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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团体,什么是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时间:2021-10-01 10:27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如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

什么是人民团体,我国有哪些个人民团体组织?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一、"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二、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rén mín tuán tǐ]
人民团体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总称。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至今。

简介
人民团体”作为中文术语有特定含义,作为法律上的界定:国民政府在民国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通过的《人民团体法》分为三类即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有发起人和主管机关、章程、会员,必须经审批和登记注册后方可设立,人民团体为独立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事实上管制很严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人民团体”之提法,内涵上和国民政府大陆政权时期相同,但没有法律界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

详细介绍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一、“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二、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社会作用
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和历届全国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团体中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它们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团结、代表、教育各自的成员,为完成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人民团体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团体被定位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双向的桥梁与纽带。一方面,人民团体协助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命令,并向人民群众传达;另一方面,了解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观点和利益,并带回到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定过程当中。人民团体的眼睛需要同时向上看和向下看,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侧重。过去20多年的改革中,人民团体的政治角色实际上有所弱化,而功能性角色则在加强。

所有人民团体都呈现伞形组织结构,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成千上万个分支机构和附属团体,拥有数以百万的会员。

八大人民团体是指在全国政协拥有议政席位的八个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怎样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
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
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
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这些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社会团体成员不得私分。社会团体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社会团体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10日发出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可以设立非法人经营机构,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也可以投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个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社会团体举办的出版社、报社、培训中心、研究所等事业性实体,非法人的咨询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其经营的范围不得超越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的范围;
二是社会团体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等,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如贩毒、走私等。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而应当采取以下形式:
(1)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非法人的事业性实体机构。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等,通过这些机构开展与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成立这些经营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2)可以兴办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公司。但是,必须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创办非法人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和咨询服务机构。兴办这类机构,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非法人企业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4)有经济实力的社会团体,可以把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入股,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社会团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哪些政策规定? 社会团体举办的咨询服务机构和经营机构的资金来源,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并且符合国家规定。
社会团体举办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的拨款、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投资以及社会集资。
社会团体可以利用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科技性社会团体可以利用国家资产投资开办全民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也可以依靠贷款、借款、承担科技课题的经费、承包科技项目的收入、职工共同劳动的收益、依靠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所形成的集体所有财产等,开办科技开发企业。
社会团体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如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建国初期
1949年建国之初,国家为快速恢复国民经济而采取了政府计划统揽一切的手段,总体性社会逐渐形成。总体性社会中,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这种强国家的社会结构亦是社团组织赖以发展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
1991~2011年,中国社会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以及民间社会的发育,产生于一个基本的背景之中,即总体性社会体制及其嬗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因此,一些学者将1949~1978年的中国称为总体性社会。

(一)国家全权控制社会
总体性社会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其一,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社会活动空间。这里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还包括如城市住房等生活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就业等机会资源。这样,国家不仅成了生产资料的垄断者,也成了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而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来获取。
其二,社会各个部分的高度关联性。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高度重叠。意识形态是总体性的,政治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经济与其他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在这种总体性社会中,政治制度所形成的框架成为定型社会的基本制度框架,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或制度安排系统均附着于政治制度框架上,政治和行政权力成为支配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力量。
其三,从纵向角度看,消灭了统治阶级。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成“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精英的位置不复存在。
上述特征决定了总体性社会必然呈现出如下面貌: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国家可以动用一切人、财、物,以达到其所设定的经济或政治目标;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国家直接面向民众,中间缺少缓冲;社会自组织能力差,民间组织缺乏,社团生成的基本条件还未形成;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功能;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藏着全局性的危机等。总之,总体性社会是一个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

(二)单位制度身兼数任
总体性社会中,单位制度是联结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制度形式。
单位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国家与社会的合二为一。在新中国逐步形成的政治结构中,单位组织有其强大的体制功能:它一方面是国家权威的底层结构,是政治体系的有机构成者,另一方面又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社会体系的基本单元。它一头依附国家,一头联结个人,构成了一张巨型的社会组织网络。
单位制度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职能,是民众满足其大部分需求的基本制度安排,这样,其他社会性的组织形式就更没有成长的空间了。典型的单位组织一般都有房管科、招待所、职工医院、幼儿园、离退休办公室、服务公司等部门。每一个单位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为单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每一个单位都是一个大家庭,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与场所,而且还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地方,使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坚实的依托。因此,其他的社会组织便失去了生长的空间。因为,对于单位中的个人而言,单位就意味着一切:个人的社会性需求只有在单位中才可能得到满足,离开了单位,个人寸步难行。单位就像是一个大家长,它提供一切,又控制一切。依附于单位的人,往往以自己接受单位组织的控制作为要求单位向它提供一切生活所需的正当理由。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碰到什么样的困难,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使单位出面解决,因此,个人的创造精神、冒险精神、自主意识等变得日趋淡薄,自由结社组成其他组织的想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另外,又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民众多样化需求不可能得到全方位的满足,因为单位资源的分配和供给直接取决于国家的分配,而不是来源于社会的真实的需求。单位制度所能满足的只能是个人最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政治社团
总体性社会中,政府控制了绝大部分“ 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政府权力通过单位组织控制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社团实际上基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因此,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社团的存在状态大多为政府供给型的(即官办性的)。
学者们对1949~1978年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中国的社团组织大多是官办的。在《中国社团史》一书中,王世刚从历史的角度描述了1949~1990年中国社团的发展历程。他把在此期间中国社团的发展共分为五个时期。
1949 年前后是中国社团发展的新旧交替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许多大型的政治性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等等,这些组织后来称为人民团体。
1950~1953年是清理整顿时期,国家对反动团体和宗教团体进行了清理整顿。
1953~1958年是中国社团发展的第一个繁荣时期,大量政府主办的学术性团体、文艺类团体在这一时期成立。
1958~1966年是一个缓慢发展时期,中国社团部门继续沿着原有的格局发展,但是速度有所减慢。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学者们较有争议的时期。王世刚认为这一时期全国几乎没有成立社团组织。而王名认为这一时期全国成立了大量的社团组织,例如各种红卫兵组织,以及工厂、学校内部成立的各种政治、文化和兴趣组织等等。这些组织大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成立,不需要进行正式的登记注册,也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甚至很多组织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但是他们具备社团组织的所有社会学特征,也符合学术界关于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界定。本文认为文革时期的社团组织实际上是一种畸形的自下而上的民间团组织,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不作详细探讨。
可以说,新中国建立伊始,绝大多数地方各基层组织尚未建立健全。此时,通过社会团体的形式把广大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形成新中国政权极为广泛、巩固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许多社团组织,主要有人民团体、科技文化团体、工商界团体、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等。但在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中,政治和行政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因此这一时期建立的社团组织大多带有政府供给的意味,甚至许多社团就是由党和政府率先发起的,政府还给予许多全国性社团经费上的赞助以支撑其成立和发展。
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现实国情决定了社团的政府供给性质十分明显。尤其像人民团体这样的社团组织,其官办性就更加突出。
实际上,人民团体是国家科层组织体系中的官方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与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系:编制由政府制定,工作人员拥有政府机关干部的身份,领导人由国家任命,除工会外,其他社团的经费由财政拨付。

结论
真正意义上的社团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组织。因此,符合社团发展逻辑的社团组织应是经费、领导人均源于社会的高度自治的组织。但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不利于培育这种自治性的社团组织,这就需要改善制度环境。
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资源配置体制的重要变化,并由此开始了意义深远的社会转型。因此,社团发展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呈现出了有利于自治性社团勃兴的局面: 无论是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还是微观的利益群体多元化,不论是单位制度的瓦解,还是国际交往的加强都为社团的发展扫除了障碍;并且,这一时期,“自由流动资源”逐渐形成、“自由活动空间”日益拓展,这种资源和空间的形成为社团的兴起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使得这一时期自治性的社团组织有了迅速发展。

概述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8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
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合会。以上21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发展情况
民政部2012年6月21日在京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
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全年共执法检查社会团体890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团体12起,行政处罚878起。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全年共执法检查民办非企业1016起,其中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9起,行政处罚1007起。
同时,我国共有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加414个,增长18.8%,其中:公募基金会1218个,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83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219.7亿元。全年共行政处罚基金会11起。
另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7.9万个,全年共有35.8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4.5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3.6亿人。

举例
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1919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
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境内投资企业和地方侨商组织、知名侨资企业家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务院侨办是协会的主管部门。协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侨资企业要求,沟通侨资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侨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帮助解决侨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侨资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等。
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国社团研究会更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5、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6、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7、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

特殊社团

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8个)
1、中华全国总工会
执委会主席:王东明
简称“全总”,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694.9万人。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第一书记:贺军科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员的年龄为14周岁至28周岁。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团员7107万。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主席:沈跃跃
中华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席:万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5、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席:万立骏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成立于1956年10月12日。中国侨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会长:黄志贤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7、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主席:汪鸿雁
简称“全国青联”,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8、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执委会主席:高云龙
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14个)
1、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席:孙家正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它成立于新中国诞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

2、中国作家协会
主席:铁凝
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23日。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3、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主席:田聪明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国记协前身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195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谊会。1957年3月14日,联谊会召开中国新闻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国际交流,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会长:李小林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全国性民间外交团体,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1966年改为现称。该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会长:杨文昌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为研究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进行国际交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主要任务是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知名人士、国际问题的机构和学者进行交往和联系,同时组织和参加双边或多边的学术讨论会等活动,就国际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换意见,以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会长:姜增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主席:张海迪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8、宋庆龄基金会
主席:胡启立
简称“宋庆龄基金会”。原名“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1982年5月29日在北京成立,同年12月28日改为现称。该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少年儿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业,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全世界设有四个基金会,即有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日本的“宋庆龄日本基金会”、加拿大的“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和美国的“孙逸仙夫人(宋庆龄)基金会”。

9、中国法学会
会长:王晨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立于1949年6月。组织网络已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10、中国红十字会
会长:陈竺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50年8月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我国已有基层红十字组织7万多个,会员2000多万。

11、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会长:赵荫华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1月。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

12、欧美同学会
理事会会长:陈竺
欧美同学会成立于1913年10月。该会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的传统,团结留学欧美等国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外同学、亲友,修学敦谊,相互切磋,共同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大业做出贡献。

13、黄埔军校同学会
理事会会长:陈竺
黄埔军校同学会是1984年6月16日在纪念黄埔军校建校六十周年时,由黄埔军校校友组织成立的爱国团体。黄埔军校同学会的宗旨是: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黄埔同学的范围:1924年后在黄埔成立的陆军军官学校、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分校的学生;在大陆办的1至23期的中央军校学生;在台湾办的24期以后各期中央军校学生;冠以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各种训练班的学生,均为黄埔同学。同学会的综合刊物是《黄埔》杂志。

14、中华职业教育社
理事长:陈昌智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的人民教育团体,总部设在北京,由黄炎培联合教育界、实业界的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位知名人士于1917年在上海创立。该教育社是以倡导、研究和实施职业教育为职志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曾先后在上海、昆明等地开办职业补习学校、职业指导所等。1941年,职教社参加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1945年,又联合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发起成立了民主建国会。新中国成立后,总会由上海迁驻北京。

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简称“全国社联”,英文译名“All-China Association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AF”)是经国家政府机关登记设立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一级法人机关单位。
中文名: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
外文名:All-China Association Federation
英文缩写:ACAF
简称:全国社联

基本介绍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整合我国各行会界别组织团体及优秀人才资源,加强同台湾、港澳及国外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组织在经济交流合作、发展研究等方面的联系;通过学习、交流及合作,研究发展切合本会单位会员以至我国各行业单位组织发展现实需要的理论与实务技术,传播先进的管理理念,培育优秀工作者高级管理人才,促进我国各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培育国家优秀人才做出贡献。
行政机构: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行政机构
特设机构: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顾问与专家委员会
全国行政机关监察委员会、全国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
中国贸易交流促进会、中国电子信息研究院、全国机关改制建设委员会
中国青年企业家商会、中国法制建设研究院、中国对外交流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简称“全国社联”,英文译名为“ All-China Association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AF”)
第二条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登记设立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一级法人机关团体。
第三条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整合我国各行会界别组织及优秀人才资源,加强同台湾、港澳及国外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组织联系和友谊;通过学习、交流及合作,研究发展切合本会单位会员建设现实需要的理论与实务技术,传播先进的管理理念,培育学优秀工作者高级管理人才,促进我国各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培育国家优秀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全国政府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认同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会员统一由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颁发团体会员牌匾,个人会员由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的各级会员单位及个人,由各会员团体或代表推荐;该团体、个人自行申请加入;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优秀的代表出任。
第八条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单位会员须以单位名义入会;
(三)入会单位重视本系统或行业组织研究建设、开发交流、合作发展工作;
(四)自愿入会并积极参与本会的有关工作。
(五)所在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本系统中有一定成就。
二、单位会员入会手续
(一)凡欲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单位可以向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领取登记表;
(二)按照登记表的栏目认真填写后,将登记表交回全社联组织人事处,经组织人事处核实,全国社联办公厅审定,全国主席会批准后核发单位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单位会员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三)可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年会权利

四、单位会员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
(二)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自觉维护本会组织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动本会及本行业系统组织研究建设、开发交流、合作发展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九条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所在单位工作建设与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果和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组织研究建设、开发交流、合作发展活动且成绩突出。

二、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凡欲成为本会会员的个人,可以向本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事处申请领取会员申请登记表,按照登记表的栏目认真填写后,将登记表交回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事处,经审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的具体程式:
(一)经本会会员推荐或个人自荐,并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事处讨论、办公厅审定通过;
(三)由本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事处核发会员证书。

三、个人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年会;
(二)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评选;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四、个人会员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有维护本系统会员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界代表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四)积极投身组织管理、建设、交流发展实践活动;
(五)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书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并严重影响本会组织形象,损害本会合法权益者,经本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事处核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会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会员团体单位推荐,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及国民教育体系中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会,设名誉主席一人、名誉副主席若干人;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全国委员会主席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全国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主任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参照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社团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并报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组织人事处审核、全国委员会主席会批准任命。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社团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社团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办公处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上一级社团联合会与下一级社团联合会的关系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为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和地方社团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社团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

文件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文件
中社联发〔2012〕1号

关于发展会员的通知

全国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

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简称“全国社联”,英文译名“All-China Association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AF”)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设立,国务院港台澳事务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性社会独立法人资格团体,是以中国各行业界别单位及优秀工作实践者为核心力量的的联合组织。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整合我国各行会界别组织团体及优秀人才资源,加强同台湾、港澳及国外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组织在经济交流合作、发展研究等方面的联系;通过学习、交流及合作,研究发展切合本会单位会员以至我国各行业单位组织发展现实需要的理论与实务技术,传播先进的管理理念,培育优秀工作者高级管理人才,促进我国各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培育国家优秀人才做出贡献。
凡有志于研究中国、推动中国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不论行业、职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成绩卓著的个人会员,经单位推荐、本会批准,可聘为特邀委员。本次发展会员的具体事先通知如下:

一、入会基本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单位会员须以单位名义入会;
3、入会单位重视本单位的研究建设、经济交流、合作发展工作;
4、自愿入会并积极参与本会的有关工作;
(二)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单位工作建设与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果和一定的影响;

二、入会流程
1、入会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将申请表交至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单位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三证复印件至本会审核备存);
2、办公厅在收到登记表后,呈全国主席会审批,或经全国主席授权办公厅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
3、由全国主席授权办公厅向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发同意入会通知,按照办公厅指定账户并交纳当年会费;
4、由办公厅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加授牌扁申请者即正式成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三、会员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A:副主席单位会费:入会建设费20万元(一次性交5年)
B:常务委员单位会费:入会建设费10万元(一次性交2年)
C:委员单位会费:入会建设费1万元起(一次性)1年
D、团体会员会费:5千元/1年
(二)普通个人会员会费:200元-500元/1年
(三)服务内容

A、为企业提供与政府沟通的建议渠道
1、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政策建议;
2、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经济发展参考依据,有利于企业与政府的协调发展;
3、为会员单位企业家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课题调研等服务。

B、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1、推动企业和企业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对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争端和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理部门反映;
2、为健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法治建设服务。

C、为企业提供改革、管理、发展的咨询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战略设计,管理组织系统设计,企业改组、改制与决策机制设计,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及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服务;
2、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培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规划,企业文化建设整合与提升,现代物流、档案管理等咨询内容的培训与实施指导。

D、为企业提供各类经营管理知识与岗位技能培训及资格认证服务
1、职业经理人培训及资格认证;
2、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家,推荐参加高级职业经理(特殊贡献人才)认证;
3、管理咨询师培训及资格认证、企业培训师资格考试培训;
4、接受企业委托举办各类培训。

E、为会员单位提供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和参观学习活动服务
1、邀请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作专题报告和先进管理理念的介绍;
2、组织不同层面的委员活动,组织行业工作交流活动;
3、组织全国范围内企业间的交流和参观活动,提供有关推行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交流场所。

F、提供外资企业交流和观展学习的服务
1、为企业提供外资企业考察,参加国际交流和观展,组织会员对外开展合作研究服务;
2、为企业提供商贸技术洽谈与合资合作的机会和信息,帮助建立中外企业间的联系,举办各种会议、讲座等活动。

G、为会员单位企业与企业家的评审与推荐提供服务
1、为优秀创新企业与优秀创业企业家的评选活动提供服务;每年一届评选“全国优秀创新企业和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特别优秀可评选“中华全国十大杰出企业家”;
2、为企业与企业家推荐面向全国的各种类型的评选活动提供服务;每年进行“中国最具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中国民营经济100强”评选等
3、评选中国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示范工业园区);
4、组织对企业的信用评级。

H、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1、为会员单位赠送《企业家参考》;
2、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网站,发布经济信息,介绍企业与企业家的先进管理理念、事迹等。

I、为会员单位提供联谊、商务交往服务活动
1、组织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
2、组织企业之间的商务交流;
3、组织企业界与金融界、法律界等之间的交流活动。

J、为会员单位在劳动关系、雇主工作方面提供各项服务
1、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方案的设计及咨询;
2、企业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有关劳动法规政策的答疑;
3、指导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4、总结和交流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

K、为企业家健康服务
努力推进中国企业家健康服务工程。举办企业家健康讲座,为企业家提供全面健康咨询服务。

四、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特邀委员)登记表附后。单位会员需推荐常务委员、委员和联系人一名。常务委员、委员人选主要考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调查研究工作的领导。本会章程和有关资料请登录《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网站查阅。

五、会费标准:企事业单位界别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一)副主席单位会费:入会建设费6万元(一次性) 2年
(二)、常务委员单位会费:入会建设费2万元(一次性)为期1年
(三)、委员单位会费:入会建设费1万元起(一次性),为期1年
(四)、团体会员会费:5千元/1年
(五)、普通个人会员会费:500元/1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批复组织
2014年中华全国社团联合会批复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1、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统计中心
2、国学文化研究会
3、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
4、华中经济贸易促进会
5、中国青年创业协会
6、湖南省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民政部召开全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推进会
政务:中国社会组织 2021-06-23 14:50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6月22日至23日,民政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推进会。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工作经验,提出了新发展阶段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要求加快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步伐。受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委托,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柳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培育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助力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对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深入落实《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新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会议要求,“十四五”期间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统筹规划,处理好发展数量和提升质量、外部扶持和内生动力、培育扶持和规范管理三方面关系,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发展环境,努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居民服务方面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会上,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陕西六省民政部门以及青岛市城阳区作了经验介绍和典型发言。参会代表参观了青岛市社会组织党校、青岛市城阳区社创一条街、后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大集等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和活动场所。同时,会议还通报了全国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对下一阶段社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以及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等工作作出部署。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吕晓莉主持会议。山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刘炳国,青岛市政府副市长栾新,青岛市城阳区区委书记王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山东省各地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等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什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功效是什么?

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它是 公共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之一。公共关系学所称的“社会组织”是狭义的。它是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统建立起来的共同活动集体。它有清楚的界限、明确的目标,内部实行明确的分工并确立了旨在协调成员活动的正式关系结构,比如,政党、政府、企业、商店、工厂、公司、学校等。

2021年2月9日消息,民政部日前启用新版“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显示,截至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超过90万个,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2292个。
中文名:社会组织
构成要素:规范 地位 角色 权威
基本职能:市场营销 生产运作 财务会计
类型:小型、中型、大型和巨型
功能:整合 协调

定义
社会组织的产生,其动力来源于功能群体的出现,以及群体正式化的趋势。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一方面,功能性群体自然演化成了正规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群体的正式化,也造就了组织的形式。有学者认为,组织可以通过社会功能的专门化、社会动员和社会暴力三种原因而形成。现代人类社会的组织同样具有上述的特点,各有不同。像各种跨国公司是功能群体演化成的组织,而军队则一直是战斗群体正式化的产物。那种认为社会组织只能通过社会分工来产生的观点是片面的。

形成过程
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整个 社会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共同活动的群体形式最初是以 血缘关系为纽带的 原始群、 血缘家庭和物理学习集合,以及出现的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村社等。它们都是人类物理发展的 初级社会群体形式。 社会分工的发展, 阶级的出现,人们之间的 社会关系以及人们的社会活动日趋复杂,社会组织适应物理及 社会成员的需要逐渐形成并发挥作用。但这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共同活动的形式还是以初级社会群体为主。人类社会进入 工业社会到21世纪,社会 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社会生活和物理关系越来越复杂,初级社会群体在很多方面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活动的需要。因此,完成特定物理目标和承担特定物理学史的社会组织的大发展就成为近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组织
其他动物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情况都与人类社会早期相似,而蜜蜂蚂蚁等膜翅目昆虫则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社会组织——成虫分为繁殖蜂繁殖蚁、工蜂工蚁和兵蚁,而卵、幼虫则不存在社会组织,但其性别和发育情况则共同决定了它们羽化以后加入哪个社会组织——雄性只能是繁殖蜂繁殖蚁,雌性则可以是三种社会组织中任何一种的成员。

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有:社会组织
①特定的 组织目标。组织目标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表明某一组织的性质与功能,人们围绕某一特定的目标才形成从事共同活动的社会组织。组织目标是组织活动的灵魂,它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目标体系。
②一定数量的固定成员。社会组织是由至少两个个体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的系统。组织成员是相对固定的,成员明确地意识到自己属于某一组织;社会组织如无固定的成员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实体基础,进入或退出一个组织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都要经过组织的考核与审查。
③制度化的组织结构。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并提高活动效益,一般都具有根据功能和分工而制度化的 职位分层与部门分工结构。只有通过不同职位的 权力结构体系,协调各个职能部门或个体的活动,才能顺利开展组织活动并达到 组织目标。
④普遍化的行动规范。它一般是以章程的形式出现,并作为组织成员进行活动的依据。组织的行动规范是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它通过辅助的 奖惩制度制约组织成员的活动,以维护组织活动的统一性。
⑤社会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就每一个社会组织来说,它不仅自身要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成员、信息的交换,而且还根据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组成不同的组织体系,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水平上与外界环境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换。一个组织如果绝对的自我封闭,组织的生命也就停止了。 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工厂、机关、医院、学校、商店等都是社会组织的具体形式及一种群体。

构成要素
社会组织一般由四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1、规范
规范是指稳定的规则与规章制度,它是 社会运行的基础,是 社会关系及其功能价值的具体表现。它要求个体或团体应如何思考、感觉与信仰,在各种情况与关系当中应如何行动。规范的目的是使 社会生活中的互动行为标准化。
2、地位
地位是指个体或团系在 社会关系空间中所处的位置。现代社会中,个体之间的互动基本上是地位之间的互动,社会组织的互动也是经由地位而建立的。社会地位包括归属地位和成就地位两种形式,其中后者处主要位置。
3、角色
角色是指按照一定 社会规范表现的特定社会地位的行为模式。角色是地位的动态表现,地位则是角色的静态描述。社会组织就是由一组互相依存、相互联系的角色构成的。
4、权威
权威是指一种合法化的权力,是维持组织运行的必要手段,它使成员在组织内受到约束和限制。

基本职能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要实现其特定目的和功能,都必须执行必要的职能,比如人类社会的市场营销、生产运作、财务会计、人力资源利用和开发、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其中,市场营销、生产运作、财务会计是社会组织的三项基本职能。

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是指对于现状未满足的需要和欲望,估计和确定需求量大小,选择和决定企业能最好地为其服务的目标市场,并决定适当的产品、服务和计划(或方案),以便为目标市场服务。通过市场营销,可以引导新的需求,获得产品和服务的订单。

生产运作
生产运作就是根据市场营销的结果,按数量、质量、交货期的要求,为顾客创造产品和提供服务。

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就是根据市场营销和生产运作的需要,筹措资金并合理地运用资金,支付账单,收取贷款。同时跟踪组织的运作状况,对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进行记录、核算,对组织的业绩进行经济分析与评价。

其他动物
其他动物社会组织的职能通常为捕食、抚育后代、保卫家园等。

类型
通常只对人类的社会组织划分类型。按照 组织规模的大小,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巨型等不同类型,例如联合国就是一个巨型的社会组织。按照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正式组织和 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由正式的规章制度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如军队、政府机关;而非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无这种规定,比较自由、松散,如业余活动团体。按照组织的功能和目标,可分为生产组织、政治组织和整合组织,这是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的分类法。按照 组织目标和获利者的类型,美国社会学家P.M. 布劳等人将社会组织分为互利组织,如工会;私有者的赢利组织,如商业组织;服务组织,如医;公益组织,如政府机构。还可以按照组织对成员的控制类型划分为: 强制性组织;功利组织,即以金钱或物质控制其成员的组织;规范组织,即通过将组织规范内化为成员的伦理观念或信仰来控制成员的组织。中国的一些学者根据人们社会结合的形式和人们之间 社会关系的表现,将社会组织分为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文化、教育、科研组织,群众组织和宗教组织等几种类型。组织类型的划分都是相对的,人们可以从研究和分析的需要出发,选择恰当的分类标准。

由于公共关系研究的是组织形象塑造问题,因此,对组织进行分类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公共关系。社会组织的存在纷繁复杂、形式各异,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但鉴于组织类型对公共关系行为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是营利和竞争,我们这里主要根据组织是否营利和是否具有竞争性为标准,将组织分为四类,即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和独占性非营利组织。
1.竞争性营利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包括生产型组织、商业组织、服务型组织等,它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顾客,一般都会比较主动地争取公众的支持,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但比较容易偏重与市场活动直接相关的公众,其公关行为的营利性较为明显。
2.竞争性 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包括各类专业学术团体等,它们没有营利动机,但由于需要在竞争中赢得舆论的理解和公众的支持,因此,也十分重视公共关系,会尽可能广泛地去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公众关系。
3.独占性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居独占性地位的组织。由于其产品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其他组织无法与其竞争,这类组织很容易产生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从而使自己陷入不利舆论的困境。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这类组织不多。
4.独占性 非营利性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等。由于利益驱动及压力竞争的缺乏,这类组织往往容易忽略自己的公众,甚至脱离公众,公关意识比较薄弱,公关行为相对滞后。
社会组织的功能在现代社会里,人类的经济、政治和 社会需要,大部分是通过社会组织来满足的。人们无论从生理上还是智力上都无法以个人的形式满足自己的需要,只能以群体的形式来加强满足需要的能力。建立在 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组织,将具有不同能力的人聚合在一起,以特定的目标和明确的规范协调人的活动和能力,从而更有效地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大小不同、功能各异的社会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主要基础。关于组织的知识和研究,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学科,即 组织社会学。

补充
社会组织:指各种类型的 社会群体,它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企业)、文化组织、军事组织、宗教组织等。

功能
1、整合
所谓整合是指调整对象中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有序化、 统一化、整体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对组织成员的约束,从而使组织成员的活动互相配合、步调一致。通过组织整合,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这种合力不是1+1=2,而是1+1>2。显然组织整合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 组织目标的实现。
2、协调
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组织成员尽管都要服从组织的统一要求,但是,由于他们各自的目标、需要、利益等方面得以实现或满足的程度和方式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性,因此,组织成员之间或组织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组织充分发挥协调功能,调节和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以保持组织成员的密切合作,这是 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维护利益的功能
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组织是个体利益分化的结果。组织利益与个体利益息息相关,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维护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增强组织成员的向心力,从而顺利高效地实现组织目标。
4、实现目标的功能
组织目标的实现要依靠组织成员的统一力量,而这种统一力量的形成,需要组织整合和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作为基础,以利益功能为动力,从而才能使组织达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都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分子,因此,达标功能就既包括实现组织自身目标,同时也包括实现社会大目标这两个任务。当然,以上述及的四种功能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作为一个系统发挥其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要以健全的组织构成要素为基础。因此,加强组织自身建设,是充分发挥组织功能的基本前提。

结构

正式
社会组织的正式结构是指组织内部各 职位、各个部门之间正式确定的、比较稳定的相互关系模式。职位、部门是构成组织结构的基本元素或单元,这些 结构单元的不同组合又形成了组织结构的不同类型。职位是组织内部正式设立的、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组织位置,它通过各种规范化的正式角色动态地表现出来。职位与个体的关系是:职位需要个体占据,个体只有占据一定的职位才能获得组织成员身份。 职位通常具有可转换性,可由不同的个体承担;同一个个体可以占据不同的职位,或同时占据几个职位,但膜翅目昆虫一个个体同时只能占据一种职位,比如 工蜂只能是工蜂, 蜂王只能是蜂王。

部门为人类特有,是组织内部以 组织目标为导向、以 组织规范为前提、以组织内部分工为依据,由若干个相关的职位联结形成的稳固组合,它通常表现为一种组织机构。部门使职位间的互动关系经常化、制度化。
从 组织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的正式结构大致可划分为直线型、职能型、网络型三种,一般只对人类的社会组织划分类型。
(1) 直线型组织结构是一种比较简单的组织结构,整个组织结构形成为一个直线式等级序列,每一层下级都必须接受上级的直接领导,上下属关系简单而直接,实行一长制领导体制,因而对领导的 管理能力要求很高,一般只适应规模较小的组织结构,如部队中的营以下单位。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集中领导。组织成员只隶属于一个上级,这种直接领导和直接负责的模式,保证了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2) 职能型组织结构是在较大的组织内,把相关的 职位集中起来,建立一个职能部门,把整个管理内容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由这些职能部门对组织进行具体管理的一种组织结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分工负责。由于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相关的职位和部门得以科学组合,使 最高权力分散下放到各职能部门,形成了分工负责的局面,提高了组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3) 网络型组织结构是为了避免直线型和 职能型结构的缺陷而建立起来的,它力图避免直线型结构和职能型结构在信息沟通和组织指挥上的局限性,在组织中建立一种纵横交错立体沟通的组织结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系统协调。通过以统一的组织总目标为参照系,制定各相对独立的分目标,并开展活动,以确保整个组织能够围绕总目标协调有效的运行。

非正式
社会组织的非正式结构是指组织内部成员间自发形成的各种非正式群体及其相互关系。从非正式结构的形成来看,一是在 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故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共同的兴趣而形成的。另一种是在正式的工作关系中衍生出来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联系可能会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感情沟通进而形成非正式关系,在这里,非正式关系可能会与正式的工作关系结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个体之间处理工作问题时有可能会采取超出正式规定的方式。
非正式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对正式结构起着一定的补充作用,换言之,它对正式结构有着正向功能。
表现为:第一,能缓冲正式结构所带来的压力;
第二,能提供正式结构以外的丰富的控制和沟通形式;
第三,能够成为推动组织改革,维护组织成员合理利益的有效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式结构也有一些负向功能。特别是当组织中的非正式结构与组织的正式目标相互抵触时,这种消极作用就展现的越明显。
这种负向功能表现为:
第一,非正式结构的过份整合往往会削弱组织权威系统的有效性,影响 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二,有意利用非正式结构拉帮结伙,分裂组织,谋取个体和小团体利益的行为会造成组织精力内耗。
第三,以非正式结构代替正式结构,工作程序发生混乱,会破坏组织的正常运行。
第四,过多的非正式沟通联络容易导致机密漏泄、谣言四起,造成人心涣散。

非正式结构的发现提醒人们:社会组织并不是人们凭意愿设计而成的 理性的结构,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所以作为组织的管理者,要善于扬长避短,既要善于调动非正式结构的积极因素,又要制止一切消极的阻碍组织目标实现的非正式结构因素的增长,遏制腐败现象,以造成良好的 组织氛围。

目标
社会组织既是动物自身的一种人群聚合体,又是动物所创造的一种物质工具。任何一种组织都有其特定的 组织目标。所谓组织目标是指组织在一定时间和 空间内要争取实现的目的和结果,或者说是组织通过自身的努力去追求的某种事实事未来状态。组织目标是组织的灵魂,是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和动力,它代表着一个组织的未来和发展方向。

组织目标对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目标是组织存在的根据。
(2)组织目标是确定组织活动路线的根据和基础。
(3)组织目标是衡量组织活动的效果和效率的最终标准。
组织目标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现代社会组织的组织目标往往表现为一个复杂的目标体系,包括总目标、阶段目标、部门目标三个层次。
(1)总目标,表明组织的总体使命,作为组织行为的总体规范而对组织活动起着动力和导航作用。一方面,它是对组织的长远未来的一种预期。另一方面,它还要为组织指明方向,对组织起导航作用。
(2)阶段目标,应具有可行性和连续性。所谓可行性,是指阶段目标的制定必须以客观分析和科学预测为依据,并且切实可行。所谓连续性,指阶段目标之间相互衔接,层层递进,使组织不断接近和最终实现组织总目标。
(3)部门目标,一定要具体实在,切实可行。为此,部门目标的内容和要求,完成的时间和条件,由谁来承担完成等等,都要制定得具体详细。

运行管理
1、组织运行及其一般过程
社会组织并不是组织成员及物资设备的简单集合和组合,它是组织成员为了实现同一目标而协同努力的集体。当 组织目标确定,为了实现目标,组织便以适当的组织结构为基础开始运行,它表现为这么一个过程:组织与环境的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即投入产出的过程,也是这一过程中组织结构所发生的联动过程。
组织运行过程一般经过三个步骤:
(1)投入,即调动和用资源;
(2)制作,即对投入的资源进行处理,通过使用资源来求得组织目标的实现;
(3)产出,即输出“产品”,实现组织目标。
2、社会组织的管理
在整个组织运行过程中,离不开有效的组织管理。所谓社会组织的管理,是指组织领导对组织运行过程的操纵过程。组织的管理过程就是围绕 组织目标,调动各种资源,运用一切手段操纵组织的运行,以确保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
它包括三个基本环节:
(1)决策,就是确定组织的奋斗目标以及选择实现组织目标的方法和途径的过程。
(2)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常规管理和应变管理。常规管理就是按照预定的方案,对本物种、其他生物以及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等要素进行科学的搭配与组合,确保组织成员的行动具有一致性,使之发挥正常的功能,有秩序有步骤地完成组织过程。应变管理就是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组织管理方案,以适应新的外部环境。
(3)监督检验。在组织运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各种意外事件而影响组织活动进程,甚至影响 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要通过系统的监督检验来对组织活动和组织的内外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控,并根据监控的结果决定是否对组织活动进行调整。
组织的运行过程与组织管理过程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合而为一。只有真正理解了这一过程,才能真正掌握组织运行与管理的规律性。
组织的普遍存在提高了人们的社会活动效率,延伸和扩展了人类自身的能力。因此,有关 社会组织管理的思想及理论很多,主要有: 古典理论、人际关系组织理论、组织行为理论、 系统理论、权变理论等。

人民团体[rén mín tuán tǐ]

人民团体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总称。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至今。

简介
人民团体”作为中文术语有特定含义,作为法律上的界定:国民政府在民国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通过的《人民团体法》分为三类即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有发起人和主管机关、章程、会员,必须经审批和登记注册后方可设立,人民团体为独立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事实上管制很严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人民团体”之提法,内涵上和国民政府大陆政权时期相同,但没有法律界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

详细介绍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一、“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二、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社会作用
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和历届全国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团体中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它们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团结、代表、教育各自的成员,为完成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人民团体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如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中文名:社会团体
外文名:Society Group
介绍: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附属: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背景
建国初期
1949年建国之初,国家为快速恢复国民经济而采取了政府计划统揽一切的手段,总体性社会逐渐形成。总体性社会中,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这种强国家的社会结构亦是社团组织赖以发展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
1991~2011年,中国社会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以及民间社会的发育,产生于一个基本的背景之中,即总体性社会体制及其嬗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因此,一些学者将1949~1978年的中国称为总体性社会。

(一)国家全权控制社会

总体性社会具有以下突出特征:其一,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社会活动空间。这里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还包括如城市住房等生活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就业等机会资源。这样,国家不仅成了生产资料的垄断者,也成了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而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来获取。其二,社会各个部分的高度关联性。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高度重叠。意识形态是总体性的,政治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经济与其他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在这种总体性社会中,政治制度所形成的框架成为定型社会的基本制度框架,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或制度安排系统均附着于政治制度框架上,政治和行政权力成为支配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力量。其三,从纵向角度看,消灭了统治阶级。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成“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精英的位置不复存在。
上述特征决定了总体性社会必然呈现出如下面貌: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国家可以动用一切人、财、物,以达到其所设定的经济或政治目标;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国家直接面向民众,中间缺少缓冲;社会自组织能力差,民间组织缺乏,社团生成的基本条件还未形成;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功能;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藏着全局性的危机等。总之,总体性社会是一个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

(二)单位制度身兼数任

总体性社会中,单位制度是联结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制度形式。
单位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国家与社会的合二为一。在新中国逐步形成的政治结构中,单位组织有其强大的体制功能:它一方面是国家权威的底层结构,是政治体系的有机构成者,另一方面又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社会体系的基本单元。它一头依附国家,一头联结个人,构成了一张巨型的社会组织网络。
单位制度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职能,是民众满足其大部分需求的基本制度安排,这样,其他社会性的组织形式就更没有成长的空间了。典型的单位组织一般都有房管科、招待所、职工医院、幼儿园、离退休办公室、服务公司等部门。每一个单位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为单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每一个单位都是一个大家庭,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与场所,而且还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地方,使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坚实的依托。因此,其他的社会组织便失去了生长的空间。因为,对于单位中的个人而言,单位就意味着一切:个人的社会性需求只有在单位中才可能得到满足,离开了单位,个人寸步难行。单位就像是一个大家长,它提供一切,又控制一切。依附于单位的人,往往以自己接受单位组织的控制作为要求单位向它提供一切生活所需的正当理由。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碰到什么样的困难,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使单位出面解决,因此,个人的创造精神、冒险精神、自主意识等变得日趋淡薄,自由结社组成其他组织的想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另外,又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民众多样化需求不可能得到全方位的满足,因为单位资源的分配和供给直接取决于国家的分配,而不是来源于社会的真实的需求。单位制度所能满足的只能是个人最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政治社团

总体性社会中,政府控制了绝大部分“ 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政府权力通过单位组织控制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社团实际上基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因此,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社团的存在状态大多为政府供给型的(即官办性的)。
学者们对1949~1978年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中国的社团组织大多是官办的。在《中国社团史》一书中,王世刚从历史的角度描述了1949~1990年中国社团的发展历程。他把在此期间中国社团的发展共分为五个时期。
1949 年前后是中国社团发展的新旧交替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许多大型的政治性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等等,这些组织后来称为人民团体。
1950~1953年是清理整顿时期,国家对反动团体和宗教团体进行了清理整顿。
1953~1958年是中国社团发展的第一个繁荣时期,大量政府主办的学术性团体、文艺类团体在这一时期成立。
1958~1966年是一个缓慢发展时期,中国社团部门继续沿着原有的格局发展,但是速度有所减慢。而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学者们较有争议的时期。王世刚认为这一时期全国几乎没有成立社团组织。而王名认为这一时期全国成立了大量的社团组织,例如各种红卫兵组织,以及工厂、学校内部成立的各种政治、文化和兴趣组织等等。这些组织大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成立,不需要进行正式的登记注册,也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甚至很多组织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但是他们具备社团组织的所有社会学特征,也符合学术界关于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界定。本文认为文革时期的社团组织实际上是一种畸形的自下而上的民间团组织,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不作详细探讨。可以说,新中国建立伊始,绝大多数地方各基层组织尚未建立健全。此时,通过社会团体的形式把广大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形成新中国政权极为广泛、巩固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许多社团组织,主要有人民团体、科技文化团体、工商界团体、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等。但在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中,政治和行政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因此这一时期建立的社团组织大多带有政府供给的意味,甚至许多社团就是由党和政府率先发起的,政府还给予许多全国性社团经费上的赞助以支撑其成立和发展。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现实国情决定了社团的政府供给性质十分明显。尤其像人民团体这样的社团组织,其官办性就更加突出。
实际上,人民团体是国家科层组织体系中的官方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与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系:编制由政府制定,工作人员拥有政府机关干部的身份,领导人由国家任命,除工会外,其他社团的经费由财政拨付。

结论

真正意义上的社团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组织。因此,符合社团发展逻辑的社团组织应是经费、领导人均源于社会的高度自治的组织。但总体性社会的制度环境不利于培育这种自治性的社团组织,这就需要改善制度环境。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资源配置体制的重要变化,并由此开始了意义深远的社会转型。因此,社团发展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呈现出了有利于自治性社团勃兴的局面: 无论是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还是微观的利益群体多元化,不论是单位制度的瓦解,还是国际交往的加强都为社团的发展扫除了障碍;并且,这一时期,“自由流动资源”逐渐形成、“自由活动空间”日益拓展,这种资源和空间的形成为社团的兴起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使得这一时期自治性的社团组织有了迅速发展。

概述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8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合会。以上21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发展情况

民政部2012年6月21日在京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
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全年共执法检查社会团体890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团体12起,行政处罚878起。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全年共执法检查民办非企业1016起,其中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9起,行政处罚1007起。
同时,我国共有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加414个,增长18.8%,其中:公募基金会1218个,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83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219.7亿元。全年共行政处罚基金会11起。
另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7.9万个,全年共有35.8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4.5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3.6亿人。

举例

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1919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
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境内投资企业和地方侨商组织、知名侨资企业家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务院侨办是协会的主管部门。协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侨资企业要求,沟通侨资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侨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帮助解决侨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侨资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等。
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国社团研究会更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5、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6、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7、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

特殊社团

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8个)

1、中华全国总工会执委会主席:王东明
简称“全总”,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694.9万人。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第一书记:贺军科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员的年龄为14周岁至28周岁。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团员7107万。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席:沈跃跃
中华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5、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万立骏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成立于1956年10月12日。中国侨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黄志贤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7、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汪鸿雁
简称“全国青联”,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8、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会主席:高云龙
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14个)

1、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孙家正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它成立于新中国诞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

2、中国作家协会主席:铁凝
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23日。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3、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田聪明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国记协前身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195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谊会。1957年3月14日,联谊会召开中国新闻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国际交流,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李小林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全国性民间外交团体,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1966年改为现称。该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杨文昌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为研究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进行国际交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主要任务是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知名人士、国际问题的机构和学者进行交往和联系,同时组织和参加双边或多边的学术讨论会等活动,就国际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换意见,以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姜增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8、宋庆龄基金会主席:胡启立
简称“宋庆龄基金会”。原名“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1982年5月29日在北京成立,同年12月28日改为现称。该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少年儿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业,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全世界设有四个基金会,即有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日本的“宋庆龄日本基金会”、加拿大的“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和美国的“孙逸仙夫人(宋庆龄)基金会”。

9、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立于1949年6月。组织网络已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10、中国红十字会会长:陈竺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50年8月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我国已有基层红十字组织7万多个,会员2000多万。

11、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会长:赵荫华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1月。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

12、欧美同学会理事会会长:陈竺
欧美同学会成立于1913年10月。该会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的传统,团结留学欧美等国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外同学、亲友,修学敦谊,相互切磋,共同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大业做出贡献。

13、黄埔军校同学会理事会会长:陈竺
黄埔军校同学会是1984年6月16日在纪念黄埔军校建校六十周年时,由黄埔军校校友组织成立的爱国团体。黄埔军校同学会的宗旨是: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
黄埔同学的范围:1924年后在黄埔成立的陆军军官学校、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分校的学生;在大陆办的1至23期的中央军校学生;在台湾办的24期以后各期中央军校学生;冠以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各种训练班的学生,均为黄埔同学。同学会的综合刊物是《黄埔》杂志。

14、中华职业教育社理事长:陈昌智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的人民教育团体,总部设在北京,由黄炎培联合教育界、实业界的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位知名人士于1917年在上海创立。该教育社是以倡导、研究和实施职业教育为职志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曾先后在上海、昆明等地开办职业补习学校、职业指导所等。
1941年,职教社参加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
1945年,又联合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发起成立了民主建国会。新中国成立后,总会由上海迁驻北京。

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发布:2016-02-06实施:1998-10-25现行有效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正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注销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 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社会团体届满后应进行换届选举。
实践中,社会团体换届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容易造成换届选举无效的情形。

一般来讲,关于换届的主要法律风险有:

第一,未在规定的换届期限内换届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社会团体每届最短不能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一般为4年,法人证书上的有效期一般与此相同),期限届满必须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监事会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换届超过一年以上仍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换届。逾期仍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实践中,由于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到了换届时间没有进行换届;也存在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原因,导致未能在期限内换届的。未正常换届的社会团体,其在运营过程中,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未能正常换届的社会团体也难以正常、顺利、有效的开展工作。

第二,换届方案未向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审查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根据本团体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
(1)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换届的时间和要求、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
(2)选举办法(草案):确定选举人条件、理事会人数、选举方式等。
在换届的筹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审查,经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选举大会。实践中,很多社会团体自己通过了换届方案,并没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审查,仅仅理事会通过了换届方案,并按照换届方案进行换届,最后由于未向上述有关部门报备,导致换届选举无效,以至于引发内部矛盾和纠纷。

第三,换届程序违反《章程》等内部规范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依据《章程》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派员出席换届会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程序或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的,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责令其择期重新进行换届选举。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完成后,如果涉及到法人证书上的事项变动(例如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等),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章程修改则需要重新核准,负责人变动需要进行备案。“某社团,2016年12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上发生部分会员代表不承认选举结果的情况。
根据该会《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会长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然而该社团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以直选的方式选举了新一届会长;新一届理事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实际操作中是由会员代表以鼓掌方式表决通过,不符合《换届选举办法》要求;会长和监事长的选票,选票注释中为等额选举,其实际为差额二选一;换届大会开始前没有清点会员人数,确认会员身份,以至选举中参会人数及会员代表身份与方案不符,会前上报会员代表88人,实际参会123人,超出原定人员范围。最终,登记管理机关告知该会社团,换届选举材料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该会《章程》要求,不予办理备案。”以上案例是是比较典型的在换届程序上的问题,将等额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以鼓掌方式通过、虚增会员人数等情况,未能根据换届方案进行换届,这个也容易引发矛盾,在变更登记换届也会存在相关障碍。

第四, 换届后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实践中,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召开后,因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但是,由于存在内部矛盾,原法定代表人并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新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从而引发风险。被告张某系原某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业协会”)会长兼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6月22日被依法罢免协会会长职务,商业协会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新会长王某。张某拒不交付其任职期间掌管的会款、账册、印章等,导致协会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于是新会长王某和商业协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张某返还占有物。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商业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内部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引发的诉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依据上述规定,商业协会作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经民政局审查同意。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能提交民政局已审查同意变更王某为商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并变更登记的证据,故王某在起诉时并非商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王某既无权以商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亦无授权以商业协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述案例中,协会在办理变更过程中,陷于一个困境,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拒绝在变更备案表签字,导致民政部门也不能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诉讼途径依然不能解决。这个既是我们社会团体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制度困境。

第五,因内部治理矛盾出现“两派”换届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的换届选举情况: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混乱,在换届选举时,理事会分成两派,分别组织部分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从而产生严重的内部治理矛盾。原告甲市某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系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共青团甲市委。原告自成立后至2016年8月已经召开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任命)结果,寒某为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某为财务部长兼会计,被告王某甲为出纳,被告王某乙为助学服务队队长。
2016年8月,寒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志愿者协会借款25000元,后因借款的偿还问题发生矛盾。
2017年4月,寒某以会员资格没有年审为由,将三被告移出原告的QQ群,不承认其志愿者协会会员身份。
2017年6月,在三被告未出席的情况下,原告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寒某召集部分会员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发出《免职公告》,免去了三被告在该协会的相关职务,并要求三被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寒某交接工作及所保管的协会证章、资料等档案。
2017年7月,在寒某未出席的情况下,三被告与部分会员也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了寒某的职务及开除其会籍,并选举产生新的会长、理事会成员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原告志愿者协会内部管理混乱,矛盾特别尖锐,共青团甲市委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关于调查处理甲市某志愿者协会有关问题的函》,建议甲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志愿者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近年来,社会团体出现“两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社团而言,大部分的会长作为名义上的存在,负责宏观层面的把控,而秘书长作为实权派的代表(有些社团秘书长还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会长和秘书长双方合作不畅,有价值观、利益的冲突、双方产生矛盾,社团就极其容易出现“两派“的现象,那么如果社团出现两派,如果矛盾不能及时化解,那么换届过程中一定将会出现两派选举的情况,那么诸多的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就会发生,这个对社团也将造成致命的伤害。以上是换届过程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那么下一期我们将介绍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法律风险

前言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名称中含有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大会等字样。业务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为36.47万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1971个,地方登记社会团体36.25万个。社会团体的形式多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科学、宗教等领域,各个领域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为了最大限度的总结和梳理目前社会团体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从司法判例、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报道中,统计出社会团体常见的十大风险。(本公众号将对报告进行连载)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内容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的活动的机构。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登记住所地外,属于其活动范围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丰富社会团体的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供服务质量,便捷服务流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4年的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并要求不得刻制公章,不再分配组织机构代码,那么其设立均由社会团体自主决定。
近年来,全国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为了发展业务,设立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对外签署协议,其所有的法律责任均由社会团体来承担。
那么实践中,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不善,也会给社会团体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第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规范使用名称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五项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社会团体行政处罚案例,因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较多。
某全国艺术品商会(以下简称“艺术品商会”)在分支机构,艺术品商会学术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中国某文化研究会”,并对外开展活动。“中国某文化研究会”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使用“中国”字样,且“中国某文化研究会”在对外活动和宣传过程中,还使用了“中国某石文化研究会”和“中国某石研究会”的名称。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艺术品商会主动改正错误,消除影响,撤销了“中国某文化研究会”,停止设立类似分支机构,并采取措施加强了对分支机构的管理,2016年2月4日,民政部依据调查结果,对艺术品商会作出停止活动1个月的行政处罚。
中国某研究会违规设立“中国国家某协会”“中国某企业家联合会” “中华某文化研究促进会”“中华某委员会”等多个分支机构,被民政部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的不规范使用,给机构带来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也会带来民事相关风险,比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在对外的文件中并不使用全称而使用简称,那么有可能导致合同相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那么有可能带来民事纠纷。

第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级机构”。
中华某文化促进会在分支机构“某文化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某联合会”、 “某文化委员会旗袍联合会”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关于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
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中华某文化促进会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国某建筑学会,在分支机构“某建筑材料分会”下再设“中国某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在分支机构“室内设计分会”下再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等69家分支机构。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关于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
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中国建筑学会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如果对二级机构疏于管理,二级机构为了快速发展,其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那么就直接违反了民政部的政策规定,将会给机构带来严重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三,超出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实践中,由于社会团体片面的扩大发展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这样给机构带来风险。
中国某科学学会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违规设立“某行业工作委员会”“某教育专业委员会”“某足球工作委员会”“营地某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和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对中国某科学学会作出停止活动2个月的行政处罚。
中国某研究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违规设立的“中国国家某协会”“中国某企业家联合会”“某灯谜协会”“中华某文化研究促进会”“中华某委员会”等多个分支机构。中国某技术合作促进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中国某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
以上都是近年来,社会团体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所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时候,需要审查该二级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是不是在社团的业务范围之内。比如一个社团当中,并没有开展评估的业务范围,那么对二级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的时候,就要看看二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不是有包含评估的。

第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对外开展活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对外合作做了明确规范:“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2014年,中国某社团在云南设立代表机构,云南代表机构负责人,以代表机构名称在当地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某厂房,年租金30万元,租赁合同中加盖了代表机构公章,对此该社团对此事并无知晓。由于该代表机构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出租方将社团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社团支付租金30万。
该社团以不知情抗辩,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判决中国某社会团体支付租金30万元。中国某社团为了该案件不仅支付了租金,也要承担机构前往云南应诉的所有成本。
由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因此,实践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开展对外合作时,必须获得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并得到充分的监督指导。否则,社会团体就要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法后果买单。

第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以设立二级机构名义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首先,二级机构不得再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必须严格依照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其次,也有的二级机构的发起单位要求,二级机构的会员将会员汇入发起单位账户,这些都是违法违规操作。
某商会设立了一个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发起人是某企业,该代表机构经常举办各种交流活动,会员发展非常的快,由于组织活动需要经费,每一次经费的申请都要通过商会账户,需要走程序,较为繁琐。 商会代表机构负责人,为了便于工作开展,要求会员将会费打入发起企业的账户,由于企业账户不能开具相关会费票据,某会员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给予该商会警告行政处罚,要求限期改正。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除此之外,社会团体还应按照该规定做好其他的监督管理工作,比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营方面的其他风险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风险,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也包括在政治、舆论层面。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分支机构发表言行,也同样有可能给社会团体带来舆论方面的风险。比如某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接受某报刊采访时,以专业委会主任的身份对某社会事件发表看法,其言论违背了公众的常识,造成舆论的哗然,给协会带来舆论方面的负面影响。虽然该风险不属于法律风险,但是这也是社会团体在管理分支机构层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上内容来自《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报告》


民间组织

广义的民间组织是指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中文名:民间组织
作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
组成: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本方针: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

社会作用

我国民间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三是组织一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四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扩大国际交往的渠道,在一些国际事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本方针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具体地说,就是一手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地完善、发展和壮大自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一手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
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
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民间组织法律依据

我国管理民间组织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3个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分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共7章48条,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8日温家宝总理以第400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
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
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民间组织合法权益

(1)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这是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名称权。
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名誉权。
民间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侵犯。否则,民间组织可以就保护自己的名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被毁损名誉而造成的损失。
(4)知识产权。
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减免税权。
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民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权利。
(6)诉讼请求权。
民间组织依法享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它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营利活动

这是由民间组织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民间组织,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前者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后者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里的“非营利性”,即以公益性活动为主,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正是从民间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出发,国家一方面对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税收政策,一方面规定了它们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既符合民间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也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说明的是,禁止民间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公民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进行营利经营的权利;如果想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而不要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民间组织。

现状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2010年,全国社会组织的增长率仅为2%-3%,其中社会团体的增长率仅为1%。2009年年底,全国的社会组织总数为43.1万个,到2010年年底仅增长到44万个。2010年全年,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净增长仅为5000个,基金会更只是净增长325。
提及基金会支持和公众支持时,都不约而同提到了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国内大大小小的基金会自身的不完善,使其无法提供更多的帮助给草根NGO,公众对基金会失去信心,草根NGO自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公益组织自身的提高,显得更为迫切了。”
绿色和平入驻中国多年,至今却仍未获得“牌照”。在某次食品安全检测的质疑中,绿色和平的工作人员曾无奈回复媒体,“非常抱歉,作为NGO,我们现在还没有登记。但是我们每年都在努力,北京也有专门的同事来负责这件事。

民间防艾组织

防艾作用
李克强强调,防治艾滋病必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用社会的力量办好社会的事情,是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要探索完善有效机制,在资金、技术上等方面给社会组织以扶持,研究建立防艾基金,多元出资给予支持;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更多向社会购买服务,完善公益性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参与公益活动多的大学生予以就业支持。这不仅有利于增强防艾力量,也可为整个社会领域的改革积累经验。

防艾座谈会重要性
经济发展要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而社会发展就要更好地发挥好社会的力量。很多事情都靠政府包办,办不了,也不一定能办好。应该更加鼓励发挥好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体制的改革来加强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