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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参政党派(全文)

时间:2021-09-29 08:5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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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

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简介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1941年3月,民盟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当时参加的党派有中国青年党、国家社会党(后改称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后改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乡村建设协会。1942年,沈钧儒领导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加入,故有三党三派之称。1944年9月10日改现名。截至2019年12月,民盟共有成员32.15万余人。其中高教界占22.8%,基础教育界占28.5%,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界占6.2%,其他重点分工领域占2.2%。省级组织30个,市、县级组织412个。

发展历史
1939年10月13日,国民参政会中一部分无党派和中间党派参政员张澜、黄炎培、沈钧儒、罗隆基、章伯钧等,在重庆发起成立了统一建国同志会。
民盟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成立,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其时,由于“皖南事变”的发生,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合作遭到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危机四伏。国共两党以外一些主张抗日的政党和人士,迫切希望联合起来,为坚持团结民主抗日而斗争。于是,即以部分国民参政员于1939年11月成立的“统一建国同志会”为基础,成立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参加者有:中国青年党、国家社会党(后改称民主社会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后改称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华职业教育社、乡村建设协会的成员及其他人士,公推黄炎培为中央委员会主席。旋黄炎培辞去主席职务,推举张澜任主席。
1941年10月10日,在香港的民盟机关报《光明报》发表《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和《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简称“十大纲领”)。
1942年,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遂成为集合“三党三派”的政治党派。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最初的政治主张是“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并积极组织成员参加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宪政运动。
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国民主同盟”,由团体会员制改为个人申请参加。同年10月,发表《对抗战最后阶段的政治主张》,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
1945年10月,民盟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政治报告》、《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民主同盟纲领》、《中国民主同盟组织规程》。会议产生了第一届中央委员会,推选张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会议明确提出了“反对独裁,要求民主;反对内战,要求和平”的政治主张。
1946年1月,民盟参加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在政治协商会议和国共两党和谈过程中,民盟与中共代表团密切配合,力促和谈成功。与此同时,参加和支持学生民主运动和广大人民群众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的斗争。一批优秀的民盟盟员如李公朴、闻一多、杜斌丞、杨伯恺、于邦齐等在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惨遭国民党反动派的杀害。尤其是在反对国民党非法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民盟与中共一致行动,拒绝出席,并先后将投靠国民党反动派的青年党、民社党清除出民盟。
1947年10月,国民党政府悍然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11月,民盟总部被迫解散。民盟地方组织和盟员转入地下斗争,民盟的海外组织积极开展活动,继续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
1948年1月,民盟在香港召开一届三中全会,成立临时总部,公开宣布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为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政府,实现民主、和平、独立、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同年5月,民盟与各民主党派一起,通电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口号”。
1949年3月,民盟总部由香港迁到北平。同年9月,民盟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筹建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民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民盟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参加新中国人民政权工作和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特别是在参加国家文教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6年2月,民盟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一切为了社会主义”的口号。为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民盟积极发挥作用,就知识分子问题和文化教育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远见的意见和建议。
1957年,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反右”扩大化,使民盟受到严重挫折。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民盟各级组织被迫停止活动。粉碎“四人帮”以后,民盟逐步恢复组织活动。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民盟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贡献智慧和力量。
1979年10月,民盟举行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把民盟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民盟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经济建设、文教建设和其他方面重大问题的协商和讨论;参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同时,进一步调动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组织和动员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智力开发为主要内容的面向社会、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活动,同时民盟的组织也有了较大发展。
1983年至2007年,民盟先后举行了的第五至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增强参政党机制,做了不懈的努力。在这期间,民盟中央提出了为经济建设“出主意、想办法,做好事、做实事”的号召。通过实践走出了一条开发民盟智力资源,参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的新路子,尤其是在参与教育改革和智力扶贫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民盟的政治纲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历史内容。2007年12月举行的民盟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规定,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民盟历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为黄炎培、张澜、沈钧儒、杨明轩、史良、胡愈之(代主席)、楚图南、费孝通、丁石孙。

截至到2007年底,民盟共有成员18.8万余人,其中高教界占25.2%,普教界占33.8%,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界占6.1%,科学技术界占10.3%,医卫界占8.2%。省级组织30个,市、县级组织403个。盟员中有1.7万余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800余人担任县处级以上政府部门的领导工作 ,还有一些人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约审计员、教育督导员。民盟成员中,有许多人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做出了出色的成绩,享誉国际或获得国家表彰。
民盟中央主办有向盟内发行的机关刊物《中央盟讯》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月刊《群言》,设有群言出版社。

历届机构

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7年—)
主席:丁仲礼
副主席:陈晓光、张平、徐辉、欧阳明高、田刚、龙庄伟、王光谦、曹卫星、程红(女)、张道宏、陈群、邓秀新、郑功成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2012年—2017年 )
主席:张宝文
副主席:陈晓光 郑兰荪 张平 丁仲礼 徐辉 温思美 欧阳明高 郑惠强 田刚 龙庄伟 葛剑平 倪慧芳(女) 王光谦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2007年─2012年 )
名誉主席:丁石孙
名誉副主席:叶笃义、陶大镛、马大猷、康振黄、罗涵先、孔令仁、吴修平、厉以宁、江景波、冯克熙
主席:蒋树声
副主席:张梅颖(女,第一,副)、张宝文(常务,副)、吴正德、张圣坤、李重庵、郑兰荪、张平、索丽生、丁仲礼、陈晓光、徐辉、温思美、欧阳明高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2002年─2007年 )
名誉主席:费孝通(2005年4月24日逝世)、钱伟长(2010年7月30日逝世)、谈家桢(2008年11月1日逝世)、苏步青(2003年3月17日逝世)、丁石孙(2005年12月推举)
名誉副主席:叶笃义、陶大镛、马大猷、康振黄、罗涵先、孔令仁、吴修平、厉以宁、江景波、冯克熙
主席:蒋树声(2005年12月选举)
副主席:张梅颖(女,常务)、冯之浚、袁行霈、卢强、吴正德、张宝文、王维城、张圣坤、李重庵、郑兰荪、张平、索丽生(2004年12月增选)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1997年10月23日─2002年 )
名誉主席:费孝通 、钱伟长、谈家桢、苏步青
名誉副主席:闻家驷、叶笃义、陶大镛、马大猷、康振黄
主席:丁石孙
副主席: 罗涵先、冯之浚、张毓茂、袁行霈、卢强、俞泽猷、吴正德、张宝文、王维城、张梅颖(女,常务)、张圣坤、李重庵、郑兰荪、张平、蒋树声、索丽生(2004年12月增选)
秘书长:高拴平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1992年12月—1997年)
名誉主席:费孝通(1996年11月七届五中全会辞去主席职务)、钱伟长、谈家桢(1996年11月民盟七届五中全会推举产生,1996年11月在民盟中央七届五中全会辞去副主席职务)、楚图南(1992年12月民盟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主席:费孝通、丁石孙(1996年11月民盟七届五中全会选举)
副主席:钱伟长、高天、谈家桢、陶大镛、罗涵先、马大猷、冯之浚、丁石孙、康振黄、孔令仁(女)、谢颂凯、吴修平、张毓茂(1992年12月民盟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厉以宁(1994年6月高天去世,1995年12月民盟中央七届四中全会补选产生)、江景波、袁行霈(1996年11月民盟七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钱伟长(辞)、谈家桢(辞)
秘书长:俞泽猷(1992年12月民盟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注:1994年7月民盟中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丁石孙任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时间未补全) 丁石孙、马大猷、马梅荪、王健、王丹凤(女)、王启宏、王积涛、孔令仁(女)、冯之浚、冯克熙、厉以宁、卢强、叶大年、江景波、池际尚(女)、刘诗白、刘佩瑛(女)、刘德海、关世雄、朱宣人、邬沧萍、沈晋、杨明、杨奎章、吴汉家、吴克清、吴修平、吴富恒、张芝联、张存浩、张纪域、张厚粲(女)、张楚琨、张毓茂、陈心铭、陈癸尊、范濂、林金铭、林宗彩、罗涵先、岳书仓、洪伯铿、祝汝方(女)、赵一明、胡政光、俞泽猷、费孝通、高天、高景德、高擎洲、谈家桢、袁行霈、聂卫平、钱伟长、倪保珊、徐鹏、徐景星、翁曙冠、陶大镛、康振黄、曾孝箴、谢颂凯、彭少逸、韩毅之、戴树和 端木正(1992年12月民盟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许柏年、周宜兴、谢佑卿(1995年12月民盟中央七届四中全会补选产生)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1988年10月—1992年12月)
名誉主席:楚图南
主席: 费孝通
副主席:钱伟长、高天、叶笃义、谈家桢、陶大镛、千家驹、关梦觉、罗涵先、马大猷、冯之浚、丁石孙、康振黄、孔令仁、谢颂凯
秘书长:吴修平(1998年10月民盟六届一中全会产生)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时间未补全) 丁石孙 千家驹 马大猷 马梅荪 王健(京) 王健(冀)
王丹凤 王启宏 孔令仁 卢乐山 叶君健 叶笃义 叶培大
冯之浚 冯亦代 冯克熙 江景波 朱宣人 朱德熙 邬沧萍
庄明理 刘克静(女) 刘佩英(女) 刘诗白 刘德海
关世雄 关梦觉 池际尚(女) 杨明 杨奎章 吴汉家
吴克清 吴作人 吴修平 吴富恒 沈晋 张芝联 张毕来
张纪域 张远谋 张楚琨 陈心铭 陈癸尊 陈新民 范 濂
林 英 林宗彩 林金铭 罗涵先 赵一明 洪伯铿 祝汝方(女) 费孝通 俞泽猷 钱伟长 倪保珊 徐鹏 徐景星 翁曙冠
高 天 高景德 高擎洲 谈家桢 聂卫平 陶大镛 肖乾
康振黄 谢颂凯 彭少逸 韩毅之 戴树和 戴爱莲(女) 端木正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时间未补全)
名誉主席:楚图南(1987年1月9日五届四中全会选出)
主席:史良(女)(1983年12月27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胡愈之(代)(1985年9月6日史良逝世。1985年9月27日民盟五届中央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推选)、楚图南(代)(1986年1月16日胡愈之逝世。1986年1月30日民盟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推选)、楚图南 (1986年12月31日民盟五届三中全会推举产生)、费孝通(1987年1月9日五届四中全会选出)
副主席:胡愈之、楚图南、苏步青、华罗庚、彭迪先、萨空了、李文宜(女)、费孝通、闻家驷、钱伟长、高天、叶笃义、谈家桢、陶大镛(1983年12月27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千家驹、关梦觉、罗涵光、马大猷、冯之浚(1987年1月9日五届四中全会选出)
秘 书 长:叶笃义(1983年12月27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吴修平(1987年1月9日民盟五届四中全会选举产生)
执行局主任:高天(1983年12月27日民盟五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时间未补全)
主席:史良(女)
副主席:胡愈之、邓初民、楚图南、苏步青、华罗庚、彭迪先、萨空了、李文宜(女)、费孝通(1979年10月24日四届一中全会选出)、闻家驷(1981年12月16日至20日民盟四届二中全会增选)
秘书长:高天(1979年10月24日民盟四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第三届中央委员会(时间未补全)
主席:沈钧儒、杨明轩(1963年沈钧儒去世,12月民盟三届四全会选举杨明轩为民盟中央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杨明轩、马叙伦、史良(女)、高崇民、胡愈之、邓初民、陈望道、吴晗、楚图南
中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闵刚侯、胡愈之(1963年闵刚侯因病辞去秘书长职务,胡愈之兼任秘书长)
(1958年12月6日民盟三届一中全会选举主席、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举了秘书长)
第三届中央委员会(1992年12月—)
主任:苏步青
副主任:叶笃义、冯素陶、刘开渠、李文宜(女)、吴作人、陈敏之、林亨元、闻家驷、萧乾
秘书长:吴春选(1992年12月民盟第三届中央参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举产生)
第三届中央参议委员会常务委员(时间未补全) 丁聪、王金陵、石兆棠、卢乐山(女)、叶春、叶君健、叶笃义、叶笃庄、叶培大、田一平、冯亦代、冯素陶、阳含熙、刘开渠、刘克静(女)、江泽涵、寿进文、苏延宾、苏步青、李柱、李文宜(女)、杨维骏、吴作人、吴廷、吴春选、吴绍骥、余瑞璜、张百庵、张乔啬、张远谋、陆诒、陈彦之、陈敏之、陈碧笙、林英、林亨元、尚丁、罗雄才、季镇淮、金锡如、赵今声、赵访熊、赵汝翼、赵敏学、闻家驷、唐哲 唐弘仁、常任侠、萧乾、章振乾、韩学章(女)、曾呈奎、蒋书楠、蒋阜南、戴爱莲(女)(1992年12月民盟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届中央委员会(时间未补全)
主席:沈钧儒
副主席:章伯钧、罗隆基、马叙伦、史良(女)、高崇民(1956年2月21日民盟二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第二届中央参议委员会(时间未补全) 
主任:苏步青
副主任:冯素陶、李文宜(女)、沈兹九(女)、陈敏之、林亨元、闻家驷、彭迪先、潘大逵
秘书长:吴春选第二届中央参议委员会常务委员(时间未补全) 
田一平 冯素陶 刘开渠 许 杰 江泽涵 苏延宾 苏步青
李文宜(女) 李何林 吴 廷 吴春选 佘瑞璜 沈兹九(女)
张乔啬 陈彦之 陈敏之 陈碧笙 林亨元 罗雄才 金锡如
赵今声 赵访熊 赵汝翼 赵超构 胡一声 闻家驷 贺 麟
莫乃群 原政庭 顾敬心 钱端升 徐铸成 郭翘然 唐 哲
常 迥 章振乾 彭迪先 韩学章(女)  潘大逵
第一届中央委员会(时间未补全)
主席:张澜(1949年12月20日一届四中全会扩大会议补选后产生)、沈钧儒(代)(1955年2月9日张澜逝世。1955年2月10日民盟中央常务委员会临时扩大会议一致通过)
副主席:沈钧儒(1949年12月20日一届四中全会扩大会议补选后产生)、章伯钧、罗隆基、马叙伦、史良、高崇民、(1953年6月8日民盟一届七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央政治局秘书长:章伯钧

民盟章程

目录
· 民盟历史--导言
· 第一章 中国民主同盟的建立,坚持民主,团结抗日
· 第二章 争取和平民主,反对内战,反对独裁
· 第三章 同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参加筹建新中国
· 第四章 为实现共同纲领而奋斗
· 第五章 团结教育知识分子,走社会主义道路
· 第六章 在反右派斗争和十年内乱中经受考验
· 第七章 拨乱反正,民盟恢复活动
· 第八章 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心转移,民盟工作进入
· 第九章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第十章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理论为指导,开拓民盟工作的新
· 第十一章 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大步迈向新世纪

绪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确立了中国民主同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著名盟员
闻一多、李公朴、张澜、沈钧儒、陶行知、章伯钧、罗隆基、马叙伦、史良、胡愈之、楚图南、苏步青、钱伟长、费孝通、易振兴、何赛飞、夏赛丽、梁晓声等。

联合声明
中国各民主党派联合声明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坚决反对,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中国各民主党派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也是徒劳的。日方的所作所为丝毫不能改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的事实。
中国各民主党派绝大多数成立于抗日战争时期,参与了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斗争,有着热爱祖国和爱好和平的光荣传统,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坚定捍卫者。我们坚决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所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此次日本政府置中日邦交大局和两国人民福祉于不顾,背弃两国政府老一辈领导人“搁置争议、留待以后解决”的重要谅解和共识,悍然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这是严重损害中日关系大局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危险举动。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人民。中国没有侵犯别国领土主权的意图,也决不容许别国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今日之中国已不再是积贫积弱的旧中国。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如果日方低估中国人的志气、勇气和力量,那就打错了算盘,是注定要失败的。希望日方不要逆历史潮流而动,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实际行动维护中日关系大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
2012年9月15日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文名: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主席:丁仲礼

综述
(2012年12月12日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
1944年9月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
1947年10月,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
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共同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
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共同前进,共同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同盟确立了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特殊情况下可连选连任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届中增补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届中辞免中央委员,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在届中增补或辞免委员。增补委员,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辞免委员,须由同级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立监督委员会,并领导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不设立监督机构,可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三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或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征得上一级组织同意后,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八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民盟的利益,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者必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央委员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进行,并须经超过半数的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现任领导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丁仲礼
常务副主席:陈晓光
副主席:张平、徐辉、欧阳明高、田刚、龙庄伟、王光谦、曹卫星、程红(女)、张道宏、陈群、邓秀新、郑功成
秘书长:高拴平

历届领导 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中央执行委员会
主席 :黄炎培(注:1941年10月黄炎培辞去主席职务)、张澜(注:1941年10月黄炎培辞去主席职务后,推选张澜担任主席) 总书记:左舜生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执行委员会
(1944年9月19日民盟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名为中国民主同盟)
主席 :张澜
秘书长:左舜生
中国民主同盟第一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张澜(注:张澜主席于1955年2月逝世)、沈钧儒(注:1955年2月,民盟中常会扩大会议一致推举沈钧儒为代理主席)
副主席:沈钧儒、章伯钧、罗隆基、马叙伦、史良(女)、高崇民 秘书长:左舜生(注:1945年12月青年党从民盟分裂出去,左舜生秘书长一职由梁漱溟继任)、胡愈之(注:由民盟一届中常会第42次会议推选)
中国民主同盟第二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沈钧儒
副主席:章伯钧、罗隆基、马叙伦、、史良(女)、高崇民
秘书长:胡愈之
中国民主同盟第三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沈钧儒(注:沈钧儒主席于1963年6月逝世)、杨明轩
(注:1963年12月,民盟三届四中全会选举杨明轩担任民盟中央主席)
副主席:杨明轩、马叙伦、史良(女)、高崇民、胡愈之、邓初民、陈望道、吴晗、楚图南
秘书长:闵刚侯(注:闵刚侯病,徐寿轩于1961年代理秘书长,1963年 7月李文宜代理秘书长,1963年12月闵刚侯因病辞去秘书长职务,民盟中央常委会推选胡愈之副主席 兼任民盟中央秘书 长)、胡愈之(注:1963年12月闵刚侯因病辞去秘书长职务,民盟中央常委会推选胡愈之副主席兼任 民盟中央秘书长)
中国民主同盟第四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史良(女)
副主席:胡愈之、邓初民、楚图南、苏步青、华罗庚、彭迪先、萨空了、李文宜(女)、费孝通、闻家驷
秘书长:高天
中国民主同盟第五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史良(女)(注:史良主席于1985年9月逝世)、胡愈之(注:1985年9月,民盟五届中常会 第八次会议决定胡愈之副主席为代理主 席,1986年1月胡愈之代主席逝世)、楚图南(注:1986年1月,民盟五届中常会 第九次会议推选楚图南副主席为民盟中央 委员会代理主席,1986年12月,民盟五届三中全会选举楚图南为民盟中央主 席,1987年1月,民盟五届四中全会选举其为民盟中央名誉主席)、费孝通(注:1987年1月,民盟五届四中全会选举费孝通担任民盟中央主席)
副主席:胡愈之、楚图南、苏步青、华罗庚、彭迪先、萨空了、李文宜(女)、费孝通、闻家驷、钱伟长、高天、叶笃义、谈家桢、陶大镛、千家驹、关梦觉、罗涵先、马大猷、冯之浚
(注:1986年1月,民盟五届中常会第九次会议推定费孝通为常务副主席,1987年1月,民盟五届中常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致推定高天为常务副主席)
秘书长:叶笃义、吴修平(注:1987年1月民盟五届四中全会增选)
中国民主同盟第六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费孝通
副主席:钱伟长、高天、叶笃义、谈家桢、陶大镛、千家驹、关梦觉、罗涵先、马大猷、冯之浚、丁石孙、康振、黄孔令仁(女)、谢颂凯
秘书长:吴修平
中国民主同盟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费孝通 (注:1996年11月,民盟七届五中全会接受费孝通辞去民盟中央主席职务)、丁石孙 (注:1996年11月,民盟七届五中全会选举丁石孙为民盟中央主席)
副主席:钱伟长、高天、谈家桢、陶大镛、罗涵先、马大猷、冯之浚、丁石孙、康振黄、孔令仁(女)、谢颂凯、吴修平、张毓茂、厉以宁、江景波、袁行霈
(注:1994年7月,民盟七届中常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丁石孙为常务副主席)
秘书长:俞泽猷
中国民主同盟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丁石孙
副主席:罗涵先、冯之浚、孔令仁(女)、谢颂凯、吴修平、张毓茂、厉以宁、江景波、袁行霈、卢强、俞泽猷、吴正德、张宝文、王维城、张梅颖(女)、张圣坤
秘书长:张宝文(注:2000年12月民盟八届四中全会接受张宝文辞去其兼任秘书长职务)、俞泽猷(注:2000年12月民盟八届四中全会任命俞泽猷副主席兼任秘书长)
中国民主同盟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名誉主席 :费孝通、钱伟长、谈家桢、苏步青、丁石孙
名誉副主席:叶笃义、陶大镛、马大猷、康振黄、罗涵先、孔令仁(女)、吴修平、厉以宁、江景波、冯克熙
顾问 (按姓氏笔画为序):冯素陶、邬沧萍
主席 :蒋树声
副主席:张梅颖(女)、冯之浚、袁行霈、卢强、吴正德、张宝文、王维城、张圣坤、李重庵、郑兰荪、张平、索丽生
秘书长:高拴平
注: 1.2003年3月,民盟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决定由张梅颖副主席担任常务副主席。
2.2003年12月,民盟九届二中全会增选蒋树声为民盟中央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
3.2003年12月,民盟九届二中全会接受俞泽猷辞去民盟中央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的请求。
4.2004年12月,民盟九届三中全会增选索丽生为民盟中央副主席。
5.2005年6月24日,主席会议决定撤销吕德彬民盟中央委员、常务委员,并开除盟籍。
6.费孝通于2005年4月24日逝世;苏步青于2003年3月17日逝世;叶笃义于2004年2月19日逝世; 冯克熙于 2004年3月17日逝世;樊玉国于2004年4月15日逝世。
7.民盟九届四中全会接受丁石孙同志辞去民盟中央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的请求。
8.民盟九届四中全会接受张毓茂同志辞去民盟中央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的请求。
9.2005年12月,民盟九届四中全会选举蒋树声同志为民盟中央主席。
10.2005年12月,民盟九届四中全会推举丁石孙同志为民盟中央名誉主席。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蒋树声
副主席:张梅颖(女)、张宝文、吴正德、张圣坤、李重庵、郑兰荪、张平、索丽生、丁仲礼、陈晓光、徐辉、温思美、欧阳明高、郑惠强
秘书长:高拴平
注: 1.2010年12月8日民盟十届四中全会上,接收张圣坤同志辞去民盟中央副主席、常委、委员的请求。
2.2010年12月8日民盟十届四中全会上,补选郑惠强同志为民盟中央副主席。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主席 :张宝文
常务副主席:陈晓光
副主席:郑兰荪、张平、丁仲礼、徐辉、温思美、欧阳明高、郑惠强、田刚、龙庄伟、葛剑平、倪慧芳、王光谦
秘书长:高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