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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时间:2022-04-16 22: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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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手!新华社 2022-04-15 17:01两部门: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记者15日从国家广电总局获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日前发布通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

两部门出手!

新华社 2022-04-15 17:01

两部门: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记者15日从国家广电总局获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日前发布通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按照通知,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通知指出,网络影视剧、网络综艺、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


通知同时指出,指导督促各游戏直播平台或开展游戏直播的网络平台设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青少年模式”发挥实际效用,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并为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


根据通知要求,网络主播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据新华社消息,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联合发布通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15日发布《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安排,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聚焦各类网络直播、短视频行业乱象,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着力破解平台信息内容呈现不良、功能运行失范、充值打赏失度等突出问题。创新规范管理方式方法,健全网络直播、短视频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压实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统筹行业发展与行业规范,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以集中整治“色、丑、怪、假、俗、赌”等违法违规内容呈现乱象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重点环节功能,从严整治功能失范、“网红乱象”、打赏失度、违规营利、恶意营销等突出问题。

(一)从严整治重要功能运行失范问题

1.全面规范开屏及推荐等重要页面呈现。整治开屏页面呈现各种打色情擦边球的“泛黄”、低俗内容;整治热门、交友、跳舞、户外、附近等频道推荐页面信息不良呈现问题,游戏类直播平台开黑等频道推荐页面呈现陪玩陪练信息。

2.全面规范频道、活动设置。整治部分直播平台设置“性感”“诱惑”等庸俗媚俗频道;严格规范部分直播平台开设抽奖、竞猜、返利、夺宝等活动,坚决打击变相实施博彩诱导用户参与赌博行为。

3.全面规范互动环节。从严整治连麦PK环节恶俗惩罚问题;全面清理直播平台群聊环节的色情低俗群组,动态、广场、评论弹幕等环节低俗、涉毒涉赌、非法引流导流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从严整治账号管理问题

1.严管“网红账号”。及时发现并从严处置发布违规内容的账号;依法将经常性发布违规内容恶意博眼球的“网红账号”纳入平台“黑名单”。

2.严管MCN机构账号。从严整治MCN机构通过发布“打擦边球”、真假难辨等内容,恶意制造“网红账号”行为;整治MCN机构账号恶意“串联互动”博流量、恶意发布同质化文案炮制热点等行为;督促MCN机构切实履行签约账号管理责任。

3.强化账号全流程管理。规范注册管理,对同一主体注册网络主播、短视频账号数量设定上限;规范过程管理,健全账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打击并防范粉丝数、观看数、点赞数、打赏数、交易数等数据造假行为;从严整治“换马甲直播”等规避监管行为,坚决遏制劣迹艺人违规复出,从严整治“跨平台注册”“引流到站外”等被封账号变相转世行为。

(三)从严整治直播打赏失度问题

1.诱导打赏问题。清理直播间或评论环节发布“充值进群”“冲榜私信”等诱导信息;整治由MCN机构、网络主播等扮演或操纵“假粉丝”豪刷礼物,骗取其他用户跟风打赏行为;整治违规求助粉丝刷礼物、语言刺激等烘托PK打赏氛围,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行为。

2.刺激打赏问题。严格规范直播平台设置的以打赏金额多少为基础的榜单;严格规范直播平台天价礼物、单次打赏限额失度问题;严格规范直播平台设置的以打赏金额多少为基础的算法模型。

3.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全面清理直播间、评论弹幕等环节,“绕过沉迷”“绕过限制”等相关信息;严厉打击部分网络主播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依旧打着送礼物等各种幌子哄骗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全面整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能得到有效处置与及时退还问题。

(四)从严治理违法违规营利问题

1.营销带货虚假宣传问题。从严打击直播、短视频“图文不符”、带货商品与实际货品不一致等虚假宣传行为;重点整治直播、短视频带货中对产品效果、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夸大或造假行为;从严整治直播、短视频“全年最低价”“史上最低价”等涉嫌价格欺诈行为。

2.偷逃税问题。从严整治直播、短视频平台未按规定为充值打赏用户或购物用户开具发票问题;从严整治直播、短视频平台未依法区分、界定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收入来源、性质,未依法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未按要求报送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营利行为收入信息等问题;从严整治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借助他人、MCN机构、第三方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等行为;从严整治涉税中介等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涉税服务虚假宣传、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信息。

3.借特定人群违规牟利。从严整治直播间、短视频恶意借未成年人出镜牟利;从严整治恶意借患病或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进行带货牟利;从严整治肆意编造演绎情感纠纷等虚假猎奇剧情,吸引用户尤其是老年用户关注后,进行变相欺诈销售。

(五)从严整治恶意营销问题

1.虚假人设。从严整治通过编造故事、摆拍作秀等手段,营造名媛人设,进行炒作引流等问题;从严整治营造“卖惨”人设,博取同情进行商品推广等问题;从严整治营造成功人设,打着分享成功学、职场经验旗号,实则宣扬厚黑学、金钱至上理念等问题。

2.逢热必蹭。打击在灾难或事故现场以救援者或受难者姿态进行拍摄等,以帮扶救援为名,行借机蹭热度、消费灾情之实的行为;打击对走红的热点人物,进行实地围追堵截,以其为主角或背景进行拍摄,借势引流量,严重干扰当事人正常生活等行为;打击对热点事件、人物、话题进行“反蹭”,枉顾事实对热点事件、人物进行恶意调侃、抨击,甚至无中生有、编造谣言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平台、重点功能、重点环节、重点账号,加大督导检查、执法处罚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3.强化协作,有力有效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协商研究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将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做细做实。

4.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提炼总结专项行动成效做法,积极探索行业规范管理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省(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乱象、青少年沉迷游戏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格规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游戏。网络影视剧、网络综艺、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

2、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各网络直播平台,特别是游戏直播平台应从内容设置、宣传互动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把好导向关、内容关、宣传关,建立健全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节目监看和舆情监测机制。

3、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各平台应引导主播与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视听生态环境。网络主播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4、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5、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并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指导督促各游戏直播平台或开展游戏直播的网络平台设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青少年模式”发挥实际效用,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并为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

6、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应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包括在相关平台开设的各类境内外个人和机构账号)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请各省局督导辖区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和相关游戏企业,聚焦突出问题,细化管理措施,加强联管联治,切实把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
                                                                                         2022年4月12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评估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