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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及行业倡议书(全文)

时间:2020-06-10 16:44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主动加强金融服务 全面助力稳住经济的倡议书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工作安排,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引导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更好地稳住经济大盘,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会员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银保监会的工作要求上来,靠前发力、精准发力,确保各项纾困稳增长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坚守金融为民初心。会员单位应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助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加大信贷支持,稳定市场主体

(一)信贷投放靠前发力。会员单位应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同时,会员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稳外贸”政策要求,强化对外贸客户的跨境结算、融资、保值避险等贸易全流程服务,持续加大稳外贸融资投放支持力度。

(二)实施专门资源倾斜。会员单位可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实施。

(三)聚焦支持重点领域。会员单位应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农支小、交通物流、科技创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交通物流、粮食能源安全、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同时,会员单位要积极服务“双碳”工作目标,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持续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三、持续减费让利,降低融资成本

(一)推动贷款利率下行。会员单位在继续实施现有减费让利措施基础上,应通过使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和地方纾困政策,及时获取低成本资金支持,加强负债成本管理,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二)适当减免服务收费。会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管理政策,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服务收费,适当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三)挖掘减费让利空间。会员单位应持续改进服务技术、模式和业务流程,进一步挖掘减费让利空间,降低综合服务成本,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四、主动对接需求,做好融资接续

(一)明确重点帮扶对象。会员单位应明确帮扶支持对象,结合地区特点和经营实际,加强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群体性的限贷、抽贷、断贷。

(二)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会员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

(三)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会员单位应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五、发展数字金融,提升服务效率

(一)保障金融服务连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并进行公告提醒,鼓励客户优先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银行业务,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提高业务办理时效。会员单位应强化科技赋能提高业务办理时效,积极发展数字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丰富“非接触式”金融服务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三)持续创新服务模式。会员单位应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自身和外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持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拓展数字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六、加强信贷管理,前瞻管控风险

(一)区别对待涉企风险。会员单位应在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二)管好贷款资金用途。会员单位应扎实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强化对信贷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做好借款人资质审核,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扎实做好贷款资金的使用监测,防止贷款违规挪用进入禁止性领域。

(三)加强风险预警处置。会员单位应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的变化,加强资产质量监测。在足额计提拨备的基础上,拨备水平较高的会员单位可结合不良贷款处置情况有序降低拨备率,消化存量风险,或通过核销重组、资产证券化、批量转让等方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腾出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稳定经济大盘。

七、强化宣传引导,做好经验推广

(一)加强纾困政策宣讲。会员单位应积极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主动宣传介绍在纾困稳增长方面采取的措施、推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有效提升金融惠企政策知晓度。

(二)加强经验复制推广。会员单位应及时梳理自身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工作成果,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服务实体、保障民生、为企业纾困的典型成果、先进事迹和良好经验等,带动全行业稳市场、稳信心工作实现总体跃升。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教。会员单位应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企业和遇困群体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诚信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全面助力稳住经济。一是继续深化减费让利。按照工作部署,主动减轻会员单位负担,支持会员单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会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加大信息共享互通,围绕金融服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金融服务专项举措,积极构建金融助企纾困的长效机制。三是大力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将通过官网、公众号和《中国银行业》杂志等途径及时跟踪报道会员单位在纾困稳增长方面的良好做法和典型案例,讲好会员单位纾困稳增长的故事。

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将持续引领会员单位主动加强金融服务,全面助力稳住经济,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22年6月6日

附: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2018年3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主管单位由中国银监会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19年10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728家会员单位、32个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银联、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等。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文名:中国银行业协会

外文名: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

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单位:民政部

属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银监会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体系

体系概述:截至2021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769家会员单位、32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机构

会员单位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银联、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等。

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权力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300名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办事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共有21个部门,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会员服务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自律部、维权部、协调服务一部、协调服务二部、协调服务三部、协调服务四部、宣传信息部、普惠金融服务部、农金部、计划财务部、国际部、研究部、热线服务部、系统服务部、中小银行服务部、金融租赁办公室、银行函证平台服务中心。此外,设立了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和《中国银行业》杂志社。

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32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城市商业银行工作委员会、利率工作委员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汽车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票据专业委员会、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信息科技专业委员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声誉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以及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

所获荣誉

2014年,荣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唯一获此荣誉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2015年,连续第二次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

2015年,连续第二次在该项评估中获评5A最高等级;

2020年,荣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2021年,荣获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金融单位定点扶贫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入选“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候选名单。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予以通报表扬。

2021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被表彰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一项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非专职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协会党委会议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30日第七届会员大会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相关公告

2018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发布了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的公告。

核实名单时遵循三个原则。一看所欠债务金额;二看违约时长,通常为逾期90天以上;三看债务人的还款意愿,若债务人虽未还款但已做出还款承诺,则不会被列入上述名单。

具体来看,此次公示的名单共涉及140户债务人,涉及本金181.5亿元,利息68.1亿元,本息合计249.6亿元;债务人地域分布涉及26省(市、自治区),浙江省、福建省申报较多,分别达19户、14户。金额最大的失信债务人是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该公司拖欠本息合计高达15.9亿元;金额最小的失信债务人也拖欠本息高达728万元,为宣威市大禹经贸有限公司,债权银行是富滇银行。

此次发布的公告正是“公示一批”的具体行动。“直接目的是督促有关债务人、担保人依法依约履行法律义务和合同,同时增强各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该负责人说,在此基础上,还将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银行开展新业务时将参考上述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若企业位列其中、没有依法依约清偿贷款本息,很有可能无法从相关银行乃至全国银行业获得新增授信,银行也不会为其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其法定代表人在办理个人信用卡时也将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