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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反邪教日】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抵制邪教

时间:2022-04-19 19:55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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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反邪教日】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抵制邪教一、什么是邪教?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二、...

【4.19反邪教日】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抵制邪教

一、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成员从事的违法犯罪有哪些?

我国政府所持的“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依法严厉惩治邪教活动”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和坚决的。实践证明,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任何姑息的态度都将贻害无穷。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历来坚持抓早打小、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决不让邪教发展蔓延,决不让群众受邪教侵害。无论什么组织,无论打着什么旗号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凡是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刑法》、“两高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主要有以下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

3、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或者为组织、策划邪教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

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或者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等宣传品,以及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宣活动。

5、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蔽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6、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7、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

8、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9、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发放印有邪教宣传语的钱币等方式宣扬邪教。

10、利用互联网或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制作、传播邪教信息。

11、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以案说法

案例一、周润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2002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润君、梁振兴、刘伟明、刘成军、云庆彬、刘东、张闻、雷明、孙长军、李德海、魏修山、庄显坤、赵健、陈艳梅等人,为大范围宣扬“某邪教”所谓“真相”,采取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安装插播设备的方法,在长春市区及郊区多点插播“某邪教”内容的光碟。长春市有线电视自当晚19时19分起,因两处主干线被割断,该电缆覆盖的部分城区中有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例二、李芳、谭蔚俊、李伟华诈骗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李伟华均系“某邪教”人员。2000年2月,李伟华利用其担任“某邪教”潍坊辅导站站长的“身份”,编造了李芳是“圣父”,谭蔚俊是“道家世尊”,功力比李洪志还高,把钱交出来就“圆满”等谎言,骗取“某邪教”练习者梁某等人现金3万余元。1999年8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将“某邪教”练习者夏某骗到家中,谎称正在修炼男女双修功,且早已圆满,编造整个宇宙、大楼、银行都是他的,地球在秋分前一天爆炸,他们是负有使命来度人、留人种的,有一分钱就有一分钱的业力等谎言。夏某被骗后,自1999年8月至10月间,先后4次将自家和父母的钱以及自己开设的服装店30余天的营业收入计28万余元,交给李、谭二人。李芳、谭蔚俊后将骗来的钱款挥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例三、林春梅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林春梅与温玉萍(同案犯,被判无期徒刑)均系“某邪教”练习者,二人于2001年6月相识,并经常一起练功。同年11月,二人产生为“度人”达到所谓“圆满”目的而杀人的念头。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和温玉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到陕西省咸阳市并人住一旅社内。3月1日上午,二人将该旅社服务员买新萍骗到房间内,采取用尼龙绳勒颈的方法致该服务员死亡,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四、苏江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案:被告人苏江挺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某邪教”宣传材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江挺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某邪教”邪教组织的宣传材料。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