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导航 > 社会组织机构 > 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时间:2021-10-15 18:39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9月13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通报称, 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伤者经送医治疗无效死亡。同日,警方将雷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简称“全国律协”,是1986年7月成立的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截至2016年底,中国2.6万多家律师事务所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有16500多家。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比2016年增长11.5%;共有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增幅为8.3%。
中文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外文名: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简称:全国律协·ACLA
成立时间:1986年7月
类别:社会团体

历史沿革
1950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人民律师制度”首度被提出。
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律师章程(草案)》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草案)》,基本确定了全国律师协会制度的框架,为全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1957年起,律师制度进入动乱荒废期。律师制度的荒废与动乱并不完全与“文化大革命”的时间一致,这里有经济困难和政治运动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全国实际上并没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观念,更谈不上法治,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和政治压倒一切公权力模式并没有给法治留下任何可以喘息发展的角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
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协会定性为“社会团体”。全国各地依据该《条例》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2011年12月,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幕。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工作报告》《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017年10月,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司法部党组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简称“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2018年7月,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全国律师行业95个先进党组织和198名优秀党员进行表彰,修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写入章程。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理事;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执行机构
协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理事会职责: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增补或更换理事;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工作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执行机构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签署协会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协会的工作。

日常工作机构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下设机构 根据2020年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显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8个机关机构,另下设17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22个专业委员会。

机关机构
办公室 会员部 业务部 调研部
培训部 宣传部 联络部 国际部
专门工作委员会
财务工作委员会 促进西部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 地方律协建设指导委员会
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
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律师文化建设委员会 律师教育委员会
宣传联络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 民事专业委员会 经济专业委员会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
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 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财税法专业委员会 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仲裁专业委员会 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反垄断专业委员会
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
组织成员

团体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使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对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协会行业规则和准则;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

地方组织
北京市律师协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 山西省律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吉林省律师协会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安徽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江西省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海南省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云南省律师协会 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
青海省律师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新疆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业务范围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产管理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对截留、拖欠协会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应报协会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开展律师中国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进行律师舆论宣传;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会员福利事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活动交流
中国仲裁高峰论坛
2019年11月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来自近20个国家的演讲嘉宾围绕“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与仲裁、立法司法与仲裁等热点话题进行深度对话,针对国际仲裁领域最重要的《纽约公约》展开热议研讨,并展望《新加坡和解公约》《海牙公约》未来的发展前景。

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
2017年6月20日,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在京开幕。此次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活动是由法国驻华大使馆发起,法国大陆法基金会与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由法国司法部司法官、律师、公证人和大学教授组成的法国法律界人士代表团于6月19日至23日访问北京和上海,主要目的在于与中国法律同仁交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以及法国民法改革。

中韩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研讨会
2016年9月1日下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中韩律师协会第十九届定例交流会暨中韩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上,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谢冠斌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现状,韩国专利律师协会信息委员会副主任崔静婉介绍了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并以“产业器械的外观设计保护”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

世界律师大会
2019年12月9日至10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司法部指导和支持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于广州举办“世界律师大会”。与会嘉宾围绕“一带一路”与法律服务、科技发展与法律服务、跨境投资与并购、国际贸易与合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等主题展开交流。

报刊资源
《中国律师》
《中国律师》杂志是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权威性法律刊物,自创刊以来,杂志以“宣传律师制度,反映律师改革动态,研究律所管理,探讨律师业务,展现律师风采,服务律师行业发展”为办刊宗旨,为律师实务、法学理论、行业管理、业务拓展与服务创新的深层次探索搭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展示律师业的新思维、新发展、新成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奖项设置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引导广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开展“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2016年,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鼓舞和激励广大律师共同推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根据各地推荐意见,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评定,第八届全国律协决定授予100家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200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予以表彰。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拟在维护职工权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中评选10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业务培训
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赴美培训班
201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开始每年举办培训班并派出出国学习考察团,以期培养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及丰富执业经验和跨语言、跨文化运用能力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截至2018年,全国律协已举办六期赴境外培训。

青年律师赴英培训项目
2001年,青年律师赴英培训项目(法律大臣培训项目)启动。它是自1989年开始由中国法委员会(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公会成立的联合委员会,其前身是中国工作组)与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成功组织的青年律师培训项目的后续项目。因英政府更迭及资金的原因,项目于2010年结束。英出庭律师公会单方延续了项目,即参加者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及在英生活费用。2012年是该项目的第一年。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来自北京、上海、山东、广州、西藏等18个省(市、区)的50位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赴英国参加为期19天的全国律协第七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

精英入库
2017年8月,全国律协在京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并宣布成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与印度、老挝、蒙古、波兰、泰国等国家律师协会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备忘录,共有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205名中外律师被首次纳入“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全国律协建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的目的,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储备并培育一批熟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专业法律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顶尖律师,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一带一路”战略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国际法律服务合作网络发展,为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性、高水平的法律专业支持。

会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简称中国律师徽。
会徽的外形与内形为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象征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内圆上部均匀排列五颗五角星,其排列方式即区别于国旗上五角星的排列,又凸现了中国的含义。内圆下方由三组正反相背的“L”组成。“L”是汉语拼音LV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个字母,代表律师。
数个“L”的组合喻意律师协会的团体精神,象征律师之间相互连接、协调,形成和谐的整体和强大的力量。每个字母的基部长短不同,头部平齐,象征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三组“L”的排列组合,从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众志成城之意,又有视觉主体为“天平”的变形,象征公正、公平。
整个画面设计为众多个体的组合共同托起五颗灿烂的五角星,喻意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设计的中心部位强调了垂直线的运用,直线给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觉,隐喻律师刚正不阿的品格与维护司法公正的行业特征。
会徽的设计以蓝色为主要色调。蓝色象征着沉着、冷静、稳健、理智,包含希望。淡黄色、银白色有稳重庄严的意义。蓝黄相配有着庄严沉实,清浊相抗之义,意喻了律师的执业特征。
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

精神文化
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历任领导
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
职务 姓名
会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 王俊峰
副会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吕红兵、蒋敏、张学兵、章靖忠
秘书长 田昕
副会长 盛雷鸣、欧永良、朱征夫、刘守民、迟日大、岳琴舫

现任领导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名单如下:
会长(1人):高子程
副会长(14人):蒋敏、盛雷鸣、岳琴舫、李亚兰(女)、薛济民、郑金都、万立、王清友、才华、杨建伟、韩永安、肖胜方、程守太、吴姜宏。
常务理事(53人):按笔序排列(略)
监事长(1人):吕红兵
副监事长(3人):刘丕峰、迟日太、朱征夫
秘书长(1人):田昕
副秘书长(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发布:2017-09-01实施:2018-01-01现行有效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9月13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通报称, 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伤者经送医治疗无效死亡。

同日,警方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文表示,对薛伟幸律师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对受害律师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对杀害律师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全文如下:

2021年9月13日,湖北律师薛伟幸在执业过程中不幸遇害身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薛伟幸律师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对受害律师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对杀害律师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受司法部部领导的委派,全国律协已派负责同志赴湖北慰问被害律师家属,并协助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我会将持续关注案件处理进展。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报复、伤害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会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关爱律师,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注意安全防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21年9月13日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的决定
司发通〔2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在新征程上奋勇争先、建功立业,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等130家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马兰等289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这次受到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是全国律师行业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我国律师对党忠诚、坚守法治的政治本色,鲜明昭示了律师队伍不忘初心、执业为民的宗旨意识,生动彰显了广大律师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广大律师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站稳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与党同心同向,把牢正确政治方向;践行为民宗旨,永葆为民情怀,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以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统筹“两个大局”,胸怀“国之大者”,在奋进新征程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展示新时代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全国律师事务所要向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学习,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我国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希望受到表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努力为律师事业发展再立新功,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成功实现,正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呼唤新气象新作为。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能力素质,发扬优良作风,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名单

司法部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名单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130家)

北京: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山西: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 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经世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福建: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 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 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重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 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贵州: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

云南: 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 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西藏: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陕西: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甘肃: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青海: 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

宁夏: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新疆: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兵团: 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289名)

北京
马 兰(女)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
马江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丁 琛 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
吕立秋(女)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刘云雷 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
刘晓明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余 尘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
张 冰(女) 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
张 伟(女)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
张 祎 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学辉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李超峰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宋振山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
孟丽娜(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欧阳继华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杨 琳(女)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徐建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高警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梁 强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黄乐平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韩 雪(女)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谢国旺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廖鸿程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
于娟娟(女)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泽军 北京中咨(天津)律师事务所
肖 剑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贾存红(女) 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
梁 爽(女)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河北
白加宁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孙江波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刘宇新(女)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任志宏 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张永泽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张唤民 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张继新 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
杨常青 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高广清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袁立军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曹 强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山西
王恩惠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沈学钊 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
张琴思(女) 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
郎满红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于东立 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
王冠军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石 峰 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
庄瑞彪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苏治平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曹克斌 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

辽宁
于 泳 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
于振森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陈文卿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李龙昌 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
孟雪峰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
赵强久 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曹远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楚艳秋(女) 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
薛 萍(女)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吉林
于耀武 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
王 岚(女) 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王晓初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王晓辉(女) 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王红梅(女)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牟 驰 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宋印实 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
李亚兰(女) 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上海
厉 明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江 净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许海霞(女) 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
陈 峰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李宪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杨 军(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邹甫文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邵春阳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季 诺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周知明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郑震捷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俞卫锋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倪 伟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徐培龙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曹志龙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管建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潘书鸿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江苏
尤志明 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
王小清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朱联海 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宋政平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沈永明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李浩江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
张 杰 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
时洪生 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杨海燕(女)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杨钧辉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胡 玖 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姜军荣 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
高海洋 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
徐而迅(女) 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
袁 孟 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贾政和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郝秀凤(女)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韩 旗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薛济民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浙江
王灵平(女)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朱 虹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刘 恩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沈海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陈荣伟 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
邹 峻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杨小峰 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
杨康乐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姚武强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徐立华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徐建民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黄立科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崔海燕(女)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安徽
刘金山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孙素明(女) 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
任清华 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
花 君 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
李 健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张芳春(女) 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
夏建军 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
黄光云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福建
王 哲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汤瑞昌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陈少海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
陈 昱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杜国长 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
林 建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徐 军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蔡雨安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江西
毛巧云(女)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冯 帆(女)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许龙江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郭爱兵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廖泽方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王 宇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卫东 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马长生 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
朱士刚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刘学信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宋国华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张行进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张克山 北京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
张星卫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张雅维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
陈衡芝(女) 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
李连祥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高良臣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贾 涛 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郝纪勇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阚吉峰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河南
王瑞安 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
田华钢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田宏仓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刘 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何红艺(女) 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张国强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张金凤(女) 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苏华伟 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
李京华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莫琳辉 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
秦超贤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葛建平 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殷保明 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湖北
马建国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邓 凡 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
许圣国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严奉祥 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周 成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郑进东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胡迎法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胡典勋 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胡燕早(女)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姜学文 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谢文敏(女)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湖南
马 峻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文永康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兰力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任育平 岳阳市司法局(公职律师)
陈宏义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陈革平 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
张自国 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扶良胜 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
徐 健 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曹丽霞(女) 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蒋运灯 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

广东
王晓华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叶 纬 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
纪建斌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李军强 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
李 峰 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李道君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
李清平(女)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辛先霞(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严伟良 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
苏祖耀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陈作科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建华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张 弢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张 斌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辉 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
张展源 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
杨择郡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胡宁可(女)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茹敬艺 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
贵 铸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
聂卫国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唐健锋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傅德辉 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
程禹斌 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
曾学智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曾常青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蔡 翀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
蔡俊敏(女)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
滕海迪(女)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西
许邕桂 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李家庆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
凌 斌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黄伟旗 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
谢宗宝 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
蓝 斌 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
熊 彬 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

海南
王军卫 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
张晓辉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重庆
龙云辉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江 勤(女)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孙远强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宋卫东 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
肖志军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陈鹏炜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蒋 夏 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

四川
王坤林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冯 林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刘晓东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
宋文斌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汪 飞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陈 军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苏 杨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
李群河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罗伟军 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
罗 毅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赵 勇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郭龙伟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高金林 四川瑞则信律师事务所
黄明华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颜 波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贵州
连 刚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李学芬(女) 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
李 军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吴启刚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罗祖奎 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女)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夏生荣 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

云南
伍志旭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周文曙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
耿国平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夏 忠 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
符林山 北京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
鹿 斌 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
雷志鑫 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
濮鹤周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西藏
辛建伟 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

陕西
王 新 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
冯 宇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祁厚玉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杜 博 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
尚淑莉(女)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雷西萍(女)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魏新峰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甘肃
王文灿 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
吕民国 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
陈玉萍(女)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彭聚钊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

青海
董博俊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宁夏
王树忠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吴海燕(女) 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

新疆
王惠明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冯念仁 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
吐逊·依不拉音 新疆米赞律师事务所
陈 镭 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兵团
袁世东 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

军队
张立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政治工作部
林建华 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政治工作部

其他
何瑞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职律师)
何春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
李 佳 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韩 潇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