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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然而,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只承认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然而,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只承认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甚至否认了集体经济还具有劳动者资本联合的特征。否认了劳动者个人产权,是传统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最大区别。
分类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城市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大类型。
一是由原先的手工业合作社发展而来,分属轻工业系统管理。其特点是城市户口,社员资产一般为非土地形式,通常实行股份合作制。
再一种是某些特殊性的行业,例如铁道、石油、地矿、国防工业等,为了安排家属就业,由主管单位给予一定的条件(设备、启动资金,大多数还派有干部,从业范围也多是为本行业服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搞的好的有一定的公共积累。这一类基本上不搞股份制,仍带有“二国营”性质。
一种是“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其重要特点也是土地已被征用或有不多的土地,或按城市发展规划行将失去土地。成员以从事二、三产业为主。这种情况下的农民,一种是集体财产已经分光,土地补偿费也都分给各家,集体经济已不存在。这就不必说了。另一种是还保留有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多的土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统一使用,充分利用城市区位优势,经营二、三产业,为成员安排就业,并取得经营和房、地产回报。这类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都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股份量化到个人,管理民主化,基本保证了原先的农民逐步适应城市生活,有的还相当富裕。这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走势首先是把集体经济本身搞好,以便为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多分红利;同时在当地政府的安排下,逐渐把成员的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学习新的技能在城市就业,逐渐融入城市生活。
再一种是真正的农村集体经济。其根本特点就是始终跟土地联系在一起。无论集体或个人,土地都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土地是以村(乡、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这决定了在该村(乡、组)范围内的所有村民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身份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个人生下来是这个村的小孩,长大以后自然就是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理由不让他参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和其他活动,从而获得生活来源并和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丧失村民身份自然也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点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完全不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居民身份完全是两码事。其子女长大以后一般不必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
发展策略
一、加强领导,科学理顺“城中村”社会管理中各组织间关系,形成地区发展合力
1、成立市、区高规格的“城中村”改制领导小组,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在土地产权、税收优惠、工商登记等需要突破和改革的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制订全市性的政策和法规。
2、明确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作为参与“城中村”社会管理的三个最重要组织各自的责权利。正确处理好几个组织之间关系,形成社区建设合力。一是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间关系,做到“体制上分离、经济上支持、工作上配合”。
二、分步推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其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工商登记注册为主线,分步推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各“城中村”先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各下属经济社成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由各经济社代表全体原村民利益对母公司实现股权占有(经济社内继续严格执行原股权设置、界定、分配的有关规定),各经济社在新公司中的出资(股权)比例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各“城中村”内部协商确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关系全部明晰,土地房产改制工作完成后,由评估公司,会同农业、工商部门依法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全体原村民对股权的直接持有。
2、抓好改制公司的跟进管理工作。对已注册的公司,由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由农业局对原农村集体资产跟进管理,具体措施是: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并发挥其作用;继续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公开与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改制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各公司应定期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布上墙,接受股东的监督;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良性运作,由区农业局和街道办事处对改制公司进行监管。
3、加快“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持续发展的载体。
对改制前用地手续齐备的原村留用地规划报建工作,规划部门要加快办理;国土房管部门推进已有地籍图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地产证》的发放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未有合法手续的历史用地和历史用房,在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结合景观整治规划,按照拆旧建新、改善和美化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的原则,允许建设适量临时商业建筑,以补偿改造前期集体经济的损失。
4、指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后积极开辟经济发展新途径。
一是指导各改制企业大力培训和吸纳专业管理投资人才,建立专业的管理机制,改善管理方式方法,提高现有管理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引导改制企业除继续巩固现有物业出租收入外,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产业的拓展、经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在“城中村”地区推进现代物业管理, 以此起步,逐步建立品牌,做大做强。三是结合各街道的重要生产力布局和调整,指导改制企业盘活现有资金资产,抢占先机,开拓第三产业发展路子。四是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积极支持指导改制企业发展经济,依法依规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对由“村中村”转制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实行一定年限的50%税收优惠,全面做大做强。
三、将“城中村”的改制、改造与提高城市化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农转居人员生活质量
1、推进“城中村”改造,彻底改善农转居人员生活环境。
抓紧对街道的“城中村”规划的修编、整合工作,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投入,结合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改造规划全面落实,促进“城中村”环境的绿化、亮化、美化。
2、加快对“城中村”市政设施、社会管理工作的接收步伐。
逐步完成对“城中村”改制后的道路、街巷及其绿化的接管工作;逐步将“城中村”的环卫业务推向社会化、市场化,使“城中村”的环卫水平达到市区要求;做好“城中村”学校的接收工作,将原由村委会管理和承担办学经费的学校转由街道和区教育部门管理和承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理组织承担的一些计生责任,逐步应转由居委会承担。
3、整合管理资源,落实政府责任,建立政府为主、全民参与的治安网络,确保“城中村”地区社会稳定。
构建和完善治安群防群治网络;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由街道为管理主体,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改制后的企业与个人出租屋主参与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责任,加强对出租屋管理。
4、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城中村”农转居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加强对“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的培训和推荐就业的工作,落实“农转居”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如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
依托社区经济发展拓展就业岗位。针对“农转居”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职业技能偏低的特点,依托社区产业发展,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农转居”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岗位;由各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商贸、旅游和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完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建设,为“农转居”失业人员提供到位的服务。
全面实施农转居人员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调整低保标准,落实“城中村”改制居民的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改制居民凡符合申领低保政策的,都依法、依规办理,不留死角;继续落实农转居人员医疗救助措施。
正确处理农转居人员利益问题,保障农转居人员合法权益。对“城中村”改制改造工作要尽快明确方向,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使农转居人员的生活更和谐。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二十九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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