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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这样用,违法!两部门发布通知!事关你居住的社区→严重”失信!这2家药企,被曝光。

时间:2022-11-03 07:22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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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这样用,违法新华网 2022-11-02 17:09 发表于北京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用上了医保卡,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医院就诊、看病买药,有了医保卡,不仅更方便,而...

医保卡这样用,违法

新华网 2022-11-02 17:09 发表于北京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用上了医保卡,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医院就诊、看病买药,有了医保卡,不仅更方便,而且也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少数违法犯罪团伙将贪婪之手伸向了医保基金,利用医保卡倒卖药品的新闻报道频繁见诸于媒体。


针对部分医保卡使用方面的法律问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宇鹏律师进行了详细解读。


1


案例一:

男子利用医保卡领取药品

出售获利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安徽省男子田某某利用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用自己及配偶吕某某的医保卡,从医疗机构领取远超其正常用药量的药品,然后进行出售、换取其他药品,获利1万元。


经办案机关查明,田某某违规领取的药品价值为33228.3元。正当他为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沾沾自喜时,殊不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终被捉拿归案。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近几年,利用医疗保险管理漏洞,诈骗医疗保障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办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司法实践中,医疗保险诈骗主要有三类,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诈骗医疗保障金;二是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虚构用药信息,诈骗医疗保障金;三是个人诈骗医疗保障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参保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物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也为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敲响了警钟。


2


案例二:

医保卡购药转卖

多人获刑


2020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一条非法经营药品的黑色利益链被牵出。多人因参与了这一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


早在2019年1月,做劳务中介的臧某、孟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向他们传授了一条“致富”之道:“有些人会因为需要钱,拿闲置的医保卡找人套现,你们可以到工业园区发些小广告收卡。”两人发现这个商机后,便开始替李某收卡,从中赚取差价。


作为中间人,李某从臧某、孟某处收来的医保卡转手就交到了丁某手中。李某向丁某宣称自己有渠道能弄来别人的医保卡,可以将卡内剩余金额以6折的价格卖给丁某,由丁某去医院配自己公司的药。


这样一来一举两得,丁某既赚了外快又完成了单位业绩指标。二人一拍即合,开启了“供卡+配药”的“生意”。截至案发,李某等人非法出售药品达1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丁某、臧某、孟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从事药品销售行为,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都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药品的行为,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医疗保障金的相关案件中,非法经营的具体表现为,倒卖医保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的个人。此时,倒卖药品的行为人就属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就要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三:

5人盗刷他人医保卡被判刑


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董某某在收到上线提供的医保卡账号和密码后,指使吴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李某4人使用医保账号和密码,在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阳市多个药店购买某阿胶等药品,共计盗刷12名参保人员的医保金累计68000余元。


此案经公开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林某某、李某、徐某某在他人指使安排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3年8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


而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虽然使用有所限制,但在其法律性质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盗窃罪,是指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违背他人意愿,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二是窃取带有隐秘性,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该案中,虽然是冒用他人名义获得医保药品,但属于在药店盗刷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药品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属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两部门发布通知!事关你居住的社区→

新华网 2022-11-02 17:09 发表于北京
围绕建设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打造宜居的生活环境等内容,近日住建部、民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探索推进社区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

按照住建部、民政部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自今年10月开始,为期2年。各地要聚焦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幼”设施建设,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区服务功能。

围绕如何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两部门要求,各地应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基本单元推进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60%以上建筑面积用于居民活动。与此同时,统筹若干个完整社区构建活力街区,配建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等设施,与15分钟生活圈相衔接,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

围绕如何打造宜居生活环境,两部门在通知中指出,各地应顺应居民对美好环境的需要,建设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推进社区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营造全龄友好、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在社区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布局简易的健身场地设施,开辟健身休闲运动场所。


“严重”失信!这2家药企,被曝光

新华网 2022-11-03 07:13 发表于北京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10月31日对2家医药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这2家医药企业是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临夏市福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失信行为涉及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等,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被当地集采机构评定为“严重”失信。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敦促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据介绍,失信企业可以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