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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活体动物盲盒、食品盲盒等拟禁止销售!芒果大量滞销?农民血本无归?“卖惨营销”要不得!

时间:2022-08-19 15: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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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活体动物盲盒、食品盲盒等拟禁止销售科技日报 2022-08-17 21:56 发表于北京“盲盒诱导食品过度消费”“活体宠物盲盒”“无人认领行李箱被当盲盒售卖”……这几年,万物皆可盲盒的潮流下...

国家出手!活体动物盲盒、食品盲盒等拟禁止销售

科技日报 2022-08-17 21:56 发表于北京

“盲盒诱导食品过度消费”“活体宠物盲盒”“无人认领行李箱被当盲盒售卖”……这几年,万物皆可盲盒的潮流下,盲盒乱象也逐渐增多,现在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来了。


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拟对盲盒销售的内容、形式、销售对象等方面作出规定。

  
药品、食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在盲盒内容方面,意见稿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餐饮品牌搞盲盒促销
不得诱导超量点餐

针对餐饮品牌销售盲盒引起的食物浪费现象,意见稿特强调,拟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今年1月份,中消协就曾发文,点名“肯德基DIMOO联名款盲盒”容易导致消费者为了获得限量款盲盒而冲动消费,并因超量购买造成无谓的食品浪费。随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盲盒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在规范盲盒价格方面,意见稿拟规定,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针对二手市场炒作盲盒的乱象,意见稿拟规定,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盲盒隐藏款抽取概率需对外公示

针对盲盒抽取概率等争议问题,意见稿提出,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此外,盲盒经营者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同时,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

不得向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针对未成年人购买盲盒的问题,意见稿拟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应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意见稿同时强调,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
  
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盲盒
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饱受诟病的盲盒售后问题上,意见稿拟明确,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
  
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应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得以“附赠品”“抽奖品”等借口免除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盲盒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芒果大量滞销?农民血本无归?“卖惨营销”要不得

 李万祥 经济日报 2022-08-19 14:18 发表于北京

“大量滞销”“农民‘亏得血本无归’”……近日,四川攀枝花芒果遭遇“卖惨营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及时澄清。

“卖惨营销”多源于自媒体或直播间,主要为了吸引关注和流量,但其本质属于虚假宣传,极易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这种营销手段虽然短时间内能够增加流量或销量,但长此以往不仅自砸招牌、毁了商誉,对被“卖惨”的农产品来说也是巨大伤害。

农产品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受市场影响较大,关系农户切身利益。“卖惨营销”制造的滞销假象,不仅影响当地农产品声誉,而且有可能拉低农产品价格,让农户的预期收入减少,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不管是无中生有,还是夸大事实,“卖惨营销”的伎俩损人不利己,欺骗消费者感情,透支公众信任。

部分商家以“卖惨营销”作为促销手段,动辄发布农产品“滞销”的虚假信息,既不合理更不合法。这些做法违背市场诚实信用原则,触犯法律规定。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形形色色的“卖惨营销”行为,应加大治理力度,规范商家促销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多措并举推动农产品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产销信息不对称问题,让助农信息真正惠及广大农户;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涉事经营者、平台等都要依法予以规制。根据实际情况,涉嫌欺诈、造谣的要依法查处,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商家、平台企业都不能置身事外,要加强内容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