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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圆满落幕共议数字化转型发展新格局
11-26 19:57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在数字化转型共识下,金融科技日渐成为银行业谋求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引擎。“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金融科技水平,维护金融基础设施安全”,并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为探讨金融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发展问题,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由中小银行互联网金融(深圳)联盟(下简称“中小银行联盟”)与《中国银行业》杂志社联合主办,深圳市银行业协会与金融壹账通联合协办的“第五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于11月25日在深圳成功举办。本届论坛邀请到近300位来自政府监管、银行机构、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士代表,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数字银行新格局”为主题,紧扣经济热点和行业发展难点,共议新发展理念下,商业银行借助金融科技打造高质量发展引擎的对策与路径。
会上,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何杰,平安集团监事会主席、中小银行联盟理事长孙建一发表了致辞演讲;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东北亚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洪章,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创院院长、北京大学原副校长海闻,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巴曙松,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银行原副行长王永利,平安集团科技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平安科技董事长兼CEO黄宇翔,苏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兰凤,平安资管党委书记、总经理罗水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金融壹账通总经理助理、CTO、中小银行联盟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李捷,伦敦大学学院可持续金融与基建转型首席教授、广东南方CCUS中心秘书长梁希,平安银行绿色金融事业部总裁朱育强等重量级嘉宾分别带来主题分享。中小银行联盟执行副理事长、金融壹账通董事长叶望春为本届论坛的圆满结束作了闭幕致辞。
迄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已成功举办了五届,累计参会机构近1000家次,参会行业代表逾2000人次,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论坛已发展成为集监管、银行、金融科技参与方在内的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行业交流平台之一,有效促进了业内前沿观点的碰撞与发展。
探索数字技术创新 培育金融发展新动能
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在本次论坛上表示,近年来银行业多措并举从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数据治理、人才结构等方面,全面推动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科技基础能力建设,银行的产品服务模式向着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演进,银行的价值链也由封闭走向开放。“在纵深推进银行业数字化的过程中,需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解决专业人才短缺、经营理念改变、新型风险管理能力待提升等系列难题。”刘峰表示。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何杰指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科技创新之都,深圳市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金融科技监管态势,何杰表示,金融科技步入了规范调整期,坚守底线、守正创新、规范发展也成为行业重要共识。未来,深圳将推动金融科技技术创新、培育更多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营造金融科技创新生态,全力打造全球的金融科技中心。
平安集团监事会主席、中小银行联盟理事长孙建一指出,金融行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字化转型速度已走在前列,在新的发展阶段金融业应该融合新的发展理念,遵循不断完善的数字治理规则,注重科技硬实力。“在平安集团的发展理念中有一点非常重要——让金融服务更有温度。我们认为科技就是很好的提升‘温度’的工具,我们要通过科技为金融赋能,让科技成为美好生活的助推器。”孙建一表示。
深化金融科技赋能 开启数字化转型新格局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对金融科技的赋能效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在“双循环”的经济格局中,如何通过数字化工具加强金融监管、运用数字科技帮助金融机构提质增效,多位大咖分享了各自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
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东北亚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洪章在题为“科技打通金融堵点,畅通双循环——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开放与挑战”的演讲中指出,数字化应该是从内到外全方位转变,是价值链和商业模式的重塑,他表示,“中小银行在数字化转型当中,可考虑更多地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利用现成的技术和能力。期待数字化银行的快速发展能够为中国的经济、为中央提出‘服务小微企业、服务普惠金融’的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随后,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创院院长、北京大学原副校长海闻分享了关于“国际大变局下的中国经济”的思考。海闻认为,新冠疫情、世界经济走势以及中美关系是影响中国经济的三个重要因素,疫情使得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有所放缓,但从长期来看,中国经济依然具备巨大的潜力,中国经济仍处于起飞阶段。
针对“巴塞尔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于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实践”,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巴曙松教授分享了他的思考。他指出,巴塞尔监管框架遵循资本监管要求,强调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融合,并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引入全面风险管理,遵循这些核心监管原则,对于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具备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深耕金融数字科技应用 打造全球经济发展驱动力
“2021年,数字经济正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中小银行联盟执行副理事长、金融壹账通董事长叶望春看来,数字金融创新、信创产业和绿色金融将是数字战略在金融领域的三大新方向,而本届数字论坛重点议题的设定亦与此一脉相承。
围绕“数字科技的应用与管控”的议题,平安集团科技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平安科技董事长兼CEO黄宇翔分享了平安集团在数字化管理上的经验。他指出,平安集团通过平台打造人事、财企、内控、行政及投管应用领域的智慧经营分析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建设目标。平安资管党委书记、总经理罗水权则提出,任何金融机构要进行数字化转型,都应该制定一个非常强大且坚定的战略,从执行面来看,需涵盖企业文化、科技平台、业务团队、管理体系等予以全面支撑。
随着数智化时代大门的开启,数字货币的落地赋予了商业银行巨大的机遇。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银行原副行长王永利指出,目前数字人民币定位于流通中现金,主要应用于国内的零售支付,未来是否可实现应用于金融业务,对其扩张规模及满足全社会乃至国际化的需求,充满了想象空间;苏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兰凤从实践的角度分享了苏州银行作为“全国首家参与数字人民币流通领域的非运营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在数字人民币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她指出,中小银行应充分利用地方法人机构的优势,结合当地政府资源及本地特色,打造相应的应用场景,参与数字人民币建设。
加强金融自主创新是提高我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之一,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表示,金融行业机构正在积极的采取新的微服务、容器、分布式数据库等创新性解决方案,这是目前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战略目标。中小银行联盟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金融壹账通总经理助理、CTO李捷则表示,金融机构的信创,不只是对信创基础设施做底层的替换,更多是利用信创的契机,从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业务系统到核心系统等完成全面的重构和数字化转型,在自主可控的前提下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
伴随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绿色金融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一环,如何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助力绿色转型是目前金融机构面临的难题。伦敦大学学院可持续金融与基建转型首席教授、广东南方CCUS中心秘书长梁希分享了国外银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经验,他指出,“金融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时要特别注意管理好气候风险和转型风险。数字化技术,特别是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未来将在碳市场中大有可为。”随后,平安银行绿色金融事业部总裁朱育强以详实的案例阐述了平安银行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实践,凭借“金融+科技”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以及完善的组织和配套体系,平安银行打造了“上有卫星星座、下有物联网设备、中有数字口袋和开放银行”的开放银行数字服务生态。“‘碳中和’一定是长远固定的赛道,平安将把绿色金融作为产业大力发展,锻造有温度的金融。”朱育强表示。
展望未来 金融科技护航实体经济行稳致远
后疫情时代,中小银行为有效应对竞争环境的剧变,正进一步调整优化金融科技战略。在第五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召开前,中小银行互联网金融(深圳)联盟联合金融壹账通、金融科技50人论坛发布了《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发展研究报告(2021)》,这也是联盟连续第五年发布该系列《报告》,为中小银行的高质量发展及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报告指出,2021年中小银行积极把握政策定位,立足“双碳”目标、乡村振兴战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人口老龄化趋势,以科技赋能绿色金融和乡村振兴、发展数字零售、拓展银发客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目前,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发展在战略、组织、技术、数据、应用、生态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
此外,《报告》调研的案例显示,金融科技对于中小银行发挥地缘优势、区域经验优势,以及灵活高效的机制优势,降低成本扩大服务范围,更好地打造特色产品助力三农、小微和地方经济,发挥出了显著作用。
闭幕发言上,中小银行联盟执行副理事长、金融壹账通董事长叶望春表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充分发挥中小银行联盟和金融壹账通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优势,持续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以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至此,第五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圆满落下帷幕。回顾过往五载,论坛秉承着“紧扣宏观行业趋势、成为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器”的理念,关注数字银行发展大趋势、展示金融科技最新成果、聚焦银行数字化转型,持续捕捉和深度解析行业最新趋势,为推动全球金融科技转型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建言献策,对数字科技赋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带来了全景式的洞察和意义深远的影响。
展望未来五年,中国数字银行论坛将继续秉持分享行业高屋建瓴思想和洞见的宗旨,办出特色、办成标杆;中小银行联盟也将继续深化自身平台化建设,逐步建立联盟服务标准化和推动行业标准化,以最高标准建设更加规范的民间社会组织,与会员单位同发展、共进步。
附: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2018年3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主管单位由中国银监会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19年10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728家会员单位、32个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银联、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等。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文名:中国银行业协会
外文名: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
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单位:民政部
属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银监会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机构
会员单位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银联、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等。
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权力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300名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办事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共有21个部门,包括: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会员服务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自律部、维权部、协调服务一部、协调服务二部、协调服务三部、协调服务四部、宣传信息部、普惠金融服务部、农金部、计划财务部、国际部、研究部、热线服务部、系统服务部、中小银行服务部、金融租赁办公室、银行函证平台服务中心。此外,设立了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和《中国银行业》杂志社。
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32个专业委员会,包括:
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城市商业银行工作委员会、利率工作委员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汽车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委员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票据专业委员会、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信息科技专业委员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声誉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以及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
所获荣誉
2014年,荣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唯一获此荣誉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2015年,连续第二次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
2015年,连续第二次在该项评估中获评5A最高等级;
2020年,荣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2021年,荣获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金融单位定点扶贫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一项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非专职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协会党委会议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30日第七届会员大会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相关公告
2018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发布了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的公告。
核实名单时遵循三个原则。一看所欠债务金额;二看违约时长,通常为逾期90天以上;三看债务人的还款意愿,若债务人虽未还款但已做出还款承诺,则不会被列入上述名单。
具体来看,此次公示的名单共涉及140户债务人,涉及本金181.5亿元,利息68.1亿元,本息合计249.6亿元;债务人地域分布涉及26省(市、自治区),浙江省、福建省申报较多,分别达19户、14户。金额最大的失信债务人是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该公司拖欠本息合计高达15.9亿元;金额最小的失信债务人也拖欠本息高达728万元,为宣威市大禹经贸有限公司,债权银行是富滇银行。
此次发布的公告正是“公示一批”的具体行动。“直接目的是督促有关债务人、担保人依法依约履行法律义务和合同,同时增强各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该负责人说,在此基础上,还将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银行开展新业务时将参考上述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若企业位列其中、没有依法依约清偿贷款本息,很有可能无法从相关银行乃至全国银行业获得新增授信,银行也不会为其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其法定代表人在办理个人信用卡时也将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