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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告诉你什么是隐秘的“白手套”腐败?!

时间:2022-12-12 10:5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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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白手套”腐败中国新闻周刊2022-12-12 10:33发表于北京《中国新闻周刊》记者1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代理人”类腐败案件涉及的罪名探析》一文称,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案件相...

隐秘的“白手套”腐败

中国新闻周刊2022-12-12 10:33发表于北京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1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代理人”类腐败案件涉及的罪名探析》一文称,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案件相比,“白手套”类腐败案件,在定性上更为复杂,如何有效打击“白手套”类腐败新形态,又防止刑罚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取得最佳惩治效果,值得深入思考。

“白手套”没有标准的定义,但普遍认为,是指替别人把“黑钱”漂白的人。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表示,“白手套”通常是指为逃避党纪政纪和法律惩罚,从事“掩饰”工作的个人、群体、社会组织,他们为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白手套”为腐败分子攫取财富和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的同时,也破坏了法治,污染了政治生态。从相关案例看,涉及此类问题的官员覆盖多个级别,既有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等省部级官员,也有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等县处级官员。

“白手套”的人员构成多种多样,有的是和贪腐官员有私交的老板,有的是贪腐分子的司机、下属、家人等,涉及的领域有建筑承包、政府采购、金融等。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与传统意义上的行贿、受贿等案件相比,近年来,涉及“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导致查办难度加大。

                    谁在充当“白手套”?

直接让家人充当“白手套”,是不少贪腐官员的首选。

11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饭局有风险 赴宴须谨慎》,披露了海南省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党组原书记刘名松案。报道称,刘名松热衷于参加饭局,带头接受老板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在觥筹交错中,他被商人“围猎”拉下水。

2020年8月12日,刘名松主动投案。今年5月24日,他因受贿罪获刑九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200万元。

今年7月6日,中央纪委网站曾称,随着受贿数额的增加,刘名松为规避风险,便指使亲属拿工程、收回扣、当掮客。他还安排自己的弟弟和好友充当“白手套”,代为保管赃款赃物;让妹夫挂靠公司,并帮其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成为他的“钱袋子”。

家人充当贪腐官员“白手套”案例并不鲜见。

2017年9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因受贿,一审获刑五年。当地媒体报道称,刘毓新曾长期在建设、规划部门工作。他的亲哥哥刘毓成为其充当“白手套”,“一位房地产老板送给刘毓新的房子,全款付清,出面看房子和拿钥匙的都是刘毓成”。

在贪腐案件中出现的“白手套”,老板也是常见的一种。

福建省闽清县纪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充当“白手套”的通常都是建筑承包、政府采购、城区开发之类的生意人。这些人想方设法与官员接近并取得信任,官员通过他们敛财、理财、“洗黑钱”,而他们则借助权势,通过获取内部消息、修改投资规则来获取更多利益。

2019年1月,赵正永被查。2020年7月,赵正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其受贿金额高达7.17亿元。陕西省一位企业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赵正永因常年行走在球友圈、老板圈、老乡圈中,被称为“三圈书记”,他酷爱打网球,众多官员和商人为了挤进他的圈子,便苦练球技。安徽籍的海南德璟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姚春雷,不但是赵正永“老乡圈”的人,也是其“老板圈”的人,而且还扮演赵正永的“白手套”。

在赵正永落马后,姚春雷被立案调查。判决书显示,2019年1月,姚春雷在被留置前,曾将一张受贿所得、尚存有25万元的银行卡丢弃。2020年9月23日,姚春雷一审因受贿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2020年11月30日,陕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季建业在南京市市长任上被查,2015年4月,因受贿罪获刑十五年。

中央纪委披露,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就是季建业的“白手套”,他长期帮助季建业保管和打理赃款,季建业1132万元受贿款中,有910万元放在徐东明处代为保管打理,甚至不需要徐东明出具任何手续。

起诉书显示,徐东明在承揽昆山宾馆设备供应项目、开发“龙都”广场房地产项目、竞拍江都市宁通高速公路附近土地等时,季都为其提供帮助。

除了家人、老板,一些案件中,贪腐官员的下属、司机也常充当“白手套”。

据长安街知事披露,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落马后,被披露在担任沈阳市委副书记时,让副市长祁鸣来当“白手套”,帮助自己贿选。祁鸣的“双开”通报也提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帮助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拉票贿选。

浙江省湖州市政协原副主席葛伟,曾让他的驾驶员叶丽智充当“白手套”。

2021年2月,葛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叶丽智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21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称,葛伟作风霸道,他的驾驶员叶丽智仗势敛财。“这个司机的‘本事’很大。”据办案人员介绍,葛伟受贿的1606万余元中,有1024万余元系其伙同叶丽智共同收受。

葛伟在忏悔书中写道:“叶丽智长期给我开车,我对他非常信任,把公事、私事,都很放心地交他去办理。”

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邓联繁教授认为,“白手套”问题既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拉大了贫富差距,也庇护了利益输送,败坏了权力的廉洁性,加剧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污染了政治生态。

                    犯罪手法越来越隐秘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白手套”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秘,日趋专业化、高端化。“影子股东”就是较为典型的一种。

“影子股东”也叫“干股股东”,主要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

2021年3月,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马俊健被“双开”,通报指其违规在化工企业入股当“影子股东”,让亲友充当“白手套”投资借款,默许亲友挂名领取薪酬。

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交易主体(腐败主体)的逻辑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是线性结构(行贿人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等行贿),现在发展成了网络结构。国家工作人员让自己的代理人出面,开办“影子公司”,外延还有项目公司,他们间接利用这些公司受贿。

“现在已经不能从个体角度看代理人的腐败行为了,代理人已经由个人转向公司化、组织化,并呈现出金字塔结构。在这种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查案时要穿透到核心的权势人物有很大的难度。”他说。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行长孙德顺案就是典型的这类案例。

2020年3月,孙德顺被查。在电视专题片《零容忍》中,曝光了孙德顺案的细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樊祥鹏称,孙德顺有一个特点就是不收现金,他认为收现金太低端了,太简单粗暴了。他利益兑现的方式非常专业化,做了层层掩盖,用特有的金融手段和产品去掩盖。

该片透露,孙德顺安排两名老部下作为代理人,开设了两家投资平台公司。公司的核心业务决策由孙决定。他还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两家平台公司是他的核心经营团队,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项目公司和行贿企业还不是直接交易,而是双方各自再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用“影子交易”为利益输送再蒙上一层迷雾。

2022年2月22日 ,济南中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孙德顺受贿案。检方指控:孙德顺非法收受财物9.795亿余元。他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毛昭晖表示,近年来,在这类案件中,腐败收益的因果关系,也由显性因果转变为隐性因果。以前是直接给钱办事,现在表现为由他人“代持”,或者现在办事,要求退休后再获得回报等。此外,腐败的利益属性也发生了变化。过去直接让国家工作人员打电话、批条子等。现在更注重利用官员影响力,尤其是官员的“软权力”。

刑辩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刑事部负责人刘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涉及“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办案人员查办此案时,往往费时耗力,却仍难以找到证据。很多此类案件的曝光,都是因“白手套”和国家工作人员“友情破裂”后,内部举报才案发。

“白手套”的隐秘性,对办案人员也带来新的考验。福建省南平市纪委一位干部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尤其是丰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知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报道中,有媒体将扮演国家工作人员“代理人”的人,称为“白手套”。对此,不少受访者认为,将二者画等号不够准确。

刘录表示,在这类腐败案件中,“代理人”多数扮演的只是黄牛或中介的角色。“代理人”通常是指在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中间人,他们可能涉嫌介绍贿赂罪或者受贿罪共犯。

毛昭晖表示,把充当权势人员 “代理人” 的人,与“白手套”画等号不够准确。“白手套”一般是指披着“合法”外衣,实质上受托为他人从事违法非法事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而“代理人”则专指为腐败活动充当“白手套”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但“代理人”更强调受托活动的自主性,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单纯把“代理人”腐败当成“白手套”,把复杂现象简单化了。

                     整治需“三管齐下”

刘录称,“白手套”的案件,主要涉及受贿罪。受贿罪一般要求存在钱权交易,主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收取财物,一般还要有实际交付,这种性质的受贿罪相对容易认定。但此类案件中,很多属于“承诺性质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先给“白手套”提供权力帮助,然后约定在某一个时间段获得好处;还有的是合伙成立公司,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股份由其亲属等代持,代持者也并无出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其工程承包、采购等帮助,“因关系错综复杂,隐蔽性强,深挖细查的难度也很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称,有的“白手套”从事的不是真实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拼缝”,如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后直接转包,按比例收取“介绍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供应商销售产品,获取“咨询服务费”等。“白手套”获利后,将部分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此类案件中,“白手套”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转请托,真正的请托人是支付“费用”的人员,“白手套”的作用在于给权钱交易设置“中间环节”,制造一层隔离“防火墙”以规避调查。上述操作中,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对这种模式心知肚明,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应认定为共同受贿,并将“白手套”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

刘录表示,这类案件还有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老板有私交,出于一种所谓的“哥们儿友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给予帮助,但并未收取财物,无权钱交易的特征,属于单纯的权力帮助型,不好认定受贿罪,但这种情形可能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滥用职权罪等。

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针对“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特点,应该三管齐下(即立法改革、大数据监测、专项巡视巡察)来整治。

首先,要加快立法改革步伐。《监察法》增加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两个新罪名。过去谈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都只是学理概念。现在,《监察法》将其与贪污贿赂等做了并列安排,说明在《监察法》立法初衷里,就力图把一些现行的新型腐败纳入其中。但在后来出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把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这两个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这是一个遗憾。

“今后,应出台司法解释,将其进一步明确,并将二十大报告中提到的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纳入到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罪名之下。”他建议。

毛昭晖认为,还应该建立基于大数据视角的廉政风险防控预警体系。通过大数据的逻辑性、关联性,把企业的现金流监测出来,这有利于挖掘出一些“影子公司”,进而查出国家工作人员背后的“白手套”。

此外,毛昭晖强调,还应加强巡视巡察力度。涉及“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现在很多国家工作人员依托“影子”银行、证券、表外业务等金融产品创新非法获利,加快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专项巡视巡察力度,能有效抑制此类腐败行为的蔓延。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决不姑息。

毛昭晖表示,贪腐官员和“白手套”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可以把权势团体理解为,隐藏在层层防火墙后的委托人。应该加大立法、巡视等力度,查处这类权势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