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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文)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于雅倩2021-12-20 10:19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日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文...
《“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文)
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于雅倩2021-12-20 10:19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日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文如下:
“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
(2021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
(一)英国对香港实行典型的殖民统治
(二)英国政府屡次禁止在香港进行民主改革
(三)英国在殖民统治末期急速推进“政制改革”别有用心
二、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民主的新纪元
(一)中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香港回归后必然实行民主
(二)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民主的既定立场
(三)宪法和基本法全面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四)中国政府排除干扰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
三、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
(一)第一次努力:批准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修改
(二)第二次努力:为实现普选目标定下时间表
(三)第三次努力:为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绘制路线图
四、反中乱港势力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
(一)冲击宪制秩序,危害国家安全
(二)破坏法治根基,制造社会仇恨
(三)妨碍政府施政,拖累经济民生
(四)歪曲民主内涵,阻挠民主进程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回正轨
(一)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为民主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二)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参选、任职和就职宣誓等规矩
(三)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前景光明
(一)“一国两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坚决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三)坚定走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发展道路
结束语
前言
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之下没有民主可言。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创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并在实践中支持其不断发展完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建立发展香港民主的决心、诚意以及付出的巨大努力一以贯之,有目共睹。
一个时期以来,受各种内外复杂因素影响,反中乱港活动猖獗,香港局势一度出现严峻局面。香港反中乱港势力勾连外部敌对势力,屡屡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他们以争取“民主”为名,行分裂国家、颠覆政权之实,意图把香港变成实施“颜色革命”的桥头堡,严重冲击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香港繁荣稳定。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新形势下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等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必须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法有序进行。针对近年来香港出现的政治乱象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审时度势,作出健全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完善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机制的重大决策,推动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这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新回到正确轨道。中央政府将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定不移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符合其宪制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发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对保障香港居民民主权利、实现良政善治、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全面回顾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进一步阐明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原则立场,目的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凝聚共识,继续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稳步向前发展,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更好造福全体香港居民。
一、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
香港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英国商人开始利用香港向中国内地走私贩卖鸦片。鸦片战争后,英国军队侵占香港岛。1842年8月2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区。中日甲午战争后,英国趁火打劫,强迫清政府于1898年6月9日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新界”地区99年,由此侵占整个香港地区。这三个不平等条约都是英国侵略中国的产物,中国人民和辛亥革命后历届中国政府从来不予承认。
(一)英国对香港实行典型的殖民统治
英国直接委任总督代表英国管治香港,从未征询港人意见。总督只向英国负责,完全听命于英国政府,被授予在香港至高无上的权力和特权,不受当地任何制约,“领其辖内一切事宜”,总揽行政、立法大权于一身,拥有对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的任免权,并兼任驻港英军总司令。行政局和立法局只是总督决策和立法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经英国政府批准后由总督委任,对总督负责。总督既是行政局主席,也是立法局主席。直至1993年2月,总督才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一直到回归以前,香港终审权和法律的最终解释权都由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行使。
港英当局长期实行高压政策,严密管控新闻出版,钳制言论自由。1952年3月,《大公报》因转载《人民日报》关于港英当局暴行的短评,被判刊载煽动性文字罪,受到罚款停刊的严厉处罚。1967年8月,三家报纸因刊登呼吁香港同胞反抗镇压的文章,被港英当局以刊发欺诈性、煽动性文章为由封禁6个月,报社所有者和印刷商被判入狱三年。港英当局实行特务统治,利用英军情报机构、警务处政治部对华人进行监视,对心向祖国、与中国内地联系紧密的社会团体和民众,采取各种手段打击压制。
港英当局对华人实行种族歧视,实施严刑峻法,长期使用笞刑、绞刑等酷刑;实行“华洋分治”,长期对华人实施宵禁,要求华人晚上外出须持警司签发的夜晚通行证,违者处以罚款、拘役、鞭笞、戴枷示众,甚至可被当场击毙;除举行宗教仪式和逢年过节外,华人未经批准不得举行公众集会;规定若干主要地段只可建设欧式房屋,禁止华人迁入;长期禁止华人进入某些场所,不准华人与英国人共用一些公共设施。在司法裁判中,华人备遭歧视,同罪不同罚,常被重判重罚。港英当局禁止爱国师生悬挂中国国旗、唱中国国歌,强行关闭爱国学校,解散爱国团体,递解爱国人士出境,武力镇压抗议活动,拘捕爱国群众,枪杀示威工人,制造白色恐怖。
华人长期被排斥在港英当局管治架构之外,不能参政议政。1880年才有第一位华人被委任为立法局非官守议员,1926年才有第一位华人被委任为行政局非官守议员,1948年才有第一位华人担任政务官,1957年才有第一位华人担任警司,1989年才有第一位华人担任警务处处长,而律政司一直到1997年香港政权交接前最后时刻仍由英国人掌控。
(二)英国政府屡次禁止在香港进行民主改革
面对香港社会不断提出的民主诉求,英国政府一概予以拒绝或者置之不理。在很长一段时期,香港社会不断有人提出设立市议会,或者改组立法局、在立法局设立民选议席,还有要求实行地方自治等,均被英国政府拒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殖民体系迅速瓦解、民主运动风起云涌的情况下,1946年时任总督迫于社会压力向英国政府建议设立民选市议会、改革地方行政,英国政府仍然拒绝接受。1976年5月20日,英国政府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通过提出保留的方式,明确排除公约关于定期选举的规定在香港适用。可见,英国殖民统治者不会允许在其统治香港的时候出现民主的元素。
(三)英国在殖民统治末期急速推进“政制改革”别有用心
1979年3月,时任香港总督访京了解到中国政府将收回香港的坚定立场。英国政府于是立即改变其过往在香港发展民主问题上的反对态度,迅速着手布局“政制改革”,大幅引入和扩大选举,在很短时间内区议会和立法局议席均从全部委任骤变为大部分由选举产生。特别是1992年10月,末任总督刚上任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违反中英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和谅解,抛出所谓的“政改方案”,并不顾中方坚决反对,强行实施。
英国自身在确立议会制政体后,其选举制度经历数百年漫长的演进和变迁过程。然而,在其殖民统治香港的最后阶段如此急切地加速推进“政制改革”,完全是别有用心的政治操弄。作为所谓“光荣撤退”部署的一部分,英国政府以打造英式代议制为幌子,企图把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阻碍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有效管治,延续英国对香港回归后的政治影响。
英国殖民统治的罪恶及其屡次拒绝在香港发展民主的事实,无论怎样掩饰也改变不了。英国殖民统治不但没有给香港带来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为香港回归祖国后民主的发展埋下了祸根。
二、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民主的新纪元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政府决定收回香港,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由此擘画了香港回归后民主发展的蓝图,开启了“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的新纪元。
(一)中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香港回归后必然实行民主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充分体现民主原则。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其政权的组织与运行必然同样遵循民主原则,实行民主制度;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主制度。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形成了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注1),系统规划了香港回归后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对外事务等各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框架,成为“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内容。其中第四条明确香港回归后“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这包含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民主安排。实行“港人治港”、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这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二)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民主的既定立场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其核心内容是确认中国政府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并对过渡期作出安排。该声明旨在解决英国把香港交还给中国的问题,而非解决香港回归中国后实行什么政治体制包括选举制度的问题。其中第三条第四项申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附件一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这两处表述是《中英联合声明》涉及香港选举问题的全部内容,根本没有“普选”“民主”的字眼。
香港回归后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包括选举制度完全是中国内政。中国政府在制定基本法的过程中,从国家全局和香港长远发展着眼,主动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最终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那种声称“双普选”是英国为香港争取来的说法,完全违背历史事实。至于所谓中国政府“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说法,不仅罔顾事实,更是对中国的污蔑抹黑。相反,英方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单方面改变对华政策,处心积虑策划和实施了一连串违反声明精神和中英双方有关协议、共识的行动,包括“两局共识”“居英权计划”“人权法案”“政改方案”以及大规模修改香港原有法律等等。2020年7月以来,英方出台关于香港居民申领英国国民(海外)(BNO)签证的新政策,推出所谓BNO合资格者移民英国的新路径,再次公然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原则精神和两国有关谅解共识。
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的宪制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无权对香港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那些打着“民主”的幌子,以所谓“监督”《中英联合声明》实施为借口,动辄通过本国立法和单边制裁干涉中国香港事务的行径,既是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的肆意践踏,也是对“一国两制”成功实践事实的蓄意歪曲,更是对香港民主发展的粗暴干扰和破坏。
(三)宪法和基本法全面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政府建立和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宪制权力和责任。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7月1日,由59名内地和香港各界代表性人士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在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参与下,该委员会历时四年零八个月完成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基本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宪制性法律依据,也明确了中央政府主导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宪制责任。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赋予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以及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监督权。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包括设立特别行政区、决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组建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备案审查、修改和解释基本法等方面的宪制权力。其中就包括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什么样民主制度的权力。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未来发展的路径和原则。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规定了香港回归后前十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以及2007年以后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1990年4月4日与基本法同时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这进一步阐释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指明了“双普选”的方向。
——基本法贯彻了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原则。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规定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强调的“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够治理好香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的精神,明确了“港人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实行“一国两制”下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由爱国的香港人治理香港,这是香港最大的民主。
——基本法赋予了香港居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民主开放程度世所罕见。
(四)中国政府排除干扰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
——争取实现立法机关“直通车”安排。为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在回归之时就能有效运作,中国政府经与英国政府协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了特殊安排: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如符合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基本法的规定,经确认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这就是“直通车”安排。但是,港英当局1992年10月单方面抛出关于1994/1995年选举安排的“三违反”“政改方案”。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以最大的诚意和耐心与英国政府就有关选举安排进行了17轮谈判。英方一意孤行、蓄意对抗,谈判最终破裂,“直通车”安排未能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政府对港英当局管治末期所作的单方面“政改方案”并不是简单推倒,而是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民主的原则,作了实事求是的处理,顺应了香港居民合理的民主愿望。这再次说明中国政府对香港民主的发展从来都秉持积极态度,反对的是英方背信弃义、包藏祸心的行径。
——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临时立法会。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于1996年10月5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11月2日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来自不同阶层、界别和方面,具有广泛代表性。1996年12月11日,推选委员会全部委员出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投下自己神圣的选票,选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并于12月16日获得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是香港历史上第一次由港人自己选举产生本地首长,也是第一次由本地中国公民担任这一重要职务。
在“直通车”安排被英国政府单方面破坏后,为了避免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时出现立法机关空缺的局面,1996年3月24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规定临时立法会于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1996年10月5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6年12月21日,推选委员会从130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60名临时立法会议员。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结束了英国对香港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真正的主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第一届政府宣誓就职,标志着国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民主制度开始全面运行。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由此写下崭新而光辉的一页!
事实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设计者、创立者、维护者和推进者。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仅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构建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而且创造性地建立了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制定了保障、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有关法律,开启了史无前例的“港人治港”实践。没有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香港民众福祉的深切关怀,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一国两制”初心使命的坚守,就没有香港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就没有香港民主的实践。
三、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
香港回归祖国后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有序发展民主。
按照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2002年选举产生了第二任行政长官,1998年、2000年、2004年分别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民主成分不断增加,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回归后前十年的选举安排得到全面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得以成功实践。
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4·6解释”),明确2007年以后如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为香港回归十年后上述两个产生办法进一步扩大民主成分,直至实现“双普选”,提供了操作性程序。中央政府按照这一程序为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作出三次重大努力。
(一)第一次努力:批准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修改
根据“4·6解释”,2004年4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反映了多数香港居民希望增加两个产生办法民主成分的意愿,也反映了部分人要求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声音。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征询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4·26决定”)。该决定指出,香港实行民主选举的时间不长,香港社会各界对两个产生办法如何修改又存在较大分歧。在此情况下,实现“双普选”的条件还不具备。鉴此,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前提下可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对两个产生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4·26决定”既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又为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留下空间。这是中央政府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第一次重大努力。
2005年10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4·26决定”,提出了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该方案扩大了民主成分,得到多数居民的支持。但是,2005年12月21日,立法会中自称“民主派”的议员在表决时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相关议案投下反对票,致使该方案未能在立法会获得法定的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只能沿用原有办法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十年后面临的民主向前发展的第一次机遇就此丧失。这完全是反中乱港势力蓄意对抗、漫天要价、竭力阻挠的结果。
(二)第二次努力:为实现普选目标定下时间表
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产生后,香港社会希望尽早明确普选的时间表以及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2007年12月12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12·29决定”)。根据该决定,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之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对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特别是明确实现“双普选”的时间表,把实行普选的时间节点确定在2017年这个“五十年不变”中期的前半段,充分彰显了中央政府落实基本法关于最终达至“双普选”目标的诚意。这是中央政府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的第二次重大努力。
根据该决定,2010年4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了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并在6月7日以议案的方式提交立法会。其重点是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立法会议席由60席增至70席。2010年6月24日及25日,立法会分别通过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2010年7月28日,行政长官同意这两个修订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批准和备案。2012年3月和9月,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按照新的办法选举产生。这次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进一步增加了民主成分,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问题上的积极态度。
(三)第三次努力:为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绘制路线图
随着2017年临近,香港社会希望尽快明确第五任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广泛征求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8·31决定”)。该决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多数居民的意愿,重申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在行政长官普选以后,立法会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中央政府依法履行宪制责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原则。这是中央政府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的第三次重大努力。
但是,香港所谓的“民主派”继续顽固坚持对抗思维,罔顾基本法有关规定,极力攻击“8·31决定”,拒绝接受特别行政区政府据此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反而提出公然违反基本法的所谓“公民提名”方案。2014年9月28日,他们发动蓄谋已久的非法“占领中环”运动,持续长达79天,企图以所谓“公民抗命”方式逼迫中央政府收回“8·31决定”,进而实施港版“颜色革命”。在依法处置“占领中环”事件后,2015年6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有关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提交立法会表决。自称“民主派”的那些议员集体投下反对票,致使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未能如期实现。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不得不沿用上一任的选举办法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再次遭遇挫折,仍然是反中乱港势力逆历史潮流而动、极力阻挠的结果。
尽管一再遇到干扰和阻挠,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立场从未动摇,努力从未停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至2017年,依法举行了四次行政长官选举和六次立法会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民主成分持续增加。香港全体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仅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还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大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3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香港现有5600多位人士担任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其中超过200位担任全国政协委员。还有许多香港人士在中央和地方的机构、团体担任领导或顾问等职务。中央政府还支持和协助香港专业人士和优秀青年在国际组织任职,参与国际治理。任何不抱偏见的人都能看到,香港回归后,全体居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和空间大大拓展,享有的民主权利前所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取得了全方位的重大成就。
四、反中乱港势力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
近年来,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外部敌对势力牵制、遏制中国发展的行径愈演愈烈,“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内外环境日趋复杂,围绕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斗争更加激烈。反中乱港势力不断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以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实施“颜色革命”为目的,通过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和立法会、区议会等议事平台,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忌惮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冲击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破坏香港法治,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各种活动,企图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引入歧途,严重破坏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发展民主的社会环境。
(一)冲击宪制秩序,危害国家安全
——反中乱港势力公然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他们拒不承认国家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故意割裂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他们妄称《中英联合声明》是香港回归后新宪制的法律基础,刻意抬高英国撤离前匆忙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企图以此架空基本法。他们以各种名目推动非法“公投”,甚至以所谓“全民制宪”为参选纲领,图谋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他们不惜以制造社会动乱的方式抗拒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否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主导权和决定权,挑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解释的权威。
他们公然倒挂、撕扯、踩踏、焚烧国旗,污损国徽,撕毁和焚烧基本法文本,阻挠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立法,致使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至今未能完成,《国歌条例》历时一年半才在立法会获得通过。
——反中乱港势力大肆从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他们公然鼓吹“香港独立”“民族自决”,在香港社会各层面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中传播“港独”“反中”“反共”理念,恶毒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在香港进行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制造理论和舆论。
他们成立名目繁多的“港独”和激进分离组织,打着“港独”等旗号参选立法会和区议会,并在当选后利用公职人员身份继续鼓吹“港独”,从事分裂、颠覆活动。2016年10月12日,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有候任议员公然展示“香港不是中国”等“港独”横幅,以粗鄙话语和肢体语言疯狂侮辱国家和民族。他们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叫嚣“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口号,暴力冲击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2019年7月1日,他们暴力攻占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大楼,在主席台展示港英旗帜,大肆毁坏立法会设施设备,上演极其丑陋的一幕。
他们无视2020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启动后,非法组织所谓“初选”,策划实施“真揽炒十步曲”计划(注2),妄图操控立法会选举,并在控制立法会后通过否决政府一切议案、法案的方式逼迫行政长官辞职,瘫痪政府,制造宪制危机,进而颠覆国家政权。
——他们与外部敌对势力勾结,甘当反华“急先锋”“马前卒”。其头面人物频频窜访外国,肆意抹黑、攻击国家,乞求外国对国家、对香港实施制裁。有人甘当外国政治代理人,宣称要“为美国而战”;有人公开发表文章,煽动要把“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变成植入中国的“屠城木马”,关键时刻打开暗门,促使中国“变天”。
外部敌对势力充当“颜色革命”的幕后黑手,对香港事务的干预日益加剧,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他们从幕后走到台前,官方高规格接见反中乱港头面人物,为其撑腰打气;以立法、行政等方式并通过驻港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明目张胆为反中乱港分子提供保护伞、输送资金、提供培训;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官员进行粗暴“制裁”,等等。这些,充分暴露出外部敌对势力把香港作为“棋子”牵制、遏制中国发展的图谋。
(二)破坏法治根基,制造社会仇恨
——反中乱港势力煽动、教唆、组织、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他们到处鼓吹“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等谬论,煽动民众以“行为不正义”达成“目的正义”。在2014年非法“占领中环”、2016年“旺角暴乱”和2019年“修例风波”中,他们策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严重违法活动,一次又一次重创香港法治和社会秩序。
他们美化和煽动暴力,宣称“暴力是解决香港政治问题的选项”“留案底令人生变得更精彩”。他们教唆、煽动、裹挟青年学生从事违法活动,致使青少年学生成为非法“占领中环”和“修例风波”的主要参与群体。反中乱港势力荼毒广大青少年,伤天害理,祸害深重。
——反中乱港势力大肆进行暴力和恐怖活动。在“修例风波”中,他们肆意设障堵路,损毁交通设施,瘫痪机场运作。严重时香港铁路公司有超过90%、共计147个车站遭到损坏,作为香港交通要道的红磡海底隧道被迫关闭,作为亚太航空枢纽的香港国际机场陷入瘫痪。多项政府公共服务受阻,大中小学和幼儿园被迫长时间停课,多所大学校园被非法“占领”,众多商业场所无法营业,逾1200间店铺和多家银行的服务设施被损毁。
他们对持不同意见者进行无差别攻击,极尽卑鄙之能事。有记者在机场被非法禁锢围攻虐打数小时,有路人因劝阻示威者被泼油火烧,有清洁工被砖头砸中身亡,甚至有议员的祖坟在光天化日之下遭人损毁。
——反中乱港势力挑动两地对立,毒化社会环境。他们煽动港人仇恨中国共产党、仇恨国家、仇恨内地民众。他们通过诱导性民调刻意渲染身份认同问题,把“香港人”和“中国人”对立起来。他们制造和放大香港与内地民众往来中出现的个别摩擦,滋扰、侮辱、攻击内地旅客。
他们恶毒攻击行政长官和政府官员,煽动反政府情绪。在“修例风波”中,他们更是将矛头指向维护秩序的警队和制止其违法活动的人士,“起底”警察和有关人士的家庭信息,霸凌诅咒警察子女。有警察被咬断手指,被铁箭刺伤,甚至被利刃割颈,种种极端、恐怖行径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三)妨碍政府施政,拖累经济民生
——反中乱港势力阻挠破坏政府施政,扰乱管治秩序。他们通过在立法会频频提出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的议员修正案、采取无休止点算会议人数等手法疯狂“拉布”(注3),致使许多利港利民的重大经济民生政策无法推行。他们滥用调查权、传召权和质询权,提出违法的不信任动议,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肆意侮辱。成立创新科技局对香港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有关议案被严重恶意拖延,历时3年才最终在立法会获得通过。第六届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在2019至2020立法年度停摆长达8个多月,多达14个法案不能及时审议,超过80部附属法例在期限届满前得不到处理,一些本可惠及香港广大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民生法案不能及时通过。
——反中乱港议员用各种手法扰乱立法会和区议会正常运作。2018年4月24日,在立法会会议期间,一名议员公然暴力抢走政府工作人员的手机(注4)。2019年10月16日,多名议员在行政长官宣读施政报告时用具有伤害性的强光照射行政长官,致使其无法正常发表报告(注5)。2020年5月28日和6月4日,一名议员两次向立法会主席及他人泼洒恶臭有害液体。这些恶行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而且严重扰乱立法会运作,破坏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导致政府施政举步维艰。
他们不断僭越区议会的法定职能,滥用职权,将区议会变成宣扬“港独”、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平台,使区议会成为香港社会一大乱源。
(四)歪曲民主内涵,阻挠民主进程
——反中乱港势力偷梁换柱,炮制种种“民主”谬论。他们误导香港社会将特别行政区地方属性的民主简单等同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并以是否有利于其上台掌权为标准,标签所谓“真民主”“假民主”,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他们炮制所谓“国际标准”的“真普选”,提出各种违反基本法的无理主张,恶意诋毁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推动民主发展所作的各种努力。
——反中乱港势力冲击选举秩序,破坏选举公平。在2019年11月举行的第六届区议会选举中,他们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恐吓、攻击爱国爱港参选人和选民,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刺其他参选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披露,这次区议会选举接获的投诉激增,其中涉及刑事毁坏、暴力行为、恐吓的投诉高达1000多宗。
——反中乱港势力一再阻挠循序渐进发展民主。他们罔顾民意,在立法会两次否决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扩大民主成分的选举方案。如果没有他们的阻挠破坏,香港原本可以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2020年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他们不仅是导致香港普选无法如期实现的历史罪人,也从根本上破坏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民主的社会环境,破坏了中央政府与香港社会的政治互信。
事实一再表明,反中乱港势力及其背后的外部敌对势力是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罪魁祸首,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魁祸首,是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罪魁祸首,也是阻碍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的罪魁祸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之所以窒碍难行,香港本地反中乱港势力是站在前台的直接破坏者,外部敌对势力是躲在幕后的操盘手,众多青少年是受害者,最终一切不利后果则由全体港人承担。
2019年“修例风波”和区议会选举乱象,充分暴露出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和漏洞。最突出的一点是安全性严重不足,使得反中乱港势力很容易通过选举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和治理架构,使得外部敌对势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干预香港事务,进而为他们对中国内地进行渗透、颠覆活动提供机会。任何地方的民主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国家安全为代价。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特别是选举制度,是依法治港、拨乱反正的必要之举,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确保香港民主在正确轨道上向前发展的固本之基。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回正轨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修例风波”对国家安全、香港法治、经济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危害令人痛心、发人深省。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中央政府审时度势,果断决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标本兼治,拨乱反正,引领和推动香港局势和民主发展重回正轨。
(一)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为民主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对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提出原则要求,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安法,并决定将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日刊宪公布实施。该法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建立健全了国家和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并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参选或者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公职的资格和条件。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筑牢了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屏障,有力打击了“港独”激进势力的嚣张气焰,对香港迅速止暴制乱、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实现由乱到治的历史性转折发挥了关键作用,是“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任何民主都是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民主,必须以维护本国国家安全为基本前提条件。如果国家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就不可能有正常、真正的民主。切实防范、制止、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继续推动香港民主正常发展的需要。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新回到正确轨道创造了基本条件。
(二)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参选、任职和就职宣誓等规矩
早在2016年11月7日,针对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时发生严重侮辱国家和民族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阐明了“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为立法会议员等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定下了规矩,为阻止反中乱港势力通过选举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加固了法律屏障。
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请国务院提出的有关议案,就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而出现的立法机关空缺问题,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明确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为解决由此引发的个别议员延任资格争议,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明确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这进一步明确了就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资格,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
(三)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完善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新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3月31日起实施。原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及其修正案不再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随即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上述决定和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了涵盖8项主体法例和24项附属法例的有关本地法律修订法案。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标志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工作顺利完成。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体现了以下五项重要原则:第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外来干涉,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第二,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第三,坚持依法治港,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坚决维护法治权威,任何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第四,增强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代表性,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第五,强化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有效配合,提高治理效能,减少政治争拗和内耗。
这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扩大规模、增加界别、优化分组、完善职能。一是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为五大界别,每个界别300人。增加了第五界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共40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方式,调整优化了有关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继续沿用原来的三种方式,即当然委员、由提名产生的委员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三是完善和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保留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的职能,恢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职能,增加选举委员会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职能。重新构建的选举委员会覆盖面更广、代表性更强,社会各界参与更加均衡,更能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更加符合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化、多元化、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也更加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和实际情况。
第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基本保留原来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在提名机制等方面有所调整,以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央政府信任的、坚定的爱国者担任。重点改革立法会选举制度,更好地平衡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立法会议员人数由70席增加至9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界别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分别产生40名、30名和20名议员;同时对立法会选举的提名、选民资格、选举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加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全面落实,坚决把反中乱港势力排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之外。
2021年9月19日,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完善选举制度之后举行的首场重大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成功举行。2021年12月19日,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举行,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廉洁,充分展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实践的新气象。
实践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民主选举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越性。第一,具有广泛代表性。新选举制度吸引了众多来自不同背景的人士参选,“五光十色”、多元多样前所未有,既有商界、学界、专业界精英,又有来自社会基层的劳工、职员、中小企业经营者代表;既有土生土长的香港人,又有从内地和台湾到香港生活工作的居民、加入中国籍的外国居民;既有经验丰富的资深参政者,又有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新一代年轻人。居住公屋和“劏房”的人士、巴士车长、注册电工等成为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这在香港的过去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二,具有政治包容性。选举不是“单声道”,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来自不同政治团体、政治派别,代表不同的政治光谱,持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和抱负。多名持有不同政见和主张的人士,都获得提名参选,体现了新选举制度的最大开放包容。在爱国爱港旗帜下,新选举制度最大程度拉长了包容多样的半径,画出了“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同胞奔向美好生活这个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最大同心圆。
第三,具有均衡参与性。新的选举制度将立法会议席分为三大板块,组成结构得到优化,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均有代表参与立法机关,从而确保了政治参与的均衡度,兼顾了香港社会各阶层和各界别的不同利益,特别是在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代表了香港的整体利益,保护了各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更能全面反映民意,更加符合香港实际。
第四,具有公平竞争性。这次立法会选举,全部90个席位都有竞争,没有任何人自动当选。这是香港回归以来从未有过的。新选举制度使得竞选活动更加理性、公平、有序,更加注重民生和发展议题,更加注重参选人的能力和素质展示。所有候选人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通过比专长、比政纲、比理念、比担当、比贡献等方式,积极争取选民支持。香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盲目从形式上追求西方式民主,实际上带给香港的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分化恶斗、社会失序、经济失衡、管治失效,香港居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原汁原味的民主。新选举制度使选举回归良性、理性、平等、干净竞争,真正体现选举的本意,真正为香港人谋实惠、谋福祉。
显而易见,完善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全面准确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既坚持“一国”原则,又尊重“两制”差异;既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修补了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开放;既保证广泛参与,又体现均衡参与;既发展选举民主,又加强协商民主;既维护了政权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治理效能;既有利于促进良政善治,又有利于维护和实现香港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优化提升和与时俱进,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实现“双普选”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根据中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人事权和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拥有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批准《中英联合声明》、起草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处理过渡期各种复杂政治法律问题以及解决回归后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挑战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制责任,及时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止暴制乱、由乱到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回正轨,对全面准确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政府为发展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所付出的各种努力,都是为了“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为了让全体香港居民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为了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中央政府永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坚定的主导者、支持者和推动者,是全体香港居民根本利益的守护者。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前景光明
“一国两制”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并且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根本保障。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在“一国两制”下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认识更深刻,方向更明确,思路更清晰,信心更坚定,步伐更稳健。
(一)“一国两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一国两制”方针和事业的创立者、领导者。“一国两制”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被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重要会议所确认,并被载入所有重要文件、文献当中,还被郑重载入中国宪法,并通过香港基本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香港问题所通过的一系列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也都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执行了“一国两制”方针。
2021年11月11日,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一国两制”事业作为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载入港澳问题和“一国两制”内容。新时代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落实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要毫不动摇地坚信笃行,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这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坚持“一国两制”实践正确方向。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在“一国”之内的基本逻辑。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并行不悖,但主次关系不能颠倒。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宪法确定的国家宪制秩序的核心,是国家宪法制度的灵魂,在特别行政区必须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必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底线,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敌对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一国”底线越牢,“两制”空间越大。
——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坚持依法治港。必须巩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宪制基础,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把宪法和基本法作为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最高准则。巩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的宪制地位,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基本法的权威得到有效维护。
——正确处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法定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向中央政府负责,执行中央政府依法发出的指令;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时候,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不能以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为由,排斥和对抗中央政府依法行使有关权力。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方要切实尊重和保障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坚持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全力支持行政长官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支持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带领全社会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坚定不移守护法治、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新要求和广大居民新期待,着力破解影响香港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施政能力和管治水平,实现良政善治。
——促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支持香港同各国各地区开展广泛交流合作。支持香港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参与、助力国家全面开放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参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共建“一带一路”功能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支持香港继续保持单独关税区和自由港地位,加强与各国各地区的交流合作,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以及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中国政府在提出“一国两制”方针之初,就十分重视保护各国投资者在香港的合法利益,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经济关系,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合法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进一步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对世界各国、各地区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权益予以全面平等保护。中国政府愿意与各国共享香港国际金融经贸平台,分享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守“一国两制”的初心使命坚定不移,建设符合香港实际优质民主的决心也坚定不移。
(二)坚决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继续推动香港民主发展,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爱国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爱国者治国是世界各国的政治通例。“港人治港”就是由爱国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这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实践的本质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必须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所有治港者都是爱国者,确保反中乱港分子一个也不能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架构,坚决防范香港管治权被反中乱港势力及其背后的外部敌对势力所攫取,确保特别行政区政权安全。
爱国者的标准是客观的、清晰的,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后,就是要求爱国者必须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任何香港居民,只要秉持爱国爱港立场,不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都可以依法参与香港的选举和治理;只有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人,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的人,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人,才没有治港者的资格。
强调“爱国者治港”,不意味着不允许持不同政见或主张者存在,也不意味着压制批评政府的声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具有充分包容不同政见和不同政治派别的空间,不存在“清一色”的问题,而是在爱国爱港旗帜下实现最广泛的团结,不断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建构最广泛的“一国两制”统一战线。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不断健全选拔和培养爱国爱港治理人才的长效机制,选贤任能,形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三)坚定走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发展道路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标准,也不存在统一的民主模式。只有符合自身实际、能够解决自身问题的民主才是好民主。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社会政治危机及种种乱象昭示人们,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民主制度。不顾自身实际情况,盲目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制度,往往给本国本地区人民带来动乱和灾难。
“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和实际情况决定了其政治体制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地方政治体制,因此其民主制度不应照搬任何其他地方的模式,必须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切合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条件,探索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发展道路。
——坚持中央主导,依法循序渐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事关国家主权安全,事关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事关香港的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中央对此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只有坚持中央主导,香港民主才能健康发展。中央依法行使宪制权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修改完善,合宪合法、合情合理。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正道。任何民主的发展都要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循序渐进”的“进”不应只追求民主“量”的增加,更应强调民主“质”的提升。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必须在中央主导下依法有序推进,建设优质民主。
——巩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必须巩固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宪制地位,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前提。国家不安全,香港难安宁,民主也就无从谈起。二十多年来香港民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实质不是要不要民主的问题,而是要不要维护“一国”原则的问题,是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干预与反干预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必须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消除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隐患和风险。
——落实行政主导,致力良政善治。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必须有利于落实行政主导,强化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权威,提高施政效能。在立法会要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强大力量,破解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长期对立、立法会内部长期对抗的困局,使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界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断增强香港在激烈竞争中的优势。
——体现均衡参与,保持多元开放。“一国两制”下香港将长期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必须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依法保障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形成广泛的民意代表机制,实现均衡的政治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既要有利于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也要有利于香港保持高度对外开放的特色,继续成为所有以香港为家的中外居民安居乐业的共同家园,成为各国企业家投资兴业的沃土。
——坚持法治原则,保障自由人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在宪法和基本法的轨道上推动民主的发展完善。任何偏离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主张和做法,都违反法治原则,损害法治权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还应当充分维护宪法和基本法保障的香港居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有利于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享有各种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等。
——丰富民主形式,提升民主质量。民主形式丰富多样,民主制度并非选举一途。不能把民主简单等同于选举,把选举简单等同于直接选举,把民主进步简单等同于增加直选议席,而要看有关安排有没有扩大民意代表性,能不能反映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不仅要完善、优化相关选举制度,还应当积极探索协商、咨询、听证、对话等多种民主形式,开拓更多民主渠道,重在提升民主质量,追求实质民主。
——推动经济发展,增进港人福祉。民主与经济社会发展要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判断任何民主优劣成败的标准,归根结底要看全体民众从中是真正受益还是受损。只有能够不断增进民众福祉的民主才是好民主。损害经济民生的民主不是好民主。中央政府坚定不移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建构、实践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制度,更好地促进香港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增进港人福祉,切实解决香港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更加公平地惠及全体香港居民,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等中心的地位,从而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香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不仅不掉队,而且增光添彩,发挥更大作用。香港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也必然为民主的进一步优化提升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中央政府将继续按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不断发展和完善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并与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人士一道,为最终实现行政长官和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而共同努力。“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前景光明,民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结束语
民主是中国人民矢志不渝的追求。中国共产党一直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并为之不懈奋斗。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和艰辛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民主道路,占世界约五分之一人口的十四亿多中国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实现了当家作主,中国人民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过上美好生活。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为“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托。
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伟大创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已经取得巨大成功,显现出强大生命力和制度韧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有信心、有智慧、有能力,既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管理好、建设好,也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管理好、建设好,并把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建设好、发展好。
香港特别行政区正迎来拨乱反正、由治及兴的新阶段。随着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选举制度的完善,“爱国者治港”的局面将更加稳固,香港的法治和营商环境将更加优良,社会氛围将更加和谐,长期困扰香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更有条件得到有效解决。一个政治民主、法治健全、自由开放、包容和谐、繁荣稳定、胸怀祖国、面向世界的香港必将更好地呈现在世人面前,“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功,香港这颗璀璨的明珠必将绽放更加绚丽夺目的光彩!
(注1)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包括:1.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2.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3.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4.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警务人员可予以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5.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6.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8.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9.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10.特别行政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11.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12.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
(注2)“揽炒”是粤语词汇,香港扑克游戏术语,意为“我要抱着你一起死”,比“同归于尽”“玉石俱焚”更严重。“真揽炒十步曲”是由反中乱港分子炮制出的一个系列行动计划,旨在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规则的漏洞获得立法会多数议席和主导权,再通过无差别否决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案在内的所有政府议案、法案等步骤,瘫痪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逼迫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出重手化解宪制危机,进而招致西方国家介入,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进行政治及经济制裁,以此实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注3)拉布(filibuster),特指立法机关议事时议员通过冗长辩论、无限制演讲等各种方式拉长辩论时间,阻止议案、法案通过的现象。常见于西方议会中的少数派政党议员,为达到特定目的以进行马拉松式演说等方式,拖延时间、瘫痪议程、阻挠投票,最终迫使执政党或多数派议员作出妥协让步。自2010年起,香港立法会一些议员恶意滥用《议事规则》,通过毫无意义的反复点名、发言及纠缠程序问题等方式,阻碍立法会正常议事和运作,致使许多重要的经济民生法案被拖垮,严重妨碍特区政府有效施政,被香港社会称为“费力把事拖”(“拉布”英文单词的中文谐音)。
(注4)2018年4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审议《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时,一位反中乱港议员公然抢夺政府女高级行政主任(EO)的手机和文件,之后更是逃跑到男厕所内阅读、下载及传送手机内的政府文件到自己邮箱。2019年5月27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该议员的行为构成普通袭击、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及不诚实取用电脑三罪。
(注5)2019年10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到立法会宣读施政报告,反中乱港议员通过强光灯照射、用投影仪向主席台投射反动口号标语、站在议事桌上竭力喊叫等方式进行阻挠。行政长官只宣读了半分钟,就因数次被打断,场面几近失控而被迫中断离场,不得不第一次采用视频方式宣读年度施政报告。
国务院港澳办负责人就《“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答记者问
新华社 2021-12-20 10:22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月20日发表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就该白皮书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香港特别行政区刚刚举行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此时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有什么考虑?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后的首次立法会选举,标志着发展符合香港实际、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迈出重要一步。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面回顾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深入阐明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原则立场,重申中央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有利于继续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稳步向前发展,更好造福全体香港居民。
一是还原历史、揭示真相。白皮书以充分事实讲清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是怎么来的,走过了哪些路;讲清楚了有关各方在香港民主发展问题上做了什么,是如何做的;讲清楚了是谁在支持、维护和推动香港民主发展,又是谁在干扰、破坏和阻挠香港民主发展,有助于人们进一步了解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真相,进一步体会中央政府对香港民主发展的诚意善意和为此付出的努力。
二是正本清源、凝聚共识。白皮书详细论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民主发展的原则立场,深刻揭示我们与香港内外敌对势力展开的一系列斗争,其本质不是要不要民主和如何发展民主的问题,而是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破坏与反破坏的问题,有力地澄清模糊认识,驳斥错误观点,回击恶意中伤,有助于人们进一步认清香港民主发展的本质和真谛,进一步形成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推动香港民主发展的共识。
三是增强信心、开创未来。白皮书明确指出“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发展的目标和路径,清晰描绘香港民主发展的光明前景,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认识更深刻,方向更明确,思路更清晰,有助于人们进一步增强发展符合香港实际、具有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信心,进一步坚定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决心。
2.问:白皮书指出香港回归祖国才开启了民主的新纪元,对此如何理解?
答: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英国侵占香港后实行典型的殖民统治,直接委任总督代表英国管治香港,从未征询港人意见。总督揽行政、立法大权于一身,不受当地任何制约。港英当局长期实行高压政策,严密管控新闻出版,钳制言论自由,对华人实行种族歧视,实施严刑峻法。华人长期被排斥在港英当局管治架构之外,不能参政议政。面对香港社会不断提出的民主诉求,英国政府一概予以拒绝或者置之不理,决不允许在自己的治下萌生民主的元素。英国在其殖民统治末期急速推进“政制改革”完全是别有用心,企图把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政治实体,阻碍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有效管治,延续英国对香港回归后的政治影响。英国殖民统治的罪恶及其屡次拒绝发展民主的事实,无论怎样掩饰也改变不了。英国殖民统治不但没有给香港带来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为香港回归祖国后的民主发展埋下了祸根。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设计者、创立者、推进者和维护者。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政府决定收回香港,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由此擘画了香港民主发展的蓝图。中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香港回归后必然实行民主,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全面构建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在香港回归祖国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坚定维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民主的既定立场,排除干扰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香港回归祖国后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有序发展民主,持续作出重大努力,包括批准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修改、为实现普选目标定下时间表、为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绘制路线图。任何不抱偏见的人都能看到,香港回归后,全体居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和空间大大拓展,享有的民主权利前所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取得了全方位的重大成就。事实充分说明,没有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香港民众福祉的深切关怀,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一国两制”初心使命的坚守,就没有香港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就没有香港民主的实践。
3.问:前些年香港民主发展出现严重曲折的原因是什么?
答:反中乱港分子及其背后的外部支持势力是阻挠破坏香港民主发展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外部敌对势力牵制、遏制中国发展的行径愈演愈烈,“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内外环境日趋复杂,围绕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斗争更加激烈。反中乱港势力不断挑战宪法和基本法权威,以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实施“颜色革命”为目的,肆无忌惮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冲击宪制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法治根基、制造社会仇恨,妨碍政府施政、拖累经济民生,歪曲民主内涵、阻挠民主进程,企图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引入歧途,严重破坏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
很显然,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之所以一度窒碍难行,香港本地反中乱港势力是站在前台的直接破坏者,外部敌对势力是躲在幕后的操盘手,众多青少年是受害者,最终一切不利后果则由全体港人承担。同时,2019年“修例风波”和区议会选举乱象也暴露出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和漏洞,凸显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依法治港、拨乱反正的必要之举,是维护国家政权安全、消除有关风险和隐患的治本之策,也是确保香港民主在正确轨道上向前发展的固本之基。
4.问:中央政府对香港民主发展的原则立场是什么?
答: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定不移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符合其宪制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针对“修例风波”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央审时度势,采取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安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等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回正轨。完善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具有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和公平竞争性的特点和优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优化提升和与时俱进,为香港民主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继续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这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实践的本质要求。要确保所有治港者都是爱国者,确保反中乱港分子一个也不能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架构。爱国者必须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强调“爱国者治港”不意味着不允许持不同政见或主张者存在,也不意味着压制批评政府的声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具有充分包容不同政见和不同政治派别的空间,不存在“清一色”的问题,而是“五光十色”,在爱国爱港旗帜下不断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实现最广泛的团结,建构最广泛的“一国两制”统一战线。
“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和实际情况决定了其政治体制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地方政治体制,因此其民主制度不应照搬任何其他国家或地方的模式,必须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切合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条件,探索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发展道路。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中央主导,依法循序渐进;巩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安全;落实行政主导,致力良政善治;体现均衡参与,保持多元开放;坚持法治原则,保障自由人权;丰富民主形式,提升民主质量;推动经济发展,增进港人福祉。
中央政府将继续按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加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并与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人士一道,为最终实现这一目标而共同努力。
5.问:如何看待香港民主发展的前景?
答:“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发展的前景十分光明。“一国两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被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重要会议所确认,并被载入一系列重要文件、文献当中,还被郑重载入中国宪法,并通过香港基本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2021年11月11日,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一国两制”事业作为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单独成篇,再次彰显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和信心。
香港特别行政区正迎来拨乱反正、由治及兴的新阶段。随着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选举制度的完善,“爱国者治港”的局面将更加稳固,香港的法治和营商环境将更加优良,社会氛围将更加和谐,长期困扰香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更有条件得到有效解决。一个政治昌明、法治健全、自由开放、包容和谐、繁荣稳定、胸怀祖国、面向世界的香港必将更好地呈现在世人面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道路必将越来越宽广,“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必将继续取得更大的成功,香港这颗璀璨的明珠必将绽放更加绚丽夺目的光彩!
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日发表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文如下: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4年6月
目录
前言
一、香港顺利回归祖国的历程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的确立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四、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繁荣发展
五、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结束语
附录
前言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中国政府通过与英国政府的外交谈判成功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香港从此摆脱殖民统治,回到祖国怀抱,走上了与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一国两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一国两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前进。回顾总结“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历程,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继续推动“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一、香港顺利回归祖国的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用于解决香港问题。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体现了“一国两制”构想,为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时,在某些区域设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后,1983年初,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形成了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十二条”包括:1.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2.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3.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4.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警务人员可予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5.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6.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8.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9.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10.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11.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12.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阐明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在这个前提下,中英两国磋商解决香港如何过渡得好以及15年后香港怎么办的问题。这标志着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拉开序幕。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经过22轮谈判后,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还在联合声明中阐明以“十二条”为核心内容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香港进入回归祖国前的过渡期。在13年的过渡期内,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遵循“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紧紧依靠香港同胞,坚决排除各种干扰,有条不紊地推进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香港基本法。同年7月起草委员会开始工作,1990年2月完成起草任务,历时四年零八个月。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高度民主、开放,广大香港同胞积极参与起草工作。在起草委员会59名委员中,来自香港各方面的人士有23名。起草委员会还委托香港委员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广泛收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98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先后两次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香港和内地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讨论,其中,仅香港人士就提出近8万份意见和建议。香港基本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广大中华儿女的集体智慧。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邓小平高度评价香港基本法,称它是“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香港基本法颁布后,中国政府着手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预委会);1996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成立。预委会和筹委会为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做了大量工作。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作为祖国大家庭的一分子,香港同胞与内地民众共享伟大祖国的尊严与荣耀,共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和使命。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的确立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一)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法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等等。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
——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回归前夕,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完成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随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为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推选委员会还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议员;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任命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述工作的完成,确保了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即实施有效管治。香港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先后任命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董建华、曾荫权、梁振英为第二至第四任行政长官,还任免了历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国家领导人出席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就职典礼并监督他们宣誓。
——支持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长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职,报告基本法贯彻执行情况等须向中央政府负责的事项,国家领导人就贯彻落实基本法的重大事项对行政长官予以指导。中央政府设立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处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中央的有关指示,承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等职责;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作为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履行联系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香港驻军、促进香港与内地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处理有关涉台事务等职责。
——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一,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支持和协助香港以适当身份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协助香港申办各类重要国际会议,支持香港发展国际会展中心、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支持推荐香港人士到国际组织任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免签待遇,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外经贸办事处开展工作。第二,妥善处理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等条约法律问题。办理香港新适用的多边条约及修正案超过170项。授权香港对外缔结投资保护、民航、税收、司法协助类协定338项。协助香港接受国际公约履约审议。支持香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授权和协助香港对外开展司法合作。第三,审批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目前,外国在香港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达66个、名誉领事73位。第四,全力维护香港同胞在海外的安全与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涉港领事保护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驻外使领馆共处理万余起涉港领保案。第五,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针对个别国家的干预言行,中央政府及时通过外交渠道进行交涉。外交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特派员公署,处理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经中央决定并于1996年1月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7年7月1日零时,香港驻军进驻香港,依法履行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等防务职责。香港驻军坚持依法驻军、依法治军,认真完成各项防务任务,组织海空巡逻、海空难搜救演习、诸军兵种联合演习、跨营区机动演练等军事行动,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有力保障。香港驻军还踊跃参加香港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军营开放、举办香港青少年军事夏令营等活动,加强军地互访联系,增进香港驻军与香港居民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充分展现了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备案审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报请备案的法律共570件。第二,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决定。目前,共有12部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实施。第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的授权。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根据国籍法及其解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第四,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分别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国籍子女等的居留权问题、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法律程序问题、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和国家豁免原则等问题,对基本法及其附件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第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2007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作出决定。第六,批准和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同意将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第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进行备案,等等。此外,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时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共同组成,负责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对附件三所列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的增减以及基本法的解释或修改等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持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制定经贸、金融和教科文卫体政策,等等。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项职权。行政长官在行使职权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关事项发出的指令。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行使基本法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等职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行政管理权极为广泛,涵盖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社会服务、社会治安、出入境管理等领域。此外,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特别行政区还享有一定的对外事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经选举产生并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也极为广泛,可以依照基本法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诉讼程序等各方面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原在香港实施的普通法及相关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包括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度原则等延续实行。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案件时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大力支持下,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带领香港各界人士,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保持香港社会经济政治大局稳定,推动各项事业向前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新进步。
——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的充分保障。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从宪制层面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还通过实施《性别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法例,为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进一步保障。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诉专员公署、法律援助署、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法律援助服务局、妇女委员会、扶贫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协助推广、保护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此外,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大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举行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每届均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产生36名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历来重视吸收香港同胞参加,除特邀香港人士界别外,其他一些界别也吸收香港社会代表性人士。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特邀香港人士界别有香港地区委员124人,其他16个界别有香港地区委员82人。
——民主政制依法稳步推进。香港回归前,英国委派总督在香港实行了150多年的殖民统治。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使之成为法定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坚定不移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推动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循序渐进向前发展。
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经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由800人增至1200人。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大界别人士按相同比例组成,体现了均衡参与,具有广泛代表性。
立法会选举的直选因素不断增加。1998年选举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包括20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1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2000年选举产生的第二届立法会包括24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6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2004年选举产生的第三届立法会和2008年选举产生的第四届立法会,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为30名。2012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时,立法会议员人数增加至7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为35名,其中新增加的5个功能团体选举议席由区议会议员提名、并经全港原来没有功能团体选举权的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
设定普选时间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设定了时间表。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启动了实现普选的有关程序。
——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整体经济保持增长。1997年至2013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年均实质增长3.4%,人均本地生产总值按美元累计增长39.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3年数据,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香港本地生产总值位居全球第35位,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位居全球第7位。
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得以保持和提升。香港是重要的国际银行中心、全球第六大证券市场和第五大外汇市场。在多项国际金融中心的世界排名中,香港位居前列。香港是全球第九大贸易经济体,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保持贸易联系。香港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港口之一和第四大船舶注册中心。香港国际机场是世界最繁忙的航空港之一,客运量位居全球第五位,货运量多年高居全球首位。
传统优势产业不断巩固和发展。贸易及物流、旅游、金融、专业服务及其他工商业支援服务四大支柱产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四大产业增加值共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8%,吸纳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47.2%。香港还着力培育和发展文化及创意、创新及科技、检测认证、环保等产业。
营商环境保持良好。香港是全球公认的最自由经济体之一。在世界银行对全球185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排名中,香港多年位居前列。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香港在吸收外来直接投资方面位居全球第三位。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世界竞争力年报》排名中,香港多年来都被评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之一。
——各项社会事业迈上新台阶。教育事业在亚太地区保持领先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持续加大对教育投入,2014-2015财政年度教育总支出预算为753.7亿港元,是政府开支的第一大项目。2008-2009学年开始在公营学校实施十二年免费教育。根据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公布的2013年亚洲大学排行榜,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进入前十名;2013-2014年世界大学排名中,香港大学名列第43位。在反映基础教育水平的“国际学生评估(PISA)” 2012年全球测试中,香港继续名列前茅。
医疗卫生事业不断进步。2014-2015财政年度用于医疗服务的财政预算支出524亿港元,占政府经常开支的17%。香港居民可平等享受价格低廉的公立医院服务。截至2012年底,香港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有病床3.55万张。香港婴儿死亡率由1997年的4‰下降至2013年的1.6‰,是全球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地方之一。2013年香港男性与女性的预期寿命分别为80.9岁及86.6岁,是全球预期寿命最高的地方之一。
文化、体育事业蓬勃发展。香港中外文化荟萃,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文化艺术多元发展,促进相互交流。香港已有潮人盂兰胜会、大坑舞火龙、大澳端午龙舟游涌、长洲太平清醮等4个独有项目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香港2008年协办北京奥运会马术比赛项目,2009年主办第五届东亚运动会。帆板、乒乓球、自行车、武术等项目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亚锦赛等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
社会保障逐步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总额由1997-1998财政年度的204亿港元增长到2014-2015财政年度预算的619亿港元,增长了2.03倍。香港已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体系。社会服务机构共有400多家,注册社工从1998年底的8300名发展到目前的1.8万多名。特别行政区政府还积极推动公共房屋建设,协助基层市民入住公共房屋,资助市民自置居所。香港约有一半市民居住在政府提供或资助的房屋,其中超过200万人租住公共房屋,100多万人居住在政府资助的自置房屋。
——对外交往和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对外联系更加广泛。截至2013年6月,香港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或其他适当身份参与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共41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活动,参加不限主权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7个。香港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身份或其他适当身份参加有关国际会议1400多次,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会议2万余次,共举办或协办国际会议1000多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42个国家签署互免签证协议,150个国家和地区单方面给予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或落地签待遇。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民用航空运输、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和保护投资、刑事司法协助等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日内瓦、伦敦、东京、纽约、柏林等11个地方设立了驻外经济贸易办事处。欧盟委员会等6个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了代表机构。
杰出专业人士担任国际组织重要职位。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原署长陈冯富珍女士2006年11月当选为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并于2012年5月成功连任,是联合国成立以来第一位担任政府间国际组织最高负责人的中国人;香港天文台台长岑智明先生2010年2月当选为世界气象组织航空气象学委员会主席。
四、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繁荣发展
中央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香港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全力支持香港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在谋划和推进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时充分发挥香港的作用,积极推动香港与内地开展交流合作,为香港保持繁荣稳定提供坚强后盾。
(一)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风险和挑战
——支持香港应对亚洲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港元受到国际投机势力狙击,香港金融市场动荡,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遭受冲击,金融体系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中央政府郑重宣布,将不惜一切代价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坚决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护联系汇率制度,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果断措施,维护了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支持香港抗击非典。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肆虐香港,不仅危及香港同胞的生命健康,而且使尚未完全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香港经济雪上加霜,通货紧缩,市场萧条,失业率上升至8.7%。为保障香港同胞生命安全,帮助香港经济走出低迷,中央政府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在内地同样急需抗疫医药物资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无偿向香港提供大批抗疫药品和器材。国家领导人亲赴香港疫情重灾区和医院视察慰问。当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确定了两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领域的开放措施和实施目标。随后又实施内地居民赴香港“个人游”政策。这些都为香港摆脱非典冲击、恢复经济增长注入“强心剂”。
——支持香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政府高度关注香港受到的影响,当年12月即推出支持香港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14项政策措施。2009年1月,中央政府再次推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2000亿元人民币货币互换协议在内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此后,国家领导人在访问香港期间又先后宣布多项支持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加强与内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这对提振港人信心、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刺激香港经济复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
——支持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发展。支持香港开展个人人民币业务、发行人民币债券、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等,奠定了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先发优势。继续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并推出其他支持香港金融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香港人民币清算平台参加行共有216家;经香港处理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为3.84万亿人民币,占全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总额的82.9%;香港人民币客户存款及存款证余额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香港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继2003年签署CEPA并于2004年1月实施后,内地与香港陆续签署和实施了10个补充协议。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产品全部实行零关税。截至2013年底,在货物贸易方面,CEPA项下内地自香港进口商品额为71.61亿美元,关税优惠39.83亿元人民币;在服务贸易方面,共采取403项开放措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分类标准,通过CEPA及其补充协议,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的部门达到149个,涉及目前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93.1%,这是目前内地商签的开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协议。此外,广东服务业对香港开放的先行先试措施达82项。中央政府在编制《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等规划时,均考虑了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需要。
——支持香港旅游、零售业及内地港资企业发展。中央政府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求,逐步扩大“个人游”试点城市,目前已达49个城市,超过3亿人口。截至2013年底,内地共有1.29亿人次的游客通过“个人游”方式到香港旅游。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测算,2012年“个人游”为香港带来相当于本地生产总值1.3%的增加值,创造了超过11万个职位,占本地整体就业的3.1%。为更多地惠及香港中小商户和基层市民,中央政府还允许香港居民在内地开办个体工商户。截至2013年底,内地共注册香港个体工商户5982户,从业人员16476人。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在内地的香港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和帮助内地港资企业转型升级。2009年,广东省出台了30条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2011年12月,中央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在苏州、东莞等地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试点城市建设,并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建设44个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三)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加强各领域的交流合作
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十五”、“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巩固和加强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将涉港澳内容单独成章,并进一步明确香港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强调国家支持香港巩固提升竞争力、支持香港培育新兴产业、深化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
——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深化经贸合作。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实施,有力消除香港与内地在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深化了两地经贸关系,拓宽了两地合作领域,实现了两地互利共赢。目前,内地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2013年,据香港统计,香港与内地的贸易额38913亿港元,比1997年增长2.49倍,占香港对外贸易总额的51.1%。同时,香港是内地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和主要出口市场之一。香港还是内地最大的境外融资中心。截至2013年底,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797家,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48.5%;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总市值13.7万亿港元,占香港股市总市值的56.9%。此外,内地与香港还互为外来直接投资的最大来源地。截至2013年底,内地对香港直接投资超过3588亿美元,占内地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近六成;内地累计批准港商投资项目近36万个,实际使用港资累计6656.7亿美元,占内地累计吸收境外投资的47.7%。
——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广东省加强区域合作。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批准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批准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粤港合作的重点领域,构建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三大合作平台,促进粤港两地共同打造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先进服务业基地。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北京市、上海市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除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外,还先后在广州、上海、成都、武汉设立经济贸易办事处,在深圳、重庆、福州设立联络处,促进了香港与内地有关地方的经贸合作以及其他方面的交流。
——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货物通关便利化。深圳湾公路大桥于2007年建成通车,成为内地与香港间第4条陆路通道。2009年开工、预计2016年建成的港珠澳大桥,东接香港、西接珠海和澳门,将成为连接珠江东西两岸新的公路运输通道。广深港高速铁路全线建成通车后,香港将与全国高速铁路网对接。内地与香港的所有水、陆货运口岸均已实现查验结果完全互认。2013年内地访港旅客4075万人次,比1997年增长16.3倍。香港同胞进入内地人数也从1997年的3977万人次增至2013年的7688万人次。
——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加强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香港与内地高校开展跨地招收学生;支持香港与内地高校合作办学;支持两地教师、学生开展交流。支持香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香港科技园等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支持香港高校在深圳设立研究院;支持香港科技工作者和机构申请国家科技研发项目、推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向香港开放。2005年,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更紧密文化关系安排协议书》,在文化保育、产业发展和交流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支持香港、澳门与广东共同申报并成功将粤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支持香港西贡地质公园成功申报为世界地质公园;支持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自CEPA签署以来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共322部,占内地与境外合拍影片总量的70%。支持两地在体育人才交流、培养、训练等方面展开合作,邀请香港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等赛事。支持香港与内地在中医中药发展、医疗卫生管理、传染病疫情通报和防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和紧急合作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交流合作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交流合作机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比如,设立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监督CEPA的执行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拟定CEPA内容的补充及修订等;在出入境管理、海关、检验检疫、金融、公共卫生、旅游等领域建立合作机制,相互沟通情况,共同处置突发事件,打击违法行为等。此外,为加强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中央政府还建立了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成员单位之一。这些机制为促进香港与内地的互利合作、处理共同关注的区域发展和治理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确保对香港基本生活物资的安全稳定供应
受自然环境限制,香港所需的淡水、蔬菜、肉禽等基本生活物资主要由内地供应。自20世纪60年代初内地开通供应香港鲜活冷冻商品的“三趟快车”并建设东深供水工程以来,中央政府和有关地方全力保障对香港食品、农副产品、水、电、天然气等的供应。截至2013年底,香港市场活猪95%、活牛100%、活鸡33%、河鲜产品100%、蔬菜90%、面粉70%以上由内地供应,供港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3年,广东按照与香港新修订的协议对香港供应淡水6.06亿立方米。自1994年起,大亚湾核电站向香港供电,每年供电量占全港电力总消耗的四分之一。2013年,内地向香港供应天然气25.31亿立方米。
五、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一国两制”是一项开创性事业,对中央来说是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对香港和香港同胞来说是重大历史转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的同时,“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香港社会还有一些人没有完全适应这一重大历史转折,特别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目前香港出现的一些在经济社会和政制发展问题上的不正确观点都与此有关。因此,要把“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继续推向前进,必须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出发,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
(一)全面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含义
“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同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等制度和原则。坚持一国原则,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尊重国家实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
“两制”是指在“一国”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等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之内的“两制”并非等量齐观,国家的主体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在这个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照顾到香港等某些区域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允许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因此,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繁荣稳定的前提和保障。香港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依照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尊重国家实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内地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还可以借鉴香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在“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鉴,才能和谐并存,共同发展。
(二)坚决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香港基本法为活动准则。同时,香港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全面把握、整体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项规定。香港基本法的所有规定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条文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必须把香港基本法的每个条文放在整体规定中来理解,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系中来把握。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实践说明,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个别条文,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就会产生歧义甚至认识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冲击;全面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就会看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有机整体,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香港的繁荣稳定发挥着保障作用。
尊重和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基本法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也可对其他条款解释。这种解释权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香港基本法的权威。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已经建立完善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方面,确立了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的“五步曲”法律程序;在基本法解释方面,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行政长官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及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等有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在特别行政区立法方面,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的工作程序;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协助方面,达成了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和部分民商事判决等一系列安排;在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方面,形成了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的制度安排。随着“一国两制”实践不断发展,香港基本法实施不断深入,必然要求继续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要着眼香港的长治久安,把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属于中央的权力行使好,使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切实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
(三)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准的,这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或者说治港者主体不能效忠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而且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受到威胁和损害。
爱国者治港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因此,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就执行基本法向中央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确保治港者主体效忠国家,并使其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的监督,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
(四)坚定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
作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行政长官是香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中央政府始终坚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团结带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广大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大局稳定的重要基础,是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的主要任务。当前,香港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挑战和机遇并存。香港需要抓住机遇,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增进香港居民民生福祉。祖国内地始终是香港的坚强后盾。
中央政府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政制。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这是中央政府作出的庄重承诺,并体现在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中央政府真诚地支持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发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符合香港实际,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特别是要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只要香港社会各界按照上述原则务实讨论,凝聚共识,就一定能够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是一个自由开放多元的社会,也是中外交融的国际商业都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符合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以及外来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也是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的重要条件。中央政府将继续鼓励和支持香港社会各界发扬包容共济、尊重法治、维护秩序的优良传统,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依归,求同存异、互谅互助,在爱国爱港旗帜下实现最广泛的团结,不断巩固社会和谐稳定。
(五)继续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流合作
香港与内地日益紧密的交流合作,拓宽了香港与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道路。香港可以充分利用内地广阔的市场腹地和丰富的要素资源,把握国家快速发展的机遇,从中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和不竭的发展动力。香港通过继续巩固、提升既有优势,可以进一步发挥作为国家引进外资、人才,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窗口作用,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桥梁作用,对内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助推作用,以及对内地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方式的借鉴作用。
随着香港与内地交往的密切,两地民众之间的相互了解逐渐加深,香港同胞对国家的认同和向心力不断增强。香港同胞更加关心国家发展,在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热心投入内地扶贫、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等公益事业。当内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香港同胞慷慨相助,大力支援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与内地民众共克时艰。这充分显示出香港同胞与内地民众血浓于水的亲情。
中央政府将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内地有关地方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联系,支持香港同胞与内地民众开展更加紧密的交往,支持香港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独特作用,推动香港与内地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结束语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一国两制”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坚定不移地推进“一国两制”事业,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也符合外来投资者的利益。
在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的新征程上,既要坚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确保“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又要积极有效应对香港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面对内外经济环境的深刻调整和变化,香港需要不断提升竞争力;香港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共同化解;香港与内地交流合作不断深入,需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民众关切。同时,还要始终警惕外部势力利用香港干预中国内政的图谋,防范和遏制极少数人勾结外部势力干扰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研究解决好这些问题,深化“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必将进一步彰显“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
当前,全国人民正满怀信心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不断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央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同胞一道,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进一步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我们坚信,香港特别行政区必将继续沿着“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稳步前进,与祖国内地共同开创中华民族更加美好的明天。
附录
(一)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
1.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37万亿港元增长至2013年的2.12万亿港元,年均实质增长3.4%。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储备由1997年底的4575亿港元增长至2014年3月底的7557亿港元,增长65.2%。
3.香港外汇储备由1997年底的928亿美元增长至2013年底的3112亿美元,增长了2.35倍。
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3年数据,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香港本地生产总值位居全球第35位,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位居全球第七位。
5.香港是重要的国际银行中心,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中有73家在香港营业。
6.香港是亚洲第二大和全球第六大证券市场,2013年底香港股市总市值达24.04万亿港元,在香港进行的首次公开招股集资总额达1665亿港元,居全球第二位。
7.香港是全球第五大外汇市场,2013年外汇市场日均成交额2746亿美元。
8.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2年10月发布的《2012年金融发展报告》,香港金融业发展指数位居全球首位;在英国伦敦金融城公司2013年9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中,香港位居全球第三位。
9.香港是全球第九大贸易经济体。香港有约10万家专业进出口公司,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保持贸易联系。
10.2013年香港对外商品贸易总额达7.62万亿港元,比1997年的3.07万亿港元增长1.48倍。
11.香港是全球最重要的外来直接投资目的地之一。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香港在吸收外来直接投资方面位居全球第三位。截至2013年底,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公司有9258家,比1997年底增加83%;截至2013年6月,外资驻港地区总部有1379家,比1997年增加52.7%;截至2013年6月,外资驻港地区办事处有2456家,比1997年增加52.5%。
12.香港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运输港口之一,2013年共处理标准集装箱2228.8万个,比1997年增长52.9%。
13.香港是全球第四大船舶注册中心,截至2013年底,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有2327艘,总吨位达8643万吨。
14.香港国际机场是世界最繁忙的航空港之一,全球超过100家航空公司在此运营,客运量位居全球第五位,货运量多年高居全球首位,2013年航空货运、客运量分别比1998年增长1.53倍和1.18倍。
15.根据2013年“全球国际航运中心竞争力指数”,香港在660多个港口城市(区域)中排在第三位。
16.香港特别行政区2014-2015财政年度用于教育的经常开支预算为671.3亿港元,占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21.8%,教育总支出预算为753.7亿港元,占政府开支总额的18.3%,是政府开支的第一大项目。2008-2009学年,香港已在公营学校实施十二年免费教育。
17.香港颁授本地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由回归前的12所增加至17所,其中8所大学接受政府财政资助。根据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公布的2013年亚洲大学排行榜,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进入前十名;2013-2014年世界大学排名中,香港大学名列第43位。
18.从2000年第二季度到2013年第三季度,香港拥有专上教育程度的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重从23.7%提高到35.1%,其中,拥有大学学位的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比重从14.5%提升至26%。反映基础教育水平的“国际学生评估(PISA)”公布2012年全球测试排名,香港继续名列前茅;在英国培生集团2012年公布的全球教育系统排名中,香港位居全球第三位。
19.2014-2015财政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用于医疗服务的财政预算支出524亿港元,占政府经常开支的17%。
20.截至2012年底,香港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有病床3.55万张。其中,90%以上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的公营医疗系统现有包括38间公立医院和医疗机构、48间专科门诊及73间普通科门诊,共有6.4万名雇员、2.7万张病床,提供约占全港九成的住院医疗服务和三成门诊医疗服务。
21.香港婴儿夭折率由1997年的4‰下降至2013年的1.6‰,是全球婴儿夭折率最低的地方之一。2013年香港男性与女性的预期寿命分别为80.9岁及86.6岁,是全球预期寿命最高的地方之一。
22.截至2013年6月,香港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或其他适当身份参与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共41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活动,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参加不限主权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7个,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香港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身份或其他适当身份参加有关国际会议1400多次,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会议2万余次。
23.香港特别行政区平均每年接待外国政要和学术界、智库等有影响人士来访上百次。许多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曾访问香港或在香港出席国际会议。香港共举办或协办国际会议1000多次,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年会、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信展、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区域研讨会和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执行理事会年会等。
24.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42个国家签署互免签证协议,150个国家和地区单方面给予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或落地签待遇。
25.香港特别行政区与67个国家签署了民用航空运输及民用航空运输过境协定,与3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17个国家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等,与30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19个国家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与13个国家签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2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日内瓦、布鲁塞尔、伦敦、多伦多、东京、新加坡、悉尼、华盛顿、纽约、旧金山、柏林等地设立了11个驻外经济贸易办事处,促进香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投资利益及公共关系。
27.外国在香港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达66个、名誉领事73位。欧盟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国际金融公司、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了6个代表机构。
(二)内地与香港交流合作有关情况
1.内地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据香港统计,2013年,香港与内地的贸易额达38913亿港元,比1997年增长2.49倍,占香港对外贸易总额的51.1%。
2.香港是内地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和主要出口市场之一。据海关总署统计,2013年,内地对香港出口额达3847.9亿美元,占内地出口总额的17.4%。
3.内地是香港外来直接投资的最大来源地。据香港统计,截至2013年底,内地对香港直接投资超过3588亿美元,占内地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近六成。
4.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内地累计批准港商投资项目近36万个,实际使用港资累计6656.7亿美元,占内地累计吸收境外投资的47.7%。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和融资中心。截至2013年底,内地对香港非金融类累计直接投资为3386.69亿美元,占内地对外非金融类累计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59%。
5.截至2013年底,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达797家,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48.5%;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总市值达13.7万亿港元,占香港股市总市值的56.9%。
6.2013年底,香港人民币客户存款及存证余额达1.0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6%;人民币贷款余额1156亿元人民币,未偿还的人民币债券余额3100亿元人民币。
7.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依托香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香港科技园,分别建立了1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和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支持香港高校在深圳设立研究院,推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向香港开放。
8.2010年以来,香港科技工作者和机构已成功申请国家973计划项目4项,获得研发资助1.6亿元人民币。
9.2013年12月,搭乘“嫦娥三号”月球探测器成功登月的“玉兔月球车”,使用了香港理工大学专家研发的相机指向系统。
10.截至2013年底,香港共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9人(包括外籍院士),88位香港科学家作为主要人员分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发明奖等44个国家科技奖项。
11.2012-2013学年,在香港高校就读的内地学生约2.2万人;截至2013年10月,在内地高校就读的香港学生逾1.4万人。
12.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分别与内地高校联合办学或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与香港建立了400余对姊妹学校。
13.2009年,香港、澳门与广东共同申报并成功将粤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4.2011年9月,在中央政府支持下,香港西贡地质公园成功申报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的世界地质公园。
15.自CEPA签署以来,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共322部,占内地与境外合拍影片总量的70%,其中票房收入超过1亿元人
人民日报评论员:塑造香港良政善治新格局
人民日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评论 2021-12-20 14:19
12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顺利举行。这是香港完善选举制度之后举行的首场立法会选举,选举依法举行、过程平稳有序、结果合法有效。选举的圆满成功,充分展现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强大活力,对于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塑造香港良政善治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立法会选举,共有153名候选人竞选90个席位,他们积极走访选民、摆设街站、参加竞选论坛,通过比专长、比政纲、比理念、比承担、比贡献等体现责任担当的多种方式,努力争取选民支持。登记选民积极参与、依法行使选举权,投下的不仅仅是个人的选票,更是对“一国两制”的坚定信心、对国家富强昌盛的美好希望、对香港繁荣稳定的共同心愿。在新选举制度保障下,立法会选举回归选贤与能、为民做事的初心,减少了泛政治化的无谓纷争和社会内耗,有利于培育良性竞争、理性建设的选举文化,为香港建立行政立法良好关系打下坚实基础,展现了香港民众团结一心、爱国爱港的和谐风貌,展示出香港社会充满希望的崭新气象。
这次立法会选举,彰显了新选举制度的进步性优越性,在香港特色民主发展道路上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新选举制度下的立法会选举吸引了众多优秀人才参选,参选者多元化的背景可谓前所未有;候选人来自不同的政治团体、政治派别,代表不同的政治光谱,持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和抱负,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体现了新选举制度的最大开放包容程度;新选举制度将立法会议席分为三大板块,组成结构得到优化,使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均有代表参与立法机关,从而确保了政治参与的均衡度,也确保了利益兼顾,更能反映香港民意,也更符合香港实际;全部90个席位都有竞争,竞选活动更加理性、公平、有序,更加注重民生和发展议题,更加注重参选人的能力和素质展示。实践充分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新选举制度具有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公平竞争性,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好制度,是促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的好制度,是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机结合的好制度,是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好制度。
“爱国者治港”是具有多样性的,参与面很宽、舞台很大。在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宪法和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大前提下,只要善于在治港实践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善于破解香港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为民众办实事、善于团结方方面面的力量、善于履职尽责,都有参与的机会,都可以成为治港者。进入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的人必须是爱国爱港者,绝不容许任何一个反中乱港分子通过任何途径和方式混进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当前,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的全新的选举委员会和新一届立法会都已顺利产生。对新选举制度下产生的治港者,广大市民期待很高,各方面都很关注,希望他们履行好职责使命,展现出新气象新风貌,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用工作的实际成效来赢得广大市民的认可,不辜负中央的期望。
香港的民主发展,要靠广大港人积极参与去推动;香港的良政善治,要靠广大港人共担责任去创造。我们相信,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鼎力支持下,在新选举制度保障下,香港的民主必将稳健向前发展,政府治理效能必将不断提高,香港一定能够集中精力破解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发展香港民主,中央是最坚强后盾 | 人民锐见
原 石 人民日报评论 2021-12-21 09:07
12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白皮书全面回顾了香港的民主发展历程,系统阐明中央对香港的民主发展的原则立场。
回顾往昔,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香港没有民主可言,华人长期被排斥在管治架构之外,香港社会不断提出的民主诉求一概被拒绝或置之不理。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香港的民主发展才真正开启崭新而光辉的一页。从明确民主发展的宪制责任、主要内容和发展路径,到赋予居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全面构建了特区的民主制度。正是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的民主发展新纪元。
香港回归后,全体居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和空间大大拓展,享有的民主权利前所未有,香港的民主发展取得了全方位的重大成就。但近年来,受各种内外复杂因素影响,反中乱港活动猖獗,香港局势一度出现严峻局面,屡屡阻挠香港的民主发展。尤其是“修例风波”,对国家安全、香港法治、经济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危害令人痛心、发人深省。为此,中央政府果断决策,采取了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完善选举制度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正是中央政府的努力,引领香港的民主发展重回正轨。
铭记昨天,珍惜今天。日前,香港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成功举行。竞选过程中,巴士车长、注册电工成为候选人,持有不同政见人士获得提名并当选,选举回归良性、理性、平等、干净竞争。一个个“前所未有”映衬出香港的民主实践新气象。由此可见,中央扎紧香港选举制度的“篱笆”,有利于维护和实现香港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提升。抚今追昔,中央政府永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坚定的主导者、支持者和推动者,是全体香港居民根本利益的守护者。
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香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盲目从形式上追求西方式民主。一些人刻意炒作泛政治化议题,导致社会撕裂;人为制造政治争拗,降低行政效率;甚至恐吓、行刺参选人,让暴力侵蚀香港。“修例风波”前后,反中乱港分子同外部势力勾结,甚至走到了“颜色革命”的境地,破坏和阻碍了香港的民主发展进程。
在新选举制度下,此次立法会选举成功举行,一批管治能力强的坚定爱国者脱颖而出,有助于实现良政善治、提升民主质量,这代表了香港的根本利益。这些天来,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走访选民、摆设街站,花车、的士巡游举行,社会各方呼吁踊跃投票,让人们感受到香港民主的脉动。
正如白皮书所强调:中央政府将继续按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不断发展和完善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坚决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爱国者治港”原则,香港的民主发展的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人民日报评论员:继续推动香港民主稳步向前发展
本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评论 2021-12-21 10:02
发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对保障香港居民民主权利、实现良政善治、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12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面回顾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进一步阐明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原则立场,有利于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凝聚共识,继续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稳步向前发展,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更好造福全体香港居民。
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民主的新纪元。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真正的主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创造性地建立了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制定了保障、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有关法律,开启了史无前例的“港人治港”实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设计者、创立者、维护者和推进者。事实充分说明,没有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香港民众福祉的深切关怀,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一国两制”初心使命的坚守,就没有香港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就没有香港民主的实践。
香港回归祖国后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有序发展民主。任何不抱偏见的人都能看到,香港回归后,全体居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和空间大大拓展,享有的民主权利前所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取得了全方位的重大成就。一个时期以来,受各种内外复杂因素影响,反中乱港活动猖獗,香港局势一度出现严峻局面。香港反中乱港势力勾连外部敌对势力,屡屡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新形势下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等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必须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法有序进行。针对近年来香港出现的政治乱象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健全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完善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推动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重新回到正确轨道。
12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顺利举行。这是香港完善选举制度之后举行的首场立法会选举,充分体现了“爱国者治港”原则,充分展现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强大活力,充分表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特别是选举制度,是依法治港、拨乱反正的必要之举,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确保香港民主在正确轨道上向前发展的固本之基。
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伟大创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已经取得巨大成功,显现出强大生命力和制度韧性,充分证明“一国两制”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并且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的根本保障。面向未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有信心、有智慧、有能力,既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管理好、建设好,也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管理好、建设好,并把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建设好、发展好。“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前景光明,民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大舸中流下,青山两岸移。”如今,香港特别行政区正迎来拨乱反正、由治及兴的新阶段。随着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选举制度的完善,“爱国者治港”的局面将更加稳固,一个政治民主、法治健全、自由开放、包容和谐、繁荣稳定、胸怀祖国、面向世界的香港必将更好地呈现在世人面前,“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功,香港这颗璀璨的明珠必将绽放更加绚丽夺目的光彩!
“五眼”昏花,见不得香港走上正轨
社评 环球网 2021-12-21 07:30
我们可以下这样一个判断,在对待香港事务上,凡“五眼联盟”反对的,往往是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的;凡“五眼联盟”支持的,大都包藏着他们反中乱港的祸心。
以美国为首的“五眼联盟”外长20日发表联合声明,对刚刚结束的香港立法会选举发出恶毒批评,攻击香港新选举制度,诬称“香港民主受到侵蚀”,并为那些因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收监的犯罪分子鸣冤叫屈。这届香港立法会选举很顺利,“五眼联盟”很失落,于是在香港办喜事的时候放出这些满怀恶意的陈词滥调。
刚刚当选的90名香港立法会议员,都经过了爱国爱港的资格审查,他们以服务香港、建设好香港为使命。香港立法会决不会再出现过去的那种惊人乱象:一些议员以地痞无赖的方式专门和特区政府对着干,破坏香港宪制秩序、损害香港繁荣稳定。在“修例风波”中,这些人更是背叛了香港,成为外国代理人。如今,“五眼联盟”在香港的抓手都被斩断,这当然是“对其愿望的威胁”。“五眼联盟”口中“好的民主”,大概就是他们在香港的代理人可以肆无忌惮,即使反中乱港也不会受到限制。
眼看企图落空了,“五眼联盟”声明又讽刺香港立法会选举是“清一色”,难道他们五只眼都是色盲吗?在这次立法会选举中,多名持有不同政见和主张的人士,都顺利获得提名,有的成功当选。新当选议员组成比往届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除商界和专业人士之外,还有劳工基层的代表。用“五光十色”来形容是十分恰当的。
虽然以“五眼联盟”为代表的美西方不遗余力地攻击新选制,但香港市民仍然给予了高度的信任和支持。一天之内,135万香港市民走上街头,投下神圣一票。这一切,五只眼睛都看不见吗?135万张选票,它们所代表的民意不可被辜负,更不容被贬低。
“五眼联盟”老调重弹,这一次又提到《中英联合声明》。美西方在干涉香港事务时常拿《中英联合声明》说事,这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实际上所谓《中英联合声明》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伪命题,这个文件只是对香港回归祖国过渡期做出安排。换句话说,在香港回归后,《中英联合声明》对中国来说就成了数据库里的历史文件,已不具有现实意义,而美西方还把它当成约束中国的一份法律文件,不得不说,这得有多傲慢才会产生这样的错觉。
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面回顾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更是以详尽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指出,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其在殖民统治末期急速推进“政制改革”更是别有用心。反中乱港势力及其背后的外部敌对势力,是阻碍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的罪魁祸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之所以窒碍难行,香港本地反中乱港势力是站在前台的直接破坏者,外部敌对势力是躲在幕后的操盘手。
在美国的策动和主导下,“五眼联盟”已成为最反华的西方组织。近年来,只要是“五眼联盟”搞出的统一行动,几乎都是攻击污蔑中国的,腔调从来没有变过。我们可以下这样一个判断,在对待香港事务上,凡“五眼联盟”反对的,往往是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的;凡“五眼联盟”支持的,大都包藏着他们反中乱港的祸心。从这个意义上讲,“五眼联盟”现在发声明谴责,恰恰说明香港做对了。
深夜,中方严正谴责!
中国日报网 2021-12-21 10:39
针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外长颐指气使就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说三道四,抹黑诋毁特区新选举制度,无端质疑立法会选举结果认受性,公然为反中乱港分子撑腰打气,肆意干涉中国内政的严重错误做法,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20日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予以严正谴责。
发言人指出,国务院新闻办20日发表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清楚阐明,中国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设计者、创立者、维护者和推进者。中央完善特区选举制度,是香港民主的优化提升和与时俱进,为香港民主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新选举制度保障下,此次立法会选举回归选贤与能、为民做事的初心,减少了泛政治化的无谓纷争和社会内耗,充分反映了香港社会思安定谋发展的主流民意,标志着香港开启优质民主的新时代!
发言人指出,爱国者治理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政治伦理,确保公职人员的国家认同和政治忠诚是国际通例,“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新选举制度最大限度拉长了包容多样性的半径,画出了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最大同心圆。纵观本届立法会选举,符合资格的候选人来自各个界别、各种团体、各个阶层,竞选过程中,候选人之间围绕经济民生等议题在激烈辩论,展开“君子之争”,所谓“爱国者治港”“压制民主”的谎言不攻自破。
发言人指出,事实证明,国安法是一部良法善法,针对的是一小撮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保护的是广大香港民众的权利和自由。香港警方依法采取行动,拘捕涉嫌违反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有关人员,合理合法,不容任何外部势力置喙。有关国家政客一再搬出国安法所谓“寒蝉效应”等陈词滥调,目的是制造“人人自危”的恐慌,只会更加暴露其不甘于香港趋稳趋治的阴暗心理,只会更加坚定我们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国安法的坚定决心。
发言人强调,宪法和基本法全面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随着香港回归及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成,《中英联合声明》中与英方有关的条款均已履行完毕。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也无监督权。英方屡屡把《中英联合声明》挂在嘴边妄议香港事务,纯属歪曲历史和法理的胡搅蛮缠!
发言人指出,来说是非者,必是是非人。正如白皮书所指出,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港英当局长期实行高压政策,港人从未享有真正的民主、人权与自由。美国有关政客更是破坏香港民主发展、挑动社会矛盾的黑手惯犯,他们喊着“民主自由”的口号,干的却是乱港制华的卑劣勾当。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在给反中乱港分子撑腰张目、破坏香港民主与法治等方面也是劣迹斑斑。这些国家政客不仅不反躬自省,改弦更张,反而一意孤行,对抗港人的主流民意,逆正义潮流而动,必将自取其辱、自食恶果。
发言人强调,外部干预势力通过扶持政治代理人肆意插手香港事务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我们敦促有关国家政客尊重历史大势和时代潮流,恪守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否则只能在一遍遍徒劳无功的干预中暴露真实的面孔,只能在一次次的撞南墙中头破血流,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