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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是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复并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是独立的法人社团。由以探索和建设研究型医院...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珮云、顾秀莲倡导和关怀下成立并发展起来的,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为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独立社团法人,其业务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主管。聚集着包括医学、法学、管理学方面的专家、企业家、社会工作者等爱心人士。协会全力推进“爱心人才素质教育工程、特殊人群爱心救助工程、失独老人爱心帮扶工程、公益慈善爱心捐赠工程、生命关怀综合服务工程”等五大工程。
中文名: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外文名: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
发起人: 李家熙、吴蔚然、耿德章、崔以泰
批准单位: 国务院
注册单位: 民政部
成立背景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成立于2006年,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缩写:CALC),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珮云、顾秀莲倡导和关怀下成立并发展起来的,聚集着包括医学、法学、管理学方面的专家、企业家、社会工作者等爱心人士。协会全力推进“爱心人才素质教育工程、特殊人群爱心救助工程、失独老人爱心帮扶工程、公益慈善爱心捐赠工程、生命关怀综合服务工程”等五大工程。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荣誉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珮云,荣誉理事长有:吴蔚然、耿德章 、崔以泰 、李家熙,现任理事长李建华。
协会宗旨: 传播生命文化,关怀生命过程,维护生命尊严,提高生命质量,延伸生命预期,创立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关怀事业。
协会的任务
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关爱生命、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协调社会资源,为提高生命质量和生命预期服务;聚集社会力量,为推动生命关怀事业展开搭建工作平台;培训社会人才,为提高生命关怀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而努力。
领导信息
第三届
代理事长:李小琳 大唐集团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副理事长: 唐祖玉(兼法人 ) 党支部书记
张宏 解放军总医院麻醉手术中心名誉主任
薛启谊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原司长
陈峥 ] 北京市老年医院院长
王为民[2] 中国国旅集团原董事长
赵美娟[2] 解放军总医院基础教研室主任、教授
史宝欣[2] 天津医科大学临终关怀研究中心主任
肖敬[2]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主任
甄晓春[2] 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频道运营总监
杜红宝[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许晓椿[2] 北京大学博雅转化医学研究院董事长
陈增华[2] 北京千菌方菌物科学研究院
宁石林[2] 湖南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保法[2] 北京保法肿瘤医院院长
乔德京[2] 山东德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何文君[2] 四川海迅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声忠[2] 重庆金秋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周军[2]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
刘继同[2] 北大教授、相关部委政策咨询专家
楼良水[2] 杭州佗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侯钰蛇[2] 东联控股集团董事长
赵汉一[2] 北京指点米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邬娜[2] 山西厚德仁营养健康咨询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扈福证[2] 北京泰正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二届
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人员名单
李建华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原部长
罗冀兰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雷志勇 武警医学院原院长
曾延林 全国工商联组织部原部长
朱志南 中国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原党委书记
张金钟 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
王平君 中国老年杂志社社长
陈 峥 北京市老年医院院长
黄庆道 广东省医学会原会长
吴 标 重庆金秋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杰军 上海第二军大长征医院肿瘤科主任
胡凯文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肿瘤中心主任
史宝欣 天津医科大学临终关怀研究中心主任
唐祖玉 北京红色畅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宁石林 湖南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海鹏 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陈增华 北京天正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于保法 北京保法肿瘤医院院长
梁文昌 香港宝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德京 山东圣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张丽琼 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文君 四川海迅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声忠 重庆金秋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晓琼 解放军第153中心医院院长
黄人健 协和医院原副院长、协会原副理事长
李家熙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原理事长
刘红炜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调研部主任
李硕钦 赛诺威集团公司执行长
李义庭 首都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
刘端祺 北京军区总医院肿瘤科原主任
刘建峰 山东邹城生命关怀协会副会长
郭伟禾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主任
石红燕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秘书长兼培训部主任
魏敦宏 解放军第三医院院长
马 克 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临终关怀科主任
马振山 天坛医院宁养院原主任
孙晓飞 中国老年杂志社主编、协会副秘书长
王 炜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原局长
王爱军 中嘉华荣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监
肖立军 帮尼(上海)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总裁
王捍峰 卫生部保健局原局长
王亚利 开国将军后代合唱团
王燕妮 青松老年看护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国平 无锡灵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肖 敬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志愿工作者委员会主任委员
肖化石 四川达州陆军医院院长
肖 军 解放军161医院院长
杨衍圣 深圳市天浚蓄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 建 重庆生命关怀协会会长
张 愈 天津市卫生局原局长
赵 平 中国癌症基金会 副理事长
赵殿奎 中国青年国际交流中心项目部原副部长
赵艳芬 布达佩斯喜开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惠民 北京京都华隆建筑装饰公司董事长
赵佰诚 解放军第454医院院长
赵美娟 解放军总医院军医进修学院基础教研室主任
周鸿运 四川省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
周亚东 三九集团九正缘公司董事长
周 宁 解放军第454医院疼痛科主任
党俊武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方嘉珂 天津鹤童老人护理院院院长
郭浩明 北京朝阳门医院
韩峥峥 北京德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郝 滢 北京中华茶艺协会会长
秦亚萍 北京福佑龙惠专科门诊主任
林 谦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副院长
孟宪武 天津医科大学临终关怀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潘绍山 广州军区总医院原护理部主任、人文护理专委会主委
庞连智 上海闸北区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
Riberta Lipson 北京和睦家医院CEO
施永兴 上海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颜景欣 济宁市生命关怀协会会长
张 宏 解放军301医院麻醉科原主任
候明晓 沈阳军区总医院院长
张 庚 河北沧州中心医院疼痛科主任
吴 标 重庆金秋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会员
白劲松 昆明市第三医院副院长
蔡 陶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西南路电厂医院
陈 兴 重庆帅拍科技有限公司
陈 潘 原水电部离休干部
陈国强 昆明第二人民医院
陈剑飞 北京中门医院投资公司
云树平 黑龙江生命关怀协会原秘书长
陈莉华 北京复兴医院
丁国明 中国企业报社记者
任 军 北京世纪坛医院肿瘤内科
杜洪波 北京志诚尚渃广告公司经理
杜兆辉 上海市浦东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何 伟 家家乐购外联经理
黄长富 上海华康护理院院长
黄怀钧 湖北医大附院神内科主任
黄卫平 上海浦东手牵手生命关爱发展中心主任
黄中天 中国建筑材料研究院管庄东里医院院长
黄艳红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姜国栋 北京市隆福医院副院长
姜宏宁 北京市朝阳门医院
江勤康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李雷
李晓军 中嘉华荣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
李健 杭州拱墅区卫生局
李震
李长林 河南洛阳中隧医院
李德金
李金祥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李明发 上海市闸北区虹江老年护理院院长
李水静 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孙桂兰 北京抗癌乐园园长
孙凤林 山东济宁肿瘤医院
孙君雷 上海市莘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田伟盟
王 阳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王鲁彬 抗癌艺术团团长
王小弟 中国新农村示范项目课题组
王自刚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人民医院
王志刚 解放军161医院
王开荣 北京康复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
刘 珊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3中心医院
刘 萍 堔圳市融雪盛平社工服务中心
刘香娣 北京东方医院护理部主任
刘永久 河北廊坊武平医院
刘芷靑 众邦医药公司总经理
罗 建 中国医学医科院肿瘤医院
罗 维 上海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马卫民 香港摄影报驻京记者站记者
马学真 青岛医大第二附属医院肿瘤中心
孙 钢 协和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高正荣 深圳市生命关怀服务协会会长
王瑞芳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吴 凡
吴 磊
吴 殷 北京老年病医院
吴永浩 北京卫计委基层处
吴祖平 昆明医院
吴秉德 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肖 迪 清华大学医学部
肖海东 北京今康老年护理院
胡承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吉沛文 陕西荣复军人第一医院
焦志刚 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
柯斌铮 北京西城区科协原副主席
旷平淀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兰 青 老年报社
路 琪 西城生命关怀中心咨询服务中心
栾汝建
毛春芳 上海市卫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齐 岩
徐 彪 昆明市卫计委副主任
徐工学 东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徐早清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
徐东浩 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爱民 北京老年医院
杨增和 北京抗癌乐园园长
曾 洪 家家乐购
张 晨 上海市医学会
田 青 嘉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张 静 宁波市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赵文胜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医院
赵学军 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赵君辉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朱新忠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祝友元 上海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成文武 上海复旦大学肿瘤医院
高 倩 个体医院
葛小锚
韩彩华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舒缓科科长
胡明卫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湖墅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钱渭荣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原工作人员
陈莉灵 北京复兴医院
裘霞敏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上塘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伍东宁 北京厚德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管金发 上海市嘉定区迎园医院
沈 珏
尉敏廷 东方医院
魏 东 山东济南嘉祥县大张楼镇卫生院院长
阎东方 上海市老卫协
颜世洁 上海市医学会常务副会长
顾雯烨 上海市长宁区程家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钟 宁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 琨 西门子公司高级商务专员
叶 锋 北京红色畅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
郑吉龙 北京万明医院
亓仲儒 济宁市兖州区铁路医院
廖 夏 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谢升全 上海博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杜 雷 均磁广告公司
陈明哲 北医三院院长
曹文群 上海市静安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徐 敏 上海市黄浦区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廖义清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
王光荣 上海闸北区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肖泽萍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院长
刘 敏 邹城生命关怀协会
路桂军 解放军301医院疼痛科副主任医师
刘怡琳 关爱生命亚洲协会副会长
廖艳芝 志工委四川工作站副主任
李嘉辉 志工委四川工作站副主任
吴方舟 甘肃茉莉花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腾富 灾难救援中心主任
罗加辉 浏阳义工联合会会长
姜 洋 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经营开发部经理
殷冬梅 天津鑫忞科技店主
圆茹法师 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专项基金负责人
蔡学平 北京佳美丽人坊全国美容连锁 市场总监
容连锁
常 华 天津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市场部
赵 鹏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新交通运营部
刘鹏飞 贵州省凯里市奥神商业企划公司营运总监
苗星新 甘肃金昌市大爱无疆协会会长
郑康飞 江西广丰县义工联合会副会长
陈栋梁 湖南国泰阳光颐养院工作人员
高敏文 驻云南鲁甸灾区专职志愿者
王宏涛 驻云南鲁甸灾区专职志愿者
苏少隆 泉州爱心公益协会会长
曹树贵 志工委富锦市工作站主任
杨洁洁 志工委深圳工作站副主任
谢秀珍 志工委四川工作站主任
贾 宁 所罗门兄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宋 峻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部主任
唐丽丽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康复科主任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201室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缩写:CALC)
第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性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宗旨:致力于临终关怀服务、舒缓治疗、老年医学研究及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等,发展我国的生命关怀事业。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遵守国家对协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实施全国生命关怀的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临终关怀和老年颐养范畴进行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 以生命关怀为主题,组织会员宣传、普及临终关怀、舒缓治疗和老年保健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命关怀服务活动;
(三) 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舒缓治疗、临终关怀组织、老年护理院及养老机构间的合作,积极开展地区和国际间的实地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 培训生命关怀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护工、家属和志愿者进行舒缓治疗、人文关怀、生活照顾的教育及技能培训,发挥我国中医中药的优势和特长,开展中西医相结合的特色治疗,不断提高我国老年病保健、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的水平;
(五) 书刊编辑、技术咨询、网站宣传;
(六) 开展社区生命关怀服务;
(七) 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临终病人;
(八)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奖励在生命关怀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意愿;
(三) 热衷于我国老年病医疗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事业的各界人士及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与开发、科学论证、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领导和监督秘书处、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的惠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是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复并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是独立的法人社团。由以探索和建设研究型医院为目标的具有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三位一体”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19年7月20日,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互联网医院分会在海南省海口市正式成立[2];7月21日,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血栓与止血专业委员会在海南省海口市正式成立。
中文名: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
外文名: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
注册机构:民政部
登记证号:4985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717837019N
主要职能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研究型医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坚持以转化医学为核心,积极探索医院发展新模式,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产生、流动和转化,加速基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创新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依法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领导,并接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业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团结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和学者,借鉴国际研究型大学构建经验,深化中国研究型医院理论体系研究,为建设研究型医院提供理论依据。
(二)学术交流。为国内大型医院间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推广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标准和做法,加速研究型医院理论的国际化进程。
(三)转化医学。加快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手段的转化速度,改善人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四)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先进医院发展理念,能够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优秀医学研究型人才。
(五)指导实践。指导国内研究型医院建设,评估研究型医院建设水平,规范研究型医院发展模式,奖励研究型医院先进典型,促进研究型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以探索和建设研究型医院为目标的具有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三位一体”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研究型医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坚持以转化医学为核心,积极探索医院发展新模式,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产生、流动和转化,加速基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创新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领导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业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69号(武警总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团结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和学者,借鉴国际研究型大学构建经验,深化中国研究型医院理论体系研究,为建设研究型医院提供理论依据。
(二)学术交流。为国内大型医院间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推广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标准和做法,加速研究型医院理论的国际化进程。
(三)转化医学。加快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手段的转化速度,改善人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四)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先进医院发展理念,能够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优秀医院管理人才。
(五)指导实践:指导国内研究型医院建设,评估研究型医院建设水平,规范研究型医院发展模式,奖励研究型医院先进典型,促进研究型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与医院建设相关的大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院校、企业和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领导及所属处(科)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及医疗相关专业的人员;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三)资深会员:具有五年以上本会会员资格,已经退休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医疗机构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凡对我友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机构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荣誉会员:凡在探讨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或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有关社会知名人士,经所在会员单位或2名常务理事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荣誉会员);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研究型医院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会发展需要,本会成立二级机构,包括“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研究分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转化医学中心”、“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其他二级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助;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信息
名誉会长:秦银河
分会名单
2019年7月20日,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互联网医院分会在海南省海口市正式成立,这是全国成立的首家互联网医院分会二级学术组织。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互联网医院分会,由原陆军总医院文俭院长牵头负责,与北京协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王海涛院长、中日友好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远程医疗管理与培训中心卢清君主任共同发起成立。
2019年7月21日,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血栓与止血专业委员会在海南省海口市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个血栓与止血领域的二级分会得以成立。