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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泳协会简介及章程和相关通知(全文)暨中国跳水协会

时间:2020-06-09 16:44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游泳协会是中国游泳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中国游协,分别负责竞赛、裁判、组织和技术、训练、科研等具体工作。2017年12月,中国游泳协会获得2...

中国游泳协会

中国游泳协会是中国游泳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中国游协,分别负责竞赛、裁判、组织和技术、训练、科研等具体工作。

2017年12月,中国游泳协会获得2017年国际泳联年度最高荣誉奖。

中文名:中国游泳协会

外文名:CHINA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SA”중국 수영 협회

分类:游泳、跳水、水球

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教练委员会

成立时间:1956年

发展历史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单位会员。1956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首任主席李梦华。管辖游泳、花样游泳、跳水、水球4个分项。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下设教练、科研、裁判、少儿训练指导、长距离游泳、老年人游泳、冬泳和救生等专项委员会。张希让曾担任游泳运动协会主席和亚洲游泳联合会副主席。1952年4月国际游泳联合会承认中国为该会员。1958年为反对搞“两个中国”的图谋,一度与国际游泳联合会中断关系。1980年7月国际游联恢复了中国游泳协会协会的合法席位。中国游泳运动协会经常举办全国春季游泳分区达标赛、全国少年儿童年龄组室内短池游泳比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夏季分区达标赛、全国少年儿童年龄组游泳分区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花样游泳冠军赛、全国花样游泳锦标赛、全国跳水冠军赛、全国跳水锦标赛、全国水球锦标赛和全国青年水球比赛等赛事。

中国游协多次组织裁判员、教练员以及科研人员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经常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运动的知识和成就,并且协助国家体委举办各种比赛,修改、审定各项竞赛规则及裁判法,考核国家级裁判,组建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中国游协成立于1956年,现任主席是张希让。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运动(以下特定为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四个运动项目的统称)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运动;不断提高游泳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游泳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和指导游泳运动的普及工作。

(三)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队。

(四)研究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五)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六)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七)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开展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积累事业发展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能力。

(八)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九)参加国际游联、亚游联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育方针和政策,以及国际游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全国游泳运动项目的发展;积极有效地推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运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中国游泳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游泳协会,简称“中国游协”,英文名称为CHINA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游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泳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及有关体育组织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亚洲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亚游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运动(以下特定为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四个运动项目的统称)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运动;不断提高游泳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游泳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育方针和政策,以及国际游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全国游泳运动项目的发展;积极有效地推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运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和指导游泳运动的普及工作。

(三)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队。

(四)研究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五)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六)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七)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开展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积累事业发展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能力。

(八)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九)参加国际游联、亚游联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游泳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游泳协会。

(四)全国行业系统游泳协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游泳运动的体育组织。

(六)经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条件的基层游泳协会、俱乐部或单位。

(七)经本会推荐并热心支持游泳运动事业的专家学者、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游协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在会刊上发布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经中国游协认可,既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中国游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中国游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每届4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系统的会员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热心支持游泳事业的有关方面以及本会常设机构选派代表,参加中国游协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委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常委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中国游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是中国游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对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游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专项业务工作。

(二)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不另立章程。

(三)各分支机构可成立委员会。其成员由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10名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资产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旗、会徽图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3年12月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2日,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附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部门,总政文体局训竞部,各游泳协会: 现将《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二:

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竞赛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比赛质量,不断推动项目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游泳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全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简称各单项)的竞赛管理工作。具体由中国游泳协会(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各单项竞赛活动或承办的国际游联所属各单项竞赛活动中未涉及到的国内竞赛管理内容,并对地方举办的各单项竞赛活动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由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单项竞赛活动,除按总局制定的各有关规定执行外,未涉及内容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竞赛审批

一、申办单位在向协会提出申请举办各单项赛事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提供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出据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函。

(二)提供简要的场馆、住宿、交通、气候状况等基本条件内容。

(三)在每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的各相应赛事申请。

(四)申办国际游联所属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比赛应按照国际游联制定的有关申办条件与办法办理。

二、对第一次申请举办全国性各单项赛事的单位,协会可派人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经协会报经总局批准后,申办单位须与协会签订相应比赛协议书(协议书另定)。

第五条组织竞赛的基本条件

一、承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国内高水平比赛,所使用场地器材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最新游泳竞赛规则要求。

二、举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赛事和国内高水平游泳赛事,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电动计时记分设备。

三、承办高水平国内比赛,每个房间的住宿安排:运动员房间不能超过4人;教练员房间不能超过3人,最好2人。

四、若比赛场地与驻地距离步行时间超过10分钟时,承办单位应提供往返交通车辆。

第六条竞赛组织与管理

一、基本要求

(一)举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协会是唯一的主办单位。

(二)协会各职能部门是负责各单项赛事的竞赛工作机构,并对所制订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规定、规程等拥有解释权。

(三)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规程由协会负责制订和公布;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规程可由承办单位制订,报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以文件形式下发。

(四)承办单位在成立比赛组委会时,如需安排总局、协会有关人员和下发有关赛事的补充通知时,应在正式公布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协会意见,并得到最终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参赛者必须自费办理参赛保险业务。承办单位也可为参赛者额外办理相应的保险业务。

(六)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获得承办比赛权利的单位不得单方面提出放弃举办赛事的要求。否则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七)若承办单位需要更改比赛时间和地点时,应在赛事开始前90天,经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协会批准。

(八)承办单位须做好赛场和驻地的安全保障工作。比赛期间,赛场须配备急救设备和若干名专业医务人员,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九)比赛期间,依据规程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大会组委会统一管理。

(十)比赛期间,原则上组委会不安排各有关人员的参观游览活动。若需安排参观游览活动时,应交由具备国家指定资格的单位以自费的方式进行。

二、技术要求

(一)承办单位在赛前应组织召开组委会,并协助协会选派的工作人员开好各种技术会议。

(二)组委会有责任解决参赛队提出的合理要求,确保比赛按照有关规定顺利进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赛前不得不对原定的赛会有关安排做出更改时,组委会应在组委会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向各队予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参赛队伍。

(四)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协会颁发的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有关规定、各单项最新竞赛规则等要求,搞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协会做好各单项竞赛的组织工作。

(五)承办单位须按要求,使用计算机详细准确记录各单项比赛成绩,并在比赛全部结束后6小时内将记录成绩数据软盘送交协会指定人员。

(六)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比赛的成绩册、秩序册各5份及赛会总结上报协会。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办理要求

(一)协会是负责国际级、国家级健将审核手续的单位。

(二)只有在协会认可的国际和国内高水平比赛中达到国际级、国家级健将标准时,运动员才可通过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协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三)申请办理国际级、国家级运动员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供成绩证明或注明比赛的名称,以便办理时予以核实。

(四)运动员申请前12个月内的有效成绩为办理国际和国家级健将的正式成绩。

(五)办理国际和国家级运动健将等级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1日以前和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竞赛经费

一、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总局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各有关规定。

二、按照各单项赛事的类别,实行由国家拨款、适当补贴,社会赞助和承办单位筹款等形式举办比赛。

三、凡由国家拨款或补贴的各单项赛事,须在全部比赛结束后3天内将下拨经费使用决算表报协会备案。

四、凡由国家拨款举办的各单项赛事,承办单位必须按有关文件精神,支付符合参赛条件的相关人员的住宿费用。

五、承办比赛的单位应按要求,在比赛结束前支付指定裁判员、仲裁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旅差费用,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他们工作酬金。

第八条竞赛经营与开发

一、凡由协会主办的全国各单项比赛的广告经营与开发、电视转播权利属协会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二、承办单位在获准享有上述“第八条第一款”权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并独自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

三、承办单位应将赛事的广告经营方案在开展业务活动前报协会备案。

四、承办单位若放弃或向第三方转让已享有的上述权利时,须在比赛开始前90天,以书面形式报协会批准。

五、在境内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协会享有比赛场地最佳位置的4块广告牌。

六、其他未涉及到的内容,由协会与承办单位,或与赞助单位共同协商约定。

第九条对各有关人员的管理与要求

一、协会工作人员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二)在赛区工作时,应加强同承办单位协调与合作,提高办事效率。

(三)要广泛听取运动队和参赛运动员的意见。有责任做好推动项目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

(四)严禁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五)严禁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礼金、礼品等。

(六)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亲朋好友到赛区。

(七)不得借工作之便,要求承办单位安排各种参观游览活动,借机游山玩水。

(八)比赛进行过程中,不得无故不到赛场。

(九)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自始至终地紧紧依靠当地的政府,及时准确的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件发展与处理过程。突发事件处理完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十)抵达赛区驻地后,应以最快方式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驻地名称告知协会。

二、参赛队

(一)在举行竞技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时,无论参赛队以何种名义报名参加,其名称前必须注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并在报名前报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在举行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活动时,参赛队可以任何形式报名参加。

(三)各队在报名参赛时必须选派1名负责承担和处理该队比赛期间各种事务的领队。

(四)各队在参加各单项竞赛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大会组委会制定的一切有关规定。

(五)报名参赛时应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办理,不得弄虚作假。报名时,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种报名错误,责任自负,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竞赛规程予以处罚。

(六)各参赛队如对裁判的判罚提出抗议,应依据下列办法提出:

1、由参赛队领队首先向总裁判长进行询问。

2、如不服从判决,参赛队领队应在该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之内,以书面形式连同500元人民币押金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

3、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做出最终判罚。仲裁委员会的判罚不得更改。

4、若抗议被驳回,押金不退还,反之退回押金。

(七)严禁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兼任比赛过程中的裁判工作。

(八)严禁在赛场内吸烟。违反者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九)参赛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管理治安条例和承办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罢赛。

三、领队

(一)领队是比赛期间负责向组委会反映意见的人员,并负责处理队内与赛会各工作机构的各项事宜。

(二)领队要及时向大会反映队内发生的不良问题,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做出的一切决定和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组织本队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

(三)协助组委会做好本队的各项工作。带领全队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切规定。

(四)协助教练员及时办理运动员成绩证明。

四、运动员

(一)必须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竞技体育范围比赛的运动员每年必须在协会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未进行注册和办理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注册与确认办法另行通知)。

(三)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家颁布的所有反兴奋剂规定,自觉抵制兴奋剂的侵蚀,并有责任举报使用兴奋剂的各种行为。

(四)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和规则参加比赛。比赛期间要做到尊重领导、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教练。

(五)获奖运动员必须亲自参加颁奖仪式,不得由他人带领,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参加比赛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确认自己的参赛身份。

五、教练员

(一)必须认真遵守《教练员守则》。

(二)当好运动员政治思想工作的辅导员,训练竞赛的指挥员,遵守纪律的宣传员。

(三)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家颁布的所有反兴奋剂规定。严禁帮助、唆使、诱导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四)在临场指挥比赛过程中,要注意控制自己和运动员的情绪,不以错误的言行诱发运动员、观众闹事。

(五)有责任做好运动员比赛过程中的技术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搞好与其他教练员的技、战术交流工作。

六、裁判员

(一)协会依据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和各单项赛事的裁判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

(二)凡由协会主办的各单项竞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协会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三)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时到比赛大会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裁判工作时,应提前15天向所属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请假申请。

(四)必须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和理解规程,认真学习和贯彻协会制定的最新规则、裁判法及其他有关制度、条例等。

(五)严禁执行公务前饮酒和担任裁判时吸烟。应按照有关要求,各负其责。

(六)总(副)裁判长应在赛前对参加工作的所有裁判员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业务培训,并在全部比赛结束后对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做出总结,同时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协会。

(七)在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总(副)裁判长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八)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协会人员审查参赛运动员的资格。

七、仲裁人员

(一)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全国各单项比赛的仲裁人员由协会负责指派。仲裁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出现偶数。

八、科研人员

(一)各队科研人员应在领队领导下搞好本队的科研工作。

(二)科研人员严禁向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

(三)由协会组织的科研人员应按照统一的科研计划进行工作,并在科研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科研报告上交协会主管部门。

(四)由协会组织的比赛调研工作,科研人员应按协会的要求做好各项调研与工作总结,调研成果属协会所有。

第十条反兴奋剂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按照原国家体委体办字〔1995〕68号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文件要求,在比赛期间为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条件。

(二)凡列入国家兴奋剂检测计划的比赛中,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和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其他性质的比赛,如需进行兴奋剂检测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协会与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必须保证兴奋剂检测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在比赛期间,若兴奋剂检测人员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地予以解决。

(四)若驻地与赛场距离较远时,承办单位应为兴奋剂检查人员提供专门的车辆。

第十一条处罚

(一)在比赛期间,参赛单位各类人员若违反国家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时,除按各相应的条款予以处罚外,协会(含协会)还将保留给予其他相应处罚的权利。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协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不服从指挥,破坏赛场秩序者。

2、不服从裁判判决,侮辱打骂裁判者。

3、比赛期间发生打架斗殴者。

4、在颁奖仪式过程中,出现本人拒绝领奖、非本人领奖、故意仍掷奖牌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5、报名过程中不按规定报名或弄虚作假者。

6、使用违禁药物的各种行为。

7、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达10分钟或罢赛者。

8、其他不良行为。

(三)处罚内容: 1、口头警告。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全国通报批评。

4、取消个人该场比赛资格。

5、取消单位或个人本次比赛所有成绩与名次。

6、停止单位或个人参加全国比赛半年至终身。

7、予以相应的罚款处罚。

(四)凡国家队成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时,还将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五)裁判员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将给予警告、停止当场或本次比赛裁判工作(费用全部自理)、停止裁判工作一年至终身、取消称号等处罚。

1、故意错判、漏判,执法不严。

2、不服从总裁判工作安排。

3、重大的工作失误,造成比赛中断。

4、未经批准,赛前迟到、提前离会、绕道抵达赛区。

5、执行裁判工作前酗酒。

6、收受贿赂。

第十二条在组织与举办各单项竞赛活动中应遵守与执行的总局和协会的有关文件:

一、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2000年3月16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四、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0〕092号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国家体育总局体游字〔2000〕304号关于下发《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协会和协会制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注册资格的文件。

七、国家体育总局协会审定最新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八、国际游泳联合会最新颁布的技术手册。

九、其他相关的国家与协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附三:

中国跳水协会

中国跳水协会是中国跳水国家级专业协会,于2020年1月11日在北京宣布成立,周继红当选中国跳水协会主席。

中文名:中国跳水协会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1日

成立地点:北京

主席:周继红

副主席:王禹平、李军、葛军、胡佳

组织成立

2020年1月11日,中国跳水协会在北京宣布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各省、区、市体育局及解放军军事体育训练中心代表共同出席了协会成立仪式。

主要职责

中国跳水协会的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提高中国跳水为国争光的能力,不懈坚持和不断完善跳水的‘中国道路’,把中国跳水辉煌的‘中国故事’讲下去。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中国跳水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推动全民健身、助力健康中国建设也是协会的重要责任。除此之外,为中国体育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使中国跳水的文化建设和竞技成绩交相辉映,积极促进跳水运动的社会化、产业化,在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向上走出一条新路,这些都是中国跳水协会的工作和使命。

成立意义

中国跳水协会的成立,必将对中国跳水运动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北京青年报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