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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秒杀活动为什么你总也抢不到?记者调查直播带货数据造假乱象!哄抬涉疫物资价格,这些企业被点名通报!

时间:2022-12-16 09:3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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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秒杀活动为什么你总也抢不到?记者调查直播带货数据造假乱象法治日报 2022-12-15 08:05 发表于北京“原价959元,抢购价199元”“限量5000份1分钱商品,拼手速的时候到了”“1元...

直播间秒杀活动为什么你总也抢不到?记者调查直播带货数据造假乱象

法治日报 2022-12-15 08:05 发表于北京
“原价959元,抢购价199元”“限量5000份1分钱商品,拼手速的时候到了”“1元手机链接马上上,大家赶紧准备抢”……

看到这样的消息,天津市民王静如今都会不由得皱紧眉头,心想“自己再也不会受骗了”。原来,她以前在直播间购物时被多次坑过:抢过1分钱的洗衣液,商家却始终不发货最后不了了之;听到10元抢购原价1000多元的大牌面霜,她跃跃欲试,可刚上链接就“秒没”。

“商家说的1分钱商品真有那么多吗?如果抢到了商家就真的会发货吗?尤其是那些原价比较高的商品。”王静质疑道。

随着直播带货日趋火爆,主播在直播间介绍商品时,观看直播的数量、评论、粉丝及销售额,成为行业竞争的基本要素。直播间观看量和评论数越多,主播热度越高,商品曝光度也越高。因此,不少商家使出浑身解数,有的推出秒杀商品,有的虚构观看人数、造假销售数据,还有的买点赞评论互动数。

直播带货的流量水分从哪儿来?该怎么挤干?《法治日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看似秒杀实为引流

涉嫌侵害买家权益


王静热衷于网购,她发现越来越多的主播为了吸引观众,在直播间推出各种秒杀抢购商品,如毛巾、湿巾、零食、面膜、面霜甚至手机、家电、名表等。


“这些秒杀商品便宜的1分钱,贵的1元、2元或者只需要商品原本价格的十分之一,相当于白送。”王静说,但想以秒杀价抢到商品并不容易,1分钱的商品一般都会上架几千份,链接刚上就“秒没”,贵的商品连链接都没看到就被抢完下架了。她怀疑,商家为了吸引流量推出秒杀活动,“是注水了,实际商品没有那么多,或者纯粹是虚假活动”。

来自安徽淮北的刘贺也有过类似经历。他注意到,直播间公布的秒杀名单中,那些抢购成功的人都是0秒提交,0秒付款。前不久,他在一个直播间听主播说,本次秒杀商品共上架5件,结果有20多个人评论说自己抢到了,且昵称是清一色的字母加数字组成的乱码。

更加荒诞的是,有一次他在直播间参加“1元秒杀手机,共10部”的抢购活动时,链接还没上,销量已经从0变成10。后来秒杀价链接已经下了,销量却还在上涨。

“难道不是商家在暗箱操作吗?所谓的秒杀价只是为直播间引流的一种手段吧。”刘贺说。

还有的秒杀活动看似实惠,也确实能收到货,可是货不对板。

来自山东滨州的刘晴最近逛直播间时看到一款项链在秒杀,原价1200多元一条,秒杀价只需198元。刘晴脑子一热,立马抢购。结果收到的项链很“迷你”,甚至无法戴进脖子,而网上同款商品只需100元左右。

记者以“秒杀”“直播”为关键词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检索,发现相关投诉超过1600条。例如“60多元秒杀的肉卷,店里最贵肉卷才20元,套餐只用50元”“秒杀价突然成原价,主播说系统问题然后关了直播,现在也没处理结果”“拍到秒杀商品,结果一直显示收货地址不支持销售,换其他地址也不行”等。

对于直播间此类秒杀套路,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直播间如果将秒杀活动作为引流的幌子,则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直播间通过隐瞒实际经营者身份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直播间运营者维权。”陈音江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则认为,直播间用各种所谓的福利吸引消费者参与交易,甚至用转瞬即“失”的方式,也算是正常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一般而言,直播间会有下单数量的显示,因此在承诺优惠数量范围内的消费者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的规定,要求直播间履行承诺;如果直播间没有交易数量的显示,对于这样的宣传噱头,消费者就应保持理性,不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大当,同时可以投诉要求直播间增加交易数量标识。

受访专家认为,直播秒杀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吸引流量,又能让消费者买到价格优惠的产品,但前提是商家不能弄虚作假,且要引入相关机制让抢单公开透明。

“为保证这些福利的真实性,可考虑引入公证机关公证、引入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等方式。进一步夯实平台责任,由平台在规则上对直播福利相关行为做好规制,并通过技术对此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礼杰说。


点赞评论自助下单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记者调查发现,还有的直播间为了流量,直接采取刷量方式。目前互联网上充斥着直播数据刷量服务,更有甚者搭建网站、软件供直播经营者自助下单。


记者以“小主播,想尽快提高直播间热度”为由联系上一位“代理商”。交纳300多元代理费后,对方分享了一款可以自助下单为直播间提升流量的软件,同时将记者拉入内部会员群,里面有很多直播带货技巧和变现方法。

“我们和网上其他刷直播数据的商家不同。虽然价格高点,但你多下几单很快就能回本,还可以把这个下载链接分享给别人收代理费。”这名“代理商”告诉记者,不用担心用这个App下单会被封号,他们之前接过一些大主播的单子,一场直播都是几万、几十万人气地买。

记者登录该App发现,其中内容丰富,从直播互动到评论分享、粉丝关注,市场上主流直播平台和各种直播互动方式都能找到,且月销量惊人。以“极速直播间点赞”为例,点赞一次价格为0.004元左右,以1000次为单位进行销售,该款商品的月销量为5500多万,其他月销量百万、千万的商品还有很多,都与刷数据有关。

除了机器人互动,该App还提供“活人粉丝定制服务”,比如直播加粉丝团、自定义弹幕互动、稳定直播间观看人数等,还能下单进行直播间抢购展示,每5秒到10秒就能显示“用户XXX购买了该商品”。此类方式的价格稍贵,如4元能够买到1000个直播间点赞,但只能买到10个人加主播粉丝团。

为验证刷数据真实性,记者选取了一个只有3000点赞量的直播间进行实验。买了2000点赞量后,本该10分钟就能完成的订单直播间却迟迟没有动静。记者发现,该App还有专门客服进行售后服务,客服称正在催,很快就能完成。随后几分钟时间内,该主播直播间点赞量很快从不到4000涨到6000多,此时订单显示已完成。

记者又购买了主播粉丝团服务,随着曝光量的提高,此刻直播间点赞数仍在快速上涨,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直播间。10分钟左右,该直播间直播点赞量过万,观众从原来的一两百人变成了900多人。而实现这一切,只需自助下单,20元左右就能搞定。

此外,记者在购物平台看到,有不少网店在售卖“智能静音电击器”,价格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1台机器最多可以连接8部手机,自动为直播点赞,并且可以调控速度,从1秒99次到99秒1次都能做到。“不少网红都买过这款机器,毕竟直播点赞数越多得到的曝光量越大,才可能有人去看。”客服说。

赵礼杰认为,无论是为直播间刷点赞、刷评论、刷销量,还是给主播刷流量,本质上都是为直播间或主播进行虚假宣传,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学会理事、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说,为“数据流量造假”提供技术帮助或支持的主体,同样也存在违法之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而,为主播设计、提供制造虚假交易数据的平台、软件,或者人工给主播刷流量,均在实质上助推了破坏市场竞争生态的行为。


平台制定自治规划

奖罚分明落实责任


实际上,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和相关平台采取了各种措施。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要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2022年7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通知》,明确严禁在网络直播中传播(采用)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营销宣传。

电商平台也在发力。如《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则》明确禁止通过刷单、炒作等形式对直播的赞、评论、分享等数据造假或作弊,包括但不限于粉丝数量、推广效果数据。对违反者予以警告并下线直播,删除直播内容。一般情节每次罚3分,冻结直播权限24小时;情节严重者每次处罚10分,冻结直播权限30天。

某平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所在平台严厉打击刷粉刷量、流量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平台设置健全账号异常涨粉监测机制,不断清理“僵尸粉”等虚假粉丝;还通过风控策略、风控模型等发掘并打击网络黑灰产。如确认存在相关行为,将视违规程度予以粉丝移除、屏蔽拦截或账号封禁等处罚。

多项政策措施之下,为何刷直播数据行为仍然屡禁不绝?

杜乐其分析,平台治理能力相对有限,并且商家开设直播间的投入成本低,可能存在同时开设多个直播间的情形,增加平台监管成本;现有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不足以支持平台在短时间内精准发现数据流量造假行为并予以打击。此外,数据造假在一定程度上能给平台带来流量和利益,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平台,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放任数据造假的行为。

“涉事商家和接单客户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刷数据造假行为的危害和个人可能因此受到的处罚。监管执法资源或能力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直播数据造假行为创造了空间。”杜乐其说。

在他看来,平台在治理直播数据造假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他建议,相关平台制定合理的自治规则,对于诚信经营、数据流量真实的优质商家进行正向激励,在主页给予其更多的推荐率和曝光率;对于数据造假的商家进行反向惩罚,减少推荐率和曝光率。制定商家和主播在直播带货行业的准入标准并严格执行,且不定期对直播行为予以动态监控,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违法信息。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陈音江认为,相关部门要对数据造假问题加大监管力度,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数据造假问题,要依法进行严厉惩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消费者也应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数据造假等行为坚决抵制,用市场的力量倒逼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同时,立法与司法裁判也需要跟进,让违法失序行为及时被规制。”朱晓娟说。



记者调查网络视频曝光乱象

法治日报 2022-12-16 08:43 发表于北京

“因为排队插队问题起纠纷,两家人大打出手无人敢上前劝架,其间有小孩一直在哭着喊爸爸妈妈……”近日,一网友用手机拍摄一则多人打架互殴的视频,将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并打上“反对一切暴力行为”等标签。该视频一经发出即引发热议,短时间内评论数过万。


类似的曝光视频,很多人在刷短视频时都见到过。随着智能手机及短视频平台的发展,近年来有不少社会热点事件,都是这样由手机拍摄视频曝光发酵而来的,如“高铁霸座男”等。


然而,随着这类曝光视频越来越多,甚至成为“流量密码”,人们不禁要问:拍摄视频曝光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拍摄者对视频进行剪辑、文字引导,甚至高呼进行“人肉搜索”,又是否违法?


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视频曝光成为常态

涉嫌侵害他人权益


“我们孩子怎么没教育好,你要有意见就去找警察”“你要是敢骂人我就骂死你,真没有教养”……今年8月,在高铁上因小孩吵闹,一名女乘客出声制止,从而引发该女子与3名家长之间的骂战,双方言语中都带了不少具有威胁、侮辱性的词汇。


其过程被一名女乘客用手机拍摄下来,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热度很快发酵起来,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大量评论对孩子家长口诛笔伐。因视频中3名家长的面部清晰可见,有网友将这3人的正脸画面剪辑出来,配以“没素质的一家人”等文字,号召网友进行“人肉搜索”。


事件持续发酵后,那位拍摄上传视频的女乘客呼吁“恳请大家不要网暴,他们罪不至此”,并删掉了相关视频。


在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类似的曝光视频不胜枚举。记者近日随机采访了北京、天津、陕西等地近30位网民,受访者均表示在上网过程中刷到过甚至经常刷到这类曝光视频,内容包括当众骂战、打架、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等。


来自陕西西安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有时外出遇到路人吵架或者争执等情况,也会下意识地拿出手机拍摄记录。“有一次我乘坐公交时,遇到一个大妈和一个女生因为让座问题起了争执,大妈骂得挺难听,我就拿出手机拍了下来,发到网上曝光那个蛮横的大妈,不过没几个人看。”


多名受访者说,刷到这类曝光视频时,第一感受是这些不文明行为令人愤慨、应该被谴责。至于视频是否客观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情况,拍摄上传这类视频是否侵权等,这些问题基本不会去想。


也有受访者提出,曝光揭露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是正义之举,维护的是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说,未经同意而擅自通过手机拍摄他人的肖像、录制他人视频,这些行为一般都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合法行为,因此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如果拍摄者将拍摄的他人照片或视频上传到网上,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造成严重影响。”孟强说,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增告诉记者,即使是打架斗殴、违章停车等极可能违法违规的行为,他人的拍摄行为也仅应限制于拍摄后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拍摄者在社交平台上进行曝光,对被拍摄的个人信息要作模糊处理,否则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侵犯隐私权。


剪辑加工吸引流量

不符事实误导舆论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手机曝光类视频愈加常见,一些人开始借着所谓曝光自己眼中的不文明或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拍摄的视频进行剪辑、加工以吸引流量、引导舆论,有些剪辑和加工后的视频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今年1月,有网友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条“保定女大学生摆摊挣生活费被同行殴打”的短视频,将当事女子描述成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因生意好遭贩卖熟食的中年夫妻嫉妒、殴打,打人者被警方带走。被指殴打大学生的温先生随即被大量网友谩骂,甚至有人打电话去辱骂。


然而事情很快反转,现场多名目击者现身说道:涉事的女子和男子都是小区居民,女子并不是大学生。双方争执是因为女子摆摊占地挡住了男子摊位,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警方到场后,也只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没有带走男子。


在另一则曝光视频中,发布者编辑了包含“司机拒载短途乘客”“随意赶人下车”“职业素质低下”等内容进行发布,并公布了司机陆某及其客车的信息和相关图片,引来大量网友围观、评论及辱骂。之后,陆某多次接到陌生人打来的辱骂和骚扰电话,出车时也会遇到有人当街辱骂自己。


原来,今年年初,陆某驾驶客车经过A站时,小七(化名)上车,打算在C站下车。当客车行驶至B站时,陆某告知乘客该车准备先行开往E站接客再去往C站,小七借陆某的电话与父母通话后表示不想前往E站,随即下车。小七监护人伍某认为陆某行为有问题,于是发布上述曝光视频。陆某多次要求伍某删除视频,伍某均未予理睬。


陆某无奈之下将伍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伍某删除视频,向陆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在王晓增看来,一些拍摄者在拍摄视频时,依靠视频剪辑或文字引导,片面地对他人的某种行为进行定义和曝光,甚至有意引导进行“人肉搜索”等,这种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掺入拍摄者的主观倾向甚至不正当目的,误导社会受众,可能引发不健康情绪,既不讲公德,也有违法律的诚信原则,还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甚至构成侮辱、诽谤罪。


压实平台义务责任

防止曝光视频泛滥


实际上,记者查阅多个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的用户须知、个人隐私保护等规定发现,平台均明确禁止恶意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同时规定了视频内容可能涉嫌侵权时的举报流程等。


某短视频平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确实存在大量手机曝光类视频,面对这类视频,平台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等权益保护。首先,会对明显曝光他人身份证件等个人隐私信息的视频做主动干预;其次,如果用户发现他人隐私行为被不当曝光,可以进行举报投诉,如果构成有效举报,则下线视频,并根据举报情况、平台规则对账号作出禁言、封号等相应处罚。


对于煽动用户进行“人肉搜索”等行为的视频及言论,该负责人说,平台绝不姑息,会严肃处理,并对可能存在被网暴风险的用户发送提示——可自行设置账号评论和私信权限,避免风险。


该负责人提到,平台近年来安排专人关注和处理平台上出现的侮辱谩骂现象。今年6月,平台正式上线屏蔽和举报不当评论、私信临时对话、一键防暴等新功能。同时,针对手机曝光类视频,视频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也会更加注重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手机拍摄视频曝光的现象愈加泛滥,往往伴随着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此,各内容发布平台、社交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孟强说。


孟强认为,平台对于明显属于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删除、屏蔽、下架等,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应当与上传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如果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发布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视频等内容,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发布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时代,应不断加强法治教育,让更多人认识到曝光行为需要在法律约束下进行,提高公民法治素养,让大家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恰当、合理、合法,自觉抵制可能给他人带来侵扰的行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说。

哄抬涉疫物资价格,这些企业被点名通报!

法治日报 2022-12-15 13:40 发表于北京

重拳出击!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首批查处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近日,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摸排哄抬价格线索,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管执法力度,立案并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哄抬药品价格等典型案例。

一、北京源通百姓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源通百姓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百姓平安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连花清瘟,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6日,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盒)进货价格23.57元/盒,销售价格分别为58元/盒、80元/盒、104元/盒,最高进销差价率达341%;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48粒/盒)进货价格18.50元/盒,销售价格为118元/盒,进销差价率达538%。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复星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规格:25人份/盒)的进货价格分别为61.25元/盒、67.5元/盒以及75元/盒,而在美团平台销售标价达229元/盒。由于销售优惠不同,实际销售单价分别为179元/盒、216.5元/盒以及229元/盒,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捆绑销售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连花清瘟胶囊质量验收单、销售流水、销售小票、进货票据及监控视频等,查实该药店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的过程中强制搭售指定商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京东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万全道分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2022年12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京东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万全道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现场销售部分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以及商品与价签不对位等情况,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程祖伟中西医结合诊所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程祖伟中西医结合诊所在抖音平台上传视频,散布连花清瘟等涉疫药品即将全面、大幅度涨价的信息,吸引患者“囤药”。同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诊疗服务区张贴告示,称“因库存有限、进货困难,连花清瘟、双黄连口服液、维C银翘片、板蓝根冲剂4种涉疫药品,将于12月10日起涨价”。该诊所利用抖音和张贴告示的方式传播虚假涨价信息,影响面广、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东省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12月1至12月4日采购连花清瘟胶囊成本为14元/盒~18.65元/盒,成本上升幅度为33%。自12月5日起,其线上销售价格从39.8元/盒提高至78元/盒,销售价格涨幅为96%,销售价格涨幅为成本涨幅的2.9倍。该经营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在疫情期间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盛*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9日,河北省临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临漳县盛*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11月17日至12月5日在京东平台销售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盒),进货价格为22.45元/盒,销售价格由11月17日31元/盒提高至12月5日67.43元/盒,涨幅高达117.5%。该公司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临漳县市场监管局于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众*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9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厦门市众*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进货价格为11.9元/盒,销售价格为48元/盒,进销差价率高达303%,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邹*好药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武汉市汉阳区邹*好药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23.5元/盒~32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克*10袋/盒),销售价格由11月1日的30.5元/盒上涨至12月5日的99元/盒。该公司进货成本虽有增加,但药品售价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天*药店涉嫌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增城区天*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2月1日起,该药店将连花清瘟胶囊(规格:48粒/盒)售价由48元/盒上涨为58元/盒,后续又上涨为80元/盒,进销差价率提高了119%。该药店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