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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明星天价片酬,三大洗钱招数!周宁 新华网 2021年5月13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文艺无小事!继2018年演员范冰冰因“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涉税问题被处罚金...
曝光!明星天价片酬,三大洗钱招数!
周宁 新华网 2021年5月13日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文艺无小事!
继2018年演员范冰冰因“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涉税问题被处罚金8.84亿元后,近日有网民实名举报演员郑爽“获取1.6亿元畸高片酬并借‘阴合同’对某公司增资1.12亿元涉嫌偷漏税”,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多年来,“阴阳合同”在一些影视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不仅助长“天价片酬”,而且涉嫌偷逃税款、洗钱等,不仅有碍影视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对国家经济秩序、社会价值观等多方面造成恶劣影响,亟待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1.“阴阳合同”致影视作品生产沦为资本的奴隶
当下,一些影视工作者和企业放弃了艺术的超功利性,一味追逐市场的逐利性,纷纷涉足股市、楼市,把本该从股市融资(手段)投入影视作品扩大再生产(目的)的资金用于支付天价片酬和房地产开发,把影视作品当作追逐利益的摇钱树。更有甚者,将本该作为目的的影视作品生产变身炒作收视率、票房等噱头的手段,以达到推高股价甚至涉嫌操纵股市牟取暴利的目的。这种以“玩资本、炒地皮、做概念”代替专注影视生产本身的“目标置换效应”的倒挂怪象,极易导致影视作品生产沦为资本的奴隶,助长文艺浮躁之风,不少影视工作者无法回归心向于静的作品创作本源。一些影视作品的水准不要说 “有‘高原’缺‘高峰’”,很多依然在“海平面以下”。
在大量走访调查中可以发现,为获取巨额利润,“阴阳合同”或是冰山一角,而“目标置换”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洗”钱的“招数”之中:
一是化整为零、伪造合同、巧立名目“消化”巨额片酬。比如,一部电影只需100名群众演员,但账目显示1000名,拍戏几个月下来,这笔费用就非常多了。一些剧组有很多从未露面的“演职人员”,却领取大量薪酬。这些人中,不乏某位导演或明星演员的亲戚朋友。演职人员中的群众演员等拍摄期间容易大量造假,难以核实的人员、职务等往往成为资金“出口”,积累的大量“空饷”最终成为明星的巨额薪资。
二是以“资本运作”等方式变相转化高额薪酬。近十年来,多家上市影视公司巨额并购一些明星演员持有较多股权的小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明星公司”在被并购时往往成立时间不长,但估值均高得离谱。
三是利用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文化产业保护政策等降低税收成本。
上述这些手段主要发生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商业影片运作过程中。然而,一些重大题材的主旋律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也亟须从立项伊始就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2.“天价片酬”背后隐匿的深层资本运作内幕
“天价片酬”背后隐匿的深层资本运作内幕值得高度警惕:与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去杠杆”大方向不同,部分知名影视上市公司近十年来纷纷放大杠杆、以小博大,通过“明星证券化→标的公司‘空壳’化→保底发行、票房造假哄抬股价→自买自卖、减持质押疯狂套现”的资本运作潜规则套路,掏空中小投资者,使遏制“天价片酬”举措大打折扣,引发资本市场巨大争议,甚至涉嫌操纵股价、扰乱金融秩序。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天价片酬”的具体步骤详解如下:
第一步,“明星证券化”。多年来,不少影视公司上市并购及增资扩股频繁涉及演艺明星,不少一线艺人不看剧本玩资本,纷纷扎堆入股当老板,在影视界掀起“明星股东”旋风,以致不少网民讽刺称“看八卦,也能炒股票”。具有“明星股东”背景的新三板影视公司扎堆挂牌,在转道IPO登陆A股市场后,可采取股权抵押、发行债券、定向增发股票等低成本手段融资。通过“明星证券化”,上市影视公司不仅可与一线艺人形成利益绑定以求长期合作,而且可通过多种手段套现中小股民资金,以冲抵有关部门遏制“天价片酬”造成的收益损失。
随着“明星证券化”趋势显著,不少影视公司与知名艺人利用“粉丝效应”误导市场、抬升股价造富,背离了上市融资寻求转型与业务扩展的初衷,无论是并购,还是登陆新三板、IPO等,影视资产的资本化并未以合理估值、定价为核心。对此,相关证券监管部门频频发出警示:“明星证券化”对上市公司经营及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很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二步,“标的公司空壳化”,也就是“‘双高’并购+业绩对赌”推升资本高收益。通过对一些影视公司并购交易案例的观察发现,明星先成立空壳公司,操纵估值,几天后便通过借壳上市、被高价并购等手段使市值暴涨数百倍,这是影视公司并购存在的最大猫腻。这种洗劫式资本游戏在影视行业屡有发生、乱象丛生,且呈现高杠杆、高估值的“双高”特征。
所谓高杠杆,即一些空壳公司在注册资金未实缴到位的情况下,以借款、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从而实现“空手套白狼”;所谓高估值,即一些上市影视公司以十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天价收购由少数明星掌控、刚成立不久且净资产为负值的空壳小公司。这一做法屡屡引发投资者的广泛质疑,普遍认为存在为影视明星巨额利益输送并由中小股东买单之嫌。
第三步,哄抬股价,即通过“保底发行”、票房造假、“基金参与”等手段推高股价。保底发行在带给电影市场新活力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新问题:比如与二级市场联动,利用“买票房”“幽灵场”“高价票”等票房造假(偷漏瞒虚)手段哄抬上市公司股价,或通过基金参与放大资金杠杆。一部电影热映带动某个影视上市公司几个涨停、一个二三十人的影视小公司动辄估值数亿元等情况并非稀罕。更危险的是,票房造假背后很可能牵涉P2P、众筹、收益认购、操纵股价、洗钱等金融资本链的不正当交易,值得高度警惕。
第四步,疯狂套现。实际上,不少影视明星真正的收入,不在出场费,而在其背后的资本市场套现。除在收购、借壳等环节放大杠杆外,部分影视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自买自卖、高位减持、股权质押等手段获得大量高杠杆资金。可以说,股市,才是他们真正的“提款机”。
3.整治“阴阳合同”乱象的对策建议
以“阴阳合同”为代表的潜规则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影视行业种种乱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的隐患。
首先,“阴阳合同”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并可能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阴阳合同”最直接的危害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在影视行业中还存在利用“阴阳合同”、投资等方式洗钱的现象。
第二,“阴阳合同”助长“天价片酬”,严重阻碍影视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大幅压缩国内演员薪酬占影片制作成本比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但目前的国内影视市场,演员流量等成为趋之若鹜的标准,少数大牌“流量演员”垄断影视节目、综艺节目资源。播出平台要流量、收视率,要求必须由某几个明星出演,为争取这些明星,即使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依然有平台愿出高价,有人给、有人收,恶性循环。从创作规律上说,大数据只能作为分析工具参照,不能绝对化,而现在的微博热搜、流量等都存在导向问题,多为娱乐八卦,播出平台尤其是网络平台愿意制造和追随高流量的演员,以致部分演员使出浑身解数想方设法成为“流量演员”,甚至用一些非主流传播手段,这使得演艺人员整体艺术水准大幅下降,但片酬却高得离谱。这些“流量演员”往往演技不高,“天价片酬”带来的浮躁创作环境让他们很难静心提升演技,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阴阳合同”所导致的“融资骤增与影视业绩下滑”的倒挂怪象,势必扰乱金融秩序、催生地产泡沫。通过对近十年来电视电影板块统计分析发现,伴随着“明星并购”与高业绩承诺,一些知名影视上市公司的股价曾短线脉冲、商誉大涨,吸引投资者盲目跟风。然而,一旦超过业绩承诺期,保底失效,导致计提商誉减值,对财务不熟悉的中小投资者很可能遭遇“商誉地雷”,当出现股权质押爆仓等情况时,势必引发抛售踩踏,造成巨额亏损。当大量明星入股股份形成上市公司可流通股份并被股东抛至二级市场时,这一资本市场趋势最终由中小股民买单,即逼迫其“用脚投票”、抛售股票,或将引发股价下挫并带来连锁危机。
第四,“阴阳合同”的泛滥,使影视作品生产或沦为资本的奴隶,文艺浮躁风盛行。前些年,影视行业掀起一股股借壳上市风、资本并购潮和炒作地产热,充满铜臭气,“文化资本化”现象风起云涌、如火如荼。影视作品存在“由资本说了算”、沦为纯粹资本工具的趋势。不少一线艺人的精力和心思并不在研读剧本、挖掘演技上,而是一门心思开拓自己的“商业帝国”。不可否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激发了艺术创作生产的活力,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文艺工作者跨界变身“明星股东”“地产开发商”“资本大亨”,成为圈里所谓的“爷”“一哥一姐”“一叔一嫂”,他们哪还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心向于静、戒绝浮躁的精品创作之中?“阴阳合同”折射出的价值观问题对青少年成长造成严重误导。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文艺最突出的问题是浮躁。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
对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我们一定要有清醒认识,一定要站在党、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切忌打着“保护中国电影”的幌子回避问题,甚至任其恶化。
令人欣慰的是,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曾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偷逃税、“天价片酬”等问题的治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演员片酬作出明确规定;当前的“郑爽‘阴阳合同’事件”再次给广大文艺工作者敲响警钟。国税总局、广电总局、中国视协等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纷纷表示,依法依规严查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行为,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电视剧制作机构涉嫌违反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有关规定启动调查,不为无德艺人提供发声露脸机会。
为进一步有效遏制“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需要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文化资本的意识形态管控高度,就文化类上市公司建立“内容+资本+税收”的监管格局,严查影视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严控影视地产等“高杠杆”项目,有效引导资本运作,让文艺工作者回归创作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