看来,新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哪些部分最值得期待和肯定?
任大鹏:第一个方面,关于乡村振兴中坚持党的领导,有一系列的规定,法律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对乡村振兴中党的自身建设、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领导地位、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讲,关于党的自身建设问题,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来规定,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党的中心工作之一,党中央多次提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但如何在促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强化党的领导地位和组织、制度保障,本法中做出了相应规定。
第二个方面,关于乡村振兴中的土地制度问题,在本法中有很多创新。农村土地问题既关系到乡村的产业发展,也关系到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以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还关系到农村事业公共事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到乡村一二三产融合,本法中对此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三方面,是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尤其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如何稳定的问题。在过去,部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不规范、空壳社现象的广泛存在,一些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污名化”评价,都制约到合作社的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法》肯定了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和规范性要求。该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会有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二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三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是对合作社发展的根本目标,而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

6问:乡村振兴中,政府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新京报:对于政府行为,《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哪些规定?
任大鹏:本法是明确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职责的法律,也是规定政府义务与责任的法律,因此法律中规定了大量防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权利的制度。
法律全文中“政府应当”的表述出现了51次,都是为政府设定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涵盖了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引导新型农业产业发展、完善农民返乡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统筹农村教育和医疗工作、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文化体育实施运行机制、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住房管理和服务、构建简约高效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指导支持村民自治、支持农民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加强群团组织和执法队伍建设、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统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以及建立和落实乡村振兴扶持各项措施等等。
另外,针对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滥用权利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法律也做出了严格的实体性限制和程序性限制。例如,一些地方强行推进乡村撤并逼农民上楼等现象,社会反响强烈。针对这一问题,法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个别地方要求农民进城落户必须交回其承包的土地或者退回宅基地,为农民进城落户设定了不合理的门槛,违背了农民意愿,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利,为此,法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以农民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等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新京报:如何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如果政府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积极,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任大鹏:这一问题应当从几个层次理解。首先,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都具有强制性,监督检查制度就是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的重要体现;其次,本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评估制度、报告制度、监督制度和追责制度,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关部门没有履行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本法是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促进法,主体内容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促进乡村振兴的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手段、支持措施等制度,在责任制度的设定上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于其他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而是通过党的领导地位、行政管理体制的层级约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约束等保障法律的实施。

7问:村庄撤并还会泛滥吗?
新京报:《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有学者提出,如果不违反法定程序,但违背农民意愿,是否就可以进行撤并呢?
任大鹏:一段时间以来,村庄撤并现象确实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问题的焦点并不是该不该撤并,而是撤并引发对农民利益的现实侵害和潜在风险。
村庄格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调整村庄布局也有其现实需求。一方面,随着农村人口结构变化,部分村庄出现空心化现象,一些自然村人口过于稀少,村民居住过于分散,道路、饮水、天然气等公共服务成本过高,影响到村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其次,过小的村庄单元增大了行政管理成本,受地方财力限制,村干部津贴难以提高,影响到村干部为村民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再次,以村庄为单位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服务设施利用率过低。诸如此类,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调整村庄布局,完善村庄功能等方式实现。
但是,调整村庄布局,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村庄撤并的方式开展,更不应通过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逼迫农民上楼的方式进行。过去之所以出现强行撤并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村庄撤并中,更多看重的是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建设用地出让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一过程对农民利益构成严重侵害。
为此,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确实需要通过撤并方式调整村庄布局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农民意愿,二是符合法定程序。

8问:产权改革如何推进?
新京报:《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到,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当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比较普遍的问题出在哪里?如何完善?
任大鹏:经过此前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乡村振兴促进法》充分肯定了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措施。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具体的层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二是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三是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四是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六是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方式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形成的收益,如何公平惠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从实践看,各个地方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模式多种多样,多数地方在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时,更多采取的是将集体资产在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委托经营,收益分配的规则和方式也很不一致。是否必要以及如何建立成员身份界定的统一标准,如何拓宽集体经济实现路径,如何构建集体成员公平分享集体收益的法律机制,这些问题,需要在改革进程中深入探讨。
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上述问题将会在该法中做出明确规定。

9问:城乡公共服务如何均等化?
新京报:《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空间特点不同,城市集中居中,各种公共服务可以集中供给,乡村居住比较分散,提供同样的公共服务,成本可能比城市高很多,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任大鹏:均等化,是对城乡居民共享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和方向性要求。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通过多年改革已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例如,在义务教育领域,2016年5月20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举措。从现在看,义务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再如,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国务院2016年1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相关部门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措施。
总体上看,由于历史原因和区位条件制约,农村地区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尽快弥补短板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法律第五十条规定,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这一规定的意义一是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和目标,二是强调逐步健全,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条件努力完善,而不是不切实际地一刀切。

10问:《乡村振兴促进法》还有哪些空白?
新京报: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前,您对它有何期待,公布后,这些期待实现了吗?
任大鹏:对这部法律的制定,我期待能够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的发展差距问题;二是能够突出对相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倾斜政策;三是能够兼顾乡村振兴中的多元目标;四是严格限定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权利损害农民利益;五是做好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六是相关措施要更好体现可操作性。
从颁布的法律看,对于以上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有些方面还不充分、不够具体。
例如,根据我们在四川、贵州等地的调查,一些地方的村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用地严重不足,部分村的党群服务中心,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等办公场所,所用的土地,是通过流转农民的承包土地建设的,从土地权属、土地的规划用途等方面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但是通过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方式满足,还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内部置换解决?抑或是通过有关部门登记认可解决?法律规定并不具体。
再如,在养殖业、乡村休闲农业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在环境政策和土地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边界,对相关产业的发展限制过严,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因此,我期望能够在本法中,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做出限制,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得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边界,关于这一方面,在颁布的法律中也缺乏明确规定。

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乡村振兴的关键点是什么?
05-23 12:2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
乡村振兴的关键点是什么? ----在中国互联网公益大会上的发言

5月20日,我参加了中国互联网公益峰会下午主会场的“乡村振兴中互联网公益的机遇与挑战”圆桌论坛环节,与来自北京大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邱泽奇;农业农村部、重庆市扶贫办相关负责人等,就乡村振兴的关键点及乡村数字化、中国互联网公益等话题发表了观点与建议。我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天的发言内容,与当天发言内容有小部分增减。
我主要是回复了两个问题,一是乡村振兴的关键点是什么?二是数字化在乡村振兴、中国公益的作用?
乡村振兴的关键点是什么?

首先我觉得乡村振兴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在当前中国同样是一个公益问题,作为中国最大群体人的福利必然是中国当前最大的公益问题,呼吁全国的公益组织都要关注乡村振兴。
从表面上来看,提高农民收入、农民就业、农村教育、农村产业等都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但我们更要思考背后的核心、关键问题究竟是什么? 我认为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二元市场理论,认为农村的产品、劳动力、土地等只能进入“次级市场”。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亟待关注,不然的话我们乡村振兴的最重要的产业振兴中的产品附加值提升不上去。
二、经典的反贫困理论认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是基本能力的剥夺或缺失。
三、我们这么多年城镇化主要表现为城市化,下一步要在加强“镇”的建设上,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辐射农村。

基于三个问题的思考,我有四点建议:
1:致力于提升农村产业的生产效率。无论是城市的产业还是农村的产业从根本上来说,都需要从技术、创新来提升产业的效率,我认为任何创新都需要关注两个维度:一是产业技术的创新,刚才中国农村科技出版社周总从农业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了很好的观点,我就不重复了。但我认为,当前我国农业技术由于种种原因是供给不足的,不足以支撑乡村振兴,应该加大投入。二是数字化技术。电商、直播等已经充分证明,数字化技术对农村产业效率提升期待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这里面的空间很大。
2:进一步改善二元市场,让农村的产品、劳动力、土地等要素从“次要市场”中走出来,在我看来,这是乡村振兴中产业兴旺、激活内生动力的关键所在。这里有两个维度,一是制度层面,其实这几年我们从医保、农民工同工同酬等角度进行了改革,农产品价格改革也推进了好几次,也取得了很大的效果,未来要进一步例如农业期货等财税金融问题,进一步解决农业产品价格等二元结构问题。在工业发展初期,农业工业的剪刀差(主要体现在价格上)是必要的,也符合包括农村在内的中国群体人民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当今天经济社会、工业发展一定阶段,我们具备了一定经济能力的时候,我们是时候要逐渐改变这种二元结构,不能让农村的要素人为地进入“次要市场”,不解决这个问题,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尤其是农村产业 ,是无法从根本上上改变的。二是数字化是比较理想的途径。有些“二元市场”并不是制度导致的,而是市场本身的原因,解决这个方面的问题,数字化手段或许能发挥独特价值。比如说,当前电商、直播等,让土鸡土鸭等绿色有机产品,分类进入到“正常市场”,远高于一般农贸市场的价格,这就是为农副产品提供了一条进入正常市场、获得正常甚至超额价格的渠道。
3:农村“城市化”是下一步的重点,当然除了前面讲的“镇”的建设以外,更重要的是公共服务一体化,实事求是地说,此前城市公共服务都难以实现,别说农村了,但还是数字化,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数字孪生,比如说广州、深圳等地现在各个办事流程基本上实现了网上办理,腾讯为村在全国近1.7万个村庄实现了党建、农民议事等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网上办理的功能,近三百万农民在为村APP上实名注册,这让我们看到了优质公共服务下沉的可能性。同时,优质的医疗、教育资源此前各种鼓励政策是难以真正下沉到农村市场的,很简单,名医、名师不可能一辈子住在乡镇的,而5G、VR、AI等数字化技术,使得名医、名师资源具备了下沉到乡村、而人还在城市的可能性。
4:注重“能力”的输入。这种“能力”一定要注重“农”的因素,通常的教育、培训能使得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当然这是必要的,毕竟我们的农民群体太大,不可能都在农村的,同样,我们也不可能把所有农民都吸引到城市来解决,因此,对于留在农村的群体的“能力”输入,必须通过农村产业相关、乡村治理等能力的培养,让留在农村的群体具备“富裕”的能力。

数字化在乡村振兴、中国公益的作用?
数字化技术是包括乡村振兴、中国公益在内的千行百业的最好的工具之一,数字化在乡村振兴中已经有了很重要的表述,但我依然认为,还要进一步提升数字农村的战略地位。数字化是国家重大战略,我认为这一战略应该由三大部分组成:城市数字化、产业数字化、农村数字化,农村数字化应该与城市、产业同等重要推进,数字化过程中一定不能丢下农村,否则数字鸿沟等将会反噬我们乡村振兴的成果。我们不能高估了农村数字化成本和难度,也不能低估了农民数字化学习的能力。我们今天可以看到,在农村很偏僻的地方,老太太都能用微信支付、孩童们都能刷抖音、用头条号。

数字化将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1:通过低成本、海量的连接能力,优化农村(公益)资产配置,特别是农村与城市消费者的共性匹配。
2:改善信息不对称,建立信任机制。
这两个方面使得农村的产品能够通过电商、直播等平台,直接进入城市的“正常价格市场”。
3:通过构建线上线下的应用场景,能够克服物理世界无法逾越的障碍。使得农村“城市化”中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等得以实现。此外,数字化技术能把碳中和、绿色补偿机制等从定性向着定量迈进,使得公共补偿机制能够在乡村振兴、公益领域落地,比如我的同学他们就在上海研究公益林中每一棵树的碳资产问题。 最后,我在很多公开的场合都会憧憬,数字化的脚步一定比你我想象来得更快,同样,我们一定要坚信数字化一定会让农村变得与城市一样美好,这个速度也会比我们预期要快得多。


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6月19日)

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正谱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家乡村振兴局,讲三点意见。

一、重点帮扶县是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重中之重,也是乡村全面振兴急需补齐的突出短板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后,西部地区脱贫县特别是原深度贫困县,自然条件差,历史欠账多,自我发展能力弱,仍然是全国区域发展中的突出短板。中央作出集中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战略安排,既是西部脱贫地区的所需所盼,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考量。

按照中央部署,西部10省区市综合考虑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统筹考虑脱贫摘帽时序、返贫风险等因素,结合各地实际,确定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已报告党中央、国务院。这160个县,绝大部分都是原深度贫困县,都是经过多轮攻坚最后才啃下来的“硬骨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防止返贫的任务特别重。重点帮扶县数量不到全国县级单位的6%,但防止返贫的任务却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累计脱贫人口占全国总数的近五分之一,脱贫人口收入虽然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到2020年也只有全国脱贫人口平均水平的90%。据动态监测,全国易返贫致贫人口约438万,重点帮扶县占了近30% ;全国易地搬迁脱贫人口960万,重点帮扶县占了近三分之一;全国有66个万人以上集中安置点,其中43个在重点帮扶县。

二是持续发展的基础比较弱。重点帮扶县人均GDP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到全国的六分之一,人均耕地灌溉面积不到十二分之一,农村人均用电量刚刚超过三分之一。不少地方产业发展起步晚、规模小、布局散、链条短、销售难,产业同质化问题还比较严重,近40%的村集体经济年均收入低于5万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明显,有106个县不通铁路,69个县不通高速公路,万人医疗床位数仅为全国的一半,160个县平均农村低保标准均低于本省和全国水平。

三是区域相对集中,困难交织叠加。有68个重点帮扶县集中在10个市州,四川凉山就有10个、甘孜9个,云南昭通8个,广西河池、百色各7个,这些市州的任务相对较重。有不少县是集地质灾害高发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于一体,有73个县在地质灾害高发区,114个县在民族地区,44个县在革命老区,这些地方大多地处偏远、生态脆弱、地质灾害频发。还有一些地方由于历史原因,社会文明程度较低,社会发育仍然滞后,不少群众沿袭陈规陋习,自我发展动力和能力仍然不足。这些都给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带来风险隐患,影响制约了乡村全面振兴。

二、支持重点帮扶县,需要强化政策倾斜、聚焦持续发展

集中支持重点帮扶县,不仅要补短板,更要帮发展。“十四五”期间,针对重点帮扶县发展基础薄弱的现实问题,给予全方位的政策支持至关重要。为确保拿出有含金量的政策,胡春华副总理亲自研究部署,中央29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反复研究,想方设法,提出了一系列倾斜支持政策。经报请国务院同意,近日将印发实施。归纳起来,这些政策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强化投入保障。资金投入方面,中央财政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卫生健康和医疗救助投入等多个方面予以倾斜,允许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延续到2025年,比其他脱贫县增加了两年。金融帮扶方面,努力实现银行保险机构全覆盖,支持异地设立证券基金经营分支机构。督促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提高信贷资金适配性。继续实施小额信贷,确保应贷尽贷。对企业申请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的,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免征新三板企业挂牌初费。优先支持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险+期货”等项目。土地政策方面,过渡期内为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明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剂使用、规划审批、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等政策延续实施并予以倾斜。人才支持方面,适当放宽人员招录条件,在待遇职称、“三支一扶”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围绕乡村特色产业,按照“一县一业”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团。

二是突出产业就业。产业帮扶方面,倾斜支持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园、认定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品牌培育、冷链设施,对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行费用减免。试行农技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新机制,推动完善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倾斜支持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打造优质乡村旅游品牌,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就业帮扶方面,对打造区域性劳务品牌予以倾斜支持。统筹用好公益岗位,按规定促进符合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等家庭就近就地解决就业。在开展职业技能帮扶中予以倾斜支持。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稳定生态护林员队伍。社会帮扶方面,结合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政策调整优化,在帮扶资源安排上予以倾斜,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加大产业、劳务协作力度。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规划布局,在推进能源资源开发、输电通道、交通运输、铁路机场等重大项目,以及中小型水库、电信普遍服务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上予以倾斜。加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管护经费予以倾斜支持。公共服务方面,启动实施并倾斜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未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的县医院为重点,开展针对性帮扶。倾斜支持基层应急能力建设。优先推进“快递进村”和文艺下乡。支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项目。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需要强调的是,除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政策适用特定区域外,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对西藏、新疆同样适用。

三、推动帮扶取得实效,关键要协同用力、狠抓落实

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胡春华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协调指导,全面抓好落实。

一要转变思路观念。打赢脱贫攻坚战后,脱贫地区特别是重点帮扶县,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上来。这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要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实现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首要的是根据形势变化,转变思路观念。
一是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转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这是目标任务的调整。通过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得到全面解决,为实现全面小康补齐了突出短板。接下来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是基础,推进农业、农村、农民的全面振兴是保障。也就是说,过渡期,对160个县的倾斜支持,重点是帮发展、促振兴。
二是从突出到人到户转向推动区域发展。这是工作方式的转变。脱贫攻坚强调因人因户精准施策,乡村振兴的目的不仅是农民富,还要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关注的是一个村、一个镇、一个县的全域发展。重点帮扶县要强化区域统筹、系统发展的思维,规划产业、使用资金、落实政策,在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的基础上,着力推动产业发展壮大、促进区域整体发展。
三是从以政府投入为主转向政府市场有机结合。这是政策机制的转变。脱贫攻坚中,政府投入是绝对主力,不仅有各级财政的真金白银,还有国有企业、部门单位的倾力支持,绝大部分都是无偿的。推进乡村振兴,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政府投入必不可少,但继续要求无偿援助,是不可持续的。所以,支持重点帮扶县,政策倾斜是基础,财政投入是引导,市场的作用要更加突出。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机制,利用好国家政策倾斜,通过市场手段,引导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持续支持重点帮扶县全面发展。

二要压紧压实责任。支持重点帮扶县,不仅要充分发挥帮的力量,更要压实各地干的责任,推动上下齐心,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积极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细化政策举措,制定实施方案,反馈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是强化省负总责。各省要借鉴脱贫攻坚经验,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为支持重点帮扶县强化组织保障。对工作推进情况,各省要建立台账,掌握进度,研究解决突出困难问题,督促推进政策全面落实。
三是压实市县乡责任。有重点帮扶县特别是比较集中的市州,要和县里共同研究,指导各县拿出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帮助县里争取更多资源。重点帮扶县要强化主体责任,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乡镇和村级工作任务,细化具体要求,确保责任层层压实到乡到村。

三要吃透用好政策。国家层面和各省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还有一些政策比较专业,要用好用活,我们需要下一番功夫。
一是梳理研究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把本地用得上的政策掌握全、梳理清、研究透,建立政策清单。各省要结合实际,参照国家的做法,出台省级的支持政策。在此基础上,要以省为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县乡有关干部开展培训,帮助他们学习领会好支持政策。
二是把政策变成项目。政策要落地,项目是最好的承接载体。要深入分析各县的短板弱项和独特优势,结合乡村需求,聚焦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方面,论证设计一批乡村振兴项目,进一步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要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排出优先顺序,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三是做好沟通协调。各地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请教政策,争取支持。也请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全面解读支持政策,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我们将采取适当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培训,帮助基层精准把握,防止执行走偏,推动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四要突出县级主体作用。160个县,既是被帮扶的对象,更是落实集中支持政策的主体。引导重点帮扶县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利用后发优势,尽快迎头赶上,尤为重要。
一是充分授权。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直接到县,涉农资金可以继续整合使用,每县每年安排600亩建设用地指标,人员招录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等等,这些政策都给了县级自主权。在具体操作中,除了必要的监督,省市要充分放权,也要指导县级向乡村放权,确保县一级能够调配更多的资源,乡镇能够有更多的自主权。
二是做好规划。5年过渡期,每个重点帮扶县干些什么、怎么干,哪些先干、哪些后干,目标是什么,资金怎么整合,产业怎么布局,项目怎么安排等等,不仅要有总体安排,每年还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对每个重点帮扶县的工作规划,建议省上进行技术指导,安排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规划编制,提升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是跟踪问效。政策落实怎么样,各部门要跟踪评估,及时指导各地调整完善实施方案,改进工作方式。省市两级要根据既定规划目标,定期调度工作,开展监测评估,强化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引导县委书记当好一线总指挥。

五要两手抓两不误。集中支持重点帮扶县,底线任务是防止返贫,重要目标是乡村振兴,主要手段是加快发展。巩固成果和乡村振兴两大任务,是辩证统一的,需要统筹抓好,一体推进。一方面,要把防止返贫作为重要基础。这一任务在重点帮扶县不仅重要,而且特别繁重。要抓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凡是有返贫风险的,都要及时掌握,精准帮扶;要强化易地搬迁后扶工作,聚焦大中型集中安置点,多渠道促进增收,强化社区治理,促进社会融入;要持续抓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有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扶持办好就业帮扶车间,深入抓好劳务输出,稳步提升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要稳步有力推进乡村振兴。160个县基础较弱,推进乡村振兴难度更大,现实需要和群众期盼更为迫切。要立足实际,科学谋划,稳扎稳打,久久为功;要狠抓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推动特色优势产业提档升级;要积极推进乡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要抓好农村厕所革命,一体推进污水和垃圾整治;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快乡村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产业每年都有新发展,乡村面貌每年都有新变化,农民生活每年都有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