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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英文缩写 CAPPC)成立于1995年4月6日,是由宋健、李绪鄂等科技界老领导提...
中国生产力学会
中国生产力经济学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11月,原名中国生产力经济学研究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1995年11月更改为现名。学会为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
中文名:中国生产力学会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国家统计局
登记证号:3272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1405L
发展历史
早在60年代,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孙尚清就分别提出了创立生产力经济学和生产力组织学的建议。1980年11月,他们联合国内研究生产力的著名学者,成立了中国生产力经济学研究会,经民政部批准于1995年11月 5日改名为中国生产力学会(CAPS)。它是研究生产力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的学术咨询团体。
学会成立以来,主持了多项国家级课题研究,为江西省南昌市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为湖北省沙市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城市和东风汽车公司等大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倾全力进行了两次长江流域发展调查,其调研成果得到各方面的较高评价,成为国务院制定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出版了专著。
1998年,中国生产力学会牵头组织了知识经济论坛。举办了5次知识经济大型研讨会,出版了《知识经济专家谈》、《知识经济读本》,在社会上和理论界引起广泛反响。
2003 年,温家宝总理批准开展了《中国生产力发展》课题研究计划,其部分分课题已经完成,包括:《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生态生产力战略》课题、《中国企业生产力》课题 、《宝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课题、 《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问题研究》课题等,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赞誉。其中,《 21世纪初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南向互利合作发展战略——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生产力发展研究》课题受到温总理的肯定,指示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认真论证,并提出方案。2005年11月17-18日召开的中国生产力发展国际论坛,是对《中国 生产力发展》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一次检验,该课题已初步完成了总报告和 18 个分报告,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十几年来,学会先后出版了生产力经济学论文集 7 本,会员和理事出版了生产力经济学专著数十本,并于 1995 年评选出特等奖著作 4 种,一等奖 20 种,二等奖 21 种,荣誉奖 5 种,计 49 种,获奖论文 65 篇。 2000 年评选出红河杯优秀生产力著作奖 23 本、论文奖 104 篇,全国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 30 项。 2003 年 评选出生产力理论研究成果:论文奖 36篇、著作奖18本;生产力社会实践成果: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17项,成功企业典范奖3个,城市建设优秀奖1个。 2005 年 评选出生产力理论研究成果:论文奖 29篇、著作奖15本;生产力社会实践成果: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7项,成功企业典范奖1个。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探讨生产力发展规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推动和团结热心研究生产力问题的学者、企业家和经济管理部门专家、领导,开展对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科学的繁荣。
(二) 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宣传其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三) 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事业,探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和经验,论证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热心参与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发展实践,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 召开生产力学术会议。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和展览会等经济交流活动。
(五) 开展与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评选活动。促进我国科学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六) 编辑出版有关生产力科学的书刊和资料。
主要职责
研究社会生产力在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教育系统、科学技术系统、信息系统的组成要素、组合形式、关联结构和运动规律。
在综合研究企业生产力、产业生产力、区域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和世界生产力的同时,顺应西部大开发和WTO的时代潮流,把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重点研究区域生产力和世界生产力。
积极研究生产力的市场机制问题,为使科技成果和理论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作出切实的贡献。
组织进行生产力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和评审工作,定期评选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和优秀生产力著作奖和论文奖。
为企业发展生产力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
定期召开生产力年会,且不定期地召开学术研讨会,并朝着与技术展示与拍卖会、项目成果交流会、人才交流会等结合的方向迈进。
机构设置
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在生产力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学术界、企业界、新闻界和政府官员中的专家学者。团体会员是热心于生产力科学、生产力资讯、生产力实践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共有团体会员47个、高级会员1100余人、会员11000余人。
学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5年第13届年会,选举王茂林等463人为第13届理事会理事,选举于希礼等29人为荣誉理事,选举尹缙瑞等26人为名誉理事。选举蒋正华、于光远、张塞为名誉会长、丁关根等24人为顾问、王茂林为会长、翟立功为常务副会长、丁一等33人为副会长、陈胜昌为秘书长。
学会组建了由李京文等57人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此外,还建立了网络经济专业委员会、科学技术生产力转化专业委员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秘书长名单
名誉会长:蒋正华 于光远 张 塞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关根、乌 杰、王 珏、王振川、王海彦、王梦奎、刘汉章、刘作田、孙维本、许 毅、张卓元、杨 波、杨守正、陈焕友、周叔莲、 房维忠、赵世居、赵南起、钱伟长、程安东、童大林、靳善忠、王森浩、国 林、程连昌、王以铭、杨兴富
会 长:王茂林
常务副会长:翟立功
副 会 长:(以姓氏笔划为序)丁 一、 于瑞厚、王 昕、王汉民、王先成、冯 并、刘 凡、刘 伟、刘如军、刘树成、阳宝华、张根虎、李京文、李泊溪、杨 慎、邵汉青、陈寿朋、陈佳贵、陈胜昌、周瑞金、林书香、苗复春、范 仲、郑新立、柯茂盛、 袁正中、高铁生、彭致圭、谢 勇、鲁思明、翟立功、蔡建华、滕昭祥、薛 军、杨长恒、王丽峰
荣誉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希礼、方恭温、冯子标、刘方棫、张 奎、张 萍、张江垠、张佐友、张振铭、张薰华、李 悦、李有泉、汪盛熙、邱建康、陈金贤、周文骞、罗 宗、冒天启、胡志仁、原道谋、夏振坤、晓 亮、郭振淮、高明祥、黄显瑶、博孝萱、蔡 钤、薛永应、薛同科
秘 书 长:陈胜昌(兼)
副秘书长:张佐友(常务)、 康贻伟、张德霖、张 芃、高庆林、马 平、杜卫群、 刘作舟、孔繁珠、白益进、金庆培、张 友、魏炳义、林万雄、张宝珍、雷鸣雏、王海平、张 谷、李洪彦、武 强、陆亚凡、贾品荣、李晓帆、沈树清、严 兵、陈 林
第十七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名 单
名誉会长:蒋正华 张 塞 王梦奎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建堂、乌 杰、王国强、王 珏、王以铭、王振川、王海彦、王森浩、尹成杰、叶连松、刘作田、孙维本、孙文盛、张德霖、张卓元、李德水、李毅中、国 林、杨 波、陈焕友、周灿西、周叔莲、周道炯、房维忠、赵南起、俞晓松、程安东、程连昌、靳善忠
会 长:王茂林
常务副会长:翟立功
副 会 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 昕、王先成、王丽峰、冯 并、刘 凡、刘 伟、刘如军、刘树成、刘振华、吕黄生、阳宝华、张明达、张根虎、李全林、李京文、李泊溪、李雁红、李殿魁、沈国放、杨长恒、杨光喜、杨清河、陈胜昌、周瑞金、林书香、苗复春、范 仲、郑昌泓、郑新立、柯茂盛、徐文彦、桂国杰、赵世居、高铁生、袁正中、曾浩荣、鲁思明、臧新民、翟立功、滕文生、滕昭祥、魏明铎
名誉副会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 一、于瑞厚、吴国华、杨 慎、邵汉青、陈寿朋、彭致圭、谢 勇、蔡建华
荣誉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国香、万光明、于希礼、方恭温、冯子标、刘方棫、张 奎、张 萍、张江垠、张佐友、张振铭、张薰华、李 悦、李有泉、汪盛熙、邱建康、陈金贤、周文骞、罗 宗、冒天启、胡志仁、原道谋、夏振坤、晓 亮、高明祥、黄显瑶、董文俊、蔡 钤、薛永应、薛同科、魏炳义
秘 书 长:陈胜昌(兼)
副秘书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 平、王海平、王 力、刘作舟、严 兵、严才宝、张 芃、张永山、张宝珍、张佐友(常务)、 张德霖、李洪彦、李晓帆、陈 林、陈洪飞、林万雄、武 强、金庆培、高庆林、徐则林、常 义、康贻伟、韩建军、雷仲敏、雷鸣雏、潘邦华、潘建成、魏炳义
组织章程 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生产力学会",并对"生产力学会"拥有冠名权。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探讨生产力发展规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6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推动和团结热心研究生产力问题的学者、企业家和经济管理部门专家、领导,开展对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科学的繁荣。
(二) 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宣传其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三) 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事业,探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和经验,论证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热心参与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发展实践,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 召开生产力学术会议。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和展览会等经济交流活动。
(五) 开展与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评选活动。促进我国科学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六) 编辑出版有关生产力科学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简称"分会")、 企业理事单位、企业会 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凡从事生产力研究的全国性、行业性、地方性学术团体,及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均可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企业理事单位:是本会的基础之一,是特殊的团体会员。任何热心生产力科学和生产力资讯的,具有相当资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我会的理事单位,一经批准,即可派出一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代表担任本会理事。可发展会员若干名;享受学会团体会员待遇,包括推荐评奖候选人,推荐高级会员,参加学会各类会议,并获得学会的各种信息服务等。
第十条 企业会员单位:国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会员单位。其权利是可推荐高级会员1-3名,可参加学会的评奖活动,并获得学会的各种信息服务等。
第十一条 会员
(一)普通会员:凡关注宏观生产力和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各界人士,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或对国家经济、企业发展有相当研究,遵守我会章程, 参加我会活动,均可成为我会会员。
(二)高级会员:高级会员是我会的直属会员,也是本会的基础之一。凡从事生产力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本人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以及职称稍低但有较高文化水平研究成果或生产力理论实践中取得明显成绩者,遵守我会章程,参加我会活动,经过秘书处审核,可成为我会高级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的权利:
1.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料;
3.在本会及所在团体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 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3. 支持本会研究、咨询和生产力实践活动;
4. 积极研究、学习、宣传、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高级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的权利:
1. 在本会及所在团体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外学术交流活动;
3. 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料;
4.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履行的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交流会员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讨论;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会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其中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2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会的大政方针、学科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工作,决策重要事项,并形成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四种名誉职务。
(一)名誉会长:本会离任会长、关注生产力研究的高层领导人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可设1-3人,一般由本会理事会隆重聘请。
(二)名誉副会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不便担任副会长的,选为名誉副会长,其在本会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产生办法与副会长相同。
(三)荣誉理事: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本会离任的有重大贡献的副会长可聘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不参加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但有与本会副会长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荣誉理事一般由本会理事会聘请。
(四)名誉理事:为鼓励本会的积极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会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连续三届的理事单位代表;连续四届的高级会员;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高级会员;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外人士。名誉理事 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必要成员组成秘书处。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在秘书处下设置若干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除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外,其余人选均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经济官员若干人但任本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设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资格:生产力理论和宣传领域杰出人物及本会资深理事。委员的年龄放宽至75岁。学术委员是我会生产力理论研究的指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力转化委员会是本会特设的从事生产力转化实践活动的委员会,可产生委员30 名;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会开展活动和科研的需要,在理事会下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两类委员会不单立章程,开展业务和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协调和管理。年会可与会员代表合并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1980年制定,历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1998年根据民政部示范章程重修并经民政部核准,在2003年9月18日举行的第12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做了个别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英文缩写 CAPPC)成立于1995年4月6日,是由宋健、李绪鄂等科技界老领导提议、原国家科委(现科技部)决定、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一级一类社会团体法人机构;是由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从事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17年8月被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为2016年度全国38家3A级以上协会之一。
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升中小企业科技水平、提升社会生产效率和人口就业率,在政府、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健康、有序、蓬勃发展。
2003年“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中小科技企业的全方位综合服务机构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法律地位。2016年协会体制改革后,干部、人事、党建工作归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管理,资产、财务归口财政部管理,注册监管机关为民政部,业务指导机关为科技部。
中文名: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
英文缩写:CAPPC
成立时间:1995年4月6日
组织性质:全国性社团
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主要职责
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至今,生产力促进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和科技部各级领导的关怀、支持和肯定。2002年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10周年之际,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做出重要批示,希望从事生产力促进事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保证、以机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切实为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好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目标作出新贡献。2015年,协会成立20周年之际,原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宋健寄语协会,希望生产力促进事业越办越好。
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的壮大和事业的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志和决心。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22条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2003年,生产力促进中心又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确立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法律地位。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法律保障下,截止2017年底,生产力促进中心已经遍布全国各省市、地级市和大部分县级行政区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产力促进工作体系。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为1799家,其中由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229家,从业人员数为2.3万人,总资产241.2亿,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1.6万家,为社会增加就业人数75.2万人。
目前,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全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与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发展、共性技术进步、社会创业就业以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成为国家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秉承“学习、创新、服务、奉献”的理念,多年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会员为本,想会员之所想,谋会员之所需,协调各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广大中小企业、为创新创业做了大量工作。
1.创立“中国好技术”品牌。中国好技术是在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科技项目征集活动,挖掘出了许多贴近生活、惠及民生、面向需求、创造消费,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好技术和优秀中小企业、企业家,把埋没在民间的好技术变成了好产品、好品牌、好产业,形成了大市场,促进引领了社会消费。
2.举办“生产力促进奖”。生产力促进奖是国家奖励办公室2003年9月批准,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奖励的全国性社会科技奖励,其目标和宗旨是通过奖励和表彰在科技服务和生产力促进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先进集体和人物,调动我国科技服务和生产力促进的创造者、工作者、服务者和贡献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各领域的科技创新与生产力发展。
3.打造咨询诊断和培训服务。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在人员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了多期“创新创业导师认证”培训和“众创空间管理咨询师”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超过3000人,并颁发了全国认可的资格证书。
4.开展全方位的科技服务。通过行业自律与诉求反映、协调合作与平台搭建、理论研究与智库服务、政策研究与信息服务、标准研究与技术法规、科技评价与成果推广、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会展活动与品牌项目、科普文化与媒体传播、地区发展与投资促进等为各级组织和机构提供全方位科技服务。
5.开展国际和地区交流合作。在国台办的支持下,协会在对港澳台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寰宇生产力论坛”已经在大陆和台湾成功举办十三届,成为泛亚太地区生产力盛会的“大品牌”。此外,协会与世界生产力科学联盟、亚洲生产力组织、日本生产力、韩国生产力、马来西亚生产力等均建立了良好的联系。
总之,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在国家发展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和科技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力找准自身的位置和重点发展领域,团结和壮大会员队伍、依靠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保驾护航、为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添砖加瓦,努力创造百年生产力促进基业。打造百年生产力促进协会,把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办成会员满意、政府放心、社会认可的一流社会组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协会负责人名单
理事长:刘玉兰 原国家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原巡视员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申长江 原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院长
副理事长:
蔡文沁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刘 怡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副巡视员
隆 晨 北京和平周文化传播中心 董 事 长
王宝红 天津海天缘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总 经 理
李新良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会 长
广东新媒体产业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李志起 北京首农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杨 勇 唐创投资(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监事长:韩丽娟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第五届监事会负责人
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秘书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秘书处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落实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章程,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负责人相关决议,坚持依法依章办事,接收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秘书处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秘书长工作职责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第四条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八条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协助秘书长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沟通,对需要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应与有关方面商量、沟通,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协助秘书长召开秘书长会议。
第十五条以协会副秘书长名义代表协会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出席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各种会议;优惠利用协会资源开展本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维护协会、本领域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需有一半,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从事秘书处所分工的工作。
第十八条每年为协会发展10个以上会员;推荐1个以上有收益的项目;推动筹建2个以上分支机构;在分管领域内举办2个以上重大活动;争取到2个以上大企业的赞助。
第十九条为协会发展战略建言献策并协助协会领导推动重大战略任务的实施。
第二十条需每季度向秘书处汇报开展工作情况,每年向协会进行述职并接受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需按时完成秘书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以及协会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办事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办事机构7个:办公室、财务部、会员服务部、宣传培训部、分支机构管理部、对外交流部和战略发展部;内设机构4个:生产力学院、生产力研究院、生产力促进奖励工作办公室、二十一世纪研究院和军民两用技术协同中心;分支机构若干,由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及各代表机构组成。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对秘书长负责。部门内工作人员应有具体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并相互协作。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正确处理好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关系。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通报、交换意见,并主动及时向秘书长请示汇报,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须同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由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后报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提请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或决策建议,有关部门在会前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呈报,经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由秘书长协调,如有必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呈报理事长或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秘书处的决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贯彻,及时跟踪和反馈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部门会议和全体职工会议制度。以上各类会议召开前须由秘书长向理事长、监事长报告,重大议题必须由其参加,一般议题由其决定是否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先经党支部会议讨论后再召开相关会议研究。
(一)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参加,一般请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原则定于奇数月份第一周的周二上午)主要任务:
1.研究向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建议;
2.讨论决定秘书处工作中的规划性、政策性文件和部门预算、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
3.审定秘书处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4.研究秘书处有关改革、机构设置、职能等事项;
5.汇报和讨论各副秘书长分工工作开展情况。
6.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一些专门事项及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定于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上午)。
(三) 部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秘书长办公会议精神,落实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及工作部署。
2.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计划,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3.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事项。
4.其他需部门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四)全体职工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全体人员参加。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局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2.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情况。
3.布置工作任务,检查和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4.通报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会议文件(材料)由秘书长批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指定人员起草,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前根据需要将会议文件(材料)印送与会有关同志。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主持人签发。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需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三条各种会议应努力做到提前通知会议内容。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到会,发言简要。
第七章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秘书处各部门下列问题须向秘书长请示、报告:
(一)处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的工作安排。
(二)以协会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参加协会之外的各种会议及各项活动。
(四)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有关协调、商办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政策、制度及工作中的原则问题。
(七)涉及全局性工作动态和问题。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做到政令畅通。
第三十六条秘书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所有日常重要工作应由秘书长及时向理事长和监事长报告并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秘书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十条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处级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做任何有损国家和单位形象的事情。
第四十一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和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原则正式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有特殊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项督查内容:
(一)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需要我会秘书处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我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我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协会领导批示(指示)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落实情况,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责任人为重大事项落实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并及时汇总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督办件本身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工作按规定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如有合理原因确实不能如期办理的,承办部门必须视具体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领导提出“延期办理请示”,同时提出具体完成时间。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为鼓励先进,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部门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奖励。具体事宜由秘书长会议研究。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工作制度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名誉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事宜由秘书长会议研究。
第四十九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