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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文)

时间:2021-09-23 19:18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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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明确行政级别。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明确行政级别。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中文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设立时间:2000年8月
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单位管理:财政部管理(不明确行政级别)
官网:http://www.ssf.gov.cn/

战略决策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理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涉及全国人民社会保障长远利益的一项英明决策。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养老金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职工和企业缴费比例,逐步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建立个人账户转轨成本的影响,造成缴费职工养老金收支缺口,省级政府也难完全平衡。为了维护和提高退休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中央必须建立基本养老储备基金。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全国出现一大批下岗工人,在这些工人没有再就业之前,国家需要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普遍提高了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但还有一批家庭处于贫困之中,也需要国家对这些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0年8月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精神: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投资管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这项基金的筹集和投资管理工作。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关注并亲自指导社保基金会的工作。2001年12月17日,全国社保基金会召开第一届理事大会第一次会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和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同志亲自到会,分别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建立全国社保基金的意义和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原则,向基金会工作人员提出要求。2007年1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社保基金会一份工作报告上批示“社保基金会的工作做得很好,但不可有丝毫松懈和麻痹。管好老百姓的保命钱,要始终坚持把安全作为第一目标,戒慎恐惧地工作。我相信,社保基金会一定能够建设成为制度最完备、管理最规范、队伍最专业、作风最清廉、百姓最放心的资产管理机构。

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多渠道筹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9月下旬,国务院对外公布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消息,随即中央财政就拨款200亿元。此后又决定将部分彩票公益金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彩票公益金是指彩票发行收入扣除发行成本和中奖返还额以后的部分。具体办法是以2000年彩票发行量160亿元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彩票公益金80%划归全国社保基金。2005年彩票公益金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中央部分的60%划入社保基金。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等部委制定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上市要减持10%股份,所得收入归社保基金。200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将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会,不仅可为社保基金共计增加资金近800亿元,而且为社保基金筹集提供了一条稳定渠道。

三是高规格组建社保基金的理事大会,审定基金投资运营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国务院聘任。这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管好老百姓的保命钱的高度重视。这些资深理事以对全国人民社会保障事业极其负责的态度,审议涉及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决策,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是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提高其透明度。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全国社保基金会监督管理部门。近三年国务院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都报告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及增长情况,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提出了要求。经审计的全国社保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第年都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资金来源
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股权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职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二)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投资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六)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要适应新的职责定位,切实转变职能,作为投资运营机构,履行好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

内设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外事、财务等工作。
(二)规划研究部。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大类资产投资基准。跟踪研究资产配置相关的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大类资产及创新产品。拟订资产配置计划及风险预算,提出动态调整建议。
(三)基金财务部。具体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性资金拨入。统筹安排调度资金。办理基金清算、核算、估值、税收、财务报告。管理基金托管业务等。
(四)证券投资部。拟订境内证券投资策略和方案。具体承担境内证券委托、直接投资和交易。管理境内转持国有股投资。选聘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对境内委托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等。
(五)境外投资部。拟订境外投资计划,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执行直接和委托投资决策。选聘境外委托投资管理人。对境外委托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管理运作境外转持和直接持有股票。研究境外另类投资等。
(六)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管理和运营基金股权资产。对投资形成的基金股权资产,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划转的国有资本,按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股权资产的处置。开展直接股权、股权基金、信托投资等。
(七)法规及监管部。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开展基金资产的内部稽核。对基金境内、境外投资运作进行合规监管等。
(八)风险管理部。对基金进行全程的投资风险和内部控制管理。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等。
(九)养老金管理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综合管理,研究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和资本市场研究等。
(十)养老金会计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账户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托管业务等。
(十一)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制信息系统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组织应用软件开发。负责投资业务数据的加工、处理和报表开发。
机关党委(人事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人员编制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关事业编制230名。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名,部门领导职数35名(含正、副秘书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

领导成员
理事长、党组成员:刘伟
副理事长:陈文辉、王文灵、武建力
理事大会理事:华建敏、 项怀诚 、 戴相龙、谢旭人、 楼继伟 、 唐承沛、邹加怡、 游钧、 魏地春、卢彦 、 张光军、 秦如培、王一宏、李克平、 汪建熙、何平

一、社保基金标志释意
标志图形的基本形态取自中国古典吉祥纹样“方胜”图为基础,采用现代商标标志表现手法,以人性化的流线型为造型基调,藉以表达中国人传统的美好愿望和现代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二、具体解释
1、就传统文化内涵而言
“方胜”中国传统装饰纹样为佛事八宝之一,又称“双八宝”,寓意同心同意,优胜吉祥,常见于古典园林建筑,木器家具,服装刺绣,头饰玉佩。在近代民间艺术中则寓意为双鱼相交,生生不息,吉庆有余之涵义。
2、就标志造型意义而言
以柔美的双菱形和流畅的曲线合成现代意义的“方胜”,整体图形给人以安全、稳定、可靠之感,同时双菱形组合产生的正、负形给人以多层面的联想,如:同心协力、唇齿相依、固本求增、安全流通等等,均为社保基金之特征与美好愿景。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用此种资金购置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文名:社会保险基金
外文名:The social insurance fund
分类: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含义: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含义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筹资模式
引言
社会保险基金顺利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而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始终贯彻收支平衡(包括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的基本原则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进行分类。世界主要有三种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

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横向平衡为指导原则的基金筹集方式, 依规定收益方式实施, 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所需支付的保险金额进行社会筹资。一般由雇主和雇员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险费,这种筹资模式要求先做出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当年提取当年支付。这种模式一般以支定收, 不留积累。

该制度的主要优点是,第一,依靠需求变动及时调整征税比例或缴费额度, 保持收支平衡; 第二,政策取向相对公平, 强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第三, 现收现付制无需过多的个人资料,操作简便, 管理成本相对比较低;第四,,可以有效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或政治风险。不足在于, 这种制度受人口年龄结构影响较大, 每年筹集的资金和支付的保险费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有资格享受保险金的人数不断增长而相应增加, 因此,其抗人口老龄化的能力较弱。
虽然人们对现收现付制颇有争议,但它在各国仍占主导地位。在全世界已经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16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46 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模式。

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是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的筹资方式。其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再分配制度。
一般要求劳动者从参加工作开始,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雇主和雇员或只有其中一方定期交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及保值增值的基金,所有权归个人,到规定条件领取时,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第一,由个人缴纳其社会保险费, 且资金记入个人账户, 未来收益与投保期间的缴费高度正相关,激励功能明显;第二,透明度高,基金提取的比例相对稳定; 第三,制度建立初期, 缴费率较高,筹资见效快,长期内费率相对稳定,具有较强的抗老龄化能力,即受人口年龄结构影响比较小;第四,积累的预筹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运营, 以便保值增值。同时, 该模式存在不足,一是无再分配功能,财富不能发生转移,不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远离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二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要获取大量的私人信息,管理成本较高。
三是个人账户上基金的积累是一个长达几十年的过程,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保值增值功能不确定。
世界上采取完全积累制的国家只有少数几个,以智利和新加坡为代表的基金制的巨大成功, 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和福利国家的普遍危机, 人们对基金制的认识不断加深,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这种模式。

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是对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整合, 这是一种兼容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
保障费用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满足当前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要的增长,这种筹资模式是对原有两种模式的综合和创新。

模式评析
筹集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实施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综合。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行筹集的,这对不同的征收形式下筹集基金时以不同的账户设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户和财政专户两个账户,前者由经办机构管理, 后者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暂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并定期或定额转入财政专户;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缴费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就筹资而言,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接受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已经实施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制,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 但由于该部分人没有个人积累, 所以社会统筹资金在弥补这一部分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这部分缺口也越来越大,社会统筹资金收不抵支,侵占了个人账户的资金,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而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筹集方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制度规定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拖欠,拒缴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反映,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有30%左右的工资总额未记在应缴的基数内。截止1999 年底,企业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383 亿元,欠缴100 万元以上的右5000 家,欠缴1000 万元以上的有154 家,最多的欠缴1 亿元。这些违规行为导致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率不断下降,1992 年全国养老保险费收缴率96. 3%, 1993年降为93. 3%, 1994年降为92. 4%,1998年降为90. 24%, 征缴率偏低。企业虚报工资, 造成工资的计征标准偏低。参保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少数民企,造成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偏窄,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分散风险。

其次,融资渠道单一, 单纯依靠社会统筹基金解决问题力量有限,缴费比率偏高, 企业拖欠, 拒缴现象更加严重, 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职工(民工)或者转移工作地点的职工(民工)退保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额与预期目标存在收缴缺口,直接威胁到制度的安全与稳定。同时, 人口老龄化使养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也导致费率越来越高, 这样会直接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费率上升引起逆选择现象,覆盖面更窄,收缴率更低, 收支缺口更大,结果再一次提高费率,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费率上升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力,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因征收程序有待完善,管理缺乏效率,基金收缴困难,征收效率低。同时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备、激励机制缺位等原因,会存在主观上的漏收,少收现象。

应对措施
第一,采用社会保险税代替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并将征缴职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至税务机关,我国大约有3 /2 的地区已经在执行税务机关代征这一职能。这样,不仅减少征缴及管理成本,而且税务部门对企业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权威性强,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滞留时间。

第二,对于历史债务,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消化转制成本, 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逐步消化每年应该承担的转制成本数额。偿付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还可以二者并用。

第三,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加强工作责任。在采用社会保险税征缴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搞好筹资中的管理性工作,包括合理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及时传递正确的征缴单,尽快核账,尽快促使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减少流通时间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和流程滞留风险。

第四,采用一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筹资过程中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杜绝具体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保证信息畅通, 及时准确的传递企业员工的真实信息和经营状况,以较完备的信息约束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

未来趋势
萨缪尔逊认为,一个适当的专门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可以保证经济的黄金率增长:前提是,假定社会保障真的会挤出个人储蓄, 那么再没有公共养老金计划的情况下, 如果私人养老基金的积累过度, 则可以导入一个现收现付制的计划来达到黄金率增长。同样,如果经济的稳态增长是资本积累不足导致的,那么所导入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就要有一个适当的资本积累。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从对整个经济运行的影响来看, 建立在严格保险精算基础上的完全积累方式并不具有优势,因此以完全积累方式取代现收现付制不具有现实必要性。主流的观点认为,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二者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应有的选择,许多国家的实践也采纳了这种方案,无疑这将成为未来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引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

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必要性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
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审计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
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统筹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采取统筹方式。所谓统筹,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统筹范围表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从四个角度衡量:
(1)企业或用人单位。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2)劳动者范围。是全部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纳入统筹范围,与投保企业相对应,我国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劳动者也在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和扩大到所有工资收入者;
(3)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一般而言,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也是现代企业员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国都强制性的实行社会统筹。保险项目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缴费能力有所不同。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和企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相对宽泛,保障水平相对高,反之,则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围,即在哪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统筹。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省一级的社会统筹。
按照统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例如在我国,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负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国家承担;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一般企业承担大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转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
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这意味着,1.5万亿元社保基金的资产管理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筹资、管理以及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基金的运行,从而保障基金的安全。
截至2018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到22353.78亿元。2019年1至7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2万亿元、支出2万亿元左右,收支结余2000多亿元,累计结余5万亿元左右。 中文名:社会保障基金
别名:社保基金
管理组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来源:企事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形成方式:由国有股转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形成的

基金简介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补充保障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称,它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社保基金的具体运作: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统筹模式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模式从不同方面可以做多种划分。概括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有四种模式:

1.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模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人员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保险的负担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职工本人则由下一代人负担。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费率调整灵活;社会共济性强,易于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的威胁,具有通过再分配达到公平为主导的特性。

2.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
是在社会统筹筹资框架内建立部分基金积累,一方面对已经退休者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一方面为应付退休高峰期预筹部分积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现行统筹率基础上适当增加几个百分点,作为长期统筹调剂使用的积累基金。

3.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模式
该模式是从职工开始参加工作起,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权归个人。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以养老年金方式逐月发给个人。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险,激励机制强,透明度高,利于监督管理,能形成预筹基金,长期积累增值,个人为将来作出长远保障,具有以效率为主导的特性。

4.基金积累制模式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其核心是引进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的机理,积累基金建筑在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同时又保持了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机制。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大部分统筹调剂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统筹保险费的一部分一起进入职工个人账户。
这种模式由于建立了养老金个人账户,具有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也保留了社会统筹互济的优点,集聚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和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两者的优点,防止和克服了两者的弱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理论上看这种模式是优点大于缺点,是中国养老保险改革中探索的一种新型模式。

入市历程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进入股市的“社保基金”。
中国社保基金入市历程为:
2000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
2001年7月,全国社保基金首次“试水”股市。
2001年12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第一届理事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月,荷银集团介入中国社保基金管理研究。
2002年3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美国信安金融保险集团在京签署培训合作备忘录。
2002年6月27日,在由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共同主办的“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表示,社保基金入市是必然选择。
2002年年底,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六家基金公司成为首批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2003年2月10日,原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出任社保理事会副理事长,分管投资;3月28日,国务院正式任命项怀诚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新任理事长。
2003年4月14日,履新不久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项怀诚在社保基金理事会见面。
2003年6月2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6家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相关授权委托协议,全国社保基金将正式进入证券市场。
截至2018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到22,353.78亿元。
2019年,2019年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稳步扩大基金规模,努力开创社保基金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1年3月9日,证券时报数据宝统计显示,2020年四季度末社保基金共现身16只个股前十大流通股东榜。

投资范围
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其中,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社保基金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总资产的20%。

投资情况
据中国新闻等媒体报道,审计署今日公布社保基金会基金管理及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告显示,社保基金自营指数化投资的标的指数范围较窄,近年投资收益欠佳。
2010年到2013年,社保基金会自营指数化投资组合亏损共计69.53亿元,其中2013年亏损14.7亿元。此外,2013年底,社保基金会未按规定对6只禁售期满的转持股票计提准备,少确认减值损失103.02亿元。

大事记
201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十周年。在十年中,全国社保基金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历程,在资产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同时,投资运营水平也进一步提高。
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和其他社会保障需要,其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拨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等。

以下是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十年来的大事记:

2000年8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受国务院委托,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
2001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保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建立了社保基金的监督、报告和财务制度。
2003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以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证券市场投资总收益近1600亿元。
2004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成功投资交通银行100亿元,全国社保基金踏上直接股权投资的征程,几年来,全国社保基金先后成功投资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京沪高速铁路、中国银联、大唐控股、中节能风电、中航国际等项目。
2006年3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正式启动。
2006年12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式开展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营管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共受托管理9个省区市的个人账户资金,资金权益439.53亿元,年均收益率达18.9%。
2008年4月,财政部、人保部批复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股权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成为股权基金市场上的国家队。
2009年6月,境内国有股转持政策正式实施。截至2010年3月底,境内外国有股转(减)持共为全国社保筹集资金约1620亿元,占累计财政性净拨入资金的42%。
2010年3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召开第三届理事大会第三次会议,明确提出建设一流社会保障资产管理机构。
2011年9月财政发布2010年度社保基金决算状况。2010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7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完成预算的111%;总支出133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完成预算的98%;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76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21438亿元,比上年增长21%。
2012年7月入股建信人寿,成为建信人寿第三大股东。
2020年底前国企10%股权划转社保基金,至2019年9月底已完成8601亿元。

监管状态(国外监管)
美国社保金不得投资股市房市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日前访美时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需要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成功的经验。”那么,美国的社保基金都是如何运作的呢?

“最保守的”管理方法
美国的社保基金产生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当时老年人贫困率超过50%,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罗斯福总统为此制定了一个初步的社会保障机制,后迭经改革。
目前美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指强制征收工薪税形成的“联邦老年、遗属和伤残人保险信托投资基金”(OASDI),简称为联邦社保基金。该基金交给专门的信托基金来管理,其信托人(理事)有6人,其中4个成员由他们在联邦政府中的位置自动担任,分别为:财政部长(管理托管人)、劳工部长、卫生署长、社会保障署长。

社保基金
另外2名成员由总统指定,并经参议院同意,任期4年。在田成平和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会谈时,赵小兰向田成平介绍了美国社保基金的运行规则,再三强调美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相当审慎。确实,相对于美国各种金融投资手段,社保基金实行的是最审慎和最保守的管理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信托基金不仅由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节余必须投资于联邦政府连本带利担保的证券,所获利息也被存入信托基金。也就是说,社保基金根本不允许投资股票或房地产开发。当然,不允许社保基金进行股票和房地产投资,除了规避风险外,还在于社保基金金额庞大,一旦介入经营性活动,将可能对股市和房市造成重大冲击。但这种投资,也注定社保基金收益率极低。
按照2005年美国社保基金的报告,到2004年底,社保基金覆盖全美1.57亿人,有4800万人领取社保基金,全年支出金额为4930亿美元。当年联邦社保基金的收入为6580亿美元,总资产达到16870亿美元。而截至2004年底,社保基金全年投资收益率为6.0%,所持有的资产都是年利率为3.5%~9.25%的理念特种国债和国债有价证券,没有任何股票资产。

选举话题聚焦社保改革
但随着美国战后“婴儿潮”步入老年,社保支出压力增大,美国社保基金正面临可能入不敷出的境地。美国总统布什去年2月发布国情咨文时就称,美国社保系统正面临破产危险,必须对此进行重大改革。根据布什的思路,美国社保基金将实现“部分私有化”,社保基金也同私人基金一样可以部分用于股市投资。
这一举动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将会有效改善社保基金的经营状况,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这将加剧“救命钱”的风险。如何对社保基金改革,是美国选举中的一个主要焦点问题。

企业资助是第二“保险锁”
除了国家主导的社保基金外,许多企业还有相关的养老金制度,或者叫企业年金。这种社会第二“保险锁”的特征是企业资助,个人自愿,政府给予税收优惠。随着美国社保领域改革的深化,政府正对企业养老金给予更高的要求,希望其能有效减轻国家财政的社保负担。比如上月17日,布什就签署新的退休金改革法案,严令美国企业拨付足够年金确保员工退休福利。
根据新法案,美国企业必须为员工退休金计划承担更多责任,由目前承担的90%的拨付比例提高到100%,并在未来7年内补交完拖欠的退休金。拨付不足的企业将被予以严惩,拨付比例不足80%的企业将被禁止提高的福利待遇。
对于新法案,支持者认为至少填补了目前退休保障体制的漏洞,有助于向美国人提供更稳定的退休福利。布什称此法案是“美国30多年来对退休金法律体系最为广泛的一次改革”。
参议员迈克·恩奇表示,这项法案将是未来美国退休保障机制的基石。但批评者也认为,此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将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新加坡社保金严禁政府挪用
新加坡是一个人口仅有400多万的小岛国。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加坡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独树一帜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是被誉为目前世界上运作最成功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一个全面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为数百万新加坡人提供退休以后的生活保障和信心。
1955年7月1日,新加坡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条例,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并设立了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在过去的50多年里,为满足新加坡国民在住房、医疗、家庭保障以及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需要,中央公积金局实施了多项创新性的措施,使这项制度由成立之初的单一养老功能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几个主要方面,这主要包括退休、保健、拥有房地产、家庭保障和公积金储蓄增值等。

社会保障之基石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的强制性储蓄保险。作为新加坡最重要的防护网和社会保障之基石,中央公积金规定,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保健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
其中,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保健储蓄账户用于住院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殊账户中的储蓄则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保健储蓄账户两个,其成员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积蓄。

政府千方百计保证公民利益
由于公积金制度规定其会员可以将一部分积累额购买住房、股票和支付教育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因此,为了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其他支付而影响养老保险,从1987年1月起,新加坡政府开始实施最低存款数额计划,规定达到55岁后必须在其公积金账户(另行开设之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最低存款额,以供62岁退休后生活之需。每年的7月份,公积金局将调整最低存款数额,以达到所预定的目标数额为止。目前的最低存款数额约为9万新元(约合5.7万美元)。
此外,为了鼓励新加坡人为无工作的配偶或父母储存退休金,公积金局于1987年开始实施填补最低存款额的规定,即会员可以在他们的父母或配偶在55岁时达不到最低存款额的要求时,选择以现金或公积金储蓄转移填补,而会员则可以享有每年最高7000新元(约合4440美元)的免税扣除额。与此同时,年龄在55岁以下的会员,可以选择把公积金储蓄从其普通账户转到特别账户,其目的是填补特别账户最低存款额所需要的现金数额,这也是帮助会员为他们在退休时累积足够的现金储蓄和享有特别账户较高的利率。
在达到55岁和在退休账户达到最低存款额的要求后,会员可一次性地提取其公积金,也可在下列情况下提取其公积金: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终身残废或神志不清。若会员死亡,其公积金也可以作为遗产,由指定受益人申请提取。

健全法令保障公积金安全性
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公积金在管理国家薪金政府和整体经济方面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面对数额庞大的公积金存款,政府并没有挪用去修建办公楼、市政建设等,而是在加强管理和服务上加以规范。
国家制定了公积金法令,公积金局为法定机构,财政和行政自主,总统有权检查公积金账目。公积金局主要由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政府代表组成。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置、规格较高的监管以及代表三方利益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公积金的管理,保障其可靠性、安全性奠定了基础。
为方便会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公积金,政府在居民比较集中的地方增设了服务网点,并利用电子手段方便会员查询并管理他们的公积金存款。严格的管理,真诚的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运作原则,保证了公积金的安全运转,促使参加会员的存款数量不断上升。
目前,新加坡的公积金会员超过了300万人,公积金总额超过了千亿美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的健康与福利。

中国监管
社保基金的运用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当前中国的社保体系,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理事会管理的资金等三个部分。
从总体上看,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严格的。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其管理运用的约束是相当严厉的,1999年之后的主要运用方式基本上是存款与国债等;对于企业年金的运用管理,2004年以后也制定了十分严格的运用管理规范和制度监管框架。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局部地区的局部违规运用问题,这些资金的规模虽然不大,但是社会影响十分负面。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中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基金已达到160多亿元,2001年以来追缴的社保基金也已达到95亿元。尤其2006年又爆出上海社保案。因此,从制度角度探究一下中国社保基金管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就显得十分必要。

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开社保基金情况值得借鉴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命钱,它的结余、收支运行状况也是广大参保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然而,有些地方至今对社保基金账本仍遮遮掩掩,缺少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让人高兴地看到:广州市人社局近日首次详尽公开各项社保的参保人数和基金年度使用情况。数据显示,2014年广州市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797.34亿元,总支出624.95亿元,当期结余172.39亿元,历年滚存结余1417.61亿元。
毫无疑问一,广州市适时公布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尽可能把基金使用情况详尽地公开,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不仅关乎他们知情权的实现,而且能有效消除市民对基金收不抵支的担忧和疑虑;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晒账本则有利于倒逼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百姓的养命钱,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值得其他城市借鉴。

(二)实行监督举报奖励
2017年9月3月,山东省人社厅与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人实名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给予奖励。
该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退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等六大类违法行为都将列入举报范围。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按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当前模式的阶段合理性
从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看,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基金管理运作模式大致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
总的说来,自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新社会保障体制的三项原则(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方面,截至2006年9月30日已实现收益121.36亿元,期间收益率为6.01%。已实现收益加浮动盈亏,共盈利240.53亿元,期间经营收益率为11.67%。企业年金方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运作的法规条令相继出台,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37家金融机构的出炉,意味着企业年金的运作框架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统账结合"、区域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为当前探索和研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通常来看,"统账结合"兼具现收现付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完全积累的财政持续性优点。一方面,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社保基金的统筹部分有益于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的出现,也使社保基金的财政可持续性增加。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显示,单纯的现收现付是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的。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加快,人口红利在减少,根据中国人口研究中心 2003年的预测,从现在到2035年,中国老龄人口呈加速增长态势,60岁以上和65岁以上人口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53%和3.73%。
到2050 年,中国60岁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5亿和3.36亿,分别占总人口的32.7%和24.4%。面对人口的快速老龄化,中国社保基金中的个人账户意义显然非同寻常。另外,在社会保障体系转型的过程中,一定程度的现收现付和适当的区域统筹也为改革创造了缓冲时间,有利于调节各地余缺,有利于各项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缓解了在经济快速发展中遇到的区域性社会保障财政困难。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基金管理运作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执行规定不严,监督力量不足,违规问题经常发生,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
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运作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任重道远,现实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做实个人账户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统账结合并不是部分积累制的唯一模式,以波兰为首的东欧国家进行的名义账户改革也逐渐成为部分积累制的重要手段 从世界范围内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抛弃单纯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即以瑞典为代表的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和以智利为代表的完全积累制),而选择部分积累制。
以美国为例,2001年以前,美国的社保基金管理采用现收现付制,美国联邦社保基金(OASDI)的可持续性主要靠不断上升的缴费率来支撑,从1939年的2%逐步增加到现在的12.4%,到2030年则需要上升到16.83%才能收支平衡。有研究发现,战后50年间扣除通胀因素,投资于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的年均收益率为7%左右,投资于债券的年均收益率为3.3%。按此估计,目前工作的一代人只需要将其工资的3.1%拿出来做一个60%股票40%债券的组合,未来67岁退休时就可以拿到与目前占工资12.4%的OASDI基金所获金额相等的退休金。人们对现收现付的OASDI越来越缺乏信心。为此,2001年底由民主、共和两党各8名成员组成的"加强社会保障总统委员会"发布了《总统委员会报告》,提出类似统账结合的改革方案。 另外,2003年俄罗斯颁布结合个人账户的半积累制方案;2005年1月,斯洛伐克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总计18%的缴费被"名义"个人账户和现收现付制平分)。部分积累的混合模式已经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流行,成为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进行改革的重要选择之一。
当然,目前的统账结合体系的不足也是明显的。据不完全的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个人账户已经形成大约7400亿元的"空账"。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统账结合并不是部分积累制的唯一模式,以波兰为首的东欧国家进行的名义账户改革也是逐渐成为部分积累制的重要手段,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提升统筹层次及扩大覆盖范围
据统计,全国仍有80%的人口不同程度地难以有效被社会保障体系盖。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高统筹层次显然缺乏必要的现实基础 在当前的条件下,实行区域统筹是为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赢取时间的关键之一。通过社保基金的区域调剂,部分程度上回避了中国社保基金存在的巨大缺口,是现行社保基金管理运作体系满足阶段性发展需要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以英美两国为例,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主要有三类,即联邦养老保险(OASDI)计划,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计划,以及联邦/州失业保险。全部三类社保基金均以工薪税形式征集,并纳入各计划在财政部所属的基金专户,统一由联邦政府设立的信托基金托管委员会进行管理和运作。
英国也是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的单一制国家,实行高度集权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其他实行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发达国家还有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毫无疑问,统筹水平越高,集合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这是大数法则的一个基本原理。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目前主要以县级统筹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力,可能就会在客观上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都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管理领域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提升统筹层次就不能不提到扩大覆盖范围,这两者有着不可割断的密切联系。覆盖范围的扩大必然能够推动统筹层次的提高。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覆盖了城镇企业职工,其中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其他经济成分的职工尚处于逐步加入的过程中,虽然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但参保人数占城镇人口的比例仍处于30%左右的水平,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还比较有限。此外,占全国总人口60%的农民尚无基本养老保险。
据统计,全国仍有80%的人口不同程度地难以有效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高统筹层次显然缺乏必要的现实基础。如何扩大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也是下一步需要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之一。

强化风险控制
在现代风险控制理论中,全面性、独立性和制衡性是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中不可缺少的三条重要原则,是预防和规避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具体来说,全面性原则是指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参与其运作的各个当事人,并渗透到各项具体业务过程中去,包括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监督中,监察稽核部门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基金管理的各个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运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制衡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要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问题。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乃至监督,这三条原则也同样应该适用。 当前,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必须要在体系建设上明确这三条基本原则,要全面地考察制度、管理、运作、投资管理等各个环的风险所在,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要加大在监督管理环节的投入力度,将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建立统一、独立的强势监管主体,专司监管,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

力推企业年金发展
目前中国养老金规模整体偏低,需要弥补缺口很大,仅靠基金养老保险还远远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公共养老金以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在养老金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国多支柱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社保基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因社保缴费降低而导致替代率降低的一个重要补充措施,同时也是发展资本市场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企业年金体系,在美国有70%的企业加入了企业年金计划,德国和日本则分别为40%和60%;从覆盖率角度,丹麦与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已达到85%以上,英美也有50%以上;从替代率角度,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占30%~50%。
无论从发展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角度还是从解决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现有矛盾角度,企业年金都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下一步社保基金管理和运作改革,从企业年金角度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落实税收支持和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持。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管理运作模式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以美国为例,和OASDI不到70年的历史相比,美国的企业年金已经有120多年的历史。发展至今,企业年金计划产生了多种不同的模式,投资方向也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主要以房地产抵押债券形式)等。更为市场化的企业年金显然更加需要完善的配套法律和政策。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同步规范企业年金增量与存量资金。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以后,一系列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相继出台,中国的企业年金管理运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都在不断完善之中,尽快完善企业年金管理配套法规应在情理之中。在推进解决制约企业年金增量发展的配套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对存量的企业年金的重组和转型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当前粗略的统计,存量的企业年金资金规模大约在千亿左右,因为沿用旧的管理办法,与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上是脱节的,这部分资金游离于新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体系之外,是中国社保基金中需要重点改进的部分,所以存量的企业年金管理非常需要市场化的转型,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三,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的企业年金监管有利于保护计划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有利于培育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是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总的说来,现行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是符合当前阶段性需要的,重点是要做好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参与机构管理交易、企业缴费、参与机构的治理结构、营销环节、投资独立性、信息报告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是基本养老保险监管以及商业保险监管所不能替代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社保基金投资PE 818亿元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12年9月17在其网站披露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投资基金座谈会”在通化举行的新闻稿,截至目前全国社保基金已投资12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16只股权投资基金,与此前披露的截至去年的数据相比,今年以来全国社保基金已经投资了新天域基金、赛富基金和中信二期基金等3只。其中新天域基金和赛富基金均为全国社保基金新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具体而言,这16只股权投资基金分别为中比基金、渤海产业基金、弘毅一期基金、鼎晖一期基金、绵阳产业基金、和谐成长基金、联想一期基金、弘毅二期基金、鼎晖二期基金、诚柏基金、中信资本基金、联想二期基金、上海金融基金、新天域基金、赛富基金和中信二期基金。

试点社会监督社保基金
2013年1月4日,人保部发布消息,将在6个省份各选择2至3个市县作为试点,开展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部署,人力社保部今年将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
人保部发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称,在依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直接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参保人员等任何个人、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业人员,被监督对象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意见要求,人力社保部将根据工作基础和自愿的原则,在6个省份各选择2-3个市县作为部级试点地区。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并报部里备案。
同时发布的《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明确,今年人力社保部将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章;部省联合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新农保、城居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

社保基金炒股累计收益率364%
老百姓的“养命钱”交出了2011年的成绩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5日通过其官方网站披露的2011年年报,显示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8688.20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5041.12亿元,占比58.02%;委托投资资产3647.08亿元,占比41.98%。成立以来的累积收益为年均8.4%。

2011年盈利73.37亿
2011年,上证指数全年下跌超过20%,持续低迷的股市拖累了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但由于社保基金一直秉承审慎投资,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投资方针,在去年市场持续低迷的局面下,及时将资金投入到固定类资产和实业类资产上,社保基金整体收益尚可。
数据显示,社保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73.37亿元。其中,已实现收益额430.95亿元(已实现收益率5.58%),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357.58亿元。投资收益率0.84%。
另据数据显示,自成立以来,社保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2845.93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8.40%,比同期的通货膨胀率高出6个百分点。

炒股累计收益率364.5%
从长期来看,社保基金在股票投资领域战绩仍可圈可点。社保基金自2003年6月开始投资股票,8年多时间里,收益颇丰。截至2011年底,其历年股票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9.22%,累计获得投资收益1326亿元,占全部投资收益的46%;累计投资收益率为364.5%,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18.61%,比全部基金累计平均收益率高出10个多百分点。
截至2011年底,社保基金先后投资交行、工行、中行、农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保集团、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联等金融企业,以及京沪高铁、大唐控股、中航国际、中节能风电等工商企业,投资总额约870亿元,投资以来累计增值约800亿元。同时,还积极探索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加大投资规模,先后参与了交通银行、中国南车的定向增发。

加大实业投资力度
截至2011年底,社保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规模已达8688.20亿元。其中,实业投资1375.72亿元,占比16%。社保基金方面表示,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实业投资在基金资产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后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将努力加大实业投资力度,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测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预计从2012到2015年,社保基金用于实业投资的最高规模可达2500亿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为了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的实业投资规模,努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社保基金正在积极开展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中央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加大对中央企业的投资力度,努力争取在中央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或再融资时,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
其次,社保基金理事会还将稳定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选择一些具有优良的投资回报历史、管理团队比较优秀、具有较好的项目储备的股权基金开展投资。
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消息称,2012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645.36亿元,投资收益率7%,其中已实现收益率4.38%,创近三年来最好水平。
数据显示,到2012年底,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总额达到11082.75亿元,比上年增长27.5%,首次突破1万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性资金净拨入526.14亿元,比上年增长9%。
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介绍,除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外,2012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继续受托管理9个试点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受托投资运营广东省1000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运营工作有序展开,并取得较好收益。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还表示,今年将重点做好几项工作:认真实施2013年资产配置计划;加强投资科学精细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多渠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完善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工作;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提高投资运营的规范化水平。
为实现社保基金收益最大化,2012年2月份,经国务院同意,广东在全国率先将1000亿元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为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开辟了新渠道。但消息一经披露,就引来各方担心,一旦投资亏损,怎么办?
昨天,省财政和社保部门在分组审议时介绍,委托运营的1000亿养老金可以保证只赚不亏、旱涝保收,其保底收益率比存银行要高,“如果实际收益达不到这个标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补足差额。”
据了解,此前,广东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基金收益率在3.5%左右,已明显低于去年的同期通货膨胀率,呈现隐形缩水。

社保基金2008-2014年投资盈亏情况
据统计,社保基金2008年亏损394亿元,是社保基金成立后首次年度亏损。造成社保基金巨亏的罪魁祸首是股市的下跌(2008年沪指下跌了65%,中国股市成为全球表现最差的股市)。2009年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为850.49亿元,投资收益率达16.12%,同2008年-6.79%的投资收益率相比由负转正。
2010年,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为4.23%,勉强跑赢全年3.3%的CPI涨幅。
201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73.37亿元,投资收益率为0.84%,没有跑赢2011年的物价涨幅,比同期的通货膨胀率5.4%低了4个多百分点。
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总额达1.11万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全国社保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646.59亿元,投资收益率7.01%。
2013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696亿元,收益率达到6.29%,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3.69个百分点。
社保基金2014年的投资自有权益为12350亿元,投资收益率11.43%,绝对回报额1390亿元。全国社会基金成立14年来,年化收益率为8.5%。

2013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
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据财政部介绍,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2829亿元,比上年增长9.9%,其中保险费收入24664亿元,财政补贴收入7180亿元;支出27913亿元,比上年增长16.8%;本年收支结余4915亿元,年末滚存结余40943亿元。
财政部此次公布的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中,列举了主要险种预算收入情况。其中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791亿元,比上年增长8.2%,其中保险费收入15501亿元,财政补贴收入2669亿元;支出16460亿元,比上年增长17.4%;本年收支结余233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4010亿元。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098亿元,比上年增长9.4%,其中保险费收入617亿元,政府补贴收入1414亿元,比上年增长16.4%;支出1390亿元,比上年增长15.0%;本年收支结余70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026亿元。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6189亿元,比上年增长11.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763亿元,比上年增长17.0%;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45亿元,比上年增长9.5%;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22亿元,比上年增长10.4%;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21亿元,比上年增长13.6%。

2015年财政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盘活和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财政资金,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并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投资比例从10%提高到20%。
与此同时,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从中央管理企业的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将基金的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上限由5%提高到10%,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参与力度。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并按照银行存款管理。会议要求,在把社保基金资产更多配置到收益相对较高且比较稳定的领域时,要做好政策衔接,控制投资风险,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在促发展中壮大保民生的实力。
此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近期山东将1000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分期到位,之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曾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广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
而针对本次社保基金投资范围扩大,民生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管清友表示,在保证社保基金运营安全性的基础上,放宽投资和民生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地方债的投资比重,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而且其发行利率估计将高于同期限国债,无疑会增大社保基金收益。2014年数据显示,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总额为1392.09亿元,收益率11.43%。

扩面征缴
2015年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5年底,参加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8.58亿人、6.66亿人、1.73亿人、2.14亿人、1.78亿人,比2014年底分别增加约1601万人、6823万人、283万人、765万人、730万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4.6万亿元、总支出3.9万亿元,均比2014年底增加0.6万亿元。

社保改革
2019年9月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标志着自2017年启动的国资划转社保改革进入“加速冲刺”阶段。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19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随着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全面推开划转工作“时间表”明确: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财政部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操作办法,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8-1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年度报告(2020年度)

一、社保基金会概况

(一)社保基金会简介

1、法定中文名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法定英文名称: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 PRC(缩写:SSF)。
2、法定代表人:刘伟。
3、成立时间:2000年8月。
4、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网址:www.ssf.gov.cn。

(二)社保基金会的职责

社保基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3、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投资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5、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6、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7、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8、作为投资运营机构,履行好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

(三)社保基金会的组织架构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社保基金会在借鉴国际养老金管理机构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架构。

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是社保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社保基金会的重大事宜决策。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院聘任。理事长是社保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社保基金会现设综合部、规划研究部、基金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境外投资部、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法规及监管部、风险管理部、养老金管理部、养老金会计部、信息技术部、机关党委(人事部)和机关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

社保基金会设立四个非常设机构,即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社保基金会投资决策机构,主要审议战略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定风险政策与风险预算,审定基金重大投资和重大风险评判标准,审定基金投资基准,审定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社保基金会风险管理的议事机构,主要审议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政策、重大投资和重大风险的评判标准,审议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的执行及效果评价,审议估值小组提交的相关报告等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估值小组,审议与基金估值相关的议题。

内部控制委员会为社保基金会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主要审议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基础性业务制度、专项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社保基金会内部控制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和内控年度工作计划等决定,内部控制风险事件定责追责决议等事项。
专家评审委员会为社保基金会选聘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时设立的评审机构,由社保基金会内外部专家构成,按照社保基金会确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评审提出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排序名单。

(四)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金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社保基金会受托管理以下资金: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保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2、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是社保基金会受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及其投资收益(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基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保基金会与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全国社保基金统一运营,作为基金权益核算。
3、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社保基金会管理的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资金及其投资收益(以下简称地方委托资金)。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社保基金会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地方委托资金纳入全国社保基金统一运营,作为基金权益核算。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和社保基金会与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社保基金会对受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
5、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是根据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的划转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单独核算。
本报告披露全国社保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地方委托资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财务情况。

二、社保基金投资运营

社保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运作。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一)投资理念、方式和范围

投资理念:社保基金会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的理念,按照审慎投资、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方针进行投资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投资方式:社保基金会采取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投资运作。直接投资由社保基金会直接管理运作,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信托贷款、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转持国有股和指数化股票投资等。委托投资由社保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主要包括境内外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境外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等,委托投资资产由社保基金会选择的托管人托管。

投资范围:经批准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经批准的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等。

资产独立性:社保基金资产独立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和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社保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社保基金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二)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社保基金会在投资运营中形成了包括战略资产配置计划、年度战术资产配置计划和季度资产配置执行计划在内的较为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其中,战略资产配置计划确定各类资产中长期目标配置比例和比例范围。年度战术资产配置计划是在战略资产配置计划规定的各类资产比例范围内,确定各类资产年度内的配置比例。季度资产配置执行计划是通过对形势分析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审视,确定季度具体的执行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风险管理围绕总体投资目标,针对管理运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类投资风险,通过专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风险的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应对,覆盖投资管理活动全领域、全过程,建立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风险管理责任制度,形成了较为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投资运营管理

2020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保基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基金投资,在严密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稳健审慎开展投资运营。
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坚持科学决策,强化决策执行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厘清党组会和投决会职责边界,发挥好党组对基金投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作用,增强协同效应。完善投决会工作办法,决策机制更加完善,决策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决策效能进一步提升。强化督促检查,决策执行的权威性、纪律性显著增强。

科学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密切关注、科学研判疫情冲击、资本市场波动等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影响,加强对股市、债市和汇市的跟踪监测,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研究制定科学稳健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准确把握市场节奏,适时开展动态配置和纪律性再平衡。探索创建替代组合,推进存量资产结构优化,有效改善资产风险收益状况。

提高基金投资运营能力。面对疫情冲击,保持战略定力,充分发挥长期资金在境内证券市场中的“稳定器”作用,在防范市场风险的同时努力提高投资回报。完善固定收益产品布局,强化银行存款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国家战略,开展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加大股权基金投资力度,更好满足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产业的投融资需求。密切跟踪全球资本市场走势,优化区域配置,把握可持续投资和新经济产业趋势。加强资金分级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

积极推进全流程风险管控。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基金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基金投研、投后、退出的全流程风险识别、研判、管控机制,加强对风险研判和应对策略的总体把控,切实增强风险控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推动风险防控向投资运营体系延伸、向专业分析研究深化、向以问题为导向转变,着力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加强投资业务的合规监管,严控法律风险。

三、社保基金主要财务数据

(一)财务状况

2020年末,社保基金资产总额29,226.61亿元。其中:
直接投资资产10,146.53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34.72%;委托投资资产19,080.08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65.28%。
境内投资资产26,393.12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90.31%;境外投资资产2,833.49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9.69%。
2020年末,社保基金负债余额2,438.48亿元,主要是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形成的短期负债。
2020年末,社保基金权益总额为26,788.13亿元,包括:
全国社保基金权益24,591.23亿元,其中,累计财政性净拨入9,909.63亿元,累计投资增值余额  14,681.60亿元(其中累计投资收益余额14,041.64亿元,基金公积和报表折算差额合计639.96亿元)。

个人账户基金权益1,486.76亿元,其中,委托本金余额774.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余额711.84亿元。
地方委托资金权益710.14亿元,其中,委托本金余额500亿元,累计投资收益余额210.14亿元。

(二)投资业绩

2020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额3,786.60亿元,投资收益率15.84%。其中,已实现收益额2,045.74亿元(已实现收益率9.58%),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1,740.86亿元。
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8.51%,累计投资收益额16,250.66亿元。

(三)财政拨入全国社保基金情况

2020年,财政性拨入全国社保基金资金313.81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0亿元,彩票公益金213.60亿元注,国有股减持资金0.21亿元。
截至2020年末,财政性拨入全国社保基金资金和股份累计9,930.31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498.36亿元,国有股减转持资金和股份2,843.71亿元(减持资金971.59亿元,境内转持股票1,028.57亿元,境外转持股票843.55亿元),彩票公益金3,588.24亿元。扣除实业投资项目上市时社保基金会作为国有股东履行减持义务累计减少国有股13.88亿元,2009年用于四川地震灾区工伤保险金补助划缴中央财政6.80亿元,中央财政净拨入全国社保基金累计9,909.63亿元。

四、社保基金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

(一)会计报表

1、社保基金资产负债表(会社基01表)
2、社保基金收益表(会社基02表)
3、社保基金权益变动表(会社基01表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1、报表编制基础
社保基金会计报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核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规定》及相关核算办法,并基于本附注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社保基金会编制的社保基金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规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社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有关信息。
3、会计年度
社保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记账基础

社保基金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5、记账本位币
社保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委托投资业务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
资产负债表日,境外资产美元会计报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报表,与境内资产会计报表合并。
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外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据此套算的汇率中间价,境外委托投资中的非美元外币对美元即期汇率采用路透伦敦时间下午4时的汇率。

6、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社保基金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2)金融工具的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当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其他金融负债按交易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含应收应付利息)确认入账,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当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社保基金权益,交易费用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产生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指金融工具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报价来源于该市场中的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且代表了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若没有现行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采取最近交易日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使用的估值技术应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估值结果的选取应考虑其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选取的估值技术应定期评估并测试其有效性。

7、融资与融券回购
融券回购为根据融券回购协议接受交易对手证券质押、融出资金的业务;融资回购为根据融资回购协议以证券质押、自交易对手融入资金的业务。交易价差作为利息收入或支出,在协议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
8、长期股权投资
对被投资单位能实施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9、资产减值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在确认减值损失后,期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已回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转回计入社保基金权益,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予以转回;债权性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按《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予以转回。
社保基金对资产负债表日市价低于成本50%以上、且在短期内无法回升的境外转持股票和可供出售股权,资产负债表日市价低于解禁日市价50%以上、且在短期内无法回升的已解禁境内转持股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未按时兑付本息情形的持有至到期债券,及资产负债表日出现减值迹象且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会以发行价入账;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鉴于上述规定,在禁售期内,社保基金会对境内转持股票不能进行任何运作,境内转持股票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社保基金权益,不计入社保基金损益;在禁售期内发生的减值不计提减值准备,解禁后发生的减值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10、收入与费用
收入与费用指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产生的收入与费用。财政性拨入全国社保基金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划入的个人账户基金和山东委托资金,于收到时直接计入社保基金权益,不作为收入核算。
11、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收益表上年数的调整
2019年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公布前,个别被投资企业未能及时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及时公布2019年社保基金年度报告,社保基金暂按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账务处理。2019年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公布后,这些被投资企业提供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据此对涉及2019年的数据做相应调整。涉及的报表项目调整具体如下:
调增资产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初数9.10万元;调增基金权益项目“全国社保基金”年初数9.10万元;调减基金收益项目“资产减值损失”上年数9.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发布:2018-12-29实施:2018-12-29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