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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来源:综合 参考消息 2021-04-10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
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
来源:综合 参考消息 2021-04-10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华社北京2021年4月10日电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延伸阅读一一
人民日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备受社会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有了处理结果: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回顾整个案件,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款金额的确定,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于法有据、于理应当。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限定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其处以2019年销售额4%的罚款,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是对平台内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也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秩序的有效规范。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尤其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没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平台经济就会失去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也强调“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监管部门落实中央精神,一手完善规则,推动反垄断法加快修订,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一手严格规范执法,查处多起互联网领域垄断案件,产生了良好效果。
从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角度看,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唯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才能以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放眼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发展,依法规范,不仅不会带来行业的凋零,反而会促进其更有活力更高质量发展。发达国家对苹果、亚马逊等平台经济巨头的反垄断监管,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反而促使其积极做强核心业务,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同时,反垄断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互联网新锐诞生和成长,并为整个行业带来强劲活力。加强反垄断执法,正是以法治手段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给众多小公司、小网站带来良性竞争、茁壮成长的机会,使整个行业能持续创新、活力常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规范,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正是得益于主要为民营企业的一大批优秀平台企业共同努力,我国成为了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就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加强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
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数字经济的典型样态。平台经济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作为重要载体,在不断进步的信息通信技术的推动下,提升着经济效率,优化着经济结构,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作为平台经济最为重要的主体,平台企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超越了所有的企业类型和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中,平台经济领域诸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频发,引发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平台经济是创新的产物,平台企业应该持续引领和推动创新,而不是阻碍和终结创新。创新的繁荣,需要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82.28亿元。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该案的调查处理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和示范作用。
一、体现了依法监管的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驱动着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反垄断监管的作用,就是要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强反垄断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通过有序竞争实现创新。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反垄断法》,而且,平台经济越成熟越创新,就越需要科学有效的反垄断执法。
对于竞争性平台,平台企业应该守住《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底线;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平台企业应该履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对于消费者,平台企业应该依法尊重消费者权益。然而,平台企业对商家实施的强制“二选一”,剥夺了商家在多个平台同时开展业务的机会,扼杀了平台之间、品牌内部以及品牌之间的竞争。当供给侧的竞争机制受损,市场创新动力就会受影响,消费者利益最终也会受损。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等“二选一”要求,并采取多种奖惩手段保障“二选一”得以实施,是《反垄断法》明确制止的典型的限定交易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对平台经济依法监管的原则,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平台经济领域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适用,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本案的调查处理,并不是否定平台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而是通过依法规范,促进平台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本案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常态化阶段。常态化的依法监管将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为市场划定明确的行为红线,促使平台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倒逼平台企业将重心放到积极创新、公平竞争和更好服务消费者上来。
二、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
支撑平台经济的新技术日新月异,平台经济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并无定式,难以进行类型化分析。为了避免“过早”以及“过度”执法伤及行业本身的创新和竞争层次的提高,需要经历必要的“观察期”,以支持平台经济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时期,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初步定型,所实施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行为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明确清晰地予以识别,在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众所周知,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离不开竞争。为了鼓励和促进创新,我们需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繁荣创新,倒逼竞争层次不断提高。只有通过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就意味着打破甚至颠覆既定的秩序、结构和机制。凡是创新,都会对既有的竞争机制和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依然需要秉持审慎监管的理念。近两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的反映较为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二选一”问题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同时,从本案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和经济分析经过了充分研究论证,同样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反垄断法》当然适用平台经济领域,但是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积极执法的同时坚持审慎的理念无疑是科学理性的选择。
三、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思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发出了明确的“支持”信号,同时提出“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释放了“规范”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支持与规范并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公共产品是市场自身无法提供的。维护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竞争和创新的良好互动,而且需要更好地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适时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可以有效制止垄断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机制和秩序,维护和激发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可以通过查办案件产生威慑和示范作用,实现查办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是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法律工具。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28亿元。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行为从2015年开始,涉及面广,持续时间较长。4%的罚款比例较为适中,既体现了依法依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充分体现了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同时要看到,平台经济一直处于创新和竞争相互冲突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需要格外关注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为创新留出法治的空间。经营者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设计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必须兼顾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本次执法无疑有助于深化对平台企业竞争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更加积极有效地分类监管和执法,支持和规范平台企业发展。在执法实践中,充分把握好支持和规范的关系,依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反垄断监管要保障市场能够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维护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环境,让平台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机会,让市场始终存在出现下一个阿里巴巴的可能性,以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回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四、体现了科学高效监管的作风
平台经济的竞争是创新性质的,具有高度动态属性。反垄断执法需要把握平台经济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快、创新周期短和动态竞争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竞争效果分析。平台经济是集成式经济,通过信息通信及数字技术将许多法律关系集成到一起。消费者线上消费只需要按几个键下去,就会触发平台服务法律关系、商品买卖或者服务法律关系、资金流转法律关系、物流服务法律关系等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反垄断执法需要准确解构这些法律关系。由于平台经济及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对于相关市场的科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竞争效果的充分分析、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权衡,反垄断执法机构需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对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工作作风提出了科学高效的要求,以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本次执法检验了我国反垄断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工作作风,丰富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经验,为平台经济的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平台经济是顺应和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模式。创新是平台经济乃至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和最关键因素。若无创新,竞争则是低层次的存量利益竞争。唯有创新成为发展动力,才能推动增量利益的竞争,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坚持创新、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者并重,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让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模式创新,通过创新提高竞争层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消费者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附:马云突然被罚182亿, 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步?
樊鹏 李妍 2021-04-10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 樊 鹏 |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 李 妍 |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导读】4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去年依据反垄断法被立案调查之事,终于有了结果。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4%,计182.28亿元。
继去年末互联网反垄断风暴之后,平台反垄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作者指出,平台反垄断的最大难点不在于技术巨头的规模和结构,而在于其技术特征以及权力行使的过程特征。这些特征使巨头拥有超过传统政府组织和国家边界的行政能力,成为“看起来像是国家”的现象级政治物种。就此而言,平台垄断不单单是经济问题,而已成为一个世界级的政治现象。同时,巨头崛起还带来了侵犯隐私、加剧社会分化等“创造性破坏”问题,借创新而起家的巨头会利用支配地位,阻碍中小企业进入市场,反过来遏制创新。更需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已出现互联网巨头通过“旋转门”影响政策的趋势,国家行动能力似乎受到极大阻碍。
作者认为,国家对平台巨头垄断地位及其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警觉和干预,是政治体系和组织系统的本能反应,但在反垄断的理论策略、技术手段和资源储备等方面,国家权力可能还没有完全做好准备。这两股力量的深度博弈,值得持续观察。
本文发表于《文化纵横》2021年第1期(2月刊),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驯服技术巨头:反垄断行动的国家逻辑
▍反新技术巨头垄断的国家行动
2020年末,中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对科技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展开调查,这是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举措。这一事件背后有一个重要的全球背景,近两年随着“技术巨头”(Big Tech)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密切关注技术巨头的广泛深刻影响,以强监管和反垄断为特征的国家行动持续进行。
2019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表了一项针对新技术巨头的调查报告,结论是四家科技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已从“富有挑战精神的初创企业”转变成为“我们曾在历史上看到过的如石油大亨和铁路大亨那样的超级垄断者”。
一年后的2020年10月9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反托拉斯小组完成了对以上4家巨头长达16个月的调查,这份长达449页的报告详细记录了过去16个月美国政府对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Facebook)的垄断调查。报告谴责这些技术巨头在关键业务领域具有强大的“垄断权”,并且滥用了市场主导地位。这份报告以大量证据指证技术巨头的反竞争行为阻碍了创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甚至削弱了民主制度的根基。紧随司法部其后,2020年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同48个州(地区)在经过广泛调查后起诉脸书在社交网络领域的非法垄断,这一行动旨在迫使该公司剥离其两个主要业务部门Instagram和WhatsApp。
在欧洲,早在2018年欧盟就发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针对当时苹果、脸书和谷歌三家公司涉及数据垄断和非法逃税进行了处罚。2020年12月15日,欧盟最新公布了两项有关数字服务(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数字市场(Digital Markets Act)的法律草案,有评论认为这两项法案将极有可能催生一个综合性监管机构,用以更好地实现对来自硅谷的技术巨头的监管。紧随欧盟其后,2020年12月末英国竞争及市场管理局(CMA)发布声明称,英国政府正在拟定针对技术巨头的监管措施,以加强本土技术监管与线上社会保护。
有评论认为,这些针对技术巨头的国家行动,显示出各国决策者对新技术市场环境的理解正在发生“演变”,新技术领域的监管政策也将发生显著转变。2020年12月,《纽约时报》在华盛顿组织一个研讨会,邀请立法者与科技和政策领域的专家对技术巨头问题开展讨论,在他们所达成的众多共识中最基本的判断是“(技术企业)自律时代已经结束,需要国家采取行动”。
然而,十分吊诡的是,当各国政府风风火火开展反垄断行动时,金融市场和技术企业端的反应却十分冷漠。美国硅谷五大技术巨头的公司市值在2020年全年增长了46%,股价总额达到7.2万亿美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在世界范围内都更进一步提高了跨国技术巨头的经济运行能力。
政府火热的反垄断行动与市场社会的变冷反应之间的强烈反差,可谓是“冰火两重天”。传统国家组织对新兴技术巨头显现出加强监管的强烈意愿,政府试图通过诸如编写特定技术产品监管指南,开出巨额罚单、启动立法规制甚或强行拆分等措施对技术巨头进行“驯服”,宣示了捍卫国家权力的意志。但是,这一过程也暴露出国家在加强技术巨头监管和反垄断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许多证据显示,在反技术巨头问题上传统国家出现了严重的体系相对滞后、能力相对不足的现象。
很早就有人指出,新技术革命很有可能瓦解国家能力。国家(民族国家)这一近代以来的政治组织形态本身,在新一轮技术革命环境下正面临根本性挑战。然而如果我们将国家依然视为阶级社会中特殊的公共权力,可以发现在新一轮技术革命条件下,国家维护自身权力意识的表现,同历史上没有太大差异:面对挑战其权威的新生政治主体和事物出现时,往往率先表现出强烈的控制欲望,表现出将其纳入可支配的行政权力范畴的意志,以重申国家权威,丰富治理工具,革新国家能力。
然而国家是否依然具备实现这一政治意图的高效行动能力?大量证据表明,传统国家组织在监管理念、监管策略(存在强烈争议)和监管工具以及支撑性资源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弱项短板。例如有跟踪调查显示,欧盟对技术巨头在反竞争策略的指控调查耗时数年,也曾对谷歌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但谷歌并没有进行太多实质性改变,对于恢复市场竞争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显著影响。
本文试图结合近两年尤其是2020年以来不同国家开展新技术反垄断的经验,探讨国家基于何种原因或任务开展针对技术巨头的政治行动,文章把国家捍卫自身权力的主要任务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捍卫行政管治边界与制度能力、防御技术的“创造性破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扭转技术政治“旋转门”。本文将讨论面对技术巨头在各维度的扩张以及新技术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社会政治影响,国家围绕自身任务如何开展行动?同时也将分析这些行动所能够达到的实际效能和限度以及遭遇了哪些困难和挑战。
▍捍卫行政边界与有效制度能力
作为现代“国家构建”成功的重要标志是一切市场和社会行为均有着清晰可辨的边界和限度,这在国家能力层面被理解为市场社会对于国家的“可识别性”或“易读性”(legibility),即国家必须有能力将所有社会市场主体的行为纳入它的行政权力监测和支配的范围。然而在新技术革命环境下,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加速改变了政府权力行使的环境,保持政府“易读能力”的原有监管框架和监管工具的实用性及其权力极限,受到持续挑战。
技术巨头会为每个单一个人创建统一的标识符。在脸书系统中,每个人会有唯一的ID,个人ID是技术巨头编辑几乎所有产品分类标记或技术分析的基础。这意味着技术巨头采用了与政府相同的易读性系统,它有能力实现对社会的系统性“征税”。为此,技术公司还采用了同政府行为相似的价格歧视策略,许多科技公司花费了越来越多的精力来实现接近完美的价格歧视。
一些大型技术公司的广告拍卖机制,鼓励竞标者为流量支付预期的边际利润。类似亚马逊这样以非广告模式起家的公司,最终也利用广告来捕获供应商所保留的最后一点利润。在建立可读性系统之外,每个大型高科技公司还在尝试控制一个社会标准测量系统,通过垄断性标准指南,确保某种社会交互的基本单元归他们所有,从而构建一套可持续的利润长供应链系统。从国家财税汲取功能的角度来看,技术巨头的行政能力远远超出传统政府组织,更像是政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意义上的“看起来像是国家”的现象级政治物种。
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向个人征收税款是许多国家面临的重大能力挑战。对国家来说,技术公司自身的超强能力构成了易读性障碍;但在实践层面上,它又是政府解决易读性障碍的依靠。对国家能力较弱的政府而言,他们不得不采用某种“封建”模式,授予技术公司强大的特权。典型案例就是印度尼西亚政府基本上将营业税收入外包给了技术巨头,这表明大型科技公司俨然具有类似本国一级地方政府的能力。
这里所指的“封建”并非传统意义上失控的“领地”或“飞地”,而是某种超级复杂性与不可知性。技术巨头真正形成垄断的原因并非源自它的规模和结构,而是深深植根于技术巨头的技术特征以及权力行使的过程特征——权力深度嵌入社会经济政治体系的微观运行。在技术巨头支配的世界中,产生了海量微观交易行为,衍生出指数级的信息不对称,不仅指数级地增加了政府监管的制度成本,而且由于许多现象事实上超出了行政能力和制度极限,政府往往难以及时革新监管工具,以至于无法识别潜在风险。
技术巨头的权力运行方式,相比较于传统的垄断工业集团,更加具有高度隐匿性、模糊性与易变性,它不仅像是一个集中了数据、资本和技术的超级权力体,更像是一个充满力量且隐匿无形的复杂系统。这个复杂系统同时结合了权力的高度集中、统治(支配)技术的智能化管理以及资源(数据)的分布式汲取的三重优势,形成了一个既具有统一意志,又具有以松散、耦合、开放能力为汲取特征的权力系统。
一位谷歌的前雇员在《纽约时报》组织的那场讨论会上曾这样比喻技术巨头对国家组织系统的影响:100年前反托拉斯,浮出水面的问题看起来像一座冰山,问题都是浮出水面之上的;而数据时代,露出水面的冰山仅仅占了10%,90%隐藏在冰山之下。伴随未来AI和数据开发系统的深度应用,技术巨头的系统锁定能力将使其风险远远低于水线之下。当前西方国家实施的“反托拉斯法”乃是源自蒸汽机时代的创造,是针对当时市场主体规模和结构特征的立法产物,主要手段是拆分和处罚;但是对于构成技术巨头“垄断”内涵的技术权力的垄断“过程”,从根本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
技术巨头相对于国家制度能力的挑战还不仅体现在国内层面,在国际层面也值得关注。伴随着技术巨头的国际化,无论是基于组织本身抑或技术能力的扩张,都使其逐渐演变成为突破国家边界的新型政治力量。同传统跨国公司比较,技术巨头更加具有穿透国家主权的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国家体系对技术巨头认识的转折点出现在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标志性事件是剑桥分析利用脸书的共享数据和偏好剖面(personal profiling)技术对美国大选的干预,这也使更多决策者认识到外国势力更易渗透。
事物的另一面是,在互联网和数字领域,保护本国的战略利益和竞争优势仍然是各国的最高任务。在该领域,无论是关键性基础架构的建设,还是国防和情报架构中的先进技术集成,技术公司尤其是巨头企业为政府提供创新产品,仍然在提高和改善国家能力中发挥关键角色。2020年的新冠疫情,进一步加剧了技术巨头的力量和影响。过去中心化的决策和管理体系正逐步释放给技术企业参与的“弱中心”管理体系,这进一步加剧人力、资本和技术的分布式管理,技术巨头成为负责危机管理的重要主体。技术公司参与实施的社会封锁,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对海、陆、空及其他领域和空间的自然封锁,它具有更多新型特征,对社会带来的潜在影响,可能会超乎既有历史经验的想象。
▍防御“创造性破坏”冲击
世界范围内来看,新技术应用开启了全新的商业变局和社会生活方式变革,创造了崭新的经济形态与增长模式,但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学家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破坏”的问题。这里的创造性破坏可能不仅涉及数据管理和创新竞争中出现的社会隐私保护问题,密集激烈的创新竞争可能打碎原有稳定的经济社会结构,破坏社会稳定性与凝聚力;与此同时,它还涉及日趋严重的社会分化以及对国家发展格局与地区不平衡带来的消极影响。
新技术巨头的权力深植于公众日常生活和消费,掌握海量数据和市场交易信息。哈佛大学社会学家肖沙娜·祖波夫(Shoshana Zuboff)创造了“监视资本主义”一词来形容她所理解的“新技术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其中包括“将生活在市场动态之外的事物(例如人类经验)转化为商品”的逻辑。技术巨头的主导地位,使得它可以随意对待消费者的隐私。消费者则被迫使用隐私保护差的服务,否则就只能彻底放弃这项服务。
谷歌是最早认识到迅速收集在线习惯并将之数据化和商品化的价值的公司。2019年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向美国司法部提交公诉,指控TikTok未经获得父母同意非法收集13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2020年年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推特进行了一项类似调查,原因是推特将用户作为账户验证方式的个人电话号码用于定位广告投放。英国竞争与市场局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谷歌和脸书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的广告,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然而,从西方国家经验来看,政府针对技术巨头违反数据隐私保护的国家行动,在法律实施层面受到极大技术能力的约束。有报告指出,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后,在限制大型科技公司收集数据方面的努力总体是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支撑该法律实施的技术维护工作被委托给了爱尔兰负责,而爱尔兰没有足够的技术监测能力和资源确保有效的立法实施。另一个问题是国家在数据收集与使用方面的合规性管理和惩罚似乎对技术巨头几乎没有震慑力。《经济学人》杂志的一项调查线索,迄今为止欧盟针对美国技术巨头的最高罚款额仅为受处罚对象的大型科技公司市值的1%。
新冠疫情强化了技术巨头对公众线上隐私的获取和破坏。有报道指出,脸书和谷歌几乎建立了海量的用户档案,它们可以基于这些档案卖出数额惊人的广告费,即使有广告商认为购买这些信息有悖道德,但在现有竞争环境下别无选择。更有甚者,一些看起来能够促进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措施,可能产生反竞争效应。例如在美国国会针对技术巨头的听证会上,就有人指证苹果公司利用隐私概念作为“保护伞”,以隐私之名做的所谓“技术改进”事实上是旨在强化苹果的竞争优势。
作为“创造性破坏”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对经济社会领域不平等的深刻影响。技术应用是否增进了广泛的社会福祉这一问题,始终是一个巨大的疑问。多年以来,西方学者一直怀疑高科技会改变城市的等级制度,因为它偏向技术更加熟练的工人。十年前的一项研究就曾指出,采用个人计算机越早的城市,相对工资增长越快。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埃丽莎·贾南诺(Elisa Giannone)的研究更进一步证明,自1980年以来美国城市之间工资水平的差异受到技术驱动的产业集群化的驱动,在技术企业集中的地区高技能工人的工资增加更快。而在另一侧面,世界各地的低技能工人(包括亚马逊等科技公司的低级别员工以及使用Uber这样的平台来寻找客户的自由职业者)都面临着不断恶化的工作条件和几近停滞的工资收入。
新技术对经济发展平衡性的影响远不止于此,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新技术对国家发展格局的影响巨大。很多证据显示,蓬勃发展的沿海科技中心与内陆较小城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数字技术为都市经济的差异化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当然也给落后者带来了更加剧烈的社会苦痛。布鲁金斯大学的最新研究表明,一小部分高度数字化的沿海技术中心同其他地区比较,在经济增长和收入衡量标准上的距离越来越大。这项研究对2015年以来美国人口超过100万居民的53个都会区就业数据的分析显示,技术巨头聚集的几个主要枢纽城市人口虽然仅占全国城市总人口的一半,但就业增长占全国四分之三以上。相比之下,较小的都市地区则明显落后,城镇和农村地区则出现了增长停滞或负增长。简而言之,技术革命加剧了美国日益严重的地理失衡和城乡差距。
早几年,经济学家迈克尔·巴克斯特(Michael Baxter)和企业家约翰·斯特劳(John Straw)在他们的著作中曾经分析新兴技术对经济发展是否产生“涓滴效应”的问题。答案是否定性的。他们强调新技术本身蕴含着加剧社会不平等的潜在因素:“首先,专利的存在可能意味着,创新创造的大部分财富可以增加社会上最富有的人的财富,但限制了‘涓滴效应’的实现。其次,事实上有更多商品是免费在线提供的。问题在于,为数字产品提供资金的唯一手段就是广告,这个行业的收入越来越多地由少数技术巨头主导。”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新技术曾经被誉为强大的民主力量,它使创新型初创企业能够与既有企业竞争,改变整个行业的格局并创造新的行业。然而,随着这些初创公司成长为庞然大物,它们的发展转向了事物的反面。正如国内某技术巨头代表人物声称他们代表市场“创新”,但无论是基于国际经验还是理论研究,没有证据支持这一结论。相反,技术巨头自身成为阻碍和抑制创新与公平竞争的最大因素。
2020年10月9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的反垄断调查报告,谴责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都有着利用“致命收购”打压对手、收取过高费用和迫使小企业签订“压迫合约”的垄断行为,报告提出了一些反垄断建议,包括迫使科技公司分拆、实施业务结构重组等。
科技巨头维护垄断型竞争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巨头对小企业的投资有着显著的“虹吸效应”。近十年,美国针对新企业的早期投资持续下滑,数字市场中的创业率——定义为整个行业中的“初创公司和年轻公司的份额”同样显著下滑,从1982年的60%跌至2020年的30%以下。
芝加哥大学最近的一项联合研究提出,线上科技巨头在争取投资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技术投资领域存在着一个著名的“创新射杀区”(innovation kill zone),即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平台几乎不会面对竞争压力,因为投资者会倾向于避免投资和技术巨头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这一研究还提出,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公司进行的收购是导致初创公司投资下降的重要原因。当大企业发现行业中具有竞争力的小企业时,它们常常会主动消除这些竞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收购,这种收购叫作“豪夺”(killer acquisition)。
能够证明上述判断的案例有许多,例如脸书在收购Instagram时,内部曾秘密称为“土地抢夺”。过去二十年,亚马逊收购了至少100家公司,尤其在近些年,其野心急剧膨胀。从收购直接竞争对手Zappos、Quidsi,到收购从事智能家具安防业务的中国初创企业Blink,亚马逊增加了大量客户数据储备来确保其垄断地位。另外,调查发现亚马逊存在恐吓其平台第三方卖家、强制仲裁、增加卖家费用、占用第三方卖家数据和捆绑自家广告的行为。
作为反垄断国家行动中的重要问题,是如何保护在新的商业逻辑下运作较小参与者的生存和权利。然而技术巨头的垄断地位几乎不可撼动,它们垄断地位的本质不在于规模和结构,而是技术巨头的权力特征。以谷歌为例,有两个主要因素使之免于外部竞争:第一,搜索服务器的高额成本;第二,点击和查询数据的自我强化优势,让搜索引擎不断提高搜索结果的相关性。考虑到谷歌的搜索算法已经通过数万亿次查询得到了持续改进,即使一个能够确保必要的资本来大力投资计算基础设施的新贵也会发现自己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报告就发现,谷歌通过数据盗用和自家优先两种办法确定其优势,通过从未经许可的第三方获取信息来改善搜索结果,从而维持其搜索垄断地位。与此同时,谷歌还在搜索中做了改变,以给自己的服务提供优势,并使竞争对手的产品处于不利地位。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反托拉斯小组成员、美国共和党众议员肯·巴克(Ken Buck)在接受美国CNN的访谈中确认这份报告调查了技术巨头企业的许多员工,“多数员工准确地描绘了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如何利用其垄断力量充当市场守门员,破坏潜在的竞争并挑选赢家和输家”。
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平台是自然垄断。传统的反托拉斯法倾向于将其分解,从而消除其规模优势。然而有学者提出,在过去的十年中,反托拉斯执法者并未阻止主流平台公司数百笔收购中的任意一笔收购。因此,尚不清楚新一轮反垄断行动和拆分预期最终能否成功。这其中的主要障碍和局限包括:首先,为使反托拉斯得以实现并最终取得成功,可能需要彻底改革围绕它的整个法律制度;其次,竞争加剧并未解决平台经济固有的自然垄断动力;再次,技术巨头反垄断涉及比过往更加复杂的国际合作。正如上引《经济学人》杂志的分析表明,尽管欧洲一些监管机构和立法者对技术巨头设置的监管护栏领先于美国,但迄今为止最高罚款额仅为受处罚对象市值的1%,这就让我们更是难以想象欧盟将如何自行拆分一家美国公司。反巨头的“泛大西洋”合作至今仍是一张白纸。
考虑到数字平台已改变市场的运作方式这一根本变化,有观点提出无论是拆分技术巨头或剥离巨头在金融、科技等领域中小企业的持股份额(这正是目前中国针对阿里巴巴所采取的举措),都难以起到显著效用。各国政府必须超越传统反托拉斯的思维。
有人提出,一个有效的办法是促进技术巨头的数据开放。例如仿照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方式,如果一家技术企业拥有超过5万个人账户,就应受某些法规的限制,例如需要强迫其开放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要求Big Banking和Big Tech都提供对客户数据的API访问权限,使所有市场主体均可以平等地访问消费者数据,既可以防止强者越强,也可以促进新的竞争者的出现从而维护市场开放竞争。但是也有人提出,如此也许可以促进竞争,但也可能导致严重的隐私侵害。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正是使用了技术巨头的共享信息渗透进美国大选。如何确保二者相互协调,这显然超出国家现有监管能力。
另外一种思路则着眼于确保技术巨头的利益得到更广泛的共享。例如,可以通过法规要求一定规模的平台将股份分散给个人,也用于为国内和全球公共物品提供资金。也有西方学者提出更为激进的思路,认为如果不对技术巨头的公司结构(所有权、控制权、定价权)进行系统干预,巨头的集中垄断就难以避免。作为使部分或全部大型平台公司成为公共所有权(完全或通过控股或多数股权)的办法,是使由工人、消费者、政府官员和公众等组成的众多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自治公共信托机构,同时以嵌入式民主管理结构和新的公共利益原则,对平台公司进行结构性重组。
▍扭转技术-政治“旋转门”
对现在许多人来说,大平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依靠;但是,这些平台又几乎有不可问责的权力。尽管大平台屡屡被法院和执法机构发现违法,但他们的权力扩张速度依然异常惊人,影响政策制定过程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世界范围来看,技术巨头都已经发展出强大的政治游说力量。2012年,亚马逊在联邦游说集团中的花费排在第221位,到2019年,它已经排到第18位,和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排在第8位)相差不远。2018年以来,伴随西方公众普遍出现的抵制技术泛滥的热潮以及随之而来的政府监管审查,大公司更是强化了政策影响方面的游说。
长期以来,技术公司开展游说通常是通过直接游说与资助智库和学术研究的方式,但技术公司取得成功的主要支柱之一是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压力小组来应对政治和法规决策者。近年来围绕关键政策目标的实现,技术巨头的游说方法已经发生显著改变。传统模式旨在最大程度地提高自身公司利益的外部利益集团,而现在他们已成为实际的决策者。他们不再是敲门的人,取而代之的是他们越来越多地被视为决策室内的重要声音。技术巨头作为“他者”的形象已经模糊不清,他们正在巩固自己在政治舞台上的地位,这背后发生作用的关键机制是一种存在于技术巨头同决策机构之间的新型政治“旋转门”(revolving door)。
大企业通过创设一种人事“旋转门”,以期获得实质性的决策权或影响决策的权力,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通过政治权力把持市场,不仅遏制创新,也损伤了市场,特别是小企业。根据有关资料,“旋转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几乎所有的FTC高层官员在卸任后都会成为游说人员或者技术企业的律师与咨询团队成员。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Public Citizen对FTC 两个内设部门(消费者保护局与竞争局)的前任和现任官员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决策者同他们的监管对象之间可能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联。该组织发现,过去20年中FTC超过75%的高级官员(41人中的31人),要么在离开机构后服务于公司利益(与FTC冲突),要么为公司利益服务过之后才加入FTC。仅谷歌一家公司,自2005年以来就雇用了共超过197名来自包括FTC在内的前任政府高级官员。这带来了可以看到的政治影响:尽管FTC曾数次以遏制竞争和创新为名限制技术巨头的并购行为,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与此同时,很多来自硅谷技术巨头的人员也在通过“旋转门”机制进入公职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大型科技公司在政府内部和外部培养了有影响力的倡导者网络。这种政治上的接触和影响可能会削弱美国国会目前监管新技术的举措。例如,科技巨头正在试图通过推动国会颁布一项替代性政策,以推翻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隐私法》,而这项替代性政策是依照受他们资助的行业协会的提议来制定的。
对于国家而言,关闭政府与技术巨头之间的旋转门似乎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案,但也有分析认为这并不是解决难题的办法。2018年扎克伯格在国会证词期间当事立法会议员的糟糕表现,证明了国会需要对技术领域及其产品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要实现这一要求却只能从技术巨头引入人才。另外,如果采取行动,则会对损害那些已经通过旋转门系统实现交叉任职的群体的利益,还有可能引发强烈的政策震动。
因此,也有观点提出,与其关闭旋转门,不如将精力集中在立法实施的执行机制上,以防止其成为施加不当影响的工具。例如,可以为利益相关者建立更正式的平台,为政策提供更加独立客观的论证,对前官员在游说中的政治联系进行必要的限制等。
▍结语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技术巨头的加速崛起以及垄断性地位的加速形成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世界级的政治现象。对技术巨头制造的系列事件和经验的分析表明,建立在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体系和社会权力基础之上有关“垄断”的概念和理论,似乎难以理解新技术巨头垄断的具体内涵和复杂影响。
技术巨头垄断的本质不在于庞大的市场规模和组织结构,而在于科技巨头复杂的权力和组织特征。国家对技术巨头垄断地位及其次生灾害的警觉和管理,是原有政治体系和组织系统的本能反应,是国家基于自身任务和组织目标的逻辑展现。
然而正如本文所展示的,国家推动实现自身政治意图的高效行动能力似乎受到极大阻碍。这背后既包含了技术巨头垄断这一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所带来的艰巨挑战,又体现出国家权力在技术巨头反垄断的理论策略、技术工具和资源储备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好准备。这两股力量的持续博弈与未来发展,值得持续观察。
附:数字经济时代,如何遏制平台垄断行为?
人民网人民数据2021-04-10 16:23人民数据官方账号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会议强调,要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同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明确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此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出要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说明。
伴随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应用正加速进入我们的生活。通过收集、分析数据创造价值的数字经济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在日常生活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要求查处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数据是平台竞争的核心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如同农业时代人们争夺农田灌溉水源、工业经济时代人们争夺石油资源、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争夺数据流量入口,围绕数据流量展开的竞争亦可形成新型的垄断行为。
近10年来,因数据争夺引起的平台纠纷屡见不鲜。由早期的“3Q大战”、菜鸟顺丰数据纠纷到如今的平台“二选一”、“头腾大战”、微信与飞书的纠纷,其背后均涉及数据的开放与拒绝使用问题。
马云在2018年云栖大会上表示,未来社会,大数据是生产资料,云计算是生产力,互联网是生产关系。拥有数据的互联网平台,注定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更多优势。
然而,如今的互联网平台,围绕数据出现了许多新形式的垄断现象。以电商为例,顾客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卖家在电商平台上投放商品,买家和卖家表面上并不存在商议价格的机会。这一撮合交易的过程看似高效,但实际上,平台会根据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消费水平等,利用算法实行精准推送,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平台还可能滥用优势地位进行差别定价,即所谓“千人千面”或“大数据杀熟”。
算法是平台垄断的“獠牙”
算法时代,私人数据极可能被巨头以“大数据”之名滥用。互联网巨头如不加限制地收集用户数据,可将原本属于用户的信息据为己有,从而形成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是掌握了支配私人数据的优势。
大型平台利用数据强大的市场反馈与预测功能,通过算法和数据的优势,在竞争市场上形成纵向与横向优势,给行业带来过高的进入壁垒,进而将竞争对手拒之门外。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对此表示,过高的进入壁垒对初创企业尤其不利,同时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创新发展。某些特定情形下,数字市场明显有必要进行竞争执法,通过反垄断执法保护鼓励创新的竞争结构,阻止那些阻碍动态竞争过程的反竞争行为和妨碍合法竞争的排他性行为。
资本是平台掠夺的“工具”
如果说数据和算法是互联网巨头开疆拓土的内在工具,那么资本就是他们扩张的外在工具。
实际上,通过近年的大规模投资并购,腾讯与阿里巴巴分别构筑了10万亿元市值的互联网生态圈。中国移动互联网江湖中,排名前30的APP里有七成隶属于前两巨头。
“大不是问题,问题是大背后的以大欺小、限制竞争和创新,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研究室副主任熊鸿儒指出。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收购银泰商业、腾讯控股的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顺丰旗下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三起并购案予以行政处罚,因其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这些处罚带来的震慑效应,已远远超过了罚金本身。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此前答记者问时表示: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平台反垄断监管需完善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其对于当时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尽可能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随着互联网平台逐渐发展壮大,市场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与此同时,监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2月7日,国务院出台的《指南》将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进一步具体化,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至此我国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管法规体系。
然而,反垄断监管在互联网平台领域至今尚无成功案例。互联网平台一手是资本,一手是用户数据,两者叠加后再通过平台的数据算法所产生的力量是难以有效管控的。
杨东认为,政府应当对平台、数据、算法所形成的三维市场竞争进行积极应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突破工业经济时代的思维定势。工业经济时代权利受损则追究市场主体的责任,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利益结构及作为利益的主客体的类型都发生了变化,为了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必须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弱化事后严厉处罚机制。
正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互联网平台的运行需要更多的阳光和透明,以遏制数据、算法和资本的共谋,从而阻止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为科技创新降低门槛。
国家出手了!全面整改,坚决根治
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部署,肯定了平台经济的积极作用,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警示作用,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知敬畏守规矩,限期全面整改问题,建立平台经济新秩序。
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危害不容忽视,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其中,强迫实施“二选一”问题尤为突出,是平台经济领域资本任性、无序扩张的突出反映,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践踏和破坏。强迫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
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会议明确提出,平台企业要把握正确方向、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国家利益优先,坚持依法依规运行,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各平台企业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税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期后再有发现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会议强调,政策底线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加强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治理,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和鼓励平台经济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尊重平台经济发展规律,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的重要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新秩序,推动实现平台企业更加充满活力、线上消费更加便捷优质,平台经济更加繁荣有序。
爱奇艺、百度、贝壳找房、滴滴、当当网、多点、京东、快手、美团、每日优鲜、奇虎360、去哪儿网、搜狗、微店、58同城、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哔哩哔哩、叮咚买菜、饿了么、国美、盒马鲜生、拼多多、携程、小红书、阅文、苏宁易购、阿里、贝贝网、蘑菇街、网易(严选)、云集、唯品会、腾讯等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以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深圳等地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经济日报:全面整改展现平台经济新气象
政策底线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以阿里案为标志,平台经济监管掀开了新篇章。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限期平台企业1个月全面整改,切实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向社会公开作出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一个现代化的市场体系,应当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自平台经济诞生以来,国家始终支持和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只有竞争公平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优胜劣汰。平台经济如果超越法律法规限制,无视市场公平,放任市场垄断、无序扩张、野蛮生长,终将使整个行业无法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此次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对平台经济划出红线,严肃提出整改要求,正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
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对标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监管红线,各平台企业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直面突出问题,彻底进行整改。同时,平台企业要把向社会公开承诺作为一面自我检视、自我修正的镜子,重诺践行,立行立改,社会各方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见其成。市场监管部门也要统筹使用合规指引、行政约谈指导、通报警示、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跟踪、督促平台企业开展自检和整改。
没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平台经济就会失去创新发展的持久活力。整改措施千万条,解决问题第一条。平台企业要深刻认识平台经济已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敢于正视风险隐患,勇于列出问题清单,以高度的自觉和持续的行动限期开始全面整改。“一语不能践,万卷徒空虚。”整改绝不能搞纸上整改、过场整改,绝不能避重就轻、避难就易,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哪些问题急需解决,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群众往往看得最清楚,感受也最深。平台企业要主动打开大门、畅通渠道,让社会、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以整改的实际效果赢得市场和社会公众认可。
“修剪枝叶,才会得到最美的果实。”坚持依法依规整改平台经济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充分发挥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机制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新秩序,线上消费一定会更加便捷优质安全,平台经济也会展现繁荣有序、充满活力的新气象。
附:阿里182亿天价罚单之后,34家互联网平台齐发声表态度
来源:中国工业报 2021年4月15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从4月14日起连续三天,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公布与会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4月14日,包括百度、京东、美团、奇虎360、微店、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叮咚买菜、拼多多、小红书、苏宁易购、唯品会在内的12家企业率先发声。
4月15日,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第二批)集中公布,包括腾讯、携程、滴滴、快手、每日优鲜、哔哩哔哩、国美在线、盒马鲜生等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发布消息,经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损害商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182.28亿元。相当于2019年阿里销售额的4%,净利润的23%。
对“二选一”说不
行政指导会指出,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危害不容忽视,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
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会议明确提出,平台企业要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据了解,首批做出承诺的12家平台涉及AI、电商、搜索等多种业态,几乎都对会议要求的“不实施‘二选一’”做出了明确承诺。
其中,京东明确表示:不实施“二选一”、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实施垄断协议、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抵制恶意竞争和违规垄断行为。
美团表示,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权,不通过不合理限制等措施强制要求商户“二选一”,不利用技术手段等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反垄断、数据安全保护成“承诺”高频词
此外,“反垄断”“数据安全保护”“不非法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也成为各大平台承诺书中的高频词。
其中,百度明确表示:“坚决反垄断,反对资本无序扩张。依法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不违法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苏宁易购表示:“不实施垄断行为。不达成横向、纵向、轴幅垄断协议,不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实质上的协调一致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依据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积极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执行审查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低于成本销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个性承诺”表自查态度
除了共性的违法违规治理问题,各互联网平台还根据所属行业特色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合规”承诺。例如,电商平台的假货、刷单、食品安全等问题,也都成为平台履行服务责任和管理义务的重要内容。
例如,百度强调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履行,公司承诺:尊重知识产权成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认真履行知识产权相关社会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京东承诺:不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服务,强化消费预警提示,承担产品和服务责任。 此外,强化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断提高食品溯源和精准抽检能力。
拼多多承诺:“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消费欺诈、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法进行严格规范。加强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落实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守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