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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成立。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1981年1月,成立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委员会,后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筹备委员会。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正式恢复。
根据2018年11月学会官网信息显示,中国法学会下属共有2780个地方法学会,其中,省级法学会32个。中国法学会成立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有55个。2019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将对中国法学会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
中文名:中国法学会
外文名:China Law Society
创办时间:1949年
办学性质:人民团体
学校特色: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历史沿革
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成立,由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罗瑞卿、邓颖超、史良、沈钧儒、陈绍禹、张友渔、钱端升、张志让等90余人发起,在全国有近两千会员,其中周恩来总理是第一批会员。
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政法学会),由新法学研究会推出沈钧儒、谢觉哉、史良、张志让、钱端升,由新政治学研究会推出王昆仑、雷洁琼等人,共同承担政法学会的筹备工作。
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通过了章程,选举产生了领导机构。
1956年3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1958年8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1964年10月,政法学会举行第四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1949年7月,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作为全国性重要人民团体和召开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派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法学会成立后,为宣传新法制,批判旧法统,创办了《政法研究》、《政法译丛》等刊物,并成立了法律出版社;为团结法律工作者,组建了新法学研究院,对旧司法人员、律师、法学教授进行了培训;并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初创时期的各项工作。
1949年10月,新法学研究会参加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沈钧儒当选为副主席,柯柏年当选为理事。政法学会成立后,继承了这种关系,成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还被吸收为国际法协会的团体会员。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学会遭冲击,一度中断活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了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邓小平、彭真等同志倡议下,于1979年年末着手恢复政法学会。
1980年6月28日,成立了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有原政法学会领导成员参加的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小组。
1981年1月,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成立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委员会。
1981年2月,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筹备委员会。
1982年7月22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恢复后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彭真同志作了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讲话。大会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一届领导机构。 1986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乔石、彭冲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二届领导机构。
1991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了章程,选举了新的领导机构。
1997年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2003年1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2009年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2013年1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2019年3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修改中国法学会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选举中国法学会理事。
执行机构
理事会 中国法学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常务理事会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推举常务副会长;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聘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会长、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主持中国法学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中国法学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中国法学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评议和咨询机构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论证或评议;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管理部门 办公室、研究部、对外联络部、党委(人事部)、会员部
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法律年鉴》社、(网络中心)、《民主与法治》社、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组织成员
地方组织
地方法学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学会指导下,按照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完成相关任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免个别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视情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地方组织
北京市法学会 天津市法学会 河北省法学会 山西省法学会 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辽宁省法学会 吉林省法学会 黑龙江省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江苏省法学会
浙江省法学会 安徽省法学会 福建省法学会 江西省法学会 山东省法学会
河南省法学会 湖北省法学会 湖南省法学会 广东省法学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
海南省法学会 重庆市法学会 四川省法学会 贵州省法学会 云南省法学会
西藏自治区法学会 陕西省法学会 甘肃省法学会 青海省法学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沈阳市法学会 大连市法学会 长春市法学会
哈尔滨法学会 杭州市法学会 南京市法学会 宁波市法学会 厦门市法学会
济南市法学会 青岛市法学会 武汉市法学会 广州市法学会 深圳市法学会
成都市法学会 西安市法学会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全国性法学社团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全国性法学社团可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全国性法学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参照适用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章程规定。
业务资产
业务范围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实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中国法学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和地方法学会的工作。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
中国法学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费;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中国法学会依法使用和管理财政拨款、会费;依法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建设成就
活动交流
中国法学家论坛
2018年9月26日,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办。
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
中国法学家论是中国法学会与人民论坛杂志社共同创办的最高学术品牌论坛。自2006年创办以来,始终关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成为集聚法学法律界权威理论观点的场合,成为引领法学研究方向、推出创新成果的平台,成为中国法学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载体。
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
2018年7月19日至20日,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论坛以“两岸法学交流合作回顾与展望”为主题,分别从“民商事法学发展与两岸人民权益保障”“刑事法学、行政法学发展与两岸执法司法合作”“财经法学、社会法学发展与两岸经贸合作”“区际法学发展与两岸协商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分组交流,就两岸法治建设和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
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和东吴大学共同主办,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和东吴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制日报社协办。
港澳交流周活动
“‘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港澳与内地青年法律交流周”(又名“港澳青年内地法律制度研修班”)是由中国法学会、共青团中央共同主办,司法部、教育部协办,香港、澳门相关部门参与的港澳和内地法律青年互相交流的平台。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作为指导单位,中国法学会主办,法制日报社、中国法学杂志社协办,面向全国法学青年的高规格、多学科、宽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该论坛以发现、汇聚和培育青年法学人才,推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的创新为宗旨。从2012年起,每年举办一届,每届均由1家法学院校或司法机关具体承办。
每期论坛将以重大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题,通过征文遴选出12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的论坛报告人,同时邀请全国著名专家学者对报告人进行一对一评论。
报刊资源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全国性法学学术理论期刊。双月刊,中国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中国法学杂志社(正局级)负责《中国法学》的出版发行工作。
《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杂志1979年创刊于上海,1990年迁至北京。《民主与法制》杂志是集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性新闻期刊。周刊,全彩色印刷。
《民主与法制时报》
《民主与法制时报》1985年创刊于上海,2006年迁至北京,前身是《民主与法制画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为中心工作服务、为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为读者服务”为办报方针,以新闻与法律的交叉视角和创新手法,提供详尽、实用的新闻资讯与法律服务,做法治中国建设的宣传者。为周四报。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奖项。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法学人才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锐意创新,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做出贡献。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系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设立,旨在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中国法学会于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分别组织了首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共计评选出了152部(篇)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全国法学会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双先”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是为了推动全国法学会系统牢记职责使命,进取创新,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开创法学会工作新局面,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而设立的。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协办,面向未满40周岁的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在评奖年度前三年内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的作品。评奖强调中国问题和理论联系实践,旨在鼓励、引导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传承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进一步促进中国青年法学人才成长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科普宣传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简称“双百”活动)是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主办的法治宣讲活动。活动覆盖了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6年到2008年,用了三年时间完成了在全国巡回宣讲一遍的任务,形成了普法宣传的新形式、新机制、新品牌。2010年,经中央领导批准,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加入“双百”活动组委会,活动的组织领导得到进一步增强。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法学会会徽是中国法学会的象征和标志。中国法学会会徽为圆形,象征地球。中间是三本书,同正中天平下的一本书的延伸线一起,组成中字,表明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法学学术团体,并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学、法律组织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会徽圆形内上方有中文“中国法学会”,下方有英文“China Law Society”,中间有中国法学会英文缩写字头“CLS”变形英文字母组成天平。
精神文化
宗旨:团结中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地位:学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级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现任领导
职务 姓名
会长 王晨
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训秋
党组成员、副会长 王其江、张苏军、李如林
党组成员、秘书长 张鸣起
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副会长 王利明、王俊峰、甘藏春、吕忠梅、江必新、许安标、孙谦、邱水平、陈甦、卓泽渊、郑淑娜、姜伟、翁铁慧、徐显明、黄进、董经纬、景汉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