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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全文

时间:2021-09-29 08:54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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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The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简称民革,成立于194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由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The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简称民革,成立于194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由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创建,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中文名: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外文名The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
主席:万鄂湘
总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
成立时间:1948年

党派简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英文:The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主要由国共内战时的中国国民党左派及其后裔组成,与现时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已无任何关系。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创建于1948年1月1日,原来是李济深、宋庆龄、何香凝、谭平山等人创建的;后来许多国民党籍的倒戈将领和被俘释放的军政人员加入。截至2012年底,共有党员约10.2万人。其中,大部分成员是留在中国大陆的原国民党党员或其子女、亲属。

成立目的
1927年后,以宋庆龄、何香凝为代表的国民党民主派,坚持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内的民主人士和其他爱国人士赞同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拥护国共第二次合作。
1943年一部分国民党民主人士开始筹建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简称“民联”),1945年10月在重庆成立;1943年另一部分国民党民主人士在桂林、平昭筹建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简称“民促”),1946年4月在广州正式成立。
1947年11月,民联、民促和国民党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在香港召开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代表会议,决定联合组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和民促仍继续存在)。
194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推选宋庆龄为名誉主席,李济深为主席,何香凝、冯玉祥、李章达、谭平山等为中央常务委员,并发表成立宣言,主张推翻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实现中国的独立、民主与和平。民革的成立使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联合起来,共同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
1948年5月 ,民革领导人和其他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通电全国,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
1949年1月,民革领导人李济深等和其他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联名发表《我们对时局的意见》,宣布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革命进行到底,随后积极参加筹备新政协的工作。9月 ,民革 、民联、民促的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中央人民政府。11月,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将民革、民联、民促和国民党其他爱国人士进一步统一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和民促宣告结束)。原国民党著名人士程潜、张治中、邵力子等参加会议并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民主革命时期民革在团结原国民党民主派、国民党其他爱国人士以及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人士,继承和发扬孙中山不断进步的革命精神,在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斗争中,作出了贡献。

发展历程

建国之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内战一触即发。
1945年和1946年以国民党左派为基本骨干的“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简称“民联”)和“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简称“民促”)分别在重庆和广州成立。由此,国民党左派成员正逐渐与国民党右派脱离。
1947年11月,国民党左派的第一次联合代表会议在香港举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是由继承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的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创建,1948年1月1日在香港宣布成立的。1925年孙中山先生逝世后,国民党内的爱国民主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帮助下,同背弃“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背叛孙中山革命事业的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在经历了三次分化、三次集结之后,于1945年和1946年先后成立了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等民主派组织。
1947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开始战略反攻,国民党统治集团军事上节节败退、政治上日益孤立的形势下,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 代表齐集香港,举行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联合代表会议。会议决定,“脱离蒋介石劫持下的反动中央”,成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胜利进入战略反攻的历史性时刻,国民党各民主派别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在坚持孙中山三大政策和革命精神的基础上,在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共同目标下,实现了大联合,促进了国民党内部的加速分化,使中国的政治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
民革成立后,即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斗争。在如火如荼的人民解放战争中,民革各级组织和党员一方面继续大力开展反对国民党统治集团的政治斗争,一方面利用自己同国民党的历史关系,积极进行争取国民党军政人员认清形势、弃暗投明的活动。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同共产党一道为推翻国民党统治和建立新中国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立即得到了民革的热烈响应。
同年5月5日,民革领导人李济深、何香凝等与其他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联名发表通电,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到了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的复电欢迎。随后,民革领导人陆续北上,来到东北解放区,并于1949年2月以后在北平会合,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同年9月,民革各方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 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

建国之后
建国以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民革许多领导人担任国家、政府、政协的重要职务,参加了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事务的管理。1949年11月,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确立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为新民主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会议还决定,民革成立后仍保留各自组织的民联、民促结束活动,使民革真正成为了国民党爱国民主力量的统一组织。
面对建国初期新的形势与任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下,民革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投身反帝爱国和争取祖国统一的伟大斗争,踊跃参加国家的各项民主改革和建设实践,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中共各级组织的支持、帮助下,民革吸收了大批新党员,开展了建立健全地方组织的工作,并扩大了社会联系面。通过这一阶段的自我教育、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实践和组织发展工作,民革广大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建设热情得到显著提高,党员人数有了较大增长,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民革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6年9月,中共八大正式提出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极大地鼓舞了民革全体同志。在中共八大路线的指导下,民革根据业已变化了的阶级状况,及时修改自己的纲领,提出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并根据这一路线确定了新的工作方针,规定其根本任务是动员和调动一切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从而顺利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
1957年以后,民革因受到反右扩大化和“左”的错误影响,处在较为困难的境地。但是,民革仍然坚持团结、教育广大成员及所联系的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积极工作,共渡难关。“文革”期间,民革被迫停止活动,许多领导和党员受到迫害。然而,不论形势多么险恶,环境多么艰辛,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没有动摇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心,一直坚持与中国共产党共患难、同命运,不仅在斗争中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同时也大大加深了对共产党的理解、信赖和感情。
“文革”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认真纠正“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左”的错误,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
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全面阐述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方针和任务,科学阐明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明确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任务、地位和作用。之后,中共中央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新时期统战理论指导下,民革在1977年10月初步恢复活动的基础上,于1979年10月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根据新时期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的性质、任务、作用,决定把自己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并制定了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祖国统一为重点的工作方针,使新时期的民革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密切结合,同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密切结合。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面地开辟为改革开放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工作领域,扩大同台湾、香港、澳门和国外有关人士的联系,积极开展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在各项取得新进展的同时,为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要求,民革在中共各级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整顿和发展组织,着力开展自身建设工作,很快就使自己的面貌为之一新,从而为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民革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章程》的总纲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制定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 ,在中国(除台湾等地外)的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之后 ,民革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原国民党及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关系的人士、致力于祖国统一的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文教 、卫生战线的知识分子。
在现代化建设中,民革开辟了新的 、多方面的工作领域,例如:协助落实对知识分子、起义投诚人员、去台人员家属等的政策,兴办业余教育,开展咨询服务及智力支边,加强与台、港、澳及海外爱国人士的联系 ,宣传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以积极的努力去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革于1988年11月举行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新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领导全体党员,团结国内外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民革积极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对国家经济建设 、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有3000多名成员担任了中央或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的领导职务。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在经多次研究讨论并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后,正式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正式明确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具体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基本内容、形式、渠道,规范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民革各级组织一方面努力加大自身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参政党机制;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努力发挥参政党作用,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责。通过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民革不仅在自身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也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使民革各方面的工作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中共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理论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于2005年2月正式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方向,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06年11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的要求,给民主党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形势和条件。在中共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民革以建设适应新世纪新阶段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为目标,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前提下,紧密结合中国迅速变化着的实际,从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参政党建设规律出发,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建设,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同时,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第一要务,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开创了民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2020年12月9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听取和审议民革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代表民革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郑建邦主持开幕会。

各级组织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各级组织是: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领导制度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批准。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决定。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中央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修改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地方组织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基层组织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历史和章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维护和执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中央机构
民革中央机关分设办公厅、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联络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部等6个职能部室。同时,民革中央还主办有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团结报》和内部发行刊物《团结》杂志,并有“团结出版社”、“中国通和经济开发咨询服务中心”等下属机构。

历届领导
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2017年12月─)
主 席:万鄂湘
副主席:郑建邦、邓力平、刘家强、李惠东、高小玫、何报翔、张伯军、田红旗、王红、冯巩
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2年12月─2017年12月)
主 席:万鄂湘
副主席:齐续春、修福金、刘凡、程崇庆、傅惠民、何丕洁、田惠光(女)、郑建邦、邓力平、刘家强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2008年08月─2012年12月)
名誉主席:何鲁丽(女)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彭清源、徐起超
主 席:周铁农
副主席:厉无畏、钮小明、万鄂湘、齐续春、谢克昌、修福金、刘凡、程崇庆、傅惠民、何丕洁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2002年12月─2008年08月)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彭清源、徐起超
主 席:何鲁丽(女)
副主席:周铁农、李赣骝、童傅、程志青(女)、徐志纯、厉无畏、钮小明(女)、朱培康、刘民复、万鄂湘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1997年11月─2002年12月)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彭清源、徐起超、沈求我
主 席:何鲁丽(女)
副主席:周铁农、李赣骝、童傅、程志青(女)、胡敏、徐志纯、厉无畏、钮小明(女)、朱培康
秘书长:刘民复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1992年12月一1997年11月)
名 誉 主席:朱学范(已故)、侯镜如(已故)、孙越崎(已故)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 赵祖康(1992年12月22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
主 席:李沛瑶(已故)、何鲁丽(女)(1996年11月11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五次全会选举产生)
副主席:彭清源(常务)、徐起超、李赣骝、沈求我、周铁农、童傅、程志青、胡敏、何鲁丽(女)(免)
秘书长:朱培康
(1992年12月22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
中央监察委员会:
主 席:谭惕吾(女)
副主席:廖运周、覃异之(已故)、方少逸、张素我、张克明、邵恒秋、顾毓瑔、吴京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1988年11月—1992年12月)
名誉主席:屈武(已故)
名誉副主席:裴昌会、赵祖康(1988年11月16日民革“七大”全体会议推举产生)
主 席:朱学范
副主席:郑洞国(已故)、贾亦斌、侯镜如、徐起超、彭清源、李赣骝、何鲁丽(女)、李沛瑶(1988年11月16日民革中央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沈求我 (1991年12月选出)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1983年12月一1988年11月)
名誉主席:屈武(1988年1月1日六届五中全会选出)
主 席:王昆仑(1983年12月28日六届一中全会选出)
屈武(代)(1985年8月23日王昆仑逝世。1985年9月27日民革六届中央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推选了代理主席)
屈武(1987年2月5日民革六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
朱学范(198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六届五中全会接受屈武辞去民革中央主席和中央委员职务的请求,选举朱学范为民革中央主席,推举屈武为民革中央名誉主席)
副主席:屈武、朱学范、裴昌会、钱昌照、郑洞国、吴茂荪、贾亦斌 、侯镜如、孙越崎、赵祖康、徐起超、彭清源、李赣骝
秘书长:李赣骝(兼)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1979年10月一1983年12月)
主 席:朱蕴山(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王昆仑(代)(1981年4月30日朱蕴山逝世。1981年9月9日民革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推选了民革中央代主席)
王昆仑(1981年12月25日民革五届二中全会选举)
副主席:王昆仑、陈此生、刘斐、屈武、朱学范、裴昌会、李世璋、刘仲容、钱昌照、郑洞国、甘祠森、吴茂荪、贾亦斌(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侯镜如、孙越崎、赵祖康(1981年12月25日民革五届二中全会选举)
秘书长:甘祠森(兼)(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1958年12月一1979年10月)
主 席:李济深
何香凝 (1959年10月9日李济深逝世。1960年8月15日四届二中全会选出)
副主席:何香凝、程潜、蔡廷锴、张治中、熊克武、邓宝珊、陈绍宽、樊崧甫 秘书长:梅龚彬
第三届中央委员会(1956年3月一1958年12月)
主 席:李济深
副主席:何香凝、程潜、谭平山、蔡廷锴、张治中、熊克武、龙 云、邓宝珊、陈绍宽、樊崧甫
秘书长:梅龚彬
(1956年3月5日民革三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首任主席李济深
第二届中央委员会(1949年11月—1956年3月)
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秘书长:梅龚彬
第一届中央委员会(1948年1月—1949年11月)
名誉主席:宋庆龄
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194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代表大会产生)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历届主席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的主席,民革第一任中央主席为李济深。
李济深(1885—1959),广西苍梧人。民革第一、二、三、四届中央主席。
何香凝(1878—1972),广东南海人。民革第四届中央主席。
朱蕴山(1887—1981),安徽六安人。民革第五届中央主席。
王昆仑(1902—1985),江苏无锡人。民革第五、六届中央主席。
屈武(1898—1992),陕西渭南人。民革第六届中央主席。
朱学范(1905—1996),上海金山人。民革第六、七届中央主席。 李沛瑶(1933—1996),广西苍梧人。民革第八届中央主席。
何鲁丽(1934—),山东菏泽人。民革第八、九、十届中央主席。
周铁农(1938—),辽宁沈阳人。民革第十一届中央主席。
万鄂湘(1956—),湖北公安人。民革第十二届中央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