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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哪些公募与非公募的基金会?告诉你知!

时间:2021-10-06 22:27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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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伟大的中国人民万岁!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2021年10月1日...

中国有哪些公募与非公募的基金会?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2021-09-30-16:13

中国有哪些基金会?
中国的基金会包括: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环保基金、宋庆龄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基金会按照性质,被划分为公募和非公募这两种形式,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非公募性质,即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设立基金会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稳定性;
2、创立的公益目的必须是符合国家特别规定的;
3、资金充足,能够独立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4、必须拥有规范的名字、章程、管理机构和开展活动相关的专业的工作人员;
5、公募基金会有以下三种情况:非公募基金会注册基金不得少于两百万元;全国性质的公募基金会注册基金不得少于八百万元;地方性质的公募基金会注册基金不得少于四百万元。注册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公募非营利公益组织。
2018年11月,获评2017年度全国4A级基金会。
中文名: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外文名: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
成立于:1987年
首届名誉会长:邓颖超
首届会长:王首道
发展历史
基金会首届名誉会长是前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会长是前全国政协副主席王首道;第二届会长是前国务院副总理、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谷牧;第三届会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常务副会长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副主任吴景春,副会长兼秘书长苗霞。
2004年11月19日,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组织程序,顺利进行了第四届理事会的换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为第四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苗霞任理事长兼秘书长,高静山、于德惠任副理事长。 法人代表:苗 霞。
2007年12月8日经第四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选举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炳礼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苗霞为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2009年7月增补杨文庄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并选举担任秘书长。
2010年6月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选举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炳礼为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苗霞、刘亭、王学海、杨文庄为第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杨文庄担任秘书长,蓝野担任副秘书长。
2017年2月20日经第六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选举原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郝林娜为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目标: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和活动;关注人口与发展进程中的扶贫开发、人口素质以及伴随城市化、老龄化等重大社会问题带来的家庭及个人风险,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主要职责
(1)向贫困地区的妇女特别是育龄妇女提供小额资助,使她们在生活、生产、生殖健康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状况得到改善,并通过她们自身的努力,逐步摆脱贫困;
(2)奖励和表彰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各界杰出人士和团体;
(3)根据社会发展和人口领域的社会需求,兴办计划生育、性和生殖健康、老龄人口福利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4)参与计划生育家庭救助体系的建立及实施;
(5)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合作。

建设宗旨
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

组织机构

办公室
办公室是我会日常工作保障、协调、支持、监督和内勤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我会人力资源、党务、政务、行政、内勤管理和我会的外事组织、联络。负责我会其他职能部门对外合作项目活动的协调。
负责我会网站建设和网站后台的日常管理。
负责理事、名誉理事、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受聘法律、财务顾问的联络。
办公室副主任:林琳

国内项目部部
国内项目部是我会国内项目的主要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各地申报项目的审批、论证以及监督管理;负责国内项目的宣传、策划、筹资与实施;负责幸福工程的授权协调、资金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拓展国内外募捐范围,建立多方位的劝募渠道,以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得到帮助。
国内项目部目前开展的项目主要有三个即:以救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家庭,为其治穷、治愚、治病的社会知名公益品牌项目—“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以独生子女病残、死亡的“救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项目;为缓解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殊困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的“救助基层计生专干特困家庭”项目。除已开展的项目外,还将根据社会需求、捐赠者意愿和受助者愿望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开发新项目。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这一弱势群体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出现在不同的省份和地区。只要有贫困存在,全社会就有扶贫济困的责任和义务。幸福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活动,为了更加丰富幸福工程救助活动的内容,使更多的爱心人士能有机会参与其中,除已开展的项目外,我们还将根据社会的需求、捐赠者的意愿和受助者的愿望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开发新项目,设计更多、更人性化、更可行的公益产品,吸引国内外资金,为更多的贫困家庭排忧解难。
国内项目部部长:刘丽容
副部长:李爽

国际合作部
国际合作部是我会对外项目的主要承办部门。主要负责本会对外合作项目的搜寻、论证、谈判、立项以及管理。负责对外项目的宣传和形象展示;建立广泛的国际联系与合作关系;拓展国内外募捐渠道,培育稳定的筹款来源,为本会的国际化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合作部同海内外社会各界及许多国际组织都建立了很好的合作关系,其合作领域主要包括:生殖健康与艾滋病防治项目;艾滋遗孤救助项目;艾滋病致困家庭救助项目;出生缺陷干预项目;儿童福利院项目;中华人口奖项目等。
国际合作部的主要工作思路是:搭建以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为主的项目平台,在做好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开发新选题,设计和生产更多新的公益产品,吸引国内外资金,全力资助那些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
国际合作部部长:李晓琳

社会联络部
社会联络部是我会落实“开门办会”战略思路,建立网络关系,开展社会合作,创新筹资模式,拓展筹资渠道的新设部门。
社会联络部职能定位是公益项目和活动策划、推广、营销。
社会联络部工作职责是:负责基金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围绕办会宗旨和公益项目开展推介筹款和营销活动;开发和引进合作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并负责基金管理;开发和引进合作机构,探索创立社会企业,并负责管理;负责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款物的动员和募集;负责捐赠情报的收集与整理;建立健全捐赠客户档案,做好反馈服务工作,发展和维护合作关系。
社会联络部部长:宋宏云
副部长:吴小兵、侯筱玮

财务资产部
负责我会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我会资产的增值计划的设计和计划的执行。
财务资产部部长:彭斌
副部长:钟勤

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二)在人口领域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资助困难家庭的行动。
(三)建立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遭受意外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层计划生育专干特困家庭等;
(四)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中华人口奖" 获奖者以及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与政府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六)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七)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
(八)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其它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寻子基金。

公益项目
宗旨: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华人口奖
模式:三年一届,联合遴选,荣誉激励
原为邓颖超人口奖。由我会设奖,与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宣部、科技部、人事部、中国计生协于1993年联合设立。是我国人口领域的最高奖项,也是一个跨部门的综合性奖项,每三年一届。以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宗旨,设有“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三个常设奖和“特别荣誉奖”、“国际合作荣誉奖”和“特别贡献奖”三个非常设奖。已成功举办了六届,先后有76位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杰出人士荣获此奖。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
宗旨:治穷、治愚、治病
模式: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
由我会与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报社于1995年共同创立。
截止到2009年10月31日,幸福工程已在全国29个省(区、市)建立446个项目点,投入资金6.59亿元,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22.2万人,惠及家庭人口101万人。“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独特的扶贫对象和低成本、高效率的扶贫模式,在扶贫和开发的实践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发表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等重要文件都对幸福工程给予了高度肯定。

幸福微笑活动
宗旨:改变贫困地区唇腭裂患儿的一生,实现家庭和谐幸福,加强中外医护人员之间的交流。
模式:与国外医护专家合作,实施免费整型手术
从2002年起,我会与美国容德国际、美国微笑联盟合作,为贫困地区唇腭裂患儿实施免费手术。截止目前,已为江西、四川、重庆、湖北、甘肃、浙江、河北、安徽和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的1969名贫困家庭的唇腭裂儿童免费实施了修复手术。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行动
宗旨:缓解家庭困难,稳定计划生育国策
模式:调查研究、政策建议、精神抚慰、扶贫救助
从2002年起,对子女不幸遭遇意外伤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深切关注。
共投入1100万元,通过调研、提案、项目试点及政策建议,前后促进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出台,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做出了积极探索。

幸福在他乡
宗旨:关注、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生育,缓解贫困农民工因意外致残导致的家庭极度贫困,改善流动人口城市生活状况,保障生育健康,促进家庭幸福。
模式:动员社会资源,广泛募集善款,设立专项基金,免费提供帮助。
“幸福在他乡——流动人口援助行动”公益项目及活动,动员社会资源和公众参与,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意外致残贫困农民工救助、流动人口城市生活指导、流动人口生殖保健与生育辅导,组织流动人口幸福指数调查,以缓解贫困农民工因意外致残导致的家庭极度贫困,促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保障母婴平安,为流动人口的出行、生活、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政府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引导全社会关注并改善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和生育状况。项目得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副委员长何鲁丽的亲笔题名支持。

救助艾滋病感染者家庭及艾滋致孤儿童行动
宗旨:帮助生产自救,消除社会歧视
模式:小额资助、直接到人、劳动脱贫、心理咨询
2003年与福特基金会、美国中华艾滋病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合作,在河南省上蔡县开展的“救助艾滋病感染者家庭及艾滋致孤儿童行动”项目,不仅帮助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致孤儿童树立了生活的信心,提高了生活质量,而且取得了在此领域开展项目活动的经验。

萌芽工程
宗旨:提高人口素质,增进民族友情
模式:义务诊疗、健康普及
由我会组织北京三甲医院的医护人员组成医疗队赴贫困地区为少数民族群众送温暖、送健康、开展义诊活动。义诊活动已先后在云南、贵州、西藏和海南的十几个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活动,共捐赠药品及医疗器械价值34.4万元,书籍7200万册,培训医务人员188名,举办各类讲座23次,到孤儿院义务体检63人,做手术4例。

关爱女性健康活动
宗旨: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意识和生活质量
模式:免费普查、宣传教育
自2002年启动以来,已在四川、重庆、陕西、湖北、福建、江西等省市的28个地市,130余个区县开展,累计接受科普知识宣传教育533万人次,普查育龄妇女386万人次,开展各种规模的健康知识讲座2500余场,发放各种乳腺疾病健康知识手册约530万册(套)。发现疑似乳腺癌患者530余例,通过跟踪随访确诊率为97%。实施乳腺癌救助10例,分别给予3千元到1万元资助。对于达不到救助标准但确实有一定困难的患者,会同地方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慰问,累计发放慰问金12.3万元。为适应育龄群众的健康需求,提振项目的公益服务水平,今年启动“乳腺健康宣教诊治中心”,已在河北蔚县和万全县揭牌并提供服务。

生殖健康援助行动
宗旨:整合社会资源,资助和促进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
模式:医疗设备援助、技术服务支持
本项目自2004年启动以来,累积资助各种设备566台(套),总价值8157万元,设立项目点251个。为849.6万余育龄群众进行了生殖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筛查。

资助农村贫困女生奖学金项目
宗旨:促进性别平等,关爱农村贫困女孩得到受教育权利和机会
模式:奖学金资助
我会与日本“为了未来的孩子和地球2050”非政府组织在贵州省开展了资助贫困女生的奖学金项目,每年资助40名贫困女生就学,已有94名得到了资助,其中12名考上了大学。

救助基层计生专干行动
宗旨:帮助和缓解基层计划生育专干家庭的困难
模式:面向发展、抚慰专干、人文关怀、奉献爱心
2005年实施以来,已对湖北、陕西、内蒙古、广西、福建、广东、重庆、湖南、青海、河北等省的34位基层计生专干进行了救助,投放救助资金51万元。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健康文化发展基金
该基金由5位四川成都的房地产开发商于2005年5月发起设立。累计筹集资金845.83万元,投入566.7万元资助建设乡村幸福小学、改善乡村道路、建设蘑菇种植基地、加工建设地震灾区活动板房等。

幸福家园·西部生态环保与扶贫开发项目
宗旨: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为贫困妇女提供就业脱贫机会
模式:资助开发、劳动脱贫
2006年11月启动,该项目旨在通过种植沙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同时让当地农民尤其是计生贫困家庭的妇女通过有偿种植沙棘,为贫困母亲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在日本2050组织、COSMO石油公司、日本国土绿化推进机构及国内外公众捐助下已完成23000亩沙棘林种植任务,成活率达98%。

人口信息化建设援助行动
宗旨:促进人口计生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及水平
模式:无偿资助、技术支持
项目于2007年启动。项目无偿资助省或地市级人口计划生育单位开展计生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效能及管理水平,初步建成人口计生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2007年在昆明市项目试点,资助额度52%。

母婴关爱—天使之约项目
宗旨:资助贫困家庭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
模式:互助互爱、传递爱心
通过向城市新生儿家庭免费发放“婴儿礼盒”,募集善款,专项资助农村贫困家庭的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已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4个城市的109个大中型医院免费赠送5万个“婴儿礼盒”。(该项目暂时停止实施)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原因及对策研究
为了探讨降低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对策和可持续的手术并发症管理方法,我会于2006年委托四川生殖卫生学院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的专业人士组成“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原因及对策研究”课题组,通过三年时间对四川、山东部分地区已鉴定的节育手术并发症进行回顾性调查,经过多方咨询论证和研究座谈,2008年完成《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原因及对策研究——项目总结报告》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亲情呼唤·幸福热线
宗旨:关爱流动人口,增进亲情联络
模式:免费发放“亲情呼唤·幸福热线”长途电话卡
2008年初,面对历史罕见的冰冻雨雪灾害,我会投入100万元,积极联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紧急启动了“亲情呼唤·幸福热线”公益活动,向湖南、湖北、四川、安徽、贵州、广西、江西、北京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被困群众免费发放了10万张面值20元,总价值200万元的“亲情呼唤·幸福热线”长途电话卡。帮助那些不能回家过年的外出务工人员与家人亲切交流、互道平安。

穆斯林优秀大学生无息贷款助学项目
我会与伊斯兰发展银行合作开展的“穆斯林优秀大学生无息贷款助学项目”,经过一年多的推动,已有分别来自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0余所高校的新疆、宁夏、甘肃、陕西等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的42名穆斯林大学生提出申请,并得到资助,投放资助金30万元。

家庭健康法律服务项目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
受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家庭健康法律服务项目”已多次组织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社会学院、中华女子学院、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教授和专家学者进行项目讨论,编写并初步完成了《县乡计划生育管理者与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教材》与《农村基层妇女与妇女骨干的培训教材》。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维权意识;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社会性别意识等。并对河北满城县的50名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以及两个乡的近100名育龄妇女进行了结构式的问卷调查。为即将开展的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性的条件。另外与清华大学联合申请的“农民工家庭健康促进行动项目”对上海闵行区7所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老师、家长和学生进行健康调查、咨询、培训和干预。目前项目进展顺利,已经向美国赠与亚洲递交了项目中期汇报。由美国UPS基金会资助的脑瘫患儿救助项目,也已完成患儿甄选,将有10名患儿即接受手术治疗。

幸福书屋
动员社会资金约40万元,投入27万元,资助创建3个幸福书屋,配置种养植、农业科普、生活保健、文学艺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图书6000余册,惠及人口1万余人,使幸福书屋成了农民的第二课堂。

爱心援助,抗震救灾
2008年,面对突如其来的5.12大地震,我会虽然没有救灾职能,但主动争取申请参与,积极履行责任,从5月13日开始到6月30日,或策划组织,或联合举办了一系列以“爱心援助,抗震救灾”为主题的公益劝募倡议活动。与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共同发起组织举办了“为了母亲和孩子”5月22日大型赈灾义演,承担了所有募集款物的捐赠协调、协议签订、接收、划拨和调运工作。经过努力,共筹集抗震救灾款物3007万元,其中救灾资金332万余元,分别以最快速度下拨灾区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甘肃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人口计生委、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另外将我会自有发展基金50万元和2675万元医疗设备先后运送四川地震灾区。随后,我会又出资编印10万册《自助手册——快速缓解症状穴位疗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接收并发送到前线指战员手中。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人口计生领域公募基金会的独特优势。

北斗星空爱心基金
宗旨:关注青少年文化教育,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扶弱济困,组织和实施有利
于青少年发展的公益活动。
来源:由张杰出资贰佰万元作为创始基金,其余资金动员社会捐助。所有资金全部进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理事成员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监事名单(名单排列按姓氏笔划为序):
名誉理事长:何鲁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理事长:苗 霞
副理事长:于德惠 高静山
理事:于德惠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王 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邓行舟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仪宏伟 中国人口报社社长
艾路明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利 唐山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保忠 中国计生协秘书长
张曰松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副司长
苗 霞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兼秘书长
南春梅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副司长
高静山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敬小平 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 耕 深圳市视觉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 朱朝英 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副组长、 监察局局长
刘淑琴 国管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副司长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监事名单:
理事长:赵炳礼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副理事长:苗 霞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刘 亭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王学海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杨文庄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秘书长: 杨文庄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蓝 野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理秘书长
理事 (名单排列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艳丽,“马艳丽高级时装定制中心”董事长,“幸福工程”形象代言人。
王学海,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国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副教授。
仪宏伟,中国人口报社社长,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刘 书,历任《北京晨报》首席记者、《新浪网》新闻总监,现任MSN中文网总编。
刘 亭,现任联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北京联亚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 司董事长,幸福工程组委会副主任。
许淑清,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杨 林,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
杨文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秘书长,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李 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战略规划委员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席。
李 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司长。
张 建,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司长。
张汉湘,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陈 立,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主任。
陈陆明,搜狐公司副总裁。
苗 霞,中国计生协副会长、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巡视员。
金小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司长。
周鸿德,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单大伟,北京优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报社总经理,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赵炳礼,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徐 步,人民画报社社长、总编辑。
景 军,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系教授,清华大学艾滋病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蓝 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副秘书长。
雷菊芳,奇正集团董事长。
翟振武,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
监事 石颖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口计生委专职副主任,第四届理事会监事。
杨云凯,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局长。
薛启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司长。

团队成员: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理事长(法人代表)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理事长(法人代表):赵炳礼
秘书长:张晖
副秘书长:俞华
副秘书长:葛振江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办公室(人事部)、财务资产部、国内项目部、国际合作部、社会联络部、宣传推广部等六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人事部)
主任:赵本志(秘书长助理)
人事部副部长:祝美琳
部长:牛艳平
财务总监:彭斌
国内项目部部长:刘丽容
国际合作部部 长:李晓琳
社会联络部部长:宋宏云
副部长:吴小兵、刘琳、李士强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与生态文明。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来源于部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与公益活动;
(二)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表彰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弱势群体;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奖励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或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募捐或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人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单位;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济困项目;
(三)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10年6月3日修改,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荣获“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称号。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CWDF),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2]2017年度基金会评估等级中评为5A级。2018年11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再度荣膺5A级基金会。
中文名: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外文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基本信息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妇基会”英文名称: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 CWDF。1988年12月由全国妇联发起成立。中国妇基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妇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妇基会着眼于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围绕妇女扶贫、妇女健康、女性创业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公益慈善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组织实施的“母亲小额循环”、“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 “贫困英模母亲资助计划”、“母亲邮包”5个项目分别获得中国政府最高慈善奖项—中华慈善奖。
组织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登记证号:基证字第0105号
组织机构代码:50001201-6
纳税人识别号:53100000500012016T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妇联
法定代表人:孟晓驷
类型:公募基金会
原始基金数额:全国妇联出资壹仟万元整

建设宗旨
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发展历史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于1988年12月由全国妇联发起成立的、在民政部注册、有独立社团法人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首任会长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原主席、全国妇联名誉主席、陈慕华同志。
1992年3月起,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经过3年多时间,筹资1.5亿元,兴建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现代化的、专门培养妇女高级人才的女子学院——中华女子学院。

中华女子学院
1996年,开始围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通过全社会爱心企业及港澳地区爱心人士的捐助,以“小额借款、入户扶贫、循环使用”的方式,陆续在全国开展“母亲创业循环项目”项目。2015年已升级为“@她创业”项目。
2000年,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具体承办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公益活动,募捐善款1.16亿元,用于设立“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专项基金,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母亲水窖”公益项目。
2001年10月,“母亲水窖”项目被载入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
全国妇联原党组书记、副主席 黄晴宜
2003年7月12日,为积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加大西部扶贫力度的精神,配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的实施,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现状、维护妇女健康权益,在陈慕华会长的提议下,由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共同主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承办的大型公益项目——“母亲健康快车”在京正式启动。
2010年3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为“母亲水窖”公益项目作出重要批示。
2010年12月17日全国妇联“母亲水窖”十年表彰大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出席大会并讲话。大会隆重表彰了十年来为“母亲水窖”等公益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012年5月22日“母亲邮包”公益项目正式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出席启动仪式。该项目成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系列品牌中的又一个大型公益项目,公众可以通过多种便捷的捐赠方式体验参与。
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妇基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 甄砚
2013年9月3日为进一步推动形成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由全国妇联主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百家公益组织联合发起,人民日报等媒体和企业单位支持的“守护童年”公益行动在京启动。
2016年6月3日,为全国环卫女工送温暖送健康公益活动暨金丝巾关爱工程启动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6]这项活动是由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主办,国颜美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柏丽源美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协办的一项旨在关爱全国环卫一线女工健康的公益活动。
长期以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着眼于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围绕妇女扶贫、妇女健康、女性创业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公益慈善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组织实施的“母亲小额循环”、“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 “贫困英模母亲资助计划”、“母亲邮包”5个项目分别获得中国政府最高慈善奖项—中华慈善奖。2018年4月25日,第十五届(2018)中国慈善榜在北京发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名列公募基金会榜单前十。其透明指数平均得分为93.5分,媒体热度平均得分为99.08分,平均捐赠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张建岷
2020年2月13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紧急驰援湖北的56台呼吸机,已有36台运抵湖北多家医院。筹资购买的第二批价值840万元的呼吸机和血气分析仪发往湖北,配置到急需设备的新冠肺炎定点医院。价值170余万元的制氧机送往湖北新冠肺炎疫区。

品牌项目
“母亲水窖”项目
“母亲水窖”项目启动实施1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水利部门关心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项目内容由早期的以家庭为单位建设集雨水窖,逐步发展为以水窖为龙头,集沼气、种植、养殖、卫生、庭院美化等为一体的“1+N”综合发展模式;从重点解决群众生活用水困难到解决人畜用水、生产用水,积极推广并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加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截至2015年底,项目实施规模8.96亿元,在25个省(区、市)建设集雨水窖13.94万口,集中供水工程1698处,改善了543所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卫生状况,解决了中西部地区290万贫困群众的饮用水困难,成为国内最有影响力的公益品牌之一。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通过募集善款,购置母亲健康快车——救护车,免费捐赠给当地县级妇幼保健院,由当地基层妇联组织协同医院共同执行该项目。以流动医疗车为载体,以“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家委员会为业务指导,力争使每辆车形成培训与宣导、筛查与体检、预防与救助功能兼备,增加服务半径,具有救治辐射效应的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项目内容主要有以下7种:
1、普及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
2、开展健康咨询和义诊;
3、免费对贫困妇女进行健康普查;
4、免费发放募捐药品及各种宣传资料;
5、免费接送孕产妇住院分娩;
6、对基层医务工作者进行培训;
7、特殊病例一对一救助。历时13年,现已覆盖31个省(区、市)发车2200多辆,受益人数达 5000多万。

“@她创业”项目
“@她创业”项目,2015 年,为提升女性创业意识,引领广大妇女顺应“互联网+”的新趋势,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积极投身创业的新实践,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将项目融入互联网思维,“母亲创业循环项目”项目升级转型为“@她创业计划”,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为女性创业就业提质增效,真正实现增收致富。@她创业计划将为女性提供资金、技术、传播等全方位支持,共同搭建一个助力女性创业就业的资源汇聚平台。截止2015年,已滚动投入 2亿多元,辐射带动300余万妇女受益。

“母亲邮包“项目
“母亲邮包“项目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发起,以中国邮政开启的邮政绿色通道为服务支撑,主要选取贫困母亲日常生活必需品,发动社会各界通过“一对一”的捐助模式,将主要由生活必需品组成的“母亲邮包”准确递送至贫困母亲手中,帮助贫困母亲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母亲邮包”分“母亲贴心包”和“母亲暖心包”两种,依托分布全国的3.6万个邮政网点,各界爱心人士通过身边的邮政营业网点、有关网络和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直接捐赠等多种渠道即可捐购“母亲邮包”,将自己的爱心传递给需要帮助的贫困母亲。截止2015年,已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惠及60余万贫困母亲及家庭。

“守护童年“项目
“守护童年”公益行动立足社区与家庭,依托遍布全国城乡的妇女之家以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工作阵地,以宣传培训、心理援助、紧急救援为主要手段,为母亲、家庭及儿童提供有效服务。成立“守护童年”公益行动联盟,聚合社会公益慈善力量,搭建便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儿童权益保障网络平台;通过调研、研讨,适时提出有关完善儿童保护及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议;利用多种方式,向家庭特别是母亲和儿童传播预防儿童受伤害相关知识;开通援助热线,重点为受伤害儿童及家庭提供心理援助和其它救援服务;为受重大伤害儿童及家庭提供紧急救助;培训心理援助人才,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儿童守护志愿者队伍等。截止2015年,共投入资金物资7500万元,募集资金物资9500万元。

获得荣誉
2004年 荣获民政部“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荣誉称号
2005年 荣获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2005年  “母亲水窖”项目荣获中华慈善奖
2008年 荣获“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2008年 荣获“全国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2008年 “母亲健康快车”荣获中华慈善奖
2009年 荣获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2010年 荣获“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2010年 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2011年  “母亲创业循环金”项目荣获中华慈善奖
2011年 荣获首都文明单位称号
2011年 第三方机构中国慈善指数排行榜名列第一
2012年  “中国贫困英模母亲—建设银行资助计划”项目荣获中华慈善奖
2012年 被民政部评定为国家5A级基金会
2012年 第三方机构中国慈善指数排行榜名列第一
2012年  “母亲邮包”项目荣获中华慈善奖
2013年 被评为“首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2013年 获第三方机构“中国慈善透明卓越奖”
2013年 第三方机构中国慈善指数排行榜名列第一
2014年 母亲水窖”项目荣获全球传播领域国际社会责任传播大奖——“号角·中国”可持续发展事件奖
2014年 母亲创业循环办荣获“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称号
2014年 荣获第十二届中国慈善排行榜公募基金会TOP2
2014年 荣获第三方机构中国慈善指数排行榜名列第一
2014年 荣获“2014年度传播公益推动力奖”
2014年 “母亲创业循环金”项目获2014全国农村金融十大品牌创新产品称号
2015年 荣获全国妇联“巾帼文明岗”称号
2015年 第十三届中国慈善排行榜公募基金会TOP2
2015年 荣获第三方机构中国慈善指数排行榜名列第一
2015年 国际编号为207715号小行星,被正式命名为“母亲水窖星”
2015年 母亲创业循环金项目获中国农村金融十大品牌创新产品称号
2015年 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
2016年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
2016年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微笑行动”志愿医疗队在中央文明办、中宣部、中组部等部门举办的 “四个100”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被推选为最佳志愿者组织。
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慈善排行榜公募基金会top2
2017年第三方机构中国慈善指数排行榜名列第一
2017年 获2016网络公益年度特别贡献奖
2018年第十五届中国慈善排行榜公募基金会top2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2018年11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再度荣膺5A级基金会。
2021年5月,获得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成立于1993年4月,是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文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外文名: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
成立时间:1993年4月
组织性质: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组织简介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建立了规范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宗旨,广泛募集资金,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发展、水资源保护等领域,先后开展了“中华环境奖”“环保嘉年华”“环境项目资助”“生态扶贫”“绿色物流”“安全饮水援建工程”“资助大学生环保活动”“环境公益诉讼及培训”等一系列公益项目活动,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多个项目荣获中国慈善奖。
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咨商地位”;
2010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环境保护部评为“2010年度先进集体”;
2013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估工作中获得“5A级”荣誉;
2015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度授予“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
2016年被环境保护部评为“先进集体”、被民政部首批认定为“慈善组织”;
2017年被环境保护部直属机关党委评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先进党组织”;
2018年荣获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优秀案例”;
2018年被生态环境部直属机关党委评为“先进党组织”;
2019年获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咨商地位。在最具权威性的全球智库排名报告——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智库研究项目”(TTCSP)研究编写的《全球智库报告2017》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中国4家入围全球最佳环境政策智库榜单之一。

组织宗旨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宗旨: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二)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三)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六)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根据理事会有关资产运作要求,实现资产的安全并保值增值;
  (五)组织拟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组织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倡导文化建设,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要并得到发展;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政府拨款和其它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募捐资金预计在3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活动
2021年4月8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合作伙伴共同发起公益活动“U+校餐计划”, 旨在帮助乡村在校学生提升校餐的营养健康、食品安全、减少浪费,同时引导学生均衡饮食,养成勤俭节约、爱惜粮食的好习惯,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中文名:见义勇为基金会
外文名:China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性质: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历程
截至目前,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
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专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

理事成员
理事长:贾春旺
常务副理事长:李顺桃
副理事长:刘国中、周长奎、焦扬、赵展岳、王健
秘书长:乔建仲
副秘书长:帅福贵
顾问:李贤义、吕志和、陈徐爱莲、马有信、侯炎
理事:贾春旺、李顺桃、刘国中、周长奎、焦扬、赵展岳、王建、陈华、刘伟、施哲彦、刘春龙、李金元、齐绍军、冯川建、庞子彪、李海、李春明、陈永学、李重华、赵洪涛、马云英、杜玉铭
名誉理事:陆兆禧
监事:高潮
法律顾问:赵曾海

发展历程
1993年8月,首次参与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的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颁发奖金。同时,与中宣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举办“正义之歌”大型文艺晚会,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
1995年3月,在中国历史博物馆举办“书画界朋友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作品展”。全国政协副主席马万祺、老红军孙毅将军等为展览剪彩。
1996年8月,与《人民日报》联合召开“见义勇为与时代精神”理论研讨座谈会。王芳会长、人民日报总编辑范敬宜参加座谈会。
1997年5月,在海南省召开“全国见义勇为立法研讨会”。
1997年9月至1998年8月,邀请有关部门人士成立“见义勇为立法起草小组”,草拟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报国务院法制局申请立项。
1998年6月,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综艺大观——见义勇为主题晚会》。
1998年12月,与中宣部、公安部及全国17家新闻单位联合开展“首届全国见义勇为十大英雄”的评选活动。罗干同志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十大英雄。此后,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十届全国见义勇为表彰大会,表彰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全国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每届大会都有中央领导出席,这项表彰活动,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0年12月,在福建召开募捐活动现场会。向全国推广福建动员100余家新闻单位、号召公民每人每年为见义勇为捐10元钱的经验。
自2000年起,开始实施“扶困助学”工程。为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入学。
2001年7月,与《辽宁青年》杂志社联合启动“为见义勇为英烈家庭献爱心”行动,为来自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位见义勇为英烈家庭颁发“献爱心”捐款6万余元。
2002年4月,在南京市召开表彰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周光裕大会,陈冀平、罗锋及江苏省委、省政府负责人参加大会。
2002年8月,与《辽宁青年》杂志社联合组织“见义勇为英烈子女夏令营”活动。来自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名英烈子女参加了活动,颁发“献爱心”捐款3万元。
2002年8月30日,与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央电视台、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正气歌——全国见义勇为大型文艺晚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以及中央10余个部委的负责同志专程到南京观看晚会。
2003年3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众画堂百名书画家献爱心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作品仪式”。全国著名书画家现场作画,捐赠作品100余幅。
2003年,与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举办了“百姓英雄”评选揭晓晚会。
2004年始,我会与中国石油集团联合,连续开展了五届“全国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推动了司机行业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宣传表彰工作。
目前,第六届评选表彰活动已经启动。
2005年,与北京电视台联合主办“爱在延伸”见义勇为专题晚会,受到广泛好评。
2006年,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文,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全国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演讲报告”活动,先后到8个省19所大学进行巡回演讲,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激发广大师生关爱英雄的热情。同年,我会与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道德观察》栏目联合,制作了35集见义勇为专题宣传片,在央视热播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2007年,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英雄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我会创办了《中华见义勇为》刊物。加大力度,在全国各地命名和表彰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
2008年,面对冰冻雪灾,我会及时慰问了灾区见义勇为人员。西藏3.14事件后,我会表彰了在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会第一时间向灾区拨付了救灾款项,并向我会理事和全国各省(区、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发出支援灾区见义勇为工作的倡议,得到各地积极响应,各地见义勇为机构累计为灾区见义勇为人员捐款400多万元。
2008年6月23日,我会和上海天大医疗美容医院合作,建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容貌救护站,免费救治因见义勇为致使容貌受损的英雄。
2008年第一次救助了辽宁的杨文勇和湖南的戴战略两位见义勇为英雄,反响很好。2009年,第二次合作救助了湖北和贵州选送的两位英雄。此项工作是中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人员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的一次有益尝试,各地对此举反映很好。

章程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成立于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5A级基金会。
2021年2月,入选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中文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外文名: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CYDF
成立时间:1989年3月8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英文缩写:CYDF

业务范围
(一)依法在海内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三)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依法依规并经批准后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设立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多做雪中送炭的实事,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党的温暖;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业绩荣誉
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基会于1989年10月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截至2019年9月,全国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款152.29亿元,资助家庭困难学生599.42万名,援建希望小学20,195所,同时,还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推出了“圆梦行动”、“希望厨房”、乡村教师培训等项目。
中国青基会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授予的"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优秀民间组织奖、首届中国消除贫困奖及中华慈善奖等荣誉。中国青基会是联合国新闻部联系单位,也是国际青年基金会伙伴网络成员。
2021年2月,入选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理事成员

本届理事会党委书记、理事长:郭美荐(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党委书记、理事长)
党委副书记:杨晓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党委副书记、常务副秘书长、理事)
副理事长:杨 松(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部长)

理事:苏明娟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系统团委副书记,团中央常委、团安徽省委副书记(兼职))
李 波 (百胜中国首席营销官)
杨 燕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处副处长)
张 剑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张 焱 (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晓光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常务、品牌管理中心总经理、TCL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 遥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林德明 (广发银行行长助理兼任信用卡中心总裁)
梁 云 (宝洁中国公关与传播部总监)
董 兵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华北区域总经理、业务中心副总经理)
敬 刚 (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希望小学校长)
曾 锐 (共青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副部长)

监 事:邱沛宁 (宝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宝健(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泽敏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副巡视员)
袁 方 (快道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届秘书处:杨晓禹 (中国青基会理事、常务副秘书长)
杨春雷 (中国青基会副秘书长)

组织活动

中非希望工程
2011年3月8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坦桑尼亚教育部在坦桑尼亚总统府签署了《希望工程捐助协议》,“希望工程走进非洲”(简称“中非希望工程”)正式在坦桑尼亚启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人代表和坦桑尼亚教育部9日在滨海省巴加莫约县的摩唆嘎小学举行了第一所希望小学的奠基仪式。
在奠基现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把中国希望小学学生的画作赠送给了摩唆嘎小学。摩唆嘎小学校长基姆威里说,摩唆嘎小学非常幸运能够得到来自中国的援助,希望两国小朋友可以心手相牵共向未来。
为帮助非洲失学儿童走进校园,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于2010年12月12日正式发起了“中非希望工程”,旨在让中国希望工程走进非洲,为非洲捐建1000所希望小学。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负责动员中国企业家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则主要负责捐款管理和项目执行,同时面向社会劝募,以不断扩大“希望工程走进非洲”的资助规模。
作为善款筹集与运作平台,“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负责。根据“中非希望工程”官方网站介绍,该基金是一个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资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使命的公益服务活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秘书长应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驻会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驻会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本基金会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要事件
2005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与中国运动员教育基金会合作,开展了援建希望小学、希望工程图书室,资助困难大学生、希望小学运动会和南方雪灾、5.12地震灾区的困难学生,资助小学体育教师培训,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再学习计划”和“风雨操场计划”等一系列公益活动。
2007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联手,为帮助2000万进城农民工子女筹集助学善款、改善他们上学条件而举办大型公益晚会《春暖2007----我有一个梦想》。
2009年8月,中国青基会同中国运动员教育基金共同设立“中国运动员教育慈善基金”,并制定“中国运动员教育慈善基金”管理章程。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社会团体)
1995年10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正式成立。光彩事业是在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组织推动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于1994年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实施的一项社会扶贫事业。
它以消除贫困为宗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以贫困地区为领域,以项目投资为主要形式,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为核心理念,以共同发展为基本目标。
2015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五届一次理事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会见全体代表。
中文名: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外文名:China Glory Society
英文缩写:CGS
会长:全哲洙

发展历史
1995年10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正式成立。
2000年10月8日,光彩事业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会议授予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特别咨商地位;
2003年10月6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取得了联合国贸发大会特别观察员身份。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光彩事业在中国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项目15429个,参与光彩事业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19982人,到位资金总额1247亿元,培训人员近400万人,安排就业479.81万人,帮助770万人实现了脱贫,对社会公益事业捐款达170亿元。

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有关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六)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组织原则
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
光彩事业实施近八年,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广大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经济人士也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了光彩的人生历程。2001年11月,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光彩事业二届二次理事会上,将光彩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概括为32字“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光彩精神
中国光彩会积极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扶贫活动,达到企业经济行为与企业家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中国传统文化道义观与现代市场经济利益观的紧密结合。经过长期发展,光彩事业已经成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特色的社会扶贫事业,成为统一战线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成为培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的重要载体,成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途径。在这一过程中,光彩事业逐渐形成了“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

奖项设立
中国光彩事业奖章是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批准的,由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设立的,对参加光彩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非公有经济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人士进行表彰的全国性荣誉奖励。

理事成员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五届一次理事会10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机构,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全哲洙当选会长,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等24位同志当选副会长,114位同志当选为常务理事。

会 长:全哲洙
顾 问:黄孟复
副会长:袁亚非等24位。
秘书长:杨启儒(兼)
副秘书长:余敏安

地方促进会

浙江光彩事业促进会
浙江促进会简介
1994年,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响应“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的倡议,踊跃参与光彩事业之中,拉开了浙江省光彩事业的序幕。1997年,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推动了浙江省光彩事业的快速发展。

2008年度浙江省光彩事业奖获得者
浙江省光彩会自成立以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以扶贫开发为重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
2006、2007年浙江省光彩会连续获得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颁发的“光彩事业组织奖”。10人荣获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颁发的光彩事业奖章,1人荣获中国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14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获浙江省光彩事业奖章。

2008年度“浙江省光彩事业”奖
2008年12月16日,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暨换届大会在杭州召开。
出席领导 浙江省政协常务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楼阳生、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徐冠巨、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陈金彪,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汤为平。
组织单位 浙江省委统战部、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浙江省光彩事业奖获得者(部分)
章鹏飞 现代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张毓强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爱娟 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黄善年上海舟基集团舟山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光 新光集团董事长

上海光彩事业促进会
1997年,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促进会成立以来,引导本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自觉回报社会,奉献一片爱心,树立起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新形象。
在上海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上,表彰并授予了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等8个单位组织光彩事业组织奖,授予上海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幸偕等39位民营企业家光彩事业奖。

黔东南州成立光彩会
11月1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大会在凯里召开。贵州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刘朝容,州委常委、州委宣传部部长、州委统战部部长唐官莹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通报了黔东南州光彩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结果,州委统战部副部长、州工商联党组书记刘开焯当选会长。唐官莹为州光彩会授牌。与会相关领导为州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授牌。会上宣读了“我为黔东南添光彩”为主题的光彩事业活动《倡议书》,倡导与会人员致富思源,积极回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中国光彩会”;英文译名“China Glory Society”,缩写“C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议发起,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弘扬光彩精神,实践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扶贫,为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配合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引导、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实施扶贫开发,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二)动员、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为会员履行本会宗旨提供服务,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表彰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人才;
(五)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鼓励、支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光彩事业深入发展的意见建议;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主要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代表。
(二)团体会员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相关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由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中(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规模的1/3。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会长会职权是:研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筹备事宜。
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职权是:
(一)召集、主持或授权副会长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光彩事业,办事公正;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或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31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说,光彩事业是统一战线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扶贫开发、促进共同富裕的一项创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通过光彩事业这个平台,为党和政府分了忧,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造了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立了功。
俞正声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把“两个健康”确定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主题,为进一步办好光彩事业指明了方向。他希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真正成为与党同心同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增强发展信心,主动适应新常态,通过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义利兼顾、以义为先,扶危济困、共同富裕”的光彩精神,多做利国利民利企的实事好事。
俞正声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继续关心支持光彩事业。各级统战部、工商联要加强对光彩事业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参加会见。
孙春兰在大会开幕式上发表讲话。她指出,推进光彩事业,有利于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有利于实现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找准新形势下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着力点,通过精准扶贫和项目实施,推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社会进步,让贫困群众过上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生活。要把光彩事业作为教育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重要阵地,引导他们把个人梦、企业梦融入中国梦,把增强理想信念体现到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践中,吸引凝聚更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由中央统战部主管,现注册资金为3050万元。资金来源为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
2019年12月17日,登榜“界面新闻2019中国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TOP50”。
中文名: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注册资金:3050万元
理事长:谢伯阳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8 日

建设宗旨
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培育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为参与光彩事业遇到困难的企业家排忧解难。

成立过程
2005年6月民政部报国务院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成立。同年12月28 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央统战部。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活动信息
2020年5月10日下午,由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百星-百亿助力武汉”直播公益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理事成员
理 事 长:谢伯阳(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
副 理 事 长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玉锁 全国政协常委、新奥集团董事长
卢志强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泛海集团董事长
张永珍(女)香港大庆石油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近东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苏宁电器集团董事长
宗庆后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文新 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郭广昌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复星集团董事长
曹德旺 中国光彩会副会长、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董事局主席
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再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彩会副会长、香港豪德集团董事长
尹 海 大连万达集团副总裁
齐 清(女) 中国光彩会理事、北京科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燕雯(女)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市长兴集团董事长
许智明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淑清(女)中国光彩会常务理事、广西中恒集团董事长
苏寿堂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光彩会副会长、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猛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安泰集团董事长
何俊明 中国光彩会副会长、四川科创集团董事长
陶传进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雷菊芳(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彩会副会长、甘肃奇正集团董事长
秘 书 长:牛建国(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指导中心副主任)
监 事 长:李河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北京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监 事:戚建美(中央统战部五局巡视员、中国光彩会副秘书长)
王钢治(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中国光彩会副秘书长)

组织章程(二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英文全称: CHINA Foundation for Guangcai Program (英文缩写CFG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5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支持。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拐棒胡同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活动及社会公益项目;
(二)帮助投身光彩事业的企业家,支持光彩事业示范项目、重点项目;
(三)支持赞助光彩事业开展的中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0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的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光彩事业的知名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七)承担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的政府或组织捐赠;
(二)热心光彩事业企业家及热心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支持开展的光彩事业活动;
(二)需要帮助的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家;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开展社会扶贫、支持西部开发而接受募捐,资金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为本基金保值、增值,投资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捐赠给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二) 捐赠给光彩事业示范工程;
(三) 其他符合宗旨的方式。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