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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全文)介绍

时间:2021-12-18 21:21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华医学会是1915年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

中华医学会是1915年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中华医学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通过组织学术会议、出版高质量的学术期刊、开展科普活动、发展网络媒体和开辟医生论坛等形式,传播并普及医学科学知识;通过组织医学科学技术评审和重大临床专项等工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通过学术培训、远程授课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通过组织双边互访和学术论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促进国际多边或双边医学交流。

截至2018年5月,中华医学会拥有近70万名会员、 89个专科分会、478个专业学组。

中文名:中华医学会

外文名: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简称:CMA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历史沿革

筹备阶段

1910年,时任天津陆军军医学堂帮办(相当于副校长)伍连德博士,在上海登报征求同仁,倡议成立中国西医师自己的医学团体。

1914年5月,伍连德联络颜福庆、俞凤宾、刁信德、肖智吉、古恩康、黄琼仙等医师,在上海聚会,商议发起组织中华医学会,会上“同人等以为此事刻不容缓,乃将其具有与会资格之医生酌拟多名”。

1915年2月,中国博医会在上海召开年会。2月5日,当时已是中国博医会会员的21位医师,趁出席中国博医会大会的机会,在上海一家饭店召开会议,正式宣布成立“中华医学会”,大会选举产生了学会第一任领导集体。7月3日,中华医学会获当时设在北京的教育部批准立案。

前期发展

1917年1月24—30日,中华医学会第二次大会在广州大马路青年会及岭南学校大会堂与中国博医会大会同时举行。大会对会章进行讨论修改,删去了会员分级的规定,并决定吸收在华外籍医师入会,名称为“同志会员”。有关会员权利条款规定,凡是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20年2月21—28日,中华医学会第三次大会与中国博医会大会在北京协和医学校同时举行。大会联合决议向各国政府声明,严禁吗啡和鸦片等毒药的制造和输出。大会还联合组织参观了有关设备展览。

1922年1月31日—2月4日,中华医学会第四次大会在上海四川路青年会召开。大会在青年会童子部设立展览,陈列了世界上最新出版的医学书籍以及新的医疗器械与药品。

1924年2月7—12日,中华医学会第五次大会在南京东南大学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建议政府扶助学校卫生计划,重视儿童体格检查,预防学生视力不正及沙眼;与中国博医会就翻译医书进行合作,以利将来用中文教授医学。

1926年2月16—22日,中华医学会第六次大会在上海西藏路时疫医院内召开,大会修改会章,规定各支会选举一人任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增设执行委员5人,《中华医学杂志》中、英文总编辑为当然执行委员;凡欲入会者先填写志愿书,并须有2名以上会员签名介绍,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后,由会员审查部评议,如有两票以上反对则不能入会;会费每人每年加至6元。大会安排了卫生展览及医疗器械、药品、医学书籍展览。

1928年1月26日—2月2日,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大会在北平红十字会医院召开。大会通过议案,建议政府编订中国药典,保护现有各医学机关,采用中华医学会拟订的都市医政之评判标准作为中国各地办理医政之大纲等。

1930年2月2—8日,中华医学会第八次大会在上海四川路青年会举行。大会决定增设法医委员会和卫生教育委员会。10月,根据中国博医会提出与中华医学会合并的要求,牛惠生主席与朱恒璧总干事到北平、济南、南京等地支会当面征求意见,并于1932年3月16日—4月13日以通信投票方式征求会员过半数同意。1932年4月15日,两会执行委员会在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俱乐部召开联席会议,公推颜福庆担任会议主席,正式宣告两会合并。

两会合并

1932年9月29日—10月6日,中华医学会与中国博医会合并后的第一次大会,即中华医学会第九次大会在上海爱文义路李斯特研究院召开,此次大会除邀请国内著名医学专家前来参加外,为打破学术界国际界限,并分函通知了各国著名专家,邀其共同出席,实已含有国际性学术会议性质。大会临时添设教育和医药用品两个陈列所,分别陈列医药标本模型、图表、照片、书报统计等名贵成就展示和药品及器械。

1934年3月31日—4月7日,中华医学会第十次大会即合并后第二次大会在南京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中华医学会组织法。

1935年11月1—8日,中华医学会第十一次大会即合并后第三次大会在广州召开礼,到会全体人员参加了三大纪念活动。大会共举行内科、外科全体会各一次。医史研究者王吉民、伍连德、李涛以及外籍会员伊博恩、胡美(EdwardH. Hume)等共同发起成立医史委员会。1936年2月,经中华医学会批准,由学会主席朱恒璧主持,在上海开会成立医史委员会,王吉民任会长、李涛任副会长。1937年4月中华医学会第十二次大会上,医史委员会正式定名为医史学会。1941年初成为国际医史学会会员及常务委员,为该会第一个加入国际学术组织的专科学会。

1937年4月1—8日,中华医学会第十二次大会即合并后第四届大会与中国生理学会大会、中国病理学及微生物学会大会、中华麻风救济会大会在国立上海医学院联合召开。为了促进中国各学科的发展,在分组会议上新成立了12个专科学会(研究会)。期间,由总会拨款、医史学会组织的中国医史文献展览会开幕,同时大会通过了王吉民关于《筹设中国医史陈列馆刍议》。会后,医史学会以中国医史文献展览会多数出品人捐赠的展品为基础,先在中华医学会会所图书馆旁特辟一室,于1938年7月承办建立了中国最早的中医史专业博物馆-“中华医学会医史博物馆”。

1940年4月1—6日,中华医学会第十三次大会即合并后第五次大会在昆明金碧公园昆华医院召开,根据1934年第10次大会牛惠生会长的建议,经会员书面通过的会章新条款规定,大会先召开会员代表会议,会议听取并通过了金宝善会长关于抗日战争期间学会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董事会、理事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会议正式修改会章规定,并发表宣言,强调了救护伤病第一、推广农村卫生、奠立公医制度、宏育专门人才、精心研究学术、发扬国产药物等重大医疗卫生问题。

1943年5月11—15日, 中华医学会第十四次大会即合并后第六次大会在重庆歌乐山中央卫生实验院礼堂召开,代表大会决议根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通过修订会章,改会长制为理监事制,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不开会时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1946年10月,中华医学会第十五次大会即合并后按计划应举行,后因时局动荡,交通困难,遂改于1947年5月5—10日在南京黄埔路一号中央卫生实验院召开。代表大会召开会议2次,研讨提案29件,修订《中华医学会章程》,增设团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华医学会各科专门学会组织通则”,规定各专科学会得以中华医学会总会或支会会址为会址;各专科学会均设会长、副会长、秘书、会计各一人,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各专科学会会员资格由各专科学会另定。

建国以后

1950年8月23—27日,在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闭幕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简称科代会)闭幕前,在北京中法大学召开了中华医学会第十六次大会即第八届大会。大会确认,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制定的“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的卫生工作方针,也是中华医学会今后工作的总方针。

1952年12月14—17日,继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之后,在北京北大医学院召开了中华医学会第十七次大会(即第九届大会)。大会在中国即将进入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形势下,着重讨论了继续协助政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医务工作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加强学术研究工作、推动医学界学习先进医学等问题,并通过了给维也纳世界人民和平大会及抗美援朝前线卫生工作者的致敬电,号召广大会员通过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来保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6年7月23—29日,中华医学会第十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印尼和港澳13名医学专家及在京的苏联、美国、罗马尼亚、朝鲜医师应邀参加了大会。周恩来总理于27日下午接见全体代表,并同大会主席团成员及印尼、港澳来宾进行了亲切谈话。

1984年2月29日—3月6日,中华医学会第十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和通过了白希清会长所作的第十八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扎扎实实办好学会,为发展中国医学科学事业作出贡献》。讨论修改和通过了新的会章。

1989年2月24日—27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吴阶平会长代表上届理事会作的工作报告,总结了前五年的工作,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会议代表审议通过了中华医学会的新会章,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了学会的性质和宗旨。

1994年3月1—4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陈敏章会长代表二十届理事会作的工作报告、中华医学会会章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

1999年4月9日—11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代表们分组讨论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章程修改草案,对学会5年来的工作成绩给予了肯定,同时对学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章程的部分章节提出了修改意见。大会通过了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章程。

2005年4月11—14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90周年庆典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一致通过了第22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医学会章程》的决议。

2010年4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接见与会代表,并在开幕式上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重要讲话。

2015年12月14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100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举行,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出席并讲话。

2021年5月18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中华医学会第二十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提案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中华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中华医学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中华医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通过提案和决议;(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党委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

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医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决定副秘书长和中华医学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领导中华医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中华医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组织成员

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专科会员

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中华医学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通过专科资质培训且合格者;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符合经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专家会员

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中华医学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符合经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中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中华医学会工作,对中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中华医学会工作,对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及与中华医学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与中华医学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中华医学会活动,支持中华医学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业务资产

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更新和推广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十)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资产管理

中华医学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社会捐赠;(三)中国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四)有关部门资助;(五)在中华医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学会基金;(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

中华医学会经费用于中华医学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华医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医学会经费管理:

(一)中华医学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中华医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中华医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中华医学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中华医学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中华医学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建设成就

活动交流

综述

截至2018年5月,中华医学会加入了42个国际性/区域性医学组织,并与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地方医学会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学会出版发行191种纸质、电子系列医学期刊,每年主办、承办近200个国际国内医学学术会议。

国际抗疫交流与援助

2020年2月下旬,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分别向美国胸科学会(ATS)、美国胸科医师协会(CHEST)、欧洲呼吸病学会(ERS)、亚太呼吸病学会(APSR)等9个对口国际组织致函。此后,呼吸病学分会与国外同行进行了数场高级别的专家对话,介绍了中国疫情防控经验。此外,呼吸专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援海外COVID-19防控工作。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梁宗安教授和范红教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周华教授、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郭禹标教授、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胡成平教授先后分赴意大利、塞尔维亚、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等国参加国际抗疫,他们在中国以外分享了中国抗疫经验,也为当地的华人华侨提供了服务。

中国介入心脏病学大会

2021年5月7日,第十九届中国介入心脏病学大会(CIT2021)——复杂PCI治疗和洞见暨亚欧医学会合作网络探讨会在线上召开;会议由中华医学会主办,国家心血管病中心、中国介入心脏病学大会理事会、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和美国心血管研究基金会协办,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承办。会议以复杂PCI为契点,承接亚欧医学会合作网络的重任,邀请亚太和欧洲医学学会成员和医生们共同讨论临床研究设计和结果、分叉病变和CTO等复杂冠脉病变的治疗等话题。

中国-瑞典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联合行动计划

中国-瑞典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联合行动计划由中国科协设立,旨在动员中瑞两国多学科领域的科学家,共同推动在溯源、药物、疫苗、检测等方面的科研合作,共享科研数据和信息,共同研究应对重大传染病的有效策略,围绕防疫抗疫搭建中瑞科技交流合作新平台,推动无国界无歧视无障碍的学术交流,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2021年4月24日,“中国-瑞典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联合行动计划”学术交流项目暨急诊医学在新冠疫情中的作用学术交流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此次活动受中国科协委托,由中华医学会与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承办,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协办。

科普活动

西部行(基层行)公益活动

“中华医学会西部行(基层行)公益活动”是从2005年起,中华医学会为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而主办的,旨在推动西部地区、基层地区、贫困地区医学科学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的一项公益性活动。项目由原卫生部部长、中华医学会原会长张文康任团长,由中华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任副团长,由知名临床专家、药学专家和科普专家组成专家团队,根据基层地区具体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讲座、科普报告、查房义诊、手术演示、政策分析,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研等活动。在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组织开展了支持基层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活动,帮助广大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同时也为当地的百姓提供宝贵的就诊机会,并以此行动进一步带动整个医疗卫生行业投身基层、服务西部,努力为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上级医生、专家与基层之间建立长久合作关系搭建桥梁。

健康大讲堂

“健康大讲堂”是由中华医学会主办,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科普分会具体承办,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健康863网、中华医学会电子音响社协办。同时得到在京众多媒体的积极支持。是一项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公众开展的系列健康教育公益活动。其目的是宣传、普及有关健康方面医学科学知识,增强人民的健康意识,提高自主健康的能力,达到健康促进的作用。截至2016年,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联合主办的公益性科普活动——“中华医学会健康大讲堂”,已连续举办9年。先后邀请钟南山等60多位院士及知名专家进行健康科普讲座,为百姓提供与权威专家面对面交流的平台,并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进一步传播。

蓝光行动

“蓝光行动”是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围绕联合国糖尿病日开展的糖尿病防治宣传行动。2010年7月21日,“蓝光行动”在京正式启动。中华医学会于联合国糖尿病日前后,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开展“蓝光行动”大型系列科普公益活动,举办公众和患者教育、糖尿病筛查、义诊咨询等科普公益活动,并于11月14日糖尿病日前后,在全国上百所城市同时用蓝色灯光点亮当地标志性建筑物,以唤起全社会对糖尿病的重视。为了提高公众对糖尿病的认识,响应国际糖尿病联盟和中华医学会发起的号召,2020年11月8日晚,联合国糖尿病日暨“蓝光行动”活动在广州市举办,地标建筑广州塔点亮蓝光。

学术期刊

根据2021年6月官网显示,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医学期刊已达140余种,发行至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与国外近千种医学期刊建立了长期交换关系。在历届国家期刊奖的评选中,中华系列杂志均榜上有名,在 “精品期刊”评选和“双效期刊”评选中,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有多种入围。在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中,中华医学杂志社获奖。

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 中华临床营养杂志 中华炎性肠病杂志(中英文)

中华医学杂志 药物不良反应杂志 中华眼视光学与视觉科学杂志

中华儿科杂志 中华神经外科杂志(英文) 中华实验眼科杂志

中华眼科杂志 中华新生儿科杂志(中英文) 中华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

中华外科杂志 中华心力衰竭和心肌病杂志(中英文) 中华实用儿科临床杂志

中华内科杂志 儿科学研究(英文) 中华解剖与临床杂志

7中华妇产科杂志 胰腺病学杂志(英文) 生物安全与健康 (英文)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中华血液学杂志 国际病毒学杂志

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中华骨科杂志 国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国际儿科学杂志

中华放射学杂志 中华消化杂志 国际放射医学核医学杂志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中华传染病杂志 国际呼吸杂志

中华病理学杂志 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 国际护理学杂志

中华神经科杂志 中华手外科杂志 国际流行病学传染病学杂志

中华精神科杂志 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 国际麻醉学与复苏杂志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中华胰腺病杂志 国际泌尿系统杂志

中华检验医学杂志 贫困所致传染病(英文) 国际免疫学杂志

中华全科医师杂志 中华生殖与避孕杂志 国际内分泌代谢杂志

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 生殖与发育医学(英文) 国际脑血管病杂志

中华糖尿病杂志 中华转移性肿瘤杂志 国际皮肤性病学杂志(英文)

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 生物组学研究杂志(英文) 国际生物医学工程杂志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中华创伤杂志 国际输血及血液学杂志

慢性疾病与转化医学(英文) 中华烧伤杂志 国际外科学杂志

世界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英文版 中华肝脏病杂志 国际眼科纵览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网络版) 中华创伤杂志(英文版) 国际遗传学杂志

母胎医学杂志(英文) 中华消化外科杂志 国际生物制品学杂志

中华医史杂志 中华内分泌外科杂志 国际肿瘤学杂志

中华肿瘤杂志 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 国际移植与血液净化杂志

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中华麻醉学杂志 国际中医中药杂志

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 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中华疼痛学杂志 中国小儿急救医学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中华风湿病学杂志 中国医师进修杂志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 中华皮肤科杂志 中华地方病学杂志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中华消化内镜杂志 中国基层医药

中华神经外科杂志 中华核医学与分子影像杂志 中国实用眼科杂志

中华普通外科杂志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中华危重病急救医学

中华整形外科杂志 中华临床感染病杂志 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

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 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 中国医师杂志

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 中华小儿外科杂志 中国综合临床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中华航空航天医学杂志 中华实验外科杂志 肿瘤研究与临床

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 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 白血病·淋巴瘤

健康世界 中华眼底病杂志 中国实用医刊

中华肝胆外科杂志 中华显微外科杂志 中国临床实用医学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 中华肾脏病杂志 智慧医学(英文)

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 中华胃肠外科杂志 心血管病探索(英文)

中华围产医学杂志 中华创伤骨科杂志 感染性疾病与免疫(英文)

中华医学教育杂志 中华神经医学杂志 中华口腔正畸学杂志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中华生物医学工程杂志 中华血管外科杂志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中华医学科技奖

中华医学科技奖是全国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医学科学技术奖、医学科学技术普及奖、卫生管理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卫生政策奖、青年科技奖等奖励内容。中华医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等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卫生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卫生政策的研究与实践,促进医学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设立中华医学科技奖。

教育培训

中华医学会基层卫生人才培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多部委颁布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相关文件精神,提升中国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推动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华医学会于2016年开始筹备,并于2017年正式启动了“中华医学会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该项目是学会为基层的医疗卫生事业、为人民群众健康所做的一件实事,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学会“党建强会”战略的一项具体工作。坚持加强基层和紧缺人才培养,以精准扶贫提供科技助力为目标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支持贫困地区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为更好推进健康扶贫、精准脱贫,为贫困地区和基层医务人员能力提升做更加务实的工作。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华医学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精神文化

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等等。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办会方针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现任领导

职务  姓名

会长  马晓伟

副会长 李五四、饶克勤、苏志、刘雁飞、刘德培、买买提·牙森、李清杰、杨宝峰、张伯礼、陈赛娟、郑树森、柯杨、贺福初、徐建光、高福

理事会会长 赵玉沛

理事会副会长 王伟、王辰、王健、乔杰、李五四、李为民、李国勤、 李清杰、余艳红、陈赛娟、尚红、郑树森、封国生、高 福、赫捷

监事长 张伯礼

副监事长 刘雁飞

社会评价

中华医学会自创立以来,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在医学界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学术团体,成为推动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华医学会坚持学会宗旨和民主办会原则,紧紧围绕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提高医学科技水平、繁荣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信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评)

中华医学会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繁荣发展卫生事业,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评)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华医学会继承和发扬爱国为民的优良传统,团结和带领各专科分会和广大会员逆行出征、持续奋战,展现了临难不避的担当、高超专业的造诣,为取得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评)

中华医学会成立百年,见证了中国从缺医少药到病有所医、从“东亚病夫”走向健康中国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医卫工作者秉持爱国情怀,报国为民,救死扶伤,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评)

中华医学会在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成长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光明日报》评)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3日,入选中国科协发布的中国特色一流学会拟支持学会名单,拟支持金额为95万元。

2021年11月,中华医学会科学普及部被中国科协授予“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中国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是2002年1月9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在北京正式成立,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国家一级协会、独立法人社团。

2019年9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向全社会发布“医护人员健身18法”。

中文名:中国医师协会

外文名: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登记证号:4675

发展历史

1999年5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医师的大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医师的关心和爱护。《医师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医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据当前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执业医师人数超过200万人。充分显示了中国医师协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广大医师之家。凡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以及预防、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医学的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者以及医学科研工作者等,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中国医师协会的会员。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师的全方位培训,保证医师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这是医师协会今后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医师的职业是高强度脑、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的职业,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创造性劳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才能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潜力,才能有效地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好的为病人服务。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为广大医师、专家、医药企业及科研单位之间架设一座桥梁和快速通道,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则,科学求实的推向市场。

中国医师协会是在我国加入WTO和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这标志着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将由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同管理的模式。今后,医师协会将会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推进我国医师队伍向国际化的管理模式迈出坚实的步伐。

会徽说明

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居图案中央,字体端庄、清晰、大方,重点突出。

蛇杖是国际通用的医药学标志,溯源于古希腊的传说。在这里,手杖象征着医学的神圣和权威,暗喻着医师的权利。圣蛇象征着通达医药和对医学权威的守护,为病人解除痛苦,造福于人类。

药用植物的图形象征着中医药。

地球图形象征着国际空间和交流。

人的图形代表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张开的双臂,表现了对健康和生命的渴望,对医学科技进步的期盼。

整个图案以墨绿色为主色,在和平、宁静中透露出生机活力。构图简洁、易懂、明快,寓意深刻。比较全面地表述了医师协会的宗旨和思想。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师的全方位培训,保证医师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主要职责

(一) 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 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 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 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 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 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名誉会长

姓 名: 韩启德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45年7月

姓 名: 陈竺

民 族: 汉族

姓 名: 殷大奎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1940年10月[7]

会长

姓 名: 张雁灵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52年1月

副会长

杨民,王辰,孙洪军,孙颖浩,邬堂春,李为民,张士涛,张宗久,张建宁,张英泽,郑树森,赵岚,赵兴吉,俞光岩,闻德亮,姜玉新,詹启敏,赫捷,齐学进(顾问),高峰(顾问)

秘书长

姓名:李松林

民族:汉族

职能部门

办公室、财务部、学术会务部、会员部、培训与技术推广部、毕业后医学教育部、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编辑出版部[10]、法律事务部、联络部、信息部等。

团体会员

据当前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执业医师人数超过200万人。中国医师协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广大医师之家。凡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以及预防、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医学的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者以及医学科研工作者等,都可以申请加入并成为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工作委员会

政策研究与工作指导委员会

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协会办公室协调、落实。

一、督促检查协会章程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协会运作情况对有关条款提出补充修订意见。

二、对协会重大活动、长远规划、近期目标进行指导, 提出新思路,并给予合理化建议。

三、对协会的工作给予政策性、导向性指导、论证。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查评估协会上年度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五、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随时向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指导意见。

维权委员会

一、 指导协会会员部开展依法维护医师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 拟定协会维权工作的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医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三、 调查研究我国医师队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医师的执业情况,并研究从体制、机制上如何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

四、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加强广大医师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五、 向全社会宣传医疗工作的特点和医疗法律法规,全面客观的分析医疗形势,维护医学行业的信誉,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

六、 检查、监督协会维权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推进建立相应的风险转移机制。

八、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查评估协会上年度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或采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九、 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指导意见。

德建设委员会

一、 指导协会会员部和培训部开展针对执业医师的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制定协会道德建设的方案,制定执业医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 宣传《执业医师法》,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加强对医师在法律、道德、伦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师的法制观念和医学道德水平。

四、 监督、检查协会道德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 开展有关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医师提供有关道德、伦理方面的咨询工作,充当医师的参谋、顾问。

六、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查评估协会上年度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或采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七、 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委员会委员汇报工作,并听取指导意见。

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

一、对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拟定的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提供咨询意见。

二、调查研究我国医师的医学教育现状和对医学教育特别是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和意见,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或建议。

三、督促检查协会的医学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参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考核和评估。

四、鼓励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促进执业医师知识更新和临床技能提高。

五、指导和检查协会培训部的工作。

六、承办协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七、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制定委员会本年度的活动计划,审查上年度工作情况。

八、设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成员汇报工作并听取指导意见。

医学科技促进与技术评价委员会

指导协会事业发展部开展医学科技咨询、评估、认证、推广及成果转化工作。

一、制订协会科技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针对国家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管理进行软课题研究,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三、用包括循证医学在内的现代医学方法,指导、监督、评价事业发展部开展药物临床研究与协作和国内外医疗卫生技术设备、产品的咨询、评估工作,确保咨询、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

四、支持临床适宜技术推广,促进各级医院、农村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医师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维护医师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权益,积极推动医师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的转化。

六、积极促进国际间医药卫生科技合作,开展国际医学科技交流与经贸洽谈,多渠道融资、投资,建设以医师服务为主导的科技产业链。科技促进委员会每年度召开2~3次工作会议,制定委员会本年度的活动计划,审查评估年度工作情况。

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指导意见,改进工作。

社会办医工作促进委员会

一、对社会办医的发展态势等进行调研,向中国医师协会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有关法律及政府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办医的不同模式,为有关各方提供投融资平台,并指导其推进实施;

四、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开展并发布社会办医公信力调查,维护市场秩序;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社会办医信息网络,搞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委托,开展行业咨询、专业培训,组织技术交流,举办展览、抽样调查、安全检查、业务指导;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办医模式与诊疗技术,提高我国整体医疗水平;

七、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发布及传播新医改相关政策的解读信息和研究成果;承办主管部门及相关部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专科医师分会

医学遗传医师分会

肛肠医师分会

手外科医师分会

放射肿瘤治疗医师分会

乡村医生分会

新生儿科医师分会

临床工程师分会

口腔医师分会

检验医师分会

康复医师分会

全科医师分会

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

放射医师分会

神经内科医师分会

神经外科医师分会

心血管外科医师分会

呼吸医师分会

内镜医师分会

儿科医师分会

眼科医师分会

精神科医师分会

麻醉学医师分会

皮肤科医师分会

消化医师分会

输血科医师分会

泌尿外科医师分会

病理科医师分会

心血管内科医师分会

胸外科医师分会

妇产科医师分会

血液科医师分会

内分泌代谢科医师分会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师分会

骨科医师分会

感染科医师分会

烧伤科医师分会

外科医师分会

超声医师分会

中西医结合医师分会

肾脏内科医师分会

重症医学医师分会

风湿免疫科医师分会

急诊医师分会

肿瘤医师分会

老年医学科医师分会

核医学医师分会

男科与性医学医师分会

器官移植医师分会

儿童重症医师分会

创伤外科医师分会

介入医师分会

整合医学分会

疼痛科医师分会

显微外科医师分会

小儿外科医师分会

变态反应医师分会

中医师分会

运动医学医师分会

血管外科医师分会

公共卫生医师分会

医学科学普及分会

内科医师分会

专业委员会

脑胶质瘤专业委员会

心力衰竭专业委员会

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

急救复苏和灾难医学专业委员会

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

养生专业委员会

医师健康管理与医师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

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

神经调控专业委员会

高血压专业委员会

医疗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

心律学专业委员会

睡眠医学专业委员会

腔内血管学专业委员会

青春期医学专业委员会

胰腺病专业委员会

微无创医学专业委员会

人文医学专业委员会

神经修复学专业委员会

结直肠肿瘤专业委员会

胸痛专业委员会

生殖医学专业委员会

神经介入专业委员会

临床精准医疗专业委员会

体外生命支持专业委员会

心脏重症专业委员会

智慧医疗专业委员会

肝癌专业委员会

医学技师专业委员会

心身医学专业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中国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于2019年1月9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期刊

中国医学人文杂志

中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杂志

中国实用内科杂志

中国实用外科杂志

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中国实用儿科杂志

中国实用口腔科杂志

疑难病杂志

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

中国脑血管病杂志

中国心血管病研究

医师报

社会合作

2019年5月10日 ,腾讯宣布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建设“中国医师之家”平台,这个智能化、个性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师服务”平台,相当于为超过 400 万中国医生建了一个“全国群”。

据介绍,“中国医师之家”将建立一套便捷的医师培训教育系统,每人一个统一帐号,直通所有教育系统模块。比如,在医生培训的过程,引入腾讯AI进行质量监督,为医师量身定制培训计划。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20日,入选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候选单位名单。

2021年12月31日,中国医师协会被表彰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医院协会(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CHA)是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医院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医院协会工作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

中文名:中国医院协会

外文名: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CHA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登记证号:3025

发展历史

中国医院协会于2006年2月18日在北京举行了成立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出席了大会,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到会祝贺。曹荣桂当选为中国医院协会第一任会长。

中国医院协会是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更名而来。中国医院协会是我国医院的行业组织,目前有分支机构44个,有三千多家单位会员,万余名个人会员。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中国医院协会工作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中国医院协会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对医院改革和行业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服务政府宏观决策水平明显提升;行业凝聚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实施行业治理的效果有所显现;自身发展能力切实增强;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不断拓展。

主要职责

中国医院协会重点工作任务是: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引领行业发展;制订推广规范标准,强化行业自律;汇聚专家集体智慧,打造行业智库;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医院评价评估,促进行业建设;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服务行业管理;优化分支机构布局,推动行业进步;实施管理交流培训,提升行业素质;努力发展单位会员,扩大行业覆盖;强化对外交流合作,满足行业需求。

组织结构

会 长:刘谦

副会长:(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 辰、王 杉、王伟林、王建业、韦 波、方来英、白志勤、兰 平、杜克琳、李冬晶、李林康、李路平、张 建、张从昕、张澍田、陈达灿、陈建平、胡盛寿、姜保国、秦成勇、唐金海、黄 力、黄祖瑚、温 浩、赫 捷、薛晓林。

秘书长:张宝库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CHA)。会徽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为主,以及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

2.协助制订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

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4.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优秀医院院长及突出贡献奖评比表彰活动,设立和审定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

(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西部和贫困地区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

(八)开展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疗机构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

(十)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有益的经验;促进医疗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交流、沟通和协作;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对本会工作提供无偿支持,且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相关企业,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医疗机构的现任领导和三级、二级医院的现任科(处)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人员;

2.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和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等额选举理事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数的20%。理事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会员。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本会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医院管理工作,在医院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区或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一般是现任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领导或医疗机构部门领导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

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三)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管理和本会工作,届内每年

向本会提交至少一条建议;

(四)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九)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原则上上任离任会长出任下任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累计 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累计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和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逐步实行聘任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支持配合会长的工作;

(二)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加相关会议;

(三)受会长委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对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可向会长提出建议;

(七)对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向会长提出建议;

(八)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经同意,向国家民政部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和会费管理办法》、《中国医院协会议事规则》、《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国家民政部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